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部长陈吉宁2015年12月10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环境影响,客观评估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效果。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规范,指导跨行政区域、跨流域和重大敏感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相关评估机构等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总局令_第26号)
3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6号)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时间:2005—8—15实施时间:2006—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于2005年7月21日修订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3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五年八月十五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第三条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确定评价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附件一)。
第四条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乙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甲级评价机构数量实行总量限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限制数量,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按照其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发布日期】202x-08-15【生效日期】202x-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于202x年7月21日修订通过。
现予发布,自202x年1月1日起施行。
xx年3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五年八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第三条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确定评价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附件一)。
第四条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乙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甲级评价机构数量实行总量限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法规标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5-09-28【生效时间】2015-11-01【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吉宁2015年9月28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与审查第四章 环评机构的管理第五章 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范围类别划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编制。
第三条 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
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十一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二个类别(具体类别见附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2016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2016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吉宁2015年9月28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的申请与审查第四章环评机构的管理第五章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范围类别划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编制。
第三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
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十一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二个类别(具体类别见附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资质等级为甲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应当至少包含一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资质等级为乙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只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9.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吉宁2015年9月28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的申请与审查第四章环评机构的管理第五章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范围类别划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编制。
第三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
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十一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二个类别(具体类别见附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资质等级为甲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应当至少包含一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资质等级为乙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只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一、引言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工具,旨在评估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的潜在影响,提出相应对策和措施,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为了规范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国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以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绿色环保。
二、背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类建设项目不断增多,相应的环境问题也愈发突出。
为了避免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我国于1998年颁布了第一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初步的规范。
2003年,第二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发布进一步完善了评价体系和流程,提高了环境保护水平。
三、法律框架1. 目的与适用范围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适用范围涵盖了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工业、农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领域。
2. 管理体制环境保护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则负责具体的评价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3. 评价程序与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应在项目准备阶段进行,并按照统一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评价内容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预测、评估和决策建议,评价报告需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
四、评价内容与标准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评价工作的核心内容。
报告应包括项目的背景介绍、环境现状评价、环境影响预测、评估与对策、环境监测计划等内容。
评价标准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制定。
2.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估方法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估方法应基于科学、客观和可靠的原则。
常用的方法包括检查、调查、模拟和评估等,以全面了解项目对自然环境、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的影响。
3. 环境管理措施与效果评估评价报告应提出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并评估其对环境影响的有效性。
措施包括减排、节能、修复与补偿等,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负面影响,保护环境资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部长陈吉宁2015年12月10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环境影响,客观评估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效果。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规范,指导跨行政区域、跨流域和重大敏感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相关评估机构等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756-1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提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管理效能,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后到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事中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
事后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环境影响后评价提出的改进措施、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对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跨流域、跨区域等重大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实行省以下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试点的地区,按照试点方案调整后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保护部审批的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和铀矿冶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的主体。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和发生重大变动前,必须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确保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管理办法【模板】
XX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落实国家、省、市的“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行为,提高技术评估管理水平,确保技术评估质量,加快技术评估速度,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XX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市(区)分局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开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不适用于输变电、核与辐射类项目)技术评估工作。
技术评估的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和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
对进入已完成规划环评的专业园区、入园行业单一并在规划环评中经过专业论证、主要污染物通过园区集中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处理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技术评估。
