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在亚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的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进口物资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进
口物资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0.11.17
•【文号】[90]署税字第1040号
•【施行日期】1990.11.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外汇管理,税收征管
正文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
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进口物资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1990年11月17日(90)署税字第104
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海关总署,财政部1984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设备、材料免征关税和工商税的通知》(<84>署税字698号文)中,明确了我国内单位利用若干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所进口的物品给予税收优惠。
近几年来,国内单位也有利用地区性的跨国金融组织。
如亚洲开发银行的贷款进口物资,要求明确其税收优惠,现经研究,决定对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进口物资在进口税收政策上,享受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同等优惠,具体免税范围、手续,仍按<84>署税字第698号文规定办理。
另外,对利用亚洲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赠款进口的技术资料和物资设备,也可按
(80)署税字第207号文规定享受免税优惠。
以上希予研究办理。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20号--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进行调整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20号--对加工贸
易限制类目录进行调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8.12.31
•【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20号
•【施行日期】2009.0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关
正文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8年第120号)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下称44号公告)限制出口类目录中的部分塑料原料、塑料制品、木制品、纺织品等共计1730个十位商品编码剔除。
二、调整后的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共计500个商品编码(见附件),其中限制出口106个,限制进口394个。
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仍按《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97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本公告附件所列商品,在实施过程中以2009年度海关商品编码为准。
附件: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
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
2004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2004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非金融部分)一、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概况2004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55.3亿美元,扣除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的反向投资,投资净额为55亿美元,较上年增长93%。
截至2004年,中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总额449亿美元, 扣除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的反向投资,累计对外直接投资净额(即存量)448亿美元。
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发布的2004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03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出)流量为6122亿美元,存量为81969亿美元,以此为基期进行测算,2004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分别相当于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流出)流量、存量的0.9%和0.55%。
*:图1,图2国家资料来源:2004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数据来源于商务部统计数据,其他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为2003年统计数据,来源于联合国贸发会议2004年世界投资报告。
*:图3,图4国家资料来源:2004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来源于商务部统计,其他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存量为2003年统计数据,来源于联合国贸发会议2004年世界投资报告。
二、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境内主体特点投资主体多元化,国有企业所占比重下降。
2004年,国有企业占整个境内投资主体的比重由上年的43%降至35%,而有限责任公司及私营企业对外投资比重分别上升了8%和2%。
中央管理的企业仅占投资主体的4.2%;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5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占境内投资主体总数的95.8%。
浙江省、广东省、山东省、福建省、江苏省、上海市的境内主体数量占整个境内投资总数的60%;浙江省的境内投资主体数量居首位,共682家,占境内主体总数的23%。
70%的私营企业投资主体来自浙江、福建两省。
从境内投资主体的行业分布看,制造业、批发零售业比例最大。
三、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的特点根据5163家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的统计资料汇总显示:到2004年底,中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净额448亿美元。
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2)
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前言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以下简称为“禁止类目录”)是由中国海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用于规范加工贸易业务中所禁止加工贸易的产品类别。
禁止类目录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加工贸易业务被用于非法目的。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禁止类目录的背景、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主要禁止类别等内容,并提供一些应对禁止类目录的建议。
