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意和司法紧张关系及解决对策—以刑事司法审判为分析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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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与司法关系理性探讨

民意与司法关系理性探讨

民意与司法关系理性探讨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一方面,民意是社会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必须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期待。

另一方面,司法应该独立于政治和社会影响,依据法律和公正的标准进行裁决。

理性的探讨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民意可以影响司法的判决结果。

当社会公众普遍认为某个罪犯应该被惩罚,而法官又是从社会中招募产生的,他们在法官职业生涯中是否需要考虑公众的意愿呢?事实上,这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

当法官被认为过于援引民意而偏离了法律的根本原则时,他们就会遭到批评。

另一方面,因为司法是奉法守法的,尽管法官会考虑公众的观点,但他们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来作出判决。

如果司法人员只顾及受害人的利益而不顾及被告人的权益,那么将会演变成一种反民主的行为。

二、司法承载着哪些社会价值司法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

司法在保护人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角色。

司法可以保护人权,加强公民对社会公正法律维护的信任,使人们重建对社会公正原则的信心。

在这里,我们不仅可以看到司法机构的主要目标,还可以探讨司法对整个社会的价值观的影响。

司法承载着公正、公平、平等等重要的社会价值。

司法仪式、判决过程、判决结果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这是因为司法的工作是整个社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公众的理解和信任产生重要影响。

三、如何平衡民意与司法在当今社会,司法与民意的关系变得更加紧密。

在许多情况下,公众对人物和事件的看法往往是主要的话题。

因此,如何平衡民意与司法变得尤为重要。

这里有一些建议:首先,司法应该保持独立和中立。

法律要求所有裁判都不受外部力量的干扰,法官必须依据他们的判断所判定的事实和证据。

同样,法官在判决时必须保持其国家的主权和独立性,不应受其他国家或个人的贿赂。

其次,司法需要保持公正和透明。

法官应该根据相关的证据和实践来进行判决,而不受其他人的干扰。

司法机构还应该公开其判决过程和结果,向公众解释其决定的原因和基础。

【精编范文】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辨析-范文word版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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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辨析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司法改革的有序发展,民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得以加强,也拥有了更多的话语权,更广泛的表达渠道,民意成为司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司法改革也逐步倾向于体察民意,保护民意。

许霆案、邓玉娇案、药家鑫案、李某某案无一不体现了民意在司法过程中产生的巨大作用。

从法理上如何看待民意、如何在司法过程中既维护民意又保持司法的独立运行,维护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

本文将就此问题结合当今社会政治、法律生活的特点,对民意之于司法影响的利弊两端进行分析,并对如何使民意更好的参与到司法中提出几点建议。

一、民意对司法的积极作用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适观点。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选择的是民主公正的法律制度,应当是公开、公正、透明的。

接受社会的监督,尤其是民众的监督就成为司法独立并且合理运转的题中之意。

具体而言民意对司法的促进作用有以下三点:(一)民意对权力干预司法起到制约作用纵观中国的法制发展过程可看出:我国古代司法与行政合二为一,没有司法独立的传统。

司法仅仅是统治者的统治手段,或者说仅仅是行政权运行中的一环,司法与行政处于不平等地位。

且古代司法重实体轻程序、重伦理轻法理传统至今有着深刻的影响,这为行政干预司法提供了条件。

那么,在中国古代是否对行政干预司法就毫无约束呢?并非如此。

首先,古代官吏枉法裁判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法律上,也是统治者对司法的控制。

同时,中国古代倡导德法并重,道德在古代社会有着极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受儒家礼法思想的影响,古代官员极为重视个人名誉,为了生前身后名,司法人员尊重民意,体察民意。

对民意的考量也许并非司法人员的本意,但很大程度上民意对徇私徇情做出枉法裁判起到了控制的作用。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中提出控审分离、审判独立、审判公开均契合防止权力干预司法之意。

浅谈民意与刑事司法的关系

浅谈民意与刑事司法的关系

浅谈民意与刑事司法的关系作者:王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7期摘要民意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一个敏感而又重要的话题。

民意对刑事司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某些层面上又会对司法起到消极的妨碍作用。

因此现阶段,我们既要尊重民意,又不能轻信民意,民意介入司法应该正当有度。

本文试通过“平顶山天价案”“许霆案”“邓玉娇案”作为引子,然后分析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进而提出一些如何正当处理民意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民意刑事司法司法公正作者简介:王蕊,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46-02随着网络科技越来越发达,社会普罗大众通过网络对司法进行监督和评议已经成为一种潮流的舆论监督方式。

舆论监督是社会群体对社会现实的普遍共同的看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但是,除了影响力之外,民意、舆论监督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司法公正,甚至是民意左右了司法结果,但这个影响也包括正面和负面。

下面,笔者就“平顶山天价逃费”案、“许霆”和“邓玉娇”案引发的民意与刑事司法的问题试做浅论。

【平顶山天价逃费案】据悉,为谋取非法利益据知,为牟取非法利益,河南禹州农民时建锋于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安装假军牌免费通行高速2361次,合计逃费金额为人民币368余万元人民币。

河南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诈骗罪判处时建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人民币。

此案经媒体报道后旋即引起社会轩然大波,更有甚者质疑“法院量刑过重”,一时舆论哗然。

随后,平顶山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河南省高院也问责了相关责任人。

许多学者曾认为此案时民意促进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例。

对再审进行现场直播,体现了民意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这个案例可以说是民意有效地监督和促进了刑事司法。

【许霆案】我们再看几年前发生的“许霆案”2007年底,许霆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司法的民意困境及应对

司法的民意困境及应对

司法的民意困境及应对现今社会,司法的民意困境已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在一些重要的法律案件中,面临着如何正确处理司法与民意之间的矛盾的问题。

与此同时,人们在司法案件中的参与程度也越来越高,对最终的司法结果也有了更高的期待和更加严格的评判标准。

本文将从司法民意的定义、司法民意困境的表现、制定切合实际的司法政策三个方面展开阐述,并探讨如何应对司法的民意困境。

一、司法民意的定义司法民意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构及其工作、司法行为、司法判决等方面的评价态度。

