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审判中的社会效果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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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与社会矛盾化解

刑事审判与社会矛盾化解

刑事审判与社会矛盾化解

作者:汪楚笑欧元雕

来源:《中外企业家》 2013年第1期

汪楚笑,欧元雕

(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合肥 230036)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是要以人为本,化解社会矛盾,维持一个安定、有

序的社会环境。刑事审判最根本的是目的是通过惩罚犯罪来保障人权,化解社会矛盾。在过去

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在刑事审判中重打击而轻预防、重惩治而轻矛盾化解。近几年,随着司

法理念的进步和刑事审判的创新,惩防并重成为刑事审判的指导思想。在党中央“深化社会矛

盾化解”思想的指导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制定了相关文件,指导

各级人民法院具体的刑事审判工作。

关键词: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社会矛盾;宽严相济

中图分类号: 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1-0195-02

一、强调刑事审判活动中社会矛盾化解的背景

(一)刑事审判的目的

《刑事诉讼法》第1条和第2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

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

利进行。”《刑法》第1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

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可以看出,我国刑事审判的目的主要为两方面:惩罚犯

刑事审判角度浅析乡镇和谐社会构建

刑事审判角度浅析乡镇和谐社会构建
面进 行详 细 论述 。 关键 词 刑罚 社会 矛盾 和谐 社会
作者 简介 : 翁成明, 浙 江省 衢 州 市衢 江 区人 民 法院 , 助理 审判 员 , 法学 学位 , 研 究 方 向: 刑 法 学。 中图 分类 号 : D 6 3 8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7 . 2 1 5 . 0 2
刑罚 是惩 治犯罪行 为 的利剑 , 刑 事审判 的要 求是追 究犯 罪人 或者 被传 授犯 罪方 法 的情 况 ,这 对 于未 成年 人 的身心 都 是不利 的刑 事责 任 、 维护 社 会秩 序 、 保 障社 会 安定 。 由于刑 罚 的国家 强 的 。待其 出狱 , 会难 以被 社会 认 同、 仇 视社 会 、 不 思进 取 , 再犯 罪 制性, 使得 刑 罚的轻 重对 社 会 的发展 有 导 向作用 。 随 着社 会 的发 的可 能性 很大 , 此 时 再进行 教育 感化 收 效甚微 。 展, 社会 各种 新矛 盾 日益 凸显 , 如果 单 纯地 从管 制刑 层面 上加 以 遏制, 起 到 的社会 效果是 有 限的 , 惩罚 的 目的是达 到 了, 但 是用这
f j l I 笨 I J 占 缸会
2 0 1 3・ 7 ( 上) ◆城 乡建 设
刑事审判角度浅析乡镇和谐社会构建
翁 成 明
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 , 社会各种新矛盾 日益凸显, 如果单纯地从管制刑层面上加以遏制 , 起到的社会效果是有限的 。 惩

刑事审判中的社会效果考量

刑事审判中的社会效果考量

刑事审判中的社会效果考量

[摘要]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转型时期,刑事案件数量增多,国家对人民法院提出了参与社会管理的要求,纯粹地以案办案可能很难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而刑事审判的社会效果渐渐纳入了案件审判质量的考量范围。但刑事案件社会效果的标准是什么,要注意要素有哪些等还是存在不少争议的,文章就这些方面试图给出一些观点。

[关键词]刑事审判;社会效果;标准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案件多发的同时,公众的价值观不断呈多元化,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新的形势对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通过其审判执行职能承担着社会管理一部分职责,因而,在很多案件的审理当中,单纯地以案办案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近年来有不少刑事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关注,其中有的案件反映出了在刑事审判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选择了刑事审判当中刑法适用应考量社会效果这个问题进行论述。

一、刑法适用考量社会效果的必要性

刑事司法审判庄严而复杂、影响深远,应该考虑的因素不能仅仅是法律本身、个案本身,还应依个案需要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法治状况、刑事政策、风俗习惯、社会公众法律素质等等诸多因素,考虑到个案的判决作出后所产生的正面与负面的影响。因而,本文认为,刑事案件审判中适用刑事法律考量社会效果的必要性出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更好地实现个案法律效果的需要。提出社会效果的最初目的就是为了对案件法律效果进行补充,因为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不周延性等缺陷,需要社会效果对法律效果起补充、促进的作用,关于两者的关系下文再进一步论述。

