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单位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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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6.07.24•【文号】民发[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年6月22日,实施日期:2014年8月1日)废止民政部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通知(民发[2006]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4号),为进一步规范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受助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推进救助管理工作专业化发展,民政部制定了《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1 总则1.1为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促进救助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社会救助的救助管理机构。

1.3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予以生活帮助和精神关怀,通过专业化的救助服务,帮助受助人员保持乐观向上的生活信念。

1.4本规范所列各项条款为最低要求。

2 术语2.1救助管理机构--指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分站、救助管理咨询站和救助服务点等。

2.2求助人员--指自愿向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的人员。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ICS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备案号:34157-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MZ/T 025—2011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Rating for relief shelters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报批稿)(本稿完成日期:2011年11月)2011-12-03发布2012–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等级划分 (1)4 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 (1)4.1 工作机制 (1)4.2 机构设置与设施 (1)4.3 机构设备 (2)4.4 安全保障 (2)4.5 机构管理 (2)4.6 机构服务 (3)5 国家二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 (4)5.1 工作机制 (4)5.2 机构设置与设施 (4)5.3 机构设备 (5)5.4 安全保障 (5)5.5 机构管理 (6)5.6 机构服务 (6)6 国家一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 (7)6.1 工作机制 (7)6.2 机构设置与设施 (7)6.3 机构设备 (8)6.4 安全保障 (9)6.5 机构管理 (9)6.6 机构服务 (10)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建良、张明亮、李波、王宏丽、吴越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随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完善和实务工作的进步发展,为推进救助管理工作管理标准化建设水平,对全国救助管理机构的管理标准化和服务规范化水平进行更加细致的区分和评价,促进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而制定本标准。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救助管理机构等级划分原则、评定条件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救助管理机构。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9.03.11•【文号】民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09〕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2003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重视下,各级民政部门立足自身职责,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实现了强制性的收容遣送向关爱性的救助管理的平稳过渡。

几年来,政策法规不断完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逐步健全,服务网络日趋完备,工作运转井然有序,在扶危济困、应急救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救助管理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民政部决定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一)救助管理制度是为生活无着、正在或即将流浪乞讨的困难群众提供临时生活救助,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益,维护其人格尊严而构建的基本生存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是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内部管理、提高队伍素质的客观要求;是实现救助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的有力抓手;是推动救助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的进步的重要举措。

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对于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核心理念,提升救助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民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抓紧抓实抓好,为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提供坚实基础,推动救助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立足于改善民生、保障民权、维护民利,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加快推进救助管理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不断加强救助服务设施建设,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强化自身建设,为完善社会救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做出新贡献。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目次前言II引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等级划分14 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14.1工作机制14.2 机构设置与设施14.3机构设备24.4 安全保障24.5 机构管理24.6 机构服务35 国家二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45.1 工作机制45.2 机构设置与设施45.3机构设备55.4 安全保障55.5 机构管理65.6 机构服务66 国家一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76.1工作机制76.2 机构设置与设施76.3 机构设备86.4安全保障96.5 机构管理96.6 机构服务10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建良、张明亮、李波、王宏丽、吴越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随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完善和实务工作的进步发展,为推进救助管理工作管理标准化建设水平,对全国救助管理机构的管理标准化和服务规范化水平进行更加细致的区分和评价,促进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而制定本标准。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救助管理机构等级划分原则、评定条件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救助管理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GB/T23245-2009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基本术语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建标111-2008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3等级划分救助管理机构分为三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国家三级、国家二级和国家一级。

4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4.1工作机制4.1.1 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民政部关于开展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开展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开展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1.12.30•【文号】民函[2011]358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救捞正文民政部关于开展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1〕3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民政范围内推进管理标准化建设的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发〔2010〕86号),民政部已发布实施《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MZ/T025-2011)。

为了全面推行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程序,进一步推进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通过开展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进一步推动救助管理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不断强化内部管理,提高队伍素质,实现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提升救助管理与服务整体水平。

二、评定原则以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民发〔2006〕118号)等政策法规为基础,民政行业标准《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MZ/T025-2011)为依据,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评定。

