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婚姻法关于房屋相关规定之利弊
新婚姻法对房产的规定是什么
新婚姻法对房产的规定是什么新婚姻法对于房产的规定:根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婚姻对于大家来说是很重要的,在结婚的时候,大家肯定没有想太多。
但是,由于现代人的生活方式和节奏都比较快,有时婚姻生活反而显得很脆弱。
离婚以后,夫妻间的各种问题也就暴露出来。
其中,大家在各自维权的时候,对房子的争夺是比较引人关注的。
所以小编将详细为大家介绍新婚姻法对房产的规定是什么?▲一、新婚姻法对房产的规定是什么?婚姻法分割房产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的分割首先要明确什么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接下来就来说说新婚姻法房产如何分割,怎么分割房产的问题,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新婚姻法2017年规定,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2017年规定,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三)新婚姻法2017年规定,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文规定的解读与思考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文规定的解读与思考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反响,尤其是第10条关于按揭房屋的规定更引人注目。
《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相对于之前的解释,统一了立法标准,是一个重大进步。
但是,对于按揭房我们不能笼统认为归登记方所有,这对配偶另一方是不公平的,我们仍需继续探讨,使法律不断进步和完善。
关键词:按揭房;共同还贷;房屋增值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4-0130-02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消费观念的变化,按揭房已成为普通大众解决住房问题的主流方式之一,而对按揭房的处理也不可避免地成为离婚纠纷中的热点问题。
近年来,我国尤其是发达城市房价一路飙升,离婚率也快速增长,房屋无疑是夫妻间最重要的财产,如何分割房屋尤其是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分割问题更没有统一的司法指导标准,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普通老百姓的合法权利,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其中《解释三》的第10条关于按揭房的规定可谓最引人注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对此褒贬不一。
一方面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提供了明确的审判标准,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心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对婚姻中弱势或是财力弱的一方的歧视。
例如家庭主妇,她们没有自己的经济来源,整日忙于家务,一旦离婚可能面临净身出户的危险。
很多人认为新解释背离了婚姻法维护婚姻的初衷,抹杀了婚姻固有的人身属性,过多地适用财产法决定房屋的归属,不利于婚姻基础的稳固。
针对上述争论,本文将对《解释三》第10条进行具体的解读,分析其在审判实务中起到的作用和带来的社会影响。
《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浅析婚姻法关于房屋相关规定之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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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术 前沿
浅析 婚姻法关于房屋相关规 定之利弊
华 丹 阳
摘 要 新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在社会上 引起 了一阵狂热的争论 , 很少有一部法律能够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 新婚姻
法解释三却 因其涉及夫妻房产生育权、第三者等社会热点 问题而备受瞩 目。其中有关房屋相 关规定更是热点之中的重中 之 重 。随着 房价 的上 升 , 人 们对新 婚姻 法解 释三 种有 关房屋 相 关规 定 讨论越 来越 激励 , 该话题 也成 为人们 日常生 活中 以及
婚 姻 过程 中的 一个 热点 。本课 题将 对新婚 姻 法解释 三 中对 房屋 相 关规 定进行 详细解 释 , 并 阐述相 关规 定 的利 与弊 。 关键 词 婚 姻 法 房屋 利 与弊
文献 标识 码 : A 个 人财 产 。 ( 3 ) 婚前 一 方支付 首付 款 , 婚 前取 得房屋 产权证 , 产权证 登记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1 - : 华 丹 阳, 公 安 部管 理干部 学 院。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 9
一
、
引言
2 0 1 0年 l 1 月l 5日, 最 高人 民法 院颁 布了关 于适 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婚姻法 》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三) 征求 意 见稿 , 马上一 石激 在首付 款支 付方 名下 , 婚 后 以夫妻共 同还 贷 。笔者认 为, 对于增
后, 2 0 1 1 年 7月 4日最高 人 民法院关 于适 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婚 记在 首付 款 支付方 名下 的房产 归属 。实践 中各地 法 院有的认 定 姻法 》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三) 正式 出 台。 为个人 财产 , 有 的认定 为夫妻 共 同财产 。对于 婚前按 揭 , 婚后共
夫妻房产共有与否的认定及法理分析——从《婚姻法》解释三相关规定谈起
C
从 婚 姻 法 解 释 三 相 关 规 定 谈 起
宋 安成
(昏 法》 (姻 女 解释 三 中关 于房 屋 的规 定大 致有 3 条, 即第 7 、 1 、 1 条 第 0条 第 2条 。 合 昏 法》 结 姻 解
根 据 《 姻 法》 释 三 第 1 婚 解 O条 的规 定 , 方 一
在 婚 前 已经 通 过 银 行 贷 款 的方 式 向房 地 产 公 司 支 付 了全 部 购房 款 , 卖房 屋 的 合 同义 务 已经 履 买
贷款 己还 完
果 离婚 时贷
净 值 , 房 屋
款。
行完毕, 即在 婚 前就 取 得 了购 房 合 同确 认给 购 房
相 对应 财 产 增值 部 分 ,离 婚 时根 据 《 婚姻 法》 第
3 9条 第 1款 规 定 的 照 顾 子 女 和 女 方 权 益 的原 则, 由产 权 登记 一方 对 另一方 进 行补 偿 。
有特 殊约定 ( 约定 的 内容 既 可 以约定房 产共 特殊
有 , 可 以约 定房产 由某 一方 独有 , 以约定 共有 也 可
释 三及 其他相 关规 定 ,关 于夫 妻共 同财 产 的认定 主要有 以下 几种情 形 。
一
者 的全 部债 权 , 后 获得 房 产 的物 权 只是 财产 权 婚 利 的 自然 转化 , 故离 婚分 割 财产 时将 按揭 房 屋认 定 为一 方 的个人 财产 相对 比较公 平 。 按揭房 屋 对 在 婚后 的增 值 , 考虑 配 偶 一方 参 与还 贷 的 实 际 应 情 况 , 其 作 出 公平合 理 的补偿 。在将 按 揭房 屋 对 认 定为 ~方 所 有 的基 础 上 , 未还 债 务也 应 由其 继 续 承 担 , 样 处 理 不 仅 易 于操 作 , 符 合 合 同相 这 也 对 性 原 理 。婚 前一 方 与银 行签 订 抵 押贷 款合 同 , 银 行 是在 审查 其 资信 及 还 款 能 力 的基 础 上 才 同 意贷 款 的 ,其 属于 法律 意 义 上 的合 同相 对 人 , 故
浅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及其完善
浅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及其完善婚姻是家庭的基本单位,夫妻共同财产的获取、管理和分割是婚姻关系中的重要问题。
我国自1950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后继法律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分割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对我国婚姻法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及其完善进行浅论。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一)夫妻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屋、车辆等动产和不动产;(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的合伙企业、经济联营企业、合作社等企业所产生的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共同管理,平等分配;若由一方独自管理、支配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共同管理、支配。
在婚姻关系终止前,夫妻可以协商一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分割。
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人民法院会按照财产所在地的法律,参考夫妻双方分配意愿、分配比例(无分配意愿时按照1:1分配),以及财产来源等因素作出裁定或判决。
尽管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分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规定不够明确我国婚姻法虽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比较详细,但一些细节方面仍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债务、度过亏损时出现的问题、财产分割时的评估等问题,并不能得到明确的规定。
