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讲义——常英
民事诉讼法讲义4
第十八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第一节涉外民事程序概述考点精解一:涉外民事诉讼的判断涉外民事诉讼必须包含涉外因素,涉外因素包含以下三个方面:1、诉讼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2、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3、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
注意:只要具有其中之一的民事诉讼就是涉外民事诉讼,而不需要同时具备这三个因素。
考点精解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原则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只能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在涉外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外国的实体法,但不能选择使用外国的民事诉讼法。
2、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1)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2)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参加诉讼;(3)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的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司法豁免权;(4)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授权本馆的官员以外交代表的身份为其本国当事人在中国聘请诉讼代理人。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注意:外国人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先公证,后认证;或者依条约办理。
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从我国领域外寄给人民法院的授权委托书,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当地的华侨团体证明。
注意:我国公民在领域外寄交授权委托书,只需使、领馆证明。
3、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节涉外民事诉讼管辖考点精解一:牵连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在存在以下联系点的情况下,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2、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3、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4、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
常英-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精解(八)
; 第九章期间、送达一、期间(一)期间的计算规则 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入其间。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为法定假日的,以节假日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时间。
3、期间开始和中间有节假日的,不影响计算 4、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二)期间耽误因不可抗拒的事由造成期间耽误,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间。
二、送达方式(一)直接送达 1、直接送交本人或本人指定的代收人 2、本人不在的,可交同住的成年家属,但同住的成年家属是相对人的除外。
3、调解书只能送达本人或本人指定的代收人 4、向单位送达,可以交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
5、有诉讼代理人的,也可以向代理人送达。
(二)留置送达 1、对当事人、代收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以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均可留置送达 2、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
3、调解书不得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四)邮寄送达(五)单位转交(六)公告送达第十章法院调解一、法院调解和诉讼和解的区别(一)性质不同: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民事案件的公法行为,诉讼和解是私法行为。
(二)结果不同:法院调解以调解书结案,诉讼和解一般由原告撤回起诉(三)效力不同:法院调解解决民事争议,不能上诉,不能起诉,如有执行内容,可以强制执行。
因诉讼和解撤诉后,可以再起诉。
二、法院调解的原则(一)自愿(二)合法三、具体规定(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确认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案件,以及其它依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进行调解。
(二)双方当事人的自行和解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依法确认后制作调解书结案。
(三)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四)调解协议的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五)调解协议可以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约定担保条款。
调解书确认的担保条款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讲义48页
2019年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郭翔专题一重点理论(一)必读法规1.民诉部分(1)《民事诉讼法》;(2)《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4)《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5)《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仲裁部分(1)《仲裁法》;(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诉的理论1.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_______________。
(1)与诉讼标的物相区别:有争议的具体东西,如汽车。
(2)与诉讼请求相区别:作出特定判决的要求。
2.诉的分类(1)确认之诉:只求确认,不求给付。
(2)给付之诉:先行确认,以求给付。
(3)变更之诉:现有关系,加以变更。
3.反诉(1)概念:独立的诉。
与反驳不同,反驳是被告的单纯防御行为,而反诉则是被告通过发动进攻进行防御。
(2)反诉的构成要件:①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
②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
③在本诉进行中提出。
注意:只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才合并审理。
④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注意:牵连管辖。
⑤反诉应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法院对反诉的处理①在一审过程中: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可以合并审理。
②在二审过程中: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_______________。
③考法:再审用二审程序时的反诉:按照二审方式处理专题二基本原则(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外国主体与中国主体有同样的待遇。
(2)对等原则:我国法院对该外国主体加以同样的限制。
(三)辩论原则1.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2.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可以是程序方面的,也可以是证据方面的;3.贯穿_______________的始终。
但非讼程序无法辩论。
