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复习提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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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要知识点梳理(一)

法理学重要知识点梳理(一)

法理学重要知识点梳理(一)引言概述: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它研究法律的本质、规则和原则。

掌握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对于理解和应用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梳理,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核心内容。

正文:
一、法的定义和特征
1. 法的定义:法是指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和原则的总体。

2. 法的特征:具有普遍性、强制性、时效性、公正性和效果性等特征。

二、法的功能和目的
1. 法的功能:法起到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和保障公平正义的功能。

2. 法的目的:法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

三、法律解释和适用
1.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说明,包括字面解释和精神解释两种方法。

2.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指法律规定在具体案件中的具体运用和实施,包括法槌适用和裁判适用两种方法。

四、法律权利和义务
1. 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指依法享有的权益和自由,包括人权、财产权、合同权利等。

2. 法律义务:法律义务是指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遵守法律、维护公共秩序等。

五、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
1.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后果,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2.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违反法律禁止和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总结:
本文通过对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的梳理,明确了法的定义和特征,解释了法的功能和目的,介绍了法律解释和适用的方法,说明了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以及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的关系。

掌握这些重要知识点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提高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

“法理学”复习资料(1-7章)

“法理学”复习资料(1-7章)

导论 (⼀)中国先秦时期,与现在所讲的“法学”近似的词是“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刑名法术之学”将“刑名”和“法术”两词联在⼀起,其中“名”指的是循名责实、赏罚分明。

“刑名”也可以作刑种解。

“术”指的是君主实⾏统治的策略、⼿段。

⾃汉开始各代⼜有“律学”的名称,但总的来说,在中国,法学或法律科学这⼀名称,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化⼤量传⼊后才⼴泛使⽤。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学科构成⼀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三)法学的分类? 答:第⼀,从各种类别的法律这⼀⾓度出发,法学可分为: 1、国内法学,其中⼜可分为宪法、民法、刑法等各部门法; 2、国际法学(⼴义),⼜可分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 3、法律史学,⼜可分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两者⼜可再分为通史、国别史、断代史、专史等; 4、⽐较法学和外国法学,这⾥之所以将⼆者并列,因为⽐较法(或⽐较法学、⽐较法研究)通常是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双边或多边的⽐较研究。

第⼆、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这⼀⾓度出发,法学⼜可分为:1、⽴法学,即研究⽴法原则,⽴法规则,⽴法预测,⽴法体制(⽴法权限的划分),⽴法程序,法律形式的规范化,法律的统⼀化,⽴法体系,法律整理、汇编、编纂以及对⽴法的评价,等等。

这⾥讲的⽴法和法律都是从⼴义上讲的,即指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

2、法律解释学,实质上即中外历早已出现的注释法学。

3、法律社会学,即研究法律制定后如何实施,是否实施,怎样得以保证实施,法律的社会作⽤(功能)和效果究竟如何,法律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关系,等等。

第三、从认识⾓度出发,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法学。

⽬前,我国法学界把理论法学称为“法理学”或“法学基础理论”,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等。

应⽤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应⽤的法学分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以及这种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从这⼀意义上说,以上所讲的那些法学分科,除法理学和法律思想史以外,都可以归⼊应⽤法学。

大一上学期法理学重点复习资料

大一上学期法理学重点复习资料

1.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有三大思想渊源,它们分别是近代理性主义的古典自然法学,德国古典法哲学和空想社会主义思潮。

在《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分析了资产阶级法律的历史局限性,指出了黑格尔思辨法哲学的实质,第一次指出无产阶级是能够实现人民革命的根本力量。

成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奠基之作的是《德意志意识形态》,深刻论述了马克主义法理学的核心思想,如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共产党宣言》的问世,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诞生。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旗帜鲜明地坚持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立场,以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根本宗旨。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并互相作用;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变化。

法的本体论问题(法是什么):法与阶级的内在关系(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以及法与上层建筑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

(从社会生产方式来理解法)。

法的价值论问题(法应当是什么):重新确立了法律的价值评价标准(包括人本主义标准,生产力标准,现实主义原则,历史主义原则等);重新诠释了法律的目的价值(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对自由,秩序,正义,人权等法律目的价值作出了科学的解释,为这些目的价值的实现提供了理论基础。

