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衡量方法的司法适用思考
论利益衡量的法律适用
论利益衡量的法律适用[摘要]本文从利益的概念入手,讨论了利益衡量的必要性问题,从而衍生到利益衡量的实际操作方面,提出了要以道德为前提,以价值为基础,并且以其他方式作为利益衡量的辅助手段的方法论;同时也简要地探讨了如何防止利益衡量滥用的问题。
[关键词]利益利益衡量必要性标准滥用在现代的法律生活中,法官往往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一个案件可以援引不同性质的法条,并使其犯罪的性质和所处的刑罚不尽相同;或者是因为法条本身规定得比较模糊,而使法官在适用法条的时候对其有多种解释。
当法津无明文规定或法律规定不确定时,法官会做出数种不同的解释,如何对这些解释加以取舍,有很多种手段,其中之一就是通过利益衡量。
一、利益的定义利益衡量中的“利益”一词,就规定了利益衡量原则所依据的是利益。
那么,什么是利益?通过经验观察,可以发现,人类对“利益”常常没有共识。
“利益”究竟是什么?有人认为纳税是利益,便有人认为偷税是利益。
有人认为守信是利益,便有人认为背信是利益。
人们所称的利益,都是从一个人的主观喜好出发而外化来的物质需要。
也就是说,对一部分人而言,诚实守信可以使他得到别人的信赖,从而可以得到别人的尊重,并且将诚实守信上升为自己做人的准则,那么,诚实守信就是这个人追求的利益。
反过来说,对于另一部分人,背信弃义可以使他们得到更加实际的好处,因而在他们的眼中,背信就是利益。
那么法律上的利益是什么,怎么来定义法律上的利益呢?利益是法的价值中的最主要的因素。
同时他也是利益发学的最核心的概念。
菲利普·赫克的利益法学提出,利益是一个与“欲求”相互联系的概念,他不仅意味着人们的实际需要,而且“包含着那些在受到刺激时,可能进一步向前发展的隐藏在人们心中的潜在欲求。
因此利益不仅仅意味着各种欲求,而且包含着欲求的各种倾向。
最后这个术语还包含着使各种欲求得以产生的各种条件。
因此,他还指出,“法官应评估和衡量所涉及的各种利益以确立规则。
”二、法律衡量的必要性不同的人对于同一件事情可能会有不同的主观的出发点,因而就会产生不同的利益。
司法实践中利益衡量的必然性与局限性之分析
利 益 衡 量 作 为一 种 法 律 解 释 的方 法 论 渊 源 于德 国 的 自 由 法学 的性 质 和 手 法 ,因发 生 争 议 和 矛 盾从 而 可 能 给 政 治 及 社 会体 系 正 及 在 此 基 础 上 发 展 的 利益 法学 . 受 到 美 国 现 实 主 义 法 学 的 强 烈 统 性 带 来 的 重 大 冲 击 却 得 以分 解 和 缓 解 。 从 这个 意 义 上 说 .利 并 影 响 。2 纪 6 代 .日本 学 者 加 藤 一 郎教 授 与 星 野 英 一 教 授 益衡 量 与 司法 活 动 相 互 伴 生 司 法 角 色 及 责 任 本 身 即包 含 着 对 不 O世 O年
界 引起 了很 大 的 反 响 。本 文 拟对 司 法 实践 中利 益 衡 量 的 必 要 性 与 护 。现 代 社 会 即 是 一 个 庞 大 的 利 益共 同体 .而 这 个 利 益 共 同体 形
局 限性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
பைடு நூலகம்
成的前提 .则是利益及其主体 的多元化。不同主体 的不同利益相
司法实践中利益衡量的必然性 互联系,相互作用 .构成或 简单或复杂 的利益关 系。在这些错综 1 世 纪 末 2 世 纪 初 . 洲 大 陆 主 要 国 家 的 法典 化 已经 完 成 或 复杂的利益关系之中 不 同的利益并不总是相安无事地 共存 .有 9 O 欧 接近完成 .概念法学 以反对形而上学 为名 .抛 弃自然法学派 的主 时某 种 利益 的取 得 必 然 会 与 他 种 利 益 相 ; .“ 中突 当一 种 利益 与 另
一
推 理 .从 成 文 法 中获 得 解 决 .不承 认 法律 存 在 漏 洞 。而 法 官 仅 为 行 安排 时 .人 们 必 须 作 出 一些 价 值 判断 即 利 益 估 价 问 题 。这 适 用法律的机 械 .只对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作三段论 的逻辑操 作 . 是法律必须认真对待和处理的关键 问题 。 很 显然 .立法上 的韦 l 就如 自动售货机 .从上面投入事实 .在其运用预先设定的所 谓法 度安排 为平衡利益资源有 限与主体需要多样无限的矛盾提供 了前
论司法中的利益衡量
第 3 卷 第 6期 8
论 司法中的利益衡量
王 婷
( 湖北大学 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 湖北 武汉 4 06 ) 3 0 2 [ 摘 要 ] 国正处 于社会 转型期 , 我 特殊疑难 案件 屡见不鲜 , 这类 案件 往往 彰显着制定 法可 能存在 的形 式价
值 缺损 , 法官在 审判 中面对复杂 的利益冲 突 , 以抉择 与判断 。 难 对此 , 有必要运 用利益衡量 这一创造性 法律 思维
法。 对于司法过程 中的利益衡量可从 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 1 利益 衡量 的基本 理论前提预设 在于认为法律 既是一个规则体 系 , . 也是一个可 以衡 量的价值 体系 。 法律 的价值体 系 是一种 蕴含或体 现于制定法之 中的法治理念 、 法律 原则等构成 的法律价值位 阶安排 。 律价值为 法律规则乃 至整个法 治 法 大厦提供理 念支撑 、 正当性基础与合理性论证 , 同时也为利益衡量提 供了思维素材和思维基准 。
2 1 年 1 月 01 1
湖北 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Junl f u e U i r t(hlsp yadS c l c n e ora o H bi nv syP i oh n oi i c ) ei o aS e
No . v. 2011 Vo. . 1 38 No6
5 利益衡量 的运用必须 注意把握 司法 的创 造性与约束性 之间 的平衡 , 免法官个人 的任 性与专 断。 为一种创 造性 . 避 作
的法律思维 方法 , 利益衡量使法 官一定程度上从 形式逻辑 的桎 梏 中解放 出来 , 但法律制 度框架 内的权威价 值评价标 准始
终决定着法 官官作 出何 种判断 , 进行怎样 的理性选择 。 此外 , 利益衡 量的应用也必 须符合宪政 原则 , 因为法院在方 法选择
司法利益衡量论探析
当今世 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 更已成为一种 普遍 的趋势 。当前, 国 我 社会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正在发生深刻转型, 立法的相对滞后使得司 法 实践中各类疑难 案件 大量出现 。 在此情 况下, 研究 与适用利益衡量 理论, 以此指导司法实践, 并 对于落实司法公正具有重要 的理 论与实
践价值。
二、 司法 利益衡量论 的主要贡献 利益衡量论批判否定 了法律形式主义僵化机械的法律思维方法, 引发了法律本体 论、 法律认 识论、 法律方法论和 法律价值 论等诸多领 域的深刻理论变革 。利 益衡量论 的理论 贡献在 于: 第一、 利益衡量推 动着 我们对法律 的内容做 更为开放 性的理解。 在法哲学思想史上分析实证主义认为法律只是一个概念规 则体系 。 法 学的研究对象限定在“ 实在法” 利益法 学和社会工程法 学开始强调法 : 的 目的和效果; 现实主义法学强调法律的多元性和地方性: 德沃金和 波斯纳则认为法律包括了原则、 政策、 一般法律理论、 先例 、 惯例和政 治道德 。 对法律做多元化、 丰富性和开放性理解是法律本题论 问题 的 理论 发展趋势 。利益衡量要求我们对法律做全新的理解 。法官不 能