三、评定程序(一)自愿申报。

申报单位可根据《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自愿申报相应的机构等级,填写《全国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申报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材料和音像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

(二)逐级审核。

申报材料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至省级民政部门审核。

省级民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照《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

社会救助工作评价标准

社会救助工作评价标准

社会救助工作评价标准社会救助工作评价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涉及到社会救助的各个方面:一、背景和目的社会救助工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社会救助工作评价标准是衡量社会救助工作成效的重要工具,通过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评估和测量,为政策制定者、实践者和研究者提供参考和依据。

本评价标准旨在规范和指导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评价范围和内容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评价,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救助对象认定:社会救助的对象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如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生活困难程度等。

评价标准应考虑救助对象的认定是否科学、合理、公正,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地方实际。

2. 救助水平评估:社会救助的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相适应,同时也应考虑受助者的实际需求和心理状况。

评价标准应评估救助水平是否合理、适度,是否能够满足受助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3. 救助资金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应当规范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和效益。

评价标准应评估救助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和监管是否规范、透明,是否能够实现资金的最大化利用。

4. 救助服务效果:社会救助不仅应提供物质帮助,还应提供相应的服务支持,如就业援助、心理辅导等。

评价标准应评估救助服务的效果是否明显、受助者是否满意,是否能够帮助受助者实现自我发展和脱贫致富。

5. 社会参与程度:社会救助工作应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格局。

评价标准应评估社会参与程度是否广泛、参与方式是否多样,是否能够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三、评价方法和程序本评价标准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评价范围和内容,制定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

2. 数据采集:通过问卷调查、访谈、数据报表等方式采集相关数据和信息,确保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目次前言II引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等级划分14 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14.1 工作机制14.2 机构设置与设施14.3 机构设备24.4 安全保障24.5 机构管理24.6 机构服务35 国家二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45.1 工作机制45.2 机构设置与设施45.3 机构设备55.4 安全保障55.5 机构管理65.6 机构服务66 国家一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76.1 工作机制76.2 机构设置与设施76.3 机构设备86.4 安全保障96.5 机构管理96.6 机构服务10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建良、张明亮、李波、王宏丽、吴越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随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完善和实务工作的进步发展,为推进救助管理工作管理标准化建设水平,对全国救助管理机构的管理标准化和服务规范化水平进行更加细致的区分和评价,促进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而制定本标准。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救助管理机构等级划分原则、评定条件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救助管理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GB/T23245-2009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基本术语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建标111-2008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3等级划分救助管理机构分为三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国家三级、国家二级和国家一级。

4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4.1工作机制4.1.1 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社会救助工作评价标准

社会救助工作评价标准

社会救助工作评价标准“社会救助工作评价标准”是指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评价和监督的一套标准和指导方针。

社会救助工作评价标准的制定对于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质量、效率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制定社会救助工作评价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社会救助的目标、内容、方法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全面评价社会救助工作的各个方面。

下面将从目标、内容、方法和实施过程四个方面,对社会救助工作评价标准进行详细描述。

一、社会救助工作评价标准的目标1. 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减轻贫困家庭的负担;2. 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和基本权益;3. 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的机制;4. 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二、社会救助工作评价标准的内容1. 救助对象的确定标准:社会救助工作评价标准需要明确困难群体的确定标准,包括贫困人口、残疾人群、孤儿、流浪乞讨人员等;2. 救助项目的覆盖范围:确定哪些项目和服务可以纳入到社会救助工作评价标准中,如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养老救助等;3. 救助标准的制定:确立救助标准,明确各项救助的金额、标准和发放周期等;4. 救助机制的建立: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的公开、透明、监督机制,保障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社会救助工作评价标准的方法1. 综合评价方法: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包括财政投入、救助对象的覆盖率、救助标准的合理性等;2. 满意度调查:通过对受救助对象及其家属的满意度调查,了解救助工作的实际效果和受益情况;3. 经济效益评估: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估,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四、实施过程中的评价标准1. 救助工作的执行情况: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包括资金使用情况、救助对象的确认和发放情况等;2. 救助工作的效果评估: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包括减贫效果、社会稳定效果和民生改善效果等;3. 救助工作的改进机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机制和方法,提高救助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目次前言II引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等级划分14 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14.1 工作机制14.2 机构设置与设施14.3 机构设备24.4 安全保障24.5 机构管理24.6 机构服务35 国家二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45.1 工作机制45.2 机构设置与设施45.3 机构设备55.4 安全保障55.5 机构管理65.6 机构服务66 国家一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76.1 工作机制76.2 机构设置与设施76.3 机构设备86.4 安全保障96.5 机构管理96.6 机构服务10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建良、张明亮、李波、王宏丽、吴越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随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完善和实务工作的进步发展,为推进救助管理工作管理标准化建设水平,对全国救助管理机构的管理标准化和服务规范化水平进行更加细致的区分和评价,促进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而制定本标准。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救助管理机构等级划分原则、评定条件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救助管理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GB/T23245-2009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基本术语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建标111-2008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3等级划分救助管理机构分为三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国家三级、国家二级和国家一级。

