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财产权五论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3号2000年2月21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九届十一次全体(扩大)会议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一)加快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含经授权的控股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国有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今年底基本到位。
(二)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在省政府领导下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对全省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对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管理权。
(三)组建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国有独资性质的企业法人,是政府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受托人。
省政府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人,委托省国资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根据政企分开、企业与原主管部门彻底脱钩的原则,按大的行业将省属国有资产相对集中,对现有的省已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各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公司以及省厅局直属企业进行适当归并,组建若干个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主要职能是:担任国有资本的出资人,作为各类国有企业的出资主体;按照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要求,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进行经营运作;执行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其投资企业按照投资额享有重大决策权、投资收益权和经营管理者选择权。
公司财务管理课件第一章
企业组织
企业组织形式 现代企业主要采取业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等组织形式。 业主制:指由某一业主独自创办的组织,即个体企业,这种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合伙制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创办的企业,在一般情况下,它也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的业主,按其对企业债务负有责任的程度,分为一般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人两种. 公司制:公司是企业形态中一种高层次的组织形式,它是由股东集资创建的经济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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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将筹措现金流量与投资现金流量进行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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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投资:将投资或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量(税后利润)的一部分用于再投资,即扩大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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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付息:将部分税后利润以利息、股息或红利的形式分配给债权人、股东,即将经营活动产生的部分现金回流到投资者手中。
财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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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价值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的目标也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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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股票上市公司,这一目标值不能依靠股票市价作出评判,而需通过资产评估方式进行,出于评估标准和评估方式的影响,这种估价不易客观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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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价值并非为公司所控制,其价格波动也并非与公司财务状况的实际变动相一致,这对公司实际经营业绩的衡量也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第四节 财务管理目标
利润最大化
每股收益最大化
公司价值最大化
财务管理目标-利润最大化
以追逐利润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的目标, 其原因有三: 人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创造更多的剩余产品,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剩余产品的多少可以用利润这个价值指标来衡量; 在自由竞争的资本市场中,资本的使用权最终属于获利最多的企业; 每个企业都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整个社会的财务才可能实现最大化,从而带来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总财[2015]45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企业,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生产经营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总公司,下同)有关文件等规定,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包括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由总公司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运输业务和非运输业务所用固定资产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含增值税)在5000元及以上,为铁路运输、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发挥效能,提高效率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经营,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及时处臵闲臵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效率。