论加强刑事案件审判效果的途径——以“案结事了”为视角

论加强刑事案件审判效果的途径——以“案结事了”为视角
情绪、 性格乃至和 周围社会的关 系: 既要 明确指 出他们 因法律行为 裁判是正 确的 , 还是 不能达到“ 案结事 了” 目的 。 的 反 思刑事案 件审判 实践 中“ 案结事 不 了” 后的原 因, 背 既有 当 产 生结 果应负的责任 , 还要 循循善诱 化解他们 之间 因纠 纷产 生的 事人 不能理性 诉讼 , 不配 合法 院工作 等方面 的原 因, 也有 我 国社 隔阂 、 对立 的心理 , 善于做 好群众工 作 。 法官化 解纠纷 的能力还体 会多 元化纠纷 解 决机制 尚不 完善等 原 因。 从法院 、 官 自身 审 现在法 官审理 案件时 , 但 法 要把原则性与 灵活性有机地 结合起来 , 在遵 要合法 的尊重特殊地情 民俗 , 在坚持 中立 视, 我们 应 当那个清 醒 的认识 到: 司法手段 的有 限性等 客观 原 守现代 司法理念的同时 , 有 不可忘记 司法为 民是我 们的根 本宗 旨; 强调克服重实 在 因 , 存在 司法理 念 、 识和 素质 方面 的主观 因素 。 , 也 认 如 在巨大 的 原 则时 , 轻程序 的错误倾 向时, 不可把程序 提到不恰 当的位置 , 损害实 案件 压力下 , 少数 法官片 面处 理好 与快 的关系 , 分强 调效率 而 体 、 过
起 社会的检验 , 就不可 能实现案结 事 了。 其次 , 从根本上解 决了当 是 为社会 生活 服务的 。虽然 法律构筑 了精密 的理论殿堂 , 法律职 但法律不能 自 于社会之外 , 绝 裁判案件 事 人的矛盾 纠纷 。 如果案件裁 判仅仅 满足于 从法 律程序上 作出处 业 设立 了严格 的准入标 准, 理 , 然做到 了程 序公正 , 虽 但矛盾 纠纷没有 从根本上得 以解 决, 那 的法官不 但应 该是精通法 律的专家 , 也应 该是通 晓人情世故 的练 么当事人诉 讼的 目的 没有达到 , 也不是案 结事 了。 第三 , 当事人对 达 之人 , 在任何社 会里 , 秀的执法 者 , 优 无论是职 业的还 是非职 业 总是那些对人情世故有 深刻理解 的人们 , 是那些有相 当深 厚社 法 院的裁判 服判息诉 。 胜 败 皆明” “ 是要求 ,胜 败 皆服” “ 是追求 , 只 的, 法官化解 纠纷的能 力体现在法 官既要理清 不同 有 在取得当事人认 同和接受 , 案件裁 判才能最大 限度 实现‘ ‘ 两个效 会 生活经验 的人。 复杂的法律关系 , 更要细致入 微的 了解当事人之 间思想 、 果” 的统一 。 果当事 人不理解 、 如 不接受 , 断进行信访 , 不 即使司法 类 型 的、

关于检察院刑事检察 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开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检察院刑事检察 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开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检察院刑事检察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开

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XX年工作要点安排,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对“两院”一年多来开展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调查。8日4日一8月6日区人大常委会调查组邀请3名人大代表在常委会副主任聂小祥同志的带领下,就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调查组采取“听工作汇报、走访座谈、案卷抽查”的方式进行。调查组在听取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工作汇报的基础上,先后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召开了座谈会,向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了解了相关情况,查阅了相关案件材料。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两院”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工作开展情况及其主要成效

区检察院、法院一年多来能按照上级院工作的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紧紧围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工作主题,以实现我区综合实力领跑XX为目标,以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为重点,坚持以维护社会稳定、打