对生态环境影响小、风险低的建设项目建立豁免名录,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免于技术评估。
对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重大产业布局和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建立环评评估与审批“绿色通道”机制,环评文件即—1—时受理、即时评估,做到同步公示、同步审查,公示后即出具批复、完成审批。
全市环评审批人员要加强学习培训,着力增强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确保工作实效。
二、技术评估流程(一)申请建设单位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1、评估提交函1份(附件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质版(环境影响报告书9份、含专章报告表7份、一般报告表3份)、电子版1份;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纸质版(环境影响报告书9份)、电子版1份;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接收审批部门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作出下列处理:1、对不属于XX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即时告知送审单位不接收。
2、对属于XX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权限但存在编制规范性检查不符合要求或其他明显问题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原则上应当场告知送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后再接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是一个日益受到重视的问题。
为了确保建设项目在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能保护环境,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进行环境保护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是其中一种重要的管理措施,本文将详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程序及具体实施细则。
一、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评估在建设项目完成后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以确保项目的环境可持续性和生态平衡。
这一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通过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的评估,促进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协调发展。
二、适用范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的项目,包括工业、城市建设、农业、能源等各个领域的项目。
无论项目的规模大小,只要其建设过程与环境之间存在潜在的影响关系,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
三、程序1. 环境影响评价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在启动建设项目前,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包括项目的具体情况、规划方案、环境影响预测等信息。
2. 环境评价报告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要求的环境评价机构,编制环境评价报告。
该报告应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分析、评价结果、环境管理措施等。
3. 环境评价公示:环境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公示期通常为30天,公示结果将作为最终评价报告的一部分。
4. 环境管理措施实施:根据评价报告的结果,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并确保其在建设过程中得到有效的执行。
5. 环境监测与监督: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应进行环境监测和监督,以确保环境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并及时调整和改进。
四、具体实施细则1. 评价机构的选择和资质要求:评价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并通过相关机构的认可。
2. 环境评价报告格式和内容:环境评价报告应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进行编制,包括项目概况、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措施等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颁布,标志着我们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越发重视,对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全面提升。
本文将围绕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析。
一、关于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背景现代社会高速发展,建设项目日益增加,建设规模也越来越大,如何提升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并主动保障自然环境的健康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切的问题。
同时通过为建设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的监督和管理,能够有效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寿命和健康。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EIA)报告书的审批程序在执行该办法之前,编制并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是建设工程项开展的前提。
该办法对环保部门进行安排审批的时间、内容等具体进行规定,以保障环境管理从流程上更加清晰有序。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落地的关键,为了保障这一环节的顺利进行,该办法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建设内容、设施性质、用途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并加强了其事后的检查和监管。
3.对建设项目环保标准的逐级引导及监管该办法在环境标准的逐级引导和监管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建设项目环境标准未能满足国家相关要求的比例进行大幅提升,同时加强了对建设项目环境标准的事后监督,以确保建设项目的环保标准得到有效履行。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工作从以往的延伸管理进入到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稍有不慎就会贻误贻误重大损失。
目前该办法的实施效果已经逐步显现出来,各项环保工作的确有了较为明显的改善,环保行业在承担着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更加关注环境和自然保护,中长期来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肯定会对这一领域有更加紧密的规范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序进行,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是指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和处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任务是,通过监督检查、责令整改、处罚等手段,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监督主体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负责。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主要涉及的部门包括环境保护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水利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监督机制包括日常监督、定期监督和重点监督,具体实施由监督主体决定。
第三章监督内容第七条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内容包括评价文件的编制、评价过程的公开透明、评价结果的认可和监督意见的整改。
第八条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监督内容包括设施的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施工过程的监督以及投入使用后的运行管理。
第九条对建设项目污染治理的监督内容包括治理方案的审核、治理效果的评估、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等。
第四章监督措施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措施包括监督检查、责令整改、处罚等。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应当及时、全面、公正,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形成整改意见,并要求整改。
第十二条责令整改应当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期限、整改措施等,并进行督促检查和复查。
第十三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撤销建设项目验收资格、停工整顿等措施。
第五章附件本办法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1.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影响评价:指在建设项目实施前,对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的过程。
环境影响评价后评价管理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后评价管理办法从年中国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至今,其相关制度在保护自然环境、防治污染、协调开发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就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带动了众多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的发展,例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及边贸开发区等,使多个建设项目在相同地区,相近时间陆续开展。
届时,如果对各建设项目进行逐个环境影响评价(EIA),就不能准确预测最终的环境变化,不能显示区域开发的总体环境影响,进而导致无法采取合理的环境保护对策,使环境质量目标的实现落空。
故而,应当将这类开发建设项目看作一个整体,综合考虑全部区域开发的建设行为,开展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即区域环境影响评价(REIA)。
从理论上说,REIA可归入战略性环境影响评价(SEIA或SEA)的范畴。
为了达到即定的目标和要求,依照评价的性质、行政区划、区域类型、环境要素等,可以把REIA划分成多种类型,与开发建设项目息息相关的常见类型有:推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在沿海省市开拓了一系列崭新经济开发区。
这些经济区通常都存有各自的经济规划,有的制订了区域环境规划,因此,必须积极开展适当的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二)现有城市发展的环境影响评价我国发展经济的特点之一就是:充分利用现有工业基地,以骨干企业为主体,利用它们的经济基础和技术优势展开新建、改建和技术改造,以扩大再生产,从而构成了许多以大型企业居多的老工业开发区(例如东北旧工业基地)。
这些开发区的建设广泛都须要制订适当的环境规划,搞好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一)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是环保部门进行区域发展综合决策的有效途径展开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就是在制订区域开发建设决策之前,对区域资源开发利用的合理性、自然环境、生态系统的现状和目标、区域环境承载力、区域弃置污染物排放量总量掌控度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展开论证和评估。
按区域可持续发展建议,调整区域的总体发展规划,为产业的合理布局和环境功能的科学规划提供更多有效率依据,为区域经济建设持续、身心健康、快速的发展提供更多确保,真正将环境保护作为区域开发综合决策的关键组成部分。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发[2015]163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5.12.10【实施日期】2015.1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2015年以来,我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重大决策部署,加快环境保护工作由注重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转变。