4.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
(四)处分原则1.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
民事诉讼法课程讲义1-6章
原告
诉讼理由 诉讼请求
被告
第二章 诉与诉权
第一节 民事之诉 一、诉的含义与构成要素 (一)诉的含义 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主张的请求。 (二)构成要素 1、诉的主体: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2、诉的客体: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3、诉的原因:案件实体事实 二、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1、诉讼标的: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 民事实体权利。 2、诉讼请求:当事人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所提出的具体的实体请求。
给付货款请求权,案件事实是B拖欠货款;而B是基于买卖合同所拥有的交
付合格货物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案件事实是A的货物不合格和B因此而受 损。因此,案例1中实际上存在不同的诉。
四、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 (一)起诉要件:程序要件,如提交起诉状、缴纳诉讼费。 (二)诉讼要件:实体要件,如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是否适格、案 件是否 具有诉的利益等。 五、诉的合并与变更 1、合并的条件 (1)由相同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2)能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3)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即不属于其他法院的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2、变更的条件 (1)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2)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 (3)不属于其他法院的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关于请求权竞合与诉的变更、合并,请同学们认真看教材P40-41页的 案例2-3。
(三)空间效力: 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以及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四)时间效力
我国现行民诉法的生效时间为1991年4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生效时间为2008 年4月1日。
民诉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三、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1、 从实质意义上说,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密不可分、互为依存的;从形式意义 上说,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可以相互脱离的。
民事诉讼法课程讲义13-18章
பைடு நூலகம்
五、审结期限 程序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二审程序 审限 6个月 3个月 延长次数 2次 不得延长 延长程序 院长批准延长6个月;上级法院再批准延长 / 院长批准 / 院长批准(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分别按一审或二审的规定
2、下列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法 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告坚持 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 法院 (5) 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 照申诉处理,但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 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 诉的;(7)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 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 内
第十四章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及特点: 简易程序的概念及特点: 简易程序就是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简易程序具有如下特点: 1、起诉方式简便; 2、受理程序简便; 3、传唤方式简便; 4、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的形式; 5、庭审程序简便 6、审结期限较为紧凑。 简易程序的适用: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此外,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法院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和按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4、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5、法院认为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讲课讲稿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1、构成要件(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常态)2、对等原则(报复)三、辩论原则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4)督促程序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5、大多数裁定6、小额诉讼程序第四讲主管与管辖(重者恒重)一、法院的主管范围二、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院的第一审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均应由基层法院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1)重大涉外的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院确定有中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想管谁就管谁”)(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三、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5、一般地域管辖(1)通常规定:原告就被告(2)特殊规定:被告就原告6、特殊地域管辖(1)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2)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3)公司诉讼的地域管辖7、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8、协议管辖四、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1、指定管辖:三种情形2、移动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纠错程序)3、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五、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管辖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主体条件: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2)时间条件: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异议的对象: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2、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法讲义
