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审判中的社会效果考量
基层法院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基层法院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刑事案件的审理不仅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能否得到切实的保护,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和实现,正义能否得到实现,还是一国人权保护的窗口。
近几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基层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案件质量明显提高,但也存在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
笔者在基层法院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多年,体会非常深刻。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指导思想存在偏差,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理解把握不准。
一是重重刑轻预防。
受传统刑罚观的影响,有的法官崇尚重刑,迷信重刑的功能,认为量刑判的越重越好,判得越多越好,刑罚越重威慑力越大,遏制犯罪的效果也就越明显。
相反,对预防犯罪研究不深,方法不多,措施不力。
二是重打击,轻保护。
过分强调刑法打击犯罪的任务,而对合法权利的保护不够,特别是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足。
三是重定罪轻量型。
通过分析发现,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除少数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外,绝大部分是因为认识上的不一致导致二审改变量刑。
一审时,对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加重情节考虑较多,而对酌定情节却考虑不够,如偶犯、初犯、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过错、社会危害、犯罪次数等,因此导致量刑畸轻畸重。
四是重办案轻服务,就案办案,不注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服务大局,服务经济社会的意识比较淡薄。
比较典型的是,对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案件,不花力气做工作,不想办法化解矛盾,而是一判了事,导致矛盾升级。
五是重实体轻程序,只注重从实体上给予被告人一个自以为公正的刑事判决,却不注重保护其程序上的合法权益,岂不知一个公正的刑事判决的作出不但要有实体权利的保护,同时还必须保证有一个公正合法的程序,而这个公正的程序是作出一个公正判决的前提。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以刑事立法精神和具体条文的立法精神愿意为基础,参考当时的社会治安状况,根据具体案件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在适用刑法时,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关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问题的一些看法
关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问题的一些看法佟猛2012-05-04 23:09:24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摘要】法律本身的局限性、法律专业化以及社会价值观多元化是导致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原因。
两者相统一有很重要的社会意义。
必须结合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注重调解、重视法律解释重要作用、正确自由裁量权、处理好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在坚持法治原则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追求两者的统一。
【关键词】司法;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与司法理念。
所谓法律效果,是指严格依法办事,法律被贯彻执行,它是就法律规范的本身而言。
社会效果,是指司法除却法律效果之外,实现实质正义,取得当事人、社会大众的认可与支持,符合社会的长远发展利益。
社会效果通常以案结事了、社会稳定、司法公信力提升、良好的社会利益等为评判标准。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能动司法”的司法理念与司法政策,其中就涉及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问题。
一、导致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原因实践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情况经常出现,主要由以下三方面原因导致:首先,法律本身的局限性所导致的。
社会生活是鲜活的、运动的,而法律要保持其稳定性、可预测性、权威性,在一定时期内是相对不变的,所以不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导致其适用时必然会有不足与滞后之处。
同时,法律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与概括性,法律规定不可能对社会生活详加规定、面面俱到,这也影响了两者的统一。
并且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有所差异。
法治是程序之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以后,就应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而在司法程序中,案件所追寻的是“法律真实”,“法律真实”一般是与“客观真实”相一致的,但也可能出现偏离。
当两者出现偏离时,就有会出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情况。
其次,与法律本身的专业化有关。
社会发展的过程,是一个社会职能不断丰富,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的过程,是一个专业化发展的道路,“隔行如隔山”便是这一情况的写照。
刑事审判中的社会效果考量
刑事审判中的社会效果考量[摘要]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转型时期,刑事案件数量增多,国家对人民法院提出了参与社会管理的要求,纯粹地以案办案可能很难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而刑事审判的社会效果渐渐纳入了案件审判质量的考量范围。
但刑事案件社会效果的标准是什么,要注意要素有哪些等还是存在不少争议的,文章就这些方面试图给出一些观点。
[关键词]刑事审判;社会效果;标准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案件多发的同时,公众的价值观不断呈多元化,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新的形势对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通过其审判执行职能承担着社会管理一部分职责,因而,在很多案件的审理当中,单纯地以案办案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近年来有不少刑事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关注,其中有的案件反映出了在刑事审判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本文选择了刑事审判当中刑法适用应考量社会效果这个问题进行论述。
一、刑法适用考量社会效果的必要性刑事司法审判庄严而复杂、影响深远,应该考虑的因素不能仅仅是法律本身、个案本身,还应依个案需要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法治状况、刑事政策、风俗习惯、社会公众法律素质等等诸多因素,考虑到个案的判决作出后所产生的正面与负面的影响。
