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药材标准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督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12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督检查的通知
正文: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7〕21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秩序,保障药品质量,国家局已经部署了对全国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请你们结合此项监督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精神,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明确监管职能,加大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监管力度。
对违法经营、制假售假、危害公众用药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同时,对目前中药材专业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监管难点,要以科学的监管理念进行分析和研究,创新监管模式;鼓励并引导中药材市场向企业化经营发展,规范经营行为,落实责任主体,并配合媒体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从源头上切实保障中药材的质量。
各地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国家局药品市场监督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结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12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药用辅料生产和使用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督促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遵照执行,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8月1日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药用辅料是药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药品的质量。
为进一步加强药用辅料生产、使用的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规定如下:一、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保证购入药用辅料的质量(一)药品制剂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责任人。
必须切实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必须严格药用辅料使用的管理,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处方工艺,使用符合要求的药用辅料生产药品。
凡因违法违规使用药用辅料引发的药品质量问题,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承担主要责任。
(二)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应确保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职责,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部门人员不得干扰或妨碍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确定药用辅料供应商应进行审计并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0.09•【文号】食药监[2013]208号•【施行日期】2013.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划育生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食药监〔2013〕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药材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中药材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对于维护公众健康、促进中药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中医药事业繁荣壮大,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国中药材管理不断加强,形成了以中药材种植养殖、产地初加工和专业市场为主要环节的中药材产业,呈现出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
但受多种因素影响,中药材管理领域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是,标准化种植养殖落实不到位,不科学使用农药化肥造成有害物质残留;中药材产地初加工设备简陋,染色增重、掺杂使假现象时有发生;中药材专业市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制假售假,违法经营中药饮片和其他药品现象屡禁不止。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中药材质量安全,危害公众健康,阻碍中药材产业和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社会反映强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对国家和公众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中药材产业链各环节的管理力度,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中药材质量安全。
二、强化中药材管理措施(一)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管理。
各地要高度重视中药材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加强中药材野生资源的采集和抚育管理,采集使用国家保护品种,要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省级中药材标准和饮片炮制规范中标准物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省级中药材标准和饮片炮制规范中标准物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2.25•【文号】国药监药注〔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关于省级中药材标准和饮片炮制规范中标准物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国药监药注〔20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中药材标准及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收载使用的标准物质标定和分发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省级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制定和修订工作需要,可委托行政区域内省级药品检验机构负责省级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收载使用的除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以外的标准物质制备、标定、保管和分发工作,制备标定结果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备案。
二、对于省级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规定使用的药品标准物质,有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应使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使用省级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收载使用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以外的标准物质,应遵循其使用说明书规定。
三、各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参照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要求,建立完善药品标准物质管理体系,对省级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收载使用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以外的标准物质统一标定规范、统一保存发放。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掌握省级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药品标准物质研制和供应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五、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应当加强对省级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有关标准物质的研制技术指导和开展培训工作。