、
司 法 利 益 衡 量 论 的 基 本 主 张
第一、 利益衡量的前提是存在着多个利益问的冲突 。 正是存在着 多个利益 , 并且每一种利益在法律上均有其价值 , 而法律上 又未确 定 何种价值优先 , 因而造成司法机关必须通过解释的方法来进行相关的
再 存 必 利益衡量 。置言之 , 利益衡量 的前提 , 即个案 中存在多种合 法但法律 不 总 是 有 效 的 ; 次 , 在 法 官创 造 性 活 动 的 空 间 , 须 肯 定 司 法 自由 又次 , 司 法裁 判 过 程 中 , 在 在表 面逻 辑 操 作 的 背 后存 在 规 定 不 明确 或 法 律 出现 漏 洞 而 无 法 消 解 的 利 益 冲 突 。 体 来 说 , 具 主要 裁 量 权 的 存 在 : 涉 及 公 共 利 益与 公 共 利 益 之 间 、 人 利 益 与个 人 利 益 之 间 以及 公 共 利 法官 的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 个 最后 , 法律的 目的价值 、 法律原则、 政策、
《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范文
《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篇一一、引言在民事审判中,利益衡量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通过分析其理论基础和实际应用情况,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利益衡量原则的理论基础利益衡量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关系,以维护公平、公正和合理为原则,对各方利益进行权衡和衡量,最终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
这一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公平原则:法律公平原则是利益衡量原则的基石。
在民事审判中,法院应当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权衡和衡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权利保护原则:权利保护原则是利益衡量原则的重要体现。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其权利和自由。
3. 合理分配原则:合理分配原则是指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则,合理分配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负担和风险责任。
三、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审理财产案件:在财产案件中,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和财产状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衡量,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
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房屋的价值、合同条款的约定、各方的权益等因素,对各方的利益进行权衡和衡量,作出合理的判决。
2. 保护弱势群体:在民事审判中,对于弱势群体的利益应当给予特别的关注和保护。
法院在处理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时,应当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其利益不受侵害。
例如,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权益和利益,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调解解决纠纷: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关系和矛盾焦点,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达成协议,使各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实现利益的平衡和协调。
论司法过程中利益衡量的必要性
3
JU A O T 中共 乐 山 O O LS N 学报》C M E F O N L F E A T SH 市委 M NC A 新M H P R C O L FE U II L O P O CPC 《 Y
T E A T SH H PRYCO
第 卷 第 期
人 创 设 权 利 、 力 或 设 定 义 务 。 设 性 是 指 法 权 预 律是事先设定 的。 范性意味着一般性 , 规 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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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 Ⅱ h
院
围 限定 在 整体 的法 秩序 之 内 。
这 里 的“ ” 指 整体 的法秩 序 , 承认 法 是 其
在现行 法律存 在漏 洞 的情况 下 , 官可 以在 法 整 体 法 秩 序 的 范 围 内进 行 “ 越 法 律 的 法 的 超 续造”“ 下熙熙 , 。天 皆为 利 来 ; 下 攘 攘 , 天 皆为 利 来 ” 句 话 说 明法 律 是 适 应 利 益 调 节 的 需 这 要 而 产 生 , 一 种 重 要 的利 益 调 控 机 制 。 看 , 言之 外不存 在法律 , 语 只 有 通过 语 言才 能表 达 、 载 、 释 和发展 法 记 解 律。 与此 同时 , 言还具有 不确定性 , 语 构成法
律 规 范 本 身 的 词 语 , 念 和 句 子 常 常 是 多 义 概
文 献 标 示 码 : A
律 规 范 只能 与 大 多 数 法 律 事 实 符 合 , 现 实 当 生活 中 出 现 疑 难 案 件 时 就 需 要 通 过 利 益 衡 量 使 法律规范 适用 于出现的 疑难案件 事实 。 而
的不 确定 性 ,在 日常 生 活 中 的 口语 许 多 词 的 “ 含 义都是不 确定 的。 种不确 定性是 由于 1 这 3
论利益衡量方法在行政审判中的运用
【 关键词】 利益衡童; 公共利益; 个人利益; 行政审判
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 的崭新理念,成为全社会普遍认同的共同价值 目 标。从宪政的视野看 ,和谐社会在法律上的集中 体现,就是利益主体通过在宪政框架内的互动实
现各种利益的平衡和人关系的和谐。一个社会