4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4.1工作机制4.1.1 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社会救助工作评价标准

社会救助工作评价标准

社会救助工作评价标准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评价标准是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全面、科学和客观的评估,以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社会救助工作是政府为了解决弱势群体生活困难而采取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包括救助对象的认定、救助标准的确定、救助方式的选择、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

社会救助工作的评价标准应当涵盖救助对象的认定、救助项目的执行、救助效果的评估等多个方面,并且需要根据不同的救助项目和对象具体的情况来制定相应的标准。

社会救助工作评价标准应当包括对救助对象的认定标准。

救助对象的认定是社会救助工作的第一步,主要是根据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收入来源、家庭状况、健康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评价标准应当包括具体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以及对认定结果的有效监督机制,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平和准确。

社会救助工作评价标准应当包括对救助项目的执行标准。

救助项目的执行标准主要包括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救助物品的发放标准、救助服务的提供标准等方面。

评价标准应当确保救助项目的执行过程公开、透明,确保救助资金、物品和服务的合理使用和分配,确保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社会救助工作评价标准应当包括对救助效果的评估标准。

救助效果的评估主要包括救助对象的生活改善、收入增加、自我发展能力提高等方面。

评价标准应当明确评估的指标和方法,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准确,并及时调整救助政策和措施,提高救助工作的效果和公平性。

社会救助工作评价标准应当包括对救助工作机构和人员的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应当包括救助工作机构的管理制度、内部监督制度、人员素质和工作绩效等方面,确保救助工作机构和人员的廉洁、高效和公正。

社会救助工作评价标准应当包括救助对象的认定、救助项目的执行、救助效果的评估和救助机构及人员的评价等多个方面,确保救助工作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评价标准需要根据不同的救助项目和对象具体情况来制定相应的标准,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准确,为政府和公众提供依据,进一步改进和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DOC)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DOC)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DOC)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需要救助,而救助管理机构的等级评定也成为了评估社会救助系统发展的标准之一。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不仅有助于规范救助管理机构的运作,对于提升社会救助体系的执行力和效率也具有重要意义。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的意义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意义:1.为救助管理机构提供目标,促进其不断发展和提高服务质量。

2.为政府监管、评估救助管理机构提供客观评价标准。

3.为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促进其之间的相互协作和竞争。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机构设施和场地条件•工作人员素质和专业能力•救助发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救助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运营与服务的质量在评定过程中,以上各个方面都有相应的得分标准和评分方式。

评估者需要详细了解机构的各个方面,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量化评分。

评分结果会根据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进行分类,以确定救助管理机构的等级评价。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的程序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一般由专业机构或政府监管机构负责进行。

评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评定:救助管理机构需要向评估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交评估资料。

2.评估机构初审:评估机构会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确定评估时间和地点。

3.现场检查:对救助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工作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的情况。

4.评估报告: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出具评估报告,确定救助管理机构的等级评价。

5.公示结果:评估机构将评估结果进行公示,让公众参与对救助管理机构的评价。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法目前,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存在以下问题:•标准不完善:评估标准的制定比较粗糙,难以完全满足救助管理机构的需求。