)2.法的概念与本质法的本质学说:资产阶级:意志说(卢梭,黑格尔);命令说(霍布斯,边沁,奥斯丁);规则说(哈特);判决说(格雷,卢埃林,弗兰克)行为说(布莱克);社会控制说(庞德);事业说(富勒)【历史局限性】无产阶级:本质和现象是一对范畴。

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

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

法根植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统治阶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主张和价值标准,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要理解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条件)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在社会主义社会指的是由工人阶级及其同盟军所构成的人民)法是“意志”的体现:意志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

法理学复习资料

法理学复习资料

法理学复习资料法的概念一.名词解释1.法律: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例如,就我国现在的法律而论,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为了加以区别起见,学者们有时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称作法律。

但在很多场合下,仍根据约定俗成的原则,把所有的法统称为法律。

2.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法的创立方式: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下,国家制定法的方式有所不同。

国家制定法一般以一定的规范性的方式表述出来,所以被称为“成文法”。

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前一种情况如,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没有相应规范的情况下,依据社会的风俗习惯、一般道德规范来审判案件,实际上就是认可这些风俗习惯、道德规范为法。

后一种情况仅仅存在于英国、美国等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

在这些国家,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遵循本司法机关或者上级司法机关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实际上就是认可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为法。

二.单项选择1.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C)。

A.统治阶级意志B.阶级斗争状况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D.历史传统2.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称为(D)。

A.行政规章B.行政法C.法律D.行政法规3.中国古代把“律”字解释为“均布”,着重体现的含义是(C)。

《法理学》学习要点即复习要点概要

《法理学》学习要点即复习要点概要

《法理学》学习要点即复习要点《法理学》这门课使用的教材是孙国华主编《法理学》(1999年2月第一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

它是电大法学专业专科的必修课。

由中央电大统一命题。

试题类型为:1选择题,2名词解释,3填空题,4简答题,5论述题,以下是各章的学习与复习要点。

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1.法学(名词)和法学研究的对象2.法学产生的条件3.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和联系4.法学体系(名词)5.法理学(名词)6.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7.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8.法学法理学与政治经济关系9.法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10.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第二章法的起源1.法律调整(名词)2.个别调整和规范调整与各自优缺点3.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性4.法产生的原因(了解)5.法产生的标志(填空或选择)6.原始社会的习惯不同于法的主要特征第三章法的概念1.法的外部特征2.法的内容(了解)3.试述法的阶级本质4.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有哪些?5.从哪几个方面认识法的概念6.法的定义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1.法的作用和职能(名词)2.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有哪些?3.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有哪些?4.法的价值(名词)5.法的价值的特性6.法的工具价值有哪些?7.法本身的价值与其表现8.简述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9.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理解)第五章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1.法制(名词)2.法的历史类型与其种类3.法系与两大法系4.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原因(理解)5.不同历史类型的法的历史联系(理解)6.法律移植(名词)7.奴隶制法的特点8.封建制法的特点9.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10.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第六章社会主义法的产生1.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2.中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第七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1.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是什么?2.简述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3.社会主义国家法的强制性与剥削阶级法的强制性有何不同4.“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的本质5.法的原则(名词)6.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一般社会原则7.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8.研究法的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八章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1.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2.试述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作用3.试述社会主义法对经济体制改革的作用4.法对生产力的直接作用的表现5.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6.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关系7.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作用8.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统一性和相互作用9.社会主义法在社会主义思想建设、文化建设中的作用10.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11.法对科学技术的影响12.社会主义法对外关系、对外交往(理解)第九章社会调整系统中的社会主义法1.社会规范的特点2.社会调整系统(名词)3.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的联系和区别4.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中国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的重大意义5.法与道德的一般关系6.试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和相互作用7.试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区别8.社会主义法与习惯、社会团体规范、乡规民约、宗教的关系(理解)9.技术规范、法律技术规范(名词)第十章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调整与其机制1.法律调整(名词)2.法律调整的对象与其特点3.法律调整方法、方式和类型4.法律调整的机制(名词)5.法律调整的过程和四个基本要素第十一章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1.法制和法治(名词)2.法制、法治的区别和联系(理解)3.试述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4.试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5.为什么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第十二章社会主义法律意识1.法律意识2.法律意识分类3.试述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4.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了解)5.法律文化(名词)第十三章法的创制1。