司法民意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考虑。

从传统意义上讲,司法的任务就是法律的实施和维护。

它是一种公正的机构,它的历史源远流长,这些因素坚定了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仰。

而司法机构不合理的操作、消极的执法、以及判决失误都会让人民对司法失去信心,从而形成司法的民意困境。

二、司法民意困境的表现1. 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与怀疑。

敏锐的公众总是能够敏感地察觉到司法机构存在的弊端和问题。

如一些法官对手中案件的不公正判决、或是对一些庭审过程的不当处理均会引起大民众的不满和质疑,从而产生司法的民意困境。

2. 对司法机构的不信任。

当公众对司法公正性产生疑问时,他们对司法的信任就逐渐流失。

由于过去的瑕疵和过错,民众已经对司法体系产生了怀疑甚至不信任感。

3. 对司法判决的不服从。

公众对司法判决的不满和质疑,可能导致一些不服从现象的出现,这样,在整个司法体系中可能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

三、应对司法民意困境的措施1. 改善司法制度与人员、设备的水平,加强司法公正性的建设。

司法的公正性与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紧密相关。

这意味着,要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机构必须开展深度改革,以便在制度和制度人员、设备水平以及业务水平等方面得到提高。

2. 运用大数据技术,更好更快的监控司法过程,尽量减少司法过程中的瑕疵和错误,为司法公正提供更多的保证。

3. 加强司法宣传,让社会公众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原则、关键地位、使命目标和重要任务,树立司法机关正义公正及其价值观。

民意与司法关系理性探讨

民意与司法关系理性探讨

民意与司法关系理性探讨民意与司法关系是一个复杂而且关键的议题,它涉及到国家治理的核心问题,对于司法公正、社会稳定和民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代社会中,公民的意见和诉求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如何处理好民意和司法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理性的角度出发,对民意与司法关系进行探讨。

需要明确的是,民意和司法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概念。

民意是指人民的意见和观点,是指民众在某一社会问题上所持的态度和看法,它来源于社会生活的各方面。

而司法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来行使裁判权和解决纠纷的过程,它是通过法律来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民意和司法是有机联系的,但也并非完全一致。

在理性探讨民意与司法关系的时候,我们需要意识到两者之间的本质差异。

民意是多元的,司法是单一的。

民意是由广大民众的意见和诉求构成的,它可能是多样的、矛盾的,而司法是由一系列法律规定和法官的判决构成的,它是相对单一和统一的。

民意是动态的,司法是静态的。

民意会随着社会变化、人们观念的改变而发生变化,而司法更多地是围绕着法律规定和案件本身来进行判决的。

民意是主观的,司法是客观的。

民意通常是由人们的主观意愿和看法所构成的,而司法更多地是以客观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来进行判决的。

在理性探讨民意与司法关系的时候,我们也需要认识到民意和司法是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执行的,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是要考虑到民意的因素的,而法律的司法实施也是要以法律为准绳的。

在这个过程中,民意和司法是密不可分的。

在现实生活中,司法的实施也需要考虑到社会的舆论和民意的压力,司法的判决也需要以社会的共识来验证和支持。

民意和司法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但它们之间并不是完全一致的。

在理性探讨民意与司法关系的时候,我们需要找到一种适当的平衡。

民意和司法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它们之间是有差异的。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需要找到一种适当的平衡,让民意和司法能够相互促进、相互影响。

民意和司法的冲突及对策

民意和司法的冲突及对策
扬 扬 的公 共 事 件 , 一 不 与公 众知 情 权 被 无
当 前 , 国正 处 在 社 会 转 型 期 。 种 我 各
矛 盾 相互 纠结 冲撞 。 得 民意 和 司 法 的 冲 使
突如此凸显 , 以致 备 受 社 会 各 界关 注 。 关
于 冲 突 的 成 因及 解 决 对 策 众 说 纷 纭 . 互 相
种 不 公 也 是 完 善 法 律 的 动 力 之 一 , 肆 意 才
宣 泄 愤 怒 , 至 不顺 其 意 愿 改 变 司法 审 判 甚 结 果 决 不 罢 休 , 而使 得 民意 与 司法 要 义 从 剧 烈 冲 突 民众 民主 法 制 意 识 的 觉 醒 、 涨 与 法 高
官 方 忽 视 、 落 有关 。 冷
所 未有 的觉 醒 、 涨 。 高 面对 突 发 案 件 、 点 热
事 件 , 示 出了 空 前 的 参 与 热情 。 他 们 通 显
过媒 体 发表 对 事 件 的看 法 与 处 理 观 点 , 甚
判决 太不 合 理 。于 是 , 对许 霆 的一 审判 决 在 媒 体 上 掀 起 了轩 然 大 波 , 而且 一 浪 高 过
“ O码 ” 中 。 方 显然 低 估 了民众 的 7 案 官
智 商 , 定 的 车速 7 认 O码 , 造 成 的伤 害 结 与
果 不 相 称 , 是 公 众 展 开 质 疑 , 使 民众 于 迫
复杂 社 会 现 实 的拷 问和 综 合 治理 。 解 民 化 意 和 司法 的 冲 突也 是 如 此 。
奇 !” 民众 恼 怒 , 懈 追 问 , 于 揭 出 牢 头 不 终 狱 霸行 凶 的事 实 … …凡 此 种 种 . 让 人 觉 都 得 官 方 是 在 保 护 某 种 利 益 .因 而 暖 昧 , 不

民意与司法的冲突:表现、原因及影响——以近年发生的若干典型刑事案件为样本

民意与司法的冲突:表现、原因及影响——以近年发生的若干典型刑事案件为样本

法 治建 设
民意与司法的 : 冲突 、 因及 影响 表现 原
— —
以近年发 生的若干典型刑事案件 为样 本
何 静
( 南京农 业 大学 , 南京 20 3 ) 101
[ 摘要 ] 民意与司法之 间的冲突 , 体表 现在犯 罪认 定和刑罚制裁 两个层 面。 民意与 司法之 所以产 具