因而,本文认为,刑事案件审判中适用刑事法律考量社会效果的必要性出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更好地实现个案法律效果的需要。
提出社会效果的最初目的就是为了对案件法律效果进行补充,因为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不周延性等缺陷,需要社会效果对法律效果起补充、促进的作用,关于两者的关系下文再进一步论述。
二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
在刑事审判当中,如果单纯地以案办案,“不考虑社会效果社情民意、社会的可接受度、社会公认的主流的价值观,如果背离我们的核心价值体系,要实现实体正义和司法公正也是很困难的……可能会加剧公众对司法的评价以及司法系统的自我评价的紧张关系……尤其在当下我们这样一个转型国家,在当下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司法的公信力还不够高的情况下,更应强调司法的社会效果。
司法活动社会效果的误区与探索
司法活动社会效果的误区与探索摘要: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视野之下,我国的司法活动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但是,在这一过程,对社会效果的追求很容易出现误区,造成对司法公信力的破坏,也不利于法律权威的树立。
司法活动应该在追求社会效果的同时,保证法律尊严,维护公平正义的理念和良好的法治信仰。
关键词:司法活动;社会效果;误区在司法实践中总会遇到些不能依据法律顺利解决的难题,如何让所有案件参与人都心服口服,彰显法律威信与尊严,这就需要不但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也要追求司法的社会效果。
我国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在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道路上,不能忽视司法制度的作用。
司法作为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作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而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更是司法活动的一项重要目标。
一、司法社会效果的概念司法的社会效果问题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在学术界引起颇多讨论的问题。
司法的社会效果是指通过严格司法,使法的价值得以实现,在全社会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从而达到纠纷解决、稳定社会之目的,建立一种法律秩序。
[1]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一)社会效果的主观方面即司法活动能够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同,符合社会公众正义观。
社会效果是社会价值观的体现,是指社会公众关于司法行为是否公正、合理的判断结果。
它与法律效果最大的不同在于,法律效果是由司法机关中的法律专业人员依据其掌握的法律知识,严格地适用法律,来发挥依法审判的作用和效果。
而社会效果的判断依据和标准则具有多元性和不统一的因素。
因为其主体是非法律专业人员的社会公众,依照其普遍的正义观和生活经验作出的。
(二)社会效果的客观方面即司法活动对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通过司法审判活动来实现法律的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
比如法律实施后,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否恢复到常态;法律的实施对于社会道德、公序良俗的存续是否存在有利影响等等。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对抗制因素及其合理限度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对抗制因素及其合理限度【摘要】本文探讨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对抗制因素及其合理限度。
在分析了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在详细介绍了对抗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实际操作和限度,以及法律规定的对抗制原则。
探讨了对抗制因素对刑事诉讼效率和公正性的影响。
在总结了对抗制的优势与不足,讨论了对抗制在刑事诉讼中的合理限度和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对抗制,并对未来的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和指导。
【关键词】刑事诉讼、对抗制、法律规定、效率、公正性、优势、不足、合理限度、发展趋势1. 引言1.1 研究背景刑事诉讼是司法实践中极为重要的一环,涉及到对罪犯的定罪与释放,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众的安全。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抗制是一种基本原则,是指控辩双方在法庭中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对抗的过程,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在实际操作中,对抗制的应用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性,比如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资质和能力不足,导致被告无法获得充分的辩护,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司法公正性。
对于如何合理运用对抗制、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是当前刑事司法领域亟待研究和探讨的课题。
本文将通过对对抗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对抗制的实际操作与限度、法律规定的对抗制原则等方面展开研究,旨在探讨对抗制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与局限,为提高刑事司法效率和公正性提供借鉴和建议。
1.2 研究意义研究对抗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对抗制因素及其合理限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抗制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确保了司法公正。
研究对抗制因素和其合理限度有助于深入理解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运作机制,为完善和优化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对抗制因素的存在和合理运用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通过研究对抗制在实际操作中的表现及其对刑事诉讼的影响,可以从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探讨如何充分发挥对抗制的积极作用,减少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论少年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或大 或小 都会 引起被 告人 的思 想波 动 , 因此宣 判后 , 时 及 这 种情 况 , 耐心 向他 们讲 法律 规定 , 应 仍不 委托辩 护人 的 , 法指 体 处理 , 依 定 有 法律 援助 义务 的律师 为其 提供 辩 护 。《 刑事 诉讼 法》明确规 定 了法定 代理 人有 申请 回避 、 辩护 、 问 、 出新的 证据 等权 利 。 发 提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 (0 0 1190 l0 .522 l) .2 .2 0
第二 , 好少 年被 告人 的犯罪 年龄 关 。 告 人年 龄直 接 关系 把 被
中图 分类 号 : 904 D 2.