(二)法律缺乏强制力除了少数情况下,夫妻在分割财产时往往能够自主协商,但有时也会出现一方不愿意配合或者故意拖延时间,这时若没有法律的强制力,夫妻分割财产的事情很难解决。
(三)分配比例不够科学婚姻法规定在无分配意愿时按照1:1分配,而在实际操作中,除了财产来源等基本情况以外,夫妻结婚时财产的数量、各自的收入、家务分工等因素对财产分割的影响不能被忽视。
如果对这些因素未能做出科学的处理,可能会导致部分人存在权益受损的情况。
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屋权属规定的思考
2 1 年 6Biblioteka 02 沧州师 范学 院学报
J u a fC n z o o ma U ies y o r l a g h u N r l nv ri n o t
Vo . 8. 1 2 No. 2
J n. 0 2 u 2 1
关 于《 姻 法 司法解 释 ( )有 关 房 屋 权属 规 定 的思 考 婚 三 》
坚 实感情 基础 之上 的婚姻 当然不会 长 久 , 而期 望“ 结
第 七条第 一 款规定 :婚 后 由一方父母 出资 为子 “ 女购 买 的不 动产 , 产权 登记 在 出资人子 女名下 的 , 可 按 照婚 姻法第 十八 条 第 ( ) 的规 定 , 为 只对 自 三 项 视 己子女 一方 的赠 与 , 该不 动产 应 认定 为夫 妻 一方 的 个人 财产 。 ” 婚 姻需要 物 质基础 , 是幸 福 的港 湾 , 家 房子则 是 共同居 住 的场 所 。尤其 是 在 如今 竞 争 激 烈 、 房价 高 涨的 时代 , 产 在 生 活 中的 重 要地 位 可 想 而知 。结 房 婚 买房 成为一 种 思 维定 势 , 至 出现 没房 不婚 的现 甚
收 稿 日期 :0 20 .5 2 1 — 11
婚 致 富” 的人 在离婚 时 当然 不会 忘记对 房产 的算 计 。 离婚 对双 方 当事 人 固然造 成 较 大 的痛 苦 , 也可 以 但 想 象 眼见子 女婚姻破 裂 的父 母 的痛苦 。不 管是 儿媳 还 是女婿 , 如果 再要 分 去父 母 用 一 生 积 蓄 为 其子 女 所 购买 的房屋 , 无疑 导致家 庭财 产 的损失 , 据一 些调
用(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婚 姻法 > 干 问题 的解 释 ( ) 若 三 》
法律规定婚房(3篇)
第1篇在我国,婚姻是家庭生活的基石,而婚房则是婚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婚房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婚房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婚房的定义婚房,顾名思义,即为结婚而购置的住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婚房可以是新房,也可以是二手房;可以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也可以是其中一方出资购置的。
二、婚房购置的法律规定1. 房屋产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产权应当依法登记。
购置婚房时,夫妻双方应当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明确房屋产权归属。
房屋产权登记是保障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2. 房屋购置合同在购置婚房过程中,夫妻双方应当签订房屋购置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
房屋购置合同是双方履行权利义务的依据。
3. 房屋贷款对于部分家庭来说,购置婚房可能需要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申请房屋贷款时,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财产状况,并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4.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特殊条款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可以约定以下特殊条款:(1)关于房屋产权归属的约定:明确房屋产权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者归其中一方所有。
(2)关于房屋装修的约定:明确房屋装修费用由哪一方承担,以及装修后的房屋归谁所有。
(3)关于房屋租赁的约定:明确房屋购置后,夫妻双方是否允许他人租赁该房屋。
三、婚房纠纷的法律处理1. 房屋产权纠纷当夫妻双方对房屋产权归属产生争议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判决房屋产权归属。
2. 房屋贷款纠纷在房屋贷款过程中,夫妻双方可能因还款责任、还款期限等问题产生纠纷。
此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还款责任和还款期限。
3.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违约行为,受损害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浅析新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
浅析我国新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导言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现在的家庭财产;从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及财产的数量等都与以往不同..呈现出财产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财产数额显着增多、投资经营性财产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例增大的趋势..相当一部分家庭的财产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储蓄存款、房屋等外;还包括在一些企业中的出资或者股份等..因为处理时可能会涉及到夫妻以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问题;所以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很多..目前我国新的婚姻法出台之后;就夫妻的财产方面都作了很大的修改..新婚姻法以第十七和十八两条;规定了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下夫妻共有财产与个人特有财产的具体情形..并且在随后出了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和司法解释二;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又作了一个具体的规定..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和特征..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其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为各国法律所重视;更是我们婚姻法的中心内容..所谓夫妻财产权的内涵;是指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权与夫妻身份关系有着密切的关系..夫妻身份关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夫妻财产权是夫妻身份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对夫妻身份关系有着重大的影响;即影响到夫妻身份关系的延续或终止..1、以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为前提..没有结为夫妻关系;也就无所谓的夫妻关系;更没有夫妻财产权的存在..在某些国家如荷兰承认同性恋的合法性;并以夫妻关系处理他她们之间的关系;但我国不承认同性的“婚姻”;故而;必须以男女两性结为夫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2、须以共同生活为基础..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后;才为夫妻..但法律都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如果男女仅结为夫妻关系;而未共同生活;即没有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如此时让双方享有均等的财产权;对一方或双方不公;这民法上的公平合理原则相违背..只有双方在结为夫妻并共同生活后才能享有夫妻间的财产权利;承担对等的义务..3、夫妻财产权的平等性..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而婚姻法属于民法范畴;其调整的主体也应是平等的..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女性主内;男性主外;夫妻之间存在着收入的差异;存在着表面上的不等..但男性的收入是因为有妻的支持:帮助丈夫操持家务;使丈夫能安心地工作;再说;妻的付出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如我国先行婚姻法第40条规定;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有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请求权..也体现了夫妻权利义务的统一..所以说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平等的基础上;夫妻的财产权也是平等的..4、遵循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法律渊源之一;其与法律一起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也是法律的辅助工具;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行为;要那道德来平衡自己的心;做到不偏不倚..如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的时候;不能不顾子女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5、保护交易安全..