1 7・ 3
法 治 建 设
《 理论探索)0 2年第 1 ( )1 2 期 总第 13 ) 9期
对于为何 以“ 嫖宿幼女罪” 而不是“ 强奸幼女罪” 的罪 犯 罪心态 的认 定必 须 通过 主客 观证 据相 结合 、相 印 名起诉的质疑 , 习水县检察 院检察长曾解 释说 , 这是 证 的方法 来进 行综 合判 断 。 ……依据 的并 非 民众 一

到被告人将被判处的刑罚的轻重 ,所以罪名认定问
题既受 到 被告人 的重 视 , 为公 众所 关注 。 此 问题 也 在

民意与 司法 冲突 的现 实表 现
上, 公众与刑事司法机关 同样经常存在分歧 。例如 , 首先 , 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上的冲突。 从理 贵州“ 习水嫖宿幼女 ” 一案 中, 刑事司法机关认定的
近来接连发生的云南 “ 昌奎案” 陕西“ 李 、 药家鑫 葬母亲 。这样的案件背景让公众更加对王士喜抱以 舆 根据 一家 门户 网 案”为我们呈现 出一幅民意与司法相互纠结的现实 同情 , 论 几乎呈 现一 边倒 的局 面 。
4 .%的网 民认 为 被告 人 的行 为 “ 属生 实 图景。其实 , 在近年来发生的“ 许霆案 ”“ 、邓玉娇” 案 站 的调查 ,99 等一系列有社会影响案件 中,我们都可 以看到民意 活所迫 , 法律应该 网开一面”3 %的网民认为“ ,9 顶多

民意和司法的冲突及对策

民意和司法的冲突及对策

民意和司法的冲突及对策作者:王焕平来源:《新闻爱好者》2010年第12期民意和司法相对独立、相互渗透、相互作用。

两者能否实现良性互动,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相互纠结冲撞,使得民意和司法的冲突如此凸显,以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关于冲突的成因及解决对策众说纷纭,相互激荡。

综观之,笔者认为,任何社会问题的形成都有其深刻而复杂的社会背景,认识和解决热点、尖锐的社会问题不能抛开对复杂社会现实的拷问和综合治理。

化解民意和司法的冲突也是如此。

民意和司法冲突的现实性民意和司法的冲突,是民众民主法制意识的张力与司法不力的冲突,是众多社会矛盾冲突的集中表现和典型代表,具有广泛而深刻的社会现实性。

民众民主法制意识的觉醒、高涨与法律知识不足、规则意识缺失的冲突。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快速推进,民众参与司法活动的程度不断提高,民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觉醒、高涨。

面对突发案件、热点事件,显示出了空前的参与热情。

他们通过媒体发表对事件的看法与处理观点,甚至自发组织起来,去探明真象,并希望他们的行动、观点能影响事件,使事件能顺着他们的愿望得以圆满解决。

然而,由于法律知识的局限性、对司法活动的非专业性理解,使得他们的观点朴素、感性、情绪化,于是出现了他们的意愿与司法的冲突,这是非专业的理解与专业化司法追求间的冲突,更是民众法律意识的觉醒、法治愿望的高涨与自身法律知识不足、规则意识缺失的冲突。

彭宇案中,不少民众都认为,好人就得有好报,做好事还得赔钱就是不合理,做了好事还赔钱,以后谁还做好事;邓玉娇案中,舆论一边倒,认为身为官员竟强迫良家女子卖淫,死有余辜……民众从道德感情出发,去评判案件,至于法律的规定、案件的细节,等等,在民众那里似乎并不重要。

而司法机关要去搜集案件的证据,任何细节都不放过。

法官更是要让证据说话,通过案件证据的认证质证进行推断,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判断,还要考虑判决结果对规则形成的深远影响。

民意与法意的冲突与调和——从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谈起

民意与法意的冲突与调和——从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谈起
民意 与法 意 的 冲 突 与调 和
从 舆 论 监 督 与 司 法 审判 谈 起 胡 Nhomakorabea俊
司法审判是维护社会 正义 的最后一道 防线 ,攸关人 民群众 的切身利 益 ,在不断影响民意的同时也 为民意所监督 。近年来 ,作 为民意与法意 交流的重要平台 ,舆论媒 体经常过度解读或者不 当放大 司法审判 中的个 别案件 ,引发甚至激化 了民意和法意 的冲突 ,给人 民法 院独 立司法带来 了巨大压力 。在当前复杂的网情社情下 ,如何 能在准确认识 和理解两者 关系 的基础上 ,实现民意的畅通表达 ,使媒体 和公众 的知情权 、监督权 得到保障 ,同时又能保 证司法程序 的独立性不受侵害 ? 笔者认为 ,舆论监督畅通 了民意表达 ,促进 了司法公 开 ,是法治建 设不可或缺 的监督途径 ,但是 不符合实 际的舆论监督则会 绑架 民意,对 司法审判产生负面影响。首先 ,舆论监督评价 的道德性与 司法审判评价 的法律性之间存在冲突。虽然司法审判 与舆论监督 的根本 目的都是 为了 实现公正 ,但在特定情况下道德与法 律之间存 在价值 取向分歧 。舆论监 督往往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民意 , 而社会大众对案件公正 与否的评价多 是从道德的视角来审视 ,因此舆 论监督 具有非专业性 的缺陷。在 司法 审 判 中,司法独立原则要求一切审理程序必须严格遵循 法律规定 ,追 求的 是严格的程序性和专业性 ,这也 是许 多法官思维与 民众思 维无法调 和的 重要原因 。而司法实践 中,因两者冲突给司法 审判带 来巨大干扰 ,严重 侵害法律尊严与法律秩序 的恶 劣影响 已在 “ 许霆 案”、 “ 药 家鑫案 ” 等 司法案例 中得到充分印证。其次 , 媒体 监督要求 时效性 与司法审判遵循 程序性存在 冲突 。媒体传播要求快速、及时 , 具有极 强的时效性 ,它们 往往在司法程序还未启动就开始介人 ,但消息是否 准确或 发布消息 可能 对司法审判造成何种影响 ,媒 体方面鲜做考量 。与此 同时 ,司法审 判为 了能够有效保障司法的公正性 ,需严格遵循 相关程序规 定来展开诉讼 程 序 ,不仅要逐步实施各个步骤的诉讼行为还 要经历必 须的诉讼期 间。因 此 ,相 比于新 闻媒体 ,司法审判往往 在回应舆论方 面表现出一定 的滞 后 性 。而这种滞后性直接导致人 民法院在消息传播和舆 论影响上与媒 体传 播一方 的不对称 ,随着诉讼过程的开展 ,不对 称也逐 步扩大 ,最后 人民 法 院往往失去 了交流的话语权和工作的主动权 。最后 , 媒 体监督 自由性 与 司法审判独立性之间存在冲突 。排斥非法律的干涉是司法 的天性 ,我 国在宪法和相关 法律 中均 明确规 定 “ 人 民法 院审判案 件 ,不受 行政 机 关 、个人或其他组织的干涉”,新 闻媒体 任何不适 当的监督 实际上 就是 对 司法独立 的侵害 。司法审判 ,尤其是刑事审判 ,攸关利益 ,天 然具有 巨大 的新 闻价值 ,相 比一般新闻 ,更能帮助舆论媒 体实现巨大 的社会效 益和经济效益 ,故一直受到它们的密切关注。而恰恰 在此时 ,舆论 媒体