《民事诉讼法》第12条对辩论原则作了规定,辩论原则的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诉讼中的辩论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参加者是当事人双方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
2、辩论的内容是案件事实及争议的问题,包括案件实质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即当事人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
(3)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2人民法院主管与仲裁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
对于人民法院主管和仲裁的关系,存在以下几方面:
(1)或裁或审原则。民事诉讼与仲裁是两种并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方式,对于一项民事争议,当事人一旦以协议的形式选择仲裁,则只能提起仲裁,而不能就该争议再提起民事诉讼;
注意:向原决定法院申请复议。
6、回避的法律后果
(1)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人员应暂时停止职务行为,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一般认为紧急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强制措施;
(2)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需要停止职务行为;
(3)因回避需要更换审判人员的,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无需重新进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有:合议制、回避制、公开审判制、两审终审制。
考点精解一:合议制度
1合议庭的组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第一审普通程序合议庭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第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
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
司法考试名师大比拼
司法考试名师大比拼很多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都有参加辅导班的愿望,而衡量一个辅导班的质量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老师,我能够高分通过2008年的司法考试,这也得益于我参加了辅导班,而且收集了不少主流司法考试授课老师的录音资料,所以我还是有资格对这些老师进行评价的。
司法考试一共要考14科——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主讲这些课程的老师也是人数繁多的,让人难以选择。
下面我就逐个说明一下每名老师的优缺点,当然了这些言论只代表我个人观点。
法理学法理学最著名的辅导老师恐怕就是周旺生教授了,这也是我非常推崇的一位名家。
法律教育网、中天学校、新九洲等机构的法理学都由他主讲。
作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法理学名家他来头很大,作为国内最具权威的立法专家他功底深,从事司法考试辅导10多年了,可以说对司法考试了如指掌,别看他学术水平很高,讲起课来却是非常通俗的,擅长举一些例子,而且听了他的法理学辅导,解决第四卷论述题就会容易得多。
以前,因为他名头太大产生过一种傲气,会在授课的时候“点评”一下其他的老师,不过08年收敛了很多,不会在课堂上浪费时间说没用的东西了。
周旺生教授其次是高其才教授,清华的博导,中法网、海天、三校名师等学校的法理学主讲老师,功底也比较深厚,理论和实际结合得比较好,授课体系还算清晰,对司法考试也比较了解。
缺点是上课没有什么激情,容易让人犯困。
高其才教授还有就是政法大学的杨帆,这个杨帆是男的,可以讲法理学也能讲法制史,算是个后起之秀,新东方北斗星的授课老师。
个人感觉他讲课还没有太明显的特点,内容还可以,还有提高、发展的空间。
杨帆老师叶晓川,也是政法的博士,可以讲法律、法制史和宪法,讲课比较风趣,学生听起来还是容易接受,也是年轻老师中的佼佼者。
法律教育网、新东方北斗星等都是他在讲,这位老师非常会讲论述题,我听过他的论述题精讲班,对我08年通过司法考试有着很大帮助。
《民事诉讼法》讲义
《民事诉讼法》讲义一、讲解《民事诉讼法》的缘由任何一个法律都不是静止的,都应当顺应社会的发展而不断的发展。
作为法典文本,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就要求立法者在立法时尽可能根据事物发展的规律,充分预见未来的发展,制定出具有超前性或前瞻性的法律规范。
但从理论上讲,任何法律从产生之时起就已经属于历史,社会总是变化发展的,因此,当社会的变化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要求法律制度有相应的发展,否则将制约社会的发展。
《民事诉讼法》也是如此。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过程: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该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事诉讼制度进入了一个初创阶段。
《试行》基本上是对新民主主义以来,我国民事诉讼建设和民事纠纷解决传统习惯的总结,并借鉴了外国,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中的某些具体制度。
从《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实施到新《民事诉讼法》颁布的九年中,实践证明《试行》规定的基本制度是正确的,有关程序的规定,总体而言也是切实可行的。
在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但《民事诉讼法(试行)》毕竟是我国制定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尝试。
法典本身还存在着不够准确、严密、过于简单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经济生活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新的情况、新的问题。
这些变化在当时是不可能完全估计和捕捉到的,因此,社会便自然对修改《民事诉讼法(试行)》提出了客观的要求。
正是在此背景下,立法者于80年代末开始修订《民事诉讼法(试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正式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使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正逐步趋向成熟。
1991年制定的新《民事诉讼法》到现在也已经实施了整整十八年。
在这十八年当中,《民事诉讼法》对于解决民事诉讼纠纷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讲义
民事诉讼法讲义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指导和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它确保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为社会公平和谐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讲义旨在介绍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程序和要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该法律。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1. 诉讼主体诉讼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以原告和被告身份出现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原告为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为应诉的一方。
2. 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指民事诉讼中所争议的权益。
它可以是财产权益、人身权益或其他合法权益。
3. 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请求。
法院根据原告的请求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并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4. 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指民事诉讼中依法进行的程序活动,包括立案、举证、开庭、判决等环节。