(二)合理配臵,提高效益的原则。
所属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据总公司制定的规划,充分考虑固定资产的适量性,进行合理调配和充分利用,贯彻投入产出原则,对利用率不高的固定资产,其功能可通过业务外包解决。
(三)明确责任,归口管理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各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四)统筹调控,强化监管的原则。
2024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
2024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单项选择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报道并公布年度报告的法定截⽌⽇期为每年的()。
A. 6⽉30⽇B. 4⽉30⽇C. 5⽉31⽇D. 3⽉31⽇答案:B根据《公司法》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A. 决定公司的经营⽅针和投资计划B. 对发⾏公司债券作出决议C.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D.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答案:D甲⾏政机关拟采购⼀批设备,该批设备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甲⾏政机关可以选择的政府采购⽅式是()。
A. 询价B. 单⼀来源采购C. 邀请招标D. 竞争性谈判答案:C根据《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项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A. 交通运输服务B. 餐饮服务C. 邮政服务D. 现代服务答案:B(注:在我国,餐饮服务通常缴纳营业税或已改为增值税中的⽣活服务类,但此处理解为⾮典型增根据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公积⾦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 法定公积⾦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不得少于转增前企业注册资本的25%B. 公积⾦可以⽤于扩⼤企业⽣产经营C. 公积⾦分为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D. 资本公积⾦可以⽤于弥补企业的亏损答案:D⼆、多项选择题发⾏⼈因欺诈发⾏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特定主体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赔付。
该特定主体有()。
A. 发⾏⼈的控股股东B. 相关的证券公司C. 发⾏⼈的实际控制⼈D. 发⾏⼈的监事答案:A、B、C解析:根据规定,发⾏⼈因欺诈发⾏、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违法⾏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赔付。
下列意思表示中,属于要约邀请的有()。
A. 甲公司在报纸上发布的拍卖公告B. ⼄公司向客户寄送价⽬表C. 丙公司发布的招标说明书D. 商业⼴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答案:A、B、C解析: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招募说明书、商业⼴告和宣传(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除外)、寄送的价⽬表等为要约邀请。
公司法介绍
第二节 注册资本
一、注册资本的定义: 是指公司成立时,由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 东实缴或者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股东认缴或者实缴的股本总额。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法第26条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公司法 第59条 3、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法第80条
2.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股 份有限公司,指全部资本分 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所 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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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终止及其他对内对 外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公司在成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 规定,并需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法第96条规定、公司法 第128条规定,第27条、第83条规定,公司法第26条规定,第81条规定,第31 条规定,公司法第94条规定 2、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存续期间,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公司 法第34条规定,公司法第92条规定,公司法第167条规定 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总额一经章程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果需要改变,需 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办理。公司法第43条规定
公司法介绍
公司法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公司的种类 公司的设立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的变更 公司债
公司解散和清算