是否和谐取决于社会利益关系是否和谐,也就是 决定于权利关系以及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否和谐。 和谐社会要求权利与权力处于平衡配置的结构状 态,要求有一个理性的中介机构和理想的沟通机 制来实现。而司法的中立性 、被动性、判断性等 特点决定了司法机关是最佳的权威性中介机构。 司法的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功能,决定了司法机 制是处理权利与权力冲突的终极性平衡机制。那 么,和谐社会视野下法官在审判中尤其在行政审 判中如何处理权利与权力冲突? 本文将围绕这一
问题展开。 一、利益衡量: 法官裁判的一般方法
社会, 远离民众, 会使法院失去立命之本, 作出的裁 判将不易为人所接受。 法官在进行司法判断时, ② 在坚持法律标准的同时, 也应对纠纷所涉及的道德 因素和政治因素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必要的关注, 在 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回应社会生活对实质合理性的 需求。 我们目前所处的是一个经济尚欠发达, ③ 群 众法律意识还不是很强, 传统观念的影响根深蒂固 的社会 , 正处于体制转型和利益格局调整期 , 国家 的法律、 政策也正处于一个调整 、 完善期。这种现 实国情决定着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能机械司法, 不 能把 自己的思维局限于以有形文字表现出来的法 律规则中, 必须在社会的大背景下灵活地认识法 律、 运用法律。“ 法治是一种实践的事业 , 而不是一 种冥想 的事业, 它要 回应 和关 注 的是社会 的需 要。④ ” 司法工作应 当充分考虑社会对司法裁决的 接纳程度, 司法结果不能违背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
利益衡量理论
利益衡量理论
所谓利益衡量,是指法官审理案件在案情事实查清后,⾸要任务并⾮寻找本案应适⽤的法律,⽽是综合把握本案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当事⼈的利害关系作⽐较衡量,做出本案当事⼈哪⼀⽅应当受保护的判断。
这种法律适⽤⽅法于20世纪60年代,在批判概念法学的基础上⽽提出。
概念法学的思考⽅式要求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并不进⾏判断,⽽是规规矩矩地接受法规的拘束,并不加⼊⾃⼰个⼈的价值判断或者利益衡量,仅仅从⽴法者所决定的法规,引出唯⼀正确的结论。
这个过程中更像是⾃动贩卖机,从上⾯投⼊事实,在其中适⽤预先决定的所谓法律规定,然后从下⾯⾃动出来结论。
在整个裁判过程,裁判官⾃⼰并不进⾏判断,所起的是⼀种⾃动机械的作⽤。
这即是19世纪德意志法学的思考⽅法,于1900年施⾏的德国民法典,深受这⼀思想影响。
与此同时的欧洲社会剧烈变化,不断动荡,机械地适⽤法规难以得出妥当结论和判决。
于是,在法兰西和德意志,兴起了⾃由法运动或⾃由法学,要求打破概念法学。
1921年的⽇本法学出现了新动向,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有意识地引⼈利益衡量,基于实质的判断进⾏解释。
所谓实质判断和利益衡量,是在进⾏判断时考虑结果之当否,或者进⾏判断时考虑所作判决对于现实将起什么作⽤。
因法学乃是以控制⼈的⾏为、预先规范⼈的⽣活的法为根据的,裁判中加⼊实质的判断,必然是难以避免的。
问题在于采取什么样的形式。
价值判断为利益衡量之⼀,或者说是指更看重什么样的利益,也是利益衡量的基础,⽽且进⾏作为全体的利益衡量时考虑哪⼀⽅应当获胜,也称为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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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利益衡量一般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
须尊重法条之文字。若有许 多解释可能性时 , 路, 使我们在某些情况下不仅可以从法律条文本身出发, 还 之可能性 ,自 法官 自 须衡量现行环境及各种利 益之 变化 ,以探求立法者处 可 以从法律条文之外如社会需要出发来进行 司法裁判。利益 立法时,所可能表示之意思 ,而加取舍 。斯即利益衡 衡量论一方面并没有脱离法律条文 ,另一 方面在法律解释上 于今 日
维普资讯
凌
峰 :试论利益衡量一般原则在 民事审判中的应用
试论利益衡量一般原则在 民事审判 中的应用
凌 峰
( 湖市镜 湖 区人 民法院 ,安徽 芜 湖 ,2 10 芜 400)
0 .导 言
具体到法官在运用利益衡量 的方法进行判决时 , 不是直接通
未停歇 。
从上述利 益衡量论权威学者的观点 可以看 出: 利益衡量
为 了探究利益衡量的客观标准 , 尽可能地 寻求利益衡量 的适用前提是明确 的,即在法律对某法律事实未作规定或规 的妥 当性结论 ,我国法学家们作 出了不懈 的努力。如梁上上 定 不明时方可适 用;利益衡 量的主体是唯一的 ,即对具体案
般 原则在 民事 审判 中的应用 。
道 ,而是指只有法律家才具备 的技术理性。” 2 ,利益衡量论的未解难题 1 .利益衡量论概述 利益衡量在 当今世 界各 国 司法实践 中的应 用 已成为一 利 益衡量论 渊源于德 国的 自由法学及 在此基础上发展 利益衡量作为司法过程 的伴生物 , 在 起来的利益法学 。1世纪末2 世纪初 ,德 国的一些法学 家意 种普遍的趋势 。然而 , 9 0 第一 , 利益 识到 , 概念 ( 机械 ) 法学中“ 规范 +事实 =判决” 的三段论演 其运作中也存在着极大的理论 障碍 和未解难题 : 绎过程不可能解决 千变万化的现实 问题 ,而且这种三段论的 衡量论 究竟还算 不算一种方 法论 ?或 许是利益衡 量论 的主
论司法中的利益衡量——以“第三者张学英诉蒋论芳遗产纠纷案”为视角
分析 法律 所 达 到 的结 果 。 在此笔者认 为有必要对利益衡量 的含义作 出界定 ,为下文 立法 者 自身也是有局限性的。 立法者即使是全知全能 的人 , 的展 开 做 铺 垫 。 为利 益衡 量 , 点不 一 。 的 观点 认 为 , 益 衡 其考 虑问题并进行立法之 时也会受 到 自身 素养 和价值观念的影 何 观 有 利 量仅存在于法律真空 的领域 内,也就是说具体案件涉及 到法律 响 , 这就从源头上决定了法律是不健全的 , 这种不健 全为法官运 适用时 , 法律却未对此作出规定 , 那么法官可 以利用利益衡量填 用衡量提供 了余地 。
二、 利益衡量的含义
补法律空 白, 从而作出裁决 ; 的观点认为利益衡量仅存在于疑 有
在此 , 回头看一下前 面提到 的案例 。 面对该判决 , 有人认为 , 难复杂 的案件 中 , 在此类 案件 中, 案件事实复杂 , 涉及 利益主体 继承法 中已明确规定 , 被继承人有处分 自己遗产 的权利 , 合法有 较多 , 利益 冲突较大 , 法官在这种情形下 , 利用利益衡量的手段 , 效的遗嘱继承优先 于法定继 承 , 么法官应该 支持第三者的诉 那
法制
C N SN A GA G来自论司- 去中的利益衡量
以“ 三者 张 学英 诉 蒋论 芳遗 产 纠纷 案 ” 第 为视 角
厉 敏
摘 要 利益衡量作为 司法思维、 法律方法贯穿于司法的全过程。法律 固有的不足 性以及形 式合理性 与实质合理性 的对立统 一性为利益衡 量的发挥提供 了余地 。然而, 利益衡 量不是 一种恣意 的妄为 , 必须在法律框架 内, 其 以社会 的公平 正义为视角 , 出价值判断和选择 。 作