希望本文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和个人有所帮助。
禁止类目录的背景禁止类目录的制定对于加工贸易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禁止加工贸易的产品类别,可以有效遏制非法活动,维护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禁止类目录的制定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该法律规定了加工贸易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为禁止类目录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这一法律,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进行监管,并规定了一些特定产品的禁止加工贸易。
2.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禁止类目录的制定是出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
一些特定产品可能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公共卫生等方面带来威胁,因此需要予以禁止。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类目录制定还需要考虑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其符合整体法律框架。
禁止类目录的适用范围禁止类目录适用于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和个人。
根据加工贸易的定义,只有具备经济条件并获得相关批准的企业或个人才可以从事加工贸易活动。
在申请加工贸易的许可证或备案登记之前,必须清楚了解禁止类目录的内容,确保所涉及的产品不存在禁止加工贸易。
禁止类目录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出口加工贸易:当从事出口加工贸易时,必须遵守禁止类目录的规定,确保所加工的产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进口加工贸易:进行进口加工贸易时,同样需要严格遵守禁止类目录的规定,确保进口的原料或半成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加工贸易的配套服务:从事加工贸易的配套服务,如加工设备的租赁、技术转让等,同样需要遵守禁止类目录的规定。
禁止类目录的主要禁止类别禁止类目录涵盖了多个产品类别,其中主要的禁止类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军事装备和军事技术产品:包括武器、军用装备、导弹等。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82号--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82号--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11.01•【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82号•【施行日期】2006.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注:本篇法规中所列商品目录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17号--公布<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发布日期:2007年4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26日)停止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82号)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要求,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拟定了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件)。
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自2006年 11月22日起执行。
二、2006年11月22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7年11月22日前执行完毕。
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
三、企业申请内销的,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2006年第52号公告)》规定,根据海关税款缴款书日期上一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征收缓税利息。
四、本公告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本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的企业除外。
五、《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105号)》关于禁止农药、煤炭加工贸易的相关规定终止执行,以本公告为准。
105号公告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以本公告规定为准。
我国现行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利弊分析及完善措施
我国现行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利弊分析及完善措施
朱颖 俐
【 摘
要】 20 0 2年 以来 我 国建立 了境 外 投资 管理 制度 体 系 现行 境 外 投资 管 理制 度 在促 进我 国境外 投资 ,
发展方 面有 积极 作用 ,但现 行 境外 投 资管 理制 度存 在 开办企 业 核 准 制度 的相 关 规 定与 项 目核准 及 外 汇资金 使 用核 准制 度 不一 致 的现 象 , 以及 政府 对 境外 投 资 的引导 和扶 持 政 策有 限影 响 了境 外 投 资 的 发展 等 问题 , 需要 完 善相 关措 施
[ ]《 外 直 接 投 资统 计 制 度 》 3条 1 对 第
37 ・
・
《 太平洋学报》2 0 0 9年 ,并结合 我 国对外直接投 资 的实 际情况 和特点 ,先后于 20 0 4年和 20 0 6年对此制度进行 了修改和完善 。该制度所 涉及 的对外直 接投资 的定 义 、 统计原则及计算 方法等都是 以经济合 作与发展组织 ( E D)关于外 国直接投 资的基 准定义》 第三版 ) 国际 OC { ( 及 货 币基 金组织 0Mr 国际收支手册 ( 五版 ) ) 第 为基础建立 的 【因此 , 照该 制度进行对 外直接 2 ] 按 投资的统计工作 , 本能够符合 国际惯例 , 基 确保 统计数据 的准确性 。 在使用《 对外 直接投资统计 制度》 进行数据统计 之前 , 国政府历 年公 布的对外投 资累计 我
理制度基本完 善 了上述 不足 ,在发展 我国境外投资方 面发挥着 积极 的作 用 ,但也存 在一些不
足, 需要进 一步加 以完善 。
一
、
现行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在发展我 国境外投资 中的积极作用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生皮加工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生皮加工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9.14•【文号】商产发[2006]390号•【施行日期】2006.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号--关于对生皮加工贸易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3月2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2日)废止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生皮加工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06]390号)根据国家产业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为维持皮革行业长期以来形成的产业分工和上下游企业配套关系,经研究,现将生皮加工贸易政策作适当调整并通知如下:一、继续禁止以进口生皮直接出口半成品革和成品革为目的的生皮加工贸易。
