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自媒体时代”新闻侵权的认定和规制问题研究
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侵权问题实践分析
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侵权问题实践分析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侵权问题实践分析随着新媒体的兴起,网络自媒体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表达个人意见的重要渠道之一。
然而,在网络自媒体的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著作权侵权问题,导致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本文从实践的角度,对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旨在加深对该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一、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侵权问题的表现形式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侵权问题的表现形式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转载他人作品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在网络自媒体上经常会看到一些文章或图片被多次转载,但是未经过原作者的授权或未注明出处,这样就会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导致权利人受到损失。
2、篡改他人作品或以其它方式修改他人作品有些人在网络自媒体上为了增加文章阅读量,而以修改、篡改等手段修改他人作品,从而使文章更具有吸引力。
这样的行为也构成了著作权侵权行为。
3、发布盗版作品有些人在网络自媒体上会发布盗版作品,如从盗版网站下载电影、音乐等作品后上传到自己的博客或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
这样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而且也会对行业内的正常竞争造成不良影响。
二、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原因探析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出现,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在社会发展的初期,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较弱,认为信息应该是共享的。
而且,网络自媒体的运营成本低,门槛低,以及各种便捷化的工具和手段,使权利人难以获得有效的保护,进而衍生了著作权侵权行为。
2、监管不力由于网络 self -media 平台较多,经营模式多样化,入门门槛较低,监管方面也相对比较困难,导致侵犯著作权的情况较为普遍。
此外,有些平台虽然有管理规定,但由于人员不足、设置不合理等原因,难以施行有效监管。
3、市场环境不佳在当今经济形势下,以及信息化时代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已经成为一个极具竞争的市场,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追求效益而忽略著作权的法律义务,或是误解自己的著作权范围,随意在网络上使用别人的作品,导致著作权被侵犯。
浅谈“自媒体时代”新闻侵权的认定和规制问题研究
浅谈“自媒体时代”新闻侵权的认定和规制问题研究一、自媒体时代新闻侵权的新形式(一)自媒体的概念和运行模式自媒体又称公民媒体,美国新闻学会媒体中心于2003年7月出版了由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两位联合提出的“We Media(自媒体)”研究报告,里面对“We Media”下的定义是:“We 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的途径。
”简言之,即公民用以发布自己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事件的载体,如博客、微博、论坛、BBS、网络社区等。
可见,自媒体是一个基于数字科技的发展产生的新的信息交流传播方式。
它有别于传统媒体,是一种“新媒体”。
在自媒体出现之前,公众获知新闻的方法主要是从传统媒体获得,一些规模较大,运营时间较长的拥有更多的受众的权威主流媒体能够掌控和主导新闻事件的发布和播报。
然而,新兴社交网络平台的出现对传统媒体掌控新闻传播主要渠道的格局提出了挑战。
个人可以通过这些社交网络平台在第一时间发布自身的、亲历的、或是第一时间获得的事件和信息,并籍由这些公开的社交网络平台即时为不特定的大众所知晓。
其传播的迅速程度甚至在某些时候能够超越专业的传统媒体,其发布和传播的信息甚至可以成为传统媒体的信息源。
公众不再仅仅依赖传统的媒体获知新闻和信息,而是可以通过社交网络平台强大的搜索互通功能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互换。
(二)新闻侵权的概念及其在自媒体时代下呈现的新特点所谓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采写者利用新闻媒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的常见形式主要有新闻侵害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著作权等等。
在我国,传统媒体发布新闻或信息,有比较规范的程序,首先,发布新闻和信息的主体必须是经过申请和审批被授予合法资格,才能成为有权发布新闻刊载信息的媒体,其次,媒体在发布新闻和信息时,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除不能违反国家法律以外,我国还有专门规制新闻传播的行政法规。
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与侵权规避
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与侵权规避随着新媒体的不断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获取新闻信息的一种重要途径。
然而,新闻版权保护和侵权问题也随之而来。
本文将探讨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与侵权规避。
一、新闻版权保护新闻版权保护是指针对新闻作品所享有的版权进行保护,以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复制、传播该作品。
1、制定版权保护法规政府应该加大对版权保护的力度,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明确新闻版权的归属和使用范围,规范新闻传播的秩序。
必要时,采取相应的行政、司法手段来保护新闻版权。
2、完善新闻版权管理机制新闻媒体应该建立版权管理部门,加强版权保护和维权,维护自身权益和市场秩序。
同时,要加强与相关版权组织的合作,推广新闻版权保护意识,促进整个产业链的发展。
3、加强技术手段防护新闻媒体应该利用先进的防护技术,加强新闻版权的保护。
比如通过数字水印等技术手段,防止未经授权的内容复制和传播。
同时,要加强网络监管,有效打击网络侵权行为。
二、侵权规避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新闻作品会侵犯其版权,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授权或者使用正版内容在发布新闻作品时,应该使用正版内容或者取得版权方的授权。
不能随意使用他人的内容或资源,以免引起版权纠纷。
2、注明出处和署名在引用他人的新闻作品时,需要注明出处和署名,避免侵犯别人的版权。
同时,在发表自己的原创作品时也需要注明版权信息。
3、注意使用范围和期限版权的使用范围和期限是需要明确的。
在使用新闻作品时,要仔细阅读版权声明,了解使用的范围和期限。
不能超出授权范围,以免侵犯版权。
4、自觉遵守版权法规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任何人都应该自觉遵守版权法规,加强版权保护和侵权规避意识。
只有通过合理的手段保护新闻版权,才能促进新闻事业的发展,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新闻媒体和网民应该共同努力,加强对新闻版权保护和侵权规避的意识和认识,营造健康、有序、积极向上的网络环境。
