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与司法审判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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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民意如何绑架司法?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民意如何绑架司法?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民意如何绑架司法?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满了人民权利的纸。

马丁·路德·金说:权利不能写在纸上,要变成现实,如同一张支票,要能够兑换。

在人民共和国的制度框架下,宪法是作为主人的全部人民之间的契约,以此建立政府,维护权利,承担义务。

宪法之所以神圣,因为它超越于所有组织和个体之上,是共同意志的体现。

宪法的根本性特征体现之一就是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抵触部分便无效。

而法律本身,是在宪法指导下,适用于具体领域、具体事项的调整各方行为的规范。

宪法和法律,是一个社会公共生活的最高主宰,便是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政府与民众同受法律约束。

而相对于民众来说,政府是强势的一方,更容易践踏法律。

因此,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治政府,从而使得民众免于政府暴虐的权力的凌辱。

法律,是所有人的”挡箭牌“!法律的公平是社会公正的基础。

法律不会自我实现正义,法律不会自己动起来,所以得有司法。

在发达国家,秉承三权分立,司法分支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守护公平正义。

在中国,同样检察司法独立。

司法审判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

正如法徽所呈现的:以代表国家权力的华表来承载公平,而其中的华表,又很像一把倒插的宝剑。

这也对应了古希腊传统中正义女神的形象:一手拿天平,意为公正,不偏不倚;一手拿剑,铲除邪恶,辅助弱小。

在司法审判中,案件事实本身是唯一的依据,而事实的真相只有一个。

有人说: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这是想象,不是真相。

真相也许晦暗不明,也许”罗生门“,但它一直在那里。

曾经的日本人,和我们一样信奉”罗生门“;但今日的日本人,认为“真相只有一个”。

真相不会没有,只是我们没有发现,或者在真相发现的路上,有了太多障碍!要有真相,就得有诚实,诚实的证言证词。

在欧美文化中,诚实是非常重要的美德。

“一句真话比整个世界的分量还重!”有人说,克林顿在总统任内遭遇弹劾,是因为性丑闻。

错了,是因为克林顿做伪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正义是社会正义的最后堤坝。

中美民意与司法之关系比较——以犯罪构成理论为视角

中美民意与司法之关系比较——以犯罪构成理论为视角

中 没有 包 括 的 问题 留待 诉 讼 过 程 中作 为 “ 法 辩 护 ” 加 以 解 合 决 。这 种 模 式 下 , 式判 断是 第 一 步 , 质 判 断则 在诉 讼 过 程 形 实 中 由 陪 审 团来 进 行 。
( ) 意 与 司法 之 关 系 二 民 1 民意 参 与 司法 、
( ) 面 式 犯 罪构 成 理 论 一 平
我 国的 犯 罪 构 成 理论 具 有 平 面 式 特 点 , 四个 要 件 之 间 的 关 系是 一 种 简 单 的耦 合 , 有形 成 真 正 的 理论 体 系 , 业 色 彩 没 专 比较 淡 化 。 『 形 式 判 断 与 实 质评 价 同 时完 成 , 2 ] 没有 先 后 之 分 。 f] 四大 构 成 要 件 在 逻 辑 上 的 拼凑 如 同 “ 积木 ” 戏 。从 犯 3 对 搭 游 罪本质角度来看 , 由于 “ 会 危 害性 ” 一 个 实 质 的 犯 罪 标 准 , 社 是 不 同 的人 对 社 会 危 害 的认 识 可 能 会 大 相 径 庭 ,这 也 为 民 意 影 响 司法 提 供 了 “ 口” 因 此 , 国 的犯 罪 构 成 理论 是 一 种典 型 借 。 我 的“ 大众 话 语 ” 当 民 意 与法 官 对 行 为 的社 会 危 害 性 有 不 同 看 。 法 时 , 于“ 治效果 、 律效果 、 会效果 ” “ 个统 一” 迫 政 法 社 的 三 方 针 , 官要 作 出与 民意 完 全 相悖 的判 决 几 乎 不 可 能 。 法 ( ) 二 民意 与 司 法 之关 系 我 国 的 民 意 对 司法 裁 判 的影 响 主 要 体 现 为 两个 极 端 : 1 人 罪 民 意影 响 司法 。入 罪 民意 影 响 司法 表 现 为 多数 民 、 意 通 过 直 接 或 间接 的方 式 要 求 司 法 机 关 严惩 被告 人 。 如 . 例 成 都 “ 伟 铭 ” 被 媒 体 广 泛 报 道 , 别 孙 伟 铭 在 肇 事 前 的诸 多 孙 案 特 违 法 细 节 被 报道 后 , 起 了极 大 的 “ 引 民愤 ” 在 民 意 的强 烈 要 求 。 下. 司法 机 关 最 终 在 “ 通 肇 事 罪 ” “ 危 险 方 法 危 害 公 共 安 交 与 以

司法判决与民意冲突解读

司法判决与民意冲突解读
解读 二 : 术 理性 与大 众理性 技
决 定 . 本 不 用 考 虑 公 平 和 效 益 问 题 ” [正 如 孙 笑 侠 根 。1 ]
教 授 曾 比喻 的 “ 蛋 糕 游 戏 ” 两 人 分 一 蛋 糕 , 有 大 小 切 。 总 之别 , 若事 先设 定规 则 , 人 先切 , 一人 先 取 , 无 但 一 另 则 论 结 果 大 小 两 人 皆 无 异 议 。这 就 是 程 序 的 作 用 与 魅 力 所 在 . 对 所 有 人 普 遍 适 用 的程 序 规 则 的 基 础 上 追 求 实
受 到 公 众 民 意 的关 注 。 法 律 中形 式 . 仅 仅 依 据 规 则 本 “
①贵州 习水 案原指定律 师于首次开庭当 日接受媒体 时言 :我不愿 “
给 这 种 人辩 护 。我 们 律 师 事 务 所 也 没 有 一 个 律 师愿 意 为这 种 人 辩 护 。 ”
在笔 者看来 。 该律师对案件当事人之判 断颇 为感性 , 用大众理性之标准
关 键 词 :程 序 正 义 ;技 术 理性 ; 司 法独 立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1 0 — 2 7 (0 2 2 0 2 — 4 0 7 8 0 2 1 )0 — 1 2 0 中 图 分 类 号 :D 2 .8 9 51 收 稿 日期 :2 1 — 0 2 0 1 1— 0
并抛 弃 了更 为重 要 的职 业 伦 理 。
徐金锋一 司法判决与 民意冲突解读
竹丘j疆l
身 以 及 是 否 具 备 规 则 所 要 求 的 有 关 事 实 来 论 证 自 己 的
至 将 法 院 当 做 政 府 一 样 ( 府 的 一 部 分 ) 望 其 迁 就 民 政 希
意 , 出 “ 民 满 意 ” 判 决 , 院 、 官 在 面 对 这 种 压 得 人 的 法 法 力 时 往 往 不 自觉 地 会 受 到 影 响 。 有 尊 重 、 守 程 序 , 唯 遵 在程 序 中解决 问题 . 种办法 才是 长久稳 定 之道 。 此

