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湘潭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复函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解答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解答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X围和税额标准为何要定期调整?《中华人民XX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9月27日由国务院第17号令颁布的,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而开征的税种。
我市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是2000年经市政府批准施行的,至今已6年。
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土地价值迅速增长,我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及租金标准于2003年和2005年先后两次进行了调整,一些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与其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明显不相适应,造成了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平,制约了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经济杠杆作用的充分发挥,所以,对不同的地段等级确定不同的税额标准并要进行定期调整是必然的,这样,才能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使用和优化配置,营造公平的纳税环境,体现土地的有偿性,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X的物业税,近期,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提出要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此次调整是为物业税改革和明年即将进行的征收标准调整提前做好准备,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先行提高一个水平,以缓解今后调整带来的更大压力。
二、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X围和税额标准做了哪些调整?2006年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调整:(一)对地段等级做了调整。
扩大了一等地区的征收X围,并将现行的其他地段等级上浮一等,同时,取消了城市六等和应税宿舍等级。
(二)对税额标准做了调整。
城市三等地区的税额标准由4元/平方米提高到5元/平方米;县级市、县城的税额标准由1.5元/平方米提高到2.5元/平方米;建制镇、工矿区的税额标准由1元/平方米提高到2元/平方米。
(三)对税额标准适用办法做了调整。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0]10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0〕101号)湘潭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批准〈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潭政[2010]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拆迁人的住房安置工作。
附件: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附件: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秩序,切实保护被拆迁单位和个人(下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土地,其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征收其原有剩余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标 签】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文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发文日期】2007-12-31【实施时间】2008-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周强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测绘资料为依据;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地籍测绘资料的,暂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依据。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幅度: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前款所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和本办法附表所列的等级税额标准内,根据当地市政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所辖地区具体征收范围和具体地段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经省财政部门、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年12月21日(89)国税地字第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为了便于各地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我局根据各地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
请你们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税务师复习题--第八章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八章城镇土地使用税【经典母题】【经典母题1】下列各项中,一定免征或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
A.盐矿的矿井用地B.工业企业仓库用地C.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D.机场场外道路用地E.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F.公园内设立的影剧院用地【答案】AD【解析】选项B:工业企业仓库用地应当照章纳税。
选项C对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和选项E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是否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选项F:公园自用非营业场所用地属于免税用地,公园内设立的影剧院用地属于营业性用地要照章纳税。
【考点小结】此题主要注意发问的角度,一题多练。
①下列各项中,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BF。
②下列各项中,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CE。
【经典母题2】甲企业(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用地分布于A、B、C三个地域,A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甲企业,面积10000平方米,其中幼儿园占地1000平方米,厂区内绿化占地2000平方米;B的土地使用权属甲企业与乙企业共同拥有,面积5000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各半;C地域的面积为3000平方米,甲企业一直使用但土地使用权未确定。