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其行为直接涉及到社会的利益..夫妻对夫妻财产权的行使;会关系到社会上的其他人的利益;也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的财产权不仅对内;而且对外..对外表现在交易上;其交易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时;不能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二、我国夫妻财产权的类型一、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修订后的婚姻法;吸取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合理之处;摒弃了原规定中的不足;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规定为:“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立法上得到了明确..1、新婚姻法明确列举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原婚姻法中对于“一方或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文字表述上比较模糊..公民收入的来源多种多样;既可能是工资收入、也可能是投资收入;夫妻购置财产的用途可能不同;既可能归家庭使用;也可能纯粹归个人使用..按照该条的规定;似乎是将一切收入和购置的财产都不加区别地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在修订后的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对于这部分用列举的方式;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收入都列举了出来;这样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就更强了..当然在实践中;尤其是夫妻双方离婚之时;特别是投资收入以及生产经营的收入实际金额;如何判断仍十分困难;投资收入、生产经营一方;往往在离婚之时刻意隐瞒财产;转移财产;而另一方很难能够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2、新婚姻法更注重保护继承人的利益..原婚姻法中将一方继承、受赠取得的财产十分笼统的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与继承法、合同法的某些规定不协调..这样也不利于保护原财产权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权利..例如;赠与人将财产赠与他人;继承人依法定或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都体现了财产所有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志..如果把本应由一方继承、受赠的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让非继承人和非受赠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这样就限制了被继承人、赠与人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权;同时也侵害了继承人、受赠人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再如;合同法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并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如果负义务的受赠人未履行义务;而此时受赠财产已归受赠人和其配偶所得;那么赠与人的财产返还请求权恐怕是不能对抗真正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的.. 而在新的婚姻法中;这一点得到了很好的体现;“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使得继承人、受赠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保证;也体现了被继承人、赠与人自由处分财产的自主性..3、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后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以时间作为夫妻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标准;缺乏科学性..由于婚姻所具有的伦理性;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当然应该让另一方无偿使用;但结婚时间再长;也不能使其成为共同财产;让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转让;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严重侵犯;违反了民法、物权法的基本原理..2、问题是目前针对婚后财产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有些方面规定得还是比较的模糊..1、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就是一方在婚前购买该房屋时以较低价格购进;而在婚后经过修缮;使得房屋成新率提高;或者由于种种原因;使得房屋拆迁补偿价值远远高于购房价格;这就存在着房屋增值问题..这部分增值;我认为是一种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理论上一人一半;而不全归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2、婚前一方购买;婚后扩建..有些房屋是一方婚前所有;但在婚姻存续期间;经过了扩建;房产证上建筑面积重新登记了增加额;但产权人名称没有变更;或者;该房屋在一方婚前购置时;就没有办理产权证;以后虽然经过一次或几次扩建;仍未办理产权证..这种情况;在婚后扩建的部分也应看作为是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另一方出资装修..一般对于装修的费用;双方没有特别的约定;对于一方的装修费用;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出资..4、2001年婚姻法未对夫妻分居期间的婚姻各方当事人取得财产的性质作出特别规定..根据本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分居期间婚姻各方当事人所得的财产性质应为夫妻双方共有..国内许多学者认为这样规定很不合理;他们的理由有以下二点:一是在理论上难以立脚..一些长期分居的夫妻在分居期间;尽管在形式上还保留夫妻关系;但是实质上这种关系也可能已经中断..他们以自己的收入或其他合法途径购置了一些财产;并单独行使对这些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在与他人的经济交往中;各方也均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进行;客观上已形成了两个各自独立的生活经济单位..此时;夫妻间留存的只是一种纯身份上的关系..在这种情形下;如将夫妻各方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有悖于民法物权取得原理..二是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夫妻关系的内容;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个方面..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中;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都是相辅相存、互为前提的..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此时若将分居期间一方所得的财产简单地归结为夫妻共同财产;则有悖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笔者认为;对夫妻分居期间各方所得财产的归属;仍应认定其为夫妻双方共有为好;由于造成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多个:有的因逃避债务而分居;有的因工作需要而分居;有的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如果相信将此单纯的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相信因逃避个人债务而分居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多;很有可能更会发生恶性借债的情况..如果发生此种情况;最大的受害者无疑就是债权人了..在夫妻内部财产问题与对债权人的外部财产问题;个人认为还是以对外优先为好;所以法律中规定的分居期间的收入为双方共同财产是比较恰当的..5、关于无形财产的问题..无形财产是指人类脑力劳动创造的非物质财富;没有形体;不占空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无形财产已经进入寻常百姓家庭;并且在家庭财产中所占的份额也越来越大..1980年婚姻法未对无形财产作出规定;2001年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3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规定解决了知识产权中有关财产权部分的问题;但对知识产权还未曾实现的经济利益;即所谓的财产期待权;却未作具体的规定..而知识产权在当前及今后的社会生活中能赚取高额的利益;足以在今后为享有其人身权的一方赚取高额的利益..但若此时一方提出离婚;则婚姻法无法公平照顾双方利益..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知识产权的取得;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进行研究的投入往往包含了大量的夫妻财产;从某种意义上讲;一项知识产权的取得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一旦投入的夫妻共同财产较多;则可供分割的夫妻财产就不多了;即使全部分给弱者;也明显不合理..