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起诉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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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法律监督

论行政诉讼法律监督
天不足。 二、 政诉 讼法 律监 督 的举措 行
行法 律监 督 的职权 , 人 民法 院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行 政判 决 、 对
实践 中 , 经常 有这 样 的情况 : 方面 , 察机 关正在 受 理、 查不 一 检 审 服 已生 效的行 政判 决、 定的 申诉案 件: 裁 另一 方面 , 民法 院同时 人 对 该 生效判 决 、 定 予 以执行 。 检察 机关 向人 民法 院提 出抗诉 裁 待
形成 一种 抗辩 式 的结 构并 维持 抗辩 结 构的 平衡 性 。听证 程序 向
其次 , 代表 国家 支持 起诉 。根 据 司法实践 的 需要 , 律赋 予 法 检察机 关就 下列 民事行 政案件 提起 诉讼 的权利 , 样有利 于检 察 这
行 同步监督 , 从而 使检察 机关 的行政 法律监 督形成 一个完 整的监
行政 管理 秩序 , 以在行 政领 域 实现 民主 , 公正 和提 高效 率 。 关键 词 行 政 法制 法律监 督 行政 诉讼
中图分 类号 : 95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0 9 522 1)815 1 10 . 9 ( 00.5 . 0 0 0 的行 政法 律监 督 范围相 当有 限 , 于狭 小 , 过 从而 影 响了这 一工 作
L g l y t m dS cey e a S se An o it
{占 l 轧金 ; I
2 8 ( ) 0 年 月 上 1 0
论 行 政 诉 讼 三 监 督 去律
赵 桂 珍
摘 要 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一直是 围绕着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行政机关在和公民的诉讼活动中出于优势 地位 , 导致 双 方地位 不平 等 。这就要 求要 加 强行政 法 律监督 , 别是行 政 诉讼 活动 中的法律监 督 。行政 法律监 督 是指 国家 特 权力机关、 司法机关等部 门及人民群众对行政主体及 国家公职人 员行使行政职权行 为的监督, 为了维护和保障行政法治、 是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研究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研究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探讨。

这种监督方式的存在,旨在确保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分别从打击妨害诉讼犯罪、监督民事执行、提起公益诉讼等方面来探究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方式,并列举相应的案例予以说明。

一、打击妨害诉讼犯罪----以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为例妨害诉讼犯罪是指利用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挠、破坏司法活动的犯罪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此类犯罪经常发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为了打击妨害诉讼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采取了多项措施。

例如,加强对诉前调解、庭审排班、文书制作等程序的监督,保证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对于蓄意诋毁司法机关、滋扰法庭秩序、暴力威胁等妨害公正司法的行为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妨害诉讼犯罪,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

二、监督民事执行----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为例民事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监督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执行监督十分重视,采取了有效的措施,督促执行法院及时履行判决、裁定。

例如,加强对执行案件的检查和监督,及时跟进失信被执行人的执行情况,通过协商、仲裁等方式进行执行调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该院还利用网络平台对司法拍卖的情况进行实时监管,杜绝司法拍卖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利益。

三、提起公益诉讼----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为例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有关公共利益所提起的诉讼活动,广泛涉及了环境保护、消费维权、知识产权等领域。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利用公益诉讼的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群众服务。

例如,该院曾对一家涉嫌违法排污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其停止排污、整改环保措施不足等问题。

通过该案的公益诉讼,不仅使企业重新做起了规范化的生产和运营,同时也保障了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稳定。

