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实施细则培训的讲义 83页共83页文档
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实施细则培训讲义 83页PPT文档
2界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的规定,取得《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备案证书》的单 位接受委托后方可开展勘测定界工作。
2.2 查阅有关文件
查阅由用地单位提供的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及规划用地范围图;批准的施 工设计和有关资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前期对 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1.6 补充 凡本《细则修订本》未作要求的按《云南省地籍调
查实施细则》、《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和 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执行。
本《细则修订本》从国土资源厅批准之日开始执行, 原《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勘测定 界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国土资籍[2019]5号)同时废 止。
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实施细则 (修订本)
培训讲义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 二0一0年四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勘测定界的历史回顾 第二部分 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实施细则(修订本) 第三部分 实例 第四部分 线性工程勘测定界
第一部分:勘测定界的历史回顾
一、一九九九年三月前农用地转用地报批 二、二000年十二月制定《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暂行方案》 三、二00三年十月制定《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规定》 四、二00八年四月制定《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实施细则》
称(如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备案成果、报盘数据等), 在二级文件夹下存储文件名,文件名以具体成果
名称命名。(…\××公路勘界成果\文字成果\勘测定界 技术报告书.DOC)
2.11、勘测定界成果的检查验收 由承担勘测定界的单位自检、互检。根据《云南省
土地勘测定界单位资质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有 权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下一级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据 (4)观测记录、计算手簿(作业单位存查)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最全版)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最全版)目次前言II引言 1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勘测定界一般工作程序15 实地调绘26 平面控制测量37 界址点的放样及界标的埋设38 界址点测量39 面积计算和汇总410 勘测定界图511 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5附录 A (资料性附录)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示例)7附录 B (资料性附录)勘测定界图(样图)16附录 C (资料性附录)土地勘测定界验收报告19、八前言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 年批准发布的《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
本标准的附录A、B、C 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高延利、李万东、扈传荣、杨祝晖、张燕妮、温明炬、张炳志、张阳阳、刘天增参加人员:韩琼、詹长根、朱国雄、何瑞东、胡凯、方思勤、谢玉周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引言土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是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
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为实施项目用地审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各类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技术程序等。
适用于各类项目用地的勘测定界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最全版资料全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最全版)目次前言II引言 1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勘测定界一般工作程序 15 实地调绘 26 平面控制测量 37 界址点的放样及界标的埋设 38 界址点测量 39 面积计算和汇总 410 勘测定界图 511 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 5附录A (资料性附录)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示例)7附录B (资料性附录)勘测定界图(样图)16附录C (资料性附录)土地勘测定界验收报告19前言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批准发布的《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
本标准的附录A、B、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高延利、李万东、扈传荣、杨祝晖、张燕妮、温明炬、张炳志、张阳阳、刘天增参加人员:韩琼、詹长根、朱国雄、何瑞东、胡凯、方思勤、谢玉周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引言土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是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
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为实施项目用地审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各类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技术程序等。
适用于各类项目用地的勘测定界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新要求
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新要求为满足建设用地“一张图管地”和保护耕地的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统一土地报备数据坐标系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 1279号),云南省国土厅于2010年2月下发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建设用地报批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勘测定界工作一律按《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实施细则》(修订本)(简称“细则修订本”)执行。
同时废止2008年4月16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实施细则的通知》(简称“实施细则”)(云国土资籍【2008】5号)。
据此通知,以“细则修订本”为基础,昆明市国土规划勘察测绘研究院对云南省勘测定界工作所做的调整和补充进行了总结,同时针对2004昆明坐标系成果与1980西安坐标系成果的转换增加了几点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 平面坐标系统勘测定界工作平面控制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由于昆明市海拔高、地形起伏较大,昆明市勘测定界则采用昆明独立坐标系—2004昆明坐标系;高程仍继续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2004昆明坐标系建立的GPS控制网(框架网)采用了“高原地区地方坐标系与国家大地基准转换”的研究成果,选用了国家1980西安坐标系的参考椭球参数。
按测区确定的中央子午线及高程面推算出长、短半轴的变化量进行椭球的相似扩大,解决了高原地区地方坐标系与国家大地坐标系的相互严密转换问题。
由于采用的坐标系是一种大地坐标系,因此,可采取换带计算或确定不同工程椭球面的方法来解决边长变形不超过±2.5cm/km的规范规定。
根据昆明市辖区南北长,东西较窄的客观形状,我们选择设一条中央子午线和多个个投影面来解决长度每公里小于±2.5cm的变形问题。
该成果是云南省2003年的一项重要测绘科研成果,由云南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昆明理工大学国土资源学院研究完成,获得了2004年度云南省科学进步二等奖。
计算采用云南省测绘局开发的“工程坐标系大地计算软件DDJS2.0”。
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培训ppt模板
五、所有权和使用权调查成果入库
空间参考:/view/abe0826727d3240c8447ef9d.html?from=related&hasrec=1 拓扑规则:/p-582478701891.html
五、所有权和使用权调查成果入库
1、工作底图基础资料: 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MDB) 最新遥感影像图(2.5米或更高分辨率); 2、工作底图制作软件:ArcGIS 3、工作底图制作流程: (1)在Arcgis中利用栅格裁剪工具,将二调数据中的JFB(接幅表)图 层和影像图进行裁剪。
(2)用JFB图层裁剪地类界线、行政界线(或界址线,二调一般村委会 一级的界址线已确权)、地名注记等图层。(矢量裁剪矢量clip)