公司法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本溪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本溪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本溪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1997年10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财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国有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所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国有财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管辖的国有企业、行业总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各类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第四条国有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市人民政府对其所管辖国有企业的财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职能,综合、协调、决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国资委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负责处理国资委的日常工作。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是全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企职责分开;(二)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分开;(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四)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的再投入;(五)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六)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分级管理和分工监督第六条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财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汇总和整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信息,建立企业财产统计评价监测分析报告工作体系,向市政府和市国资委反映企业财产经营状况;(三)组织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四)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体系,核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监督、考核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向市国资委提出奖惩建议;(五)培育和发展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并进行监督管理;(六)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七)审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依法收缴国有资产收益;(八)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一)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1.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般而言,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二)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1.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2016 判断题】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答案】√2.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理解(2022 年新增)(1)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
(2)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
(3)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4)滥用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
【提示 1】人格混同的认定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复习指南(五)
《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复习指南(五)第四章社会主义企业制度与国有企业改革一、名词解释1、所有权(2009):是确定物的最终归属,表明主体对确定物的独占和垄断的财产权利,是同一物上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财产权利。
所有权概括和赋予了所有者能够实际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2、占有权能:行为人对财产直接加以控制的可能性,是所有者与他人之间因对财产进行实际控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使用权能:是指不改变财产的所有和占有的性质,依其用途而加以利用的可能性,是人与人之间应用财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使用权是直接于所有物之上行使的权利,因而使用权的存在首先以占有物为前提。
4、收益权能:是指获取基于所有者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可能性,是人们因获取追加财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5、处分权能:是指为法律所保障的实施旨在改变财产的经济用途或状态的行为的可能性,它所反映的是人在变更财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6、产权(2007):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
也就是说,产权不是一种而是一组权利,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
7、产权制度(2006):是指既定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结合而成的而且能对产权关系实现有效的组合、调节和保护的制度安排。
8、自然人企业制度: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分为自然人企业和法人企业。
自然人企业制度主要包括独资企业和合伙人企业两种形式。
9、法人企业制度: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分为自然人企业和法人企业。
法人企业制度的典型形态是公司制,主要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10、股份公司:是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所发起组织、全部资本被划分为若干等额股份、股东就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票可以在社会上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公司。
11、公共产品(2006):是指那些消费不具有排他性但收费存在困难的产品。
法人财产公证(3篇)
