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人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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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笔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笔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分为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三种类型。

◆公司制企业,即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特殊情况为一个投资主体)依法集资联合组成,具有独立的注册资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

◆公司法人具有以下基本特点:1.资合的性质。

公司是由股东或出资人拥有所有权的企业,亦即投资者所有的企业。

2.承担有限责任。

3.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按我国公司法,公司是特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一、公司所有者(一)原始所有权:表现为股权,股东没有对公司直接经营的权利,也没有直接处置法人财产的权利。

股东一旦出资入股,不能要求退股而抽走资本。

股东的主要权限:1.股票所有权和处分权,包括馈赠、转让、抵押等2.对公司的决策参与权,可出席股东会进行表决,选举和被选举董事3.对公司收益参与分配的权利,包括股息和红利,清算后分得剩余财产(二)法人财产权: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依法对法人财产行使各项权能,同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特点:1.法人财产从归属意义上讲是属于股东的2.公司的法人财产和出资者的其他财产之间有明确的界限,公司破产或清算时债权人只能对公司法人财产提出要求,与出资者的其他个人财产无关3.一旦资金注入公司形成法人财产后,出资者不能再直接支配这一部分财产,也不得从企业中抽回,只能依法转让(三)公司财产权能的两次分离1.原始所有权与法人产权的分离:公司对经营资产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即排他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转让权;股东保留对股票的占有权,法人享有对实物资产的占有权2.法人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法人产权集中于董事会;经营权集中于经理,包括财产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权(有限的),不包括收益权二、公司经营者经营者是指在一个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企业中承担法人财产的保值增值责任,以法人财产拥有绝对经营权和管理权,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由企业在经理人市场中聘任,以年薪、股权和期权等为获得报酬主要方式的经营人员。

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题库

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题库

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一、法理学1。

全球化与中国法律变革2。

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3.论法律信仰的培养4.论西方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统一法学派等)5.论立法监督体制的完善6.论我国法律平等的理论与实践7.论我国法律监督8.论我国的司法原则9.论法学研究方法的革新10.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良性互动11.论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立法的影响12.论传统法律资源与法制现代化之关系13.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14.法律程序的意义15.论法律移植16.权力与权利关系研究17.纠纷的解决原理18.司法中的正义问题19.法与利益20.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21.论部门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等)的价值22.现代法的人文困境及其出路23.论法治的文化基础24.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25.论程序正义26.论法律解释27.文学作品的法理学28.论沉默权29.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30公民权利与迁徙自由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二、法律史学1。

论中国古代的恤刑观念对当代司法实践的影响2.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当代价值3。

传统情理法在当代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研究4。

论中国古代契约精神5。

传统调解制度的当代价值研究6.论复仇观念对中国当代刑法的影响7.从明清小说看中国传统诉讼观念8。

论情理法与冤案9。

论家法族规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合理性10.民间习惯法在明清司法审判中的作用探析11。

典卖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合理性研究12.传统诉讼文化在当代构建和谐司法环境中的作用研究13。

满族传统法文化探析14。

论中国古代的证据规则15.论中国传统“人治”思想的当代内涵16。

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信”17。

论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当代内涵18.中国亲属制度传统与罗马法比较研究19。

论大陆法系与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20。

罗马法的传播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启示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三、宪法与行政法学(一)宪法学1.论我国宪法性法律2.论宪法的制裁性3.论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4.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宪法功能的再认识6.宪政的中国语境7.人权原则之当代演进8.宪法司法化研究9.宪法诉讼制度初探10.我国选举制度改革初探11.对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12.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问题研究13.论大学生的宪法权利14.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15.论新闻自由的权限16.安乐死与宪法权利研究17.论户籍改革制度与迁徙自由18.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19.论基本权利的冲突与平衡20.财产的征收、征用与依法补偿21.宪政视野下的农村城市化问题22.乙肝患者生存权的宪法保护(疾病与平等:从乙肝歧视案谈起)23.论农民工的宪法权利保护24.论公民的住房权25.论人民代表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26.公务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27.论孙中山的宪政思想28.论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29.西方国家宪法保障制度比较研究30.弹劾制比较研究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三、宪法与行政法学(二)行政法学1。