我 国少年 法 庭诞 生 以来 , 收到 了良好 的效 果 , 救 了一大 批 挽
一
受 到 刑事 追 究 的受 到追 究 ,不 该从 轻 处 罚的而 从 轻 或者 减轻 处 罚 。因此 审 判 人员 始终 把 被告 人 的犯罪 年 龄 当做 少 年刑 事案 件 的重 要事 实 , 认真 核实 。
、
严 格 依法 办 案 , 审理 环节 上切 实维 护 青少 年被 告 人的 在
其 在 庭审 中如 实 陈述 犯罪 事实 。
第一 , 实保 障 少年 被 告人 的各项 诉 讼权 利 。 理少 年 刑事 切 审
2 开庭 审理 中穿 插教 育环 节 。 于 犯罪 事 实清 楚 , 告 人认 . 对 被
案件 , 持“ 育 、 化 、 救 ” 坚 教 感 挽 的方 针 ,寓教于 审 , “ 惩教结 合” 的原 罪 的少年 刑 事案 件 ,在 法庭 调 查及 辩论 阶 段 注重 教 于环 节 。例 则, 严格 执行 《 刑法 》 《 事诉 讼法 》 及最 高人 民法 院《 于 审理 如 , 法庭 调查 宣 读证 据阶 段 , 、刑 、 关 在 让控 方有 意识 地 宣读 一些 因被 告 未成 年 人刑 事案 件 的若干 规 定》 既做 到对 犯罪 青少 年进 行 惩罚 。 人 的犯罪 行 为造成 被 害人 精神 、 肉体痛 苦 的证 明材 料 , 以及 对社
刑法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刑法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在司法体系中,刑法的司法适用问题一直是研究的焦点之一。
刑法作为惩罚犯罪行为的重要法律工具,其司法适用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与效率。
在这篇文章中,将从犯罪构成要件、量刑、法律解释以及社会背景等不同角度,探讨刑法的司法适用问题。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司法适用问题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司法适用的基础,是区分犯罪与非犯罪行为的关键。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和适用存在着复杂的问题。
以合同诈骗罪为例,合同成立与否、虚假陈述与明知与否等相关问题,都直接影响到罪责的认定。
因此,对于这类案件,需要通过具体证据和案情分析,才能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准确的辨析。
二、量刑的司法适用问题量刑是刑法司法适用中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刑罚的公正性和威慑力。
然而,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如何在司法实践中保证量刑的合理性成为了一个挑战。
在一些国家,采用了量刑指南等工具,以便在更公正和透明的基础上进行判决。
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着刑法具体规定与判决结果之间的差异,导致刑法的司法适用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三、法律解释的司法适用问题法律解释是刑法司法适用中的关键环节,它直接决定了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往往存在着主观性和灵活性的问题。
法官在面对相同案件时,可能因为不同的解释思路而做出不同的判决。
这种情况导致了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期性,因此,对于刑法的具体规定,需要通过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法律解释来保证司法公正和法律的确定性。
四、社会背景的司法适用问题刑法的司法适用离不开社会背景的考量。
社会背景直接影响了法律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进程。
例如,在一些国家,社会对于特定犯罪行为的认知和接受度不同,因此对于同一犯罪行为的惩罚程度也会存在较大差异。
这种情况需要通过深入了解社会背景和民众意见等因素,来为刑法的司法适用提供合理依据。
综上所述,刑法的司法适用问题是一个复杂且多样化的课题,涉及到犯罪构成要件、量刑、法律解释以及社会背景等多个因素。
审判质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剖析
审判质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剖析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审判质效(Judicial Efficiency)是评价司法系统和法官绩效的重要指标之一。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一些审判案件拖延时间长、决策不及时等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人民的信任度。
本文将分析审判质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审判质效存在的主要问题1. 案件拖延时间长:许多案件在司法程序中波折不断,导致审理时间大幅度延长。
特别是在复杂或争议性较大的案件中,可能需要数年才能有最终判决结果。
这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精神和经济压力。
2. 决策不及时:有时法官在作出裁决前进行过多次听证会、补充证据等程序,以致于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
这样一来,当事人无法尽早获得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严重损害了个人利益。
3. 司法资源浪费:由于审判质效低下,司法系统中的资源无法得到最优化的配置。
一些案件可能需要大量时间和精力去处理,而其他更重要且紧急的案件被搁置或者延误。
4. 信息不对称: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因为无法获取足够的信息而难以准备自己的案件陈述或辩护。
此时,庭审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导致公正裁决的难度增加。
三、审判质效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1. 司法制度体系缺陷:某些司法制度规定繁琐、程序复杂,导致案件进展缓慢。
司法机构之间协作不够紧密,信息交流效率低下。
部分司法人员素质不高或工作态度不端正也是造成问题多发的原因之一。
2. 资源分配不均衡:一些地区由于经济条件较好或政治影响力较强,受到更多司法资源和支持。
相比之下,农村和贫困地区面临着司法资源匮乏等问题,导致审判质效明显下降。
3. 案件文书繁杂:由于审判案件的文书制作环节较繁琐,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
过多的审批程序和文书要求导致了案件办理时间拉长。
4. 技术手段欠缺: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司法机构仍然很大程度上依赖纸质文书、传真等传统手段进行工作。
相比之下,电子化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在提高审判效率方面有着巨大潜力。
论司法判决的社会效果
中文摘要随着我国司法建设的不断完善,司法判决作为一种终局性的保障措施,一直面临着社会与法律的双重考验。
在分析许霆案后发现即使在法官严格适用法律的情况下,也有可能获得一个较低的社会评价,由此提出司法判决怎样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同时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这两个概念是密切相关的,所以在把握社会效果的内涵时,也同时考察了如何在一个司法判决中衡平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之间的关系。
司法判决在严格遵循法律时,也要充分考虑社会因素,通过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公民法治观念的途径来实现法的价值,使司法判决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达到主客观的平衡与统一,为法官的审判活动消除一些客观阻碍从而达到社会公众满意。