第1篇一、公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本公证机构依法对申请人提供的法人财产权属证明材料进行公证。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三、公证事实XX公司成立于XX年XX月XX日,注册号为XXXXXXXXXXX,注册资本为XXXXXXXXXXX元。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明材料,本公证机构确认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人所拥有财产的具体情况如下:1. 办公场所: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租赁期限为XX年,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2. 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共计XX台(套),购置于XX年XX月,价值共计XXXXXXXXXXX元。
3. 运输工具:一辆小型客车,车牌号为XX,购置于XX年XX月,价值共计XXXXXXXXXXX元。
4. 库存物资:主要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共计XX种,价值共计XXXXXXXXXXX元。
5. 投资权益:申请人持有XX公司XX%的股权,投资金额为XXXXXXXXXXX元。
6. 其他财产:申请人拥有其他财产,具体包括但不限于XXXXXXXXXXX,价值共计XXXXXXXXXXX元。
四、公证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程序规则》3. 申请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明材料4. 申请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购买发票》、《车辆购置发票》等证明材料5. 申请人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材料五、公证结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本公证机构确认申请人所拥有财产的情况属实。
现将申请人财产权属证明如下:1. 办公场所: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租赁期限为XX年,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如何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如何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我国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问题。
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这个问题都很突出,即使已经建立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但往往是将文件“锁在柜子里”,普遍存在着职责不清,构成不合理、缺乏科学的工作制度等问题,要想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发挥应有的效能,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和完善。
一、认清法人治理结构的本质特征所谓法人治理结构,是指现代企业所应具有的科学化、规范化的企业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是企业决策、执行的制度安排。
它主要由股东会、董事会(包括总经理层)和监事会三个机构组成。
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以下明显特征:A.一是股东作为企业的出资者,可以通过股东代表按出资比例或股份行使表决权,能够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企业主人的地位。
B.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公司经营者能够享受充分的法人财产权和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自主权,并能努力实现企业所有者对公司的期望。
C.三是企业的投资者选派监事,职工也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这一点国有企业必须做到),共同组成企业监事会,能够实现投资者和职工对企业经营者的有效监督。
这种组织管理制度,通过企业内部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相互激励和相互制衡,使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各自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约,从而在企业内部建立起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既保障了所有者的权益,又赋予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同时还能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完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基本要求。
二、严格法人治理结构的事权划分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必须合理界定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层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以便各司其职,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职权。
A.一是人事权,负责选举、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B.二是重大事项决策权,如批准和修改公司章程、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决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C.三是受益分配权,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D.四是股东财产处置权,决定企业的合并和解散等。
初级经济师 经济基础知识 完整版笔记
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笔记第一部分经济学基础第一章经济制度的变革与演化一、物质资料性产和基本经济规律(一)物质资料生产1、物质资料生产的概念:劳动者按照预期目的,运用劳动资料加工于劳动对象,改变劳动对象的形状、性质或地理位置,使它适合于人们需要的过程。
2、地位:物质资料生产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
3、物质资料生产三个基本要素:(1)人的劳动:劳动力的支出。
是生产的最基本的要素。
(2)劳动资料:劳动手段。
包括生产工具、生产场所、道路、运河等,最重要的是生产工具。
(3)劳动对象: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所加工的一切物质资料,包括未经加工的和经过加工的物质资料。
生产力=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劳动者+生产资料(二)社会基本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1、生产力和生产关系:(1)生产力(人与自然关系):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
①人的要素:有一定生产经验、劳动技能、科学知识的劳动者。
②物的要素:生产资料。
生产工具变革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主要标志。
(劳动对象是生产力作用的对象,不能构成生产力因素生产关系。