论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合理配置

论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合理配置
对于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关系有的检察人员存在片面性认识要么将检察职能片面理解为指控犯罪认为检察机关的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无法并存进而否认监督职权的独立价值形成唯诉讼职权论要么从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出发认为检察机关的诉讼职权归属于监督职权因而忽略监督职权对诉讼职权的反向保障功能形成唯监督职权论
查 权 和法律 监督 权 构成 , 其 中 的公 诉 权 和侦 查 权 统 称为 诉讼 职权 。由于侦查 权与 公诉权 在指 控犯罪 上
对 于检察 机 关 的双 重 职 权 配 置 问题 , 理论 界 与
实 务界 历来 争议 很 大 , 由此 带 动多 重 视 角 的 检察 权 配 置研 究 。与既 往 的研 究 相 比 , 本 文 检 察 机关 诉 讼
实 效性 , 体 现为倡 导 以检 察 机关 在 现 行 法 中兼具 诉
讼 职权 与监督 职 权 为 预设 前 提 , 将 研 究 重 心从 检 察 机 关 双重 职权是 否具 有法 理正 当性 适度转 向如何有
互相 制 约 。在 审前 程 序 中 , 公 安机 关 负 责 大部 分 案 件 的侦查 工作 , 检察 机 关 负 责公 诉 工 作 兼 部分 案 件 的侦 查工 作 , 两者 在保 持 相 对 独 立 的基 础 上共 同完
成指 控犯 罪 的任 务 。 同时 , 公 安 机关 和检 察机 关 实
效 提 高检察 机关 双 重 职权 之 司法 运 作 实 效 , 借 此提 倡 在遵 循诉 讼 经济原 则 的基础 上探 讨现有 检 察权有
效 整 合 的研 究 理 念 。

行双 向制约 。在公 安 机 关 侦查 的案 件 中 , 检 察机 关
[ 摘 要] 在现行 法框 架下 , 检 察机 关 集诉 讼 职权 与监督 职权 于一 身 。在 复合 性权 力 中 , 检 察机 关的诉

论行政诉讼对党组织的监督

论行政诉讼对党组织的监督
党组织 的监督
叵亚 平


问题 的提 出
20 年 4月 3 01 0日,山西省 临猗 县 角杯 乡党 委 发 出一 份 文件 ,决 定免 去 张 宗仰 西张村 的村 主任职
务, 该文件用的是乡党委的文号 , 盖了乡党委的公章 。 张宗仰向县领导几次反映无果后 , 他一纸诉状
起 诉 了乡党 委 。然 而 ,临 猗 县法 院作 出裁定 ,不予 受理 。张宗仰 不服 ,上 诉 到运 城市 中院 。中 院的终
,z l f 者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 法学院 副教 授。
① 参见李民:( 《 党委文件违 法后 的艰难纠错 乡 一份 , 镇论 坛》20 年 第 5 。 02 期
13 0
中国共产党 自 12 年 成立 以来 , 91 领导 中国人 民进 行 了艰苦 卓绝 的革命 斗争 。14 年新 中国的成 99 立 , 志着 新 民主 主义 革命 的胜 利 , 标 也标 志着 中国共产 党取 代国 民党成 为 我 国的执政 党 。 中国共产党
的执政地 位是历 史 的选择 、人 民的选择 ,也是 中华 民族 伟 大复 兴的保 证 。 中国共产党 基 于执政 地 位而 享有 的领导 、 策 、 挥权 ,我们 简称 为执 政权 。 现 实看 ,由于党 决 指 从
的执政地 位决 定 了它 的执 政权 不仅 仅 是党权 , 时也是一 种 国家权 力 , 含 了立 法 、 政 、 同 包 行 司法多种
知 书 ,通知 行政 机 关 和抄 送 行政 监 察 机 关 ,并要 求行 政 机 关在 一个 月 内作 出答 复 。行政 机 关不予 纠 正及 无 正 当理 由 的 ,人 民检察 院对 此提 起 行政 公诉 。
4 提 起行 政 公诉 .