关键词:司法判决;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I -AbstractWith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judicial construction in China, judicial decision as a final safeguard measures, has been facing a double test of society and law. In the analysis of Xu Ting case found that even in the case of strict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f the judge, it is possible to obtain a lower social evaluation, on this basis, how to make a judicial decision to achieve good social results. At the same time, the social effect and the legal effect are closely related. Therefore, in grasping the connotation of social effect, we also examine how to balanc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ocial effect and legal effect in a judicial decision. Judicial judgments in the strict compliance with the law, but also full consideration of social factors, by improving the credibility of the judiciary, to establish the concept of the rule of law to achieve the value of the law, the judicial effect of social and legal effects to achieve the objective and objective balance and unity Judges' trial activities eliminate some objective obstacles to achieving public satisfaction.Keywords: verdict;social effect;legal effectII -目录中文摘要 (I)Abstract (II)绪论 (1)一、司法判决社会效果的界定 (4)(一)司法判决的本体解释 (4)1.司法判决的概念 (4)2.司法判决的功能 (5)(二)社会效果的内涵 (5)(三)司法判决所体现的价值倾向 (6)1.公正价值 (6)2.程序正当价值 (7)二、司法判决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关系 (9)(一)社会效果——运用整体性思维方式分析 (9)(二)司法判决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10)(三)司法判决在社会中的实现程度 (12)三、实证分析:许霆案所体现的社会效果 (14)(一)许霆案案情简介 (14)(二)对许霆案司法判决的思考 (14)四、改善司法判决社会效果的有效措施 (16)(一)提高司法判决的公信力 (16)(二)树立公民法治观念 (17)(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18)结语 (20)- III -参考文献 (21)致谢 (23)- IV -绪论一、选题背景近些年来,随着社会案件的不断增多,我们可以看出现阶段法治建设存在着很多的现实阻碍,也不难发现当下司法的社会效果对司法改革有着巨大的影响力。
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是司法机关的核心职能之一,直接关系到社会公正与法律权利的实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一些问题也相应地出现在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需要及时识别和解决。
本文将分析当前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对策以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
当前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审判透明度不足。
尽管法院审判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但实际操作中,一些案件的审判过程缺乏必要的公开和透明度,导致公众对审判结果产生疑虑和不信任。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审判活动的记录和公示,提高法官和法庭行为的公开度,确保案件审理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
法院刑事审判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审判效率低下。
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和审判程序的复杂化,一些案件往往审理时间过长,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效率。
为提升审判效率,可采取的对策包括优化案件分流和审理程序,加强法官和法院人员的专业培训与管理,提升司法资源的配置效率,确保案件能够依法及时审理,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浪费。
第三,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还存在着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方面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可能因为调查不彻底、证据不足或程序不规范而导致不公正的判决,甚至侵犯被告人的基本人权。
为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应加强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严格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加强对侦查、审判程序的监督与评估,确保司法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需面对的问题还包括司法资源不足、司法人员素质不均等现象。
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可通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和管理,提升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确保司法人员能够胜任各类复杂案件的审理工作,保障审判工作的高效性和公正性。
在当前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除了上文提及的问题和对策外,还存在一些需要重视和解决的具体情况。
一方面,法院刑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时有发生。
司法裁判中的三种思维模式
司法裁判中的三种思维模式一是效果思维。
法官裁判案件不是搞艺术创作,不能仅满足于自我欣赏,而是要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评判。
法官的裁判理念、思路和对法律的适用会对社会公众的法律认识、价值观念、行为选择造成一定影响,因此,法官审理和裁判案件必须要秉持效果思维。
所谓效果指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政治效果是前提和根本。
法律效果主要指个案审判是否做到了准确适用法律、是否进行了详尽的裁判说理等。
社会效果不局限于个案处理效果,还包括比如裁判结果是否实现法律适用上的统一、是否存在机械司法造成的合法不合理问题等。
法官裁判案件应当做到内外兼修,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法官要注重社会效果,因为社会效果与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密切相关,关乎公众对法治的尊崇和信仰。
因此,法官要学会跳出案件之外,以第三者的外在独立视角来审视判决结果的妥当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
二是程序思维。
程序思维的核心和目的是要实现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是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要求,是司法正义的应有之义,具有内在独立的价值。
首先,要确保程序正当合法。
程序具有不可逆性,要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理念,将程序和实体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要严格遵守诉讼法、证据规定等相关程序性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要求,克服案件在程序安排及处理上的随意性。
其次,要确保程序公开透明。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要切实贯彻司法公开的各项要求,要敢于、善于利用各类平台广泛接受外界监督,确保司法在阳光下运行。
第三,要提高审判效率。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提高审判效率也是对法官办案能力、责任意识的检验和要求,要极力防止程序拖沓冗长的现象出现,严格法定审限内结案,对于不能调解的案件,要做到及时开庭、及时判决,同时也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提高当庭裁判率。
三是执行思维。
法官还应当具备执行思维,为通往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之路扫清障碍。
法官要最大程度确保裁判文书的判项用词精准、指向明确、要素完备,同时,还要确保判项内容具有现实可执行性。
法治社会经典刑事案例中的法律适用与社会效果
法治社会经典刑事案例中的法律适用与社会效果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普及,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在法治社会的基石上,各个刑事案例成为法律适用与社会效果相互交融的典范。