民意介入司法裁判困境与出路

民意介入司法裁判困境与出路

民意介入司法裁判困境与出路民意介入司法裁判困境与出路随着社会进步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司法制度逐渐完善,司法公正也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司法裁判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其中民意介入司法裁判也是一种困境。

本文将从司法裁判困境和出路两方面进行探讨。

一、民意介入的司法裁判困境司法裁判是法律的最终适用程序,司法决策旨在实现对案件争议的公正、合法解决。

然而,民意介入司法裁判却一把切割了司法公正的根基,导致了一系列的司法裁判困境。

1. 司法裁判易受舆论影响民意介入司法裁判,常常表现为舆论的猛烈冲击,这会严重影响司法裁判的公正性。

舆论的力量不容小觑,在大众传媒的广泛渲染下,公众的情绪愤慨很容易被放大,从而对司法的判断产生负面影响。

由于司法人员的裁判需要考虑社会对判断的反应,因此舆论影响司法裁判现象时有发生。

2. 司法裁判涉及多种利益,难免产生人情因素在司法裁判中,并非所有争议都是与法律有直接关系的,其中包括道德和情感因素。

民意介入的司法裁判,受到情感等非法律因素的影响,裁判者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受到感情因素的影响以偏袒某一方。

3. 司法裁判缺乏行政保障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司法系统常常受到政治与行政因素的干扰。

有时司法裁判的某些决定被政治对立的力量所驱动,引起了公众的不满与激愤。

就是相当于行政部门的行为干涉司法部门,导致司法裁判缺乏自由度和独立性。

二、民意介入的司法裁判出路对于上述司法裁判的困境,有以下出路:1. 做好司法工作的宣传教育司法工作是与广大公众直接相关的工作,很多司法困境的产生实为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不理解或不相信。

因此,做好实事求是、公正司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可以有效减少民意介入因素的干扰。

只有通过正确的宣传教育工作,才能够加深司法和公众的互动与理解。

2. 完善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和不严格通常是司法困境的重要因素。

因此,加强法律监管能力和法律准则完善能力,紧盯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将法律适用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框架下,从而减少民意介入的困扰。

民意与刑事司法公正关系探讨

民意与刑事司法公正关系探讨

民意与刑事司法公正关系探讨[摘要]从刘涌案到李昌奎案均突显出一种现象,即按照民意制定的刑法,在个案运行中却出现了明显背离民意的结果,文章主要探讨两个问题:一是在刑法视野下,应该如何理解民意及其规制效力;二是在民意视野下,刑事司法应该如何处理与民意之间的关系以维系自己的公正性。

[关键词]民意;法中民意;法外民意;刑事司法公正一、问题缘起2002年4月,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沈阳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首犯刘涌死刑,民众一片叫好;2003年8月,辽宁省高院终审改判刘涌死缓,民怨沸腾,质疑之声四起;2003年12月,最高院对案件再审,刘涌最终被判死刑并被执行,民众大声叫好。

在刑事司法个案如此深度牵动民意方面,刘涌案无独有偶,其中昭通李昌奎故意杀人案就是最近一例。

2010年7月,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奸杀少女摔死幼童的李昌奎死刑,民意平静;2011年3月,云南省高院终审改判李昌奎死缓,案件经媒体披露后,民众对终审改判结果强烈不满并质疑司法是否公正;2011年8月,云南省高院对该案再审,李昌奎最后被判死刑并被处决,民意方才平静。

从刘涌案到李昌奎案,民意在推动案件进展上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这一点已获社会各界广泛认可,这是刑事司法追求公正的必然结果。

在当代中国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民意,以及如何看待民意与刑事司法公正的关系?二、何谓民意在《现代汉语词典》的“民意”词条中,民意被解释为“人民共同的意见和愿望”。

在2010年版的《辞海》中,没有收录“民意”词条,但有“民意测试”词条,其中民意可被理解为公众对某类问题的态度和意见。

无论“人民”也好,“公众”也罢,总之,民意应该指大多数人的意见。

在当代中国刑法视野下对民意的理解,至少应认识到以下几点:(一)民意具有复杂性以上所称的民意只是笼统意义上的民意,而在抽象“民意”概念之下的各种民意具象却是一种复杂存在。