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 土地抵押权和地役权可以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载明。
土地证书与土地登记簿之间的效力 《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
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 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 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六条: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 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 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 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四、所有权和使用权调查成果检查
使用权界址点编号: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界址点编号以宗地为 单位在村小组内顺序编号,以英文大写字母“J”开头,后接阿拉伯数字 顺序编制。 2)界址点编号是否重复:所有权界址点 3)宗地的宗地号及宗地名正确性检查
四、所有权和使用权调查成果检查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统一编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采用16位编 号,农村建设用地调查采用21位号。
云南省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稿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理等工作,根据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方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使用中央或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工作.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入库、实施、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所属土地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受委托进行项目踏勘复核、入库材料和规划设计初审、项目实施监督及成果初验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督管理,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项目踏勘、材料初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所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是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对拟上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项目资金安排明细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在省级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解决,按不超过当年国家和省级项目投资预算的2%安排,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第五条项目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四、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二章项目内容第六条国家投资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和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整理的项目.建设期1-3年,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率要求如下:土地开发:丘陵山地100-600公顷1500-9000亩,坝区平地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新增耕地率60%以上;土地整理:丘陵山地100-1000公顷1500-15000亩,坝区平地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耕地率3%以上;土地复垦:丘陵土地60-400公顷900-6000亩,坝区平地200-1000公顷3000-15000亩,新增耕地率40%以上.第七条省级投资项目是指以有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或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土地整理或开发的项目.建设期为1-2年,建设规模如下:土地开发:60-600公顷900-9000亩,新增耕地率60%以上;土地整理:80-800公顷1200-12000亩,新增耕地率3%以上;土地复垦:40-400公顷600-6000亩,新增耕地率40%以上.因灾害损毁等特殊情况下需要整理复垦的项目,建设规模下限可适当降低.第三章项目申报能审批第八条申报确定项目应遵循的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粮食生产;三以整理为主,合理开发,有序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五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六应与当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灌溉水田面积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等情况相协调.第九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储备库,负责有计划地提出本辖区内当年拟申报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一项目区概况.包括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状况、基础设施状况等;二项目必要性分析.包括新增耕地率、公众意向、土地利用限制因素、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建议等;三效益评价.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四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复印件项目区范围用红线圈定.第十条各州市国资源管理部门对县市、区申报的项目建议书应及时予以审核,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基本情况踏勘大纲云国土资耕200218号附件2组织现场踏勘,做好原始记录,拟制踏勘报告,根据申报确定项目应遵循的原则和建设规模等条件对项目进行筛选入库,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第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由项目申报单位委托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可研编制单位承担.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城建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项目可研成果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于1月31日前统一按一式二份上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项目入库.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各地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应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纳入州、市级项目初选库,并根据省级下达的“投资控制计划”提出本地区当年项目安排建议于3月31日前统一按一式二份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项目入库.第十二条申请项目入库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转报文件和项目排序表;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项目入库的请示;三入库申请表;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电子文档光盘文字部分要求Word97、表格部分要求Excel97以上版本,图件要求使用Mapgis制图软件;五项目区前两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1:10000,项目区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复印件1:10000或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1:10000-1:50000,项目区总体规划图1:10000;六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审核意见;七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八涉及农业、水利、环保、城建等有关部门的,该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九农田灌溉用水需提供“经审查同意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十其他有关资料如反映项目区轮廓和土地利用现状的影像、国片资料等;十一涉及集中连片未利用开发为农用地的,按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出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十二涉及地方承诺项目配套资金的,还应提交有效的资金证明材料.第十三条省国土资源厅受理项目入库申请后,应在1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对有争议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还应在专家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会议审查.