造“平安xx”为己任,注重打击与预防相结合,刑事惩罚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不断加强和改进了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工作。为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 领导重视确保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强有力的武器,体现了国家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两院”领导班子历来十分重视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工作,把这一工作列入了“两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两院”党组每年都认真研究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工作,定期听取刑事工作专题汇报,对刑事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以及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形势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相应措施,指导批捕、起诉和审判工作。针对刑事案件特点,“两院”充分发挥检委会和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不捕、不诉和宣告缓刑案件由检委会和审委会具体讨论决定,严把刑事案件质量关。同时“两院”还十分注重加强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力量,抽调责任心强和业务素质高的检察官和法官调整充实队伍。由于领导重视,措施得当,人员得力,近一年多来,“两院”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工作健康发展,刑事案件质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论少年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论少年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L g l y t m n o i y o a s e A d S ce S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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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1年1 ( ) 口口 月 下
论少年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介 小 翠
摘 要 审理 少年 刑事案 件 , 定要 坚持 ‘ 育 、 化 、 救’ 方针 ,寓教 于 审 , 教 结合” 一 墩 感 挽 ’ 的 “ 惩 的原 则 。在 审理 案件 中, 方面 一 要 严 格依 法办案 , 另一 方面要 注 重教 育环 节 , 则 同时 , 坚持 “ 育为 主 、 原 在 教 惩罚 为辅” 则 的基 础上 , 原 家庭 、 学校 、 共 同 社会 努力, 多管 齐 下, 齐抓 共 管 , 法律 效 果与社 会 效果得 到有 效统 一 。 使 关 键词 少年 审判 法律 效 果 社 会 效果 中图分 类号 : 9 0 . D 2. 4 文献 标识 码 : A

严格 依 法办 案 , 审理 环节 上切 实维 护青 少 年被 告人 的 罚 。 因此审 判 人员 始终 把被 告 人 的犯罪 年龄 当做 少年 刑事 案件 在 的 重要事 实 , 认真 核实 。 第 三 , 寓教 于 审贯 穿于整 个 审判 过程 。 将 少年 刑事 审 判工 作
合 法权 益 , 力求 好的 法律 效果 和社 会效 果 少 年审判 的 目的 , 就是在 于通 过法律 途径 , 罚犯罪 , 惩 挽救 失

刑事案件交流点评材料

刑事案件交流点评材料

刑事案件交流点评材料

刑事案件交流点评材料

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刑法的行为所引发的法律纠纷,是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犯的重要事项。对于刑事案件的交流点评,既需要对案件本身进行客观分析评价,又需兼顾对社会影响、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考量。以下点评材料旨在对刑事案件交流进行综合点评。

首先,对于案件本身,进行全面客观的事实评价是非常重要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既要担当事实查清的责任,又要具备审查证据的能力。必须确保审查过程中的公正与合法,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对于涉及罪名、证据、犯罪事实等方面的评价,要基于事实依据,避免随意猜测或主观臆断。

其次,对于刑事案件的社会影响,要进行全面分析。刑事案件往往牵涉到个人、家庭、社会、国家等多个层面。法庭判决的合理性、公正性对于当事人和社会的影响至关重要。要通过案件背后蕴含的价值观、法治观等方面的思考,深入剖析案件对社会的影响,为公众提供有益的交流和思考的空间。

再次,对于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进行评估。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能为社会提供一种公正、公开、公平的审判模式。不仅要关注案件的审理过程,还要关注判决结果是否能够真正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对于判决结果可能引发的监管、媒体监督等方面的评估,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刑事案件交流的品质。

此外,对于刑事案件的人权保护也不能忽视。人权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价值观和原则,对于每一个刑事案件的交流点评都应该以人权保护为前提。无论是对于受害人的权益保护,还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都应该充分考虑人权保护的原则和标准。

最后,刑事案件交流点评应当注重综合分析。刑事案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涉及到众多因素。在进行点评时,应全面考量个案的背景、社会影响、法律效果、人权保护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不应仅关注个案的表面现象,而是要通过深入剖析案件本质,发掘其中的规律和问题,为社会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启示。

公安学中的刑事案件审判与司法保障

公安学中的刑事案件审判与司法保障

公安学中的刑事案件审判与司法保障公安学是研究公安工作理论和实践的学科,它关注的是公安机关在

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人民安全方面的职责和作用。刑事案件审判与司

法保障是公安学中的重要内容,它涉及到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各个环节

和各个科目,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本文将从刑事案件审判与

司法保障的定义、重要性、原则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刑事案件审判与司法保障的定义

刑事案件审判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侦查、起诉,并将案件交由法院进行审理的一系列过程。司法保障是指在刑

事案件审判过程中,依法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保证司法公正、公平、公开进行的一系列措施。刑事案件审判与司法保障密切相关,旨在确

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刑事案件审判与司法保障的重要性

1. 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刑事案件审判与司法保障是公安机关

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人民安全的一种重要手段,通过对犯罪行为进行

惩处,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2. 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刑事案件审判与司法保障确保被告人在审

判过程中享有合法的权利,包括辩护权、申诉权等,以免冤假错案的

发生。

3. 效果从重:刑事案件审判与司法保障以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

为目标,通过诉讼程序的规范和严密,确保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

4. 合法权威:刑事案件审判与司法保障依法进行,体现了国家法律

的权威性和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有利于增强人民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和支持。