它确保了争议的公正、公平解决。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 简易原则民事诉讼应当采取简易、迅速的方式解决争议,以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2. 平等原则民事诉讼中,诉讼各方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通过公正的程序进行争议解决。
3. 公开原则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以保障诉讼公正与透明。
4. 禁止滥用诉讼权原则民事诉讼各方不得滥用诉讼权,以维护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
四、民事诉讼的程序要点1. 立案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相应的要求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并依法立案。
2. 举证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是各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主张的真实性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主动举证制度,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法院有权利和义务鼓励和引导当事人提供证据。
3.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在法庭上进行的对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
在开庭审理中,原告和被告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并进行辩论。
4. 判决和执行根据诉讼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并将其执行。
五、民事诉讼中的注意事项1. 诉讼时效民事诉讼的起诉时效是指向法院请求保护权益的期限。
当事人应该在该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将失去请求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入门讲义
則,財產權人得基於自己之意思,自由的管理處分其財產權,即所謂私的自治 原則。既然如此,當自己之財產權與人發生紛爭時,關於為解決紛爭是否要以 提起訴訟為手段,提起訴訟要如何要求裁判,以及訴訟要如何結束,當事人也 可 本 於 自 由 之 意 思 決 定 之。承 認 此 基 本 原 則,而 有 所 謂( 當 事 人 )處 分 權 主 義 。 處 分 權 主 義,是 指 訴 訟 之 開 始、審 判 對 象 之 特 定、訴 訟 之 終 了,應 委 由 當 事 人 自 由 決 定 之 原 則。依 處 分 權 主 義,當 事 人 就 訴 訟 之 審 理、裁 判 對 象 及 範 圍 , 可以自由的特定,換言之,有設定其訴訟計劃之處分權,法院要受當事人設定 之訴訟計劃之拘束。誠如上述,處分主義乃私法上之私的自治原則反映在民事 訴訟,或可謂是從私的自治原則發現、理解所得出之內容,關於其內容,可以 再具體的舉出以下數項:第一,民事訴訟須待原告之「訴」始行開始,法諺云 「 無 訴,則 無 裁 判 」 ( 與「 無 原 告,即 無 法 官 」同 義 ) 、 「任何人皆不能強制原告 為違反其意思之訴」 ,即 表 現 此 內 容;第 二,反 面 言 之,原 告 可 以 撤 回 起 訴 以 使 訴 訟 終 了 ( 但 , 被 告 已 為 本 案 之 言 詞 辯 論 者 , 應 得 其 同 意 , 民 訴 第 262 條 第 1 項) ;第三,法院對於審判對象及其限度(=訴訟標的之特定及其範圍) ,亦任 由原告自由決定,法院受原告決定之拘束,法諺云「裁判不得超越原告聲明」 之 原 則 , 即 表 現 此 內 容 , 民 訴 法 第 388 條 明 定 「 除 別 有 規 定 外 , 法 院 不 得 就 當 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 ,通 常 被 理 解 為 處 分 權 主 義 之 一 般 規 定( 「別有規定」 者 , 如 民 訴 第 87 條 、 第 389 條 第 1 項 、 第 396 條 第 1 項 、 第 457 條 ) ,同理, 上 訴、再 審,法 院 亦 不 得 就 上 訴 人、再 審 原 告 未 聲 明 之 事 項 為 判 決( 民 訴 第 445 條 第 1 項、第 450 條、第 475 條、第 481 條、第 501 條 ) ,就 此 而 言,其 具 體 內 容 有 三 : 1.無 聲 明 則 無 裁 判 , 2.法 院 只 能 於 聲 明 之 限 度 內 裁 判 , 3.法 院 裁 判 只 6 - 1
民事诉讼法讲义3
民事诉讼法讲义3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一节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考点精解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从几个方面理解;(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注意: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能够适用简易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
注意: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
注意:从本条来看,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基于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变更为简易程序。
这和以前司法解释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不得变更为简易程序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但一定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
2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考点精解一:起诉与送达1、起诉方式。
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注意:简易程序中的举证时限和普通程序中的举证时限是不一样的。
3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告知。
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注意:(1)记住权利义务告知程序免除的条件: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2)即使是在告知程序免除的情况下,审判人员也应当对回避的相关内容向当事人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
常英-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精解06【精品文档-doc】【精品文档-doc】
常英-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精解06 第六章诉讼代理人一、法定的诉讼代理人:法定的诉讼代理人是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一)法定的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享有当事人的一切诉讼权利,承担当事人的一切诉讼义务,但又不是当事人。
(二)法定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般情况下缺席判决,特定情况下可以拘传。
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其代理权来自委托人的授权。
(二)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均可以委托代理人。
(三)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均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
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四)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必须经过特别授权。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的,不包括上述权利。
(五)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再转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六)住在外国的外国当事人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七)民诉法62条第七章民事诉讼证据一、证据种类(一) 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二) 物证:指用自己的存在、外部形态、质量、规格、特殊标记等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