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辨析

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辨析

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辨析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司法改革的有序发展,民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得以加强,也拥有了更多的话语权,更广泛的表达渠道,民意成为司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司法改革也逐步倾向于体察民意,保护民意。

许霆案、邓玉娇案、药家鑫案、李某某案无一不体现了民意在司法过程中产生的巨大作用。

从法理上如何看待民意、如何在司法过程中既维护民意又保持司法的独立运行,维护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

本文将就此问题结合当今社会政治、法律生活的特点,对民意之于司法影响的利弊两端进行分析,并对如何使民意更好的参与到司法中提出几点建议。

一、民意对司法的积极作用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适观点。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选择的是民主公正的法律制度,应当是公开、公正、透明的。

接受社会的监督,尤其是民众的监督就成为司法独立并且合理运转的题中之意。

具体而言民意对司法的促进作用有以下三点:(一)民意对权力干预司法起到制约作用纵观中国的法制发展过程可看出:我国古代司法与行政合二为一,没有司法独立的传统。

司法仅仅是统治者的统治手段,或者说仅仅是行政权运行中的一环,司法与行政处于不平等地位。

且古代司法重实体轻程序、重伦理轻法理传统至今有着深刻的影响,这为行政干预司法提供了条件。

那么,在中国古代是否对行政干预司法就毫无约束呢?并非如此。

首先,古代官吏枉法裁判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法律上,也是统治者对司法的控制。

同时,中国古代倡导德法并重,道德在古代社会有着极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受儒家礼法思想的影响,古代官员极为重视个人名誉,为了生前身后名,司法人员尊重民意,体察民意。

对民意的考量也许并非司法人员的本意,但很大程度上民意对徇私徇情做出枉法裁判起到了控制的作用。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中提出控审分离、审判独立、审判公开均契合防止权力干预司法之意。

但社会现实和案件具体情况的复杂让我们看到在一些案件中权力对司法的干涉,公权力的任意扩张以及由此滋生的司法腐败。

正确看待“民意”对刑事司法审判的影响

正确看待“民意”对刑事司法审判的影响
法 院核 准后 执行 了死 刑 。 [ 案例 四】 药 家 鑫 案— — 2 0 1 0年 1 0月 2 0 日深
[ 案例 一】 刘涌案——2 0 0 2年 4月 1 7日,刘 涌 因被指 控犯有组织 、领 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 ,

审被判 处死刑 。他 的辩护律 师邀请 了国内知 名
回广 州 中 院 重 审 ,改 判 有 期 徒 刑 五 年 , 因 系在 法 定 刑 以 下 量 刑 ,该 判 决 最 终 被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核 准
生效 。
二 审审理 ,认定 张显侵权事 实成立 ,判处 张显立 即停止侵 权行为 ,删除微博 上的诽谤言论 ,分别 在其新浪微博 、新浪博客上连续 3 0日致歉 ,并 向 药庆卫支付 l 元钱 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年 ,而许霆潜 逃一 年后 ,在 陕西宝鸡火 车站被警 方抓获 。2 0 0 7 年 1 2 月 ,许霆被广州 中院一审判处 无期徒刑 。期间 ,案件引起媒 体极 大关注 ,律 师 李芳平联合 其他七 名学者 、律师上 书全 国人 大常 委会和最高人 民法院。2 0 0 8 年2 月2 2日,案件发
夜 ,西 安音乐学 院大三 的学 生药家鑫驾车撞 人后 准备逃 逸 ,因发现对 方记 车牌 号而将伤者 张妙刺 了八刀致其死亡。1 O 月2 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 同下投 案 。案件 审理期 间 ,案情在 网络上 持续发 酵 ,因杀人 动 机 引 发 热议 。2 0 1 1 年 4月 2 2日西 安 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一 审 以故 意杀人罪判决药 家鑫死 刑 ,立 即执 行 。 5月 2 0
日 , 二 审 维 持 一 审 死 刑 判 决 。 6月
7 日上 午 ,
二审法 院 、辩 护律师 以及作 专家认 证 的教授 ,甚 至发 出 “ 此 人 不 死 , 中 国 的 死 刑 还 留给 谁 ” 的 呼 声 ,2 0 0 3年 l 2月 2 2日,最 高人 民法 院第一 次启

民意司法运行关系论文

民意司法运行关系论文

浅谈民意与司法运行的关系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0-212-02摘要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民意不应被司法者所忽视和打压。

尊重民意,了解民意,进而利用民意来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方是司法者的明智之选。

但是,众所周知,“过犹不及”是一项普遍适用的客观真理,对于民意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同样不能任意的浮夸。

为了司法的高效运行,还原民意在司法运行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意立法司法地位作用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但法治社会并不意味着法律可以单独存在、独立发展。

相反,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法律的完善、司法的健康运行同样也需要吸取其他的精华,比如说民意。

就算民意在司法运行的过程中并不是处于核心的地位,但也绝不是可有可无的。

民意具有其独立的特性,对司法运行也有特殊的意义。

一、民意的概念为了对民意在司法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准确的地位,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楚何谓民意。

民意(popular will),也称集体意识,又被称为民心、公意,即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一个相当优化而集合的概念①,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

它是一切社会机制赖以运行的基础②。

笔者认为,顾名思义,所谓民意,指的是对于社会中固有的各种各样的公共事务以及社会现象,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员所持有的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意见、看法以及所做出的行为的倾向等等的总称。

民意具有其自身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过程,民意是具有承继性质的,而非突如其来的。

它是一种集体的心智,而非某些人的个别想法。

同时,民意还是社会成员中大多数人的一种普遍性的观点和倾向,而非鹤立鸡群的特殊存在。

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民意一直作为一种独立的存在对这个社会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司法裁判者必须应当给予民意足够的重视,否则法律也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总而言之,在司法运行过程中,民意绝对是司法裁判者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陆勇案思考司法审判与民意的关系问题

从陆勇案思考司法审判与民意的关系问题

从陆勇案思考司法审判与民意的关系问题近些年来,网络与媒体高速发展,群众的声音越来越多地被更多的人发现,在司法审判中,民意与审判之间的关系愈加复杂,可以说民意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司法案件的最终走向。