•评估机构不专业:一些评估机构的专业技术水平有待提高。

•缺乏透明性:评定过程缺乏透明性,存在暗箱操作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评估标准,准确反映救助管理机构的实际情况。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的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的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
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9.04.16
【实施日期】2009.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一环,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是提升救助管理工作水平和顺利开展救助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保证。

各级民政部门要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民政工作核心理念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救助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要切实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领导,指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要及时组织传达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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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管理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前言 (II)1 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等级划分 (1)4 总则 (1)5 等级划分条件 (1)6 等级评定和管理原则 (6)7 等级评定 (6)前言本标准由民政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救助管理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救助管理机构等级划分条件和评定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救助管理机构。

2 术语和定义GB/T 23245-2009中的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延伸救助 extending relief救助管理机构对查找不到监护人和流出地的流浪智障人员、精神病人和流浪未成年人延长救助时间并进行教育矫治、康复、查询的过程。

2.2救助需求评估 evaluating of relief demand对受助人员流浪经历、身心状况进行了解、评估和确定救助需求的过程。

3 等级划分救助管理机构分为三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国家三级、国家二级和国家一级。

等级越高,表示救助管理机构的服务管理水平越高。

4 总则除非本标准有更高要求,救助管理机构的建筑、附属设施、服务内容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质量管理等现行的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

5 等级划分条件5.1 国家三级5.1.1 工作机制a)建立政府或部门救助管理联席会议制度;b)民政、公安、城市市容管理等部门建立街头救助机制;c)民政、铁道、交通等部门建立受助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沟通协调机制;d)民政、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建立了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机制,有定点医院。

5.1.2 机构设施a)救助管理机构业务部门及职能划分科学、合理,设有求助接待、救助管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业务部门;b)床位在50张以上,房屋综合建筑面积在1500平米以上,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4平米,室外活动场地不低于200平米;c)选址合理,交通便利,临近城区主要道路,在繁华地段、交通要道设置了引导牌或流动救助车;d)建立有效覆盖的救助服务网络,公布24小时求助电话,通过114电话查询或互联网能查询到;e)功能布局合理,受助人员分区居住,居室采光良好,独立设有求助人员接待室(厅)、安保室、值班室、教室、观察室、活动室、储藏室、物品保管室、餐厅、卫生间、洗浴室等,各功能区有醒目指示牌,廊道、道路通畅,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整体环境干净、整洁;f)接待室(厅)、居室、观察室、活动室、餐厅、卫生间和洗浴室等无障碍设施完善;g)独立设置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符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规定的三类建设标准。

全国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单位评审标准

全国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单位评审标准
4.2。2观察区管理。对观察对象实行24小时值守,定时巡查,发现问题处置得当.工作交接规范,记录清晰完整.
4.2。3档案管理。档案材料保存完好、内容完整、填写规范、字迹工整;档案材料保存期限符合有关规定.
4。2。4接待、入站、离站。实行24小时接待制。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由值班人员安排求助人员在接待厅(室)休息,必要时提供方便食品、饮用水,待次日正常工作时间办理入站手续.
4。3.3应急处置。建立了对食物中毒、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群体性事件、受助人员失踪、紧急情况疏散等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工作人员能够按照应急预案要求正确处置。
连续2年未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和致人伤残、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
二、加分指标
共40分,具备省级加分的,可为辖区内各救助管理机构加分。具备救助管理机构加分的,本机构加分.
确定了定点医院,明确了救治程序,救治工作运转正常。
4.2。6政务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在岗人员、工作流程、业务条件、服务标准、投诉途径等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包括上墙公示、广播播报、宣传栏、展板、电子显示屏、挂牌上岗等方式。
4。3安全保障
4。3。1安全保卫.内部巡查、值班、监控、秩序维护等安全保卫制度完善,目标、责任、措施、要求明确,执行到位。
严格按照《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规定的业务流程、业务条件办理,求助人员信息资料完整。
建立了畅通的安置渠道。符合安置条件的受助人员,6个月内得到安置的比例在80%以上。
4。2.5站内服务。实行24小时值班服务制。对突发急重病症的,及时送医疗机构接受救治。
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符合《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规定要求。对现金救助实行严格控制.