(三) 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或者其他信息保存手段记录下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比如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脑储存的资料,电视监控资料,胶片中记录的资料等。
民事诉讼法2015年修订版讲义
民事诉讼法讲义——安徽大学法学院王亚军主讲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事纠纷与诉讼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的概念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与社会纠纷的一种,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具有以下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民事纠纷主体(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服从与隶属的关系,在纠纷中处于平等的地位。
如果纠纷主体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则不属于民事纠纷。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如果争议的内容超出了这个范围,则不属于民事纠纷。
例如,两平等主体就某一法律条文是否合理发生争议,不属于民事争议。
3、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民事权利是法律对当事人为或不为某一行为的许可,具体表现在纠纷主体可以就争议的标的提起诉讼,只起诉部分标的,起诉后撤回起诉。
例如,甲欠乙借款1万元,利息1000元,乙可就上述借款本息提起诉讼,也可行使处分权,不起诉或只起诉本金部分,而放弃对利息部分的诉讼。
问题一:处分权在诉讼中如何表现?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中,行政机关和公诉机关是否具有处分权?问题二: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纠纷是否有应当受到限制?二、纠纷的处理机制,是指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
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
自决:纠纷主体一方强调凭借自己的力量迫使对方服从。
和解:双方相互妥协和让步。
诉讼外和解与诉讼上的和解。
和解是最经济的解决纠纷方式,自愿达成的。
局限性一是一方不愿意时,无从进行;双方地位事实上不平等,可能对弱方不利;和解协议缺乏保障。
共同点:纠纷主体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者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制约。
自力救济是最简单、最原始的民事纠纷处理机制。
自决是原始社会同态复仇的产物,现在各国均禁止使用自决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
2、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与仲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
调解又称民间调解,人民调解、行政机关调解、基层政府的调解、仲裁机构的调解。
司法考试-常英精析民诉!
司法民诉讲义第十七章一、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二、特别程序的特点三、五种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程序(一)选民资格案件1、申诉——前置程序2、起诉——选举日5日前3、管辖——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4、诉讼参加人——起诉人有关公民选举委员会代表。
(二)宣告失踪1、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2、管辖——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3、申请——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并附公安机关证明4、公告——3个月5、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或指定临时代管人6、判决——失踪人出现,判决驳回申请,失踪人未出现,判决宣告失踪并指定财产代管人7、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人,参照特别程序审理;其他亲属要求变更代管人,按普通程序审理。
8、宣告失踪后失踪人出现——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三)宣告死亡1、条件——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即时)2、管辖——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3、申请——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权利义务人4、公告——①一年②第三种情况申请宣告死亡的3个月5、判决——失踪人出现,判决驳回申请;失踪人未出现,判决宣告死亡(宣告之日为死亡之日)6、宣告死亡后出现——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7、《民法》的有关规定——宣告死亡后,权利能力终止,原婚姻关系消失,继承开始。
撤销死亡宣告,人身关系有条件地恢复;财产权应当回复(四)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1、管辖——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法院2、申请——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单位、村委会、民政部门)均可提出申请3、确定代理人——必经程序,代理人不能是申请人4、鉴定——必经程序5、判决——①鉴定认为有行为能力的,判决驳回申请②鉴定认为无行为能力的,判决认定无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6、无行为能力人痊愈——判决撤销原判决(五)认定财产无主1、管辖——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2、申请——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均可3、公告——1年4、判决——有人认领的,终结诉讼。
司法考试:民诉彩色笔记 (2)
民诉彩色笔记郑其斌、杨秀清、常英一、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㈠、基本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该原则实质是赋予双方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利以平等的机会和手段。
——真正理解该原则:判断“裁定”是否可以申请复议,该裁定对程序涉及人身利益的,则就是可以复议的,因为要平等。
如果仅仅是涉及程序公平性的就不能。
●调解原则:调解是贯穿于民事诉讼始终的;但调解不适用于执行程序,调解也不适用于非讼程序●★处分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理论体系根基1、当事人对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可以自由支配。
2、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3、处分原则贯穿在民事诉讼全过程中。
处分权和审判权的关系:审判权监督处分权,处分权制约审判权。
——程序由当事发动,当事人申请什么则法院审理什么请求。
●辩论原则:辩论的形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起诉状、答辩状);原告和被告都有辩论权;也可以是对实体或者程序。
●同等原则:有外国人参加的民事诉讼中,外国当事人与我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国民待遇原则。
●对等原则:“歧视原则”,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检查监督原则●支持起诉原则㈡、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合议庭是基本制度,独任庭是例外规定①★独任制:只能是审判员(1)、基层人民法院(包括派出法庭)(2)、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时候(3)、可以用简易程序和独任制注意:公示催告程序中,在公告审理阶段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但在除权判决阶段应当由合议庭审理。
②合议庭的组成:(1)、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人民陪审员只能参加一审的审理(但不要求是基层)也不可以参加特别程序中的合议庭。