对初审合格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提请项目领导小组审定批准纳入省级项目备选库,并行文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转入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阶段.第十四条经批准入库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委托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规划设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和预算编制一式十份.规划设计应在实测1:2000地形图上进行,其深度要求能满足项目工程招投标的需要.第十五条规划设计应逐级审查批准入库机关审批,申报规划设计包括下列材料:一项目入库批准文件;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项目规划及说明;四项目工程设计及说明;五项目预算书包括预算说明、总表、项目分片分项工程预算表、项目申请书、可研摘要书;六项目区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图和分项规划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七项目工程设计图册包括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等,要求A3幅面;八其它图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九规划设计书及投资预算电子文档光盘文字部分要求Word97、表格部分要求Excel97以上版本、图件要求使用Mapgis制图软件;以上材料要求一式二份,于7月31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第十六条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申报材料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并及时组织工程建设、投资预算等方面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项目领导小组审定.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审查的重点:一项目规划.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工程布局图、规划设计报告等具体内容;二项目工程设计.包括土地平整设计是否合理、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其他工程是否必要与合理;三项目投资预算编制审查.包括:总体性审查、工程量核查、预算标准审查、其他相关审查等.第十七条项目规划设计与投资预算经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其中国家投资项目明细于12月31日前分别上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第四章项目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或项目领导小组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通知,敦促项目承担单位按下列步骤及时做好项目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一组建项目实施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二确定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三进行土地清查,完善土地权属方案;四项目规划设计单位向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设计交底;五完善项目施工图设计,确定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六编制招投标工作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后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七组织项目招投标,签定施工合同;八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九发布项目公告;十下达开工令,组织协调项目实施.第十九条项目实施方案根据项目规划设计书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点的有关要求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任务目标;二组织实施机构;三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四质量管理;五进度计划;六资金管理;七权属管理;八文件数据管理方案;九检查验收工作方案;十项目运行管理及后评价方案.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履行项目法人责任,组织工程招投标、委托工程监理等并签定合同.第二十一条项目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采取市场动作机制确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标公告应在州市级以上公众媒体上发布.项目招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进行.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并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指挥部,协调解决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规划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第二十四条项目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及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有差错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五条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受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单元工程任务完成后,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第二十六条项目设计单位对项目实施中有关规划设计的问题应予及时指导;规划设计需要变更的,负责按要求修改.第二十七条在施工过程中,相关单位要按项目计划与支出预算和规划设计组织项目实施.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总体方案调整和项目总支出预算增减,单项工程指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建设任务调整幅度在10%以内或预算直接费调整幅度在3%以内的属于一般变更,由项目所在地县级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二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总体方案调整和项目总支出预算增减,单项工程建设任务调整幅度在10%-30%之间或预算直接费调整幅度在3%-10%之间的属于较大变更,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三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总体方案调整和项目总支出预算增减,单项工程建设任务调整幅度超过30%或预算直接费调整幅度超过10%以上的属于重大变更,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向省申报,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批准执行.第二十八条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规定对原权属调整方案补充、说明,并报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第二十九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自资金下达之日起,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半年度报告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年度财务结算报告等报省国土资源厅.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单项工程结束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该工程决算及单项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第五章项目验收第三十条项目验收分为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第三十一条工程中间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单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理工程主持,现场监理工程工程师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人员组成验收组,项目承担单位应派代表参加主要分部工程的验收.主要工作内容有: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的完备性、认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主持,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主要工作内容有:检查施工合同建设任务是否全面完成、检查工程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认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检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单项工程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持,项目承担单位及监理、施工、拟委托的工程管护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设计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重要单项工程的验收.主要工作内容有: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建设任务、检查工程质量并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认定单项工程质量等级、检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并提出意见.