本文将选取几个经典的刑事案例,从法律适用和社会效果两个方面进行剖析和探讨。
一、王立案件:漠视法律适用的社会影响王立案件是我国刑事案例中的一大典型,这起案件主要涉及被告人王立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
王立在驾驶机动车时,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造成严重交通事故,致使多人受伤。
该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不仅因为案件本身的恶劣性质,更因为王立对法律的漠视和负责态度的缺失。
从法律适用角度来看,王立的行为明显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他无视了交通信号灯的规定,严重威胁了其他行车人员和行人的安全。
根据法律规定,王立应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然而,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王立不仅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还试图逃避责任。
这种对法律的漠视不仅让自己蒙受了刑罚,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社会效果方面,在这起案件曝光后,社会舆论普遍谴责王立的行为,公众对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
很多人认识到,只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尊重法律,才能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警示作用,同时也强调了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性。
二、张三李四案件:法律适用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张三李四案件是一起恶性杀人案,充分展示了法律适用与社会效果相互促进的关系。
该案件中,张三和李四合谋实施了多起杀人罪,严重危害了社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依法判处了他们应有的刑罚,同时也为法律适用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树立了标杆。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上看,张三和李四的杀人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他们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庭依据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处张三和李四有期徒刑,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惩恶扬善。
这种法律的准确适用,有力地向社会传递了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司法裁判:重大案件如何影响社会
重大案件对社会的影响司法裁判在处理重大案件时,不仅仅是对个体和当事人作出的裁决,更是对整个社会产生深远影响的决策。
重大案件的判决结果能够引发社会舆论的哗然、公众的关注和讨论,并对公众的价值观、法律意识产生持久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重大案件如何影响社会,并从社会秩序、法制建设以及社会心理等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重大案件的判决结果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一些严重的刑事案件,如谋杀、恐怖袭击等,对社会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而这类案件的侦破和解决,以及对罪犯的惩处,都对社会的安全起到了积极的维护作用。
此外,重大经济案件的审判结果也会对市场秩序产生重要的影响,能够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增强市场信心。
其次,重大案件的审判结果对法制建设具有指导意义。
司法裁判是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它不仅在特定案件中发挥作用,也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当重大案件的判决结果能够公正、合理地体现法律精神和原则时,可以推动法治的进一步发展。
同时,这也能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和法治意识,遵守法律规定,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
此外,重大案件的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也会对社会心理产生深远影响。
这些案件通常牵扯到公众的利益和关注点,因此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社会舆论的形成对案件的结果有一定的影响力,甚至可能对案件的审判产生影响。
公众会根据对案件的观点和态度,进行讨论和辩论,从而形成一种普遍的舆论导向。
这也提醒了司法机关在处理重大案件时需要高度慎重,确保判决公正、客观。
在影响社会的过程中,司法裁判本身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司法机关必须保证裁判的公正和公平,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判决结果真实可信。
此外,司法机关还需要在处理重大案件时充分考虑社会影响因素,注重舆论导向和公众意见,避免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和不满情绪。
综上所述,重大案件对社会产生了广泛和深远的影响。
它不仅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秩序和稳定,而且对法制建设和社会心理产生持久的影响。
法学中的刑法运用与社会效果评估
法学中的刑法运用与社会效果评估在法学领域,刑法是一门重要的学科,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然而,刑法的运用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更涉及到了社会效果的评估。
本文将探讨刑法运用与社会效果评估的关系,以及如何提高刑法的效果所带来的正面影响。
首先,刑法的运用应该符合社会效果评估的要求。
社会效果评估是对刑法的运用的一种评价,主要从社会稳定、犯罪预防、犯罪惩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只有当刑法的运用适应社会的变化,并对犯罪行为起到有效的抑制作用时,才能够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因此,在刑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社会的需求和反馈,确保其能够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其次,刑法的运用需要灵活性和适度的区别对待。
在实际操作中,刑法的应用必须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度的区别对待。
刑法不应仅仅追求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而应该更加注重犯罪背后的原因和动机。
对于轻微犯罪行为,可以采取非刑事处罚或减轻刑罚的方式,以实现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同时,对于严重犯罪行为,刑法的运用应当严格执行,从而保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此外,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是提高刑法效果的关键。
刑法的运用需要基于良好的法律制度。
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可以为刑法的实施提供有力的保障。
法律制度应当明确罪行和处罚的具体标准,确保刑法的适用能够符合法治原则和正义要求。
同时,合理的法律制度还需要健全的司法机构和审判程序。
只有通过合理的司法程序,才能够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公正审判,并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效果评估的要求。
最后,刑法运用中的教育和改造也是一项重要任务。
刑法的运用不仅仅是对罪犯进行惩处,更应该包括对罪犯的改造和教育。
通过刑法的运用,可以为罪犯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引导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这样的刑法运用方式,减少了对罪犯的二次伤害,并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在刑法的执行中,应该注重罪犯的教育和改造,以实现社会效果评估的全面提升。
总之,刑法的运用与社会效果的评估密切相关。
法院执行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实现
