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区有关投资优惠政策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09•【字号】武政〔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武政〔202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2年2月9日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为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称东湖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其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牢牢把握“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始终坚持“高”“新”特色,积极发挥“自创区、自贸区”先行先试作用,围绕将东湖高新区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科技园区、全国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和长江中游践行“两山理念”样板区的发展定位,加快推进以东湖科学城为核心的光谷科创大走廊建设,大力创建湖北东湖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武汉国家科技创新中心,为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战略支撑。
主要指标如下:——经济发展领跑全省全市。
2025年,东湖高新区经济总量突破5000亿元,发展首位度进一步提高。
培育1—2家千亿级“产业航母”企业、10家百亿级行业龙头企业、一批国际领先企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科技企业梯队,打造若干具有引领性新兴产业集群。
到2035年,全区综合实力大幅跃升,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初步建成“世界光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鄂政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2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2月31日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进一步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把握发展要求,构建全域发展新优势(一)突出高质量发展目标。
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方向,把握“高”和“新”的定位,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到2025年,全省国家高新区达到14家、省级高新区超过30家,高新区生产总值超过2.3万亿元,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超过8000亿元,高新技术企业超过1万家,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园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7%左右,每万名从业人员当年专利申请量超过300件,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引领带动能力显著增强。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二)强化自创区创新引领。
推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强化与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发展,大胆开展政策先行先试,实现自创区与自贸区改革举措的深度叠加、改革创新功能的有机融合,加快探索具有湖北特色的创新驱动发展路径,加快建设武汉东湖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支撑武汉创建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新管[2012]13号)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新管[2012]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资本特区”建设,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 年第 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汉光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专门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及其它社会资本向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并主要投资于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等创业早中期的创业企业。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为:(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二)争取其它财政性资金;(三)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第二章基金的运作和管理第四条引导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管委领导及发展改革局、科技和创新局、企业服务局、财政局、纪律监察综治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投资工作计划;(二)审议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公司提出的创投企业设立方案及引导基金参股建议方案,做出投资决策;(三)确定并调整引导基金投资的审批程序,确定时应保持决策程序的简化和高效;(四)对引导基金参股的创投企业退出方案进行决策;(五)对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进行决策。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召集,根据市场准则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负责部分专业事务,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局(金融办)。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武政[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2015]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政策措施》、《关于服务企业用好人力资源放大人才优势的政策措施》、《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29日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企业健康发展事关民生福祉和社会稳定,事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复兴大武汉宏伟目标的实现。
为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切实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企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营造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一)营造良好的行政服务环境。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试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探索打造“行政审批3.0版”,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颗印章管审批”,逐步在全市推广,全面提高行政服务效能。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注册资本登记,推进工商登记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现办证登记网络化和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拓展联办范围。
继续完善绿色通道制度,提高重点企业项目规划、征地、报批、备案、立项、环评、能评及土地供应保障效率。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营造公平的市场发展环境。
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推行企业信息公示和市场主体随机抽查监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市社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依法披露失信企业“黑名单”,加大失信企业惩戒力度,增强企业诚信意识。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出台政策加快激光产业发展