本通知所述生皮涉及进口商品编码见附件1。
二、允许开展以出口皮革制品及其他制品或深加工结转为目的的进口生皮加工贸易业务。
允许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的生皮加工制成半成品革或成品革后,转至下游企业,并由其进一步加工制成皮革制品后复出口。
允许加工贸易企业将加工生产的半成品革或成品革出口至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或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转至下游皮革制品企业,并由其进一步加工制成皮革制品后复出口。
三、企业在向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申请办理生皮加工贸易业务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制成品出口或深加工结转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二)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合格证明》(见附件2)。
对企业无法同时提供上述两项基础材料的,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海关不予备案。
四、对生皮加工贸易企业实行总量控制。
以2005年开展生皮加工贸易的企业为基础,不再批准新增企业开展生皮加工贸易业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设限纺织品与HS分类目录(试行)》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设限纺织品与HS分类目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0.03.17•【文号】[2000]外经贸管纺函字第53号•【施行日期】2000.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设限纺织品与HS分类目录(试行)》的通知(〔2000〕外经贸管纺函字第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部EDI中心,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有关外经贸企业:为便于企业对美国、欧盟、加拿大、土耳其和挪威等设限国家的纺织品出口,进一步加强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和对输往设限国家受限纺织品的海关监管,现公布《设限纺织品与HS分类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以单行本形式下发)。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以我国现行海关进出口税则为依据,通过在第9、10位增列税目,与美国、欧盟、加拿大、土耳其、挪威设限纺织品类别相对应。
二、《目录》中的设限纺织品根据我国与美国、欧盟、加拿大、土耳其和挪威现行双边纺织品协议涵盖的产品范围确定,并将根据协议的设限范围变化作相应调整。
《目录》中涉及的有关术语解释见附件一。
三、《目录》对部分设限纺织品类别包含的子类别在HS商品编码上未作进一步对应,因此《目录》中部分HS商品编码只对应到母类别。
设限纺织品母类别、子类别对应关系见附件二。
四、自2000年5月1日起,各地海关根据《目录》列明的HS商品编码项下纺织品的设限国别,凭企业出具的纺织品出口证书,对向设限国家出口的设限纺织品进行监管验放。
五、各地方外经贸委(厅、局)应立即通知本地区企业按《目录》中列明的HS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纺织品进出口。
各签证机关在签发纺织品出口证书时,应按《目录》对出口证书类别进行审核。
六、企业向海关申报对设限地区出口《目录》项下的设限纺织品时,须按《目录》的类别向海关出具相应的出口证书。
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
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对外投资国别
产业导向目录(三)》的通知
【法规类别】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
【发文字号】商合发[2007]29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1.31
【实施日期】2007.01.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三)》
的通知
(商合发[2007]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外事办公室、发展改革部门,各中央企业,各驻外使(领)馆:
《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二)》已分别于2004年7月和2005年10月发布,并在鼓励和引导我国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外投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策引导”和“完善对外投资服务体系”的批示精神,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订了
《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三)》,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商务部
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
二00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三)。
商务部关于印发《在拉美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在拉美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4.04.16•【文号】商合函[2004]12号•【施行日期】2004.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在拉美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的通知(商合函[200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新建建设兵团商务局,各中央管理的企业: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帮助企业在投资前期进行科学合理的国别地区选择和行业选择,我部在征求我驻外经商机构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在拉美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
拉丁美洲共有33个国家和13个地区,面积2054万平方公里,人口约5亿,预计2003年货物与服务贸易总额为8147亿美元。
拉美地区自然资源丰富,经济较为发达,对外开放程度较高,各国普遍实行外贸体制改革,在降低关税、放松外汇管制、汇率市场化、金融自由化、贸易集团化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了地区经济贸易的发展。
拉美国家与美国、加拿大、欧盟签署了一系列优惠贸易安排,各国之间也签署了一些区域性贸易自由化协议,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2003年,我国同拉美地区之间的贸易总额为268亿美元,创历史最高记录,但占该地区贸易总额的比例很小(2002年仅为2.3%)。
截至2003年底,经批准我在该地区直接投资项目384个,中方投资额8.22亿美元,其中,纺织服装类加工贸易项目8个,中方投资额1.89亿美元。
经过综合评估,《目录》推荐了在拉美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的重点国别名单:墨西哥、哥伦比亚、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牙买加、智利、阿根廷、厄瓜多尔、乌拉圭。
这八个国家基本具备政局稳定、文化包容、对华友好、市场比较规范的投资环境,都制定有吸引外资的政策法规。
商务部发布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