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机制

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 : 9 6 D 2- 3
我国《 宪法》 l9条规定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人 民检察 院是 法 行为 , 有更 多的途径 来 了解违法 侦查 行为 。 第 2 “ 没
国家的法律监 督机 关” 《 刑事诉讼 法》 8 第 条规 定, 民检察 院 “ 人 依法 对刑事 诉讼 实行法律 监督 ” 。检 察机关 作为法 律监 督机关 ,
由于我 国法律对刑事 诉 讼法 律监 督规定 的过于 原!, J 使得检 察机 案件时 对侦查 行为的 合法 性进 行监 督, i l J 但是 《 定》 规 并没有 明确检
关 的诉 讼监 督效果 不尽如人意 , 何提 高检察 机关的监 督能力 , 如
察机关 采用 何种方 式和程 序来确 认侦 查行为 的违 法性 。
探寻正 确的监 督途径 , 已成为 急待解 决的 问题 。
第 三, 自侦案 件的侦 查监督 实效性 不强 。 对 检察机 关作为法
广义 的诉讼 监督权 包括立 案监督 权、 侦查监 督权 、 判监督 律 监督 机关 , 自侦部 门又具 有职 务犯罪 的侦查权 , 检察机关 审 而 对
权 、 罚执 行监督 权和 民事审判 、 刑 行政 诉讼监 督权 。 本文 探 讨的
没有经过审查逮 捕程序 的撤 案没有 充分 悉权 , 仅仅通过 被害人
的控告 申诉来发 现线索 , 使立 案监 督失 去主动性 。
( 审判监 督领 域 三)
第一 , 后监 督导致 监督乏 力 。六 部委 《 于刑事 诉讼法实 事 关
第 3 人 第二 , 督措施 无力 。 监 检察机 关认 为公安机 关的 不立 案理 由 施 中若干 问 的规定》 4 条规定 : 民检 察院列人 民法 院违反

试论我国检察诉讼监督方式及其完善

试论我国检察诉讼监督方式及其完善

试论我国检察诉讼监督方式及其完善作者:杨迎泽等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12期一、检察诉讼监督方式概述何谓检察诉讼监督方式(以下简称“监督方式”)?本文认为,它是指法定的检方(亦即“检察机关及其检察人员”的统称)依法适用检察诉讼监督法律及其检察诉讼监督权力的具体形式和方法。

因此,监督方式与检察诉讼监督途径或渠道不同。

前者强调的是,发现监督事项后而采取何种形式、方法对其实行监督;后者强调的是,通过哪些门路、途径而发现监督事项——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划分标准的不同,可将监督方式分为许多种类:一据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将其分为通用和专用监督方式两类;二据监督者检方与被监督者——羁押方、侦查方、检察方、审判方、执行方和监管方“司法六方”关系差异,可将其分为内部和外部监督方式两类;三据诉讼活动性质的不同,可将其分为检察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方式3类;四据诉讼活动阶段的不同,可将其分为检方立案、侦查、起诉(或公诉)、审判和执行监督方式5类;五据被监督者性质的不同,可将其分为检方羁押、侦查、检察、审判、执行和监管监督方式6类。

而每一类监督方式又包括许多种;每一种既可单独适用,也可与其他监督方式同时适用。

二、我国检察诉讼监督方式的不足与完善总的来说,目前我国检察诉讼监督效能并不高;不愿、不能、不敢、不忍监督以及不虚心、不情愿接受检察诉讼监督现象,比比皆是。

究其原因,突出表现为通用和专用监督方式的不足所致。

为此,本文不仅主张借“两院组织法”、“两官法”、《行政诉讼法》再修正的有利时机,对以下10种通用检察诉讼监督方式进行立法完善,也赞同“一方面,开拓创新,探索诉讼监督新方式。

手段上,如建议更换办案人、建议更换办案机关(建议改变管辖权)、建议处分责任人(针对事中监督中较为直观的违法行为或事后监督核实的严重违法行为)、质询意见书(类似于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只是对象不同,发给负责人);形式上,如同步监督、综合监督(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联动或合力监督(即在检察一体化原则指导下,形成上下级、平级检察机关之间和检察机关内设部门之间相互衔接、配合、制约机制)。

浅谈如何提高检察人员的诉讼监督意识

浅谈如何提高检察人员的诉讼监督意识

浅谈如何提高检察人员的诉讼监督意识摘要::诉讼监督的目标在于通过强有力的监督,促使司法机关以及有关的执行机关依法正确履行法律职责,确保国家、集体、个人受侵害的利益及时得到救济,违法行为人及时得到制裁,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及时得到恢复。

我国的司法工作在满足群众司法需求方面还仍存在较大的不足,主要在于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其诉讼监督职责履行不到位。

其中,作为具体担负诉讼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其诉讼监督意识之缺乏,又是最主要的原因。

应树立“逐案监督”理念,强化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的办案力量,突出诉讼监督职能的发挥,还要修改现有的诉讼法,增加相应诉讼监督的规定,改革现有的检察工作考评制度,从而使诉讼监督不再弱势。