法院执行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实现摘要:人民法院的裁决对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提升全民的法治素养以及展示党和国家的形象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其裁决的公平性与合法性对于实现全面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确保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经济的繁荣,确保社会的安宁与稳定,各国政府都不断出台新的法规,建立起审判机关,以有效地处理社会问题。
因此,人民法院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积极融入社会环境,努力达到法治效益与社会福祉的最佳结合。
人民法院的裁决对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提升全民的法治素养以及展示党和国家的形象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其裁决的公平性与合法性对于实现全面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确保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经济的繁荣,确保社会的安宁与稳定,各国政府都不断出台新的法规,建立起审判机关,以有效地处理社会问题。
因此,人民法院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积极融入社会环境,努力达到法治效益与社会福祉的最佳结合。
关键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法院执行引言:随着时代的进步,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认知日益深入,人民群众群众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期望司法机关能够以公正、合理的方式审理案件,以及有效地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也为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法院的执行工作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并且处于社会矛盾的前沿。
如如果处理不好,矛盾可能会加剧,导致社会动荡。
为了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必须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这是新时代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
通过深入探究两者的统一性,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可以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法院执行工作法律存在的主要问题1.执行立法完全滞后,不能适应丰富的社会生活。
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的稳定性受到了社会环境的影响,而其局限性又受到了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的挑战,使得法律的实施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尤其是在执行工作中,如何准确地掌控司法的尺度,并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来填补法律的空白,使得执行者陷入了迷茫。
刑法论文刑罚威慑效能实证研究
刑法论文刑罚威慑效能实证研究刑法论文:刑罚威慑效能实证研究引言刑罚作为社会管理的一种手段,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同时,也承担着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威慑的重要责任。
然而,刑罚的威慑效能一直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
本文将通过实证研究,探讨刑罚的威慑效能,并对其进行评估。
第一部分:威慑理论的发展1.1 古典威慑理论古典威慑理论认为,人类天性具有自私和理性的特点,因此只要刑罚足够严厉,就能有效地威慑犯罪行为。
这种理论主张以惩罚为中心,通过刑罚的严厉程度来达到威慑的效果。
1.2 社会学威慑理论社会学威慑理论强调社会环境对犯罪行为的影响,认为刑罚的威慑效果不仅取决于刑罚的严厉程度,还与社会对刑罚的认可程度、法律的公正性以及犯罪分子对刑罚的知觉等因素有关。
1.3 心理学威慑理论心理学威慑理论认为,刑罚的威慑效果取决于犯罪分子对刑罚的知觉和预期。
如果犯罪分子能够清晰地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后果,并且相信自己会被抓获和受到严厉的惩罚,那么刑罚就能够产生威慑效果。
第二部分:实证研究方法2.1 数据收集本研究将收集相关的犯罪数据和刑罚执行数据,包括犯罪率、刑罚类型和刑罚执行情况等。
这些数据可以通过政府机构、研究机构和学术期刊等渠道获得。
2.2 数据分析采用统计学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包括描述性统计分析、回归分析和实验设计等。
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可以得出刑罚对犯罪行为的威慑效果。
第三部分:实证研究结果3.1 刑罚严厉程度与犯罪率的关系通过回归分析发现,刑罚的严厉程度与犯罪率呈负相关关系。
即刑罚越严厉,犯罪率越低。
这一结果支持了古典威慑理论的观点。
3.2 刑罚认可度与犯罪行为的关系研究发现,社会对刑罚的认可程度与犯罪行为呈负相关关系。
如果社会对刑罚的认可度较高,犯罪行为就会相应减少。
这一结果支持了社会学威慑理论的观点。
3.3 知觉和预期对刑罚威慑效果的影响实验设计结果显示,如果犯罪分子能够清晰地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后果,并且相信自己会被抓获和受到严厉的惩罚,那么刑罚就能够产生更好的威慑效果。
《刑事审判参考》:对于涉及因素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如何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刑事审判参考》:对于涉及因素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如何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黄某珠,女,1969年xx月x x日出生。
2017年4月22日被逮捕。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珠犯交通肇事罪,向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请人民法院量刑时考虑如下情节:黄某珠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且已经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庭审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珠驾驶“闽DL65XX"号小型汽车(附载杨某鸣)从厦门市杏林大桥杏林东路出口下桥驶入集美区杏滨路,在西侧慢速车道内行驶至杏滨路与杏林东路交叉路口时,因误踩油门致车辆加速失控先冲上交叉路口西北角的安全岛,与在人行横道上横过杏林东路的行人傅某妹、廖某华、廖某烨发生碰撞,后冲到杏林东路的南侧机动车道内,与该车道内的由北往南停车等候信号灯放行的由魏某义驾驶的“闽DEP5XX”号两轮摩托车、彭某坤驾驶的“闽D9S3XX”号小型汽车和徐某兵驾驶的“闽DTE1XX”号出租车(附载高某)连续发生碰撞,造成四车车损及被害人傅某妹、廖某华当场死亡、被害人廖某烨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黄某珠及被害人魏某义、彭某坤、徐某兵、高某、杨某鸣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害人廖某烨系头部受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害人傅某妹系头部受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廖某华系头部、胸部受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脏器损伤而死亡;被害人魏某义因交通事故致左尺骨粉碎性骨折等,经手术治疗,目前左腕关节活动功能部分丧失,左腕关节功能丧失超过25%但未达50%,所受损伤系轻伤一级;被害人杨某鸣因交通事故致头部外伤,两根肋骨骨折等,所受损伤系轻伤二级;被害人徐某兵因交通事故致多根肋骨骨折,所受损伤系轻伤二级。
社会舆论对刑事审判结果公正性影响的评析
社会舆论对刑事审判结果公正性影响的评析一、刑事审判结果公正性的影响因素从公平审判的基本内涵来看,公正之于法官来说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官自身的公正,二是通过审判来实现公正。
刑事审判的结果最终是要由人民法院所作出,因此,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结果公正性的影响因素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下面将以人民法院为轴心讨论对刑事审判结果公正性的影响因素。