商务部发布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作者: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08年第01期商务部发布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为了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抑制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出口,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2007年12月2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2007年第110号公告,公布了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共计589个10位海关编码商品。
该目录主要涉及动物产品、植物产品、动植物油脂、食品、饮料、矿产品、化学产品、塑料及其制品、钢铁及制品、铝制品。
还有一些含濒危动植物成分的制品也列入禁止类,包括:皮革制品、动物毛及其织物、鞋靴类、首饰制品、眼镜、钟表、杂项制品。
此次禁止类商品目录调整重点在于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并在过渡期等方面做了妥善安排。
总体上看,对促使企业向更高技术含量、更大增值环节发展,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加工贸易持续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我国认定第二批20个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商务部与科学技术部17日联合在北京召开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授牌大会。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崂山区等20个地方和园区被授予“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称号。
据介绍,第二批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的建设和发展突出了振兴装备制造业、提升高新技术产业、重视节能环保、发展循环经济的产业特色,覆盖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精细化工、海洋化工、新材料、新能源等七个产业门类。
各基地有超过300家国家级科研机构,研发投入的平均水平接近5%。
2008年起我国进出口关税总水平将调整为9.8%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将进一步调整进出口关税,主要涉及最惠国税率、年度暂定税率、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等方面。
在最惠国税率方面,明年将继续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承诺,进一步降低鲜草莓、对苯二甲酸等45个商品的进口关税;继续对小麦、玉米、稻谷和大米、糖、羊毛、毛条、棉花等7种农产品和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等3种化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继续执行1%的配额税率;继续对关税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实行滑准税,并对滑准税公式作进一步完善;对冻鸡、啤酒等55种商品继续实行从量税或复合税。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公布《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公布《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7.07.23•【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施行日期】2007.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注:本篇法规中关于新增企业及业务变更的有关规定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7号--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政策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停止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自2007年8月23日起执行。
二、对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即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在合同备案时,须缴纳台账保证金;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
企业按照海关管理类别缴纳台账保证金。
A类和B类企业缴纳50%的保证金;C 类企业缴纳按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100%计征保证金。
A、B类企业应缴纳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如下:(一)限制进口类商品应缴纳台账保证金=全部限制类进口商品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50%(二)限制出口类商品应缴纳台账保证金=保税进口料件备案总金额×(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综合税率×50%(三)当进口料件为限制进口类商品,且加工制成品为限制出口类商品时,只按限制进口类商品计征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同第(一)项。
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同时属中西部地区的,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A类和 B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C类企业实行台账100%实转管理。
三、企业在申请加工贸易业务时,除对限制类商品在申请资料中予以标注外,还需申请限制类商品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相关情况。
商务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工作的意见-商产发[2007]428号
商务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工作的意见正文:---------------------------------------------------------------------------------------------------------------------------------------------------- 商务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工作的意见(商产发[2007]428号)实现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坚持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注重运用经济措施和法律手段,引导和推动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要求,商务部与国家开发银行通过国家政策扶持和政策性贷款的支持,共同引导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加快形成布局合理、比较优势明显、区域特点鲜明的加工贸易发展格局,努力促进加工贸易区域协调发展和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
一、总体目标至2010年培育形成50个优势明显、各具产业特色的中西部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使用政策性银行贷款总规模300亿元人民币,使中西部加工贸易年进出口额占全国加工贸易总额比例提高到5%。
二、指导原则1.坚持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