第二章 公司法人与治理结构 知识点

第二章 公司法人与治理结构 知识点

4. 是公司法人的对外代表机构: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5. 是公司的法定常设机构
1. 定期会议,也叫常会: 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章程规定;
会议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每年至少两次。 2. 临时会议:
召开情形:①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监事提议召开;
②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召集董事会会议应在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决议方式
1. 一人一票 2. 多数通过
记:董事数额多数决
1. 作为股东机构的常设机关,是股东机构的合法召集人;
董事会职权
2. 作为股东会的受托机构,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要务,包括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4. 为股东机构准备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5. 为股东机构准备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股东会决议; 6. 为股东机构准备增资或减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由股东会决议;
第三节 董事会
1. 董事会制度
董事会地位
1. 权力来自股东机构的授权并受其限制 2. 处于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的交叉点
董事会性质
1. 是代表股东对公司进行管理的机构 2. 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3. 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包括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公司重 要规章制度;
5.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起未逾 3 年;
6. 个人所负较大数额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权的比较研究

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权的比较研究

人 财 产 权是 一 种综 合 性 的 财 产权 , 有 权 是 其 中最 重 要 、 主 要 的部 分 ; 权 也 是 一 种综 合性 的财 产 权 , 最 重 要 、 所 最 股 其
最 主 要 的 部 分 是 股 东 按 份 所 有 权 。 不 论 在 公 司 内 部 法 律 关 系 中 , 是 在 公 司 外 部 法 律 关 系 中 , 司 和 股 东 同 时 作 为 还 公 民事 主 体 是 不 可能 的 。 【 键 词 】 公 司 ; ^ 财 产 权 ; 权 ; 律 关 系 关 法 股 法
【 圈 分 粪 号 ] 2 9 . 1 中 D9 2 2 19 4
【 献 标 识 码 1A 文
【 章 编 号 ] 10 文 0 3—7 8 ( O 2 0 4 9 2 O ) 2— 0 3 0 7—0 4


法人 内外部 关系
为他们 只不过 是作为 社会 范畴 的个人 在 法律 上的称 谓, 因此 他们 通过 自己的头 脑思 考 , 出意思 表示 , 作 进行 民事活动 享受 民事权 利 ,承担 民事 义务 是没 问 题 的 。限制 民事行为 能 力 、无 民事行 为 能力 的 自然 人, 法律通 过 规定监 护 和代 理 制度 , 其 借 助他人 进 使 行民事 活动 , 享受 民事权 利 , 担 民事 义务 。这也 是 承 不 难理解 的。而法人 作 为法 律拟制 的人格 主体 ,本 身根本 不可 能具有精 神状 态 ,只有 具 体 的人才是 有 思维能 力者 , 这是无 可争 辩 的。法 人权 利 和义务 、 潜 行为 , 归属 意义上 的法 律 内容 , 以 , 然法人 没 是 所 虽 有灵魂 , 将这 些东 西归 属 于法人是 可 以解 释的 , 于 处