法理学复习提纲

法理学复习提纲

《法理学》复习提纲1.在法的本质问题上持神意说的法学家是托马斯·阿奎那。

2.从新加坡现行法律制度看,其主要传统、渊源和风格属于普通法法系。

3.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法治"的英文表达确切的是rule of law。

4.法的要素中在数量上占绝对多数的是法律规范。

5.按照规范对人们行为或限定的范围或程度,法律规范可分为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6.在法的溯及力上,我国刑法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7.从法律构成看,民法法系国家主要采用制定法。

8.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诸多区别的原因主要在于历史渊源不同。

9.法最终决定因素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答《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一词应作字面解释。

11.法的渊源有行政法规。

12.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13.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采用的原则是以属地主义为主,兼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的原则。

14.人的死亡属于法律事件的法律事实。

15.法律规定"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

16.《元典章》属于封建主义法律。

17.腹诽罪违背基本法理。

18."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通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一论述的提出者是古希腊的学者亚里士多德。

19.法的连续性的含义是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其依法被废止以前继续有效,不能被随意中继执行20.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通过修改过的时的法律实现的。

21.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在法学上称为法系。

22.人类历史上最大早出现的法是奴隶制法。

23.按照狭义的理解,属于法的适用的是检察机关根据群众检举对某人的受贿行为进行侦查。

法理学考试复习

法理学考试复习

法理学考试复习1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2 法学的概念: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3 律学的定义:秦代开始,法学领域出现了律学,也称“刑名律学”,又称“刑名法术之学”,是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学习、注释的法学4律学的特征:律学是封建社会正统的法学代表,但并非唯一存在的法学5 法学体系的概念:法学体系又可称为法律科学体系,它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体系:是事物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形成的一个整体6 法学产生的2个条件:(1)法律发展到一定程度(2)出现了一批专门研究法律的人★法学并不是随着法律的出现而同时产生的。

法律起源在前,法学产生在后7 春秋四大家:(1)儒家的法律思想儒家法学观最重要的特点体现在“礼治”(2)道家的法律思想道家崇尚“道法自然”(3)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家的核心思想史主张“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秩序(4)法家的法律思想:与儒家的“礼治、德治”相对立,“法治”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

8 儒法两家的异同:同:根本目的都是维护专制统治异:春秋战国时期,儒家主张的“礼治”和法家主张的“法治”一直是对立的两个理论体系二者在统治方法上对立礼治、德治,人治法治,依法治国,法数势相结合。

9 西方近代法学四大家:(1)古典自然法学派:该学派的学说有以下几个特点:宣扬理想主义,主张人的自然权利;提出社会契约论‘(2)历史法学派: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应该力图体现各民族特有的精神,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

一个民族的法律只有符合该民族人民的共同信念和内心意识,才能适宜于该名族的生存和发展(3)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将法学研究与道德、伦理、政治等其他研究领域相分离,主张区分“实际存在的法”和“理想中的法”(4)哲理法学派:10西方自然学派的思想:新自然法学派学者不同程度地反对自然法学派的基本信条,强调回归以个人权利为中心的自由主义,不同程度地反对法律证实主义和功利主义,强调道德与法律的联系,并对正义问题进行了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全新研究古典自然法学派11法律的概念: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理学知识点复习

法理学知识点复习

法理学知识点复习一、重点概念1.法理学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范畴,是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的一门理论学科。

2.法律法是指法律的整体,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则体系。

3.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指依照法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及其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性质的不同而对古今中外的法所做的基本分类。

4.法的要素法的要素,即法是由哪些基本要素构成的。

学界一般人同法的三要素构成说,即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5.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构成法律的基石,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然后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6.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条件预设+行为模式+法律后果7.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行为和法律推理的指南,。

是众多法律原则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8.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指法的性状、属性或作用及其发展变化对社会全体成员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合、接近或一致。