国家药监局2020年2月25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材市场药材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材市场药材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4.30•【文号】工商明电[2003]10号•【施行日期】2003.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材市场药材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工商明电[200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防治非典型性肺炎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加强防治“非典”工作,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利用防治“非典”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目前一些中药材市场出现的制售假冒伪劣药材、哄抬物价、行骗牟利等违法行为,现将加强中药材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中药材市场的监督管理。
中药材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针对目前因“非典”疫情而引发的中药材市场在商品质量、市场秩序等方面出现的一些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把对中药材市场的整治工作作为当前防治“非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
二、严把市场准入关和药材质量关。
各地对辖区内的中药材市场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材的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中药材经营企业登记注册管理。
要加强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要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检查和抽查,严禁不合格的中药材上市交易。
三、严厉查处中药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对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药材冒充合格药材,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以及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从重处罚。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7.09•【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93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4年第93号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中药标准管理,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标准管理体系,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现予发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国家药监局2024年7月9日附件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药标准管理,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标准管理体系,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中药提取物、中成药等的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和省级中药标准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坚持传承与创新并重,遵循中医药理论,尊重传统经验,体现中药特点,鼓励新技术和新方法在中药标准中应用,支持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持续提高中药质量可控性。
第四条坚持科学、严谨、实用、规范的原则,在继承传统经验和技术的基础上,加强基础研究,采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制定中药标准,兼顾标准的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五条坚持以临床为导向,加强中药监管科学研究,科学设置与安全性和有效性相关联的项目和指标。
第六条坚持对中药质量的整体评价,根据关键质量属性及产品特点,建立反映中药整体质量的控制项目、方法和指标,保障中药安全、有效和质量稳定可控。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和中药饮片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和中药饮片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皖食药监市[2010]201号•【施行日期】201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和中药饮片监管工作的通知(皖食药监市〔2010〕201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秋冬季节中药材需求量增大的特点,为规范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经营秩序,打击中药材专业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现就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和中药饮片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监管责任落实。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践科学监管理念,坚持日常监督与跟踪检查相结合,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加强组织领导,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辖区负责制,形成上下联动、全覆盖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监控网络,实行区域监管责任追究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突出整治重点,严惩违规违法行为。
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劣中药材、假劣中药饮片、假劣药品等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要严惩制假团伙,深挖制假窝点。
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内出售国家规定限制销售的中药材和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的规定。
中药材专业市场严禁销售各种中药饮片、毒性中药材以及濒危动植物中药材,违者一律按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超范围经营药品进行查处。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户销售中药饮片提供企业票据的,一律依法进行查处。
各相关市局要定期对中药材、中药饮片进行监测抽样,对市场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品种(人参、柴胡、酸枣仁、天麻、三七等)进行随机抽验,根据抽验结果,有针对性地对中药材专业市场进行突击监督检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质量监管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质量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2.09•【文号】食药监电〔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质量监管的通知食药监电〔2015〕3号河北、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月22日至28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对河南禹州、安徽亳州、河北安国、湖南廉桥、四川荷花池等5个中药材专业市场进行了飞行检查,检查结果已在总局政务网上通报。
近年来,经多次整治,中药材专业市场秩序有所改观,但飞行检查发现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严重影响中药质量安全,对群众健康构成了潜在危害。
为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立即开展整治行动。
河北、安徽、河南、湖南、四川5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针对本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整治中药材以次充好、染色增重、掺杂使假等质量问题和违法加工、违法经营等行为。
整治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统一行动,坚决查处中药材专业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活动,净化中药材市场。
二、严厉惩处违法犯罪行为。
这次飞行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突出的有:河南禹州市场部分商户当街对栀子进行染色、柴胡以非药用部位代替药用部位出售,河北安国市场红参掺糖增重、沉香喷油掺杂,安徽亳州市场销售假蒲黄、假海金沙,湖南廉桥市场以理枣仁冒充酸枣仁、土大黄冒充大黄,四川荷花池市场用泥沙对地龙和土鳖虫增重等。