假设A、B、C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年税额为每平方米5元,甲企业全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A.57500元B.62500元C.72500元D.85000元【答案】C【解析】甲企业全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0-1000)+5000/2+3000]×5=14500×5=72500(元)。
【考点小结】(征免范围结合)①企业办的幼儿园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②厂区外公共绿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厂区内绿化用地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③与其他单位共用土地按各自占地面积分别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④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由使用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典答疑】【问题】甲某为乙公司的法人代表,2011年11月22日,甲乙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市区A地块1万平方米的土地(土地用途:工业;房地产产权为甲某私有)及地上厂房出租给乙使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函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赣地税函[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函(赣地税函〔2011〕46号)上饶市人民政府:贵府《关于调整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函》(饶府函〔2011〕2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从2011年7月1日起对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作如下调整:一、上饶市中心城区(信州区)一类区:东面稼轩大道、东岳大桥、玉丰路、前进桥以西;南面信江河、丰溪河以北;西面行政区界;北面三清山大道以南。
二类区:北门街道、西市街道、东市街道、水南街道、茅家岭街道(志敏大道以北)范围内除一类区。
三类区:茅家岭街道(志敏大道以南)、饶北河以西、信江河以北除一、二类区。
四类区:灵溪镇(上饶市郊区)其他地区,其它建制镇。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二类区:凤凰片区(东至广信大道,南至吉阳路,西至槠溪北路,北至浙赣铁路)、月亮湾汽车城(东、南至沪瑞高速公路,西至高速公路上饶西出口,北至三清山西大道)。
四类区:三江片区(东至龟峰大道,西至三江大道,南至南灵路、四纬路,北至志敏大道)、旭日片区(东至武夷山大道,西至板桥村规划道路,南至滨江西路,北至三清山西大道北侧)。
三、上饶县一类区:主要指以旭日大道为主轴线(1)惟义路东至文卫路口、西至县林业局之间的地段;(2)七六路东至县农业局、西至阳光花园之间的地段;(3)凤凰大道东至后畈巷路口、西至县总工会之间的地段;(4)信美路东至旭日大道、西至县检察院之间的地段;(5)吉阳路东至外贸宾馆、西至阳光花城之间的地段。
长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规定
长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的规定以及《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湘财税〔2015〕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作出如下规定: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市、县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元/平方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长沙城区30 20 16 12 8望城区12 8 6 4长沙县12 10 8 6 3宁乡县10 8 6 5 3浏阳市10 8 6 5 3二、土地等级及具体范围(一)长沙城区以湘江为界,将城区划分为湘江以东和湘江以西两大部分,湘江以东包括: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湘江以西包括岳麓区。
地段等级具体范围为:一级湘江以东地区:西起湘江,东至车站北路、车站南路,南起南湖路、芙蓉中路三段、黄土岭路、砂子塘路、曙光中路、桂花路,北达湘雅路、东风路、营盘东路所闭合区域内。
三级湘江以东地区:西起湘江,东至万家丽路、东二环、浏阳河,南起南二环、劳动东路、北达浏阳河所闭合区域内除一级地段外;湘江以西地区:西起金星中路、咸嘉湖路、滨湖路、枫林一路、麓山路、麓山南路,东至湘江,南起阜埠河路,北至含光路所闭合区域内。
四级湘江以东地区:西起湘江、新开铺路,东至浏阳河、沙湾路、体院路、木莲路、万家丽路,南起南三环,北达浏阳河所闭合区域内除一级、三级地段外;湘江以西地区:橘子洲、傅家洲全境;西起西二环,东至湘江,南起南二环,北至岳麓大道、金星北路所闭合区域内除三级地段外。
五级湘江以东地区:西起湘江,东至中青路、东二环、捞刀河、东三环,南起环保大道、火星大道,北至北三环所闭合市区区域内除一级、三级、四级地段外;湘江以西地区:西起麓松路、枫林三路、麓云路、龙王港路、西二环,东至湘江,南起南二环(罗家嘴立交——猴子石大桥),北至长常高速公路、麓景路、杜鹃西路、北二环所闭合区域内除三级、四级地段外。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函【标 签】城镇土地使用税,上饶市,等级范围,江西省【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赣地税函﹝2014﹞115号【发文日期】2014-10-30【实施时间】2014-10-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上饶市人民政府: 贵府《关于要求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土地等级 (一)上饶市中心城区(信州区) 一级土地包括:东至火车站-京福高铁-信江河-丁洲大桥-二上线以西;南至上广公路-玉丰路-前进桥-志敏大道以北;西、北至行政区界。
二级土地包括:上广公路-玉丰路-前进桥-志敏大道以南至行政区界。
三级土地包括:市区规划区内一、二级土地以外其他地段;朝阳产业园,其他建制镇。
(二)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 一级土地包括: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的土地。
(三)上饶县 一级土地包括:东至槠溪河、信州区地界以西;南至信江河以北;西至武夷山大道、黄源村(含)、坂头村(含)以东;北至浙赣铁路以南。
二级土地包括:东至信州区地界以西;南至浙赣铁路以北;西至坂头村(含)以东;北至罗桥街道办境内杭长客运专线、石狮境内沪昆高速公路以南;城南新区。
三级土地包括:茶亭工业园,其他建制镇、工矿区。
(四)广丰县 一级土地包括:东至迎宾大道东段;南至芦洲大道;西至迎宾大道西段、月兔大道(不含工业园区企业);北至沪昆高速广丰连接线。
二级土地包括:县城规划区一级土地以外其他地段;工业园区(包括芦林片区、河北项目区、博山项目区、收费站项目区、霞峰项目区和壶峤、湖丰项目区)。
三级土地包括:其他建制镇。
(五)玉山县 一级土地包括:东至玉清大道以西;南至冰溪河以北;西至金山大道以东;北至新320国道以南。
税务-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解答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解答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为何要定期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9月27日由国务院第17号令颁布的,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而开征的税种。
我市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是2000年经市政府批准施行的,至今已6年。