我国近些年的一些司法個案因其具有强烈的价值冲突,而迅速在网络上点燃舆论之火,闹得沸沸扬扬,最终波及司法权威,如备受公众瞩目的“山东辱母案”、“北大学子弑母骗保案”、韩国的李胜利案这些都不能让我们忽视民意在其中的力量。

民意的传播、民意的正确与否、民意的理性与否都对司法审判产生了极深的影响力,同时它的社会性质也不容小觑。

标签:网络媒体;民意;司法审判;民意走向1.研究背景——从陆勇案看民意与司法1.1 陆勇案介绍34岁患癌的陆勇在国内购买治疗药需要23500元一盒,而同样疗效的印度的仿制药价格更为便宜,他通过QQ群等方式向病友推荐。

因为大金额购入仿制药,陆勇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和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捕。

此后,1002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他免予刑事处罚。

陆勇在看守所里关了135天后检方宣布不予起诉。

1.2 从陆勇案看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影响陆勇案对于中国法学界来说,是一个不同意义的存在。

检察院对陆勇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原因有很多,但绝对不是暂时迎合或者屈从于民意的结果。

虽说陆勇的行为不符合国家药品监管的相关规则,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白血病群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难以相提并论的。

如果不顾及民意强行对陆勇给予严重的司法处罚,显然有悖于司法为民的价值观。

勒庞在《乌合之众》一书中指出:“对何为真理何为谬误不容怀疑,另一方面,又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强大,群体便给自己的理想和偏执赋予了专横的性质。

个人可以接受矛盾,进行讨论,群体是绝对不会这样做的。

”ⅰ司法活动是需要绝对地专业性,但却不能将民意完全地隔离于审判之外。

2.民意与影响2.1 民意的定义《汉书·杜周传》提到,宜修孝文时政,示以俭约宽和,顺天心,说民意。

民意关注司法审判法理思考

民意关注司法审判法理思考

民意关注司法审判的法理思考摘要:民意关注审判的特点有:民意关注的是焦点案件、民意具有参与审判的欲望、民意具有易变性及非理性的特征。

民意关注司法审判具有积极作用及消极作用。

因此,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必须慎重对待民意,做到理性地引导民意,通过程序整合民意关键词:民意司法审判焦点案件回想这些年所发生的社会热点事件,如邓玉娇案、许霆案、药家鑫案等,不难发现,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公众积极参与对司法审判的讨论及针对裁判所作出的各种反响和回应,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新特征。

公众对公共生活的广泛参与与表达已经成为中国当前社会的重要标志。

本文对民意关注司法审判的特点进行梳理,揭示民意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及消极作用,并简要探寻司法审判应如何对待民意。

一、民意关注司法审判的特点(一)民意所关注的是焦点案件社会现实中有无数的大大小小的案件,但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会受到公众关注。

民意所关注的是那些能够引起全社会关注和争论的焦点案件或热点案件。

对这些焦点案件进行总结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民意所关注的案件大都为官民冲突案件、民生案件、权贵身份案件、道德冲突、疑难案件等等。

可以说这类案件无疑具有公共性质,它们既能折射现有的社会矛盾,也可以反映民众切身的利益诉求,因而普遍受到关注。

(二)民意具有参与审判的欲望民意不仅仅关注公共案件,还希望通过这种关注或讨论能够对法官形成压力,对案件审判造成影响,使得司法判决最终符合民众的正义观念。

在民众看来,符合民意的判决是最公正的判决。

简言之,民意具有参与审判的欲望。

当然,这里的“参与审判”不是指实质地、程序性地参与,而是指这种自发生成的民意意欲强有力地对司法审判形成持续性的压力并使法官最终“屈服于”民意而作出判决。

(三)民意往往具有易变性及非理性的特征民意的易变性及非理性特征,往往跟公众自身的生活经验、价值观念有关,同时也与个案信息公开程度、舆论传媒的导向作用息息相关。

民意的最初表达往往产生于直觉;随着案件信息的逐渐公开,公众对个案形成了新的认识随之改变其看法;专家意见或司法机构对案件的裁决又可能会使民意认同或反对其意见等等。

司法与民意关系

司法与民意关系

浅谈司法与民意的关系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9-198-01摘要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前提下,司法实现民意是司法为民的重要部分,为此,对司法与民意的关系作探讨显得必要。

关键词司法正义民意司法领域的民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民意是大众根据法律正义的外在社会价值所形成的一种民众意愿,暗含了大众对司法正义的期望。

二是民意具有非理性的特点,由于民众的范畴涉及到社会中的每一个普通人,而由于每个人的价值观念、知识水平等不同,所以民意往往会随着相互的碰撞出现非理性的情形。

三是民意往往是经过变化而逐渐稳定,某种持续性民意的形成,往往是经过不断的变化而形成。

司法的核心是司法正义,本质是实现民意。

现代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

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

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

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民意诉求得以表达,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一、民意参与司法司法的内涵即正确地适用法律。

司法者的职责是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的案件,而法律反映的恰恰是人民的意志。

在人民主权原则下,法律反映的是主权者的意志,这里的主权者,即人民。

在法治国家里,坚持司法正义,从本质上讲,就是实现民意。

在现代法治环境中,民意主要通过间接参与和直接参与两种形式参与司法。

民意直接参与司法包括陪审制,人民监督员制度等。

民意间接参与司法包括立法中的民意与社会舆论中的民意两种形式。

立法中的民意,是指民意的第一次表达,是在法律中得以体现。

立法是第二次利益分配,在利益的分配过程中,必然会考虑到民众的利益,因为民众就是主权者,作为主权者意志体现的立法,当然地要体现民众的利益。

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探析

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探析
审判结果。
民意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 一定的监督作用,促使司 法机关更加审慎、公正地
行使职权。
民意可以提供新的证据和 线索,帮助司法机关更好
地还原案件事实。
民意对司法公正的监督
民意对司法公正 的监督作用
民意对司法公正 的制约作用
民意对司法公正 的促进机制
民意对司法公正 的挑战与应对
民意对司法执行的推动
司法改革与民意的吸纳
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而吸纳民意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
司法机关应积极回应民意,通过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方式,将民意转化为具体的司法 政策和裁判标准。
司法机关应建立民意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诉求,为司法决 策提供依据。
司法机关应加强与媒体的沟通,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司法信息,增强司法的透明度 和公开度。
民意可以促使司法机构积极行动,提高司法执行效率。 民意可以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司法执行,形成多元化的执行主体。 民意可以对司法执行进行监督,防止执行过程中的腐败和滥用职权。 民意可以增强司法执行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民意对司法改革的推动
民意对司法改革具有重要影响,可以推动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民意与司法的平衡发 展
强化司法独立性
司法机关应独立行使审判 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 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机关应保持中立、公 正的态度,不受民意的影 响,只依据和职业道德,确保 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司法机关应加强与民意的 沟通,通过公正的审判来 获得民意的认可和支持。
民意与司法互动的合理性
民意可以反映社会普遍价 值观和道德标准,对司法 活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司法实践中,民意可以促 使司法机关更加审慎对待 案件,避免出现冤假错案。