为明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完善监管手段,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切实管好建设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行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强化建设单位履行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增强地方政府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意识,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5年12月10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提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管理效能,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后到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监督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一、目的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流程,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
四、责任单位生产与物料控制部、规划发展部五、环境影响评价分类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六、流程1、规划发展部明确建设项目是否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办理营业执照。
1。
1、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规划发展部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以书面报告通知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1。
2、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规划发展部应在项目开工前书面报告通知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3、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钱书面通知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在接到规划发展部的书面通知后,填写《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并报环保局备案。
3、在征得环保局认可后,规划发展部持立项和规划文件,交生产与物料控制部,由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环评单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由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完成)。
4、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保局。
由环保局组织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专家组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登记)书(表)进行审查。
由环评单位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生产与物料控制部修改环境影响登记表。
5、审查通过后,生产与物料控制部持环境影响报告(登记)书(表)、专家审查意见和审批申请报环保局.6、环保局在接到建设项目申请后,出具批复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1. 背景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在项目前期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便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但是,由于建设项目的复杂性和长期性,环境影响评价在项目后期可能仍然存在影响,因此需要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以便评估并监测项目的环境影响情况,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2. 管理办法2.1 建立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制度为了保证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有效性,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该制度应当明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范围、流程、评估指标、监测方法、纠正措施等内容,以确保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持续性。
2.2 确定环境影响后评价主体环境影响后评价主体应当由具备相关环境保护、建设和监测经验的专业机构或个人组成。
该主体应当在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等方面保持高度的专业性和责任意识。
2.3 制定环境影响监测计划和评估指标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根据具体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被评估区域内选择并分析关键环境因素,制定相应的环境影响监测计划和评估指标。
该计划和指标应当合理、科学、可行,并考虑到环境保护目标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4 实施环境影响监测和评估环境影响后评价主体应当按照制定的计划和指标,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该监测和评估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并有助于发现和评估环境危害和风险。
2.5 提供监测和评估报告环境影响后评价主体应当向建设单位、监管机构和公众提供监测和评估报告,并说明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强度和范围。
该报告应当体现环境保护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并提出相应的纠正措施和建议。
2.6 实施纠正措施和改进措施根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和改进措施,以减少或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危害。
监管机构应当监督和检查建设单位的纠正措施和改进措施实施情况,并对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处罚。
3. 总结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目的在于对该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和改进措施,以减少或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危害。
环境影响评价流程管理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流程管理办法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制定和实施各类建设项目、规划以及政策、方案等前,针对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通过系统的调查、分析和评价,预测并提前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对策的一种管理手段。
为了有效推进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我国制定并实施了《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流程管理办法》,并不断完善和更新。
一、环境影响评价流程环境影响评价的流程可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项目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或申请单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递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申请,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规模、用地要求等。
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报告包括项目介绍、环境影响评价内容、评价方法、监测方案等。
3. 审查和批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对符合相关要求的报告进行批准,并发布批复文件。
4.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评议,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予以反馈。
5. 监管和验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监管和验收,确保建设项目按照评价报告中的环境保护对策进行实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环境影响评价流程管理办法的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流程管理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流程和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申请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的申请方需详细填写相关表格,提供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规模、用地要求等必要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
2. 评价报告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需真实、准确地反映项目的环境影响情况,评价方法科学可行,监测方案合理可行。
3. 审查和批准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接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后,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4. 公众参与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广泛宣传与教育,组织公众参与评议,听取公众的合理意见,并及时提供反馈。
5. 监管和验收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和验收,确保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减少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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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环境影响,客观评估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效果。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规范,指导跨行政区域、跨流域和重大敏感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相关评估机构等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过程回顾。
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情况,以及公众意见收集调查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工程评价。
包括项目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或者运行调度方式,环境污染或者生态影响的来源、影响方式、程度和范围等;(三)区域环境变化评价。
包括建设项目周围区域环境敏感目标变化、污染源或者其他影响源变化、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分析等;
(四)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评估。
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是否适用、有效,能否达到国家或者地
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等;
(五)环境影响预测验证。
包括主要环境要素的预测影响与实际影响差异,原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和结论有无重大漏项或者明显错误,持久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的表现等;
(六)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
(七)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
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要素变化特征,确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限。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单个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也可以对在同一行政区域、流域内存在叠加、累积环境影响的多个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后,应当依法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不落实补救方案、改进措施的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提出改进要求,并将其作为后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