民政部关于授予国家等级救助管理机构称号的决定-民发[2012]232号

民政部关于授予国家等级救助管理机构称号的决定-民发[2012]232号

民政部关于授予国家等级救助管理机构称号的决定正文:---------------------------------------------------------------------------------------------------------------------------------------------------- 民政部关于授予国家等级救助管理机构称号的决定(民发[2012]232号)自2011年民政部发布《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并印发《关于开展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1〕358号)以来,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高度重视,积极动员部署,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强化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较好满足了流浪乞讨人员求助服务需求,有力推进了救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涌现出一批符合国家等级规定、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救助管理机构。

民政部决定,授予河北省石家庄市救助管理站等24个单位“国家一级救助管理机构”称号、山西省晋中市救助管理站等40个单位“国家二级救助管理机构”称号、河北省唐山市救助管理站等54个单位“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称号。

同时,为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各地开展国家等级救助管理机构创建工作积极性,民政部决定对河北省石家庄市民政局等40个贡献突出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被授予国家等级救助管理机构称号的单位,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戒骄戒躁,创新发展,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大成绩。

全国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贡献突出单位要继续全面、深入地推动本地区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引导基层形成良好的争创氛围和有效的救助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

要向国家等级救助管理机构和贡献突出单位学习,以等级评定工作为抓手,努力开拓创新,不断提升救助管理与服务水平,为推进新时期救助管理工作科学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救助管理机构业务规范化标准(个人总结)

救助管理机构业务规范化标准(个人总结)

救助管理机构业务规范化建设地方标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的基本要求、救助服务流程、入站服务、站内服务、离站服务、应急处置等。

本文件适用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基本要求4.1救助管理站宜根据求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4.2救助管理站对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的求助人员,应实施离开救助站管理。

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求助人员,救助管理站终止救助。

4.3救助管理站在安全检查登记中发现求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不予救助:a)拒不配合安全检查;b)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c)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d)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e)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f)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4.4不予救助的求救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见附录A。

5入站服务5.1入站服务流程流程图设计思路为:来站求助,分两种情况,一是“自行来站,二是“护送来站”,然后值班人员引导安全检查,填写《安全检查单》,前台工作人员问询并告知相关救助规定(可以设计《致求助人员一封信》),然后填写《求助登记表》《询问救助对象登记表》,最后给出结论,第一种结论“给予救助”,提供生活、医疗救助服务、心理辅导、寻亲、护送返乡、安置等综合服务;第二种结论“不予救助”,说明情况、解释政策,值班人员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

图1救助服务流程图(略)5.2安检仪检测安检门检测要求具体如下:a)求助人员应走进安检门,进行安全检查,女性救助人应由女性工作人员检查。

站内工作人员发现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和违禁出版物,予以没收;b)检查中发现违禁药(物)品、放射性物质,站内工作人员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处置;c)检查中发现锐(利)器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物品,或生活用具、打火器具等物品求助人员应主动交由救助管理机构代为保管。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救助管理制度与操作规范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救助管理制度与操作规范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救助管理制度与操作规范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福利和救助事业在我国变得越来越重要。

民政部作为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部门,其工作人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救助工作的公平、高效,民政部制定了救助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下面将对其中的要点进行阐述。

一、救助管理制度1. 救助对象的认定与审核民政部工作人员在进行救助时,首先要对救助对象进行认定与审核。

这个过程需要确保救助对象真正需要帮助,并且符合救助政策的规定。

工作人员要深入了解救助对象的家庭状况、收入情况、财产状况等,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救助标准的确立与调整民政部通过制定救助标准来确定救助对象的救助金额。

救助标准的确立应充分考虑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同时,对于特殊困难群体,如残疾人、孤寡老人等,可以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

3. 救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民政部工作人员在管理救助资金时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任何救助资金的使用都需要经过审核和备案,并及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防止滥用或挪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4. 救助信息的保密与共享为了保护救助对象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民政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救助对象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同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与其他社会部门进行信息共享,以提高救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操作规范1. 救助人员的素质与能力民政部工作人员在进行救助工作时,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救助事务。