为进一步窥清民意原貌和理解其特点,可按不同标准对民意进行分类并借此推进相关思考。

民意与司法关系理性探讨

民意与司法关系理性探讨

民意与司法关系理性探讨一直以来,民意和司法都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之间的关系也一直备受关注。

民意代表着人民的意愿和诉求,司法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在现代社会中,民意和司法之间的关系愈发复杂,如何理性地探讨和处理二者的关系,对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民意与司法的关系,并探讨其合理的互动模式。

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民意是司法的基础,司法是民意的保障。

民意是人民集体的意志和诉求,司法是通过法律的规范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民意的形成离不开司法的保障,而司法的公正也需要依托于人民的支持和认可。

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是为了保障民意而存在的,没有人民的支持和依托就无法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民意和司法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关系。

民意和司法的关系是动态变化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民意和司法之间的关系也在不断调整和变化。

社会的进步和民众观念的改变会影响到司法的运行和发展,而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也会影响到民意的形成和表达。

民意和司法的关系是不断变化和调整的,需要根据社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协调。

民意和司法的关系是需要平衡的。

民意的多元性和多样性决定了司法需要在其运行中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和诉求,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也需要得到民意的广泛支持和认可。

民意和司法之间的平衡是十分重要的,需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和立法规定来实现。

司法需要在维护公正和权威的也要尊重民意的多样性和多元性,确保司法不偏不倚、公平公正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利益。

民意和司法的关系是需要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的。

法治是民意和司法之间互动的桥梁和纽带,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民意才能得到司法的保障,司法也才能依法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是以法律为准绳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而民意也是通过法定程序来表达和实现。

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民意和司法才能有序地互动和合理地发展。

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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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民意与司法审判之关系摘要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得民意有更多的方式,且更加快速、便捷、全面的体现,而同时民意对于司法审判的影响也越来越难以被忽视,甚至有观点认为司法审判应符合民众期待从而使判决具备相应的社会效益。

但是民意本身所具有的非规范性,易变性,多元性和司法审判的依据所需要的特点又格格不入,所以民意和司法审判的关系便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问题的引出,实际案例的讨论来论证民意不应当成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关键词民意司法审判司法独立一、问题的引出如今我们面临这样一个尴尬的局面,一方面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的刑事判决书中就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样的判决理由,而现今我国宪法也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人民代表对司法进行监督;在司法工作中提倡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1990年代末以来最高法院所推进的司法改革措施中包括了: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对司法进行个案监督,法院接受媒体与人民群众的监督,甚至允许新闻界对案件开庭过程进行全场直播,法院系统内评“人民满意的法官”这样的制度都给民意左右司法审判提供了平台。

而在另一方面产生了若司法判决不符合民众期待就被看做判决不公的现象,司法审判往往被民意前者鼻子走。

如李昌奎的结果可谓是一波三折。

一审判死刑,二审改判为死缓,再审又改判死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曾说:“就生效判决而言,不是原则性的错误,不应该启动再审,否则司法就没有了严肃性和权威性。

”可见将民意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又已经影响了司法独立的要求。

现实中民意和司法审判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民意对于司法审判的影响的程度也没有明确的界限和限制,造成了现实中一方面民众认为不合符民意的判决往往就是暗箱操作,另一方面众多法学家疾呼民意对于司法审判的影响已经严重影响的司法独立的尴尬局面。

正是针对当今这样的现状,笔者认为民意与司法审判的关系亟待解决。

二、实践中案例的分析司法审判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浅谈刑事司法与民意的关系界定

浅谈刑事司法与民意的关系界定

尤为 重要 。 特 别是 对于 刑事案 件这类 较容 易引起 公众 关注 的、 涉 本 文对于 这一 部分便 不再赘 述 , 而将 目光 主要集 中于“ 民意” 。
及社会 秩序 问题 的内容 , 民意往 往会 更易产 生集 中 。

民意 的特 点如下 :

刑事 司法 中对 民意的 界定
程度 , 民意不再 是一种无 组织性 的、 无力 的边缘声 音或司法试 验 ,
而将 会转变 为一种 有层 次 的、 有 情绪 的、 并具有 一定 影响 力的评 撑 , 而 更多 的是传统 伦理思 想 的情 感表达 。明确 了公 意与 民意 , 判标 准 。但 与此 同时 , 正 因为 民意表 达的这 些特性 , 也决定 了一 也 即司法 与 民意 的区别 ,将更 有助 于确定 法律与 民意 之间 的关 旦司法和 民意之 间的关 系处理不 当, 将会造 成法律 效果与社会 反 系 。 响的双重 偏离 , 准确 界定 民意 内涵 以及合理 定位 民意的影 响力 已 由于 公意与刑事 司法在 界定上和制度 规定上 的 已相对 明确 ,
文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5 . 1 0 0 . 0 2
作者 简介 : 王 梦妍 , 四川 大学 法学院 法学 专业 2 0 1 0 级在读 本科 。 中图分 类号 : D9 2 6 文献 标识码 : A
随着通 讯科技和 新闻媒体 的不 断发 展 , 以及 人们法制 观念 的 虽 具有其 必要 性, 但 民意 体现 的是大众 的普通 理性 , 对 民主有着 逐步 加强 , 越来 越多 的民众开始 关注社 会法律事件 以及刑 事司法 高 度期待 , 并常常会抱着 “ 为 民除 害” 的心理希 望对刑 事犯罪者施 行为 的实施 境况 。纵观 近年来 影响 力较大 的几起 案件 , 西安 “ 药 家鑫 案” 、 沈 阳“ 刘涌 案” 、 广州“ 许霆案 ” 等等, 均 引起 了百姓 的广 以重刑 。 但显然 法官 的判决应 具有其 技术理 性 , 若 过度受 到 民意 的影响 , 则 会造成 干扰法 官 、 破坏 判决合 理性 、 稳 定性 的不 良后

刑事审判中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docx

刑事审判中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docx

刑事审判中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一、问题的提出:民意过度介入影响司法公正(一)民意影响司法现状只要民意有所表达,司法被影响的可能性就会存在。