同时,政府应该加强监管和管理,为新闻版权保护提供有力支持,推动新闻产业更加良性持续发展。
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与侵权规避
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与侵权规避随着新媒体的兴起,新闻版权保护与侵权问题变得日益突出。
在互联网时代,新闻的传播方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纸质媒体,而是通过网络、移动设备等多种形式呈现,这给新闻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和难题。
新闻版权保护与规避侵权成为了媒体行业急需解决的问题。
1.法律保护在新媒体环境下,新闻版权保护首先需要依靠法律的保护。
国家对于新闻版权的保护,已经有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新闻作品的版权范围、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追究等内容,为新闻版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2.技术手段保护除了法律的保护,新闻版权的保护还需要依靠技术手段。
在新媒体环境下,新闻作品的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容易受到盗版、侵权等行为的侵害。
媒体机构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对新闻作品进行加密、水印等处理,以防止盗版和侵权行为的发生,提高新闻版权的保护力度。
3.行业自律除了法律和技术手段的保护,新闻版权的保护还需要依靠行业自律。
新闻媒体、新闻从业者需要加强自律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新闻版权,不得进行盗版、复制等侵权行为,共同维护新闻版权的正常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2.加强新闻版权意识在新媒体环境下,新闻从业者需要加强新闻版权意识,明确自己的版权范围和权利义务,争取更多的版权保护。
新闻从业者需要提高自身的版权保护能力,学习掌握相关的版权保护知识和技能,提高对新闻版权侵权行为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三、结语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与侵权规避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法律、技术、自律等多方面的配合和努力。
新闻媒体、新闻从业者需要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和能力,依法合规开展新闻报道和传播,共同维护新闻版权的正常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在新媒体的发展过程中,新闻版权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为新闻媒体的发展和进步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新闻报道作为传播社会信息的重要途径,具有公共性、权威性和引导性等特点,其所载内容对公众情感、社会舆论等具有深远影响。
由于新闻报道的权威性和公共性,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就会对被侵权人造成巨大的损失。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新闻报道侵权行为中,究竟该如何界定及追究责任,是一个需要认真探究的问题。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新闻侵权是指新闻传播活动中,由于报道内容、报道方式、报道对象等方面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行为。
具体包括:虚假报道、泄密行为、侵犯他人隐私、侵犯他人名誉权等行为。
新闻侵权行为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新闻媒体的错误报道和不当行为可能会误导公众,影响社会秩序;被侵权人的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给其造成不良的心理和经济影响。
新闻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不容忽视。
二、新闻侵权归责原则的探究在新闻侵权行为中,究竟该如何界定及追究责任,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就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而言,主要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探究:1.新闻媒体的责任新闻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主体,其在新闻报道中具有责任和义务,要求其报道内容真实、客观,避免虚假、误导性报道,尊重被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
对于新闻侵权行为,新闻媒体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新闻媒体的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探究:①审核报道内容:新闻媒体在报道之前,应当对报道的内容进行核实、审核,确保报道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避免发布虚假消息。
②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新闻报道应当尊重被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侵犯其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
③道歉与赔偿:对于因不当报道所造成的损害,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公开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记者的责任在新闻报道中,记者是信息的采集和传播者,其报道行为直接决定了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记者在报道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好报道的责任。
记者的责任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采访态度:记者在进行采访时,应当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避免主观臆断和偏颇报道。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新闻侵权,是指在新闻报道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伤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针对新闻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指在法律层面上对侵权者进行责任追究的原则。
针对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确定侵权主体、认定侵权行为、确认侵权责任及赔偿等环节。
本文将探究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深入分析。
一、确定侵权主体在新闻侵权行为中,侵权主体是指对他人合法权益进行侵害的主体。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侵权主体主要包括个人、媒体机构以及特定组织。
对于个人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个人在新闻报道中违反法律规定或伤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而媒体机构在新闻报道中出现侵权行为,则是指该媒体机构在报道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特定组织指的是在新闻报道中出现侵权行为的特定组织或机构。