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在今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应把无形财产中的人身权、财产权和期待权分别考虑;各自规定;由获益的一方对牺牲的一方给予经济帮助;以充分照顾牺牲一方的合法权益..二、婚姻法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规定夫妻个人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处分的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个人的财产不必参加分割..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以依约定产生;如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法律规定..我国1980年婚姻法未对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作出明确规定..为适应当前夫妻财产关系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有利于划清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的界限;减少纠纷;维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这次婚姻法的修改以下简称2001年婚姻法;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2001年婚姻法第18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从而把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独立出来;并从财产取得的时间及财产的性质将夫妻个人财产分成五个方面: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2001年婚姻法从上述五个方面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提高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自主性;使其得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充分行使个人权利;从而避免了夫或妻因婚姻状况的改变而丧失其在财产上的独立人格;而且有利于调动夫妻各方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也与我国有关民事立法相一致..1、审判实务中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界定2001年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但该规定过于简单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最高人民法院虽然于2001年12月24日对2001年婚姻法作出新的司法解释;但仅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审判实务中;法官们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理解各异;分歧较大;从而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二是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三是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如婚前所投资的股票;婚后因股票大升而获得的收益应认定为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种因人身权受到侵害所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因其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某男被汽车撞伤;下肢瘫痪;经人民法院判决;获得20余万元赔偿金;用于医疗、购买轮椅、护理等目的;这些费用直接因身体损伤而发生;也都是直接用于损害的治疗和因残疾而产生的特定消费..因此;该10余万元赔偿金只能归受害的一方即某男个人所有;其妻不得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在医疗费的规定中有一些值得商榷..医疗费是受害人向医院支付的实际费用;任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时;都是按受害人为治伤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凭据支付;不可能出现额外的医疗费..医疗费的性质不同于具有严格个人性质的人身保险金、伤残赔偿金等..在法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受害人在向医院支付医疗费时;往往是以夫妻共同的积蓄或向他人借款该债务实践中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先垫付;然后再向侵害者请求赔偿的..如果将获赔医疗费一概规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则显失公平..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均体现了遗嘱人或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愿;均具有很强的人身性..2001年婚姻法充分考虑到财产所有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以及获得财产者的权利;将婚后一方所接受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个人财产;体现了婚姻法对遗嘱人、赠与人意愿的尊重;符合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中有关继承和赠与规定的立法原意;充分保护了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利益;避免夫或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失去财产上的独立人格..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2001年婚姻法将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未列举具体内容或界定标准;也未规定专用生活用品在家庭财产中所占份额的比例;故审判实务中对一方专用生活用品难以认定..我们知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价值观念的转变;个人专用生活用品的价值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家庭拥有了摩托车、轿车等高档生活用品..为此;人们概念中过去作为生产工具出现的轿车、摩托车等已经自然而然地转变为生活用品;并逐渐成为夫或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另一方面;每个家庭的经济状况不一样;象上面提到的轿车、摩托车等对一部分家庭来讲;它们在家庭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可能很小;而对另一部分家庭来讲;它们在家庭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则可能很大..因此;如果婚姻法不对专用生活用品的价值、专用生活用品在家庭财产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及生产用品与生活用品之间作出科学界定;必将损害婚姻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的难度..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抓紧制订这方面的司法解释;以弥补立法上的不足..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是夫妻个人财产的一个兜底条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难以穷尽的具有人身性质;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笔者认为;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a、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须的财产;但价值较大的除外..b、夫或妻所获得的奖品..c、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d、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e、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f、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5..g、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2、个人财产的划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在2001婚姻法中对于个人财产的规定是比较细致的; 2001年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再具体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实践中还是有不少地方存在争议;在司法处理中也各执一词;无法划分清楚..1 一方婚前单独出资购买的房屋;婚后拿到的产证的问题..这个问题在个人财产划分的时间上;新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得比较模糊;在我国;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登记注册手续;取得房产证后;该房屋的所有权才从售楼者手中转移到购房者手中..所以;从这一法律规定看;不管婚前已支付了多少房款;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购买一方就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由于出资购买的这套房屋的产权证是在婚后取得的;所以当属婚后财产;应按照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但如真是按此规定确认夫妻财产;则对于出资购买方无疑是不公平的;成为一种变向的侵害个人财产的合法权利..