民意与司法独立原则的冲突与协调

民意与司法独立原则的冲突与协调

民意与司法独立原则的冲突与协调民意与司法独立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中存在的两个重要价值观,司法独立原则保障了司法公正,而民意则代表了大多数人的意见。

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存在一定的冲突,但也需要协调处理,以维持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实施。

冲突:在一些社会事件中,司法的判决结果与民意存在冲突。

比如,在一些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中,大众往往强烈要求极端的惩罚方式,但是司法机构的判决则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证据的证明来做出。

如在1994年奥日耶夫案件中,被告人奥日耶夫被控绑架、强奸、残杀一名7岁女童。

此案引起了全球极大的关注。

当时俄罗斯民众对此案与司法系统的公正性提出了质疑,但最终法院判定奥日耶夫死刑并执行。

在另一个案例中,加拿大安大略省的一名裁判做出判决,认为两个男孩因犯有强奸罪而将被判有期徒刑,这一决定引起了加拿大社会和媒体的广泛讨论。

很多人认为这个判决偏软,没有充分考虑到受害人的权利。

而另一方面,则有人认为这个判决过于苛刻,将会使未成年犯罪更难以复原。

协调: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机关必须要坚守司法独立原则并不受大众的干扰,但是司法机关也需要与社会进行对话,以建立信任和转化意见。

同时,大众也需要尊重司法机关的判决,以建立一个符合法治的良好秩序。

一个成功的例子是美国的公民大会。

在这个机构中,律师、政治科学家、社会成员和公众人物等各界人士齐聚一堂,讨论和解决一些公共事务和问题。

这个机构在美国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中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帮助不同利益集团达成共识,并通过司法程序将这些利益转化为公共利益的形式。

在法官和领导者中间,也有一些基于理性和公平的交流和协作。

比如,在南非,一些法官和知名领导人汇聚一堂,讨论种族和社会问题。

这些讨论和交流有时可以帮助各方达成共识,同时也有助于社会更好地了解司法机构的角色和职责。

结论: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民意和司法独立原则虽然有冲突,但也需要在协调中寻找平衡。

监督和评论法院的决定是必要的,但民意的力量和舆论的推动不能取代法院和司法机关的作用。

民意对司法裁判过程的影响

民意对司法裁判过程的影响
第 8卷 第 3期
20 0 9年 9月
安徽职业技 术 学院学报
J URN F A O AI O NHUI C I AL T C VO AT ON E HNI ALC L G C OL E E
V o. . I8 No 3
Se 2 09 p. 0
民意 对 司 法裁 判 过 程 的影 响
p bi o iint h dc l r cs , n n l o c d s h t h u l pno h udg e c u l pno ote i a po es a df al c n l e a e bi o iins o l ot d mo — c j i u i y u t t p c o

切 社会 机 制赖 以运 行 的基 础 。从 古 到 今 , 民众
的舆论一 直深 刻地 影响 着法制 。笔 者试 从我 国几
千 年来 的 民意与 现 代 民意 的 比较 、 息 化 时 代 与 信 非 信息 化 时代 民意 比较 以及 民意 的表 达方式 等几
方 面进 行分 析 。 1 1 我 国近代 司法裁制 中的 民意 与现代 司法裁 .
1 11 我 国近代 司 法裁判 中的 民意 . . 从古 代 到近现 代 , 司法 对 民意 的关 怀 是 中 国
传统 法律 文 化 的 突 出特 征 。在 我 国 , 民意对 于 司 法 的影 响具 有 悠久 的历 史 渊 源 。近 年来 , 一些 青
1 对 民意 具体 的分 析 所谓 民意 , 又被 称 为 民心 、 意 , 指 大 多 数 公 是
r cy. a
Ke r s p b i o i i n n in n d r u l p n o y wo d : u l p n o ;a c e ta d mo e n p b i o i i n;p b i o i i n o o -n o ma ia c c u l p n o fn n i f r tz — c

司法如何正确对待民意(观点)

司法如何正确对待民意(观点)

近年来,民意、舆论对一些重大案件的影响,民意与司法在一些个案中的对立和冲突,使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在当今社会转型、矛盾凸显、利益多元、信息传递迅速的新格局下,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如何正确对待民意,处理好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是适应社会司法需求,增强法官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能力,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内容。

舆论对司法的关注是正常的。

从理论上讲,人民群众对司法进行监督具有正当性。

法官要以平常的心态和开放的姿态面对民意,向民意打开透明的窗口,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民意充分显现。

在出现社会公众对某个案件非理性的民意表达时,法官需要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沟通能力,通过与社会公众的良性沟通,引导社会公众进行深入的思考和讨论,直至形成社会理性,这样更有利于彰显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从实践上看,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既有消极的一面,也有积极的一面,正确处理和采纳民意对司法公正能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随着大众传媒的日益发达,很多个案一经报道,案件的细节就会随着众多网友、读者的不断爆料和挖掘而显现,从而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维护个案的公正。

另一方面,民意的积极作用也表现在一些个案能够推动整个社会法治进步。

一些案件在公布于众后,由于舆论影响很大,引起法学专家和立法机关的重视,最终有可能进行法律法规的修改,从而使法治更加完善。

法官作为司法实践者,对于民意应当有自己的独立判断和理性分析。

民意体现的是大众的普通理性,但它同时又具有非理性、分散性。

并非所有的意见都体现真正的民意,法官公正司法才是对民意的最好尊重。

从逻辑上讲,民意不可能干预司法。

民意是司法体制外的声音,不具有强制性,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完全可以拒绝民意。