龙源期刊网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出台政策加快激光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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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硅谷》2013年第15期
激光产业是湖北省的特色优势产业,为实现全省激光产业“未来5年打造千亿产业,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向国内顶尖、国际一流迈进”的目标,近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激光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意见》从设立专项资金、加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大企业培育力度、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激光产业基地建设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操作性强的措施。
《意见》中规定:东湖高新区每年拿出5000万,设立激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区内激光产业的发展;经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研发机构以及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最高分别给予200万元和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高新区激光企业购买境外先进技术的,按照购买合同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境外技术入股在高新区成立合资公司的,按照技术估值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利用贷款在基地内进行新建或购买厂房、购买重大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按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贴息2年等。
(来源:湖北省科技厅)。
武汉政府和东湖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收优惠及政策扶持相互资料
武汉东湖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选编东湖高技术开发区国税分局全面负责东湖开发区国家税收征管工作,以“尊重纳税人,保护创业者”为宗旨,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指导思想,坚持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积极主动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以精简的机构、高效率的工作、文明的作风、廉洁的形象,为建设科技新城、建设“中国光谷”提供全面服务。
所得税优惠政策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凡进入东湖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两年以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按7.5%税率征收所得税,五年以后适用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所得税有关政策。
5、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在200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6、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收所得税。
7、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暂免征所得税。
8、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文规定,企业以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开发项目和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个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52号文规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10%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审批,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武汉东湖高新区优惠政策汇编(新)
武汉东湖高新区主要优惠政策摘要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财税字[1999]273号文)。
(四)设立投融资担保基金,光谷基金、创业基金和政府种子基金,鼓励对光电子信息产业的风险投资。
武汉东湖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基金以不低于三分之二的比例支持区内光电子信息产业。
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正文:----------------------------------------------------------------------------------------------------------------------------------------------------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1994年7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1994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市共建、共管、共用,以市为主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是非行政区域,地处东湖、关山一带,跨洪山区、武昌区、武昌县部分地区。
第三条开发区重点发展通信、生物工程、电子信息、激光、新材料和机电一体化等高新技术产业。
其主要任务是:(一)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科研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三)引进高新技术、资金和现代化管理方式,促进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外向型经济。
(四)促使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结合,推进生产、教学、科研一体化;(五)引进、培训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各类人才;(六)推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和运行机制,建立开发区新型经济行政管理体制。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企业、教学科研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投资或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咨询等活动。
第五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开发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武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为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
武汉中国光谷
2001年7,洪山区的4个村、江夏区的9个村交给东湖高新
区托管,净增10多平方公里。 2007年,江夏区豹澥镇划入东湖高新区。 2008年,洪山区九峰乡及其九峰村等十村一委整体移交 2015年光谷 区域边界
东湖开发区托管,主要用于建设光谷生物城。至此,东湖
华为武汉研究所和生产基地
光谷经济概况
从1988年到2006年,经过18年的努力,光谷企业总收入达到1000亿元。
2006年到2009年,3年时间,光谷完成第二个1000亿元。 2009年到2011年,不到1年的时间完成第三个1000亿元。 2012年,1年的时间,连续跨越4000亿元、5000亿元台阶,达到5006亿元; 近三年,高新区经济指标保持年均30%的增长速度。 2013年高新区企业总收入达到6517亿元,增长30.18%。 2014年前三季度,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预计累计完成企业总收入6028亿元,继续保持
29%以上的增幅。
2013年,在科技部公布的全国高新区评价中,东湖高新区综合实力居全国第三位,其 中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能力排名第二位,在中西部地区排名第一位。 预计到2020年,光谷企业总收入将达到3万亿元,着力打造政策特区、人才特区、资本
特区、创新创业特区,力争成为世界一流的高科技园区。
光谷优惠政策重多
高新区面积扩大至221平方公里。 2010年5月28日,东湖高新区第四次扩容。东湖新技术开 发区分别与洪山区、江夏区签订区域托管协议,光谷面积
扩大了近300平方公里,达到了518.06平方公里。
光谷总体定位
2010年《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总体规划》:东湖高新区定