对于侵权主体的确定,法律依据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具体案件的证据。
针对不同的侵权主体,法律会有不同的处罚标准和判定标准。
在确定侵权主体方面,法律通常会采取综合考量的方式,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危害后果等因素,最终确定侵权主体。
二、认定侵权行为一旦确定了侵权主体,接下来就需要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
在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中,侵权行为的认定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犯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行为,对这些侵权行为进行认定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新闻报道内容是否真实、是否超出了新闻报道的范围、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等。
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法律会有相应的认定标准和依据。
在认定侵权行为的过程中,需要充分搜集相关证据,包括新闻报道内容、被侵权者的申诉材料等,结合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三、确认侵权责任及赔偿确认侵权责任及赔偿是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中的重要环节。
一旦侵权行为被认定,就需要确认侵权责任,并对侵权行为进行相应的赔偿。
在确认侵权责任及赔偿方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侵权责任的确定和赔偿金的确定。
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
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新闻传播是当今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的存在不仅能够为民众提供信息、娱乐和知识,同时也可以对社会和政治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随着新闻传播渠道的多元化和信息传播的快速发展,新闻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就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进行探讨,并分析其现状和对策。
随着新闻传播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媒体形式的多样化,新闻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新闻侵权是指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的新闻作品,侵犯了著作权、署名权、修改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目前,新闻侵权的形式主要有抄袭、篡改、盗用等,而这些行为无疑会损害原作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新闻传播秩序,甚至可能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那么,面对新闻侵权问题,我们该如何处理呢?需要加强新闻传播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对新闻侵权行为明确界定,保护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其法律素养和版权意识,避免出现新闻侵权行为。
对于新闻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维护新闻传播秩序。
新闻从业者也应该具备更高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坚守新闻职业的底线,自觉抵制不良的新闻侵权行为,提高新闻作品的质量和正面影响力。
广大受众也应该提高对新闻侵权行为的警惕性,主动举报和揭露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正常的新闻传播秩序。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新闻传播形式愈加丰富,传播渠道也更为便捷。
在互联网时代,我们还需要强化网络新闻的管理和监管,制定更加严格的网络新闻传播法规,对传播不实信息、侵犯他人权益等行为进行规范管理。
加强网络新闻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规范,提高他们的素质和专业水准,推动网络新闻传播按照法律法规规范运行,避免出现新闻侵权问题。
新闻传播是社会的一面镜子,它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而新闻侵权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新闻传播秩序。
我们需要共同努力加强新闻传播法律法规建设和完善,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同时也需要广大受众加强对新闻侵权行为的警惕和反抗,共同维护正常的新闻传播秩序。
谈谈对新闻侵权责任的理解
谈谈对新闻侵权责任的理解
新闻侵权责任是指在新闻报道或传播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或不当利益的责任。
作为媒体的重要一环,新闻侵权责任在维护社会公正和个人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新闻侵权责任体现了言论自由的边界。
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侵犯他人的权益。
新闻报道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损害他人的名誉、隐私、商业利益等合法权益,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新闻侵权责任对于媒体的职业道德具有约束作用。
作为公共舆论的传播者,媒体应该秉持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进行报道。
如果媒体故意发布虚假信息、进行不实报道,对他人进行恶意中伤,将会破坏公众对媒体的信任,丧失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此外,新闻侵权责任还涉及到公众利益的维护。
新闻媒体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社会责任,其报道可以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新闻媒体应该对所报道的内容负有一定的责任,避免传播虚假、误导性的信息,以保障公众的利益和权益。
在处理新闻侵权责任时,需要平衡言论自由和个人权益的关系。
一方面,媒体应该保障言论自由,允许对公共利益进行监督和批评。
另一
方面,媒体也应该尊重他人的权益,进行准确、客观的报道,避免过度侵犯他人的隐私和名誉。
总之,新闻侵权责任是媒体在报道和传播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和道德责任。
它不仅保护了个人的权益,也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公众利益。
媒体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该加强自律,坚守职业道德,以更加负责任的态度为社会提供真实、客观、公正的新闻信息。
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与侵权规避
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与侵权规避随着新媒体的发展,新闻版权保护与侵权问题日益突出。
在互联网时代,新闻传播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纸媒和电视媒体,而是呈现出了多元化、全方位的态势。
在这种新媒体环境下,新闻版权保护的难度也愈发增加,新闻侵权的现象也变得更加普遍。
新闻版权保护与侵权规避成为了新媒体领域中一项重要的课题。
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新闻版权。
新闻版权指的是新闻内容所拥有的独立的知识产权。