二、重点问题1.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是“法学的法学”。

(1)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2)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3)法理学同法学边缘学科及交叉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法理学与法哲学、法律解释学、法律逻辑学、法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等难解难分。

2.法理学的学习方法(1)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根本方法:①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②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③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一)2024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一)2024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一)引言概述: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逻辑的学科,它在法学领域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这篇文档中,将给出第一部分的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分为五个大点,每个大点下又有五至九个小点进行详细阐述。

通过对这些知识点的全面梳理,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并将其应用于实际法律问题的解决。

正文:一、法的概念和种类1. 法的定义和本质2. 天然法与人为法3. 公法与私法4. 国际法与国内法5. 物质法与形式法二、法律的效力和适用1. 法律效力的概念和表现形式2. 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3. 法律解释与法律解构4. 有效法与无效法的区分5. 法的追溯和不追溯原则三、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1. 法律制度的组成和层级2. 主权法与次级法的关系3. 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区别4. 理性法与历史法的特点5. 内容法与程序法的联系和区分四、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1. 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构成要件2. 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客体3.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4.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5. 法律权能与法律行为的联系与区分五、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律理论1. 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2. 实证法学与规范法学3. 归纳法学与演绎法学4. 法律学派和法学理论5. 逻辑推理与法律推理的关系总结:通过对法理学知识点的归纳,我们了解了法的概念和种类、法律的效力和适用、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以及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律理论等五个大点。

这些知识点为我们理解和应用法律提供了基础。

在法律实践中,我们应当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原则和规定,以公正、公平和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

通过不断学习和探索法理学知识,我们可以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法理学复习资料

法理学复习资料

《法理学》复习提纲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1. 法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法学研究的对象是一切法律现象的总和,即法律现实。

法学主要有应用的职能、认识论的职能、意识形态的职能。

2. 法学的产生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分别是:( 1 )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 2 )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是法学史上的革命转变,它与剥削阶级法学有原则性的区别,体现在指导思想不同、阶级基础不同、载、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不同。

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是对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主要可以归纳为十点。

3.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我国法学应划分为六大类,其中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具体内容包括:( 1 )法哲学的基本问题;( 2 )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 3 )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4.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5.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可以为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有助于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者,帮助他们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第二章法的起源1. 社会调整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从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的发展过程来看,社会调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

法理学期末考试复习要点

法理学期末考试复习要点

法理学考试基本要点一、不定项选择题。

(共考10个。

)(一)古罗马五大法学家:古罗马五大法学家,又称罗马法系五大法学家:指罗马帝国时代五位法学家,乌尔比安、帕比尼安、保罗、盖尤斯、莫迪斯蒂努斯。

(二)法律原则的分类:1.按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2.按法律原则的覆盖面不同可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

3.按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等。

(三)法的渊源的种类: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

主要(正式)渊源是指直接具有国家法律效力的法律渊源;而次要(非正式)渊源是指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仅具有一定说服力的法律渊源。

世界各国由于法律传统不同,其法律渊源也有一定的差异。

迄今为止世界上出现过的法律渊源主要有:1、制定法:指由立法机关或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制定法是当今世界所有国家的重要的法律渊源,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就是制定法或者说成文法。

2、判例: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

3、习惯:如瑞士、台湾民法的规定。

4、法理:即对法的理性认识,在司法适用中一般包括社会上公认的价值、正义标准、法律解释等。

5、法学家的学说;6、国际条约和协定;7、宗教教义和戒律。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1、宪法:2、法律;3、中央法规;4、地方法;5、规章:包括军事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6、国际条约。

在当代中国,判例、习惯、政策、道德、法理等属于非正式法律渊源。

(四)法的效力范围:法律效力范围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也称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

具体包括法律的对象效力范围、法律的事项效力范围、法律的时间效力范围和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1、法的对人的效力关于法的对人效力的原则,主要有: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主义原则、折衷主义原则。

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折衷原则。

具体我国法的对象效力:中国人在国内,一律适用;中国人在国外,原则上适用;外国人在中国,一般适用;外国人在外国,原则上不适用。

法理学复习要点

法理学复习要点

法理学复习要点一、填空1、我国在夏商周就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社会。

2、一般说来,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3、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出现意味着一种与中世纪神权世界观对立的法权世界观的出现,这一世界观的核心是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其典型的表达形式是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