三、刑事案件审判与司法保障的原则

1. 独立公正原则:确保刑事案件的审判机关独立于行政、立法等其

他机关,保证法官行使审判权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

第一篇示例: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刑事审判质效不断受到社会关注和批评。虽然我国的刑事审判工作在不断完善,但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阻碍了刑事审判的公正、高效与公信力。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探讨。

二、问题一:审判程序不完善

在刑事审判中,审判程序是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地方存在着审判程序不完善的现象,例如庭审不及时、不充分等问题。这样会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等待和成本,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问题二:证据收集不规范

在刑事审判中,证据是判决结果的重要依据。有些案件中存在着证据的收集不规范的问题,导致了一些案件无法有效审理或者判决结果失去说服力。证据的收集方式也影响到法官的判断,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四、问题三:法官素质不高

法官是刑事审判中的主要执行者,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刑事

审判的质效。但是在一些地方,由于法官素质不高,审判过程中存在

主观臆断、不理性等问题,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公正,也影响到了判

决的效力和公信力。

五、问题四: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

司法资源的配置不均衡也是刑事审判质效存在问题的一个方面。

在我国一些地方,由于司法资源过度集中,导致了一些地区的审判效

率低下,案件审理时间过长。而一些地方的司法资源又相对充裕,导

致了审判速度过快,影响了案件审理的质量。

六、问题五:司法透明度不足

在刑事审判中,司法透明度是保障刑事审判公正的一个重要环节。然而在现实操作中,司法透明度不够,审判过程缺乏公开、透明,导

浅析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浅析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浅析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摘要]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内涵是什么,两者相统一提出的背景是什么,两者是否能够做到完全统一,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有哪些。文章针对这些问题展开详细的阐释。

[关键词]社会效果;法律效果;评价标准;统一的维度

在司法理论界,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关注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这一问题,尤其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追求两种效果的统一已成为一项基本的理念,为司法实务界的法官指明了一条办案的思路。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开启了研究两种效果相统一的热潮,各司法机关都以实现两种效果的统一作为其司法工作的目标,做到公正合理。

什么是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呢?本文认为司法的法律效果就是立法所期待法律应有的功能与作用;而司法的社会效果,即是在运用司法的程序审理案件后,所起到的社会评价,社会舆论的反映是否良好的效果。一个国家法律的制定是体现这一时期政治、经济、公民教育情况的,法律具有封闭性,不可能预测到未来社会的发展,故立法便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律的封闭性与社会的不断的发展之间便会出现矛盾,彼一时的法律不能体现此一时期的社会实际情况,因此常会出现司法的两种效果不能统一,而出现这种不统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分析。

一、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原因

导致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立法技术与司法技术的完善程度,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分析。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纠纷多样化,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迅速变动之间便会出现矛盾,传统的司法理念与当今提倡能动司法之间出现矛盾,法院审判不公开与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之间出现矛盾等等,具体如下:

刑事司法的社会效果分析

刑事司法的社会效果分析

刑事司法的社会效果分析

刑事司法的社会效果是指刑事司法过程与结果对当事人、社会所产生的作用及影响。刑事司法的社会效果在现实生活中通常受刑事法律规范内容与情理间契合度、刑事司法人员的个人能力和当事人、社会民众对案件相关信息的了解程度等因素影响。为提高刑事司法社会效果,目前我国刑事司法机关应加强与当事人、民众司法信息的沟通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刑事司法独立与新闻监督的关系。