位于国家自住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高端要素的聚焦区,将被 打造为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先行试验区,以及新型产 业的高端制造基地和辐射源,社会管理的改造创新区;武汉东 部公共服务中心,集产、学、研、居、服务功能为一体的创新 型科技新城。 2014年《武汉市大光谷板块综合规划及近期实施规划》:“大 光谷”将被打造为全国经济转型先行区、城市化示范区、创新 核心区。为突出独立成市、产城联动的规划理念,“大光谷” 将重点建设光谷新城中心、纸坊新城中心两“核”,并按照
武汉东湖高新区产业集群化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武汉东湖高新区产业集群化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作者:周倩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3期摘要将产业集群战略引入到高新区的发展中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本文首先介绍了产业集群的理论内涵及武汉东湖高新区的发展现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东湖高新区产业集群化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集群集聚经济中图分类号:F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259-01高新技术产业可以促进地区的跨越式发展,而高新技术产业的集群化更能有效地增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竞争优势。
目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有效载体。
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中国光谷)自创立之初,已有超过二十年的发展历程,取得了颇为引人注目的成就,产业集群已具雏形,为推动集聚经济发展,增强区域产业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东湖高新区在产业集群化发展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产业集群的理论内涵产业集群是相关产业的大量企业和其他组织机构(大学、科研机构和中介机构)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集聚,由于具有共性和互补性而联系在一起,形成上中下游结构完整、外围支持产业体系健全的有机体系。
在以地方产业网络、本地文化为基础,技术、生产、贸易全球化的背景下,产业集群的实质可以说是各个行为主体组成的生产网络、知识网络和社会网络融合而形成的独特的创新体系。
产业集群的主要特点:一是地理集中性。
企业在地理上的集中是产生外部规模经济的基础,是集群作为一种地域经济现象存在的基础二是弹性精专,也称灵活专业化。
集群内单个企业的生产总是集中于有限的产品和过程,形成专业化的特点。
区域作为一个集体,其生产是相当灵活和多样化的,集群内的企业在竞争中相互联系,互相协作和补充。
三是根植性特征。
即集群企业的经济行为深深根植于共同的语言、背景知识和交易规则,共同的社会文化环境产生的信任、理解和相互合作,既有效地防止各种机会主义行为,又促进知识的交流和扩散。
武汉东湖高新人才政策-3551项目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实施3551人才计划的暂行办法武新管〔2009〕18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武发〔2009〕3号)精神,加快推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称东湖高新区)创建“世界一流科技园区”建设,发挥东湖高新区作为全国首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示范作用,东湖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实施“3551人才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3551人才计划”是指未来3年内,东湖高新区以高新技术产业化为主题,以海外高层次人才为重点,以企业为载体,在光电子信息等5大重点产业领域,引进和培养50名左右掌握国际领先技术、引领产业发展的领军人才,1000名左右在新兴产业领域内从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创业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条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点产业领域主要包括:1、光电子信息产业;2、生物产业;3、清洁技术产业;4、现代装备制造业;5、研发及信息服务业。
第三条重点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包括:1、具有世界一流水平、引领东湖高新区产业发展、能带来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世界一流创新团队。
2、海内外跨国公司和知名科研机构中曾担任中高级职务的工程技术专家、经营管理专家及其创新创业团队。
3、国家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研发平台、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首席科学家、技术带头人,以及海内外相当资历和知名度的杰出人才。
4、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以及相当层次的国内知名专家、海外相当资历和知名度的人员。
5、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到东湖高新区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
6、博士、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境外相当资格条件的人员。
7、东湖高新区紧缺的高层次技术、管理人员,以及为高新技术产业配套服务的金融、法律、医疗、现代物流等领域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征求意见稿)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5.2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暂定名)(第九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与服务第三章创新主体与创新平台第四章创新创业与政策保障第一节人才引进与培育第二节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成果转化第三节创新创业与资金支持第四节股权激励和收益分成激励第五节信用服务第六节其他第五章规划与环境建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推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发挥高新区在聚集创新要素、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新发展、建设创新型城市和创新型国家中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国家“中部崛起”战略目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高新区内进行创新示范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高新区范围】高新区范围包括:东起,西至;南起,北至(以市委、市政府确定范围为界限)。
第四条【发展目标和地位】高新区建设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不断汇聚创新要素,探索创新机制,改善创新环境,充分发挥高新区科技研发、创业孵化、产业带动和机制创新等功能,将其建成科学发展的试验区、先进产业的集聚区、技术研发的引领区、改革开放的先行区,成为世界一流的综合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及成为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依靠创新驱动发展的典范。
第五条【建设途径】高新区建设坚持省市共建、共管,坚持政府推动主导,坚持统筹协调发展,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落实高新区发展规划,将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纳入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条【产业领域与产业集群】高新区应当着力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光电子信息、新生物、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逐步把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成区域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
东湖高新工业地产项目管理办法
东湖高新工业地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下称东湖高新区)工业地产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和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东湖高新区辖区内从事工业地产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办法。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地产项目,是指通过东湖高新区管委会(下称管委会)批文或管委会同意的,使用工业用地建设的(分割销售或者租赁)多层标准厂房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项目。