总局已对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通报,上述5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对通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迅速进行立案查处,对已经构成制假售假犯罪行为的,要立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药材地方标准
中药材地方标准
一、植物种质资源
1.植物种质资源应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适合当地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且品质优良、遗传特性稳定。
2.对植物种质资源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其分布、生态习性、生产及使用情况,为制定地方标准提供依据。
二、生态环境要求
1.中药材的种植或养殖应选择生态环境良好、无污染的地区,远离工矿企业、公路等污染源。
2.依据中药材生长特点,对土壤、水质、大气等环境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符合中药材生长要求。
三、种植/养殖技术规范
1.根据中药材生长特性,制定种植或养殖技术规范,包括种植或养殖技术、施肥方法、病虫害防治等。
2.严格控制农药、化肥等投入品的使用,确保中药材绿色、无公害。
四、采收与加工方法
1.制定中药材采收与加工方法,确保中药材有效成分含量高、质量稳定。
2.采收期应依据中药材生长情况和有效成分含量确定,避免过早或过晚。
3.加工方法应科学、环保,保证中药材质量。
五、质量标准与检验方法
1.制定中药材质量标准,包括性状、鉴别、含量测定等方法。
2.建立快速、准确的检验方法,确保中药材质量稳定。
3.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防止流入市场。
六、包装、储存与运输要求
1.中药材应按照标准进行包装,标明品名、产地、生产日期等信息。
2.中药材储存应符合分类保管要求,避免受潮、霉变等。
3.中药材运输应保证安全、快捷,避免污染和损坏。
七、追溯体系
1.建立中药材追溯体系,实现从种植/养殖到销售全过程的跟踪与追溯。
2.为每个批次中药材建立唯一识别码,便于查询和监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含牛黄等药材中成药品种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含牛黄等药材中成药品种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05•【文号】国食药监注[2012]355号•【施行日期】2012.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含牛黄等药材中成药品种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2]3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典委员会:为加强含牛黄等药材中成药品种监督管理,严格处方投料生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含牛黄的临床急重病症用药品种(见附件)及其他剂型或规格,可以将处方中的牛黄固定以培植牛黄或体外培育牛黄等量替代投料使用,但不得使用人工牛黄替代。
二、凡本通知附件所列品种及其他剂型或规格的现行药品标准中处方项下为人工牛黄的,相关生产企业应按修订药品标准的程序和要求于2013年12月31日前提出补充申请,并由国家药典委员会审定。
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之日起,相关生产企业不得继续使用人工牛黄投料生产。
三、允许使用天然麝香投料生产的品种及企业,应符合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并按要求进行专用标识管理。
四、凡生产中使用培植牛黄、体外培育牛黄、人工牛黄替代牛黄,以及使用人工麝香替代天然麝香的品种,其说明书及标签中【成份】项下应准确标明培植牛黄、体外培育牛黄、人工牛黄或人工麝香;涉及说明书及标签变更的,应按要求向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标准投料生产,严禁擅自以其他药材或原料等替代,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查处。
六、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上述要求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并督促做好有关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应继续深入开展资源濒危或紧缺药材的替代研究工作,积极主动进行代用品安全性研究,加强临床监测与评价,为进一步完善代用品的应用和管理积累数据。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销售登记报告及信息公示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销售登记报告及信息公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9•【字号】武食药监办文﹝2015﹞49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销售登记报告及信息公示管理的通知武食药监办文﹝2015﹞49号各区局:根据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销售登记报告及信息公示管理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5〕53号)精神,现就我市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区局和相关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一、从2015年6月1日起,武汉市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购进的中药饮片,必须从省、市药品监管部门政务网站公示的合法合规渠道购进。
质量标准符合《中国药典》或《湖北省中药材质量标准》(2009年版)、《湖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9年版)等标准的要求,并按要求索取相应的资质证明、合法票据及该批次中药饮片的检验报告书,否则一律不得购进、销售和使用。
二、凡是在本市销售中药饮片的企业,应向食品药品监管局如实登记报告,并及时变更有关信息。
1.省局药化流通处负责受理直接销往省直管医疗机构的登记报告事宜;2.市局药品市场监管处负责受理外地企业向武汉市范围内(省直属医疗机构除外)销售中药饮片的登记报告事宜;3.各区局药品监管科负责辖区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销售中药饮片的登记报告事宜,并负责监督检查辖区相关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落实情况。
三、武汉市局在政务网站上开辟“中药饮片销售信息登记报告”公示专栏。
《武汉市中药饮片销售登记报告公示表》见附件1。
四、各区局在受理企业的销售登记报告信息后,可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公示模板样式(见附件4),通过局OA邮箱报送电子表格给市局药品市场监管处刘杰。
市局在每月5日前,将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
地方药材标准 国家标准
地方药材标准国家标准地方药材作为我国中医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丰富的资源和广泛的应用价值。
为了规范地方药材的质量和使用,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地方药材标准国家标准,以保障地方药材的质量和安全,促进中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地方药材标准国家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对地方药材生长环境、药材性状、有效成分、微生物和重金属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总结而来的。
这些标准旨在规范地方药材的质量和使用,保证地方药材的药效和安全性,从而提高中药的临床疗效和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地方药材标准国家标准主要包括对地方药材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贮存和包装、标志、标签和使用说明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地方药材的质量要求是地方药材标准的核心内容,它涵盖了地方药材的外观特征、理化性状、有效成分含量、微生物和重金属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要求既是对地方药材质量的基本保障,也是对地方药材使用的重要指导。
地方药材标准国家标准的制定不仅有利于规范地方药材的生产和加工,也有利于保护地方药材资源,促进地方药材的可持续利用。
同时,地方药材标准的实施也有助于提高地方药材的市场竞争力,增强地方药材在国际市场上的话语权和地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地方药材标准国家标准,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地方药材标准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地方药材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标准意识和质量意识。
同时,还应加大对地方药材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地方药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患者的用药安全。