个人认为;产权交易在买卖关系中一直是比较特殊的;因为它存在着签约和登记两个部分;也就是说;双方在购买房屋签合同之时为合同成立;登记拿到产权为合同生效;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双方购房合同成立但未生效之时;一方违约;另一方诉讼;法院是支持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承履行合同这一主张的;由此可见;在产权交易买卖过程中;签定合同之时;合同成立;虽未生效;但已可以预见此合同在未来的某一时间将会生效;所有权将会转移..所以;在确认房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确认是时间不应是实际取得所有权之时;而应是实际确认将会获得房屋所有权之时;也就是签定合同;合同成立之时..个人观点2一方婚前单独出资购买的房屋;婚后将房屋出卖所得;是否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是从以上问题又引伸中另一个问题;从我国新的司法解释看;婚后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看;其卖房所得应该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个人认为;婚前房屋的出卖所得应看作为一种婚前个人财产的延伸;还是应认为是个人财产;但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划分非常困难..3 房改房问题..房改房指单位作为福利出售给职工的住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它是职工按标准价、成本价、市场价等不同的价格标准从单位购买到了公有住房;取得了公房住房的全部或部分产权.. 认定房改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个人婚前财产.. 主要是因为;根据我国的房改政策;夫妻双方如果一方享受了国家房改的福利政策;购买了房改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不能再享受有关的房改福利..这就意味着;虽然一方是以个人名义在婚前购买的房改房;但在双方婚后;实际上给将对方享受房改福利的权利提前预支了;因而;对于。
探析我国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律问题
争鸣探析我国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律问题房忠华摘要:近年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的婚姻观念的不断变化,使结婚不可避免的与买房联系了起来,而随着房价的持续走高,适龄青年在结婚时购买婚房,往往要举全家之力,这就进一步凸显了房产的重要程度。
本文围绕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分割问题展开论述,针对性地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中国;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律;问题;探讨一、化解婚姻房产分割确权中法律适用冲突在离婚诉讼中,婚姻法在财产分割方面与一般的财产法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冲突。
一方面来看,物权法和合同法等一般财产法更强调市场秩序的维护以及交易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它不考虑传统的婚姻伦理价值。
而婚姻法关于房产分割的规定则更侧重于如何对房产进行权属划分,以平衡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的贡献,它利用一般财产法的内容来服务于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维护婚姻家庭的伦理价值,具有特殊的财产法属性。
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婚姻法出台于一般财产法之后,因而其在调节房产分割方面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婚姻法的不足,但其具体内容依然存在许多争议,无法做到婚姻法与一般财产法的平衡。
因此,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也要积极寻找到婚姻法与一般财产法的最佳平衡点,以达到实质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以最合适的婚姻理念来指导司法审判,作出最优的选择。
二、完善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律规则对于普通家庭而言,房产是家庭中最重要的财产,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房产类型,相配套的购房政策也越来越多,导致了购房方式和购房款来源的多样性,因而在离婚诉讼中,对于房产的分割争议颇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虽然我国相继出台了很多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问题,但也仍然存在许多争议。
一方面,我国房产分割的相关规则还不够完善,房产归属的认定以及房产分割方法的规定难以满足司法审判的需要。
另一方面,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房产分割的规定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且法律规定比较分散、缺乏相应的体系。
新婚姻法房贷的几点需要注意
新婚姻法房贷的几点需要注意房子和房贷是大家经常谈论的,很多人也都背负着高额的房贷,压力是非常的大。
有的家庭因房子和房贷问题争吵不休,为此也有的导致的婚姻危机,闹离婚的也不在少数。
有的夫妻一方拒绝共同承担房贷,但是新婚姻法房贷已经做了修改,更加公平公正,确保夫妻双方共同履行责任,但是新婚姻法是如何规定的,可以到本文了解。
一、新婚姻法房贷的几点注意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4、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二、属于共同财产的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
三、不属于共同财产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四、新婚姻法婚后买房的注意事项共同买房需要特别留意的有四个方面。
如签约、房贷申请以及交易过户等环节,都需要夫妻双方到场。
此外,夫妻共同买房在证件准备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请房贷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
试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房产相关规定为视角
夫妻双方共 同的赠与 。解释三》 《 则明确表示 , 产权登记具
有最高效 力 , 与子女是婚前或 者婚后无关 。 其 此条文 对与
《 婚姻 法》 于赠与财产 部分的规定 中 , 关 二者有不 同之处 , 依据 出 台《 释三》 解 之前 婚姻法 的规定 ,方赠与的 房产, 除非特别声明是赠与自 子 ! 己
人 财产的有 十四条 , 房产或不 动产 的有 四条 , 涉及 分别作 了如 下规定 : ( )解 释三》 一 《 第七 条规定 : 结婚之 前或者 夫妻 双方
婚姻 关系存续期 间 ,双方约定一 方将其所有房产 赠与 给
夫妻 另一方 ,而赠 与方在赠与 的房产的权利转移 尚未转 移之 前将撤销赠 与 的,受赠方请 求通过诉讼途 径进行权 利转 移 的 ,人 民法 院不应支持 。但如果双方 的赠与行 为 办理 了公证 除外 。
是夫 妻双方父母共 同出资购买 的 ,但登记在夫 妻一方名 下 的 , 么此房产应认定 为共 同财产 , 那 但夫妻 双方依据双 方父母出资的比例对房屋按份共有。如此规定也解决了
《 物权法》 婚姻法》 与《 存在冲突的尴尬, 确认了《 物权法》 上的不动产登记的效力要高于《 婚姻法》 上的关于夫妻财 产的效力。《 解释二》 认为, 对于一方父母赠与房屋 , 时间 在婚前 或者婚后是 有差别 的. 父母为子 女购置房屋 , 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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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以房产 相 关规 定 为视 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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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新婚姻法关于不动产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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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分割注重出资与登记相结合原则。
(二)房改房、集资福利房分割贯彻房改政策原则。
(三)拆迁安置房根据拆迁时适用的政策、被拆迁房屋的建造情况及安置房屋有无补交差价认定安置房的性质。
(四)小产权房目前处理无法律依据。
(五)单纯加名房分割中的意思表示原则。
提到新婚姻法当中关于不动产的规定的话,无非也就是对房子,汽车的归属问题,其实这通常也是最容易激化双方矛盾的关键所在。
因为有的时候不动产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不像大家所想的那么简单的,下面大家可以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来了解一下新婚姻法关于不动产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新婚姻法关于不动产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一)商品房分割注重出资与登记相结合原则众所周知,商品房是买卖双方按照市场规则,平等地协商房屋的价格、质量等各要素,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取得的房屋。
离婚审判实践中的商品房主要分为全额付清房款的房屋和按揭商品房。