一篇新闻文章的文字、图片、视频等,都属于新闻版权的范畴。
在新媒体环境下,很多人可能并不清楚,在网络上发布、传播新闻内容,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使用他人的新闻内容,这其中也包括了在社交媒体上进行转发和评论。
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面临的挑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信息复制和传播的便捷性。
在新媒体环境下,信息的复制和传播变得异常便捷。
一篇新闻文章、一张新闻图片,可以在几秒钟内被复制并传播到全球各地。
这种便捷性极大地增加了新闻版权保护的难度。
没有有效的措施和技术手段,很难对新闻内容进行有效的保护。
新闻内容的混淆与篡改。
在新媒体时代,很多不法分子可能通过篡改新闻内容的方式来进行侵权行为。
他们可能以修改新闻内容的形式,故意混淆新闻来源,或者进行新闻内容的篡改,从而达到其自身目的。
这些行为对于新闻版权保护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互联网的边界模糊性。
在互联网上,新闻内容的传播不受地域和国界的限制。
一篇新闻文章或一张新闻图片,可以在几秒钟内传播到全球各地。
这种边界模糊性增加了对于新闻版权的控制难度,也增加了新闻侵权的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与侵权规避的研究和探讨,以便寻找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新闻版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宣传。
针对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我们需要加强对新闻版权的法律保护。
这需要制定针对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对这些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宣传。
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与侵权规避
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与侵权规避随着互联网和新媒体的迅速发展,人们获取新闻资讯的途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传统的报纸、电视和广播逐渐被互联网、社交媒体和移动应用所取代,新闻内容的传播方式也发生了巨大改变。
在这个全新的新媒体环境下,新闻版权保护和侵权规避成为了新闻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
1. 新闻版权侵权形势严峻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新闻内容的传播速度越来越快,信息传递的范围也越来越广。
与此新闻版权的侵权问题也愈发严峻。
在互联网上,很多新闻媒体经常会出现文章内容被抄袭、盗用、篡改的情况,严重损害了新闻媒体的合法权益。
2. 新闻版权保护需加强法律保障针对新媒体环境下新闻版权保护的问题,有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的保护和监管力度。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新闻版权的保护范围和责任界定,加大对侵权者的处罚力度,有效遏制新闻版权的侵权行为。
3. 实施技术手段保护新闻版权除了依靠法律手段保护新闻版权之外,新闻媒体还可以借助技术手段来保护版权。
对新闻内容进行数字水印技术的保护,建立起完善的信息检索系统,及时发现并处理侵权行为,从技术层面加强对新闻版权的保护。
1. 尊重原创、拒绝侵权在新媒体环境下,媒体从业者应该时刻牢记新闻版权的保护意识,尊重原创,拒绝侵权。
不论是自媒体还是传统媒体,都应该加强版权意识的培养,坚决抵制抄袭、盗用、篡改等侵权行为,保护好每一篇新闻稿件的版权。
2. 建立合理的新闻转载机制新媒体时代,新闻的转载和分享无疑有助于新闻内容的传播和推广,但是也需要在保护版权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转载。
新闻媒体可以建立合理的新闻转载机制,明确转载的版权授权方式,减少侵权的发生,推动新闻版权的规范发展。
3. 建立多方合作共赢机制在新媒体环境下,新闻媒体之间可以通过建立合作共赢的机制,共同推动新闻版权的保护和规避侵权。
通过合作,加强对新闻版权的保护,规范新闻转载行为,共同维护媒体行业的良性发展,形成以合作共赢为基础的新闻版权保护体系。
新闻侵权问题研究
新闻侵权问题研究摘要:社会发展的急剧变化以及新兴媒体的蓬勃涌现,致使新闻侵权现象愈来愈多,对新闻侵权的研究也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
媒体报道中新闻侵权问题的规制首先需要界定新闻侵权的责任类型与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探讨相应的抗辩事由。
新闻侵权主要包括:名誉侵权、肖像侵权和隐私侵权,不同的侵权类型需要承担不同的侵权责任,也具有不同的抗辩事由,需要具体分析分别对待。
关键词:新闻侵权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新闻是指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途径所传播的信息的一种称谓。
在现代社会,新闻是人们获取信息、掌握并行使权利的重要工具。
由于新闻理论和宪法、法律规定在隐私权界定上模糊、冲突,导致我国目前新闻实践经常出现一个严重的问题。
一、新闻侵权的概述(一)新闻侵权概念的由来新闻侵权的概念是在《民法通则》实施之后开始出现的。
《民法通则》第一次规定了人格权及其法律保护,第一次规定了可以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救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该法实施后,很快形成了一个“告记者热”的新闻侵权“第一次浪潮”。
[当时,新闻界将这种纠纷案件叫做“新闻纠纷”或者“新闻官司”,尔后明确提出了“新闻侵权”的概念。
1991 年5 月6 日至8 日,由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和南通日报社联合发起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新闻法制学术研讨会,6个省市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等50 余位专家学者,集中讨论了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
在会议提交的23 篇论文中,有5 篇文章直接使用了“新闻侵权”概念作为文章的标题。
其他 4 篇文章使用了“新闻纠纷”的概念,4篇文章使用了“新闻官司”的概念,还有1 篇文章使用了“新闻诉讼”的概念。
这类文章有18 篇,占论文总数的78. 3%。
即使那些没有使用这些概念的文章,大多数也是研究新闻侵权问题。
法官认可这种说法,因而形成了一类侵权责任类型,习惯上一直使用新闻侵权或者媒体侵权的概念。
“自媒体时代”新闻侵权的认定和规制问题研究
“自媒体时代”新闻侵权的认定和规制问题研究作者:伏香凝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7期摘要自媒体时代对传统媒体控制新闻和信息传播的格局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新闻侵权在新闻传播过程当中一直存在,而进入自媒体时代则又体现出了新的特点。
本文对自媒体时代新闻侵权的新形式和新特点作了分析,探讨了自媒体时代新闻侵权主体的认定问题,进而对如何规制自媒体时代新闻侵权提出了看法。
关键词自媒体新闻侵权自净规则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作者简介:伏香凝,云南大学滇池学院法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277-02一、自媒体时代新闻侵权的新形式(一)自媒体的概念和运行模式自媒体又称公民媒体,美国新闻学会媒体中心于2003年7月出版了由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两位联合提出的“We Media(自媒体)”研究报告,里面对“We Media”下的定义是:“We 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的途径。
”简言之,即公民用以发布自己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事件的载体,如博客、微博、论坛、BBS、网络社区等。
可见,自媒体是一个基于数字科技的发展产生的新的信息交流传播方式。