总的来说,地方药材标准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地方药材的生产和使用,保障地方药材的质量和安全,促进中药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地贯彻落实地方药材标准国家标准,加强对地方药材的监管和管理,为地方药材的良性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地方药材生产企业和经营者也应积极配合,提高地方药材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为中医药事业的蓬勃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浅议我国地方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执行策略
表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中药饮片品规情况统计(按音序排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苏
品规数(种)
535 796 749 502 343 624 623 545 181 806 369 121 980 582 757
必须符合相应省份制定的标准和规范,不符合的,一律不得购进、销售。”(2014 年)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生产企业能否按照外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生产
销售中药饮片的复函》(皖食药监药化生函〔2017〕230 号):“各省地方炮制规范是
原安徽省食品药品 中药饮片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药饮片法定标准之一。”“我省药品生产企业
中药饮片是中医治病防病的 炮制 ;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 区人群体质差异和地方用药习惯
物质基础,既用于中医临床配方 使用,又用于中成药的生产,其
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
不同,中药饮片的炮制也形成了 不同的流派 [2],如以切制工艺著
质量关乎人民群众用药是否安全 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 称的“樟树帮”、以炮制工具和辅
2021 年第 1 期(总第 204 期) 65
质量安全论坛 Forum of Quality & Safety
[Abstract] The standards for Chinese traditional medicine (TCM) decoction pieces include the national drug standards and the processing standards formulated by the drug regulatory departments of the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local TCM decoction pieces processing in China based on a statistical analysis of the 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processing specifications for TCM decoction pieces issued by the provincial drug regulatory departments. By examining policy opinions issued by different provincial drug regulatory department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standards for local TCM decoction pieces in recent year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local TCM decoction piece processing standards and other issues. It is suggested to clarify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local TCM decoction piece processing standards during production, distribution and regulation, so that local drug regulatory departments will apply an unified set of standards in daily regulation, and that the safety of public drug use will be ensured by adhering to the "four strictest" requirements.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食药监办药化监[2017]90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7.06.26
【实施日期】2017.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
全集中整治的通知
(食药监办药化监〔2017〕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监管“四个最严”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监管,规范药品市场秩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决定对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开展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对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开展集中整治,着力规范零售药店和诊所药品购进渠道、储存条件及药学服务,查处药品销售使用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保障公
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整治内容
此次整治的重点范围是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局)也可结合行政区域实际,扩大整治范围,将日常管理水平低、购销渠道不规范的药店和诊所纳入整治。
整治重点包括:
(一)零售药店整治重点
1.违法回收或参与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销售;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
2.购进、销售假劣药品,或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
3.以中药材及初加工产品冒充中药饮片销售,非法加工中药饮片。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国药典》分列管理中药材品种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国药典》分列管理中药材品种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1.02•【文号】食药监办药化管函[2014]559号•【施行日期】2014.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国药典》分列管理中药材品种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药化管函〔2014〕559号)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重新明确〈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分列品种“葛根、黄柏、金银花”有关问题的请示》(湘食药监〔2014〕39号)收悉。
为妥善解决《中国药典》分列管理的葛根、黄柏、金银花等中药材品种的依法、合理使用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根据《关于〈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分列品种“葛根、黄柏、金银花”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6〕69号)等文件要求,凡处方中药味名称符合变更要求而未及时变更的中成药品种,相关生产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药品标准修订程序和要求,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二、相关生产企业仍按食药监注函〔2006〕69号文件中规定的有关资料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分列管理前所用药材来源说明及证明性资料的,可提供该品种历史生产记录等佐证资料,并提供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相关佐证资料的核实意见。
三、对原剂型已将处方中金银花明确为山银花,但相关改剂型未及时变更的中成药品种(具体名单见附件),为避免产生新的“同名异方”问题,相关生产企业应直接将处方中金银花变更为山银花投料生产,并按要求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说明书及标签。
涉及药品标准中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等项目内容变化的,应按照修订国家药品标准或药品注册标准的程序提出相应申请。
附件:原剂型已明确为山银花而改剂型未及时变更的品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4年11月2日附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16•【文号】食药监办药化管〔2018〕39号•【施行日期】2018.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8〕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已于2018年2月9日印发。
为做好《公告》的贯彻实施工作,使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级局应当按照《公告》要求抓紧完成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信息平台建设。