关键词:诉讼监督;意识缺乏;原因分析;应对办法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所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其目标在于通过强有力的监督,促使司法机关以及有关的执行机关依法正确履行法律职责,确保国家、集体、个人受侵害的利益及时得到救济,违法行为人及时得到制裁,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及时得到恢复,等等。

因此,履行好诉讼监督职责,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意义重大。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提高,与此同时,其司法需求也在不断增长。

但根据近年来媒体上不断披露的司法不公案例,不难看出,我们的司法工作在满足群众司法需求方面还仍存在较大的不足,离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还有较大差距。

这其中的原因较为复杂,但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其诉讼监督职责履行不到位,不能不说是非常重要的原因。

其中,作为具体担负诉讼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其诉讼监督意识之缺乏,又是最主要的原因。

作为有多年基层检察工作经验的检察工作者,笔者深知基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履行诉讼监督职责方面存在的难处。

本文试图从对办案人监督意识缺乏的诸多原因分析入手,进而提出如何应对的意见和建议,与同仁商榷。

浅析诉讼监督的瓶颈与拓展

浅析诉讼监督的瓶颈与拓展

浅析诉讼监督的瓶颈与拓展[摘要]在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贯彻“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的重要体现。

全面加强刑事申诉检察环节诉讼监督工作,对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

实际工作中,无论依法受理审查和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还是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由于案件所处诉讼阶段的特殊性,使得这一监督具有整体监督、事后监督和再次监督的特性,发现和遇到的问题相对其他诉讼环节可能会多一些,笔者期待有解决问题的法律依据或相关规定,以取得监督工作实效,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工作目标。

[关键词]控申检察;诉讼监督;成效与瓶颈;拓展建议一、开展诉讼监督工作取得的成效2008—2012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共办理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和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40余件,其中发出诉讼监督类的书面法律文书共计11件。

办案中,既注重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工作效果,更加强了诉讼监督工作力度,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一)丰富了诉讼监督的形式以往在办理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中发现应当监督的问题,通常强调协调、配合与支持,多以口头沟通的形式进行监督。

随着2009年以来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越来越重视发挥诉讼监督的职能作用,突破了口头纠正或发检察建议书的单一形式,增加为发检察意见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再审检察建议书、启动公诉部门追加漏罪等多种监督形式,取得较好监督效果。

近五年来,口头提出纠正意见5件,发检察建议书8件、纠正违法通知书1件、再审检察建议1件、启动公诉部门追加漏罪1件。

(二)扩展了诉讼监督的范围审查与复查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和被害人救助案件过程中,转变“重实体、轻程序”、“重外部、轻内部”监督意识,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并重”的原则,扩展了监督范围。

浅谈破解检察机关诉讼监督难题的对策

浅谈破解检察机关诉讼监督难题的对策

浅谈破解检察机关诉讼监督难题的对策作者:王荣华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6期【摘要】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基本职权之一,也是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环节。

当前,诉讼监督工作存在诸多难题,本文结合实际,提出了提高认识、健全机制、理顺关系、提高能力、浓厚氛围等五个方面的解决之策。

【关键词】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对策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监督,主要包括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和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同时,通过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处也与诉讼监督工作紧密相连。

①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强化诉讼监督工作方面不断创新思路和举措,特别是在争取人大支持、创造良好外部环境上,取得较大进展。

先后有北京、上海等多地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的决议》。

由于当前我国“重配合、轻制约”的司法体制,诉讼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诉讼监督工作进一步深入发展。

一、组织学习,提高对诉讼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主要措施是针对各省人大《决议》等扎实开展大学习活动,通过学习转变观念,使干警充分认识到诉讼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首先要从思想上清除“出力不讨好”、怕影响工作关系、“公检法一家亲”和对部门自律寄予过分信赖的观念,检察机关要秉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以最大限度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为目标,对刑事案件的各道程序进行有效监督。

其次要明确诉讼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司法工作中存在的执法不规范、司法不公等现象已成为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热点。

加强诉讼监督工作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中央的要求,更是现实的需要、人民的期盼。

检察机关要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全面准确把握诉讼监督的法律属性和基本要求,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提高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发挥好诉讼监督在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和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职能作用。