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土地价值迅速增长,我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及租金标准于20XX年和20XX年先后两次进行了调整,一些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与其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明显不相适应,造成了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平,制约了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经济杠杆作用的充分发挥,所以,对不同的地段等级确定不同的税额标准并要进行定期调整是必然的,这样,才能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使用和优化配置,营造公平的纳税环境,体现土地的有偿性,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近期,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提出要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此次调整是为物业税改革和明年即将进行的征收标准调整提前做好准备,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先行提高一个水平,以缓解今后调整带来的更大压力。
二、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做了哪些调整?20XX年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调整:(一)对地段等级做了调整。
扩大了一等地区的征收范围,并将现行的其他地段等级上浮一等,同时,取消了城市六等和应税宿舍等级。
(二)对税额标准做了调整。
城市三等地区的税额标准由4元/平方米提高到5元/平方米;县级市、县城的税额标准由1.5元/平方米提高到2.5元/平方米;建制镇、工矿区的税额标准由1元/平方米提高到2元/平方米。
(三)对税额标准适用办法做了调整。
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一、填空题1、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交付或使用之次月起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4、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5、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最低税额的30%。
6、应税和免税土地不易划分清楚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应税单位的应纳税额。
7、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从改变土地用途的_次月起,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8、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9、新征用耕地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
10、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开始使用时,应从使用的_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3、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4、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15、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二、判断题1、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办法征收。
(√ )2、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所有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个人所有的土地。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计税依据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注意: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
二、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税收优惠主要有两大类优惠:一、国家预算收支单位的自用地免税二、国有重点扶植项目免税可以和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结合起来学习。
一、国家预算收支单位的自用地免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但如果是对外出租、经营用则还是要交土地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经营用地则不免。
(4)市政街闭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49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加大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功能,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健全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的行政服务体系,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湘潭市适当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10〕137号)规定,经2009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含风景名胜园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商业、住宅、办公用房、工业及商业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湘价函〔2010〕137号文件规定的征收方式和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方式和标准根据湘价函〔2010〕137号文件,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按房屋建筑面积征收。
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报建手续时核定征收金额,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具体征收。
征收实行按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征收,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按《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湘潭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潭政发〔2008〕5号)规定标准核定(今后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湘价函〔2010〕137号文件规定标准(见附件)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03•【字号】潭政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湘潭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强化土地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有关规定,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自然资办发〔2019〕77 号)精神,我市组织对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进行了更新评估,并已通过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的评审验收。