注重运用经济措施和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采取必要的政策引导,加强中西部地区投资环境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成熟产业在中西部发展。
2.坚持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贯彻国务院要求,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不能以牺牲环境换取发展。
坚决防止东部地区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防止盲目新建各类开发区,不得抢占滥占耕地。
3.坚持贯彻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要求。
着重提高产业层次和加工深度,增强国内配套能力,着力推动加工贸易向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环节升级,从资源密集型向资源节约型、从规模扩张型向经济效益型转变,防止中西部简单复制东部加工贸易产业及其发展模式,切实引导和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外商投资将重点关注高质量纺织领域
外商投资将重点关注高质量纺织领域作者:郝杰来源:《纺织服装周刊》2022年第42期发改委、商务部发布新版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鼓励目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出台《鼓励目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稳外资的重要举措。
本次修订在保持已有鼓励政策基本稳定的基础上,按照“总量增加、结构优化”原则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
《鼓励目录》包括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全国目录在增加条目数量、优化目录结构的基础上,聚焦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促进技术迭代升级;中西部目录在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各地方资源禀赋和产业条件的基础上,新增或扩展了有关条目,进一步优化外资区域布局。
《鼓励目录》主要变化有:一是持续鼓励外资投向制造业。
全国目录继续将制造业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方向,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水平,新增或扩展元器件、零部件、装备制造等有关条目。
二是持续引导外资投向生产性服务业。
全国目录将促进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作为修订重点,新增或扩展专业设计、技术服务与开发等条目。
三是持续优化利用外资区域布局。
结合各地劳动力、特色资源等比较优势扩大中西部目录鼓励范围。
《鼓励目录》针对纺织类投资提出了重点领域。
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纺织类”包括:采用非织造、机织、针织、编织、三维立体编织等工艺及多种工艺复合、长效整理等新技术,生产功能性产业用纺织品。
采用数字化智能化印染技术装备、染整清洁生产技术、功能性整理技术、新型染色加工技术、复合面料加工技术,生产高档纺织面料。
智能化筒子纱染色技术装备开发与应用。
符合环保要求的特种动物纤维、麻纤维、桑柞蚕丝、彩色棉花、彩色桑茧丝类天然纤维的加工技术与产品生产。
废旧纺织品分选、回收、利用。
治疗性医疗卫生用纺织品、人造皮肤、可吸收缝合线、疝气修复材料、新型透析膜材料、介入治疗用导管、高端功能型生物医用敷料等的生产和研发等等。
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发《关于支持境外带料加
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发《关于支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信贷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业务【发文字号】银发[1999]230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1999.06.30【实施日期】1999.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发《关于支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信贷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23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进出口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为支持扩大出口,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鼓励我国轻工、纺织、家用电器等机械电子以及服装加工等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到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制定了《关于支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信贷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有关银行和外经贸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的需要,在切实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国家确定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给予积极支持,促进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发展。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附件关于支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信贷指导意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经济结构的改善和对外经贸合作关系的扩大,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正逐步成为外贸出口的重要形式和扩大出口的新的增长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文件精神,现就信贷支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外经贸部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问
外经贸部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
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外经贸资[2002]42号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2002.04.23
【实施日期】200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外经贸部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执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资[200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第21号令联合发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近日,海关总署下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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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2号
2021年第12号
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为支持加工贸易发展,稳定加工贸易产业链供应链,自2021年6月15日起,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加工出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不再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10日