他们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救助技能,以应对不同的救助需求和情况。

2. 救助流程的规范与简化救助工作流程应该规范和简化,以提高救助工作的效率。

民政部工作人员应该清楚掌握救助流程的每个环节,确保每个救助对象都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得到救助。

3. 救助工作的记录与备案民政部工作人员在进行救助工作时,应及时记录和备案,确保救助过程的可追溯性和证据性。

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社会救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社会救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社会救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关于表彰全国社会救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为认真总结社会救助工作的经验,激发全国各地社会救助工作者的工作激情,进一步推动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民政部决定向全国社会各界公开征集全国社会救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对象。

一、评选范围全国社会救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涵盖全国范围内的各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益基金会、慈善机构、志愿者团队和个人等。

二、评选条件1. 先进单位:(1)在社会救助事业中有突出贡献,展示出创新、务实、高效、公正的工作特点;(2)实施了一系列可持续的社会救助项目和行动,解决了一定数量的困难群众的实际困难;(3)在扶贫、助残、救灾、医疗救助、支持就业等各个社会救助领域中,取得显著成效,被广大群众和相关部门高度认可。

2. 先进个人:(1)个人为全面代表全国社会救助领域的工作者,对重要的社会问题提供了有力的解决方案;(2)长期从事社会救助工作,表现出远见卓识、勤勉尽责、爱岗敬业的工作态度;(3)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引领作用,取得了杰出的业绩,被广大群众和相关单位广泛认可和赞誉。

三、评选程序1. 征集阶段:全国各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益基金会、慈善机构、志愿者团队和个人可自荐或推荐相关单位和个人。

2. 提名审核:民政部将对所收集到的个人和单位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入围名单。

3. 评审筛选:根据入围名单,成立由专家、学者、社会组织代表等相关领域人士组成的评审专委会,对入围单位和个人进行评审、筛选。

4. 最终评选:根据评审专委会的评审结果,在全国社会各界范围内选择一定数量的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四、奖励措施对获得表彰的全国社会救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将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享受相应的奖励和扶持措施。

五、保证措施此次评选工作将严格遵守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评选程序将公示,确保全过程的透明度。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目次前言II引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等级划分14 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14.1 工作机制14.2 机构设置与设施14.3 机构设备24.4 安全保障24.5 机构管理24.6 机构服务35 国家二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45.1 工作机制45.2 机构设置与设施45.3 机构设备55.4 安全保障55.5 机构管理65.6 机构服务66 国家一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76.1 工作机制76.2 机构设置与设施76.3 机构设备86.4 安全保障96.5 机构管理96.6 机构服务10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建良、张明亮、李波、王宏丽、吴越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随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完善和实务工作的进步发展,为推进救助管理工作管理标准化建设水平,对全国救助管理机构的管理标准化和服务规范化水平进行更加细致的区分和评价,促进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而制定本标准。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救助管理机构等级划分原则、评定条件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救助管理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GB/T23245-2009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基本术语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建标111-2008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3等级划分救助管理机构分为三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国家三级、国家二级和国家一级。