大学经济法毕业论文选题

大学经济法毕业论文选题

大学经济法毕业论文选题1、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规制比较2、试论我国反垄断私人实施的完善3、中国自贸区法律适用的基本问题4、企业商业秘密泄露事件应急管理研究5、浅谈工程结算争议仲裁6、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回顾、总结与前瞻7、现代市场经济的法治化进程8、试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9、论经济法体系的构成10、论经济法的地位11、论公司制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作用12、论公司的组织机构制度13、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14、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15、论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特征16、论企业集团的法律特征17、论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18、论《公司法》法律责任制度的特点19、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20、两权分离的合理性与局限性21、试论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22、加强经济立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保证23、试论我国经济法的调整现象24、试论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25、试论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26、试比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异同27、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28、试论商业贿赂的特征29、试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30、试论我国产品质量立法所遵循的原则31、试述保证产品质量是生产者的首要义务32、试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33、论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34、试述我国证券发行制度35、试述我国证券交易制度36、试述票据权利的转让与一般债权转让的区别37、试述在统计工作中必须贯彻的原则38、试述我国的投资主体39、论述我国的银行体系40、论述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41、论述贷款原则和贷款条件42、论述商业银行的性质及其主要职责43、论述审计监督和其他经济监督的区别44、试论我国的国家审计的领导体系45、试论我国审计监督的原则46、试论我国建立社会审计的必要性47、试论经济法理论创立的条件48、大陆法系经济法理论与英美法系经济法理论之比较49、经济法理论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初探50、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机能51、经济法产生动因分析52、法的结构变动与经济法53、论经济立法的宪法地位54、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分析55、政府职能转变的经济法思考56、经济规律与经济法57、评经济法的宗旨58、确定经济法调整范围的依据59、试论经济法调整方式的结构60、论经济法机制61、论经济法秩序62、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践考察63、论经济主体与法律主体64、经济权限的经济法分析65、宏观调控机制、市场机制与法66、论国有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异同67、论国企改革的历史进程68、论我国现有企业形态的法律规范69、现阶段国企改革的成果与问题70、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若干问题71、论巾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若干问题72、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73、企业法上的比较研究74、论合伙企业的法律规范75、论股份合作企业76、企业社会与法77、论公司设立中的责任78、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79、论公司法中的资本原则80、论公司制度中的所有与经营分离机制81、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探讨82、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比较研究83、试论公司法的修改84、公司经营者的责任85、相互持股的利与弊及其法律调整86、试论否认法人资格的原理87、我国公司合并中的诸问题88、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89、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90、对我国公积金制度的研究91、公司利益分配中的法92、中国证券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93、可转换债券若干法律问题研究94、论公司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95、论公司本质及法律特征分析96、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法律问题研究97、合伙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98、股份有限公司若干法律问题研究99、有限责任公司若干法律问题研究100、关联公司的特殊法律问题研究101、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的若干问题研究102、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103、上市公司的法律监管制度比较研究104、公司、企业、证券法律制度比较研究105、上市公司股份收购制度研究106、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107、论股东权108、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及内外结构109、期货市场及其管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110、企业破产若干法律问题研究111、我国企业法律形式的规范化与企业立法 112、论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及其职权 113、论企业法律类型及特征114、论公司法人财产权性质115、股份合作企业法律制度研究116、外商投资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117、竞争法的功能118、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119、中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研究120、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问题研究。

论公司财权配置原则

论公司财权配置原则

论公司财权配置原则作者:祝涛来源:《财会通讯》2013年第16期一、公司财权配置逻辑(一)财务契约与法律制度实现了财权初始配置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是公司财权的基础和来源,公司财权作为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伴生权利,在公司内部是如何实现分割与配置呢?可以说,财务契约与法律制度实现了财权的初始配置;公司内部授权与转授权实现了财权的再配置。

财权的初始配置决定着再配置的走向与结果,在财权配置中居于主体地位。

财务契约制度安排直接决定着各缔约方所分享的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的份额,财务契约谈判过程就是缔约方确定各自享有公司法人财产权份额的过程。

各缔约方通过讨价还价最终达成的财务契约所界定的各缔约方所享有的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份额是最合理的。

当然,决定缔约方谈判力大小的因素包括其投入公司生产要素的价值大小与战略地位、专用性程度、风险抵押性等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法律制度规范了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的配置。

股东大会层面的财权主体是股东,股东财务控制权的实现形式是在股东大会中按持股比例分享公司财权,股东财务收益权的分享标准是按《公司法》规定的以实缴出资比例获取红利。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应保留重要的、尤其是与产权保护有关的特别财务决策权,其它财权应交由董事会行使。

股东大会将财务执行权和监督权横向分类配置给董事会和监事会。

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股东与职工依法履行财务监督权。

董事会作为公司重大财务决策机构和特别财务执行机构,其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主要包括股东和职工。

另外,国家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依法享有公司财务收益权份额——税收,也是公司财权主体。

财权初始配置对策优化的重点应放在如何通过完善财务契约制度规定及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约束与保障机制来实现财权各明细权能的合理分割与制衡。

法律制度层面对财权初始配置规范的完善程度是保护原始产权主体合法权益、规避与化解财权主体作为经济行为人对稀缺财务资源的争夺所引起的利益冲突以及提高财务资源配置效率与公司业绩的基本前提与保证。