它有别于传统媒体,是一种“新媒体”。
在自媒体出现之前,公众获知新闻的方法主要是从传统媒体获得,一些规模较大,运营时间较长的拥有更多的受众的权威主流媒体能够掌控和主导新闻事件的发布和播报。
然而,新兴社交网络平台的出现对传统媒体掌控新闻传播主要渠道的格局提出了挑战。
个人可以通过这些社交网络平台在第一时间发布自身的、亲历的、或是第一时间获得的事件和信息,并籍由这些公开的社交网络平台即时为不特定的大众所知晓。
其传播的迅速程度甚至在某些时候能够超越专业的传统媒体,其发布和传播的信息甚至可以成为传统媒体的信息源。
公众不再仅仅依赖传统的媒体获知新闻和信息,而是可以通过社交网络平台强大的搜索互通功能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互换。
自媒体侵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自媒体侵权的法律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自媒体的兴起,自媒体侵权问题日益突出。
尤其是在网络时代,不少自媒体人在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往往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引发不同程度的法律纠纷。
本文将探讨自媒体侵权的法律问题,并通过最少三个案例,阐述自媒体侵权的具体表现。
一、自媒体侵权形式自媒体侵权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1、抄袭他人文章或摘录他人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未经授权发布在自己的自媒体平台上;2、借助他人的声誉或名气在文章或广告中做文章,导致被侵权人的声誉受损;3、盗用他人的账号或用户名,发布虚假信息或非法广告;4、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肖像、名字等形象代言商品,谋取自己的商业利益;5、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侵犯合法权益。
二、自媒体侵权案例1、“星阅读”侵犯“岛国故事”作品权案2015年,作品《岛国故事》作者李某发现自己的作品被某公司在其自媒体平台“星阅读”上发布并销售,两家公司因此陷入了法律纠纷。
法院最终认定,“星阅读”未获得作品版权授权,构成侵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李某损失。
2、李开复起诉“经济观察报”侵犯名誉权案2018年,李开复在微博上发出消息,称《经济观察报》采访他时言论失实、出现伪造材料的情况,此举导致李开复声誉受损。
李开复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言论是属于典型的自由言论,但《经济观察报》采访中出现的虚假情况涉及名誉权,构成侵权。
法院最终判定,《经济观察报》未经核实的报道信息,与李开复的言论不符,影响李开复的名誉权,侵权责任应当由其承担。
3、淘宝二手交易平台侵权案在淘宝二手交易平台上,经常有商家发布虚假商品信息,欺骗消费者。
此外,也有商家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如盗用他人的商标、设计图案等。
这些行为都构成了侵权。
此类案例比比皆是,在淘宝上,消费者应该要认真辨别商家信息,选择信誉较好的商家进行购物。
三、自媒体侵权问题的应对措施1、关注法律法规:自媒体从业者应该认真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如何应对自媒体运营中的侵权问题
如何应对自媒体运营中的侵权问题自媒体运营在当今互联网时代已经成为一种流行的方式,它为广大的个人或团体提供了一个平台,可以通过自己的创作、传播和分享,向世界传递信息和观点。
然而,在经营自媒体的同时,我们也会面临到侵权问题。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如何应对自媒体运营中的侵权问题。
一、了解侵权的定义和形式在应对自媒体运营中的侵权问题之前,首先需要对侵权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认识。
侵权是指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他人以不正当的方式使用了他人在著作权、商标权、名誉权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侵权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本抄袭、图片盗用、商标侵权、恶意造谣等。
二、加强自身的合法维权意识在自媒体运营中,我们需要加强自身的合法维权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合法权利,并主动采取措施保护自身权益。
这包括建立完善的版权保护机制,注册商标等符合法律要求的行动。
同时,学习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判例,提高自己对侵权行为的识别能力。
三、规范转载和引用行为自媒体运营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转载和引用他人的内容。
在进行转载和引用时,我们应该遵循合理使用的原则,注明原作者、出处并标注转载链接。
同时,在选择转载的内容时,要避免未经授权的使用,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益。
四、建立网络监测机制侵权问题通常是在网络上被曝光后才被发现,因此,建立网络监测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使用网络监测工具或雇佣专业机构,及时发现自媒体平台上的侵权行为,能够提前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五、及时依法维权一旦发现他人对自媒体运营内容进行了侵权行为,我们需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包括向自媒体平台投诉、申请内容删除或修正以恢复受侵犯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选择通过法律程序追究侵权者的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自我保护措施除了依法维权外,加强自我保护措施也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应该定期备份自媒体平台上的内容,以防止内容的丢失。
此外,可以选择购买合适的保险来保障自身在自媒体运营中可能面临的侵权风险。
自媒体如何应对版权保护与侵权问题
自媒体如何应对版权保护与侵权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自媒体成为了当下最受欢迎的信息传播方式之一。
然而,自媒体从业者在创作与传播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版权保护与侵权问题。
本文将从自媒体的角度探讨如何应对这些问题。
一、版权保护意识的建立作为从业者,自媒体作者首先要树立版权保护的意识,明确知道自己的原创作品享有法律保护。
只有客观认识到版权的重要性,才会更加注重创作过程中的版权保护工作。
二、遵守法律法规自媒体作者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
在引用他人作品时,应注明出处,并遵循合理使用的原则。
同时,应尊重他人的版权,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加强原创意识为了降低版权纠纷的风险,自媒体从业者应注重原创。
只有自己创作的作品才不容易引发版权纠纷,同时也能提高内容的质量和吸引力,增加自媒体的影响力与粉丝数量。
四、合理利用授权在自媒体创作中,有时难以避免使用他人的素材,因此自媒体作者应主动与版权方进行合作,并获得授权。
与版权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与使用范围,将有助于避免版权纠纷的发生。
五、加强维权意识当自媒体作者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时,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向侵权方提起诉讼或者采取其他合法手段,以保护自己的作品不被侵犯。
六、建立合作关系自媒体从业者应该积极与其他自媒体作者或者媒体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通过合作,可以共享资源、互相推广,并对版权保护形成联合作战,提高自媒体圈的版权保护意识。
七、利用技术手段进行保护随着技术的发展,自媒体作者可以借助技术手段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保护。