民意如果在司法面前总是保持沉默,可能催生司法腐败;民意在司法面前的合理、适当表达,会增强其对司法的监督力度,从而促进司法公正;而民意一旦冲动、盲目、过度地介入司法,则司法独立性必被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必受破坏。

1.民意影响司法的案例逐渐增多过去的十几年间,经统计不难发现,司法因民意渗入过度而受干扰的案例众多。

一些案件随着民意的助推引起了轩然大波。

而过度的民意表达无一例外地影响了这些案件的司法独立。

以刘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为例,极大的民愤使得本已两审终审的死缓判决,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理性地看待该案,被告罪不至死,只是在强大民愤的肆意喧嚣下,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受到影响,从而影响了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在民愤巨大的冲击波下,刑事案件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受到严峻挑战,而最终实质危及的是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由这些刑事个案不难看出,民意影响司法的案件数量之多、范围之广、程度之深,司法始料未及。

2.民意影响司法的形态分析民意对司法的影响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呈现多样形态。

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中,由于交通、信息、资讯等条件的限制,民意大多只对一个相对封闭、独立、狭小的区域造成影响。

而受此种情况影响的司法,相对来说在审判中受到的民意压力较小,审判的独立性较大。

而伴随着互联网、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媒体、资讯的成长壮大等因素,民意作用的手段、形式、后果等渐趋复杂、多元。

民众采用上访、群体聚集、网络评论与攻击等多样方式宣泄民意。

此种情况下的司法,由于受到不同区域,不同社会阶层的民意影响,其在审判过程中要承受巨大的民意压力。

在压力的重负下,司法独立性非常容易被“压断”。

在民意影响司法的整个过程逐渐呈现一个相对固定的模式,即个别重大案件借助某一个导火索,通过媒体广泛传播,形成一股强有力的社会舆论,社会舆论的聚焦,引发一些机构或上级领导的注意,在司法程序启动之前,上级行政或司法力量介入,使案件“先定后审”,以此干预正常的司法活动。

刑事司法中民意的渗透与司法应对-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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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中民意的渗透与司法应对顾名思义,民意即民众的意愿、意见、主张。

对于民意,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国家一切权力的基础在于民众,民意作为公众意见,具有法律一般的巨大力量和不可移易性,或者说民意本身就是法律(文本法律)之外和之上的法律。

①卢梭所谓之民意固然不是我们所讨论的完全意义上的民意,但其主张为当今社会中民意在司法中的渗透提供了理论的依据。

一、刑事司法领域中的民意诠释(一)民意与公意之区别辨明民意的概念,首先应区分民意与公意之区别。

公意是集体的真实利益,等同于共同的良善(公益);若每个人皆能无私地行事,则公意就是所有人的意志。

根据卢梭定义,公意应该是公民们全体一致的决定,但是在一切问题上,求得全体一致显然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因此卢梭又表示多数人的决定同样可以构成公意。

公意不是个别意志的总和,而是没有相互矛盾的个人利益,是扣除众意相异部分之后所剩下的相同部分。

而民意则是多数社会成员对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的大体一致的意愿、意见、主张。

其形成并不要求全体社会成员的统一意见表达,而是要求有一定数量的社会成员,其意见通过一定的途径汇聚、发声,以期得到他人认同和接受。

在刑事司法领域中,通常是民众表达对某一刑事案件的意见、看法。

(二)刑事司法中民意的特点一般大众对于某个具体刑事案件的认识是基于案件情况而不是法律规定,民众通常习惯将问题道德化,仅用道德来评价案件的当事人,并按照自身朴素的想法来要求司法机关作出回应。

关于刑事司法领域中的民意特征,学界对此意见不一,一般来说,民意具有道德性、非理性、易变性、难以衡量性等特征。

1.道德性尽管当前我国积极开展普法工作,其效果也十分显著,但是任然有一部分人尚不能用专业的法律视角来理性分析案件,却更多地使用传统的正义感和道德观来判断是非曲直。

在此种背景下,一些仅被公众情感上不能接受的行为很有可能被他们理解为犯罪行为,而如大义灭亲这种传统正义所鼓励的行为则很有可能被公众理解为无罪。

民意与司法关系理性探讨

民意与司法关系理性探讨

民意与司法关系理性探讨民意与司法关系是现代社会的两个重要方面,一个涉及公众的观点和利益,另一个则涉及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实施。

这两个方面的互动对于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来说至关重要。

因此,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民意与司法关系的重要性,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平衡这两个方面的需求。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民意和司法关系之间的互动是双向的。

首先,民意能够影响司法决策。

在一个民主国家,公众的观点通常被视为政府和法律机构的重要指导。

公众的利益和看法能够对司法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因为这些决策会直接影响公民的生活。

因此,法律和法律制度必须考虑到公众的看法,并尽力反映其利益和需求。

与此同时,司法机构也能够影响公众的看法。

司法决策和裁判能够引起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信任,甚至能够塑造社会的道德和伦理标准。

如果司法机构能够在公众中建立起这种信任和尊重,那么公民们就更有可能接受和支持司法决策,从而使其更为有效和合法。

这种相互影响的关系使得民意与司法关系成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然而,在实践中,民意和司法之间的关系并非总是完美的。

当公众的需求与法律制度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时,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公众可能会要求更严厉的刑罚或更快速的审判,而这与法律制度中规定的公正和平衡原则相冲突。

因此,司法和法律机构在实践中需要平衡这些需求,并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构需要尊重和理解公众的观点和需求,同时也需要坚持法律制度的公正和平衡。

这需要司法机构通过教育和沟通来解释法律制度,让公众更好地理解司法的工作方式和限制。

此外,司法机构也需要努力提高其效率和透明度,以便公众能够信任和支持其决策。

同时,公众也需要尊重法律制度和司法机构,理解其制度限制和工作方式。

公众应该支持司法机构,使其能够充分履行其职责,并积极参与法律过程。

只有通过这种平衡和互动,我们才能确保民意和司法关系的顺畅。

总之,民意和司法关系是现代民主和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意与司法关系理性探讨

民意与司法关系理性探讨

民意与司法关系理性探讨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制约的关系。

一方面,民意可以对司法起到监督、约束和启示的作用,推动司法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益。