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及其特征

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及其特征

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及其特征
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是指公司以其所有的财产作为权利基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公司法人财产权制度的特征包括:
1. 独立法人地位: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人格,享有独立的财产权,不受其他主
体的影响。

2.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财产作为权利基础,当公司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财产独立: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不受其他主体的影响,无论是为公司自
身使用还是为他人使用,公司的财产都是独立的。

4. 权利基础: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是基于其所有的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都是基于公司的财产。

5. 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是有限责任,即公司的债务只由其所有的财产来承担,不会无限扩大。

6. 人格否认:当公司被解散、破产或被其他主体收购时,其人格可能会受到否认,即其他主体不能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或执行。

除了特征外,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还有其他一些特征,如公司可以通过股
权融资等方式增加其财产价值,并可以通过不断的经营和创新来提高其财产权益。

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对公司的发展和运营至关重要。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人财产权制度,公司可以更好地保护其财产权益,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同时,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也可以为投资者、债权人和股东等提供更加公正和透明的保障。

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摘要: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运行规律的反映,是贯彻于公司运行始终、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的根本准则,其效力贯穿于公司法的始终。

其具体种类包括:分权制衡原则、利益均衡原则、股东股权平等原则、自治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法人所有权原则。

关键词:公司;公司法;基本原则各个部门法都有其自身的基本原则,公司法也不例外。

世界各国的成文公司法都明示或包含了一些基本原则,借以体现其基本价值观念。

所以,认真分析、总结出符合公司运行规律和市场、社会对公司要求的基本原则,对于我们把握公司法的精髓,促进公司制度在我国健康地实现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结合我国公司立法的实践和公司法理论,对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的内涵与种类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对于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有不同看法。

有人认为,公司法的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规律的反映。

公司法的原则反映了企业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和成果,集中体现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

有人认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其它对内对外活动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由公司法的本质决定的。

上述观点也有商榷之处。

第一种观点将公司法原则看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规律的反映,没有与公司运行这种更为接近的规律直接联系,似过于宽泛;将公司法的原则看作是贯穿公司立法的指导方针,不考虑司法、执法等,又似过于窄狭。

第二种观点笔者也有两点持保留意见。

一是“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其它对内对外活动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将适用公司法基本原则主体仅限定于公司似有不妥。

二是认为公司法基本原则是克服公司立法局限性的重要工具。

鉴于公司法在一定意义上属于组织法,各国采用的都是制定法的形式,且修改频频,立法的局限性较为容易克服,因此将公司法基本原则看作是克服公司立法局限性的重要工具似显理由未必充足。

公司法人财产权范文

公司法人财产权范文

公司法人财产权是指在法律上,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个体,拥有自己的财产性利益,包括资产、债权、商标、专利、著作权等财产权利,有权自主支配、处分和承担负债等。

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公司法人财产权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为公司的经营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内涵和特点公司作为个法人个体,拥有自己的财产性利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自主支配权。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的需要,自主支配公司财产,包括公司的资产、债权、商标、专利、著作权等财产性利益。

2. 承担负债。

公司的债权或债务,只能由公司本身承担,不能由个别股东、法人或高管承担。

这保障了公司各方面参与者的利益,也为公司的稳定经营提供了保障。

3. 独立subject性。

公司作为一个法人,拥有自己的独立subject性,不仅有财产权益,还有独立立案、民事诉讼权利和独立的上市、进入外汇市场和竞争等各种权利。

4. 受法律保护。

公司的财产权受中国《公司法》等法律的保护,一旦侵犯公司的财产权,公司可行使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打官司、报警等。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实现途径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实现,主要在于公司的资产和收益,下面介绍以下几点:1. 投资理财。

公司的资金可以在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的投资领域进行投资理财,以获得更多的收益。

2. 股权或债权投资。

公司可以参与股权或债权投资,获得投资企业分红或利息,增加公司的收益。

3. 在商业活动中获利。

公司可以通过自主生产经营、积极推广产品等方式,在商业活动中获得收益。

4. 法律维权。

当发生侵犯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情况时,公司可以通过起诉、申请仲裁等法律动作,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意义1. 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公司的重要法律基础,它为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2.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司是社会的重要经济组织形式,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保护,不仅保障了公司个体经济利益,同时也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要点归纳