4、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根底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5、法的渊源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一是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二是现行的法律文件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

6、法的要素指法的根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根本元素,一般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7、法律规则的构造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局部。

8、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9、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 法律效果)的行为。

10、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1、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可概括为责任主体、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和〔主观过错〕四方面。

12、从法学角度讲,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作出*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

13、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有抑制、导向、缓解、〔分工〕和感染五个方面。

14、“自然正义〞的容大致包括两项最根本的程序规则:第一,〔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第二,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

15、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的活动。

16、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形式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

17、18世纪法国的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18、现代社会正义的根本底线是建立在尊重人的尊严之上的,它的根本容是〔人权〕1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是〔人民〕。

法理学复习资料1

法理学复习资料1

第一编法学导论---- 了解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所谓社会科学,就是研究社会现象、社会历史发展和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社会现象的分类:历史学者冯尔康《清人生活漫步》,叙述中国清朝时期的微观社会生活。

书中有下列社会现象:1、在康熙、雍正、乾隆时期,长江地区米布交易十分盛行;2、民间出现了打牌、礼佛、迎神赛会等娱乐消费方式;3、清人结婚年龄较早;4、清朝政府正式颁布了有关结婚年龄的规范规定,并且予以实施;5、清朝有的寡妇从一而终,有的寡妇改嫁了;关于妇女改嫁,出现了分歧意见。

“法律现象”,就是反映法的存在和运作的现象。

1、法律规则、法律设施、立法、执法、司法、法律职业、法律关系、法律意识、法律文化等是典型的法律现象。

2、法学研究的对象不仅包括静态的法律,还包括动态的法律。

3、爱情关系是伦理学的调整对象,不属于法律现象;但爱情关系发展为婚姻关系,就属于法律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法学和其他社会科学都致力于对人类社会的研究。

由于它们的研究对象存在共性而互相联系,不可能截然区分。

1.法律与哲学:哲学是所有科学的基础学科。

2.法学与政治学(1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2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一种常规形式,特别在现代社会,民主政治就是法治政治,政治必须采取合法的形式,有规则,有秩序地运行,因而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3研究对象交叉。

国家、政党、宪政、政府行为、公民权利、民主制度、国际关系都是政治学和法学的的双边问题。

3.法学与经济学(1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在经济关系中存在着市场无法涉入的领域,其主要领域有:第一、市场机制无法克服分配不公平现象。

第二、市场机制不能自动实现宏观经济的协调发展第三、市场机制不能应付社会突发事件。

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第一部分

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第一部分

导论 1.法学是⼀门社会科学,以法(或法律)这⼀特定社会现象为其研究对象。

2.西⽅法学家对法的具体研究对象的理解: ⑴⾃然法学、哲理法学主张法代表正义、道德或哲理,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价值或⽬的(即正义的或理想的法); ⑵分析法学主张法是国家权⼒的产物,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形式(即法律规范的效⼒来源、逻辑结构和概念分析等); ⑶社会学法学主张法是⼀种社会现象,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事实(即法的社会功能、法的效果以及法和社会⽣活的关系等)。

以上三种理解都是⽚⾯的,作为科学的法学,以上三⽅⾯都应研究。

即,法学既要研究法的内容和形式,⼜要研究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3.法学的词源: ⑴中国:古代先秦(春秋战国)时期开始的类似后世讲的法学的名称是“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刑'指刑法、刑罚或⼴义的法;'名'指循名责实、赏罚分明。

'刑名'也可作刑种解。

'术'泛指君主实⾏统治的策略、⼿段。

⾃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类似于后世的法学。

⑵西⽅:最早出现的法学⼀词通常指古代拉丁语中Jurisprudentia,原意为“法律的知识”和“法律的技术”。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安对该词下的定义是“⼈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正义之学”。

4.[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学科构成⼀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5.法学产⽣的前提:a⽴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泛的程度;b社会上已出现⼀个职业法学家的集团。