(2)、程序只能参加一次——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须另行组成合议庭2、回避——《民诉法》第45条:①回避的范围适用回避的:审判人员(审判员和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不适用回避的:AB、不参加诉讼活动的人(不参加案件审理的庭长、院长)②回避的法定原因——《民诉法》第45条(注意对比《仲裁法》#34)(1)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直系三代旁系一代)(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③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时间:开庭审理前或开庭审理时;例外:开庭审理后,辩论终结前(回避事由在开庭审理后才知道的,这时应该自行回避)④申请回避的效果:(1)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2)作出回避决定以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注意区别:在仲裁中因回避而更换仲裁员的,已经进行的程序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仲裁庭的决定重新进行,当然也可以不重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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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民事诉讼法第一章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一、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及效力(一)调解:包括人民调解、律师调解、行政调解等。
调解要双方自愿,调解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对当事人具有合同效力。
不影响起诉。
(二)仲裁:提交仲裁要双方自愿,仲裁裁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不得再起诉。
(三)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由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其过程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其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提起诉讼不需要双方自愿。
诉讼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根据民事是诉讼法的规定发生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人民法院,另一方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每一个主体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三、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公法,是程序法,是部门法。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一)空间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对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一切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三)对事的效力:见民事诉讼法第3条(四)时间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生效,到国家明令废止时失效。
其时间效力追溯既往.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第一节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一)、民事诉讼法第8条(二)、内容是:1、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义务对等。
2、人民法院要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
二、法院调解原则(一)民事诉讼法第9条(二)内容是:1、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
2、调解要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3、调解不成要及时判决。
(三)注意:1、法院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2、法院调解不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执行程序。
三、辩论原则(一)民事诉讼法第12条(二)内容是:1、当事人依法享有辩论权。
2、辩论的内容可以是实体上的问题,也可以是程序上的问题。
3、辩论的方式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4、人民法院要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的行使,并受其制约(未经当事人辩论和质证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四、处分原则(一)、民事诉讼法第13条(二)、其内容是:1、当事人对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可以自由支配。
2、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3、处分原则贯穿民事诉讼全过程。
(三)处分权和审判权的关系:审判权监督处分权,处分权制约审判权。
五、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一)民事诉讼法第5条(二)使用涉外民事诉讼。
(三)同等原则指外国当事人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与中国当事人享有同等权利。
对等原则指外国当事人所在国法院对中国法院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国人民法院采取对等做法。
六、检察监督原则(一)、民事诉讼法第14条(二)、监督对象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三)、监督方式是事后监督——判决生效后可以抗诉。
七、支持起诉原则(一)民事诉讼法第15条(二)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有关单位。
(三)支持起诉的客体是侵权案件。
第二节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一)、合议庭的适用范围:1、一审普通程序案件。
2、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特别程序案件。
3、宣告票据无效的公示催告案件4、破产案件5、发回重审的案件6、二审案件7、再审案件8、认定仲裁协议效力,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二)、合议庭的组成:见民事诉讼法第40、41条(三)、合议庭与仲裁庭的区别二、回避制度(一)回避人员: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员、勘验员、翻译人员。
(二)回避的法定情形: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回避的方式:1、自行回避;2、申请回避(四)申请回避的程序:1、申请方式: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均可,但要说明理由。
2、申请时间:最迟法庭辩论终结前,3、人民法院应该在3日内做出决定。
4、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五)申请回避的效力:当事人申请回避后,被申请回避人要暂停执行职务,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六)回避的决定权限:见民事诉讼法第47条三、公开审判制度(一)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二)例外情况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得公开审理。
2、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也可以不公开。
(三)宣判一定要公开四、两审终审制度民事案件只要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
但例外情况,一审终结:1、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
2、地方人民法院一审调解的案件。
3、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的案件。
第三章主管和管辖第一节主管一、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纠纷为两大类:1、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案件和人身关系案件;2、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依法由人民法院解决的民事案件,比如劳动争议案件、选民资格案件等。