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要点归纳

第⼀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公司的概念与种类 ⼦公司具有法⼈资格,依法独⽴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不具有法⼈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公司法⼈财产权与股东权利 (⼀)公司法⼈财产权 1、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公司可以向其它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

(⼆)股东权利 1、公司股东滥⽤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它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不得利⽤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政法规的⽆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式违反法律、⾏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决议作出之⽇起60⽇内,请求⼈民法院撤销。

第⼆节公司的登记管理 ⼀、登记事项 1、公司的法定代表⼈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然⼈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设⽴登记 1.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三、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的时间的总结: ①⼀般的变更登记是在作出决议之⽇起30⽇内。

②增加注册资本是⾃⾜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起30⽇内。

③减少注册资本或合并分⽴时,是⾃公告之⽇起45⽇后申请登记。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试论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试论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作者: 周红艳
作者机构: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鞍山;114002
出版物刊名: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页码: 30-32页
主题词: 公司法人;公司资本;授权资本制;公司法人清算
摘要: 公司法人制度是现代企业中所独有的法律制度,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公司法人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目前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规定不具体也不多见,远远达不到法律规制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和完善我国公司法人及其财产权制度及法律保护日益显得紧迫。

本文从公司资本制度及财产清算制度等方面论述了世界各国及我国分司法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在借鉴国外立法例,立足我国现实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加强和完善我国公司法人财产权保护的建议意见。

论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及其关系

论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及其关系

论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及其关系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公司法律实体的核心性质,也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简单的定义下,股权可以被理解为公司股票的所有权,而公司法人财产权可以被理解为公司整体的所有权。

本文将对这两种性质进行详细的讨论,并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

一、股权的性质股权是指公司股票的所有权,它有以下几个特征:1.权利性股权是具有一定的权利性质的公民基本财产权的代表。

持股人有权享有公司的经济利益,包括股息分红、配股、红利分配等。

此外,持股人还有权参与公司的决策,包括选举董事、审批财务报告、决定公司政策和战略等。

2.交易性股权可以被交易,它具有流转性质。

这就意味着股东不必担心自己的投资会被固定在特定资产上,而是可以随时将股权卖给其他人。

3.价值性股权是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权。

一家公司的市值是由其股权持有者的市场交易价格所决定的。

4.风险性持股人承担公司风险的风险性。

持股人的股权价值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好转和恶化而上升和下降。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公司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实体以及其所拥有的各项资产的所有权。

这些资产可以包括公司的资金、房地产、设备、专利权、商标权等。

公司法人财产权具有以下特征:1.整体性公司法人财产权包括公司所有的资产,具有整体性质。

一旦成立公司,整个公司的所有财产权都变成了公司法人财产权。

2.法人性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公司实体的一部分,具有法人性质。

公司是由公司法人财产权所代表的,公司行使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实际上是由公司法人财产权所代表的。

3.独立性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公司独立于其股东和管理层的一种财产权。

即使公司股东和管理层发生变化,公司实体和公司的财产权仍将保持不变。

4.风险性公司法人财产权具有公司经营风险的风险性。

公司财产权的价值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好转和恶化而上升和下降。

三、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关系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它们共同构成了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基础架构,从而保护了股东和公司财产权的利益。

法律实践: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法律实践: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在毕业后或者工作段时间后,选择成为一名“创客”来实现自己的梦想。

那么要成立一家公司的你,对于“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是否了解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具体而言公司法人独立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人格:公司是独立法人,是独立于公司的股东并与公司的股东平等的民事主体。

财产: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及其他主体的财产。

债务与责任承担:公司的债务,指的是以公司的名义承担的、应由公司负责清偿的所有债务。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对其自身的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只要公司存续、且其债务未获清偿,公司就应以其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公司的股东原则上只对公司负有责任,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组织机构:公司设有独立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决策机构——董事会、执行机构——经理层和监督机构——监事会,上述机构根据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职权,决定或执行公司的相关事务。

人员:公司有独立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

业务: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要求依法登记。

在这六个方面中,公司人格独立是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而财产、人员、业务和组织机构的独立是公司人格独立的基本要求和具体表现。