所以,对于离婚中商品房的分割,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确立的出资与登记想结合的方法。
这主要体现在:首先,夫妻婚后购买房屋,其中部分款项来源于一方婚前储蓄或将婚前房屋变卖后的价款的房屋。
因此类房屋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属个人财产,因此婚前财产转化为不同形式仍是个人财产,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将这一部分价款对应的房屋比例及相应的增值在分割时判归这一方所有。
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交清全部购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
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婚后取得产权证这一事实并不能使婚前个人财产在形式上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此种情形的不动产应认定为婚前购买房屋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房改房、集资福利房分割贯彻房改政策原则首先,对于离婚夫妻单位房改房问题。
婚姻住房不适应善意取得制度论文
论婚姻住房不适应善意取得制度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规定删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2条第1款规定中的“但书”,这一修改是值得质疑的,其忽略了婚姻住房对婚姻家庭的重要性,危及着一方的生存权,并且其在善意取得制度基础不完备以及无婚内赔偿制度的情况下对婚姻住房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不符合实质公平的。
关键词:婚姻住房;善意取得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然而,在制定该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2条第1款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正式稿删去征求意见稿中的“但书”是因为有关人员认为此点违背了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笔者认为删去“但书”是值得质疑的,“但书”的规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婚姻住房对婚姻家庭的重要性(一)从社会基础的角度来分析,婚姻住房仍承载着人的基本生活的功能。
一方面,婚姻住房是夫妻双方以及子女生活的基本场所。
虽然我国经济如今发展迅猛,但我国大部分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仍为衣、食、住、行这四个方面,而这四个基本需求要得到满足,离不开房屋作支撑。
同时婚姻住房承载着夫妻双方对家庭的感情,其不仅仅具有财产价值,还有着不可替代的精神价值,这一点是区别于一般房屋的关键点。
因此,法律应赋予婚姻住房以特殊性,对其保护应该有区别于一般房屋。
另一方面,从我国社会现实来看,我国绝大部分家庭只拥有一套住房,并且多数情况其产权归属于男方。
根据解释(三)第11条的规定,其立法精神在于保护产权方的自由处分权和交易安全,但却忽略了非产权方的困境以及家庭的稳定性。
聚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房产利益归属的认定规则
二 、关于新规则价值取 向的 争议 与评述
对 于新规则 的定位和 价值取 向, 争 议 较 大 。 规 则真 可 谓一石 激 起千层 新 浪, 想不 出名都难 。 争议集 中于 新规则 是否充分保 护了妇女权益 , 是否保护弱
“ 合资” 。已购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 产生了添加共有人姓名的需求与焦虑, 甚至还催 生个别地方政府对居民在已有房产上增 加夫妻另一方姓名之行为征收 “ 加名税” 明 1 。 日,
注与广泛的解读 另一方面
随着房 价 的飙 升 房产 已经 成为社会 中最大宗的个人财
国家财政部 、 税务总局联 合发出通知 , 婚姻关 系存 续期 间, 房屋、 土地权 属原归夫 妻一方 所有, 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 免征契税 , 热炒 的 “ 被 加名税” 才被权威地 终止。 新规则之 所 以触动了许多人的 “ 敏感神 经”而成为社会 热点话题 , 是因为它们的确事关社会大众 的 重大利益 , 孰轻孰重, 何去何从 , 值得进一步研究。 本文试就 认定有关房产归属的上 述5 个 解释条款之背景与针对性、 价值取向、 司法适用时应注意事项谈谈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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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
近 期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一 项 司法 解 释 发 7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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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民法典 第五编 婚姻家庭 关于房产
2022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关于房产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解释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一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改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解释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一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改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的个人债务。
2022新婚姻法关于房产一、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变化:弥补法律空白,明确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同使用的房子是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
现在房市整体仍然呈现上升趋势,所以在离婚时会涉及补偿的问题,但如果将来房屋贬值,离婚时,配偶一方是否也应该承担贬值部分的损失呢?有关这个问题,有律师议修改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在银行按揭贷款,无论房屋何时交付及房屋产权证何时取得,离婚时可以将该房屋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离婚时房屋总价按照市值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按照房屋价值比例均等分割。
”举例,甲男婚前买了一套价值100万的房产,首付50万,与乙女婚后将剩余贷款还清。
离婚时,房产价值200万,则乙女可以分得(200-50)/2=75万元。
二、一方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改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改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之房产问题——年轻夫妻该何去何从
越 明显 . 监禁 刑 适 用 的范 围越 来 越 广 , 非 越来 越 注 重 人 权 的 保 障 ,
我 国针 对 未 成 年犯 罪 补 充 的缓 刑制 度 也 顺 应 了国 际 化 的趋 势 。
自南刑 容 易 使 罪 犯 降 低 自尊 心 和 对 监 狱 的 恐 惧 心 。 被 适 用 短 期 参 考 文 献 : 自由刑 的未 成 年 人 大 不 部 分 是 初 犯 或 者 轻 微 犯 罪 ,很 容 易 改 过 [] 1陈兴 良. 罚 的 价值 构造 【 ] 刑 M. 北京 : 国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9 8 中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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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谓 刑 罚 经 济 原 则 就 是 说 . 用 最 轻 的必 要 的 刑 罚 . 到 是 要 得 犯 罪 人 改 恶 为 善 的最 大效 果 它 所 追 求 的 是 尽 可 能 减少 经 济 支
出 . 量 用 轻 缓 的刑 罚 来 取 得 实 现 刑 罚 所 追 求 的 目的 . 到 万 不 尽 不 得 已坚 决不 使 用 重刑 同时 国 际社 会 上刑 罚 轻缓 化 的 趋势 是 越 来
作者简介 : 玮滟, , 张 女 出生 于 1 9 . , 西省 太 原 市人 , 族 , 川 大 学 法 学 院 法学 专 业 ,0 9级 , 究 民商 法 , 济 法 。 91 山 7 汉 四 20 研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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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审 计 在 国 家 治 理 中 的 作 用
梁 耀 辉
f 南 财 经 大 学会 计 学 院 西 四 川 成 都 6 1 3 1 1 0)
中图分类号 :2 9 F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9 5 (O 2O5 0 4 — 2 1 0 — 2 x2 1 ) — 0 1 0
浅析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之第七条规定