4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4.1工作机制4.1.1 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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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3.1工作人员装容整洁、精神饱满、态度和蔼、言行文明、问答准确、服务到位。能够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
3.3.2不与求(受)助人员发生吵架、殴斗等冲突行为。对扰乱秩序等行为,能够有效控制,正确续2年未发生推诿搪塞行为,未发生丢弃受助人员现象。
4.1.6工作人员保障制度。建立完善工作人员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制度。定期组织健康检查,完善轮班休假制度。防疫制度完善,执行良好。
4.2业务管理
4.2.1求助热线24小时有人值守,接听用语文明,态度和蔼,应答准确。必要时,能够根据来电内容联系有关人员予以处置。原则上不主动挂断电话。
对接听、应答情况电话予以录音,录音材料保存10天以上,有争议的保存2年以上。
4.3.3应急处置。建立了对食物中毒、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群体性事件、受助人员失踪、紧急情况疏散等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工作人员能够按照应急预案要求正确处置。
连续2年未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和致人伤残、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
二、加分指标
共40分,具备省级加分的,可为辖区内各救助管理机构加分。具备救助管理机构加分的,本机构加分。
2.2业务设施设备
2.2.1接待厅(室)、受助人员观察区、居室、活动室和餐厅、洗浴间、厕所等附属设施具备无障碍设施。室内整洁、无积水、污垢,无明显异味。
2.2.2接待厅(室)配备座椅、饮水设备、垃圾桶等服务设施,配备轮椅、拐杖、老花镜等辅助器具。
2.2.3观察区内设置紧急呼叫铃,配备急救箱、防护服、辅助器械等防止意外伤害、交叉感染的设施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4.2.2观察区管理。对观察对象实行24小时值守,定时巡查,发现问题处置得当。工作交接规范,记录清晰完整。
4.2.3档案管理。档案材料保存完好、内容完整、填写规范、字迹工整;档案材料保存期限符合有关规定。
4.2.4接待、入站、离站。实行24小时接待制。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由值班人员安排求助人员在接待厅(室)休息,必要时提供方便食品、饮用水,待次日正常工作时间办理入站手续。
4.1.4业务培训、考核制度。建立了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开展业务考核。机构年度工作总结应提交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并站内公示。
4.1.5宣传制度。宣传制度完善,有专门机构或岗位负责宣传工作。建立了信息发布的审核程序和工作纪律。发布信息内容积极、准确。准确把握舆情、舆论,对于相关报道、信息处置及时。经收索互联网连续2年未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宣传报道、信息。
6.3当地政府建立了救助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能够定期召开会议不少于一次的,得2分。
6.4与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建立了街头救助与管理机制的,得2分。
6.5设置家庭暴力庇护中心或者受灾人员临时安置点等临时庇护所的,得2分。
6.6为学龄儿童解决临时上学问题,或在机构内开展非正规教育的,得2分。
6.7设置了社会工作岗位,能够运用专业社工方法开展工作的,得2分。
3.2.2熟悉相关设施设备并能够正确使用,熟悉并能够按照站内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处置各类情况。
3.2.3在岗的单位行政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2.4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可以是聘任人员。
3.2.5工勤人员中,安全保卫、餐饮、水电暖安装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应具备执业资格;清洁、护理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2.
2.4.4后勤保障设施设备。物品保管室和储藏室应配备符合安全需要的物品存放设备。值班宿舍应配备卧具、桌椅等设备、用具。洗衣房应配备洗衣、消毒设备。配电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运转正常。
3.人员素质
岗位设置合理、岗位职责明确;工作人员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执业态度良好。
3.1岗位设置
3.1.1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设置明确。
2.1.4设施设备安全。室内装修实用、环保、易清洁。设备、用具尖锐突出部分做弧形处理。无裸露电线和危险悬垂物。建筑防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设置符合有关规定,取得消防机关检验合格证书。
2.1.5设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符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未设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在救助管理机构内单独设置未成年人生活区,按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要求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2.4.2劳动保护设施设备。配备必要的洗涤、消毒设备和口罩、防割手套等卫生防护、劳动保护用品。