利益衡量在司法裁判中运用的实证分析——以民商事审判思路为视角
◆ 司 法 天 地
2 0 1 3 ・9 ( 下)
利益衡量在司法裁判中运用的实证分析
以民商事 审判思路 为视 角
韩晓红
摘 要 利益衡 量作 为一 种 司法裁判 方 法 , 在 审判 实践 中被 法 官广 泛应 用 , 理论 学界 甚至称 其 为 司法裁判 的 “ 黄 金 方法” 。 本 文以 民商事 审判 实践 中的 两则 案例入 手 , 归纳 了 民商事裁判 中利 益衡 量方 法运 用的过 程 、 策略 以及规 则, 并探 讨 了在 司 法 裁判 中运 用利益衡 量 方法 的局 限 , 并 以此 引 出本 文观 点 , 即利 益衡 量作 为一种 裁判 方法 , 应建 立起相 应 的四 个适 用规则 。
把 握案 件 的实质 , 比较 衡量双 方 当事人 的利 害关系 , 作 出案 件哪 了诉 讼效 率 , 也满足 了裁 判公 正的要 求 。
一
方 当事人 应受 保护 的 实质判 断 , 在此 基础 上 , 再去 寻找 法律 上
另外 , 随着 社会 的进 步和发 展 , 案 结事 了和社 会认 同已然成
越 来越 受的不足 , 促使 司
以下 三 则案例 来剖析 实现 利益 衡量 的基 本路 径 :
案例 一 : 2 0 0 8 年2 月, 原告 吴某 ( 女) 经 人介 绍与 被告 徐某相
法 裁判 更好 地与社 会 的多 元性相 统一 。 由于法律 的滞 后性 , 很 识确 立恋 爱关 系 , 同年 7月 2 7日登记 结婚 。2 0 0 9 年 2月 1 9日, 多新情 况 、 新类 型 矛盾要 么 找不 到相应 的法 律规 范, 要么 法律 的 被 告徐某 突发心 脏病 、 缺 氧性脑 病等 致神 志不清 、 呼吸停 止 , 经 医 规 定模 糊不 明 。因此 , 在法律 秩序 内 , 法 官需要 一种 能动 的价值 院抢 救 , 虽 保住 了生命 , 可被 告 的智 力意识 已完 全丧 失 。经 司法 判断 方法 来弥 补法 律缺 位和 僵化 的不 足 。 而利 益衡 量恰恰 满 足 鉴 定为 缺氧 性脑病 、 脑 器质 性痴 呆 ( 重 度) 、 无 民事 行为 能力 。原
司法中利益衡量方法 价值目标论文
论司法中的利益衡量方法与价值目标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8-000-01摘要社会生活中各方利益产生冲突提交法官裁判时,法官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利益等各种利益进行考量,以寻求各方利益的妥当平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审判之方法是以立法者为解决各种利益冲突而制定的原则和原理为价值目标。
也是法官根据立法者欲实现的价值目标对冲突的利益确定其轻重进行的权衡与取舍重要活动。
关键词利益衡量运用方法价值目标一、利益衡量的内涵和普遍适用性利益衡量也称利益考量、利益平衡,是指当各方利益冲突时,法官对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利益等各种利益进行考量,以寻求各方利益的妥当平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利益衡量作为一种司法衡平的方法,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始就为实用主义法学家和法官们所普遍运用。
从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潮,到耶林的新功利主义,再到赫克的利益法学乃至目前美国流行的以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法学分析,无不显现着利益的比较与权衡。
二、利益衡量的方法(一)利益平衡法利益平衡就是平等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原则前提下,对各方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平衡、协调。
在利益多元化时代,各种利益交织,难免发生冲突。
这些利益冲突不仅反映在立法之中,而且反映在现实个案之中。
尤其在合同纠纷中,大量的违约可能涉及双方违约问题。
在进行利益衡量时,法官不能简单地确定由哪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或由哪一方承担全部损失,而应当在确定客观事实尤其是确定损害发生的真正原因情况下,基于平等保护的原则进行利益的平衡和协调。
这就需要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出比较衡量。
(二)利益位阶考量法在涉及个案利益冲突的分析中,法官自然而然首先会在相互冲突、矛盾的利益之间作出利益位阶的判断,依据基本法的价值秩序判断一种法益较它种法益是否有明显的价值优越性。
利益位阶高的利益予以保护,位阶低的利益则受到限制。
这是在司法实践中化解当事人利益冲突和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最直接、最快捷的方法。
利益法学的思维方式
利益法学是一种法律思维方式,它强调在法律实践中考虑和平衡各种利益,并寻求最符合所有相关利益的结果。
以下是利益法学思维方式的一些特点:
利益分析:利益法学强调对各种利益的识别、分析和比较。
在法律问题上,它要求对各方利益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以确定哪些利益是重要的,哪些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或增进。
平衡与协调:在利益分析的基础上,利益法学主张寻找不同利益之间的平衡点,以实现法律实践中的公正和效率。
它强调在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框架内,通过协调和妥协来实现各方的利益诉求。
价值判断:利益法学不仅仅是一个工具性的思维方式,它还涉及到价值判断。
在考虑利益时,需要评估哪些利益是更重要的,或者哪些利益应该优先考虑。
这种价值判断可能基于道德、社会价值观、公共政策或其他因素。
动态思考:利益法学不拘泥于静态的法律条文,而是关注法律实践中的动态变化。
它认识到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都在不断变化,因此需要灵活地调整和更新对利益的理解和平衡。
程序主义:在实践中,利益法学重视法律程序的作用,认为通过公正、透明的程序,可以更好地发现和保护各方利益。
它主张通过正当程序来解决利益冲突,以实现公平的结果。
科学方法的应用:在分析利益时,利益法学可能会借助科学的方法和技术,如统计、数据分析、社会调查等,以更准确地识别和理解各种利益诉求。
总的来说,利益法学思维方式的核心在于全面考虑和平衡各种利益,寻求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实践中保持灵活性和适应性。
浅论民事司法运作中诉之利益的衡量
2010年第4期(总第79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42010(Sum N o.79)浅论民事司法运作中诉之利益的衡量张静(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济南250014)摘要:诉之利益的探讨,在于通过它建立了一种筛选机制,即当法条有许多解释可能性或无直接依据时,法官需衡量现行环境及各种利益变化。