例如,在群众利益受到损害时,通过对案件的表达和诉讼,可以促进司法的公正和按法处理。

另一方面,司法也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事,不能随意迎合民意,在司法中忽视法律原则和规定,更不能在司法上“迎合民意”,否则就会导致司法效率降低,司法制度受到破坏,最终损害公民的根本利益。

因此,处理好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必须建立在司法独立、公正和严密执行法律的基础之上。

司法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顺应社会发展的变化和民意的变化,不断完善和完备司法制度。

同时,加强司法的公开和透明化,注重加强司法工作的公众参与,提高司法的互动性和透明度,树立司法公信力。

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考虑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判决,杜绝“迎合民意”和偏见的情况发生。

同时,法官还需要在保护民意的同时,保持专业素质,保证裁判的公正、公正和公正。

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需要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

要明确,民意的表达应当基于该案件的具体情况,而非基于主观的偏见和情感。

因此,在民意的表达中,应当考虑到法律和事实的基础,并进行合理的辩论和论证。

而司法工作也应该基于事实和证据,依法独立和公正地通过审判来解决争议。

总之,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制约的,需要建立在司法独立、公正、完备和理性的基础之上。

在处理好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时,我们需要坚持司法原则,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公民的法律素养,增强司法的公众参与,从而使司法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保障公民的权益。

论民意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论民意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 关键词 】 民意 ; 司法 ; 统一 ; 对立 【 中图分类号1 D 9 2 6 【 文献标志 码】 A 【 文章 编号] 1 6 7 3 — 1 8 8 3 ( 2 0 1 5 ) 0 l 一 0 0 8 9 — 0 3
从 十 一届 三 中全会 我 国法制 建 设 的起 步 到 1 9 9 7 年十五大依法治国写进党章 , 我 国的法治现代 化在短短二十几年 内取得 了不菲 的成绩 。今年十 八届 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 了《 中共 中央关 于全面推 进依法治 国若干重大 问题 的决定》 , 标 志着我 国法 治 社 会 建 设 进 入 了全 面 发 展 阶段 。二 十几 年 的立 法完善及法治宣传 , 民众 的个体意识及权利意识逐 渐觉 醒 , 参 政 议 政 热情 高 涨 。作 为 公权 的 司法 当然 成 为 了民 众 关 注 的对 象 。从 近 年 来 出现 的 民 意影 响司法 审判的案件( 李 昌奎案 、 许霆案等 ) 来看 , 司 法审判 陷人了两难境地 , 一方面如果司法 审判过多 考 虑 民意 , 往 往会 招 来 民意 审判 的诟 病 ; 另一 方 面 , 如果 法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 不考虑 民众情绪 , 司 法 审 判 结 果与 民众 愿望 相 背 道 而驰 的话 , 民众 对 司 法更是缺乏信心 。在这两难境地下 , 司法审判该何 去何从?
理性 基 础 。
二、 司法 审判 的概 念 与特
( 一) 定 义
民意一词 由“ 民” 与“ 意” 二字 组成 。民者 , 人 也, 古时指黎 民百姓 , 见诗 ・ 大雅 ・ 假乐“ 宜民宜人 , 受禄 于天。 ” ① 意, 有意愿 , 意图之意。因此 , 从 字 面 理解 , “ 民意 ” 意 即 民众 意 愿 , 可 引 申为 民众 意愿 或 诉求 。民意概念始于西方人权研究 , 最早 由法国思 想家卢梭在 《 社会契约论》 一 书 中提 出 。 民意 有 广 义与狭义之分 , 广义 的民意是指全体人 民的共 同意 志, 狭义 的民意指个人 与某一群体 的意 志 , 正如卢 梭所说 : “ 意 志 要 么是 公 意 , 要 么不 是 ; 它 要 么 是 人 民共 同 体 的意 志 , 要 么 就 只是 一 部分 人 的 n 1 ” 。 ” 本 文 所 论 之 民意 采 狭 义说 。在本 文 论 题 的语 境 下 , 民意 特 指 在一 定 的社会 生 活 范 围 内 , 一定 数 量 的个 人 或 群体 表达 的对某一事件 、 行为和现象等的较为一致 看法 、 情绪 、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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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声明:本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人完全了解云南财经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和论文电子版,允许学位论文被查阅或借阅;学校可以公布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发表学位论文;授权学校将学位论文的全文或部分内容编入、提供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遵循此规定)论文作者签名: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I摘要摘要民意和司法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其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

在刑事审判中,由于刑事案件极易成为媒体的追逐焦点,从而导致刑事案件成为公众舆论谈论的热点。

人们从朴素正义出发,对案件进行评判,并形成声势浩大的舆论,在当前网络传媒较为发达的背景下,这一现象尤为明显。

例如在许霆案、药家鑫案、邓玉娇案、孙伟铭案、张明宝案等一系列刑事案件中,民意和司法之间的冲突都表现得淋漓尽致。

本文主要从法理学角度,以刑事司法审判为切入,分析了刑事司法审判中民意与司法之间紧张关系的表现、成因以及解决对策。

在结构上,文章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民意与司法之间存在紧张关系的表现,主要从一系列著名的刑事案例出发,分析了民意与司法存在紧张关系的具体表现,认为民意时而追求重刑、时而追求宽严相济,其倾向性很不稳定,使司法机关无所适从。

第二部分是民意与司法机关紧张关系的成因。

本部分主要从成因分析的角度探讨了民意与司法之间存在紧张关系的具体原因,认为话语体系不一、价值目标不同以及一些被误解的司法理念,是造成民意和司法之间产生紧张关系的重要原因。