第三十二条全部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项目领导小组应做好项目建设自检工作.项目建设自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施工单位已提交交工报告、工程竣工图、工程保修书;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齐备的工程中间验收成果.第三十三条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在自检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和财务决算并出具行政审计报告.负责向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准备有关材料,为项目竣工验收做好准备.第三十四条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竣工实验;竣工实验合格的项目,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第三十五条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下达验收文件亲将新增耕地纳入省级补充耕地储备库.第三十六条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竣工验收申请;二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情况、项目实施准备情况、项目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工程建设数量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和地籍登记情况、投资预期效益分析、工程管护及基本农田划定情况、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经验和建议及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附件五表五图等;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四项目竣工审计报告;五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第三十七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应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组,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组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第三十八条竣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备查资料:一项目验收申请;二项目竣工报告与有关表、图;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四项目竣工审计报告;五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七入库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八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书;九项目实施方案;十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十一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十二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十三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十四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十五有关影像资料;十六其他有关资料.第三十九条竣工验收组应按下列步骤进行验收: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等分别向验收组报告,并接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质询;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三查阅项目有关资料;四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第四十条竣工验收组在验收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应终止验收.第四十一条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应向项目验收管理机关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竣工验收工作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项目实施进度、土地权属管理、工程管护、投资预期效益、档案管理、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竣工验收结论、保留意见、竣工验收组成员签字表、被验单位代表签字表等.第四十二条项目验收管理机关审定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整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整改结束后,按照本细则规定,就整改内容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第四十三条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要建立统一的保护标志牌,对开发整理的耕地要及时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加以保护,不断提高质量.项目区保护标志牌正面撰刻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申报和批准单位、项目类型、建设规模、新增耕地、投资总额、建设期限开工竣工时间、主要工程内容以及项目承担、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等;背面撰刻项目竣工平面图.第四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项目档案.项目资料应分类归档,主要分为:项目入库审批资料、招投标资料、实施管理资料、合同协议资料、监理资料、施工管理资料、权属管理资料、财务档案、验收资料、影像资料和其他资料.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四十五条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等.项目资金衽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第四十六条项目预算应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等规定进行编制,结合云南省实际对预算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土地平整工程应依据规划设计文本中的平整方案、施工方法合理套用定额子目,同面积上表土剥离后回填与土地翻耕不得同时计价.采取区域内部局部平整方案的,应在方案中说明范围及规模,并在规划图上标明局部平整区.二土地开发整理土方工程,设计文本施工方案中明确全部适合使用机械施工的,预算时土方工程量按人工、机械施工1:9比例套用定额子目.因地形、施工等条件受限确需人工配合机械施工或全部使用人工施工的,应在规划设计文本施工方法中和预算书摘要中充分说明量化依据.三主材价格依据造价信息确定,实地询价与造价信息有出入的应由物价部门确认,在预算书编制说明中应有充分的依据.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税费按云南省现行规定计取.第四十七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包括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所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等规定的用途和比例核定使用.第四十八条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各项工程建设发生的支出,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第四十九条设备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必需的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设备的购置及安装所发生的支出,包括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采购及保管费、安装工程费等.第五十条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拆迁补偿费等.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土地清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勘测费、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和重大工程规划编制费等.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6%计取,其中:1、土地清查费占0.5%,用于支付对项目区土地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土地评估所发生的费用;2、项目可行性研究费占0.3-0.5%,用于支付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发生的费用;3、项目勘测费占1.5%,用于支付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区内的土地进行地形测量、工程勘察所发生的费用;。
云南省勘测定界的土地分类PPT共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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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 的状态 中,哪 里没有 法律, 那里就 没有自 由。— —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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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 法律。 ——塞·约翰逊
谢谢