无论民意多么强烈,法官都应该根据法律平静地作出自己的判决。

在法官忠实执行法律的情况下,判决不仅不会受民意左右,而且可以引导民意尊重法律,遵守社会秩序。

在具体的司法审判过程中,一定要警惕民意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

浅析我国民意与司法活动的关系——从吴英案的视角

浅析我国民意与司法活动的关系——从吴英案的视角
处 没 收其 个人全 部财 产 。
2 0 1 0年 1月 。吴英 不服一 审 判决 ,提起 上诉 。 2 0 1 1年 4月 7日。浙 江省 高级 人 民法 院开始 二审 吴英 案。 2 0 1 2年 1月 1 8 日,浙 江 省高级 人 民法 院对被 告人 吴英 集资 诈 骗 一 案 进 行二 审 判 决 ,裁 定驳 回吴 英 的上 诉 ,维持 对 被 告人 吴 英 的死刑 判决 。 2 0 1 2 年4 月2 O 日,最高人 民法院 作 出裁 定 。不核 准吴 英 死刑 。 将 案件发 回浙 江省 高级 人 民法院重 新 审判 。 2 0 1 2 年5 月2 1 日,浙江省 高 级人 民法 院作 出终 审判决 ,以集 资 诈 骗罪 判 处 吴英 死 刑 ,缓 期 二 年执 行 ,剥夺 政 治 权利 终 身 ,并处 没收 其个 人全 部财 产。 2 0 1 3 年2 月 。吴英 委托 律 师正式提 起 申诉 ,要 求改 判无 罪。 历经7 年 。吴 英 案 仍 未 尘埃 落 定 。在 吴 英 案 之 前 ,没 有一 个 经 济类 案件 如此 牵动 人心 。卷 入 吴英 案 争论 的 ,不仅 有 法 学界 人 士 ,也 有 经 济 学 、社 会 学 、文 学 等领 域 的 多位 学 者 、企 业 家 ,还 有众 多 的公共 知识 分子 、众 多媒体 以及普 通 民众 。 从2 0 0 7 年被 逮捕 ,历 经一 审 死刑 、二 审死 刑维 持 ,到 最 高 院 死 刑 复核 ,直 至最 终 的 死缓 ,到 底是 谁 救 了吴 英 ? 笔者 认 为这 其 中一个 不容 忽 视 的原 因就是 民意 对 司法 的 影 响 。而 笔 者认 为 :民 意 不可 过多 干涉 司法 。 二 、民 意的 形成 首 先 ,什 么 是 民意 ? 每个 人 的 心 中都 会 有 自 己 的是 非观 、 善 恶 观 、价 值 观 ,事 实 面 前 ,人 总会 形 成 自己 的判 断 、 自 己的 想 法 ,所 以在 司 法 中遇 到 一 些具 体 的 案件 ,总会 有 民众 的 呼声 ,也 就 成 为 了我 们 所 谓 的 “ 民 意 ”。 从 字面 上 来 看 ,它 是 “ 民众 的 意 愿 ” ,不是 当权 者 的 ,不 是 有钱 人 的 ,而 是 民 众— — 普通 人 的 共 同 的意 愿 。于 是 在 当前 社会 背 景 下 它 天然 地 拥有 了公 平正 义 的 影 子 。但 事实 是否 如此 ,有 待进 一步分 析 。 其 次 。民意 有什 么特 点? 第 一 。它具 有 不 一 致 性 ,既 然是 基 于 个人 是 非 观 、价 值 观 等 等 作 出 的 判 断 ,每个 人 的 想 法 自然 不 同 ,表 达 的意 愿 也就 难 以一 致 。很 难达 成 如 法律 般 严 谨 统一 的观 点 。例 如 , “ 常 回 家看 看 ” 入 法就 掀 起 一 场 舆 论 争 论 。 2 O 1 3 年7 月1 日起 正 式 实 施 的 《 老 年 人 权 益保 护 法 》中 , “ 常 回家 看 看 ”正式 入 列 ,该 法 第 二章 第 1 8 条规定 : “ 家庭成员应 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 、冷 落 老 年 人 。 与老 年人 分 开 居 住 的家 庭成 员 ,应 当经 常 看 望或 者 问

浅谈民意与司法判决

浅谈民意与司法判决
民众 的呼声真 实地表达 出来 。但是应 当看到 ,民意表达过程 中会不可避免 地出现跟风 和盲从 的现 象 ,因 为民意的形成主 要依 靠的是公 众心 中基 本的道德观念 和朴素 正义 感,对于涉
官是依照严格 的条件和程 序选任的法律精 英 ,拥有普通 民众 不具备 的司法技 能 ,然而法 官并不是 百科 全书式的通才 ,尤 其在 当今新知识 、新技术层 出不穷的时代 ,判 决的作 出除 了 要运用 法律思维和 专业的法律知 识之外 ,还要 综合许多 非法
漠视 民众 的呼声 。社 会的广泛关注 一定程度上避 免了法 官枉 法 裁判 的可 能,使其严格 依照法定程序 ,准确适用法律 ;另
外 ,也有助 于抵制权 力干扰司法 ,避 免暗箱操作 ,从 而维护
民意 的表 达 ,现代 主要依靠 网民意见和新 闻舆论等现代
传媒传播 。现 代传媒 使民意的表达 更为 自由、便 捷 ,且较少
作者简 介 :王姝娴 ,江 南大学法律系。
参考文献 : [] 张志伟. 日制度 的民主 问题辨》 [] 北京 :人 民出 1 陪 T M.
版 社 ,2 1 . 00 通 过网络和 媒体 了解 普通 民众对 案件 的看 法,并及 时向社会 公布具有重 大社会影 响力的案件 以 了解 民意,在尊 重法律 的 前 提下最大程度地吸 纳民意,纳入考量 范围之内。 第二 ,完 善我 国的人 民陪审 员制度 。陪审制有 一个重要
势 必造成刊法 的 误判 ,冈而法官 能弃法 , 公 伴
丁 杀 足 以平 民愤 ” 的压 力 , 被 民 意 左 右 。 -“
制度的实 际操作也 非易 ,需要长期努 力才能探索 出合适的
途径 。
法官作 判决 ,在追 求公众满 意度 的同时 ,吏要 以法律 和 事实 为根据 ,维护 社会公 和法律 尊严 。法官应不 断提高 自身的法律 素养 和司法 技能 ,依其独 特的法律 思维方式 ,综

浅析司法与民意的关系

浅析司法与民意的关系

步 , 前 的 具 体 法 律 问 题 就 不 能 得 到 圆 满解 决 , 律 对 于社 会 关 系 当 法


问题 提 出
的调 整 就 会 因其 滞 后 而 不 符 合 当下 的 “ 理 ” 自然 也 就 会 与 民 众 情 , 的普 遍 认 知 相 悖 。其 次 , 律 条 文 的 不 确 定 性 也 使 得 其 与 民 的 法
二、 民意 与 司 法 的 冲 突 ( 冲 突 表 现 。在 现 代 法 治 国 家 , 法 独 立 是 普 遍 承 认 和 确 一) 司
众 所 周 知 , 律 在 理论 上 和 实 践 上都 具有 很 强 的专 业 性 , 道 德 在 法 而
中 国从 古 至今 所 表 现 的是 鲜 明 的伦 理 色 彩 。秉 承 了 几 千 年 的 德 治
涩难 懂 , 同 主 体 很 容 易 就 同 一 法 律 条 文 产 生 不 同 的声 音 , 有 各 不 各
的理 解 。在 处 理 实 际 问题 时 , 维 方 式 也 存 在 差 异 。 法 律 多 从 客 思 观 出发 , 比 较理 性 的 ; 民 意 则 是 从 主 观 出发 , 感 因 素 较 多 , 是 而 情 主
的犯 罪行 为 为何 并 不 像 自己想 象 的那 样 惩 罚 ?
21年 1月 2 00 2 1日, 一 届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分组 十
审议 刑 法 修 正案 ( ) 案 “ 审 稿 ” 八 草 二 。草 案二 次 审 议稿 规定 : 酒 驾 醉
驶机 动车 , 管 情节 是否 恶劣 、 否 造成 后 果 , 将 按 照“ 险 驾驶 ” 不 是 都 危 定
( ) 突 原 因 二 冲
l法 律 自身 角 度 的 原 因 。法 律 在 创设 之初 都 是 依 据 当 时 当下 、 的情 况 的 , 社 会 的 不 断 发 展 中 难 免 暴 露 其滞 后 性 、 确 定性 的 缺 在 不

