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工伤保险待遇(1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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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工伤医疗待遇:
1、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康复性治疗费用
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4、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20110101起算:20/天,外地就医食宿150/天、交通按实支付)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0110101之前由单位支付 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24个月至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
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2、*伤残津贴。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补助本人工资的90%至75%。

(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退休后,停发
伤残津贴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生活护理费。

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补助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至30%,按月支付。

工亡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1年19109元/年*20=382180元)
2、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1年3797*6=22786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之和不应高于职工生前工资。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享受条件: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依照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劳动合同终止时: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合同解除(5、6级时,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亦不可解除,即只能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才可解除)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各省具体来定。

苏州市依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来计:苏州07年2300,08年2588,09年2986,10年3332,2011年3797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0110101之前由单位支付
单位需要支付的
1、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原本人工资待遇,不超过12个月,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但延长亦不得超过12个月。

(如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工伤保险基金仅在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时才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也就是说,在停工留薪期内的的护理费要由本单位来承担。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同解除(5、6级时,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亦不可解除,即只能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才可解除)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各省具体来定。

苏州市依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来计:苏州07年2300,08年2588,09年2986,10年3332,2011年3797
苏州市作劳动能院:瑞兴医院(吴
4、5-6级伤残的伤残津贴:5-6级伤残的,享受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待遇,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注:☺目前大部分地方(包括苏州)都是市级统筹,工伤保险条例的目标是逐步实现省级统筹☺苏州月平均工资:2007年2300/月,2008年2588元/月,2009年2986元/月,2010年3332元/月,2011年3797元/月(每年7月1日起计算)
2007年苏州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79.64岁(男77.30女81.96);2011年7月1日调整为81.01岁
2011年计算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
☺标识“*”的三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适时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g: 2008年度是按照统一的调整系数(1.1003)调整,2011年是按照调整项目分别调整(关于调整2011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苏人保规〔2011〕20号)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参照本法办理;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由该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法用工
非法情形: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
备案的单位的职工;使用童工的
赔偿对象:伤残or 死亡职工/童工或其近亲属
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发生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治疗期间的费用:
1、医疗费(依《工伤保险条例》)
2、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依《工伤保险条例》)
3、护理费(依《工伤保险条例》)
4、生活费(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一次性赔偿金:
1、死亡or 经劳动能力鉴定(单位付鉴定费)后确定数额
2、死亡:一次性赔偿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1年19109元/年)
其他赔偿金(含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3、伤残:一次性赔偿金(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统筹基数)
(一级16年,二级14年,三级12年,四级10年,五级8年,六级6年,七级4年,
八级3年,九级2年,十级1年)(2011年3797*12=45564元/年)
附:医疗待遇《工伤保险条例,2011》2011年:30*1 2011年:十级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5年4月1日实施)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个月
年龄/等级20周岁
以下
20-30周岁30-40周岁40-50周岁50-55周岁55-60周岁
五级36 30 24 18 12 6
六级30 25 20 15 10 5
七级24 20 16 12 8 4
八级18 15 12 9 6 3
九级12 10 8 6 4 2
十级 6 5 4 3 2 1
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三)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第二十五条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支付。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死亡当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死亡的次月起支付。

第二十六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于每年7月1日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幅度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70%和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的30%之和,即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70%+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30%)。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或者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负数时,用0替代计算。

苏州市历年平均工资(单位:元/年)
年份全市社会平均工资其中全市企业职工社会
平均工资
市区社会平均工资
其中市区企业职工社会
平均工资
1996年7742 7399 8031 7848 1997年8443 7998 8894 8567
1998年8915 8302 9461 8991 1999年9634 8852 10477 9890 2000年10685 9811 11978 11228 2001年12361 11037 13563 12119 2002年14466 12713 16004 14065 2003年18714 16121 21269 19161 2004年21961 18978 25582 23244 2005年24490 21098 27233 24822 2006年27600 23900 29953 27265 2007年2588*12
2008年2986
2009年3332
2010年3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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