以探求立法者出于今日所可能表示之意思。
一方面法官须在既定的法律规则框架之内寻求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依据;另一方面,法官又可在社会需求出现新的现实要求而现有的实体法出现权利空白时,在利益衡量基础上运用解释运动来扩充诉讼程序的张口。
因此,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利益衡量的标准和尺度十分关键。
关键词:诉之利益;尺度;利益衡量中图分类号:D F'/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4—0114一03诉之利益概念的确立,建立了一种筛选机制,使得社会当中发生的种种纠纷经过此种筛选后有选择地被纳入到公力救济的范围内,体现了裁判者运用自由裁量权在司法裁判供给这一问题上所进行的利益衡量。
在这种利益衡量中在既定的法律规则框架之内寻求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依据,以及在社会需求出现新的现实要求而现有的实体法出现权利空白时运用利益解释来扩充诉讼程序的张口。
因此,诉之利益的衡量成为我们在运用诉之利益中的重要一环,其利益衡量的标准、尺度以及遵循的原则就成为合理利用诉之利益,但是又防止滥用这一标准的关键所在。
一、诉之利益的衡量的含义I.诉之利益的衡量的含义。
关于利益衡量的含义,我国台湾著名学者杨仁寿先生做过这样的解说:“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应摆脱逻辑的机械规则束缚,而探求立法者与制定法律时衡量各种利益所为之之取舍,设立法者本身对各种利益业已衡量,而加以取舍,则法之甚明,只有一种解释之可能性,自须尊重法条之文字,若有许多解释可能性时,法官自需衡量现行环境及各种利益之变化,以探求立法者出于今日所可能表示之意思,而加取舍,即利益衡量。
司法裁判供给中的利益衡量一种诉的利益观
司法裁判供给中的利益衡量一种诉的利益观一、概述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利益衡量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思维方法,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司法裁判供给中的利益衡量,特别是从诉的利益观的角度出发,分析利益衡量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及其意义。
利益衡量,简而言之,就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权衡和比较,以求达到公正、合理的裁判结果。
这一过程不仅要求法官具备扎实的法律素养,还需要其具备丰富的社会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案件背后的复杂利益关系。
在司法裁判供给中,利益衡量尤为关键。
因为司法裁判的本质就是解决社会纠纷,而纠纷的产生往往源于利益的冲突。
如何通过利益衡量来平衡各方利益,实现社会公正,是每一个法官都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诉的利益观,则是一种将诉讼当事人的利益作为核心考量因素的裁判理念。
在这一理念下,法官不仅要关注案件的法律问题,更要关注当事人的实际利益诉求,确保裁判结果既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又能满足当事人的合理期待。
本文将从诉的利益观的角度出发,深入探讨利益衡量在司法裁判供给中的应用及其意义。
通过分析具体案例和理论观点,本文旨在揭示利益衡量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并为未来的司法裁判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1. 简述司法裁判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司法裁判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它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裁判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明确社会行为规范和权利义务关系,引导人们遵守法律法规,从而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司法裁判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对公民权益的保障上。
作为公民,我们都有可能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各种纠纷和冲突。
司法裁判作为一种权威的解决机制,能够为公民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救济途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通过司法裁判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化运作,还能够增强公民对法治的信任和认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浅析民法适用中的利益衡量
种重 要 的思维 方式 , 对此 笔者将 从 以下几 个方 面做 简单 分析 。
一
二、 民法具 体 规定适 用 中的利 益衡量 。
意 思表示 , 通说认 为是指 行为人 把进行某 一民事法 律行 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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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4・l ( 上) ◆法 学研 究
浅析 民法适用 中的利益衡量
杨
摘 要
卡
在 民法适 用 中, 利 益衡 量是 一种 重要 的思 维方 式 , 也是 一种 重要 的法律 解释 方法 。利益衡 量在 民法基 本原 则和法
律 规 则 的具体适 用 , 体 现 了民法在 司法 实践 中的价 值取 向。利 益衡 量 适 用是通过 对其 不 同法益 的价值位 阶做 出判 断 , 做出
民法 是持 否定态 度 。如果 根据表 示主 义, 民法 基 本原 则中 应用最 广泛 的就 是诚 实 信用 原则 。诚 实信 解 的行 为 的法律 效力 ,
用 原则 是指 民事 主体 在 民事活动 中应 当诚实 守信 的行 使 自己 的 表 意人 在无 意 识的情 况 下做 出 了使 相对 人信 赖其 意思表 示 的行
案件 时 , 法 学理 论所 提供 的解 决途径 通常 是 ‘ 在具 体个 案 中权 衡 受 , 适 度 惩罚侵权 行 为人 , 在 总体上 实现法 律 的正义 、 公平 价值 , 各方 利益 , 并 做 出裁决 ’ 。甚 至在某 种程 度上 将利 益衡 量视 为消 通过 社会 评价得 到弥补某 一些 司法制度 损失 , 最 终实现法 益维护
司法中利益衡量受到的挑战及应对——以利益主体多元化为分析背景
一
、
问题 的提 出