例如,可以使用水印技术来标识原创作品,防止他人未经授权转载。
同时,可以使用网络爬虫、侵权监测等工具,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应对侵权行为。
八、加强版权教育与培训为了提高自媒体作者对版权保护的认知,应加强版权教育与培训。
通过组织专题讲座、研讨会等形式,向自媒体作者普及版权保护的知识,增强其维权意识和能力。
自媒体时代侵权责任客体范式探析
自媒体时代侵权责任客体范式探析【摘要】自媒体时代的兴起使信息传播更加便捷,但也引发了侵权责任问题。
本文从自媒体时代的特点出发,介绍了自媒体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以及自媒体侵权责任客体的范式探析。
在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更加快速和广泛,自媒体平台上的侵权行为也日益隐蔽和普遍。
加强对自媒体侵权责任客体的分析与探讨,对于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个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结论强调了自媒体时代侵权责任客体的重要性,呼吁相关方加强对此问题的监管和规范,以确保自媒体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自媒体时代、侵权责任、客体范式、引言、正文、自媒体特点、法律规定、重要性、结论1. 引言1.1 前言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自媒体已经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表达意见和传播观点的重要平台。
自媒体的兴起使得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信息的传播者和舆论的制造者,然而这种自由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侵权责任问题。
在自媒体时代,侵权责任的界定和划分变得更加复杂和模糊,这就需要对自媒体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责任客体范式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本文将从自媒体时代的特点、自媒体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和自媒体侵权责任客体的范式探析三个方面来探讨自媒体时代的侵权责任问题。
我们将分析自媒体时代的特点,包括信息传播的快速性、多样性和匿名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为侵权责任的产生和扩大提供了便利条件。
我们将介绍自媒体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包括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的承担和损害赔偿等相关规定。
我们将对自媒体侵权责任客体的范式进行探讨,分析在不同情况下自媒体侵权责任的具体对象和责任承担方式。
通过对自媒体时代侵权责任客体的重要性的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自媒体时代的侵权责任问题,为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2. 正文2.1 自媒体时代的特点一、低门槛:自媒体时代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低门槛。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一部智能手机或电脑轻松创建自己的自媒体账号,发布内容,实现自我表达和传播。
二、信息爆炸: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量呈现爆炸式增长,自媒体平台上每天涌现出大量的文章、视频、图片等内容,用户面临海量信息的选择和筛选。
媒体传播中的侵权责任法律问题探究
媒体传播中的侵权责任法律问题探究第一章前言在当代社会,媒体已经成为了人们了解新闻和信息的主要渠道。
随着媒体的不断发展和普及,媒体的责任问题也逐渐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作为一种特殊的传媒工具,媒体的传播过程中涉及到的侵权责任问题日益重要。
本文从媒体传播中的侵权责任法律问题出发,对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成因及引发的问题进行了具体探讨。
第二章侵权责任的法律框架侵权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使用别人的知识产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而侵权责任则指因为侵犯了他人的权益而造成的法律责任。
侵权致责制度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强制人的行为准则。
在我国,侵权责任主要涉及到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
而媒体作为一种传媒工具,必须在其信息传递的过程中遵守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章媒体传播中的侵权行为在媒体传播过程中,由于信息传输速度快、传递渠道广等原因,媒体的侵权行为比较常见。
例如,臆想、夸大、歪曲、刻意省略等行为都可能包含侵权成分。
对于这些侵权行为,我们需要遵循法律赋予侵害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媒体侵权责任的成因媒体侵权责任的成因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人的主观因素:媒体从业人员的主观因素可能会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这些人员往往因为自身利益或其他因素,而忽视了对别人的权益保护。
2.技术因素:随着媒体技术的不断更新,网络安全等技术问题也愈发瞩目。
这些技术问题可能会导致媒体侵权问题的产生。
3.信息时代的特殊性:现代社会追求信息快速、大量传播,这种追求可能会导致信息的不准确或者分发途径不正确,从而引发侵权行为。
第五章引发的问题媒体侵权可能会引发的问题有很多。
最为常见的可能就是侵权所致的名誉、隐私等方面的损失,当然还有因侵权而导致的经济损失、个人形象损失等方面的影响等,这些都需要我们对相关法律问题、媒体侵权责任问题有足够的认知方能在合适的时间处理好相关的问题。
第六章结语本文主要从媒体传播中的侵权责任法律问题出发,对相关的法律规定、成因及引发的问题进行了探究。
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与侵权规避
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与侵权规避随着新媒体的迅速发展,新闻版权保护和侵权规避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将从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以及侵权规避的方法等方面进行阐述。
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至关重要。
新闻版权保护是对新闻从业者劳动成果的保护。
新闻从业者经过采访、编辑等一系列工作,形成了独特的新闻作品,应该享有相应的版权保护。
否则,一旦新闻作品被他人恶意盗用或篡改,将对新闻从业者的创作积极性产生极大的打击。
新闻版权保护有利于推动新闻行业的创新发展。
只有在新闻作品得到合理的保护时,新闻从业者才会积极创作,为新闻行业注入新的活力。
如果新闻作品频繁被盗用或侵权,将对新闻从业者的创作积极性和创造力产生负面的影响,进而影响到整个新闻行业的创新发展。
新闻版权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知识产权的尊严。
新闻是传递信息、引导舆论的重要途径,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起着重要作用。
而合法的新闻版权保护,有助于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知识创造者的合法权益。
在新媒体环境下,新闻版权保护面临着一些问题。
新闻作品的传播速度非常快,往往短时间内就可以迅速“热传”。
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不法分子的侵权行为,他们通过盗用新闻作品获取利益,严重损害了新闻从业者的权益。
新媒体的技术特点使得新闻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极为容易。