“效果是指由某种力量、做法或因素产生的结果。”[1](P1271)“效果”一词广泛使用于各个领域,有时单独使用,有时与其他词组结合使用如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等。“社会效果”是社会学的专用名词,通常是指某种行为或现象对社会产生的作用及影响。为评价某种法律制度或司法行为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及影响,“社会效果”一词便广泛出现在法学领域。目前我国法学界、司法界关于“社会效果”的适用语境主要是“法律制度的社会效果”和“司法的社会效果”。我国关于“法律制度的社会效果”的内涵鲜有争议,人们通常认为:现行法律制度本身在现实生活中被贯彻、执行后对社会所产生的作用及影响[2]。关于“司法的社会效果”内涵,学者表述略有不同。有学者认为社会效果是指裁判的客观公正性被社会所认同,并对社会的发展与稳定产生积极的影响[3]。也有学者认为社会效果是指通过法律适用或审判活动,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体现,实现法的秩序、自由和正义、效益等法的基本价值的效果,从而使审判的结果得到社会的公认[4]。笔者认为:司法是由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的一种社会活动。参与该活动的所有机关或人员都会或多或少地遭受这种活动影响。同时,司法所要解决的矛盾来源于社会生活,司法结果公之于众并可对社会公众的行为起某种程度的引导作用,因此司法活动对社会公众产生的影响客观存在。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将刑事司法社会效果的内涵界定为:与法律效果相对应,泛指刑事司法活动的过程、结果对国家、个人及社会产生的作用及影响。刑事司法的社会效果是内在的、潜移默化的,通常难以被人察觉,其外部表象是当事人和社会民众对刑事司法过程或结果的评价。所谓评价,是指主体对客体的主观认识。不同的评价主体基于利益等因素的考虑对同一刑事司法过程、结果的认识必然不同,即使同一评价主体因受认识环境、认识能力变化等因素影响,对同一刑事司法过程、结果的认识也可能会前后发生变化,故刑事司法社会效果的内容具有不可测性。

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摘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现行刑事法律规范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亦同样以积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旨趣。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在确保良好法律效果的基础上,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并努力寻求两者的有机契合。法官应娴熟驾驭各种制度内资源,巧妙游刃于规则与事实之间,竭力在规則和制度的约束下达致平衡之关。

标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寬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中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时代背景下,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总结以往刑事政策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在新时期发展和完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思想的指导下所提出的党和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其实质是对刑事犯罪实行理性的区别对待,既要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治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换言之,力图达致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主旨所在。那么,如何正确理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关系,如何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些都是在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必须直面的问题。本文即拟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中心,在揭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实践缘起的基础上,力图从理论层面探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关系,并结合社会现实就如何保障二者的有机统一略抒己见。

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理论辨析

(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概念界定

效果是指由某种力量、做法或因素产生的结果。社会效果是社会学的专用名词,通常是指某种行为或现象对社会产生的作用及影响。为评价某种法律制度或司法行为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及影响,“社会效果”一词便广泛出现在法学领域,并产生了“法律的社会效果”的说法C2)。“法律的社会效果”本属法社会学的研究范围,旨在考察法律如何由社会因素所决定又怎样反作用于社会的机制,以探寻解决各种法律问题的社会途径,使法律与社会体系之间相互适应,达到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动态平衡。尔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便成为一对彼此对应、紧密关联之范畴,并开始为其他部门法学所关注。

关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

关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

关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xx年工作要点及主任会议安排,10月13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安斌带领法工委两名同志,对县人民法院xx年以来的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调研。调研中,召开了法院领导及刑庭全体干警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法院领导的工作汇报及参会人员的意见建议,全面了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相关情况。总体认为,县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严格依法办案,突出打击重点,提升案件质量,参与综合治理,有力打击刑事犯罪,为维护思南的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有法官3名,其中庭长1名,审判员1名,助理审判员(兼书记员)1名,均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其中:四级高级法官、副科级审判员1名,科员2名,平均年龄35岁。

xx年以来,全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62件712人,其中公诉案件454件,自诉案件8件。在受理的462件案件中,从案件数量上看:盗窃107件占23.2%,抢劫51件占11.0%,故意伤害48件占10.4%,性侵犯42件占9.1%。从犯罪人数上看:盗窃194人占27.2%,抢劫92人占12.9%,故意伤害48人占7.8%。

审结442件,结案率95.7%,作有罪判决655人。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5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75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423人、拘役的32人(其中判缓刑的167人),免于刑事处罚16人。在审结的案件中,未成年人154人,占总人数的21.6%,其中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3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7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129人(其中宣告缓刑62人),管制1人,免于刑事处罚3人,不负刑事责任1人。