)(2)生产关系(人与人关系):人们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形成的,并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关系的总和。
生产是起决定作用的环节;分配和交换是联结生产和消费的桥梁和纽带;消费是最终目的和动力。
2、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奴隶制生产关系(1)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封建制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原始社会的生产关系(2)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共产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3、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生产力:人们利用、改造自然的能力 社会生产方式决定↓↑适应 反作用生产关系: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总和 经济基础: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社会形态 决定↓↑适应上层建筑:建立在经济基础上的政治、法律制度、社会意识形态(三)社会经济规律 (1)客观性:①建立在客观经济条件基础上,随客观经济条件变化而变化 ②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③人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认识、利用经济规律(2)按经济规律赖以生存的条件分为三种类型: ①生产力一定要适应生产关系 ②商品经济中的价值规律③资本主义的剩余价值,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二、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和演化 1、社会经济制度概述:(1)社会经济制度:是一定时期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它构成一定社会形态的最基本、最本质的经济基础。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公司法律制度》①基本定义:公司法律制度就是规范公司的设立、运营、变更、终止等一系列活动以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各类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说直白点,就像是给公司画一个框,规定公司从出生到结束,还有公司里那些有权有势(相对)的人能做啥、不能做啥。
②重要程度:在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里那是相当重要的一块内容。
大部分涉及公司相关的经济业务都会涉及到它的相关规定,要是不懂这个,企业那一套财务处理就会感觉少了半边天。
③前置知识:需要懂一些基础的法律概念,像法律主体、民事权利等。
就如同你想组装一个高级的玩具,得先知道零件都是啥。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的企业财务处理工作当中,无论是企业重组、增减资,还是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方面,都依据这个法律规定来操作。
比如说企业从有限责任公司想变成股份有限公司,就得遵循公司法律制度的变更规定。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在经济法学科里,公司法律制度属于企业法的核心部分,像分支一样串联很多具体制度。
②关联知识:跟证券法、合同法等知识点都是有联系的。
比如说公司要发行证券,那就又涉及公司法律制度里的公司资质等内容,又涉及证券法。
③重难点分析:掌握难度系数挺高的。
难在公司各种各样的机构设置和对应的权与责。
关键点在于理解不同公司类型(有限责任、股份有限)的区别和共通之处。
④考点分析:考试中超级重要,经常以案例形式考查,给一个企业的实例场景,让你判断其中是否合法合规。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公司就是企业法人,有独立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比如说甲公司虽然是由一群股东凑钱搞起来的,但这个公司就像一个单独的“法律上的人”,可以独立做生意、签合同,用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
②特征分析:有独立财产、以营利为目的、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好比一个足球队,有自己的人(财产)、有目标(盈利)、还有队长、教练、队员这些(组织机构)。
③分类说明:两种主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
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是指在公司内部,将公司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分立开来,以实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这种制衡结构可以有效地保护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高公司的经营绩效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下面将就三权分立制衡结构进行详细分析。
1.所有权:所有权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是指公司所有者对企业的财产、战略和重大决策进行控制和决定的权力。
在股份制公司中,所有权归股东所有,股东通过选举董事会成员来行使所有权。
同时,股东还可以通过增加或减少持股比例来改变对公司的控制力。
2.经营权:经营权是指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控制和决策权力。
在股份制公司中,董事会是决策公司经营的核心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方向和日常经营决策,确保公司的长期和短期目标的实现。
董事会的成员通常由股东选举产生,他们必须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并向股东负责。
董事会通常由股东代表、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其中股东代表董事代表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代表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高级管理人员则是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并管理日常运营的主要人员。
3.监督权:监督权是指对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力。
在股份制公司中,监督权通常由股东大会和监事会行使。
股东大会是公司所有股东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如年度财务报告、董事会的议案、董事的行为等。
监事会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独立第三方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他们遵守公司治理规范和法律法规。