6.法的起源的⼀般规律:从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法(⼴义的⽴法)。

7.法学的特征(实践性和阶级性): ⑴法学作为⼀门科学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是⼈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建⽴和发展的,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它来源于社会实践,⼜转过来为实践服务,因⽽它是合乎科学的,即实事求是的。

⑵作为阶级社会的⼀种社会意识形态,法学⼜具有阶级性的特征。

2023年法理学知识点

2023年法理学知识点

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1:法旳概念旳争议1.实证主义:法和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联络;重要包括分析法学派(权威制定是首要要素)和社会法学派(社会实效是首要要素);研究“实际是这样旳法”;认为“恶法亦法”2.非实证主义:法与道德有本质上旳必然联络;重要包括自然法学派(内容对旳是唯一要素)和综合法学派;研究“应当是这样旳法”;认为“恶法非法”.考点2:马克思主义有关法旳本质旳基本观点1.法旳正式性:国家制定和承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

2.法旳阶级性:统治阶级意志旳体现;一定程度上也反应被统治阶级旳某些规定。

3.物质制约性:最深层次旳本质;是马克思主义与其他学派旳主线区别。

考点3:法旳特性1.调整人旳行为旳社会规范;“不能因思想绞死任何人”.2.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承认;“根据交易习惯”类规定,属于法旳默示承认。

3.普遍性:(1)普遍有效性;(2)普遍平等看待;(3)普遍一致(法律旳内容一直具有与人类旳普遍规定相一致旳趋向)。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近代法治,强调权利本位。

5.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明现6.具有可诉性:可以作为起诉、辩护和审理旳根据;道德一般不具有可诉性。

考点4:法旳作用1.指导自己:规范指导包括确定旳指导(设定义务)和不确定旳指导(授予权利);2.评价他人;3.预测对方;4.强制违法犯罪人;5.教育一般人。

考点5:法旳局限性1.自身旳限制:(1)语言有一定模糊性,因此,必须进行法律解释;(2)调整范围有限,因此必须综合运使用方法律、道德和政策等多种手段2.外在旳限制:(1)不也许脱离社会,即便超前,也不能发明出社会;(2)立法者、执法者旳素质对法律也有限制,因此,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考点6:法与秩序1.法律旳主线而首要旳任务就是保证统治秩序旳建立,秩序是法旳基本价值。

2.秩序是法旳其他价值旳基础。

3.秩序自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旳。

秩序难以波及社会生活旳实质,需要接受正义、自由旳规制。

法理学复习资料

法理学复习资料

法理学复习资料一、填空。

1.法学是以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个别性调整是按照针对人、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调整。

3.法律是由制定或认可的。

4.法的最基本的两种职能是和。

5.法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简称。

6.建设社会主义法的指导思想是。

7.社会主义法的重大特点之一是和统一。

8.法与生产力的联系一般是以为中介的。

9.社会规范归根结底是被制约的,是一定经济要求的体现。

10.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

11.法制以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以及法律实践。

12.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和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13.法的制定过程比较复杂,但一般可以分为两个独立的阶段,即和。

14.法律规范一般由、和三个因素构成。

15.法的体系是一定关系的反映。

16.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是法的渊源。

17.法的实现是法律规范的具体落实,即被享用、被履行、被遵守。

18.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

19.法律关系是以主体之间与关系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20.按合法行为所实现的法律规范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合法行为、合法行为、合法行为和法的适用行为。

21.法律监督包括、和内容三个要素。

22、研究法学的指导思想是。

23、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于。

24、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通过获得实现。

25、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

26、法律意识按认识阶段分为和。

27、法律关系有、、三个要素构成。

二.选择题。

1.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于( )。

A.18世纪90年代B.18世纪19年代C.19世纪初D.19世纪40年代2.法律调整是一种( )。

A.个别性调整B.规范性调整C.习惯性调整D.具体性调整3.法具有( )等特征。

A.规范性B.阶级意志性C.国家强制性D.物质制约性4.以下关于法与利益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利益是法的创制的初始点B.利益是法的实现的动力和归宿C.法确认、协调、实现利益D.法的实现就是法所保护的利益的实现5.以下关于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