再次是要切实增强主动性和积极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构,担负着维护公正司法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职责。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不仅限于起诉犯罪嫌疑人,而且还要对公安机关、法院、律师等各方面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为实现这一目标,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一系列刑事诉讼监督规则。

一、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监督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合法性是否得到保障,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2.法院审判活动的是否存在违法、失当、滥用职权等行为。

3.刑事辩护人是否在诉讼中履行职责,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比如暴力阻碍证人作证、教唆被告人作伪证等行为。

4.法律援助机构是否在刑事诉讼中有效履行职责。

二、刑事诉讼监督的方式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监督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检察建议:对于发现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要求相关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2.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对公安机关、法院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检察复议:对法院作出的不当判决,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检察复议,并提出更正或改判的意见。

4.申诉监督:人民检察院会对申诉行为进行监督,要求各级法院依法予以处理。

三、刑事诉讼监督的基本原则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监督中,必须遵守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法定程序:人民检察院必须依法行使刑事诉讼监督权,确保监督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独立公正: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刑事诉讼监督权时必须保持独立公正,维护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实质正义。

3.保护人权:人民检察院在监督刑事诉讼中必须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尤其是禁止使用非法证据和非法手段。

4.依法办事:人民检察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注重法律程序,规范监督行为。

四、刑事诉讼监督中的问题及优化措施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监督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

一些检察官对同行之间透露线索、仅凭嫌疑人供述非法处理,并不是非常少见。

论刑事诉讼监督的困境与进路

论刑事诉讼监督的困境与进路

论刑事诉讼监督的困境与进路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刑事诉讼监督权是诉讼活动合法、有序进行的有力保障。

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缺乏科学的运行机制和强制手段,司法公信力受到严峻挑战。

应采取以下措施:完善刑事诉讼监督立法;合理配置检察监督权;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措施。

关键词:刑事诉讼;监督权;程序性权力党的十八大强调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加强法律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

2013年曹建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五年来,检察机关加强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努力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权益保障的新期待。

2013年要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强化公正、程序、证据、效率意识,全面加强对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而在司法实践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司法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现象时有发生。

民众寄予厚望的法律监督机关虽然在确保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在法律监督方面的表现并不令人满意。

检察机关如何立足本职工作,秉持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充分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加强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各阶段活动的依法、适度、有效监督,是当前乃至今后相当一段时期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一、刑事诉讼监督的概念界定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学界不仅对法律监督、诉讼监督充满争议,对刑事诉讼监督学者们的看法也不尽一致。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难点及对策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难点及对策

反馈机制 ,解决实践 中的突出问题 ; 四 他 执法 、 司法机关 的沟通联 系 , 就共 同 工作 主题 , 一步端 正执法思想 , 进 提高
是根据诉讼 活动 的实 际需要 , 综合运用 贯彻落实有关诉讼监督工作达成共识 , 监 督水平 。
多 种 监 督 手 段 ; 是 针 对 人 民群 众 反 映 使执法 、 五 司法得 到有力配合 。三是要进
21 年第0 期 / 01 9 总第 2 1 5 期
法 治 建

FZA ・ ZIA SE AH NF HJ NH A I
督 的整体效能 ; 三是完善与侦查 、 审判 、 权 和监督权 ,提高检察工作的公信力 。 拓宽监督案源。 七是要 以“ 三个代表” 重
刑罚执行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 , 研究建 二是 自觉接受人 民监督员与人 大政 协 、 要 思想 和科 学发展 观为指导 , 持“ 坚 强 立有关 机关对人 民检察 院监 督意 见的 党委等外部机关 的监督。 积极 加强 与其 化法律 监督 , 维护公平 正义 ” 这一 检察
“ 强化法律监督 , 维护公平正义” 为检 监督 ; 的干警素质不 高 , 成 有 责任心不强 , 察 :作 的主题。 亡 ( ) 二 诉讼监督的含义
在 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 中, 一是要
怕影响与公安机关 、 院的关系而不敢 完善 民事 、 法 行政抗诉 案件 的申诉 审查 机 监督 , 怕得罪人 、 搞不好关 系 以及 监 制 , 怕 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 。二是
中的职务犯 罪等工 作对诉 讼活 动实行 的监督 , 但不包 括审查 逮捕 、 审查 起诉 施 的职务犯罪 的侦查 。 ( ) 一 制度设置缺乏可操作性
三、 完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 的设想 民事 执行工作 实施法律 监督 的范 围和