那么,当这些因素没有实现独立,致使公司人格混同,会有怎样的后果呢?我们将引入案例进行说明。

在A公司诉B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被告B公司拖欠原告A公司货款未付,并且与C公司、D公司出现财务、人员、业务以及组织机构的不独立(混同)。

公司人格混同1人员混同:三个公司的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工商手续经办人均相同;其他管理人员亦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B公司的人事任免存在由C公司决定的情形;2财务混同:三个公司使用共同账户,以公司经理的签字作为具体用款依据,对其中的资金及支配无法证明已作区分;三个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业绩、账务及返利均计算在川交工贸公司名下。

法人财产权 案例范文

法人财产权 案例范文

法人财产权案例范文某公司与一家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由供应商负责供应公司所需的原材料。

合同中明确规定,在供应商发生严重违约情况时,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赔偿损失。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出现了多次违约情况,导致公司生产停滞、订单延误,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

公司遵循合同约定,首先与供应商沟通解决问题。

但是供应商在沟通过程中态度恶劣,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进一步加剧了公司的困境。

面对供应商的无视和不合作态度,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公司聘请了一家专业律师事务所,起草了一封正式的终止合同通知函,并以挑战供应商违约行为为由,要求供应商赔偿经济损失。

通知函中详细列出了供应商的违约行为,如供货延误、产品质量不合格和拒绝履行合同等。

函件强调公司在与供应商协商解决问题时多次提出合理的要求,但供应商置若罔闻,丝毫不予配合。

通知函发出后,供应商仍然没有积极回应。

公司决定将此次事件诉诸法庭。

公司的律师团队准备了相关诉讼材料,详细描述供应商的违约行为,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文件。

公司主张,供应商的违约行为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生产和交付,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公司在诉讼中要求法院确认终止合同,并判决供应商赔偿公司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经过几个月的诉讼程序,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可了公司的诉讼请求,终止了与供应商的合同,判决供应商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并支付了一定的违约金。

判决结果为公司赢得了胜诉,并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反映了法人财产权的重要性,公司作为一种法人实体,享有法律规定的权益。

当供应商违约时,公司有权依法采取维权措施,并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通过此案例,对于维护法人财产权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经济法概论必背知识点之二公司法

经济法概论必背知识点之二公司法

1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P212、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P263、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P344、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P406、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与设立条件。

P26-28(1)新修订的《公司法》将原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出资变更为50个以下股东出资。

P26(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并需一次缴足.P26(3)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P27(4)设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分次出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

P2711公司的法律特征?P答:公司具有法人的一般特征。

(1)公司是股权(股份)制企业法人,即公司由多个股东出资设立,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股东人数应在两人以上。

(2)公司是负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3)依法定标准和程序设立、活动.1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P27答:A、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股东条件:(1)自然人股东。

(2)法人股东。

B、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资本条件:(1)《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2)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分次出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C、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出资形式条件:(1)出资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法人财产权概念是怎样

公司法人财产权概念是怎样

一、公司法人财产权概念是怎样由于其概念的外延性较大,因而造成了较大的学术争议。

本文仅列举几个代表性观点。

厉以宁(1994、2、2,《金融时报》)、吴宣恭(1995)等认为,法人财产权就是法人所有权,无论是用“企业法人所有权”,还是用“企业法人财产权”都是指“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

“这种法人财产权完全符合所有权的特征,是一种所有权”。

刘伟(2000)认为“企业法人产权的实质,是在委托――代理制下发生的由代理者(法人代表)掌握的对他人和社会资产的支配权”。

李凤圣等(1997)认为,公司法人权只有一个归属,即属于出资者和股东,不存在一个独立的法人所有权,认为“出资者作为股东,其所有权转化为股权,这只是其所有权的作用形式发生变化,而不是所有权本身弱化,更不是丧失。

公司的行为归根到底还要受所有权的约束”。

还有的学者认为,企业法人财产权属于经营权的范畴,只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和依法处分权,但不包括所有权以及由所有权决定的其他权利。

因为“这种经营权和法人制度的结合,便构成企业法人财产权。

按照法人制度,企业有权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法学界,柴振国(2001,P68)认为,企业法人财产权,是指企业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所享有的全部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包括: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企业法人依法享有的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企业依法享有的债权、知识产权等。