备案信息平台应能自动生成《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所需信息,并能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自动公开传统中药制剂名称、医疗机构名称、备案时间、备案号、配制工艺路线、不良反应监测等基本备案信息。
对于内控质量标准、处方、辅料、工艺参数等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不予公开。
二、各省级局应当主动宣传《公告》有关精神和具体要求,及时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培训,明确医疗机构应承担对传统中药制剂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的责任,并对其备案品种的安全、有效负总责。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品种的事中事后监管,以备案信息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对所用药材来源、饮片炮制、配制、使用等环节进行严格检查。
对于不符合《公告》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时取消备案信息,对于违法的情形,依法严肃查处。
四、各省级局应当统筹做好传统中药制剂品种的审批与备案的衔接。
对于已受理的品种,申请人可选择申请撤回,改走备案程序;对于已取得批准文号的品种,各省级局应当提前研究,做好相关品种及其档案的梳理,有关品种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后,对符合规定的进行备案管理。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海南省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审定和发布程序》的通知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海南省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审定和发布程序》的通知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23
【摘要】琼食药监注[2018]13号各相关单位:为加强我省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的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和《关于加强地方药材标准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5]9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
【总页数】4页(P25-28)
【作者】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办法的通知 [J], ;
2.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J], ;
3.海南省气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施放气球资质管理办法》等4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J], ;
4.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19年度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J],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5.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暂行)的通知 [J],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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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8.05•【字号】冀食药监药流[2014]326号•【施行日期】201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食药监药流〔2014〕326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几年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断加大对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监管力度,尤其是通过药品“两打两建”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经营规范程度有所提高。
但由于利益驱使,中药饮片染色增重、掺杂使假,尤其是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进行分包装、改换标签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两打两建”专项行动着力解决药品安全突出问题的通知》(食药监〔2013〕57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食药监〔2013〕208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深刻认识当前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防范发生系统性问题,确保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保证公众用药安全。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分析全省中药饮片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做好对安国中药材中药饮片专营企业的明察暗访、突击检查以及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各设区市及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中药饮片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要形成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出租出借证照、代开发票等行为,建立规范的中药饮片流通使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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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药材标准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食药监办药化管〔2015〕9号
2015年01月16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方药材标准对满足临床的地区性用药特色需求,保障用药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将引种自国外且尚未批准进口的药用植物及国内新发现的药材收载入地方药材标准、地方药材标准与国家标准之间存在同名异物现象等问题。
为严格地方药材标准管理,保障用药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下列情形收载入地方药材标准:
(一)无本地区临床习用历史的品种;
(二)已有国家标准的药材;
(三)国内新发现的药材;
(四)药材新的药用部位;
(五)从国外进口、引种或引进养殖的非我国传统习用的动物、植物、矿物等产品;
(六)经基因修饰等生物技术处理的动植物产品;
(七)其他不适宜收载入地方药材标准的品种。
上述情形中的(三)、(四)、(五),均应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新发现的药材”或“药材新的药用部位”的有关注册管理规定办理。
二、中药材国家标准包括中国药典、部颁或局颁标准、进口药材标准。
对与国家标准中的基原及药用部位相同的药材,地方药材标准不得通过另起他名(包括原地区习用名称)而
收载;对与国家标准中的基原或药用部位不相同的药材,地方药材标准不得采用国家标准中已有的名称予以收载。
三、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开展以下工作:
(一)按上述要求,在本通知发布后6个月内完成对已发布地方药材标准的清理工作,及时废止不应收载的地方药材标准,并将清理后的地方药材标准目录及废止地方药材标准的相关文件报送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
(二)对于地方药材标准中与国家标准同名而基原或药用部位不同的,应组织专家根据地方传统用药习惯、异名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药用历史文献、药材基原、拉丁名、药用部位等信息)对该药材进行更名,并发布地方药材标准药材名称修订通知,同时,将已更名的标准及更名说明连同发布文件各一份报送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备案。
(三)根据地方药材标准药材名称修订结果,修订省级饮片炮制规范中的饮片名称。
四、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根据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管的需要适时对地方药材标准开展修订、提高工作。
修订标准发布后30日内,将已发布的标准及起草说明连同发布文件各一份报送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备案。
五、总局将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对地方药材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错误的,予以纠正;对发现违规和存在安全隐患的,予以通报,并责令纠正或撤销相关标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