此外,还有一种常见的监督手段是审计,即由第三方机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进行审核,防止腐败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权分立制衡结构的核心思想是通过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限制和监督,防止公司内部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确保公司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然而,要实现有效的制衡结构,还需要建立起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并加强公司内部的合作和沟通,共同推动公司治理的改进。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是确立法人财产权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是确立法人财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是确立法人财产权【作者】胡乃武/杨瑞龙【经济学研究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组织形式的股份公司的一个显著特征是,随着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
尽管目前法人财产权在各种场合频频出现,但它的内涵和外延不能说是十分清晰的,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一、法人财产权的法律特征要明晰法人财产权的内涵,首先必须明确所有权的含义。
法兰西民法中对所有权的定义常常被其他许多法典所引用,它是这样定义的:财产权就是法律所允许的最独断的方式处理事物的权利。
所有权的这一定义包含以下规定性:(1)所有权并不意味着所有者可以为所欲为,只能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行使所有权。
比如法律不允许任何拥有刀子的所有者把刀子刺进任何其他人的身体,但他(没有别的人)可以使用这把刀子去做任何人用任何刀子都可以合法去做的一切事情。
(2)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有者可自己财产的各种权利。
例如,一个房屋所有者既可以自己住,也可以出租给其他人住,甚至可以捐赠给他人,法律未针对他的权利做出许可或禁止的干预。
(3)他人未经财产所有者许可禁止侵犯(侵占)所有者对其财产的行使权,这是法律可以规定的。
在自然人企业制度下,企业由个人独资或合伙出资兴办,资产归出资人所有和控制。
尽管出资人也可能把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4项权能中的一部分转让给非所有者经营,但由于经营权仍依附于所有者,所有权仍须承担无限责任,所以它没能改变自然人企业的法律性质。
随着表现为股权,出资人可以任意处置股票,但不能直接支配公司财产。
股份公司作为独立存在的法人,拥有对公司资产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所有者的投入资本成为法人资产。
于是,出现了有别于出资人所有权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产权独立化后,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法人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其权利能力除受到法律限制外,还受公司章程的限制;章程则产生于全体出资人的合意。
江苏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
江苏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江苏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5年8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发布)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按照《条例》执行;《条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比较原则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作为监督机构,对省管辖的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由其监督的下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分工监督。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作为监督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或指定的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分工监督。
第四条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财产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同级人民政府管辖企业的国有资产依法实行行政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企业财产实行分级行政管理的原则,管好企业财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省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国有企业财产管理规章和政策措施;(二)汇总和整理全省国有资产信息,建立企业财产统计报告制度,向省人民政府反映企业财产经营状况;(三)组织全省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四)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对全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检查,从总体上考核和评价全省企业财产经营状况。
朱泉鹰——财务管理相关法律问题
二、合同法的基本内容
(二)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对合同内容
达成合意。 (1)订立的主体:存在两方以上当事人。 (2)当事人对合同的必要条款须达成意思表 示一致。 (3)合同的成立应当经过要约与承诺阶段。
二、合同法的基本内容
2、合同的生效 (1)当事人具有缔结合同的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自愿、意思表示合法、意 思表示不损害第三人利益); (3)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属于违法的行为有:
(六)合同法存在的问题 1、归责原则规定不明确 违约责任承担应以无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作 为归责原则 2、具体规范不够全面 A.没有规定“不当影响”;B.删除“第三人侵害债权” ;C. 未规定“ 损益相抵”;D.遗漏了一些重要的具体合同。 3、某些条款逻辑混乱 A.以合同终止代替合同消灭; B.对形式上有欠缺的合同应如何认定没有明确规定; C.对表见代理的规定简单。
三、合同法的热点问题
� (五)合同目的 � A.一层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合同所要实现的特定结果,称为实质目的; � B.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有一个双方共同的目的,即履行,称
为形式目的。 � 1、合同解除中的目的 � 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2)
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2、合同的目的瑕疵 � 一般认为只要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违法,合同应为无效。 � 表现:(1)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2)违反公序良俗(合同法无公序良