在互联网环境下,只要在网上搜索相关的新闻内容,就可以轻松找到多个来源,这使得新闻版权保护变得更加困难。
盗用新闻作品的人可以很快将其转载到各大平台上,迅速获得流量和利益。
新闻版权保护的法律监管不完善也是一个问题。
虽然我国有多部法律法规对新闻版权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由于新媒体环境的快速发展,法律的适应性和针对性变得不太明确,很难做到全面有力地保护新闻版权。
三、新闻版权保护的方法针对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建立新闻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应加强对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的立法,明确新闻版权的保护边界,并设立相应的惩罚措施,加大侵权者的惩处力度。
新闻侵权责任研究
新闻侵权责任研究一、引言新闻侵权责任是指新闻机构或个人在报道、评论、传播新闻时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信息时代,新闻的传播速度和范围不断扩大,因此,对于新闻侵权责任的研究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新闻侵权责任的相关问题,包括其定义、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
二、新闻侵权责任的定义1.1 新闻侵权责任概述新闻侵权责任是指在报道和传播过程中,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影响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民事侵权行为,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1.2 新闻侵权行为类型根据不同情况和方式,可以将新闻侵权行为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诽谤行为、隐私泄露行为、著作权侵犯行为以及商业竞争不正当手段等。
三、构成要件分析2.1 主观要件:过错或故意对于主观方面的要件,新闻侵权责任一般要求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或故意。
过错是指行为人在报道或传播新闻时,由于疏忽、不谨慎或不合理的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到侵害。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权益受损,但仍然故意进行侵害。
2.2 客观要件:损害和因果关系客观方面的要件包括损害和因果关系。
损害是指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了实际损失或者名誉、声誉受到了侵犯。
因果关系是指新闻报道或传播行为与他人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四、适用范围和限制3.1 适用范围新闻侵权责任适用于新闻机构、记者以及其他与新闻报道和传播相关的主体。
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只要其报道和传播的内容构成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2 限制条件在适用范围之外,还存在一些限制条件,如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报道的公共利益性、报道的合法性等。
只有在合法、真实且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新闻机构或个人才能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五、新闻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4.1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侵权行为最基本的规范。
根据该法律,新闻机构或个人在报道和传播过程中应当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如有损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论自媒体时代侵权现象的立法规制
论自媒体时代侵权现象的立法规制作者:杨丽君来源:《今传媒》2016年第02期摘 ;要:当前社会是一个自媒体的时代,便捷的网络使得我们每个人都能够利用社交软件发布自己的所见所闻,发布消息的主体不再限制于媒体单位。
无论是谁,只要可以使用社交网络,都能够成为自媒体时代的“新闻发言人”。
因此,在自媒体时代,信息的发布和传播缺乏真实度和合法性的界定,很容易造成新闻侵权;再加上其传播速度更快,影响范围更广,对自媒体时代信息来源和新闻侵权的立法工作需要用新的方法和思路进行探索。
关键词:自媒体;侵权;立法规制中图分类号:D923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文章编号:1672-8122(2016)02-0034-02一、引言近些年,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以MSN、QQ、微信、微博为代表的社交软件逐步进入人们的生活,成为人类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之一,人类的传播活动自此进入了一个具有多重意义的“自媒体”时代。
美国新闻学会媒体中心于2003年7月出版了由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两位联合提出的“We Media(自媒体)”研究报告,里面对“We Media”下的定义是:“We Media 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的途径。
[1]”简言之,自媒体即是公民用以发布自己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事件的平台或载体,如微信、微博、论坛、博客、BBS等。
可见,自媒体是一种基于互联网和数字科技产生的新型的信息交流和传播的方式,它不同于传统媒体,是一种“新媒体”。
自媒体时代以前,电视、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体是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并且这些权威的主流媒体会对信息进行选择性地传播和发布,因此公众对社会现象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然而,进入自媒体时代以后,新兴的网络社交平台打破了这一格局,每个人都可以通过更新自己的微博或朋友圈等社交网络平台第一时间发布自己的所见所闻,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每个人都成为了一名“记者”,这大大拓宽了网络上新闻信息的采集渠道,增大了信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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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自媒体时代”新闻侵权的认定和规制问题研究
一、自媒体时代新闻侵权的新形式
(一)自媒体的概念和运行模式
自媒体又称公民媒体,美国新闻学会媒体中心于2003年7月出版了由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两位联合提出的“We Media(自媒体)”研究报告,里面对“We Media”下的定义是:“We 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的途径。
”简言之,即公民用以发布自己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事件的载体,如博客、微博、论坛、BBS、网络社区等。
可见,自媒体是一个基于数字科技的发展产生的新的信息交流传播方式。
它有别于传统媒体,是一种“新媒体”。
在自媒体出现之前,公众获知新闻的方法主要是从传统媒体获得,一些规模较大,运营时间较长的拥有更多的受众的权威主流媒体能够掌控和主导新闻事件的发布和播报。
然而,新兴社交网络平台的出现对传统媒体掌控新闻传播主要渠道的格局提出了挑战。
个人可以通过这些社交网络平台在第一时间发布自身的、亲历的、或是第一时间获得的事件和信息,并籍由这些公开的社交网络平台即时为不特定的大众所知晓。
其传播的迅速程度甚至在某些时候能够超越专业的传统媒体,其发布和传播的信息甚至可以成为传统媒体的信息源。