(一) 内部影响因素1.审判人员的素质法官素质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应当具备的政治修养、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品质,而人的因素在影响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诸多要素中居于首要因素,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在我国,法官个人素质在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表现为以下几点: 学历不高,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偏低,专业型高学历的法律人才较稀缺; 部分法官不能熟练的掌握和运用审判技能,面对复杂案件无法独立地、高质量地处理,不能很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公正司法的职责; 法官职业基础薄弱,部分法官使命感、正义感不强,社会交往过于复杂,司法腐败的现象时常存在。
2.法院审判组织和机构的设置不够合理依法独立审判包括“公正”的含义,产生“公正”的结果,“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组织独立”和“法官独立”共同组成我国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
在我国,实行的是审判委员会制和合议制,合议制所形成的判决是以法院名义作出的,与法官个人没有多大关系,法官个人的责任感无法体现。
合议庭有不同意见发生争议,会被当成疑难案件上报审判委员会加以解决。
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这样导致在庭上听取当事人全部陈述意见的法官对案件没有决断权,而有决断权的法官却没有在庭上参与审理,法官的个人能力和作用被削弱。
(二) 外部影响因素1.现行体制使法院独立不能得到坚定、彻底的贯彻实施在现行体制下,我国的司法权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下运行,对立法机关而言不存在独立的问题。
当地政府对法院的人财物有过多的干预,最终导致司法权与行政权混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审判的公正。
如何实现审判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作者: 李玉华
作者机构: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出版物刊名: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页码: 19-23页
主题词: 社会效果;法律;审判;社会生活;社会公众;社会稳定;维护;执法;立法
摘要:审判的社会效果就是指审判在社会生活中、在社会公众中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审判的法律效果,是指审判在法律上包括立法上和执法上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大多数情况下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是一致的,但是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并不总是一致的。
社会效果对法律效果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
在审判中应当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这样既能够维护法律的尊严,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浅谈社会舆论介入刑事司法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影响
浅谈社会舆论介入刑事司法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影响摘要: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依照该原则,既反对刑法擅断,强调人权保障,也强调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定罪处刑。
然而,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为群众表达提供了更为丰富的平台,也为社会舆论的形成和发酵提供了机会,尤其是面对影响重大的司法案件。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把握社会舆论和刑事审判之间的界限,既要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也要防止舆论过度干预司法,导致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影响刑事审判公平、公正的情形发生。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司法独立性、社会舆论刑法是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强制性手段,虽然从价值倾向上来看,罪刑法定原则反对刑法擅断,强调人权保障机能,限制恣意入罪。
但在体现该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注意到,罪刑法定原则也要求当犯罪行为符合刑法的规定,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这既是法律基本原则的要求,也体现着我国的法治理念。
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互联网已经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我们可以通过网络获取我们想要了解的各方面信息,也可以在公共平台对热点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
以药家鑫案"为例,这一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在网络上曝光,就伴随着社会公众的强烈讨论,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影响刑事司法审判。
1民意在罪刑法定精神中的消极作用以许霆案为例,许霆利用银行机器故障的漏洞,多次从ATM机中取款,数额高达17.5万元人民币,许霆落网后,一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但这一判决,在舆论中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大众更多认为银行存在过错,许霆是因为银行机器故障的原因才会多拿不属于他的钱。
强大的舆论攻势最终导致法院改判该案件,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但是,如果仅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许霆在开始取钱时,输入的是一元钱,但ATM机故障吐出了1000元,此时可以说许霆多拿到的999元是由于机器故障的原因导致的,属于不当得利。
此后,他已经意识到机器发生故障,仍然继续取款,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不能把他的行为归因于银行ATM存款机出现了故障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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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审判中的社会效果考量
[论文摘要]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转型时期,刑事案件数量增多,国家对人民法院提出了参与社会管理的要求,纯粹地以案办案可能很难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而刑事审判的社会效果渐渐纳入了案件审判质量的考量范围。
但刑事案件社会效果的标准是什么,要注意要素有哪些等还是存在不少争议的,文章就这些方面试图给出一些观点。
[论文关键词]刑事审判社会效果标准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案件多发的同时,公众的价值观不断呈多元化,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新的形势对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通过其审判执行职能承担着社会管理一部分职责,因而,在很多案件的审理当中,单纯地以案办案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近年来有不少刑事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关注,其中有的案件反映出了在刑事审判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本文选择了刑事审判当中刑法适用应考量社会效果这个问题进行论述。
一、刑法适用考量社会效果的必要性
刑事司法审判庄严而复杂、影响深远,应该考虑的因素不能仅仅是法律本身、个案本身,还应依个案需要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法治状况、刑事政策、风俗习惯、社会公众法律素质等等诸多因素,考虑到个案的判决作出后所产生的正面与负面的影响。