法理学复习提纲1

法理学复习提纲1

法理学复习提纲1一.名词解释1、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2、法的溯及力所谓法的溯及力,就是指新法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并对这些事件和行为法律上的效果发生面向过去和未来的影响3、权利权利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4、立法立法是通常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5、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6、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7、法律继承所谓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承、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8、司法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9、义务与权利相对。

指政治上、法律上、道义上应尽的责任10、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法的现象,法的实践的理论化的重要表现形式,是人们对法的现象的实践进行分析、归纳、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性而具有法定价值的权威性范畴11、法律发展所谓法律发展是法律规范、法律价值及法律行为从萌芽到形成并日益上升与进步的过程。

12、授权性规范是指授于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13、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14、人权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二.简答题1、简述两大法系的区别与联系?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表现为:1) 主要法律渊源不同:在英美法系,法律的主要渊源是判例法;而在大陆法系,一般不承认判例的效力,在各个部门法领域都建立了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体系;2) 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英美法系并未走全面复兴罗马法的道路;而大陆法系则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3) 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法律体系十分庞杂,缺乏系统分类;而大陆法系,不仅法律体系完整,而且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4) 司法组织对程序法的重视不同:英美法系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实行对抗制诉讼;而大陆法系比较注重实体法,认为程序法仅仅是适用实体法的工程,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

法理学导论要点

法理学导论要点

法理学导论——复习引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P1)◆法学(属于社会学科):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答案的学问。

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

◆中国传统律学特点:1.重视逻辑归纳,而较为轻视逻辑演绎;2.重视考据,轻视理性论证;3.重视实用技巧,较为轻视学理阐释;4.重视刑事,轻视民事◆现代法学的知识范式是由西方的学者确立的,当下中国法学在理论框架、基本概念和方法等方面也大体来西方。

二、法学的性质(P3)◆实践性构成法学的学问性质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2.法学具有务实性;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4.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行业语言;5.法学研究反映人类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P4)◆概括讲:法学研究法律现象:1.法律制度问题;2.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3.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一、法学思维(P7)法学思维:是指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法学思维的特点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二、法学方法(P10)◆广义上法学方法包括法学构建方法、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律适用方法◆狭义上法学方法指法律适用方法◆法学方法的主要任务是指导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从有效的法中发现法,为其面临的法律问题或纠纷找到裁判依据。

◆法学方法论以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的寻找为中心,包括:1.法条的理论; 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 3.法律的解释;4.法官从事的续造之方法;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第三节法理学一、“法理学”一词的演变及含义(P1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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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法律制裁:也叫惩罚。

是国家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

包括民事;刑事;行政和违宪制裁。

24.法律程序: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

分为立法;审判和行政程序。

25.法律监督:一定的社会主体依法对其他社会主体的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a)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国家机关、组织、人民群众对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b)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c)国家监督是指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

它包括权力;行政;检察;审判监督。

26.法律解释:一定的主体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做出说明的活动。

也指享有法定法律解释权的人或组织对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做出说明的一种创造性的活动。

27.法的效力: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

是静态的法的实效。

28.法的实效:法的功能和作用实现的程度和状态。

是动态的法的效力。

29.法的清理:有权国家机关根据客观实际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原则和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以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的清理不是一种立法活动,因为它既不制定新的法律,也不直接修改或废止法律。

30.法的汇编: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集中起来,系统汇编成册的过程。

31.法的编纂:也叫法律或法典编纂。

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

是指立法主体按照统一原则,将同类法加以修改,补充从而形成集中统一系统的法。

32.法的移植: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法的移植指的是特定国家或地区对异国异地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意识等的引进、接受和创新的行为。

33.法的继承: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34.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35.英美法系: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为基础,受其影响而发展起来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36.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特别是以19世纪以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传统而发展起来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37.权利能力:亦称法律资格,指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一般说来,权利能力是指“成为权利和义务载体的能力”38.权力能力: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力和履行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39.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能够通过自己的实际行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40.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产生法律效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1.规范性法律文件: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成文形式存在的法的形式的总称。

4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存在的法的形式的总称。

43.法的朔及力:也叫法朔及既往的效力。

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能否适用于在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如果可以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否则该法没有溯及力。