2.4.3卫生防疫设施设备。地级以上城市救助管理机构设置了医务室,配备了具有专业资质的医护人员和相应设施设备及药品,能够满足受助人员一般身体体检和日常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工作的需要。
县级城市救助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了协作关系,能够正常开展受助人员身体状况检查和日常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工作。
全国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单位评审标准
评审指标
评审标准
得分
总 分
一、基本指标
基本指标部分共计60分,全部达标的,可得60分,不达标的,每项扣除20分,扣完为止。
1、机构设置
选址合理、容易查找、交通便利、远离危险区域;名称标注、牌匾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建立有效覆盖的服务网络。
1.1选址
1.1.1地址能够通过电话、互联网查询得到,在繁华地段设置引导牌。
5.省级加分
5.1民政厅(局)设立专门的救助管理处(办公室、中心、总站),定岗定编的,得4分。
5.2省(区、市)辖区内,人口总数100万以上城市、流动人口20万以上城市均设立了救助管理机构的,得2分。
5.3连续2年省(区、市)辖区内救助管理业务运转安全顺畅,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的,得3分。
5.4民政厅(局)出台了专项政策性文件,对救助管理工作推动作用明显的,得3分。
严格按照《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规定的业务流程、业务条件办理,求助人员信息资料完整。
建立了畅通的安置渠道。符合安置条件的受助人员,6个月内得到安置的比例在80%以上。
4.2.5站内服务。实行24小时值班服务制。对突发急重病症的,及时送医疗机构接受救治。
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符合《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规定要求。对现金救助实行严格控制。
2.2.4居室内采光良好。床上用品整洁,根据季节配备。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4平凡米。降温、采暖、通风设施设备运转正常,无明显持续噪声。
2.2.5活动室配备了图书、报刊杂志、棋牌、电视和桌椅,能够满足阅读、娱乐需要。
2.2.6餐厅配备就餐桌椅和安全清洁的餐具、垃圾桶等用品。安装了来自水龙头,供受助人员清洗。
3.1.2管理岗位包括办理接待、入站、离站等业务岗位和调配、指导、监督工作的行政领导岗位或科室负责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医疗护理、社会工作、心里咨询、法律事务等岗位。工勤岗位包括安全保卫、餐饮、机动车驾驶等岗位。
3.2岗位资格
3.2.1熟悉本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和工作标准。熟练掌握相关政策法规,能够对基本业务问题正确应答。
与公安、铁路、交通等部门建立了沟通协调机制,有切实防范跑站骗票的措施和办法。
救助管理机构的监控视频资料保存10天以上。发生人员伤亡、殴斗等突发事件的视频、文字资料保存至事件处理完毕以后2年以上。
4.3.2物品保管。建立了完善的受助人员物品等级、保管、领取制度。连续2年未发生受助人员物品遗失、人为损坏事件。
1.3.2向社会公布了24小时求助电话,能够通过114查询得到。
2.设施设备
建筑设施、业务设施设备均符合工作要求。
2.1建筑设施
2.1.1建筑设施坚固可靠,取得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2.1.2受助人员分区。受助人员应按性别、年龄、身心状况分区居住。
2.1.3功能布局合理。各功能区有醒目指示牌。廊道、道路通畅。各类生活用房、办公用房室内净高不低于2.4米。有适当的室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设备,室外环境绿化美化。
4、管理制度
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4.1内部管理
4.1.1考勤制度。出勤状况好,考勤记录完整、清晰。
4.1.2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连续2年审计报告显示财务制度执行良好。
4.1.3人事制度。人事制度完善,连续2年未发生纪检、监察部门做出处分的用人行为。连续2年新录用工作人员符合岗位职责要求。工作人员上岗、晋升资格条件明确,任用公开、民主,符合人事制度要求。
2.3.2办公室、财务室、登记室配备了计算机、传真机、电话和桌椅等设备,网络设备运转正常。
2.3.3财务室、档案室配备了保险柜、档案柜和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
2.4.1安全保障设施设备。设置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配备了安全保卫人员。配备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备。接待厅(室)、活动室等公共活动区域和观察区等特殊服务和管理区设置监控设备,使用正常。
1.1.2与城市主要交通道路毗邻,易于借助公共交通工具到达。
1.1.3与危险品储备地和高压变电站保持安全距离。
1.2名称规范
1.2.1机构名称牌匾悬挂在单位入口醒目位置。
1.2.2机构名称前应冠以所在行政区划名称。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同时标注了相应的民族文字。
1.3服务网络
1.3.1救助管理机构与救助管理分站、街头救助点、流动救助车灯形成有效覆盖的救助服务网络。
确定了定点医院,明确了救治程序,救治工作运转正常。
4.2.6政务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在岗人员、工作流程、业务条件、服务标准、投诉途径等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包括上墙公示、广播播报、宣传栏、展板、电子显示屏、挂牌上岗等方式。
4.3安全保障
4.3.1安全保卫。内部巡查、值班、监控、秩序维护等安全保卫制度完善,目标、责任、措施、要求明确,执行到位。
2.2.7厨房食品加工、贮藏设备干净、整洁,配备了消毒设备和防鼠、防蝇药械。炊具、餐具经过消毒处理,清洁无污垢。
2.2.8洗浴间配备更衣室和热水洗浴设备、防滑垫、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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