商务部、海Leabharlann 总署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制定机关
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
2021.06.10
施行日期
2021.06.10
文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2号
主题类别
进出口贸易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结束——
拉美地区纺织服装加工贸易投资国别指导目录
拉美地区纺织服装加工贸易投资国别指导目录
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
【期刊名称】《经济管理文摘》
【年(卷),期】2004(000)010
【摘要】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帮助企业在投资前期进行科学合理的国别地区选择和行业选择,商务部在征求我驻外经商机构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在拉美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
【总页数】3页(P33-35)
【作者】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1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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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 第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14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年(卷),期】2017(000)022
【摘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46号令公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并规定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
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7年3月20日(含当日)起,对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总页数】2页(P17-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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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9号 [J],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8号 [J],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10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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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
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119
【发文字号】署税发[2004]第441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4.12.27
【实施日期】2004.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的通知
(署税发[2004]第441号2004年12月27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24号令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外资目录》,详见附见),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现转发你们,并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资目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即2005年1月1日以后核准(以项目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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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在亚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的通知【文 件 号】商合函[2004]19号【颁布部门】商务部【颁布时间】20040519【实施时间】20040519【时 效 性】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商务局,各中央管理的企业: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引导企业在投资前期进行科学合理的国别地区选择和行业选择,促进我国境外加工贸易的发展,我部在征求我驻外经商机构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在亚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
亚洲地区共有49个国家和地区,人口32.4亿。
该地区市场容量较大,部分国家与欧美国家有优惠贸易安排。
2003年我与亚洲地区外贸总额达4687 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0%.其中我纺织品服装出口达456亿美元,进口达164亿美元。
截止到2003年,经批准我在该地区共有境外投资企业4023家,中方投资额18亿美元,其中纺织服装类加工贸易企业52个,中方投资额2.15亿美元。
根据我纺织服装产品进出口形势分析,以下表格(略)中所列20个类别的产品国内生产和出口竞争激烈,建议我国企业在亚洲地区开展包括表格中所涉及的纺织服装产品在内的加工贸易类投资。
《目录》推荐了在亚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的重点国别名单:巴基斯坦、尼泊尔、泰国、越南、柬埔寨、土耳其。
上述国家都制定了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和相关法规,政局稳定,文化包容,与我关系友好。
《目录》列举了各国投资环境的主要内容,并提供了查询详细内容的网址索引。
《目录》是指导性的,企业在做出决策前还须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可行性研究。
现将《目录》印发给你们,供各地方及企业参考。
特此通知。
附件:在亚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
商务部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附件:亚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一、巴基斯坦(一)投资环境简况1.外资政策:对外商投资实行鼓励政策(1)(注:(1)巴基斯坦对外商投资实行的鼓励政策详见巴基斯坦投资委员会(BOI)网站:.pk)。
除禁止领域外,设立工业项目无需政府审批;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进口免关税;高附加值、高科技产业项目所需机械设备进口享受关税优惠。
出口加工区项目设备、材料可免税进口。
2.纺织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纺织业是巴支柱产业,就业人数1500万人。
目前拥有纺织类企业9000多家。
巴劳动力资源丰富,半熟练和熟练工的工资水平约为每月80-150美元。
3. 双边合作:中巴两国签有《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和《中巴优惠贸易安排》(2)(注:(2)详见中国驻巴基斯坦使馆经商参处网站介绍,网址为:),并成立了中巴经济贸易联委会。
2003年,我对巴出口纺纱、织物、制成品及相关产品1.19亿美元,自巴进口该类产品4.6亿美元。