社会学解释方法在案件裁判中的运用

社会学解释方法在案件裁判中的运用
一、社会学解释的概述 社会学解释, 是指在法律文本出现复数解释的情况 下,将社会效果等因素的考量引入到法律解释中,以解释 文本在当前社会生活中应具有的含义, 从而阐释法律文 本的意义。 〔2〕法律的概念是达到社会目的的一种手段,而 不是目的本身。 因此,法律中的任何一部分需要经常地以 其目的和效果来检验, 并且要从这两个方面以及它们彼 此之间的关系来判断。 社会的概念也是不断变化的,而且 通常比法律变化的更快, 因此要不断重新检视各部分法 律与社会需要相适应的程度。 〔3〕正如梁慧星教授所言,法 律是社会生活规范,法律具有社会性,其解释、适用就不 能够仅依“文义”和“逻辑”,而不顾及所 产生的“社会效 果”。 当存在两种不同的解释意见而一时难以判断何者正 确时,应以其中产生“好”的“社会的效果”的解释意见为 准,这就是“社会学解释方法”。 就我国来说,社会学解释 方法的实践需求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我国社会转型过 程中,法制的相对滞后与司法的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要
(二)公共政策 在我国政策是法律的生命,法律则是政策的条文化。 在法制不健全的年代,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主要靠政策,而 在法制逐步健全的今天,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同样离不开 政策精神指导。 一方面是法律不很具体缺乏可操作性的 情况下,政策精神更有利于发挥法律的精神实质,有利于 克服机械司法。 近年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调解优先, 调判结合” 工作原则等都是我们党的政策在司法审判领 域的具体化, 这些政策的运用对发挥好司法职能起到很 大作用。 例如,2009年,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修改,但 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作了重大调整,明确提出在审理、 执行企业涉诉案件时,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 施,设法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这就是为了适应有效应 对国际金融危机消极影响、切实落实“三保”(保增长、保 民生、保稳定)方针的形势需要,是为了更加能动地发挥 审判工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服务的职能作用。 (三)社情民意 法律本身就是民意的产物,是社会存在的反映。人民 司法要充分考虑案件发生的特定社会环境和历史背景, 充分考虑社情民意,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做到因人制宜、 因时制宜、因案制宜。 司法不体察和重视社情民意,缺乏

基层法院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基层法院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基层法院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作者: 肖启生 发布时间: 2010-05-13 11:26:27 刑事案件的审理不仅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能否得到切实的保护,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和实现,正义能否得到实现,还是一国人权保护的窗口。近几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基层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案件质量明显提高,但也存在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笔者在基层法院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多年,体会非常深刻。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指导思想存在偏差,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理解把握不准。一是重重刑轻预防。受传统刑罚观的影响,有的法官崇尚重刑,迷信重刑的功能,认为量刑判的越重越好,判得越多越好,刑罚越重威慑力越大,遏制犯罪的效果也就越明显。相反,对预防犯罪研究不深,方法不多,措施不力。二是重打击,轻保护。过分强调刑法打击犯罪的任务,而对合法权利的保护不够,特别是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足。三是重定罪轻量型。通过分析发现,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除少数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外,绝大部分是因为认识上的不一致导致二审改变量刑。一审时,对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加重情节考虑较多,而对酌定情节却考虑不够,如偶犯、初犯、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过错、社会危害、犯罪次数等,因此导致量刑畸轻畸重。四是重办案轻服务,就案办案,不注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服务大局,服务经济社会的意识比较淡薄。比较典型的是,对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案件,不花力气做工作,不想办法化解矛盾,而是一判了事,导致矛盾升级。五是重实体轻程序,只注重从实体上给予被告人一个自以为公正的刑事判决,却不注重保护其程序上的合法权益,岂不知一个公正的刑事判决的作出不但要有实体权利的保护,同时还必须保证有一个公正合法的程序,而这个公正的程序是作出一个公正判决的前提。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以刑事立法精神和具体条文的立法精神愿意为基础,参考当时的社会治安状况,根据具体案件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在适用刑法时,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当前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面临一些问题。首先是重刑主义思想在一定范围内还在影响着案件的审理。其次是办案人员对刑罚功能的认识不够全面,刑罚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惩罚、预防以及指引方面,但有的办案人员只看重刑罚的惩罚功能,没有认识到刑罚的局限

论危险驾驶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冲突——以孙伟铭案为例

论危险驾驶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冲突——以孙伟铭案为例

论危险驾驶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冲突——以孙伟铭案为例摘要:妥善处理危险驾驶类疑难案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长期以来都是司法实务界关注的问题。孙伟铭醉驾案显示出了当前在处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时所面临的坚守罪刑法定与满足民众法感情的困境,以及这一困境的突出体现,即判决结果引起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激烈冲突。

关键词:危险驾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冲突

孙伟铭案①位列2009年十大标志性刑事案件,在中国法制进程中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该案之所以在全国范围内成为关注热点,在笔者看来不单在于该案涉及到的当事人行为,在认定此罪与彼罪、无期与死刑等问题上存在质疑,并引发了全社会对公共安全的高度重视和思考。还在于本案最终作出的显然是在综合考量了刑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后做出的折衷判决,这是尤其不能忽视的。本文藉由此法律模本出发,试图全面描述和展现凸显在本类案件中,刑法实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之间的冲突,更重要的是从西方经典的法学理论中汲取智慧的研究和思考方式,以期建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一、本案面临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冲突对撞