44.法律程序: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的过程。

人们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

45.立法程序: 即立法机关对经过审议的法律议案进行表决,是立法过程中最具决定性的阶段。

是立法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46.立法:立法是通常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是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废止法的活动。

47.守法: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48.执法:也叫法的执行。

国家的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对社会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49.司法:也叫法的适用。

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50.立法解释:又称法律解释,是立法机关根据立法原意,对法律规范具体条文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说明。

51.行政解释: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有关的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或说明。

52.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就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

53.法治:统治者利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各项事务,并使国家的各项活动都严格依法进行。

它是一种法治理念,也是治国的方法和控制社会的手段。

54.事实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构成的相关整体。

55.法制体系:也叫法制系统。

法治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

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体系。

56.法的作用: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一)法的规范作用: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包括告示,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和强制。

(二)法的社会作用:从法的本质和目的来看,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影响。

57. 正当程序:基本含义是,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均不受政府的剥夺。

58.法律意识: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 。

59.公法:公法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的法。

60.私法:私法是保护私人利益的法。

61.人治:依靠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和权威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方略和手段。

62.法律职业:法律职业是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精良的法律知识、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司法工作者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狭义的法律职业仅指律师,法官,检察官三种职业。

辨析题:1.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a)区别:含义不同: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的各门分支学科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跨国性;而法律体系是由一国全部的现行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不同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范畴,具有属国性。

(b)联系: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和建立的基础,也是其发展的动力;法学体系是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和根据。

2.法的渊源与法的起源:(a)区别:含义不同:法的渊源:其基本含义是指法的来源。

法的渊源是指由资源,进路和动因三项基本要素所构成的综合事务。

(法从何而来);法的起源:法是随着私有制,国家和阶级的产生而出现的,是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经历了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并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影响。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根本上推动了法的起源。

(何时产生及其发展过程)。

(b)联系:都是关于法的术语。

3.法律体系与法系:(a)区别:含义不同:法律体系:由一国全部的现行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不同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而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范围不同。

(b)联系:都是法律的有机联系整体。

4.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a)区别: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或标准,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较高,具有微观指导性,是具体的,变化的;而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性,稳定性,综合性的各种原理和准则,有较强的稳定性,宏观指导性,具有广泛性,是抽象的。

(b)联系:法律规则是法律原则的具体化,都是构成法律的基本要素。

5.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不等于法律条文;一个法律条文可以包括几个法律规范,一个法律规范也可以包括几个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

6.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A)区别:(a)含义不同: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特别是以19世纪以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传统而发展起来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律体系的总称;而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为基础,受其影响而发展起来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b)大陆法系的渊源主要是成文法,基本上不存在判例法,法律编纂追求完美的法典,采用法官主动讯问当事人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的渊源主要是判例法,制定法一般为单行法,不具有法典形式,采用对抗式或庭辩式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将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B)联系:二者在法的本质上,根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双方相互借鉴,大陆法系援引判例,英美法系重视完美法典。

7.公法与私法:(a)公法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的法,私法是保护私人利益的法。

(b)二者保护的利益,调整的主体,社会关系和范围不同。

8.行为能力与权力能力:(a)区别: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履行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而行为能力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能够通过自己的实际行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资格或能力;权利能力与年齢和神志无关,而行为能力则与此有关。

(b)联系:权力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必要条件。

9.法律效力与法的实效:(a)区别:法的效力是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而法的实效是法的功能和作用实现的程度和状态。

(b)联系:法的效力是静态的法的实效,法的实效是动态的法的效力。

10氏族习惯与习惯法:原始人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然形成的,世代相传的共同遵守的各种行为规则;而习惯法是法律化的习惯。

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1.法律责任与法律后果:(a)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简言之,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行义务。

而法律后果是由特定的法律事实引起的客观,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的某种结果。

它大体上可以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两大类。

(b)二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12.法系与法的历史类型:13.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14.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15.实体法与程序法:(a)实体法是规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而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又称诉讼法。

(程序法亦称“审判法”、“诉讼法”。

是“实体法”的对称。

即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

(b)二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16.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a)区别:法律体系是由一国全部的现行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不同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是静态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

而法制体系是法治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既包括静态的法律规范,也是动态的法制运转机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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