浅谈刑事司法与民意的关系界定

浅谈刑事司法与民意的关系界定

尤为 重要 。 特 别是 对于 刑事案 件这类 较容 易引起 公众 关注 的、 涉 本 文对于 这一 部分便 不再赘 述 , 而将 目光 主要集 中于“ 民意” 。
及社会 秩序 问题 的内容 , 民意往 往会 更易产 生集 中 。

民意 的特 点如下 :

刑事 司法 中对 民意的 界定
程度 , 民意不再 是一种无 组织性 的、 无力 的边缘声 音或司法试 验 ,
而将 会转变 为一种 有层 次 的、 有 情绪 的、 并具有 一定 影响 力的评 撑 , 而 更多 的是传统 伦理思 想 的情 感表达 。明确 了公 意与 民意 , 判标 准 。但 与此 同时 , 正 因为 民意表 达的这 些特性 , 也决定 了一 也 即司法 与 民意 的区别 ,将更 有助 于确定 法律与 民意 之间 的关 旦司法和 民意之 间的关 系处理不 当, 将会造 成法律 效果与社会 反 系 。 响的双重 偏离 , 准确 界定 民意 内涵 以及合理 定位 民意的影 响力 已 由于 公意与刑事 司法在 界定上和制度 规定上 的 已相对 明确 ,
文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5 . 1 0 0 . 0 2
作者 简介 : 王 梦妍 , 四川 大学 法学院 法学 专业 2 0 1 0 级在读 本科 。 中图分 类号 : D9 2 6 文献 标识码 : A
随着通 讯科技和 新闻媒体 的不 断发 展 , 以及 人们法制 观念 的 虽 具有其 必要 性, 但 民意 体现 的是大众 的普通 理性 , 对 民主有着 逐步 加强 , 越来 越多 的民众开始 关注社 会法律事件 以及刑 事司法 高 度期待 , 并常常会抱着 “ 为 民除 害” 的心理希 望对刑 事犯罪者施 行为 的实施 境况 。纵观 近年来 影响 力较大 的几起 案件 , 西安 “ 药 家鑫 案” 、 沈 阳“ 刘涌 案” 、 广州“ 许霆案 ” 等等, 均 引起 了百姓 的广 以重刑 。 但显然 法官 的判决应 具有其 技术理 性 , 若 过度受 到 民意 的影响 , 则 会造成 干扰法 官 、 破坏 判决合 理性 、 稳 定性 的不 良后

民意与司法裁判关系论纲

民意与司法裁判关系论纲
向 的总 称 。[ 3 1
激烈态势。 在中国法治化进程中, 出现 了很多起对研 究民意与司法关系富有意义的案件 , 如王余斌案件、 刘涌案件 、 许霆案件等。在这些案件的背后, 暗藏着司 法博弈中公众复杂的社会愿望或诉求。 司法既要妥善协调各种利益关系 ,又要保持严
格 的 中立 以期 达 到最后 的公 正 。 正是 因为 司法处 在 “
不 以民意为 基础 , 总要处 于不 稳定 的状 态 。 就 民意 是

司法 , 是一对沿袭甚久 的两难命题。当今 中国, 民意
和 司法 的碰 撞或 交锋 此 消彼 涨 ,呈 现 出前所 未 有 的
个 民族 的惟一 的坚 强耐久 的力量 。 嘲 括 而言 , ”概 所
谓 民意 , 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与其相关 的公共事 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 、 情感和行为倾
民意在司法裁判 中得以合理表达和充; 司法裁判
d i 03 6  ̄i n10 — 3 92 0 . . 4 o 1 . 9 .s . 9 0 3 . 90 0 : 9 s 0 0 22
[ 中图分 类号] F 3 D 7
[ 文献标 识 ;l i fA  ̄
民智 、 民力一 道构 成 了 国家决 策 的四大 基石 。 民意
这样一个特殊的社会结构之点上 ,它在影响社会生 活的同时,也为各种社会力量影响法律活动洞开了 门扉 。 不同的利益团体、 机关和个人都在 ‘ 追求正义 ’ 的信念支持下把过高 的期待寄予 司法 的活动过程 。
收 稿 日期 :0 9 0 — 4 2 0 — 2 1
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作为司法公正的评判标准 ; 社 会标准则 以民意为准 ,以社会上的广大民众及舆论 对司法活动持肯定还是否定 的态度来作为司法公正 的评判标准。 社会标准本身具有不确定性 、 不稳定 性、 主观性 和道德性等特征 , 相对而言 , 法律标准则

论司法与民意之互动关系

论司法与民意之互动关系
( ) 一 司法 要理 性 的吸纳 民意

司法要 理 性 的吸纳 民意 , 要 民众
中国传统 法 官认 为 ,法 律 与 民众 追求 的公 平 正义 应 当是 同构 的 。 正所 谓 “ 法不 外 乎人 情 ”这句 , 古 语 的意 思 是 在 司 法 审 判 中 应 该 兼 顾 法 律 与 人 情, 做到 法情 两全 。古语 “ 情 所 恶 , 人 国法 难容 ” 说 的也就 是人 情在 判 断分 析是 非 对错 上 比法 律 具有 直 接 性 、 威性 , 至在 中 国人 的传 统 意 识 中 , 权 甚 法 律 的是 非 善恶 是 以人 情 的好 恶作 为 评 判标 准 的 。 ( 在这 里 , 人情 实 际上 是 民意 的 同义语 。 ) 且 , 而 传 统法 官在 对事 实判 断分析 时 ,往往 坚持 以代 表 社