在处理危险驾驶类疑难案件时,司法机关在权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时会承受巨大的双重压力,往往不得不面对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与满足民众法感情之间的激烈冲突,以致陷入司法困境。我们在研究孙伟铭案的法律效果上会发现,首先,司法机关在审判逻辑上就遭到评

论人士质疑:“如果按此逻辑,一个人如果长期无证驾驶,一旦出现危害后果,就理所当然地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次,该案的矛盾之处可借由一位最高院的法官②的观点给予概括:“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刑罚轻重之悬殊,客观上埋下了一个司法危险,即以后果选择罪名,从而导致轻罪重罪化。”③显然,当这种客观上的司法危险与主观上的附和舆论相结合时,司法危险很容易演化为个案不公。与本案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发生于前的杭州胡斌飙车案④,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这两起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的恶性交通肇事案,虽然行为方式和具体表现上存在差异,但仍旧无法掩盖在定罪量刑上的巨大差别,这透露出法官群体在对法律本身的理解上就未形成统一,进而生成悖逆性判决。司法机构如此悬殊的认定如何能够维护法律的尊严,又怎样使法律被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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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审判中的社会效果考量

[论文摘要]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转型时期,刑事案件数量增多,国家对人民法院提出了参与社会管理的要求,纯粹地以案办案可能很难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而刑事审判的社会效果渐渐纳入了案件审判质量的考量范围。但刑事案件社会效果的标准是什么,要注意要素有哪些等还是存在不少争议的,文章就这些方面试图给出一些观点。

[论文关键词]刑事审判社会效果标准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案件多发的同时,公众的价值观不断呈多元化,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新的形势对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通过其审判执行职能承担着社会管理一部分职责,因而,在很多案件的审理当中,单纯地以案办案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近年来有不少刑事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关注,其中有的案件反映出了在刑事审判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选择了刑事审判当中刑法适用应考量社会效果这个问题进行论述。

一、刑法适用考量社会效果的必要性

刑事司法审判庄严而复杂、影响深远,应该考虑的因素不能仅仅是法律本身、个案本身,还应依个案需要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法治状况、刑事政策、风俗习惯、社会公众法律素质等等诸多因素,考虑到个案的判决作出后所产生的正面与负面的影响。因而,本文认为,刑事案件审判中适用刑事法律考量社会效果的必要性出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更好地实现个案法律效果的需要。提出社会效果的最初目的就是为了对案件法律效果进行补充,因为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不周延性等缺陷,需要社会效果对法律效果起补充、促进的作用,关于两者的关系下文再进一步论述。

二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在刑事审判当中,如果单纯地以案办案,“不考虑社会效果社情民意、社会的可接受度、社会公认的主流的价值观,如果背离我们的核心价值体系,要实现实体正义和司法公正也是很困难的……可能会加剧公众对司法的评价以及司法系统的自我评价的紧张关系……尤其在当下我们这样一个转型国家,在当下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司法的公信力还不够高的情况下,更应强调司法的社会效果。”社会公平正义的标准是由社会公众来衡量的,社会秩序也只能靠社会公众来维护,因而,得不到社会公众认可的、无社会效果的刑事判决的法律效果、司法作用将会变得很渺小。

三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需要。在我国处于转型时期的当下,矛盾纠纷多发、新型案件不断涌现,法院作为社会安全的阀门,在刑事审判当中应顾全大局,着眼于社会,积极能动地司法。在符合刑法及其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审判中的刑法适用,引导社会公众价值观、规范社会公众行为,为社会的稳定有序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刑事案件社会效果评价标准

社会效果在目前来说,虽然经常被提及,但评价标准却没有统一的认识。本文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认识:

(一)在事实认定、刑法适用及审判程序上是否有瑕疵

任何刑事案件的审判,首先是刑法上的审判,在适用刑法时,特别是出入人罪时,必须合乎刑法及其基本原则。其次,审判须符合刑事程序法的要求,实体正义是建立在程序正义之上的,违背程序的审判,终将伤及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判决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

这里的方针政策不仅仅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等刑事法方面的政策,而是包括一切国家正在实施的方针政策,也即在适用刑法时要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犯罪的发生是以社会状况相关联的,改善社会状况才有利于预防和控制犯罪,因而能改善社会状况的就是最好、最有效的刑事政策,也即“最好的社会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三)是否适应国家或地方预防、控制某种犯罪行为的现实需要