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注意区分要约构成与要约邀请: (一)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要有受领的对象; (三)向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相对人发出; (四)要具有订立合同的确定意图。 (五)要约必须是自己受到法律的约束的意思表示。 (六)内容必须完整。1、必须具备合同主要条款;2、对要约人产生 拘束力。
公司治理相关规定
公司治理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授权管理规定、重大投资决策制度、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三个重要法人治理制度。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其行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处置公司法人财产权时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其权力,表达其意志;董事长代表公司并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负责处理公司法人财产事项和主持公司的工作。
第三条公司法人权限范围的基本依据是《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
董事长授权的范围不得超过上述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日常经营工作实行分级分权管理,董事长代表公司将企业法人拥有的权限根据公司管理层的职责分工组织逐级授权,授权应体现职责与权限对应的原则。
第二章授权的形式和使用范围第五条董事长在授权管理上,应根据公司管理层人员承担相应职务、行使经营管理职责、履行某项任务的必备性原则予以授权,具体形式是:(一)职务性授权董事长通过签署发布对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任书的同时授予了相应的权限,解聘时也视同撤销了相应的权限,与解聘任职务无关的权限不作为职务性授权的范围和依据。
(二)制度性授权对职务性授权的具体内容,董事长可通过签发相关的基本规章来予以明确。
对管理层分工分管交叉又无法通过职务性授权的经常性事项,应通过相关制度规章的制定来授予相应的具体权限,其授权的时效按制度规章的时效来确定。
(三)临时性授权对公司法人的重大事项或委托办理的有关公司法人事务和临时性工作,董事长采取临时性授权,并签发授权委托书和董事会决议,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权限、时效。
原则上临时性授权的受权人仅限于公司的董事、经理层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的在册职工,法律诉讼代理事项可授权律师事务所,特殊情况需授权公司以外的人员,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国有企业常见法律问题问答
国有企业常见法律问题问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性质和地位?(一)《企业国有资产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国内法,在中国地域范围内,对所有涉及国有资产的公民和法人等主体均有法律约束力。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属于特别法,只调整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而《公司法》是普通法,规范和调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它们之间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在法律适用上要坚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才适用普通法。
(三)《企业国有资产法》即包含管理性规范,又包含效力性规范,因此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不仅会产生管理责任,也会影响有关协议的效力。
因此,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必须加强涉及各种国有资产的协议的效力管理。
(四)《企业国有资产法》不仅仅是实体性规范,也是程序性规范,是一部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法律。
因此,国有资产管理,不仅要遵守实体规范,也要遵守程序规范。
二、国有资产的范围是什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一)国有资产划分为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两大类。
《企业国有资产法》只将企业中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调整范围,而金融企业类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类国有资产尚未纳入调整范围。
(二)企业国有资产不仅包括物权、股权和知识产权,也包括债权;不仅包括资产,也包括由出资而形成的各种权益;不仅包括现有权益,也包括可期待权益。
(三)国有权益的外延大于国有资产。
国有权益是由国家以出资方式投资形成的各种权益,国有资产只是其中之一。
三、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哪些?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参股以及实际控制公司。
四、出资人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是什么关系?股东与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关规定:股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企业具有法人财产权、生产经营权、重大事项决策权等权利。
公司法人治理不规范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公司法人治理不规范的具体表现是什么(一)所有者缺位状况仍未解决,由此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二)公司股权结构过于单一,政企不分,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并未真正落实(三)关于股东大会的问题(四)关于董事会的问题(五)关于经理层的问题(六)关于监事会的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以及公司制改革的圆满成功,我国的经济发展越来越好,最近加上国家对于创业的扶持,越来越多的公司成立起来,但从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公司法人治理不规范的现象,这对于公司来说是至关重要的问题,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公司法人治理不规范的具体表现,一起来看一下吧。
▲公司法人治理不规范的具体表现是什么?▲(一)所有者缺位状况仍未解决,由此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从理论上讲,改制后的公司中只要存在国家股,那么国家就是公司的股东。
国家所有,其实质就是全民所有。
但是在实际的经济运行中,全民对公司的产权并没有极强的约束力。
因此,由什么机构或人员来代表国家(全民)来履行作为出资人的股东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以及这种代表产生的法律依据、授权基础便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由于国家股的代表人至今仍然不十分明确,因而造成了事实上的所有者缺位。