法律追 求 的核 心 价 值 和 目的—— 正 义 是 不相 容 的 。 就 目前 中国 的情形 而 言 , 如 何 正 确衡 量 法 律 之 外 社
会 中的多 元道德 观 念 以把握 判 决 的道 义性 , 以及 来 自社会 各 阶层 的“ 民意 ” 问题显 得尤 为重 要 。 二、 利 益 主体 多元化 对利 益衡 量 的挑 战
山西省政 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x i P o l i t i c s a n d L a w I n s t i t u t e f o r Ad mi n i s t r a t o r s
De c., 2 01 3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9— 2 2
响了法官就具体案件 的利益衡量 , 还可能出现 同案 不 同判 的结果 。
作者简 介 : 朱小玲 ( 1 9 8 8一) , 女, 浙江丽水人 , 上海交通 大学凯原法学 院法学硕士 , 研 究方 向: 环境 与资 源保 护法 、 国际环境法 ; 俞闺红 ( 1 9 7 2一) , 女, 上海人 , 上海市 闵行 区人 民检察院检察官 。
的发展趋势更是要求法官应高水平地运用法律对在我国没有专门的部门法如新闻法也法条充分理解即从立法原意立法精神法理关系没有其它相关的具体法规来调整新闻法律关系除来解释法律条文承认和坚持法治和司法制度的多了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对舆论监督有原则性的样性立足国情尊重传统以求法律效果与社会规定
2 0 1 3年 l 2月
法律 对 道德 价值 的 需 要 , 另 一 方 面 是 出于 道 德 对 法
律功 能 的需 要 。反对 者则 指 出道 德法 律 化是 一个 虚
利益衡量论司法中的利益衡量方法与价值目标
利益衡量论司法中的利益衡量方法与价值目标利益衡量论是司法领域中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它主要依据利益的大小、性质、权重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因素为标准,来进行司法决策的衡量和决策,从而在保护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
利益衡量中的利益衡量方法和价值目标,一直是司法界亟待探讨和完善的重要问题。
一、利益衡量方法在利益衡量论中,利益衡量方法主要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考虑权利关系、法律目的、社会公共利益、历史背景和具体案件事实等因素的影响,并以此为基础,对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进行综合性评估,最终作出对于被告和受害人的刑事或民事判决。
1.权利关系法:权利关系法是司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因为我们判决案件时,必须要考虑各方权利的平衡问题。
如果只考虑受害人的权利,在处理过程中会导致被告的权利受到损害;反之,只考虑被告的权利,受害人的权利也会被侵犯。
因此,在权利关系中,必须要保持平衡性,而不是超出比例范围。
2.法律目的法: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和谐、公正、文明的基础,因此,在处理案件时,必须要以法律目的为准绳,特别是在刑法领域中,要以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权尊严为根本原则。
3.社会公共利益法: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除了考虑自由和安全等个人权利,还要关注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和推动。
事实上,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存在于整体和个人权利之间的补充性利益,它既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利益,又涉及到人的基本权利,因此,在处理案件时,社会公共利益也是需要考虑到的因素之一。
4.历史背景法:在解决案件时,还要结合历史背景和当时的社会状况等因素来定下衡量标准。
例如,在历史上,民间和官方都存在判决杀人犯死刑的惯例,这种惯例在当今社会已经逐渐被拼音,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仍然有一定的适用价值。
5.具体案件事实法:具体案件事实是衡量案件的主要依据,因为它尤其关注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状况。
具体案件事实中,包括证据的证明性、证据的证明效果、证据的证明范围等因素。
《2024年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范文
《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篇一一、引言在民事审判中,利益衡量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以公正、公平为基本准则,通过权衡各方利益关系,以实现公正的裁决。
本文将探讨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分析其重要性及实际操作中的运用。
二、利益衡量原则的概述利益衡量原则是指在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需全面考虑案件涉及的各方利益关系,权衡各方的利益得失,以实现公正的裁决。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合理性,是民事审判的重要依据。
三、利益衡量原则的应用场景1. 合同纠纷案件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利益衡量原则主要体现在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和履行。
法官需全面考虑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权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公平的裁决。
例如,在违约金数额的确定上,法官需根据损失程度、违约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达到合理的赔偿结果。
2.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在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利益衡量原则主要体现在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的承担。
法官需全面考虑侵权行为对受害方造成的损失以及侵权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权衡各方的利益关系,以实现公正的裁决。
3. 家庭财产纠纷案件在家庭财产纠纷案件中,利益衡量原则主要体现在对家庭财产的分割和归属的确定。