浅析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之第七条规定作者:康慧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0期【摘要】《〈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的第七条之适用不仅与我国的《〈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物权法》及婚后财产归属原则存在冲突之处,而且该条文之意思表述也有模糊不清。
该些问题之存在使得第七条规定的适用存有疑惑,因此第七条需要被详细地分析和精确地解读。
【关键词】价值取向;赠与客体;出资一、问题之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价值取向角度出发,该解释是对“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所作的特殊性规定,目的是通过默示之方式将此赠与作为子女的个人财产,从而使其与夫妻间的共有财产相区分。
因此,笔者认为该规定反映出解释者更加偏重于个人财产权利保护价值取向,与《〈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所体现的侧重于保护家庭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价值取向相悖。
从第七条之适用角度出发,首先笔者认为该法条中的赠与客体不明确,适用者无法从法条中精确的得出父母对子女之赠与究竟是不动产还是出资,因为此赠与的客体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该客体的物权变动之适用和《物权法》中的物权变动规则的法条适用存在冲突。
其次,“出资”在适用上也同样存在疑惑,购买不动产的出资是全部出资还是部分出资。
鉴于上述提出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婚姻法》解释三的第七条做出详细的解读和分析。
二、第七条之价值取向(一)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我国婚姻财产制度上适用最为广泛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是指在配偶双方没有就夫妻财产关系做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之探讨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之探讨摘要: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正式实行,其中第11条规定了夫妻共有房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这一规定同《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是一致的。
但是,该条规定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操作性不强,也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性。
通过分析第11条的缺陷,寻找合适的路径解决纠纷,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善意取得;共有房屋;人身属性;损害赔偿一、问题的提出《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第1款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文的规定和《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具有一致性,符合维护交易之安全的立法取向,而且规定了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对夫妻双方财产权利的调整和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之处,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准确性有待商榷。
二、《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存在的缺陷(一)与宪法性法律存在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从此条文可以看出,《宪法》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夫妻双方虽然是家庭共同体,但终究是社会的单个个体,其人格尊严等具有独立性,夫妻二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宪法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他人侵犯,这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即使是自己的配偶也无权干涉自己的权益。
而且,《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这是对公民住宅的保护,不能在未告知并得到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卖出。
即便是国家机关的搜查也要经过合法的程序方可为之,否则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浅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
浅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作者:毛露润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10期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饱受关注和争议中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不仅对此前的诸多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重申,并且有相当一部分内容颇具颠覆性,其中,第六条结束了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房产赠与的案件出现不同判决的情况,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婚姻法房产公示赠与合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内容上看,共有两款,第一款为任意撤销条款,是这样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这一条款属于任意撤销条款。
所谓的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标准是,赠与房产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也没有进行公证。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为何规定房产自古以来,房子就是中国人不断追求的根。
在古代中国,房子是权利的象征,就是看房子装修的好坏来看主人的地位,现在的中国人也受到了以前传统的影响。
另外一个方面,中国人的落叶归根的情结严重,中国人感觉没有自己的房子,自己的根就始终扎不下。
另外,房产是不动产,在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中属于大宗财产,对于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夫妻之间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或者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后,一方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这样的赠与是否有效,特别是没有实际过户登记的,容易发生争议。
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特别规定的房产的赠与。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利弊讨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六条条款的规定解决了一些争议,得到了大部分人的赞成,具有一定的价值与意义,具体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一)该规定结束了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房产赠与问题的两种争议。
新婚姻法婚后买房的规定有哪些?【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新婚姻法婚后买房的规定有哪些?【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新婚姻法婚后买房的规定有哪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1、房屋登记在其中一名下,根据物权的公示原则,该房屋应属于登记者的个人财产。
2、房屋若是用其中一方婚前财产折款所购买的,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应属于出资方。
3、如果房屋是在婚后购买的,只登记在一方且未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这是二人财产已经发生混同,认为该房屋应比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
结婚虽然是一辈子的大事,可如今也不见得结婚就能过一辈子,常常看见由于感情破裂而导致离婚的事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在结婚时对经济划分也非常重视,婚前买房已经是个人财产了,那么,新婚姻法婚后买房的规定有哪些呢。
一、相关规定1.结婚前买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结婚前付了首付,余下办理按揭,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则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3.结婚后买房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房产是婚内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正常应该一人一半进行分割。