谈谈强化对非法证据的诉讼监督

谈谈强化对非法证据的诉讼监督

谈谈强化对非法证据的诉讼监督[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提出了挑战,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便是对非法证据的审查与排除。

从新条文的规定出发,认清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与非法取证监督之间的必然联系,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建立良性的非法证据审查启动程序,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背景下检察机关强化自身监督职能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非法证据;诉讼监督;新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机关职能的调整突出体现在刑事诉讼监督方面。

证据的证明力问题成为案件诉讼监督过程中的重中之重,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不是法律事实。

证据本身的合法性、证据取得的合法性、证据使用的合法性决定着案件的办理和结果是否合法,合法证据在取得、保管、使用、证明力等方面给案件带来的影响是决定性的。

在诉讼过程中切实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背景下检察机关提高案件质量、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举措。

一、解读新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的规定在法学理论上,非法证据是指证据的取得非经法定程序或者证据的使用非经法定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通常是指非经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

新《刑事诉讼法》用五个条文对非法证据的确认和排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该法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书证、物证不符合法定程序。

可能严重影响司公正的。

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该条文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做了明确界定这里的“采用刑讯逼供”是指采用体罚,是指使人在身体上、生理上或者精神上遭受痛苦或者折磨的行为。

如殴打、捆绑、熬夜、日晒、冷冻、火烤、饥饿等。

这里的“等非法方法”,是指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程度相当的非法方法。

行政诉讼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法律监督一、概述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的一种机制。

它旨在确保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基本概念、作用、原则及其在现实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基本概念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是指通过法律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法律制约和监督的一种方式。

它的基本目标是防止行政权力滥用,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

行政诉讼法律监督主要通过诉讼程序来实现,包括起诉、审理、裁决等环节。

凭借着法律的力量,公民可以向行政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对不合法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三、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作用1. 保护公民权益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当行政机关的行为损害公民的权益时,公民可通过行政诉讼来寻求法律救济。

行政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作出相应的裁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受损。

2. 纠正行政错误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还有助于纠正行政行为的错误。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会犯错或者滥用职权,行政诉讼可以通过司法程序限制和纠正这些错误。

行政法院会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促进行政透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对于促进行政透明起着重要作用。

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诉讼程序的存在可以迫使行政机关充分考虑公正与透明的原则,提高行政决策的合规性和公开性。

四、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核心原则是合法性原则。

行政法院在审理行政纠纷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行政法院对于不合法的行政行为有权作出纠正性的裁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公正原则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还要遵循公正原则。

行政法院在审理行政纠纷时应当公正、独立、中立地行使职权,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行政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应当注重公正,不偏不倚地对待当事人的诉求。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难点和破解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难点和破解


纠正违法 意见 的,检察机关往往束手无 1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诉讼监督存在 、
立 法 困境 。
策 ,或不愿 以其它途径得罪人而不 了了
之 ,所 以 在实 践 中 纠正 违 法 通 知 书往 往
混 同,没有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诉讼监
督 的单 向性 、 门性 和 强 制 性 , 而 在 思 专 因
规定 , 关规定仅 见于《 相 刑事诉讼 法》 第
8条 以及散 见于若干法 条之中 ,且条文
其次 ,部分办案人员 自身能力有局 限性 。正如曹建明检 察长指} 的 ,在现 n “ 阶段 , 检察人员 的法律职业化程度不 高 ,

表述过于原则 ,甚至对刑事 自诉等案件
的诉讼过程就根本没有监督 。而对于 民
所谓诉讼监督的立法困境 ,指的是
被不予重视或置若 罔闻。在 民事 审判 和
我 国法律对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立
法过于原则 , 操作性不强 , 甚至出现 自相
行政诉讼 监督 中也 同样存在着类似 的问
题。
想意识上淡化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 权 ,导致实而相互迁 就 、 弱化 、 甚至隐瞒对方的违法违纪行为 。这种错