目前我在巴投资设立生产纺织设备和配件的合资企业1家,投资生产床用织物的企业2家。
4. 加入区域组织和优惠贸易安排情况:世界贸易组织(3)(注:(3)世界贸易组织,详见该组织网站:)、伊斯兰会议组织(4)(注:(4)伊斯兰会议组织于1970年5月正式成立,共有57个成员国,详见网站:/)、经济合作组织(5)(注:(5)经济合作组织是一个政府间的区域组织,1985年由伊朗、巴基斯坦、土耳其等率先发起成立,目前共有10个成员国,详见网站:/)、南亚区域合作联盟(6)(注:(6)南盟于1985年12月成立,包括有巴基斯坦、孟加拉、印度等7个国家,详见网站:/)。
与南盟国家签有《南亚自由贸易协定》,与美国签有《贸易和投资框架协议》。
(二)推荐投资行业1.纺织业:生产高支纱和增加混纺比例的项目、纺织品深加工项目。
2.服装制造业:利用当地丰富的布匹和服装原材料,进行成衣、机织和针织服装、丝绸服装、衬衣、休闲装、运动装等的生产和加工。
3.关联行业:纺织机械设备制造、纺织染化料、服装辅配料、刺绣、印染和后整理环节。
二、尼泊尔(一)投资环境简况:1.外资政策:外资政策包括《外国投资及一个窗口政策法案》、《外国投资及技术转让法》、《工业法》、《涉外雇佣法》等。
政府对外资和合资企业在审批、税收和利润汇出方面有优惠措施。
“一个窗口委员会”负责办理外商投资事宜,工业局是窗口服务的具体执行机构(7)(注:(7)详见中国驻尼泊尔使馆经商参处网站介绍,网址为:/)。
2.纺织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尼泊尔视纺织业为基础工业,全国纺织品生产能力约为每年1830万米。
市场上棉布、合成纤维和混纺纤维较畅销。
尼泊尔劳动力价格低廉,生产成本较低。
3.双边合作:中尼两国已签署投资保护协定,建立了双边经贸联委会机制。
我国西藏地区同尼泊尔自1962年开始进行边境贸易。
2002年,我向尼泊尔出口纺织服装类商品3202万美元。
4.加入区域组织和优惠贸易安排情况:南亚区域合作联盟。
根据印度和尼泊尔达成的双边协议,尼泊尔可免税出口商品到印度。
(二)推荐投资行业1.纺织业:兴建集纺纱、编织和成品制作于一体的综合性纺织品厂。
2.服装制造业:采用“两头在外”方式,进口原材料在尼泊尔加工羊绒制品并出口到欧、美、日、印等国。
三、泰国(一)投资环境简况1.外资政策:政府对纺织业支持力度大,对进口原料及有关化学原料制订了优惠税率。
投资促进委员会(BOI)(8)(注:(8)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是该国负责投资的主管部门,详见其官方网站:http://www.boi.go.th)负责税收、关税、用地等方面优惠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公布给予奖励投资的行业。
投资促进委员会将全国划分成三个投资区,享受不同的项目和税收优惠待遇。
在第三区的企业可免缴机械进口税,免缴所得税8年,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进口原料可免进口税5年。
2.纺织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纺织业已形成上、中、下游产业及集散业务网络。
纺织业队伍108万人,平均每小时工资约1.18美元。
3.双边合作:中泰签有《中泰两国政府关于促进保护投资的协定》,成立了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联合委员会。
2003年我对泰针织服装出口约5,900万美元。
我在泰已投资设立三家纺织服装企业,生产单色、彩色棉纱、家纺制品以及聚丙烯长纤维等。
4.加入区域组织和优惠贸易安排情况:世界贸易组织、东盟自由贸易区、亚太经合组织、东盟工业互补计划、印尼-马来西亚-泰国发展三角区、湄公河计划。
(二)推荐投资的行业1.纺织业:生产天然纤维纱或人造纤维纱、纺纱,生产布料、纺织品漂染、印刷及修饰。
2.服装制造业:成衣及成衣部件3.关联产业:家用纺织品、地毯四、越南(一)投资环境简况1.外资政策:越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纺织服装业,尤其鼓励投资各种纱丝类、工业专用布料、高级布料和辅料生产。
行业主管部门为工业部,外资主管部门为计划投资部,投资法规有《越南外国投资法》及《越南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9)(注:(9)《越南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详见中国驻越南使馆经商参处网站介绍,网址为:),在该行业投资,政府会在地租、税收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
2.纺织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现有纺织服装企业1500个,其中有近1000家成衣加工企业,外资企业200多家。
越纺织服装企业共使用劳动力约180万,工人平均工资约60美元/月。
3.双边合作:中越两国已签投资保护协定,已建立双边经贸合委会机制。
2002年我对越出口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3.63亿美元,出口服装及辅料1.2亿美元。
据越方统计,目前我已在越投资8家企业从事服装加工业,协议投资总额1543万美元,产品主要出口到欧美等国。
4.加入区域组织和优惠贸易安排情况:越南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签署了86项双边贸易协定,46项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与美国签有纺织品方面的协议(10)(注:(10)详见中国驻柬埔寨使馆经商参处网站介绍,网址为:)。
是东盟、亚欧会议、亚太经合组织、东盟自由贸易区及建设中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
目前正谈判并争取2005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二)推荐投资行业1.纺织业:兴建集纺纱、编织和成品制作于一体的综合性纺织厂。
2.服装制造业:设立出口型服装加工厂,成衣加工所需原辅料由国内进口,产品可向第三国出口。
3.关联行业:利用越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设立服装原辅料生产厂。
五、柬埔寨(一)投资环境简况1.外资政策:柬发展理事会为负责投资工作的部门(11)(注:(11)详见美国商务部纺织品服装办公室网站:)。
柬在投资领域实行国民待遇,但法律规定外国人不允许购买土地。
纺织、服装业被视为优先发展的行业,出口型纺织服装业可享受免进口税、出口税和较低所得税待遇;无外汇管制。
2.纺织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交通、水电、通讯条件较差,费用高;现有200余家纺织服装厂。
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工素质不高,纺织服装业法定月最低工资为45美元,实际平均工资约75美元。
柬工会势力较大。
3.双边合作:中柬两国已签署投资保护协定,并建立了双边经贸联委会。
自1994年以来,我在柬协议投资额达3.8亿美元(不含港澳台地区)。
2002年我对柬出口2.5亿美元,其中纺织服装原料约1.6亿美元。
目前我在柬已设有各类纺织服装企业18家。
4.加入区域组织与优惠贸易安排情况:世界贸易组织、东盟自由贸易区和湄公河委员会,获美国、欧盟、加拿大等28个发达国家给予的最惠国待遇,特别是在纺织、服装出口方面获特别优惠待遇。
(二)推荐投资行业服装制造业:成衣、牛仔服、衬衣等的生产,产品出口到欧、美等国。
六、土耳其(一)投资环境简况1.外资政策:外资法律体系较完整,外资享有国民待遇。
在鼓励地区投资、且投资额达到一定数量的外资可获得政府颁发的“优惠证书”,享受海关免税、酌免税收、补助信贷、优惠住房基金和能源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2.纺织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纺织、服装行业占土耳其国内生产总值的5.5%,占土出口总值的39%,土纺织工业主要依赖出口。
政府规定最低工资为90美元/月。
3.双边合作:中土两国已签投资保护协定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成立了中土经济贸易联合混委会,建立了贸易磋商机制。
因两国都是资本净输入国,相互投资规模较小。
4.加入区域组织和优惠贸易安排情况:欧洲关税同盟、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12)(注:(12)经济合作发展组织于1960年成立,共30个成员国,详见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网站:)成员国和欧盟候选国。
土产品可在欧盟内部自由流通。
(二)推荐投资行业投资高附加值的服装加工业(13)(注:(13)详见中国驻土耳其使馆经商参处网站及中国纺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