突引起 的。 因此 , 律 与 民意 各 自不 同 的“ 法 公认 正 确 的背 景 知识 ” 是 引起 司法 与 民意 冲突 的根 本 原 ,
因。 调整 法律 和 民意 “ 公认 正确 的知识 背景 ”缩 小 , 两 者 之 间不应 有 的差距 , 排 解 司法 与 民意 冲 突 , 是 破 解 司法 违背 民意 的道义 相悖 现 象 的基本 理路 。
做 到让裁判结果符合广大民众的意愿 。 当然 ,在 建设 社 会 主义法 治 国家 的时 代 背景 下, 司法制度与司法环境都发生 了根本 的变化 , 法 律与道德 、 民意在解决 纠纷中的作用方式也不 同,
而且 在 司法 审 判 中 ,大 多数 案 件也 不会 发 生 民意
负主要责任 ,微型车司机进入 高速公路未配备警 告标 志 负次要 责 任 , 死者 不 承担 责任 。 任方 对该 责

浅谈民意与刑事司法的关系

浅谈民意与刑事司法的关系

巴东 县人 民法院 认为 ,邓玉娇 实施 的反 击行 为具有 防卫 性
质, 但超 过 了必要 限度 , 属于 防卫过 当 。被 告人邓 玉娇 故意伤 害
河 南平 顶 山市中级 人 民法院 审理后 以诈 骗罪判 处 时建锋 无期徒 致人 死亡 , 其 行为 已构成 故意伤 害罪 。案发后 , 邓 玉娇 主动 向公 刑, 剥夺政 治权利 终 身, 并处罚金 2 0 0 万 元人 民币。此案 经媒 体 安机 关投案 , 如 实供述罪 行 , 构成 自首 。 经 法医鉴 定 , 邓玉娇 属部
关 键词 民意 刑事 司法 司法公 正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3 - 1 4 6 - 0 2
作 者简介 : 王蕊 , 四川 大学 法学院 法律 专业研 究生 , 研 究方 向: 刑事诉 讼 法。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6 . 1 文献标 识码 : A 随着网络科 技越来越 发达 , 社会 普罗大众 通过 网络对司法进
用, 但 是在 某些层 面上 又会对 司法起 到消极 的妨碍作 用 。因此现 阶段 , 我l ' q 要 尊重 民意 , l 又不 能轻 信 民意 , 民意介入 司法
应该正当有度。本文试通过“ 平顶 山天价案” ‘ 许 霆案… 邓玉娇案” 作为引子, 然后分析民意与司法的关系, 进而提 出一些如 何 正 当处 理 民意与刑 事司法之 间 的关 系。
司法 。
从 平顶 山天价 案 、 许霆案 、 到邓 玉娇 案 , 我 们可 以发现 , 人民 法 院做 出一 审裁判 结果后 , 都 引发 了各方 关注 和热议 , 最终 人 民
【 许霆 案】
我们 再看几 年前发 生的 “ 许霆案 ” 2 0 0 7 年底 , 许 霆被广 州市 法 院在 强大 的 民意 压力下 , 呈现 出不 同的裁判 结果 : 平 顶 山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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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与司法审判之关系摘要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得民意有更多的方式,且更加快速、便捷、全面的体现,而同时民意对于司法审判的影响也越来越难以被忽视,甚至有观点认为司法审判应符合民众期待从而使判决具备相应的社会效益。

但是民意本身所具有的非规范性,易变性,多元性和司法审判的依据所需要的特点又格格不入,所以民意和司法审判的关系便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问题的引出,实际案例的讨论来论证民意不应当成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关键词民意司法审判司法独立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04-02一、问题的引出如今我们面临这样一个尴尬的局面,一方面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的刑事判决书中就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样的判决理由,而现今我国宪法也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人民代表对司法进行监督;在司法工作中提倡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1990年代末以来最高法院所推进的司法改革措施中包括了: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对司法进行个案监督,法院接受媒体与人民群众的监督,甚至允许新闻界对案件开庭过程进行全场直播,法院系统内评“人民满意的法官”这样的制度都给民意左右司法审判提供了平台。

而在另一方面产生了若司法判决不符合民众期待就被看做判决不公的现象,司法审判往往被民意前者鼻子走。

如李昌奎的结果可谓是一波三折。

一审判死刑,二审改判为死缓,再审又改判死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曾说:“就生效判决而言,不是原则性的错误,不应该启动再审,否则司法就没有了严肃性和权威性。

”可见将民意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又已经影响了司法独立的要求。

现实中民意和司法审判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民意对于司法审判的影响的程度也没有明确的界限和限制,造成了现实中一方面民众认为不合符民意的判决往往就是暗箱操作,另一方面众多法学家疾呼民意对于司法审判的影响已经严重影响的司法独立的尴尬局面。

正是针对当今这样的现状,笔者认为民意与司法审判的关系亟待解决。

二、实践中案例的分析司法审判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本来法律,事实,结果应该组成严格的三段论关系,而现在有了民意的加入,使得司法实践中很多判决显得不伦不类,也让人感觉到舆论对司法独立带来的威胁。

1997年8月24日晚,张金柱酒后驾车逆向行驶,将一个孩子撞飞,不治身亡,孩子的父亲和自行车则被卷在车下拖着狂奔,留下一条1500米的血路,这的确是一起恶性的交通肇事案,但是在法院还未做出一审判决之前,新闻媒体便做了声势浩大的宣传,特别是针对张金柱的警察身份大做宣传并声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豍。

我们暂且不去探究张金柱的死刑是罪有应得还是“舆论杀人”,但是从该案中我们可以得出民意具备的特点以及若将其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所带来的问题。

第一,究竟什么是真正的民意很难有所定论,张金柱案中舆论一再对法院施压,而舆论的力量往往就来自于它以民意之名,但是究竟哪一家媒体可以真正的代表民意。

即使在互联网如此发达的今天,网名数量不过也就六亿有余,即使把所有网友召集起来做调查也不能说是可以完全的代表民意。

所以现今的所谓“民意”往往也只是一家之言,民意可以被谁代表都不能确定,何谈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呢?第二,民意本身也存在冲突,在张金柱案中虽然媒体大肆鼓吹张金柱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马上也有学界人士认为交通肇事罪不应该被判死刑。

所以对于个案民意之间也很难达成一个共识。

再如吴英案中,民众对吴英是否有罪、所犯何罪各执一词,多元化的民意究竟孰是孰非?又将以谁为依据呢?所以本身就存在冲突和矛盾的民意根本无法满足司法审判依据的要求。

第三,民众得到的信息非常片面。

民意对于案件事实的信息的获取往往产生于法庭查证双方对质以前,而大多来自于媒体的片面报道或者是口耳相传,如泼女友硫酸的陶汝坤被贴上官二代之名后,网络里喊杀声甚嚣尘上,而当媒体澄清陶汝坤只是个戴绿帽的普通青年时,网络对之的关注随之一落千丈。