其中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下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工业地产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工业地产项目实施和管理运营主体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为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在土地规划、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营过程中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而采取的管理行为。
第五条属地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下称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工业地产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属地管理部门是指各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是指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包括发展改革部门、产业发展部门、建设部门、国土规划部门、城管部门、市场监督部门、公安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综合监管部门是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工业地产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包括工业地产项目实际控制人、房屋产权人、物业公司、孵化器和在孵企业,对各自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均负主体责任。
第七条工业地产项目实际控制人、房屋产权人、物业公司、孵化器和在孵企业承担以下共同责任:(一)各责任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或者指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全员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五)制定并及时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六)组织研究决定工业地产项目安全生产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七)根据各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工业地产项目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工作;(八)定期组织培训、演练和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工作。
武汉东湖高新人才政策-3551项目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实施3551人才计划的暂行办法武新管〔2009〕18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武发〔2009〕3号)精神,加快推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称东湖高新区)创建“世界一流科技园区”建设,发挥东湖高新区作为全国首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示范作用,东湖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实施“3551人才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3551人才计划”是指未来3年内,东湖高新区以高新技术产业化为主题,以海外高层次人才为重点,以企业为载体,在光电子信息等5大重点产业领域,引进和培养50名左右掌握国际领先技术、引领产业发展的领军人才,1000名左右在新兴产业领域内从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创业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条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点产业领域主要包括:1、光电子信息产业;2、生物产业;3、清洁技术产业;4、现代装备制造业;5、研发及信息服务业。
第三条重点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包括:1、具有世界一流水平、引领东湖高新区产业发展、能带来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世界一流创新团队。
2、海内外跨国公司和知名科研机构中曾担任中高级职务的工程技术专家、经营管理专家及其创新创业团队。
3、国家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研发平台、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首席科学家、技术带头人,以及海内外相当资历和知名度的杰出人才。
4、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以及相当层次的国内知名专家、海外相当资历和知名度的人员。
5、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到东湖高新区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
6、博士、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境外相当资格条件的人员。
7、东湖高新区紧缺的高层次技术、管理人员,以及为高新技术产业配套服务的金融、法律、医疗、现代物流等领域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武汉留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武汉留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武汉在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兴建留学生创业园,现已建成光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技术两个高标准综合园区,以及大学科技园、软件园、农业园等专业配套园区。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武汉留学生创业优惠政策相关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用。
武汉留学生创业优惠政策1、回国博士每人每月可获得2000元的政府补助。
2、为留学生创办企业提供风险投资、政府基金等多种筹集资金的渠道。
武汉留学生创业优惠政策的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产业:近几年,武汉市高新技术产业以年均40%左右的速度增长,重点发展电子信息产业、生物技术与新医药产业、光机电一体化产业、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
武汉被称为“中国光谷”,是国家光电子产业基地,这一领域的发展前景更为广阔。
电子商务领域:这在武汉虽是新兴领域,但由于竞争尚未白热化,反而具有较大的投资潜力。
目前武汉的电子商务以实体产业为主体,技术与实体产业、主管业务相结合,正快速发展。
武汉留学生创业优惠政策的环境1、武汉在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兴建留学生创业园,现已建成光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技术两个高标准综合园区,以及大学科技园、软件园、农业园等专业配套园区。
2、武汉是华中地区最大的金融、科教、信息、交通中心,工业基础雄厚,综合配套能力强,腹地广阔,发展空间较大。
而且,武汉的商务成本远低于北京、上海。
武汉的普通住宅价格仅为上海的1/3,劳动力成本则不到上海的1/3。
武汉留学生创业优惠政策的购车免税一、免税政策介绍留学回国人员购车享受的优惠政策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留学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可享受以下的税收优惠:1. 减、免进口零配件海关关税2. 免征车辆购置税(约为车辆市场指导价格的10%)何类人群为留学回国人员以学习和进修为目的(无论公派或自费);在国外(及港澳地区)正规大学(学院)、研究机构求学;攻读学位,进修业务或从事科学研究及进行学术交流。
二、留学生申请条件符合以下条件:1. 留学一学年以上;2. 完成学业或进修结束后两年内回国定居工作;3. 毕业或进修结束后首次入境未超过一年;4. 有免税指标(学习期间内连续在外180天可计为一个免税指标)**截算学习期间内的任意时间段符合停留条件(180天)即可,并且只要这段时间段内中途回国停留时间不超过一个月(按30天计)可连续计算。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01•【字号】武政规〔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1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1日武汉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新时代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工作质量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3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利用外资工作,促进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措施。