现按规定将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湘潭市市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潭政发〔2017〕5号)同时废止。
湘潭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3日湘潭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一览表一、基准地价内涵表1 湘潭市城区基准地价内涵表备注:“六通一平”是指红线外通路、通电、通气、供水、排水、通讯,红线内场地平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Ⅰ类是指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Ⅱ类是指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
表2 湘潭市乡镇基准地价内涵表备注:“五通一平”是指红线外通路、通电、供水、排水、通讯,红线内场地平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Ⅰ类是指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Ⅱ类是指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密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新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与原条例相比,在两个方面发生了重大的变改。
一是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税范围,二是将原来的定额税率提高了三倍。
除此之外,其他条款和征税精神基本没有发生变动。
扩大了的征税范围和提高了征税标准后的土地使用税势必为更多的经济利益主体所关注。
那么,回眸土地使用税自开征以来所制定的政策,览阅连年来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情况,也一定会有所价值。
一、土地使用税的渊源土地使用税的全称是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个税种。
其目的是通过对占有“土地”这一短缺资源,采用不同的税额标准对占用不同档次的土地所形成的级差收入进行调节。
它属于财产类税制体系范畴的税收。
对城市土地征税,是近代的产物。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从事生产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
我国人多地少,节约用地是一项重要的国策。
在我国对农村土地征税始于夏朝。
古代的各个时期,都把对土地课税,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
国民党统治时期,曾制定土地税法,在部分城市开征过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
建国后,就设立了房产税和地产税。
1951年8月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中合并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
始称城市房地产税。
1973年简化税制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房地产税并到工商税中,只保留了对城市房产管理部门、个人和外侨征收此税。
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时,设立了土地使用税。
1988年9月,为了利用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促使城镇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7号)。
并规定自当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土地使用税的政策规定及其沿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颁布之后的16年来,财政部、税务总局以及税务总局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先后制定、印发了近120份“国字头”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设区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设区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11.05
•【字号】冀财税〔2021〕36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设区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保定市、秦皇岛市、邢台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各市政府申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通知如下:
保定市:一级地段12元(平方米/年,下同),二级地段8元,三级地段7.5元,四级地段4.5元,五级地段3元,六级地段2元,七级地段1.5元。
秦皇岛市:一级地段18元,二级地段12元,三级地段8元,四级地段6元,五级地段4.5元,六级地段3元,七级地段1.5元。
邢台市:一级地段12元,二级地段8元,三级地段6元,四级地段5元,五级地段3元,六级地段1.2元。
调整后的地段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1年11月5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赣地税文[2008]37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赣地税文〔2008〕37号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赣州市人民政府:贵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函》(赣市府字〔2008〕147号)收悉。
鉴于你市已按《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赣地税文〔2007〕42号),调整过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因此,此次不宜对税额标准再作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同意你市从2008年7月1日起,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作如下调整:一、赣州市中心城区(含章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一类区:东至八一四大道(含赣南贸易广场,龙都商城)、东郊路、赣江路;南至章江北大道;西至环城路、红环路、红环南路、文明大道(以南)、杨公路;北至大公路范围。
二类区:除一类区外的河套内老城区。
三类区:水南镇。
四类区:除水南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
二、赣县一类区:东起红金大道,西止光彩大道、章贡路,南起城南大道,北止站前大道(不包括站前大道以南,双龙大道以东,赣新路以北,红金大道以西地段)。
二类区:1、红金工业区;2、城南大道以南;3、赣新路以北,双龙大道以东,站前大道以南,红金大道以西地段。
三类区:除一、二类区以外的县城其他地段。
四类区:建制镇、洋塘工业园区、工矿区。
三、南康市一类区:蓉江西路、蓉江东路(从南康影剧院路口开始至夜市街转盘的两侧营业用地),宝林路(文化大楼至泰康中大道路口两侧营业用地),东门南路(土管局西面路口至夜市街转盘两侧营业用地)。
湘潭市土地使用税缴纳规定的实施办法是什么?
湘潭市⼟地使⽤税缴纳规定的实施办法是什么?湘潭地区的⼟地使⽤税征收同其他地区⼀般,都是根据其⼟地等级不同⽽设定不同的征收税额。
故湘潭纳税⼈需要根据湘潭市⼟地使⽤税缴纳规定,找到⾃⼰所有权⼟地的所在区域,根据其⼟地级别来计算所需要缴纳的税赋,并在规定时间内到税务局纳税。