可见以如此方式获取信息的民意对于案件的事实必然掌握得不尽不详,又何以做出正确的判断。

第四,民意本身不具有客观性且往往以自己的经历和道德标准作为判断准则。

在判决生效之前,任何人都不得被定义为有罪或者无罪是司法独立的基本要求,但是张金柱受审前,民众就不约而同地将其定性为杀人魔。

而张金柱的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因民众的喊杀声完全被忽视,依据民意连基本的辩护权都无法得到保障。

并且民众做出判断时往往对强者鼓吹重罚对弱者就心生怜悯,这本身无可厚非,但是这样朴素的价值观如果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如何保障判决的高度理性和公平。

以上案件我们很难判断这样的改判究竟是因为法律和事实还是因为舆论的压力,也很难判断最终的判决是他们最有应得还是真如他们所说是“栽在舆论手里”。

但是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就是,在当今中国,司法判决是否正义和是否符合民意仍然常常被混为一谈。

而在辛普森案件中受害人家属说过的“今天我认为权利受到了践踏,但我依然尊重法院的决定”,这样的时代或许还没有到来。

三、民意不应该成为司法审判的依据笔者认为民意应该充分得以体现,得以尊重,但不应该左右司法审判的结果,而把握住这个底线,根本上就在于民意就不能成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第一,以民意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不符合司法审判的特性,不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

司法专业性、独立性的原则要求司法活动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独立的环境中进行专业化的运作,不同于开放性的立法活动,它带有一定的封闭性,在事实认定方面依据证据法则,在法律适用方面依据立法机关认可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正是这些全面、客观、稳定的依据才能有助于实现司法结果的公正。

而法庭之外的民意立足的是道德判断的简单逻辑,往往感性易变。

将民意作为依据很可能产生朝令夕改,力不从心的后果,从而否定司法的专业性。

更何况,民众意见带有其个人的主观色彩,再加上网络和媒体富有煽动力的语言渲染,最终极易导致民意的一拥而上,逼迫法官做出所谓顺应民意的裁决,继而破坏司法的独立。

第二,以民意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无法获得预期的结果,不具有现实上的可操作性。

民意的产生具有自发性和任意性,因此现实中的民意往往莫衷一是2009年的杭州飙车案一出,舆论哗然,对待肇事者有人鼓吹重罚,有人却心生怜悯。

面对自相矛盾的民意,法官首先难以判断其中何者能够成为依据。

即使准确判断,每个热点案件关注度动辄上万,案件的理解因人而异,从民意中抽象出普遍的,理性的看法作为依据本应是立法环节的任务,却强求在司法审判的短暂的时间内再次进行。

民意的整合被要求一次又一次地推倒重来,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效率。

第三,以民意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并不利于构建法治秩序,不具有价值上的可倡导性。

司法审判应充分尊重民意,但这并不意味要以民意为依据来进行审判。

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并不在于其对民意的亦步亦趋,而在于其维护社会公平与效率的能力。

问题的根源仅在于司法本身,民意涌动的事实传递的只是司法变革的信号,但若将其视为审判依据,其结果只能是与司法前进方向南辕北辙。

四、民意的正确定位司法审判是法治社会中解决纠纷的最终途径,要做到判决公正,就要有中立的立场,要做到维护秩序,就需要稳定的依据。

而民意往往大部分是依据朴素的道德的观念和社会经验作出,带有情绪的冲动,容易受人影响,人云亦云,这些都是无可厚非的,因为言论是自由的,民意本身只是一种群体意见的普遍表达,没有义务保持中立客观,无法确定才是它的常态与根本属性。

而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为了让民众信任司法,法律人也要在依据法律与事实办案的同时,有义务接受民众的监督,有能力经得起民众的拷问,所以司法判决的结果要经得起时间和民众的检验而不是对民意亦步亦趋,为民意是从。

所以我们应该给民意一个正确的定位,这样既能保障人民的监督权,又不会对司法独立造成干扰。

第一,民意可以作为司法审判过程的参考因素之一,譬如在刑法案件中可以将民众的意见作为判断社会影响的参考因素之一,但是却不能作为稳定依据,近期的案件都表明民意对“官二代”“富二代”容易产生较大的负面情绪,如将民意直接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后果将不堪设想。

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参考因素和依据应当加以区分。

就如司法审判中考虑因素还有效率因素、司法资源因素、经济因素、甚至还有人情因素和政治因素,这些都只能加以参考而不能作为依据。

第二,民意绝不能作为法律空白的补充,民意对于法律的直接作用只能在上升为抽象宏观的民意在立法中体现,若将民意作为目前法律有漏洞就需要以民意来补充,那无异于与在司法过程中民意可以直接“创法”。

更何况如果法律有漏洞就需要民意来补充,那罪刑法定的原则应当如何保障?那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如何保证?法官的自由心证又如何保证?所以如果法律有漏洞,应该按照正常的立法程序弥补,如果以民意为补充只会造成立法和司法的脱节。

第三,民意绝不能直接拿来作为纠正司法审判错误的依据。

很多人提出民意对司法审判的纠错有巨大的作用,但是民意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也只是能提出事实认定的错误,法律适用的错误或者程序上的瑕疵,而不是直接以不符合民意这一理由在进行纠错。

所以在此过程中民意可以对法院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但是却不能在法院还未进行判决就自行下定论也不能仅因为法院的判决不符合自己的期待就对法院施加压力。

这也是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界限所在。

五、结语当今中国,舆论监督一次次触及司法独立的底线,笔者认为归根结底在于对司法的不信任,因为对司法的不信任,所以民众天然的认为弱者会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强者会拥有众多特权。

这样的心理本身无可厚非,但是若将其作为干扰司法审判的常态,只会形成更加不信任从而更加干扰的恶性循环。

当今中国司法之所以问题频出,之所以公信力不足,不是因为没有依据民意,恰恰司法专业化程度低下的大环境下,法律与事实这两个根本依据没有得到必然的遵循。

与其苛求大众民意达到高度理性,不如苛责审判依据达到高度严谨,不如苛求法律人要有更高的专业素养。

原因很简单:只有被苛责,才能被信赖。

只要敢于坚持对法律的信仰,我们必将看到《傲慢与偏见》迎来终章的一天。

注释:[1]《媒体审判何时休——对张金柱个案的分析》。

参考文献:[1]李晓郛.涉案民意不应成为醉驾的审判依据.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6).[2]孙笑侠,熊静波.判决与民意———兼比较考察中美法官如何对待民意.政法论坛.2005(5).[3]崔家蔚.民意审判与精英思维的冲突.商业文化(上半月).2012(1).[4]熊琦.如何避免舆论影响审判.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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