第三部分是民意与司法紧张关系的解决对策。

本文在对策建议部分没有单纯地强调司法对民意的吸收,而是在民意和司法之冲突关系客观存在的基础上,强调司法判决应加强说理,以开放的心态接受公众监督,以消除公众对司法的误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民意;司法;紧张关系;刑事审判;话语体系I摘要AbstractPublic opinion always conflicts with judicature and this phenomenon is an objective existence while the reason is a total complex. In criminal procedure, many typical criminal cases become a hot point in mass media and draw public‟s attention. From simple justness, people want to judge the case instead of judges and those opinions floods into as public opinion to ask the judges to change their minds. This is indicated in some famous cases such as Xu ting case, Yao jiaxin case, Deng Y ujiao case, Sun Weiming case and Zhang Mingbao case. This dissertation researches the relations between public opinion and judicature with the method of jurisprudence.In structure, the dissertation consists of three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the concrete manifestation of the conflicted relations between public opinion and judicature. This part analyzes some famous criminal cases and maintains that public opinion in criminal cases is unstable. The second part is the reason why public opinion conflicts with judicature. In this part, the author maintains that the public and the judges enjoy different word system, their pursuits are different and some wrong ideas in legal practice mislead the judges. The last part is some suggestion for the solution of the tense relations between public opinion and judicature. This part criticizes some popular views that public opinion and judicature should interacted positively and maintains that the lack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is the main reason causes the tense relations between public opinion and judicature, so the judicial organs should be open to public opinions and construct public platform to accept public supervision.Keywords:Public Opinion ;Judicial ;Tense Relations ;Criminal Justice ;Words SystemII目录目录第一章引言 (1)第二章民意与司法冲突中民意的追求 (4)第一节民意追求严刑峻法 (4)一、民意追求严刑峻法的案例 (4)二、民意追求严刑峻法的动因 (6)第二节民意强调宽严相济 (9)一、民意强调宽严相济的案例 (9)二、民意强调宽严相济的动因 (10)第三章民意与司法相互冲突的成因 (13)第一节话语体系不一 (13)一、民意与司法的话语体系差异 (13)二、民意与司法的话语体系冲突成因 (14)第二节价值追求不同 (15)一、民意追求实质正义 (15)二、司法追求法律正义 (16)第三节司法观念错位 (17)一、误解了“司法为民” (18)二、误解了“司法能动” (18)三、误解了“司法和谐” (20)四、误解了“司法回应” (21)第四章民意与司法紧张关系的调和 (23)第一节司法屈从于民意的形成机制 (25)第二节民意与司法紧张关系之消除 (27)1目录一、两大法系相关做法的启示与借鉴 (27)二、我国国情下民意与司法紧张关系的协调 (30)第五章结论 (42)参考文献 (44)致谢 (46)本人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47)2第一章引言第一章引言民意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但是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却是法学研究绕之不去的问题。

与之相似的概念还有公众舆论、舆情或者公意等,此类概念的共同特点是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但是能反映社会上多数人或者在主流传媒渠道中反映出来的基本观点与看法。

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冲突并非仅仅在中国存在,国外也遇到了民意与司法发生冲突的现象,如在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中,民意与司法之间发生了严重的冲突,公众普遍认为辛普森有罪,但是美国严格的证据制度、完善的律师制度等一系列司法机制,最终使辛普森逃脱了刑事追究,引发公众的不满。

我国近年来随着公共传媒渠道的发达化,人们借助于传统媒体如报纸、杂志以及新兴媒体如博客、微博等针对法律案件发表看法,已经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

几乎所有类型的法律案件,不管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凡是能够引爆民意的,都能够引发公众的兴趣。

在刑事案件中,著名的许霆案、孙伟铭案、邓玉娇案、药家鑫案、吴英案等案例无一例外地引发舆情,造成民意与司法之间发生严重的冲突。

从总体概况来看,我国公众对刑事案件的兴趣较强,这是因为刑事案件往往触及公益,或者案情曲折跌宕,而更能引人注目,相反民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主要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公众舆论介入的余地并不大。

因此,本文主要以刑事案件中的民意与司法的关系为分析切入,使论述与行文更具针对性。

民意与司法之间发生紧张关系,这是一种客观现象,如孙笑侠教授所言的那样:“公案中的潜在的裁判者是民意”1。

有积极方面来看,民意与司法之间的紧张关系,可以使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履薄冰,以免引起公众的强烈抨击而发生难以预料的后果,更可以通过民意的监督使案件审理更趋于公平、公正,实现司法正义;从消极方面来看,民意在司法过程中的过度介入,会造成1孙笑侠:《公案及其背景——透视转型期司法中的民意》,《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第21-28页。

1第一章引言民意挟持司法的局面,使法官唯民意马首是瞻,出现“不能判”、“不敢判”的后果,这在当前强调能动司法、和谐司法和社会维稳的背景下显得尤为明显,从而会对司法独立原则产生负面影响。

从公众的角度来看,一旦民意中的观点被吸纳,人们则认为这是“民意的胜利”,认为司法机关能够“有错就改”,体现了“司法为民”;一旦法院并不理会民意的诉求,则人们认为案件审理中存在不可告人的秘密,甚至认为案件中必存在不当行为如受到了某种压力、存在幕后交易等,从而使司法的公信力受到损害。

鉴于此,民意与司法之间的紧张关系必须得到妥善的调和。

一方面,调和民意和司法之间的紧张关系,可以使法官依法审判不受干扰,从而维护司法独立原则;另一方面,调和民意和司法的紧张关系,使民意对案件的看法有合法的、理性的表达渠道,可以实现司法的公众监督,但是这一监督方式必须是理性的,而不能构成“媒体审判”。

本文在上述背景和理念下,就我国刑事司法审判中出现的民意与司法的紧张关系展开一些初步探讨,主要通过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如司法原理、法律意识原理、法律监督原理以及刑事法学的相关知识,结合学术界关于“公众舆论与司法关系”的论述成果,就如何消除刑事审判中民意与司法的紧张关系展开一些研究,以期能够对公共传媒尤其是自媒体时代的民意与司法关系协调机制的构建,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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