一、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各区、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
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间原则,审核登记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的注册申请、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等,确保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同等享受“绿色通道”待遇。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二、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
支持外资金融机构来汉发展,扩大业务范围、拓宽合作领域。
支持外资银行在汉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
支持外商在汉合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行政体制与职能问题研究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行政体制与职能问题研究王科;李华胤【摘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立以来成效显著,但管委会也面临法律缺失、示范效应不突出、行政体制运作不畅、政企不分等问题.这是立法缺乏顶层设计、行政职能越位错位、社会中介组织不发达等造成的.因此,应加强开发区法治建设、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示范效应、培育社会中介组织、处理好与同级政府职能分工等.管委会应将下属国有企业交付国资委,自身做好市场监管和企业服务.【期刊名称】《江苏商论》【年(卷),期】2013(000)002【总页数】4页(P67-70)【关键词】开发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作者】王科;李华胤【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4;中南民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127.91985年4月,国家科委向国务院与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提出了《关于支持发展新兴技术产业的请示》报告,提出了在北京中关村、上海市、武汉市东湖区、广州市石牌区等地试办高新区的设想。
国办发[2005]15号文件《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中充分肯定开发区成就:“经过20多年的艰苦创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发展成为我国土地集约程度较高、现代制造业集中、产业集聚效应突出的外向型工业区,充分发挥了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东湖高新区形成光电子信息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建成中国最大的光纤光缆制造基地,光电器件国内市场占有率为60%,国际市场占有率为6%;创建了我国第一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形成了“企业化运作、吸纳社会投资、引进全球一流服务机构”的企业孵化服务新机制;2001年被批准为国家光电子产业基地,2009年成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2012年园区企业总收入突破5000亿元,高新技术产业产值3783亿元,同比增长32.50%。
高新区可持续发展主要依靠政府与企业良性互动:第一、优惠政策,尤其税收,吸引国内外投资,扩大出口。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武政办〔2010〕1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144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鄂发〔2010〕4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决定》(武发〔2010〕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办法的通知》(武政〔2010〕40号)等文件精神,推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与转移,提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以及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试点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形成试点单位、上级单位或投资人、员工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二)建立收益与责任、风险相匹配的机制,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三)有利于试点单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四)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在不损害企业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基础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五)现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激励方式的条件和标准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条件从宽、标准从优的原则进行试点;(六)鼓励试点单位开拓思路,大胆创新,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适合本单位特点、操作性强、效果明显的激励方案。
第三条选择若干单位先期进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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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执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类别
优惠政策(摘要)
工商注册
投资者在东湖开发区内注册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其认缴注册资本(金)不能一次到位的,允许首期到位1万元,试运行两年;允许高新技术企业以住宅为企业注册地址,开展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生产和经营。
网络
使用费
对东湖开发区内以专线方式接入计算机互联网的用户,网络使用费给予20%的优惠;对东湖开发区内申请新装电话的用户,初装费给予30%的优惠;具体事宜由电信部门客户经理提供咨询和服务。
人才引进
凡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才,以及“武汉·中国光谷”急需的各类人才,被光电子信息企业正式录用的,人事、公安、计划等部门可根据用人单位的申请优先办理入户手续,其配偶、子女可同时随迁。
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国税发[2000]24号文)
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财税字[1999]273号文)。
知识产权
1、以知识产权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作价入股的,作价总金额和所占有股份比例由投资各方约定,企业凭合同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属于以职务发明作价入股的项目,从项目实施起,在知识产权有效期内,职务发明者可享有不低于30%的股权收益;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实施时,职务发明者可享有不低于30%的转让或许可实施净收益;由知识产权持有单位实施的项目,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连续在3至5年内获得不低于该项知识产权净收入5%的报酬;在知识产权转让和实施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报酬应不低于奖酬总额的50%。
2、以知识产权作资设立的科技型企业,职务发明者或主要实施者可以个人的名义持有公司的股份,其所占股份比例由企业与职务发明者或主要实施者共同约定。
风险投资
建立光电子信息产业风险投资机制,设立投融资担保基金,光谷基金、创业基金和政府种子基金,鼓励对光电子信息产业的风险投资。武汉东湖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基金以不低于三分之二的比例支持区内光电子信息产业。
企业
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出台后,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发生了重大调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促进科技成果转让》财税[1993]45号文)。
2、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预提
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指的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