二、人民法院主管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关系(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民间纠纷人民法院也能管,两家如何分工,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二)人民调解的结果如何,都不影响当事人对诉权的行使。
(三)人民调解的结果有合同效力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关系(一)对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法院能管,仲裁机构也能管。
由当事人任选其一,互不交叉。
即选择仲裁的,人民法院不再主管(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后,如果当事人选择诉讼途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三)劳动争议,仲裁是前置程序,对劳动仲裁不服。
自收到仲裁书次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农业承包1、双方有仲裁协议的,仲裁管;2、无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接受仲裁管辖的,仲裁管;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不接受仲裁管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管。
第二节管辖一、管辖恒定注意《民诉意见》34、35条二、级别管辖(一)民诉法18—21条(二)特别注意中级法院受理的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海事、海商案件(2)专利纠纷案件(3)著作权纠纷案件(4)商标民商事案件(5)期货纠纷案件(6)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政权民事赔偿案件(7)请求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8)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三、一般地域管辖(一)民诉法22、23条(二)《民诉意见》4—17条四、特殊地域管辖(一)民诉法24、26—33条(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案管辖。
注意:《民诉意见》18、20、21、22条,以及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解释,借款合同履行地的解释。
(三)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注意;1\,《民诉意见》28、29条的规定;2、侵害名誉权案件的管辖;3、侵害著作权案件的管辖;4侵害商标权案件的管辖;5、侵害专利权案件的管辖五、专属管辖(一)民诉法34条、246条(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六、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合并管辖(一)民诉法35条(二)《民诉意见》33、36条七、协议管辖协议管辖的条件是:1、仅限合同案件;2、只能在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3、选择要确定,要单一;4、必须用书面形式;5、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八、裁定管辖(一)移送管辖1、民诉法36条;2、《民诉意见》33、34、35条;3、注意什么情况下不得移送管辖。
(二)指定管辖1、民诉法37条;2、《民诉意见》36条,《经济审判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3、4条;3、注意什么情况下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的转移1、民诉法39条;2、注意管辖权转移不同于移送管辖。
九、管辖权异议(一)异议的主体1 被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2 特定原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3 第三人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二)提出异议的时间: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次日起15日内。
(三)法院对异议的处理经审核认为异议有理的,裁定移送有关管辖权的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该裁定准许上诉,上诉期10日。
第四章诉一、诉的要素(一)当事人(二)诉讼标的注意掌握:①诉讼标的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标的物。
③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请求。
④诉讼受理后,诉讼标的不得任意变更。
⑤在请求权竟合情况下,原告只能选择其一提起诉讼。
(三)诉讼理由二、诉的种类(一)确认之诉:注意:原告应当是具有确认利益的人。
(二)给付之诉:注意:给付判决具有执行性。
(三)变更之诉:注意:提起变更之诉的,一般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
例外情况下,非争议主体亦可提起变更之诉,比如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撤消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反诉:注意掌握提起反诉的条件。
①由本诉的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
②于本诉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
③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注意反诉如果专属其他法院管辖,或者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不得向本诉法院提起反诉。
④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⑤反诉和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四、诉的合并和分离:注意掌握诉的合并的种类:①诉的主体合并:②诉的客体合并:③因被告反诉形成的诉的合并:④因第三人参加诉讼形成的诉的合并。
第五章当事人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一)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当事人的资格。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有诉讼权利能力。
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依法成立,终于依法终止。
注意: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指既不是公民,也不是法人的社会集合体,其特点是:①合法成立;②有一定组织机构(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③有一定财产其他组织包括:《民诉意见》40条(二)诉讼行为能力二、当事人适格(一)当事人适格指就具体案件而言,当事人有作为原告或被告的资格。
(二)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标准是:1.一般情况下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例外情况下,虽然不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有关实体法赋予其诉权的人,也可以做当事人,比如,清算组、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
为维护死者名义,其近亲属可以当作当事人提起诉讼。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近亲属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近亲属也是适格当事人。
这些情况在理论上称为法定的诉讼担当。
(三)在确认之诉中,只要有确认利益,即为适格当事人。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注意民诉法59条规定的涉及实体权利处分的重大民事诉讼权利有哪些。
四、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在诉讼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的出现,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叫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