11、越是没有本领的就越加自命不凡。——邓拓 12、越是无能的人,越喜欢挑剔别人的错儿。——爱尔兰 13、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老子 14、意志坚强的人能把世界放在手中像泥块一样任意揉捏。——歌德 15、最具挑战性的挑战莫过于提升自我。——迈克尔·F·斯特利,生来就是自由的 ,但是 为了生 存,我 们不得 不为自 己编织 一个笼 子,然 后把自 己关在 里面。 ——博 莱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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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律如果不讲道理,即使延续时 间再长 ,也还 是没有 制约力 的。— —爱·科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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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 ——马 克罗维 乌斯
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单位
云国土资籍〔2004〕19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建设用地报批过程中土地勘测定界工作,确保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建立完善有序的地籍管理新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和改变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的规定,在总结以往土地勘测定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2003年6月10日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资质认证管理办法》停止使用,原发证、章自动失效。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按《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登记备案管理—1—办法》规定,于2004年8月1日至2004年8月30日到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登记备案。
附件:1、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2、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登记备案申请审批表、土地勘测定界成果汇总表。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主题词:国土资源土地勘测定界管理办法通知抄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04年7月20日印制打印:肖丽云校对:苏远利共印:150—2—份附件1: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勘测定界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用地中土地勘测定界成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和改变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从事土地勘测定界的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登记备案。
第三条申请土地勘测定界单位登记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组织;(二)有二名以上具有测绘技术职称的专职工作人员;(三)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四)具有能适应土地勘测定界工作需要,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测绘仪器设备;(五)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具备土地相关确权知识、计算机知识和相应的土地勘测定界工作经验。
土地勘测定界业务培训
土地勘测定界的特点
勘测定界工作除具有一般地籍管理工作的特点外, 根据其工作内容、工作性质还具有如下一些特点:
1. 综合性:土地勘测定界工作兼有地籍调查、土地 利用现状调查以及放样测量三者的内容。
2. 专门性:是一项专门为用地审批服务而衍生出来 的特殊性技术工作。
3. 精确性:土地勘测定界成果直接服务于用地审批 工作,同时也服务于土地管理的其他工作,其精确性 应与土地管理,特别是地籍管理的工作要求相衔接。 外业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要求进 行;内业采用先进的科学手段,实时自检、互检,从 而达到最终成果的精确性。
土地勘测定界的特点
4. 及时性: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 着工程进展速度,这就要求勘测定界人员准确、及时 地提交勘测定界成果,提高审批效率。
5. 法律性:土地勘测定界的成果对用地审批、土 地登记等具有一定的法律性。
土地勘测定界的原则
1、符合法律的原则;(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2、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现状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图) 3、符合地籍信息管理的原则;(图、表、数据的一致) 4、符合充分应用地籍资料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 5、符合有效检核的原则。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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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技术说明
勘测定界表
征
勘测面积表
地
分类面积表 报
告
勘测定界图
界址成果表
用地范围图
权属审核表
情况审核表
土地勘测定界 供地勘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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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勘测定界的工作流程
土地勘测定界讲义
农用地转用范围线的调绘
农用地转用是指现状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 成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未利 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农用地内部之间的相互转换不 属于农用地转用的范畴。农用地转用范围线在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 如果建设项目用地占用经批准确定的农用地转用范 围的农地,应将已批准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范围线 绘制在工作底图上,经内业处理后,为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用地管理提供准确依据。 经外业调绘和补测的外业工作底图应及时清绘整饰,经 检查合格后,才能转入内业工作阶段。
10.3 土地勘测定界的外业调查
土地勘测定界外业调查是勘测定界中的基础性工 作,其工作内容类似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但其调 查范围和成果要求又不同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内 容,同时土地勘测定界外业调查又兼有城镇地籍调 查的内容,综合考虑,将土地勘测定界外业调查分 为(城镇)权属调查和(农村)地类调查(即为核 查行政界线、权属界线、土地利用类型界线、基本 农田界线、已批准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范围线, 将其测绘或转绘于工作底图上,并进行土地利用现 状类型调查)。
土地勘测定界讲义
10.1 土地勘测定界概述 10.1.1 土地勘测定界的概念
土地勘测定界(简称勘测定界,勘界),是根据 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 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需要,实地界 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 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 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 服务性工作。 目前有专门的勘测定界软件newmap, 而mapgis和cass也可以实现其部分功能。勘测定界工 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 的勘测单位承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举办地质勘查单位找矿培训班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举办地质勘查单位找矿培训班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2.07.09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7.09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举办地质勘查单位找矿培训班的通知各地质勘查资质单位:
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2012年培训计划,为加强云南省的地质找矿工作,定于8月初在昆明举办地质勘查单位地质找矿培训班,现将培训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地点
时间:8月8号报到,9号、10号培训2天。
地点:昆明铁路会议中心(地址:云南民族村怡兴路9号,联系电话:0871-*******,区位图见附件)
二、培训人员
云南省地质勘查资质单位总工,项目技术负责、相关技术人员,每个单位培训名额3名。
三、培训内容:
1、云南省大地构造基本特征
2、云南省地球物理关于基础地质成矿规律研究
3、成矿系列新认识
4、云南省矿产资源潜力评价
四、要求
1、将收取资料培训费800元/人,培训期间食宿费自理。
2、各单位请于7月25日前将参训人员名单传真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
联系人:贺平************(传真)、手机:138****4804
李炬************(传真)、手机:137****0606
附件:1、报名回执表(略)
2、昆铁会议中心区位图(略)
二0一二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