实际上从法律角度讲,“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一种有所有权之实,而假经营权之名的折衷性权利,是企业经营权与法人所有权的妥协产物”。

孔详俊(1997,P234)则认为法人财产权并非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而是一个模糊的法律概念。

在实践中对企业法人财产权首次做出解释的是: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第四章设专章对“企业法人财产权”作了一般性描述。

其中,第27条至第29条分别规定:“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

公司“法人财产权”概念辨析

公司“法人财产权”概念辨析

公司“法人财产权”概念辨析法人财产权是指企业法人作为独立主体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它是由国家授予的、具有法定性质的权利,包括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应享有的利益权利。

在企业法人的财产权中,包括了企业所有的生产资料、商品、存货、土地、房屋、机器设备、专利等财产,而企业应享有的利益权利则包括了税收优惠、优先购买权、知识产权保护等权益。

企业法人财产权具有不可分割性、不可侵犯性和法定性等特点。

不可分割性是指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企业经营活动所必需的重要特征之一,没有企业法人财产权,企业的经营活动就无法进行。

因此,企业法人财产权具有不可分割性。

不可侵犯性是指企业法人财产权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干扰或侵犯,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企业法人财产权。

法定性是指企业法人财产权是由法律规定的一种权利,是具有法定性质的权利。

因此,企业法人财产权具有法定性。

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作用主要有:一是构成企业独立的市场主体,使企业能够自由决定经营和发展方向。

二是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使企业能够按照自己的想法和规划进行经营活动。

三是促进企业的生产力和创造力的发展,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四是保障企业法人的经济权益和利益。

在实践中,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依法保护企业法人财产权,才能促进企业不断发展,推动经济持续增长。

为了保障企业法人财产权,国家制定并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为企业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

总结起来,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企业经营的基础和基石,是促进企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

在保障企业法人财产权方面,国家应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进一步推进经济持续发展。

公司“法人财产权”概念辨析

公司“法人财产权”概念辨析

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了法人财产权的概念,并指出“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1993年《公司法》几乎采用了同样的表述,该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

”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继续延用“法人财产权”概念,在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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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人财产权
十几年来关于法人财产权的含义或性质,理论和实际部门一直没有停止过争论。

有关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主要有以下观点:(1)所有权说。

该观点认为,法人财产权是具有所有权的物权,是物权当中的自物权。

企业法人财产权是基于企业法人的设立而产生。

(2)经营权说。

该观点认为,产权实质上是经营权。

法人财产为“准财产”。

法人只是利用投资者所提供的财产自主进行经营活动。

(3)综合权说。

该观点认为法人财产权并不为某个单一的权利,而是诸种民事权利的总称。

(4)代理权说。

该观点认为,法人财产权是公司为出资者利益而行使的代理权。

(5)折衷说。

该观点认为法律上规定的法人财产权,是一种行所有权之实而假经营权之名的折衷性权利。

以上观点虽各有其合理性,但都没有彻底界清投资者权利和法人权利,没有使法人财产权真正独立,存在对法人财产权认识上的模糊,甚至形成对法人财产的双重所有权。

造成对法人财产权模糊观念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三个:一是所有制的观念在左右着人们对国家投人到企业资产性质的认识。

二是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模糊性。

三是深受大陆法系传统物权和所有权“两个中心理论”的影响,没有认识到现代财产关系权利转化的现状。

所有权说-----此所为民法学界的有力说,学者认为,公司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是自物权而非他物权。

因为,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内容与所有权的基本内容相同,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公司法人财权基于公司法人的设立,出资人的出资而产生,除此之外,公司法人财产权在取得方式和消灭原因上与所有权也都相同。

因此,公司法人财产权具有所有权性质。

有学者反思、批判了前苏联吉克维尼托夫的经营权理论,正本清源地分析了当时我国流行的经营权说的内在不足和面临的困境。

主张只有赋予企业独立的所有权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政企不分、产权不明、行政干预、政府职能转变等难题,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也有学者联系到法人的本质考察法人财产权问题,主张否认公司能享有所有权的观点主要受历史上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否定说的影响,认为公司及公司的财产所有权都是法律上的拟制或观念上的虚构,而与市场经济的需要和法人制度的发展不合。