这就给企业的经营者为牟取个人私利或本企业职工的小集团利益以可乘之机,从而产生了“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严重破坏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已经组建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得股东和董事之间的信任委托制衡关系形同虚设。
▲(二)公司股权结构过于单一,政企不分,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并未真正落实虽然我国《公司法》第4条第2款以及第5条确认了公司法人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但由于我国公司化改制是在传统的国有企业基础上进行的,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公司产权过分集中,国家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股权结构过于单一的现象,难以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使得《公司法》赋予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不能真正落实,公司法人实体地位难以实现。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问题我国国有企业经过公司化改制后,“由于公司产权过分集中,国家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加之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产权交易市场也未建立,而社会个人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有限,个人股(股民)倾向于进行短期的投机操作,所关心的不是公司的长远发展,而是短期的股价涨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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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一 法 律 概念
、
度 明 晰 产 权关 系 的 思 路 企业 法 人 财产权 问 题被 正式隆 重推 出③ 并 上升 为法 律 规定 ④
, 。 ,
因此
,
在 新 的 历 史条件 下对其 展 开多 视角 的 研究 则有 了新 的意 义 本 文试 图 从有关 企业 法人 财产权 的 观 念 层 面 作 一 些 探讨 基本 观 点是 法人 实在说 是确 立 企业 法 人财 产权 的 观 念 基础 ; 企 业本 位 论 应 是确 认企业 法 人 财产权 的 价值 取 向 ; 财产 所 有权是 企业 法人财 产权 的核 心 权 利 ; 权 利转 换 是 形成 企业 法 人财 产权 的 一 般原 理 ; 两 权统 一 是企 业 法人财 产权 的 运 作要 求
。
“
法人
,
“
法 人 实在说
”
”
。
这 三种观 点对 财产权 主 体 的解释 是 不 同 的
, ”
法人 拟制说 认 为
,
: “
法人 的本 质为未 具实体 之观念 存在 法律 上 以 之 为利益 之担 当者 而
⑤
。
借 法 的技术 把它 拟制 为权 利 的 主体
“ ”
该 学说 解释 了 法人 人格 的 形 式来 源 但 没有 说 明法 人
,两Βιβλιοθήκη 权统 一 是企 业 法人 对 产权的 运作委 求
,
在十多 年 以 前 我 国学 者 就 开 始 对有 关企业 法 人财产 权 间题 加 以 探讨 ① 其 后 也有 不 同见 解 相 继 面 世 。 但 由 于 企 业法 人财 产权 这 一 问题本 身及其 历 史背景 演变 的 复 杂性 迄今 对 此 的 认识 仍然是 见仁见 智
如 果 在 拟制说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企 业 法 人 财 产 权 无 异 于 将实 在 的 财产 权赋 予 一 种 不 认 为 法 人 团 体客观存 在 的 人 格 符号 而 不 能使 法 人财 产 权 形 成实 际 效 用
。
把 法 人还原 于多 数个人 的 集合 弃 财 产 其 中的 受 益人 主体说 认 为 法人 仅 际 上 的 义 仅是形式 上的权 利义 务主体 而 实 权利 旗 佃归属者 只是享 有法人 财产 法人 的财产 并 不 是 属 于 法 人本 身所 有 而 属 理财 产的 自然人 ( 管理 主体
、 ,
。
’ $ , 人 否认 说
,
”
,
“
”
月
,
认 说 虽 然 认为 法 人是形 式 上 的 权利 义务 主 体 但 并 不 承 认 法人 作为 独 立主 体的存 在 也 就谈 不 上 企 业 法 人 财产 权 的 建 立
38
。
,
柑
,
“
法人 实在说 认 为 法 人并 不是 法律 的 虚 构 而是 一 种 客观存 在 的具有 区 别 其成 员个 体意
吉林 师 范 学院 学报
1
5
年第
期
司 汾
业 法 人
贝才
产 权
月 元
论
李
【 内容提要 】
,
平
本 文 从有 关 企业 法 人 财 产权 的 观念层 面 提 出如 下 肴 法 法 人 实在说是 确 立 企 业 法 人 时 产
,
,
权 的 观 舍基础 企 业 本位论 应是 确 认企 业 法 人 材 产权 的 价位取 向 ; 对 产所有权是企 业 法 人 时 产权 的 核 心 权 利 权 利 转 换是 形 成企 业法 人 时 产权 的 一般 原 理
。
”
,
,
志 和 利 益 的社会 实体 ⑧
、 、
法人 实在 说客观 地 反 映 了 社 会发展 中社会 组 织 的 存 在 和 作 用 较好 地
。
,
将 法 人 的 意 志 组 织 财 产 和 人 格统 一起来 若将 法人 实在说 与 法人 拟 制说 相 比 较 可 以 看
出 其差 别 前者 的逻 辑 思 路是 法人 具有 实 在性 是 组 织 体 因其 实 在 而应 为 主 体 故 法人 财 产
,
,
人 格 的 实质 根 据 没 能 将人 格 因 素与 财产 组 织 因 素结 合起来 只 强 调 法人 的 拟 制 形 式 ( 而 这
“
”
种 拟 制 常常成 为凭 政府 权力 创造
, ,
) 而 不 注重 法 人 团 体 的 事 实存 在
⑥
。
,
,
难 以 说 明 法人 作 为财 产
“ ” ,
权 主 体 的 根 本原 因 故 在 近 代社会 该 理 论 已 丧 失 一 般 人 的 支持
, , 。
。
,
我 国 在 实行有计 划 的 商 品 经 济过 程 中 虽 然通 过 立 法 形式 建立 了 企 业法 人制 度 但 那是 一
种 不 完整 的 法 人制度 国 有企业 名义 上 虽 然 有 法人 地位 却没 有法人 所 必须具 备 的独 立的法 人
, ,
,
,
财产权
。
究其 原 因 除 体制所 限之 外 与在 观念方 面 未从 法人 本质 上去认 真考 虑 法人 应为 实在
; , 权 有 实效意 义 后 者 的 逻 辑 思 路为 法 人 不 具 实在 性 是符 号 非 经 拟 制不 能 为 主 体 故 法人 财
, , ,
“
”
“
”
,
:
,
,
,
,
产 权具有 象 征 意义 通 过 比 较 不 难 看 出 法 人实 在说对 于 法人 能够 作为 财产权 的 解释 较 为 符 合 实 际 对 此 经 济学 界 的 人士 亦 有 共 识⑧
。
:
一 法 人 实 在说 是 确 立 企 业 法 人 财 产权 的 观 念基 拙
企业法 人财 产 权命 题 的 逻 辑前 提 是企 业 法 人 当为财 产权 主体 权 主 体 这 与对法 人本 质 的 认 识有 关
否 认说
“ ”
、 , 。 。
、
但 企业 法人 为何能 为 财产
, “ ”
、
对 法人本 质的认 识有 三 种观 点 即 法 人拟 制说
于
1979
。 ,
,
,
就立 法例来 看 在 《公 司法 》 颁布 之 前 涉及 企业 法人 财产权 的 立 法 首见
》 此 后 的 《民 法 通 则 》 (1 9 8 6 )
, , 、
,
,
年 的 《中外 合 资 经 营企 业法
、 。
《 全 民 所有
制工 业 企 业 法 》
( 1 9 88
年)
等 一 系 列 法 律 法 规对 此 也有 不 同 程度 的 规 定 但 均 未直 接形 成企 业 法人 财 产权 这 随着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建 立 循深 化企 业 改革 解 决 深层 次矛 盾 建立 现代 企 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