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人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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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人财产权

关于法人财产权的性质,我国法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且对于法人财产权的性质的界定,往往与股权的性质联系起来,两项权利的构造具有某种统一性,股权的概念在法学上本来就争议很多,所以关于法人财产权与股权的界说显得更为复杂。关于法人财产权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1.经营权说

跟据国家体改委政策法规司对《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解释,“本条例所称的财产权,不是归属意义上的财产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支配权,主要指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毕竟不是所有权,因为它只是所有权的其中几项权能,是一种不完全的物权。”有学者认为,从公司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和我国已有的企业立法的思想脉络来看,将公司法人财产权认定为法人经营权更为务实一些,且公司法第4条第3款“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就更加难以认定公司法人对股东投资形成的公司财产有所有权了。1有学者根据《决定》、《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政策精神,对经营权说作了全面的论证。2

但将法人财产权定义为传统的经营权,面临着一个难题。因为《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原来的改革实践已经确立了经营权的他物权地位,经营权说无法说明法人财产权具有什么新意义。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又有学者借鉴英美法的“产权”概念提出新的经营权说。该说认为,就“产权”的本义和我国的使用来看,“产权”等同于“物权”,法人财产权就是法人的“产权”,是一种由投资经营企业的行为而派生的他物权。把经营权这种由所有权派生、但又独立于所有权的财产权与法人制度相结合,就形成了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取代经营权的意义在于在肯定经营权的同时,强调经营权的载体是独立的法人,投资者必须根据法律和章程对公司进行控制,不能任意干预。3

经营权说一般认为法人财产权只是占有、使用及依法处分的权利,不享有收益权能。4与此说对应的关于股权观点是股东所有权说,即股东所有权——公司经营权模式。

2.所有权说

此所为民法学界的有力说,学者认为,公司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是

自物权而非他物权。因为,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内容与所有权的基本内容相同,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公司法人财权基于公司法人的设立,出资人的出资而产生,除此之外,公司法人财产权在取得方式和消灭原因上与所有权也都相同。因此,公司法人财产权具有所有权性质。5有学者反思、批判了前苏联吉克维尼托夫的经营权理论,正本清源地分析了当时我国流行的经营权说的内在不足和面临的困境。6主张只有赋予企业独立的所有权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政企不分、产权不明、行政干预、政府职能转变等难题,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7也有学者联系到法人的本质考察法人财产权问题,主张否认公司能享有所有权的观点主要受历史上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否定说的影响,认为公司及公司的财产所有权都是法律上的拟制或观念上的虚构,而与市场经济的需要和法人制度的发展不合。我国法人制度采法人实在说,因此公司法人当然可以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有所有权。8有学者从英美法历史上信托制度到大陆法传统上马尔克公社的“总有权”,结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全面论证公司独立财产制和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合理性,认为: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是企业财产制度进化的必然结果;公司财产所有权是公司以法人名义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所有权是对个人合伙共有财产制的扬弃。9

所有权说遇到的麻烦是如何界定与之相应的股权的性质,在这个问题上,学者意见分歧较大,尚无定论,其结论之多,令人眼花缭乱。计有:

“双重所有权说”;10

“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说”;11

“终极所有权与法人相对所有权说”;12

“价值所有权与实物(使用价值)所有权说”;13

“公司财产法人所有、股东按份共有说”;14

“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股东享有股权,股权是公司法人所有权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15

“股权债权说”;16

“股权为一种以股份为客体的无体财产权说”17

“股权新型的独立财产权说”;18

“股权社员权说”;19

等等诸如此类不下十余种观点。

3.综合权利说

该说认为财产权是人身权的对称,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等所有民事财产权利。法人财产权并不是某个单一的权利,而是诸种民事权利的综合或统称。20其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对全体出资者出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和企业法人经营过程中资产增值部分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企业依法享有的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企业依合同和法律规定享有的债权;企业法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等。法人所有权只是法人财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1

综合权利说实质是淡化、消解了法人财产权的专门概念,认为此概念并无必要,所谓法人财产权,无非就是指法人所享有的财产权,该财产权仅是权利主体不同,其性质、内容与一般民事财产权并无区别。此外,综合权利说与所有权说一样都面临着如何解释股权性质与之协调的问题。

4.怀疑说

随着法人财产权问题讨论的深入,诸多学说见解上分歧的产生,法人

财产权概念的实际意义终于遭到了学者的怀疑。有学者提出,在国有资本产权问题上,在由国有企业改造而来的公司中,国有资本产权清晰的关键不在于公司法中是否明确规定股权或公司法人权利的性质,而在于法律对国有股权主体的规定是否明确、法律对国有股权主体以及公司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规定是否明确。22也有学者甚至提出,“法人财产权”概念的提出,没有解决任何实际的问题,也没有任何理论意义,徒增理论上的纷扰而已。23

事实上,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更注重公司权利的实质内容,如对经理的具体权力、董事的权利与义务、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等,强调的是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以期在这种制约中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对于抽象的权利的性质这种问题这并不十分感兴趣。正如著名产权经济学家张五常教授在一次演讲中曾说过,有没有产权,或称之为什么名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你不经我同意随便进来,我就可以打死你。这是最重要的。

来源:(什么是法人财产权/s/370953.html)心怀法治.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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