法官需考虑家庭成员的贡献、需求等因素,权衡各方的利益关系,以实现公平的财产分割和归属。
四、利益衡量原则的实际操作1. 充分了解案情法官需全面了解案情,包括案件事实、证据材料、法律关系等,以便准确判断各方利益关系。
2. 综合考量因素法官需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如损失程度、过错程度、贡献大小等,以权衡各方的利益得失。
3. 公正裁决在全面了解案情和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法官需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公正、公平的原则,作出公正的裁决。
五、结论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它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合理性,有助于实现公正的裁决。
在实际操作中,法官需充分了解案情、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并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公正、公平的原则,作出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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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方法的司法适用思考〔摘要〕我国司法界对利益衡量方法给予了较高关注并在实践中自觉加以运用,其司法适用呈现出案件数量上升、案件类型较为集中、案件涉及地域较广的现状。
从简单案件中的主动适用到疑难案件的被动适用、从追求正义的能动性到结果导向的妥协性、从基于前见的初步判断到基于规则的结果证成,这些特点同时存在,彰显了司法能动主义和克制主义的双重功效。
利益衡量方法的司法适用有着基本的目标追求,实质判断阶段应追求现有法制框架内最大的正义,实现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的平衡;结果证成阶段应追求衡量判决的最大可接受性,实现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法性的契合。
〔关键词〕利益衡量方法,司法适用,目标定位〔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6)03-0104-08一、利益衡量方法司法适用的现状在我国,法官既承认利益衡量方法易产生主观恣意,又强调在坚守限度和规范性的前提下,为法院合理履行职能、妥善化解纠纷和充分发挥衍生功能,希望通过严格规制下的积极运用去寻求利益衡量方法的个案正解。
〔1 〕21甚至有法官认为,司法过程中无时无刻不在运用着利益衡量方法,司法的过程就是法官运用自己的智慧对冲突的利益、价值进行评价、取舍的过程。
〔2 〕出于审判需要,最高院在2012年出台的《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中正式确认了利益衡量方法在司法使用中的地位,要求法官正确运用该方法,综合考量案件所涉各种利益关系,对相互冲突的权利或利益进行权衡与取舍。
与之相适应,近年来运用利益衡量方法的典型案例不断涌现,彭宇案、许霆案、第三者诉求遗产案、重庆烟灰缸伤人案等判决均引发广泛关注,全国首例非法代孕引发的监护权纠纷案、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北雁云依”案等新案件更是层出不穷。
那么利益衡量方法的司法适用现状究竟如何?本文借助于中国裁判文书网这一全国法院规范、统一的裁判文书发布平台,对适用利益衡量方法案件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定量分析,希望对人们了解该方法的司法适用有所帮助。
尽管以个案作为归纳性论点的实证基础过于单薄,但欲进行司法适用研究,必然绕不开对既有判决的分析。
考虑到法官如果不宣称自己适用了利益衡量方法,这种基于判决的解读在说服力方面就会有瑕疵,故本文选取“本院认为”部分明示适用“利益衡量方法”的裁判文书作为蓝本,来考察利益衡量方法的司法适用现状。
(一)案件数量上升。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共295份裁判文书使用了“利益衡量方法”一词,经甄别,能够直接反映出审判中实际运用利益衡量方法的案件有274起。
①其中,2015年101起、2014年90起、2013年35起、2012年26起、2011年之前22起,从数量上看上升趋势明显(如图1所示)。
有两种情况导致这种上升的趋势,一是积极运用并愿意在判决书中公开利益衡量方法过程的法官群体越来越多;二是需要运用利益衡量方法解决的个案纠纷越来越多。
从审判程序和法院层级上看,一审71起、二审177起、再审与审判监督26起,基层法院审理70起、中级法院150起、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54起,存在二审运利益衡量方法的案件比一审数量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运较基层法院多的现象(如图2所示)。
(二)案件类型较为集中。
从案由上看,274起案件全部集中在民事和行政领域,大部分案件涉及民生,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其中民商事案件236起、行政案件38起,这或许能够反映但并不足以说明,和刑事审判相比,利益衡量方法在民事与行政审判中适用的更加普遍,但可以证明负责审理民商事、行政案件的法官更愿意公开利益衡量方法的过程。
对案由做进一步划分,我们可以看到这274起运用利益衡量方法的具体纠纷类型。
民商事案件中,利益衡量方法案件多集中在8大类纠纷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121起);侵权责任纠纷(33起);物权纠纷(22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25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5起);人格权纠纷(10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6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3起)。
行政案件中,利益衡量方法案件多集中在如下行政管理领域: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尤其是城市规划管理、房屋拆迁管理)14起;资源行政管理(尤其是土地行政管理)10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7起;工商及商标行政管理4起(如图3、图4所示)。
(三)案件涉及地域较广。
274起案件共涉及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其中超过10个以上案件的省份共有6个,分别是江苏省81起、浙江省46起、广东省31起、河南省30起、山东省20起、四川省11起。
这六个省份正是同期我国大陆经济排名靠前的省份(具体的排序略有不同)。