因而,本文认为,刑事案件审判中适用刑事法律考量社会效果的必要性出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更好地实现个案法律效果的需要。
提出社会效果的最初目的就是为了对案件法律效果进行补充,因为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不周延性等缺陷,需要社会效果对法律效果起补充、促进的作用,关于两者的关系下文再进一步论述。
二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
在刑事审判当中,如果单纯地以案办案,“不考虑社会效果社情民意、社会的可接受度、社会公认的主流的价值观,如果背离我们的核心价值体系,要实现实体正义和司法公正也是很困难的……可能会加剧公众对司法的评价以及司法系统的自我评价的紧张关系……尤其在当下我们这样一个转型国家,在当下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司法的公信力还不够高的情况下,更应强调司法的社会效果。
”社会公平正义的标准是由社会公众来衡量的,社会秩序也只能靠社会公众来维护,因而,得不到社会公众认可的、无社会效果的刑事判决的法律效果、司法作用将会变得很渺小。
三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需要。
在我国处于转型时期的当下,矛盾纠纷多发、新型案件不断涌现,法院作为社会安全的阀门,在刑事审判当中应顾全大局,着眼于社会,积极能动地司法。
在符合刑法及其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审判中的刑法适用,引导社会公众价值观、规范社会公众行为,为社会的稳定有序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刑事案件社会效果评价标准
社会效果在目前来说,虽然经常被提及,但评价标准却没有统一的认识。
本文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认识:
(一)在事实认定、刑法适用及审判程序上是否有瑕疵
任何刑事案件的审判,首先是刑法上的审判,在适用刑法时,特别是出入人罪时,必须合乎刑法及其基本原则。
其次,审判须符合刑事程序法的要求,实体正义是建立在程序正义之上的,违背程序的审判,终将伤及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判决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
这里的方针政策不仅仅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等刑事法方面的政策,而是包括一切国家正在实施的方针政策,也即在适用刑法时要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
犯罪的发生是以社会状况相关联的,改善社会状况才有利于预防和控制犯罪,因而能改善社会状况的就是最好、最有效的刑事政策,也即“最好的社会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三)是否适应国家或地方预防、控制某种犯罪行为的现实需要
社会公众的心理安全预期往往与国家或地方犯罪率及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相关,如果某种犯罪行为频发或性质特别恶劣,那么就应对该类犯罪行为从严量刑,以抑制此类犯罪,维护社会公众心理安全的预期。
(四)是否有助于引导公众价值观、规范公众行为
我们惩罚犯罪行为人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修复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秩序,通过惩罚行为人让公众明了刑法对此类犯罪行为的评价,预防公众作出此类犯罪行为,从而规范公众行为,这样才能维护社会关系与秩序。
(五)判决结果是否利大于弊
评价案件社会效果好与坏,最直接的莫过于衡量其判决结果利弊大小。
2004年原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指出,法官的判决必须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问题,而不应为了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的社会价值。
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统筹考虑,权衡利弊得失,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寻求有机的平衡。
(六)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是否服判
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是审判结果的直接承受者,如果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不服,不断申诉、信访,甚至发生聚众闹事、对抗司法等行为,成为地方维稳难题时,那就很难说该案件的社会效果是成功的,起码是有瑕疵的。
(七)公众对判决是否认同
判决对公众价值观的引导作用、行为的规范作用是基于公众认可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判决得不到公众的认可,即使对犯罪行为人处以最严酷的刑罚,得到的结果也只能是“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因此,法官作出的判决应当符合社会一般人的常识、道德、法律观念。
法律正是通过法官的解释不断深入公众的生活,并使其能保持生命力。
笔者认为,刑事案件的审判能符合上述的标准,将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考量社会效果应处理好以下几个因素
(一)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是相关联的,一般而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相得益
彰的而不是相互冲突的,在刑法适用上应做到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是要坚守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公众人权的有力保障。
“为了保障人权,不致阻碍国民的自由行动,不致使国民产生不安全感,就必须使国民事先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必须事先明确规定犯罪与刑罚”故而刑事审判要遵从刑法的规定、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的要求。
另一方面是适用走向常识的刑法解释方法。
刑法解释的方法可分为主观解释论、客观解释、折中解释、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扩张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
无论采取哪种或哪几种解释方法,其目的都是为了使刑法条文的适用契合案件的实际需要。
“从知识构造的角度看,刑法是从生活常识主义、经验判断出发所作的一种理性判断。
在这个过程中,起点是生活常识,而且判断所得出的结论也不能过于偏离生活常识”。
因而,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的解释方法才可能是最优的。
(二)民意与舆论
“一个社会的法律的全部合法性最终必须而且只能基于这个社会的认可,而不是任何国外的做法或抽象的原则。
最终说了算的,必须是以各方面表现出来的民意。
”因而,刑事审判不得不关注民意、舆论,因为判决的价值最终还是靠社会公众来实现的,判决应能被公众理解、接受,但不意味着对民意、舆论妥协,失去审判的独立性。
一方面,要关注民意,适度回应舆论。
有些常规案件被网络、新闻媒体等媒介将一些细节,如当事人的身份放大后,民意往往一下子就倾向于弱势者,往往造成法院偏向权势者的假象,使审判变得很被动。
当社会上出现错误的言论、披露的事项失实时,更应尽早回应、辟疑。
另一方面,坚持审判的独立性,引导民意回归理性。
从长期来说,民意往往是正确的,但短期内则不然。
民众对案件的往往了解不全面,而媒体为吸引公众眼球而追奇求新,对案件进行选择性报导,特别是网络媒体容易被操纵,这样就有可能造成“媒体的话语优势引导社会公众肆意宣泄对司法处理过程中案件的情感,致使当事人发出‘死在记者的笔下’的悲叹”,因而对公众质疑的事项要及时释明,从而引导公众回归理性。
(三)权力机关
法律本身就是政治的一部分,法院也难以审判独立的名义彻底与其他权力机关划清界限。
这样,在审判当中一方面要寻求权力机关的支持,一方面也要尽可能避免权力机关过度干预司法。
很多时候,权力机关的介入也是为了解决案件,从个案来看,短期内也许有助于暂时解决问题,但长远来看,会影响到公众对法院司法公正的信任,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都不利。
但很多行为人无力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影响范围广的案件等类型案件的解决往往又离不开权力机关的支持。
因此,要实现案件的社会效果,需在寻求权力机关支持与避免权力机关的过度干预中寻求平衡。
四、结语
在刑法审判考量社会效果既是办理刑事案件的需要,同时也是新形势下人民
法院参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
然而,在目前来说,刑事案件的社会效果尚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它的评价标准是什么、怎么确定,还没有达成相对一致的观点,因而,刑事案件的社会效果值得更多的刑事法律人进行深入地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