我国法人制度采法人实在说,因此公司法人当然可以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有所有权。

有学者从英美法历史上信托制度到大陆法传统上马尔克公社的“总有权”,结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全面论证公司独立财产制和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合理性,认为: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是企业财产制度进化的必然结果;公司财产所有权是公司以法人名义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所有权是对个人合伙共有财产制的扬弃。

经营权说----跟据国家体改委政策法规司对《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解释,“本条例所称的财产权,不是归属意义上的财产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支配权,主要指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但这种权利毕竟不是所有权,因为它只是所有权的其中几项权能,是一种不完全的物权。

”有学者认为,从公司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和我国已有的企业立法的思想脉络来看,将公司法人财产权认定为法人经营权更为务实一些,且公司法第4条第3款“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就更加难以认定公司法人对股东投资形成的公司财产有所有权了。

有学者根据《决定》、《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政策精神,对经营权说作了全面的论证。

但将法人财产权定义为传统的经营权,面临着一个难题。

因为《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原来的改革实践已经确立了经营权的他物权地位,经营权说无法说明法人财产权具有什么新意义。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又有学者借鉴英美法的“产权”概念提出新的经营权说。

该说认为,就“产权”的本义和我国的使用来看,“产
权”等同于“物权”,法人财产权就是法人的“产权”,是一种由投资经营企业的行为而派生的他物权。

把经营权这种由所有权派生、但又独立于所有权的财产权与法人制度相结合,就形成了法人财产权。

法人财产权取代经营权的意义在于在肯定经营权的同时,强调经营权的载体是独立的法人,投资者必须根据法律和章程对公司进行控制,不能任意干预。

经营权说一般认为法人财产权只是占有、使用及依法处分的权利,不享有收益权能。

与此说对应的关于股权观点是股东所有权说,即股东所有权——公司经营权模式。

综合权利说----该说认为财产权是人身权的对称,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等所有民事财产权利。

法人财产权并不是某个单一的权利,而是诸种民事权利的综合或统称。

其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对全体出资者出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和企业法人经营过程中资产增值部分所享有的财
产所有权;企业依法享有的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企业依合同和法律规定享有的债权;企业法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等。

法人所有权只是法人财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综合权利说实质是淡化、消解了法人财产权的专门概念,认为此概念并无必要,所谓法人财产权,无非就是指法人所享有的财产权,该财产权仅是权利主体不同,其性质、内容与一般民事财产权并无区别。

此外,综合权利说与所有权说一样都面临着如何解释股权性质与之协调的问题。

怀疑说-----随着法人财产权问题讨论的深入,诸多学说见解上分歧的产生,法人财产权概念的实际意义终于遭到了学者的怀疑。

有学者提出,在国有资本产权问题上,在由国有企业改造而来的公司中,国有资本产权清晰的关键不在于公司法中是否明确规定股权或公司法人权利的性质,而在于法律对国有股权主体的规定是否明确、法律对国有股权主体以及公司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规定是否明确。

也有学者甚至提出,“法人财产权”概念的提出,没有解决任何实际的问题,也没有任何理论意义,徒增理论上的纷扰而已。

事实上,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更注重公司权利的实质内容,如对经理的具体权力、董事的权利与义务、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等,强调的是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以期在这种制约中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对于抽象的权利的性质这种问题这并不十分感兴趣。

正如著名产权经济学家张五常教授在一次演讲中曾说过,有没有产权,或称之为什么名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你不经我同意随便进来,我就可以打死你。

这是最重要的。

还有一点要明确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非要把所有的企业都改造为规范的公司制这种企业形态,传统的企业形态以及为适应国家特殊需要的企业形态在某些领域、某些行业有其发挥优势的潜力,这样的企业要鼓励其发展。

这就是说,企业法人所有权并非企业产权构建的普遍模式或通行模式。

这里还有必要区别一个概念,我国所称的企业法人与有些国家和地区所称的企业法人有所不同。

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公司既可以是股东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也可以是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法人。

所以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也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称为企业法人。

而我国不承认无限责任的法人,故企业法人的外延较小。

我们讨论的企业法人财产权,也只适应于这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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