为切实加强对城镇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湖南省城镇⼟地使⽤税实施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务局关于批准城镇⼟地使⽤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湘财税〔2015〕21号)等规定,经省⼈民政府批准,我市决定调整全市城镇⼟地使⽤税征收范围和地段等级税额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全市城镇⼟地使⽤税适⽤等级税额标准(⼀)湘潭市城区。
包括⾬湖区、岳塘区和市城区的园区、⽰范区等,按照“⼤城市”标准设定地段等级税额标准,执⾏三⾄七级。
(⼆)湘乡市1、湘乡市城区及城区开发区,按照“县城、建制镇、⼯矿区”标准设定地段等级税额标准,执⾏⼆、三、四、六级。
2、湘乡市所的镇,按照“县城、建制镇、⼯矿区”标准设定地段等级税额标准,执⾏三、四、六、七级。
(三)韶⼭市1、韶⼭市城区及城区开发区,按照“县城、建制镇、⼯矿区”标准设定地段等级税额标准,执⾏⼆、三、四、六级。
2、韶⼭市管辖的镇,按照“县城、建制镇、⼯矿区”标准设定地段等级税额标准,执⾏四、六、七级。
(四)湘潭县。
包括县城、县城开发区及湘潭县所管辖的镇,按照“县城、建制镇、⼯矿区”标准设定地段等级税额标准,执⾏⼆⾄六级。
⼆、市城区和各县市的具体征收范围和地段适⽤的税额标准详见附件。
三、本次公布的全市城镇⼟地使⽤税征收范围和地段等级适⽤税额标准⾃2015年1⽉1⽇起执⾏。
附:具体税额标准及对应征收范围三级税额等级20元每平⽅⽶:征税范围:河西:和平路—⾬湖路—⼈民路—⽩马湖路(原⼤湖路)—韶⼭中路河东:建设南路—霞光路(原霞光西路)—岚霞路—河东⼤道(原岚园路)四级税额等级16元每平⽅⽶:征税范围:河西:湘黔铁路—湘江江岸—新马路—宝庆路—韶⼭西路—南岭路—⼴技路—⼴云路—建设北路(三级地以外)河东:板五路—芙蓉⼤道(原吉安路)—河东⼤道—⽕炬中路—⽕炬南路—晓塘中路—晓塘西路—岳塘路—东泗路—东湖西路—东湖东路(三级地以外)五级税额等级12元每平⽅⽶:征税范围:河西:1、湘黔铁路—建设北路—⼴云路—⼴技路—南岭路—韶⼭西路—潭邵路—新湘路(原湘⼤新路);2、宝庆路—新马路—湘江江岸—⼗万垅⼤堤(规划名称)—⾦桥路—湘衡路3、乐塘路—万楼⽀—路(规划中)—湘黔铁路—万楼⽀⼗路(规划中)—湘九路—江南⼤道—开源路(规划名称:宝马西路、宝马东路)河东:板塘九号路(规划中)—板塘⼗号路(规划中)—铁路线(西侧⽀线)—书院中路—电⼯北路—胜利路—三株路—泉⼼塘路—铁⽜路(规划中)—湘江江岸(三、四级地以外)六级税额等级8元每平⽅⽶:征税范围:河西:1、潭邵路—湘衡路—⾦桥路(规划中)—⽴⼭路(规划中);2、湘江江岸—湘黔铁路—新湘路(原湘⼤新路)—潭邵路—西⼆环路—伏林⼤道(规划中)—伏林路(规划中)—新湘路(原湘⼤新路)—学府路—保税路(原科⼤路)—吉利西路—长潭西线⾼速—⽩⽯东路(规划名称:奔驰路)(五级地以外)河东:湘潭市与株洲市东边界线—湘江江岸(河东⼤堤南、西、北⾯)—上瑞⾼速公路(三、四、五级地以外)七级税额等级6元每平⽅⽶:征税范围:城区范围内,三、四、五、六级以外区域。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土地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土地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2.28•【字号】曲政办发〔2008〕34 号•【施行日期】200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土地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政府令第143号)的规定以及《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曲靖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的批复》(云地税发〔2007〕250号)精神,现就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通知如下:一、曲靖市(麒麟区)城区:曲靖市(麒麟区)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地段:东以南宁南路至麒麟东路交会处以西,南以潇湘路、南城门以北,西以寥廓南路至麒麟西路交会处以东,北以麒麟东路至南宁南路交会处、麒麟西路至寥廓南路交会处以南(以上路段均包括路两边的纳税单位和个人),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10元;二级地段:以三江大道(原教场东、西路)以南,除一级地段以外,东至环城东路,南至曲陆高速公路收费站,西沿贵昆铁路线至廖廓山脚、王家山脚(以上路段均包括路两边的纳税单位和个人),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8元;三级地段:以三江大道(原教场东、西路)以北,东至曲胜高速公路,北至原小坡收费站,西沿贵昆铁路线至学府路之间(以上路段均包括路两边的纳税单位和个人),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7元;四级地段:上述地区以外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二、宣威市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地段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8元;二级地段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6元;三级地段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4元。
浅谈如何加强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浅谈如何加强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刘红
【期刊名称】《中国西部科技》
【年(卷),期】2009(8)18
【摘要】提高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增加土地使用成本是加强土地使用管理手段之一.确定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是加强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前提;明确土地使用税纳税主体,是实现征收管理措施指向目标的基础;确定计税依据,明确税基,把握税源,是加强土地使用税征税管理的基础环节;合理划分地段等级,是加强税源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有效组织收入则是加强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中心环节.
【总页数】2页(P63-64)
【作者】刘红
【作者单位】营口市客运集团有限公司,辽宁,营口,115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
【相关文献】
1.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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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湘潭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
标准的复函
【标 签】地段等级税额标准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函﹝2003﹞13号
【发文日期】2003-03-06
【实施时间】2003-04-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湘潭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市区土地使用税征收等级的请示》(潭政﹝2003﹞12号)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对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等级进行调整,分级定额仍按以下标准不变。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单位税额(元/M2)5.00 4.30 3.60 2.90 2.20 1.50
二、具体征收范围和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按照你市(潭政﹝2003﹞12号)文件执行。
三、调整方案从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