这种巧合印证了适用利益衡量方法案件亦或是民商事疑难案件的增多同一个地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利益冲突不断涌现不无关系(如图5所示)。
图5 裁判文书中明示适用利益衡量的案件发生地域综上,我国司法界对利益衡量方法给予了较高关注并在实践中自觉加以运用。
利益衡量方法的司法适用日益增多,究其原因,一是当代中国正处于持续的社会转型期,法律的明确性、具体性和可操作性都有待提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加剧,法律与社会的缝隙较大,法律漏洞较多,对法官适用利益衡量方法进行裁判的需求日益强烈。
二是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对法官通过利益衡量方法弥补法律与社会的缝隙,提升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度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利益衡量方法司法适用的特点目前,人们对利益衡量方法司法适用特点的研究大多着眼于确立适用原则的必要性方面,可以说每一项适用原则的提出都源于该方法的某项或几项特点。
例如,应坚持克制主义原则,这是基于利益衡量方法的有限适用性;坚持程序合法性原则与实质合理性原则,这是基于衡量的主观性和实质裁判性;坚持整体利益最大化与损失最小化原则,这是基于衡量的个案性与普适性;坚持合法性原则和说理公开原则,这是基于衡量的论证性等等。
通过对274份适用利益衡量方法案件判决书的考察,可以更直观地感受到这些特点:(一)被动适用与主动适用兼有。
疑难案件法律漏洞和法条多解情形的存在,既给予法官偌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又逼迫法官必须通过利益衡量方法才能完成个案裁判。
从动因看,法官是基于审判需要,消极被动适用利益衡量方法。
或许利益衡量方法不是最好的办法,但终归是个有效的审判办法,在某些案件中甚至是实现个案公正的唯一方法。
以入选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案件的宜兴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为例②,该案由于对胎儿法律属性的认识不同,导致卫生部的行政法规同当事人的诉求存在对立,形成了私权(监管权、处置权)对公益(禁止对胚胎进行赠送、转让、代孕的立法意图是出于对公序良俗、社会伦理和道德方面的考虑)的冲突。
依照常规的司法三段论,该案要首先明确胎儿是“物”或者非“物”的法律身份,然后据此确定法律的适用。
而关于冷冻胚胎归属问题,国家法规没有规定。
关于冷冻胚胎身份认证问题,理论界也有主体说、客观说以及中介说之争。
既没有法条依据、又缺乏明确的法理支持,逻辑推理走不通了,只能求助于辩证推理,于是,一审和二审法官都选择了利益衡量方法进行审判:一审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和对行政法规立法精神的理解,在私益和公益之间选择了公益,驳回原告诉请,用司法判决杜绝了赠送、转让、代孕涉案胎儿的风险。
二审则规避了在私益和公益之间做绝对取舍,绕过胎儿属性的界定,只针对监管权和处置权,综合考量伦理、情感、道德等因素,对私益做出有条件的支持,保全了公益。
可见,作为疑难案件的主要裁判方法,利益衡量方法的司法适用具有被动性。
对于一般简单案件,利益衡量方法是否具有适用空间?学界多认为在一般简单案件中不需要适用利益衡量方法,利益衡量方法不属于法律适用的常态而通常属于法律适用的例外。
〔3 〕但也有观点认为,简单案件中的利益衡量方法常常是以一种隐性的方式进行的,甚至法官本人也忽略了曾经有过实质判断过程。
〔4 〕187基于判决书的考察印证了简单案件中的确存在利益衡量方法的司法适用。
首先,71起明示适用利益衡量方法的一审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25起。
其次,逐一分析这些判决书,可以看到利益衡量方法适用的具体情形有以下八种(根据案件数量由多到少排序):一、涉及合同有漏洞空白时,探究当事人在交易时的真意;二、涉及侵权责任主责与次责间的划分;三、涉及原被告双方均无明显过错的权利冲突;四、涉及法律漏洞;五、涉及解释多节或者复数解释;六、涉及一般条款或者不确定法概念;七、涉及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或者原则冲突;八、形式法律的适用会导致个案明显不公。
其中后五种是疑难案件常见的情况,而前三种情形大多发生在事实、法规明确、可以直接运用三段论得出结论的简单案件中。
法官在这些案件中不必对冲突的利益进行位阶排序,也没有法律概念不确定或法律漏洞情形下的法律危机。
此时法官进行利益衡量的动因,要么是为了做出一种量化的选择,比如通过划分主次责任来确定民事损害赔偿中的额度分配;要么是作为强化判决合理性的辅助手段。
以一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为例③,原告是被告(银行)发行的银行卡的持有人,原告银行卡被他人复制盗刷。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付其被他人取走的存款。
本案事实明确、诉讼双方均无异议,同时法律关系清晰、法律规定明确。
法官的判决理由如下:首先,基于原被告间的储蓄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
因此,被告为原告提供借记卡服务,就应确保卡内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
被告作为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理当承担伪卡的识别义务。
伪卡能够在ATM提款机上取款行为的发生说明被告制发的借记卡以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故被告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其次,根据储蓄存款合同的性质,被告负有按照原告的指示,将存款按约支付给原告或者原告指定的代理人,并保证原告借记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
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同具有相对性,故即使案外人存在刑事犯罪或者民事过错,也应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后,依法向刑事犯罪或者民事过错方进行追偿。
论述至此,完全可以得出支持原告诉请的结论。
但是法官又增加了一项判决理由:“再次,从本案双方当事人损失的利益衡量方法来比较分析。
其一,在损失分配方面,由被告先行承担损失,其具有更强的经济、技术、法律能力可向有关责任方追偿,也可通过增加服务成本等形式,在大量的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进行分散。
其二,在损失处理能力方面,被告作为发卡行与原告作为持卡人相比较,更容易获得类似本案伪卡交易损失的成本、频率和原因等详细交易信息,因此被告可以更有效地控制损失。
其三,在损失预防方面,被告作为发卡行可以通过采取各种交易技术升级创新措施,极大地降低损失带来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