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情况除外,即: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相关法律规定1.按《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后买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如果买房的资金来源于遗嘱继承或赠与所得,“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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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姻法关于房屋相关规定之利弊
作者:华丹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3期
摘要新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在社会上引起了一阵狂热的争论,很少有一部法律能够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新婚姻法解释三却因其涉及夫妻房产生育权、第三者等社会热点问题而备受瞩目。
其中有关房屋相关规定更是热点之中的重中之重。
随着房价的上升,人们对新婚姻法解释三种有关房屋相关规定讨论越来越激励,该话题也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以及婚姻过程中的一个热点。
本课题将对新婚姻法解释三中对房屋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解释,并阐述相关规定的利与弊。
关键词婚姻法房屋利与弊
作者简介:华丹阳,公安部管理干部学院。
一、引言
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马上一石激起千层浪,不仅得到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而且引起了热烈讨论,其中又以涉及夫妻房产的第八条、第十一条最受瞩目。
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出台。
新婚姻法并不是完善的,在拥有一些较为更满足当代婚姻需求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弊端。
本文将对司法解释三有关房屋的规定之内容及其利弊进行个人分析。
二、有关房屋的法律规定及其纠纷的处理
(一)房产归属的一般原则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产作为不动产,其物权的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遵循物权登记原则,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那个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所有。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司法实践中离婚房产问题的表现形式及处理方式
1.婚姻法解释三对离婚房产问题的规定
“对婚前一方签订房产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且有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产归属问题,首先,遵循协议自由原则。
其次,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此时对于房贷,尚未归还的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的的款项及增值部分,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七条规定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归属问题。
2.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离婚纠纷中房产归属、分割问题及处理方式
(1)婚前一方支付全部房款。
此情形下,无论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房产证,该房产都归属于付款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的对该房产及其增值进行分割。
(2)婚前个人支付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的。
个人认为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该房产既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新增的财产,也不是双方生产、经营所得,性质上仍属于个人财产。
(3)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房屋产权证,产权证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还贷。
笔者认为,对于增值部分房屋产权人应该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可以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补偿原则。
(4)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取得产权证,并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产归属。
实践中各地法院有的认定为个人财产,有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婚前按揭,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的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的分割解释(三)也给予了明确规定,是由取得房产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5)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或者按揭买房,婚前或者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6)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除非有特别说明赠予子女夫妻双方,否则视为出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予,为其个人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之前的相关规定,除非特别说明是赠予自己子女的,否则视为是赠予子女夫妻双方的,婚姻法解释三完全颠覆了这种理念,规定为是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新婚姻法房屋有关规定的利与弊
(一)新婚姻法房屋有关规定存在的优势
新婚姻法解释三种有着以下几点优势:
1.更详细的明文规定房屋相关问题,对司法提供一个参考
在经济快速发展,房价日渐上升的条件下以前的婚姻法对房屋的相关规定也存在着对现实事件处理的漏洞。
由离婚而导致的房屋所有权纠纷也挑战着当前的婚姻法,新婚姻法的颁发对解决问题纠纷提供了一个可参考的依据。
2.一定程度上阻止了不良婚姻的发生
新婚姻法对于房产的的规定更多的还持了物权登记原则,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个人的财产问题,防止了由金钱而换来的爱情,对一些存在婚姻只是金钱游戏的人来说,新婚姻法中有关房屋相关规定打破了他们对对象房屋的要求。
3.更好地保护了人们的财产
新婚姻法中明文规定房屋现金购买或者是贷款购买的人在離婚后对方不可以以任何方式对房屋所有权提出要求。
购买的方式很多,比如共同出资、单方出资等等无论是那一种形式购买,都存在财产转移的问题。
由新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房屋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保护了当事人的财产。
4.更符合我国现实国情
新婚姻法三大量地引进了更多网友的意见,更具有实用性,更符合我国国情。
如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新婚姻法房屋有关规定存在的弊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发布以来便在公众中掀起了轩然大波。
网友戏称这部“新婚姻法”是男性特权阶级的保护法,大肆抨击其于女性保护的不利。
确实,新婚姻法有关房屋的相关规定虽然有着赶时代的优势,但也存在着不少的弊端,尤其是针对女性,房屋相关规定看起来对她们较为不利。
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该规定违背了《婚姻法》中规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因此是不可科学的,当然也曾有学者见解将这一规定改为“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给夫妻一方的或赠与给夫妻安分共有的除外”。
在提倡男女平等的今天,68%的网友发表言论称新婚姻法视乎更重视男性权力,而没有保护女性本就应该拥有的权力。
在对民众征求意见中显示,超过一半的人认为新婚姻法有关房屋的规定会变化离婚的催化剂,会让更多的女性受到伤害。
四、总结
自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来,人们一直在讨论婚姻法解释(三)保护了谁的利益。
作为法律的实践者,个人认为不能简单的说婚姻法解释(三)保护了谁的利益,撇开婚姻中该由谁买房关涉感情的争议话题,该解释对于房产的的规定更多的还是坚持了物权登记原则,旨在更好的用理性化的条文达到一种利益上的相对平衡,对离婚财产分割的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总之,在处理离婚财产纠纷,应正确把握分寸,找准利益平衡的契合点,本着照顾弱者的一方,考虑离婚过错、抚养小孩、赡养老人等问题,较为合理的对房产就行分割。
个人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也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应随之改变,在原有的基础应有所变动来适应社会的发展。
婚姻法有关房屋规定也不例外,在制定相关内容时应充分结合“婚姻法”和“物权法”,以及征求广大人民的意见。
在制定相关内容时要以“保护广大人民财产,适应新形势变化”为核心,大量学习国外成熟的相关制定并合理引进,为婚姻法有关房屋规定服务于更广泛的人群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