公众不再仅仅依赖传统的媒体获知新闻和信息,而是可以通过社交网络平台强大的搜索互通功能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互换。
(二)新闻侵权的概念及其在自媒体时代下呈现的新特点
所谓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采写者利用新闻媒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的常见形式主要有新闻侵害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著作权等等。
在我国,传统媒体发布新闻或信息,有比较规范的程序,首先,发布新闻和信息的主体必须是经过申请和审批被授予合法资格,才能成为有权发布新闻刊载信息的媒体,其次,媒体在发布新闻和信息时,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除不能违反国家法律以外,我国还有专门规制新闻传播的行政法规。
如:《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
像制品管理条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等。
此外,传统的媒体或新闻机构在发布新闻和信息前,还有一个内部审核纠错的程序和机制,主要是为防范违背新闻真实性及合法性要求的现象。
即便如此,新闻侵权现象还时有发生,而自媒体时代下,发布信息更容易、更便捷,而对发布主体的要求和门槛也大大降低,任何一个个人,只要可以运用社交网络,都可以成为自媒体时代的“新闻发言人”,发布关于自己的、他人的、社会的相关新闻和信息。
一旦存在不实信息,或带有人身攻击、或存在抄袭和剽窃的情形,也构成广义的新闻侵权。
以自媒体的传播特点来看,新闻侵权在自媒体时代下发生的机率更大,影响的范围更广,传播的速度更快。
所以,在自媒体时代,对所发布和所传播信息的真实度、可信度以及合法性的界定,以及被侵害人的权利救济就成为需要重新思考的问题。
自媒体时代的新闻侵权的认定和规制亦需要用新的方法和思路来进行探索。
二、自媒体时代新闻侵权主体的界定
如前所述,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采写者利用新闻媒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那么,自媒体时代的信息发布者能否认定和归类为“新闻媒体和新闻采写者”呢?笔者认为,从广义上看,自媒体时代的信息发布者是完全可以归入“新闻媒体和新闻采写者”的范畴之内的。
因为在自媒体发布的信息完全可以称之为“新闻”,尤其是那些一手信息。
而发布信息的人当然也可以认为是“新闻采写者”。
不论是个人、单位还是其他组织。
此外,自媒体时代几乎所有的传统媒体都加入到各种社交网络,成为了自媒体信息发布平台的发布者,利用自媒体平台强大的传播效应增强自身固有的专业媒体效能,甚至从个人信息发布者处获取一手新闻资料,这些加入和利用自媒体的传统媒体更是当之无愧的“新闻媒体和新闻采写者”。
或者我们可以说,在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主体和受众界限不再明晰,人人都可以成为“媒体”,人人都可以成为“采写者”,而人人又都有可能成为不实信息,攻击信息和被剽窃抄袭的受害者。
此外,在宪法政治和权利自由的文明时代,新闻自由不应该仅仅是具有独立组织机构和一定规模,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可和审批的传统媒体所独有的新
闻自由,新闻自由和新闻发布权也应当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应有内涵,而自媒体在这一层面上扩大和实现了普通公民的新闻自由权和新闻发布权,也起到了推动法治进步和社会文明的积极意义。
从一些“微博反腐”、“微博维权”的例子中就可以看到,诉诸自媒体往往能起到比常规法律程序更为有效和迅速的监督及维权作用。
这也充分说明,自媒体的信息发布者,不论其是国家机关,还是新闻机构,还是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都是“新闻采写者”,都是享有新闻自主发布权的主体,也都有可能是新闻侵权或被侵权的主体或对象。
三、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规制自媒体时代的新闻侵权
自媒体时代的信息发布呈现各种各类层次并存,所发信息良莠不齐的现状,除了传统媒体运用自媒体发布新闻以外,很多公众人物也利用自媒体来扩大影响力,普通的公众也将自媒体作为必备的社交工具来发布信息,此外,很多国家机关、政府机关注意到自媒体强大的影响力,亦逐步加入到自媒体当中来。
所以,自媒体平台的信息既有国家权威部门发布的客观有效信息,也有新闻单位发布的信息,还有大量个人原创、转载的信息。
在新闻单位及个人发布的信息中,不乏一些涉嫌侵权的新闻和信息,引发过很多纠纷和侵权诉讼。
在信息量如此之大的自媒体平台,如何防范和规制新闻侵权的同时确保不干涉和侵犯信息发布者的新闻自由,同时能确保自媒体发挥正面积极的作用?笔者认为,自媒体时代的新闻侵权,不能靠简单粗暴的行政干预,也不能完全依赖诉讼途径,而是应该应势利导,发挥自媒体本身的“自净”作用,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来加以规制。
(一)依靠自媒体本身的“自净”规则来规制新闻侵权
所谓自媒体本身的“自净”规则,是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提出的观点,他认为,自媒体的自净规则是指基于自媒体的自组织性交互性多元性开放性等特性,而导致网络用户能够平等发表意见,对新闻事件进行充分讨论,并且由于这种充分讨论而使虚假信息被快速揭露和匡正,将事实真相最终呈现出来,从而达到对被侵权人的权利进行保护和救济效果的侵权救济规则。
基于这种“自净”规则,侵权信息可以瞬间发布,也可以瞬间被驳斥,因而侵权的危害性就能通过这种讨论和驳斥得到大大的消减,可以算是一种自媒体领域的“自力救济”。
笔者认为这种方式如能合理发挥,确实是一种比较节省资源的有效方式,但这种方式依赖于信息发布者和信息反馈者的自身素质。
包括他们的学识文化、法制观念以及权利义务观念等等。
如果信息发布者和信息反馈者无法理智的看待和讨论所发布的信息和所反馈的信息,则此规则是不能有效发生作用甚至会起到反作用的。
(二)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来规制自媒体时代的新闻侵权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也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机制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是指通过非诉讼的途径例如调解、仲裁、谈判等方式来对纠纷进行解决。
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的优点显而易见,能通过便捷的、经济的、高效率的方式来调解纠纷,避免了耗时费力的诉讼程序给当事人双方带来的麻烦和拖延。
自媒体时代的新闻侵权的特点(发生的机率更大,影响的范围更广,传播的速度更快)决定了运用非诉讼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最为合理便捷的方式,也更能为当事人所接受。
且新闻侵权比较多见的情形主要是新闻侵害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著作权等等,在自媒体平台中很多时候往往就是几句评论就引发了侵权,涉及到经济利益的情形占少数,即使涉及,金额也不会过大。
很多时候权利被侵害人需要和期待的救济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故运用调解、和解、谈判等方式能够比较快速的处理争议,冗长的诉讼程序在这一类问题上反而显得意义不大。
当然,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在我国还处于探索发展的阶段,是否能合理有效的解决问题也有赖于拓展更多更加合理有效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四、结论
自媒体时代的变革带来了新闻传播方式的巨大转变,新闻传播的主体的范围得到了扩展,新闻侵权也随之变得频繁和多见。
除了依靠自媒体的“自净”功能来消解新闻侵权的危害和影响,也应适当引入非诉讼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来规制新闻侵权,用这些“软性”的纠纷解决方法来避免对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人的进一步伤害。
不过,自媒体方兴未艾,随着时代的变化也会产生更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需要紧跟时代的脉搏,及时关注和研究不断出现的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