社会公众的心理安全预期往往与国家或地方犯罪率及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相关,如果某种犯罪行为频发或性质特别恶劣,那么就应对该类犯罪行为从严量刑,以抑制此类犯罪,维护社会公众心理安全的预期。

(四)是否有助于引导公众价值观、规范公众行为

我们惩罚犯罪行为人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修复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秩序,通过惩罚行为人让公众明了刑法对此类犯罪行为的评价,预防公众作出此类犯罪行为,从而规范公众行为,这样才能维护社会关系与秩序。

(五)判决结果是否利大于弊

评价案件社会效果好与坏,最直接的莫过于衡量其判决结果利弊大小。2004年原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指出,法官的判决必须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问题,而不应为了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的社会价值。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统筹考虑,权衡利弊得失,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寻求有机的平衡。

(六)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是否服判

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是审判结果的直接承受者,如果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不服,不断申诉、信访,甚至发生聚众闹事、对抗司法等行为,成为地方维稳难题时,那就很难说该案件的社会效果是成功的,起码是有瑕疵的。

(七)公众对判决是否认同

判决对公众价值观的引导作用、行为的规范作用是基于公众认可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判决得不到公众的认可,即使对犯罪行为人处以最严酷的刑罚,得到的结果也只能是“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因此,法官作出的判决应当符合社会一般人的常识、道德、法律观念。法律正是通过法官的解释不断深入公众的生活,并使其能保持生命力。

笔者认为,刑事案件的审判能符合上述的标准,将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考量社会效果应处理好以下几个因素

(一)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是相关联的,一般而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相得益

彰的而不是相互冲突的,在刑法适用上应做到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是要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公众人权的有力保障。“为了保障人权,不致阻碍国民的自由行动,不致使国民产生不安全感,就必须使国民事先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必须事先明确规定犯罪与刑罚”故而刑事审判要遵从刑法的规定、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的要求。

另一方面是适用走向常识的刑法解释方法。刑法解释的方法可分为主观解释论、客观解释、折中解释、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扩张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无论采取哪种或哪几种解释方法,其目的都是为了使刑法条文的适用契合案件的实际需要。“从知识构造的角度看,刑法是从生活常识主义、经验判断出发所作的一种理性判断。在这个过程中,起点是生活常识,而且判断所得出的结论也不能过于偏离生活常识”。因而,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的解释方法才可能是最优的。

(二)民意与舆论

“一个社会的法律的全部合法性最终必须而且只能基于这个社会的认可,而不是任何国外的做法或抽象的原则。最终说了算的,必须是以各方面表现出来的民意。”因而,刑事审判不得不关注民意、舆论,因为判决的价值最终还是靠社会公众来实现的,判决应能被公众理解、接受,但不意味着对民意、舆论妥协,失去审判的独立性。

一方面,要关注民意,适度回应舆论。有些常规案件被网络、新闻媒体等媒介将一些细节,如当事人的身份放大后,民意往往一下子就倾向于弱势者,往往造成法院偏向权势者的假象,使审判变得很被动。当社会上出现错误的言论、披露的事项失实时,更应尽早回应、辟疑。

另一方面,坚持审判的独立性,引导民意回归理性。从长期来说,民意往往是正确的,但短期内则不然。民众对案件的往往了解不全面,而媒体为吸引公众眼球而追奇求新,对案件进行选择性报导,特别是网络媒体容易被操纵,这样就有可能造成“媒体的话语优势引导社会公众肆意宣泄对司法处理过程中案件的情感,致使当事人发出‘死在记者的笔下’的悲叹”,因而对公众质疑的事项要及时释明,从而引导公众回归理性。

(三)权力机关

法律本身就是政治的一部分,法院也难以审判独立的名义彻底与其他权力机关划清界限。这样,在审判当中一方面要寻求权力机关的支持,一方面也要尽可能避免权力机关过度干预司法。很多时候,权力机关的介入也是为了解决案件,从个案来看,短期内也许有助于暂时解决问题,但长远来看,会影响到公众对法院司法公正的信任,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都不利。但很多行为人无力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影响范围广的案件等类型案件的解决往往又离不开权力机关的支持。因此,要实现案件的社会效果,需在寻求权力机关支持与避免权力机关的过度干预中寻求平衡。

四、结语

在刑法审判考量社会效果既是办理刑事案件的需要,同时也是新形势下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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