度 , 一步规范 自侦案件办案程序 , 进 把人
民监督员 、职务犯罪案件批 准逮捕权上 提一级等制度加 以明确规定 。 在 民事 、 政诉 讼方面 , 行 检察机关要 把 民事审判 、行政诉讼 和人 民法院再审 及 民事执行工作作为监督 的重点 。要加
督 的 目标 和要 求 还存 在 着相 当大 的差
距, 值得认真分析和破解。
自身所肩负的这一神圣法律职责也缺乏
正确 的认识 , 导致职责不清 。 很长一段时 关 的诉 讼监督权 与《 宪法》 所规 定的公 、

浅议审查起诉环节的刑事诉讼监督问题

浅议审查起诉环节的刑事诉讼监督问题

浅议审查起诉环节的刑事诉讼监督问题[摘要]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是人民检察院一项重要的检察职能。

在实践中,通过审查起诉书活动,人民检察院实现了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权,但是,却也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法律规定监督方式单一、抗诉难等问题一直是困扰审查起诉环节刑事诉讼监督的难题。

文章从分析审查起诉环节刑事诉讼监督问题入手,提出加强公诉人员素养、完善监督法律体制、完善考核机制三点的建议,以期对我国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事诉讼;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它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的合法性进行法律监督,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

刑事诉讼监督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它通过纠正刑事诉讼中的司法不公现象,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正确合法地进行,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

而审查起诉环节作为检察机关一个重要的对外窗口,它不仅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同时也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各类司法行为实施监督。

然而,在审查起诉环节的刑事诉讼监督的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还存在不少难点和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法律监督的效果。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当前审查起诉环节的刑事诉讼监督问题及对策谈点个人拙见。

一、审查起诉环节的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它是实现人民检察院公诉职能的一项最基本的准备工作,也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

因此,它对保证人民检察院准确地提起公诉,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立法方面审查起诉环节诉讼监督的具体规定1.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当前诉讼监督的难点、原因和对策建议

当前诉讼监督的难点、原因和对策建议

当前诉讼监督的难点、原因和对策建议摘要本文分析了当前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发现难查处难息诉难作者简介:邓洪涛,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华英,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00级法学本科毕业生。

一、部分诉讼违法发现难、查明难这又可分为两种基本情况:一种是发现难,查明不难;另一种则是发现难,查明也难。

前者如简易程序违法,后者如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等等。

(一)部分违法线索难以获取的主要原因及对策建议1.原因分析导致发现难的根本原因在于检察机关的知情渠道不畅。

虽然检察机关负有一部分刑事诉讼职能,并因而在获悉刑事诉讼违法信息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例如通过履行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职能,检察机关必然要接触和审查侦查卷宗,在审查过程中就能够同时发现和查明一些侦查活动中比较明显的违法情况。

通过履行公诉职能,检察机关必然要接触和审查裁判文书,普通程序案件还必然要参与开庭审理,在这些过程中也能够发现和查明一些审判活动中比较明显的违法情况,等等。

但是检察机关依职权并不能亲历所有的刑事诉讼活动,而且很多诉讼活动中的违法信息在侦查卷宗或者裁判文书等各类呈报给检察机关的书面材料中也并不会体现,一些蓄意违法者为了躲避监督,更可能在书面材料上做的天衣无缝。

所以仅靠亲自参与和审查书面材料这两条途径,往往难以发现深层次的、更为严重的诉讼违法线索。

此外,当事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是检察机关获取诉讼违法线索的重要渠道,这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在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中,检察机关不参加案件审理,也不能直接获取案件卷宗,无法通过亲自参与或审查卷宗来发现线索,因而必须依靠当事人的申诉。

但是这一渠道发生效果的前提条件有三:即当事人知道自己享有这项权利,当事人能够实现这项权利,以及当事人愿意行使这项权利豍。

任何一项条件缺失,这一渠道都将阻却。

另一个增强检察机关知情范围的可能途径是实行相关材料备案,如要求侦查机关将所有立案后未经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即撤案案件的材料向检察机关备案以开展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是检察机关的基点,它在行使司法权力的同时,也在行使行政诉讼监督的职能。

为此,《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近日正式发布,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控制行政诉讼监督的法规,为人民检察院的行政诉讼监督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规则的主要内容1、规定检察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2、规定人民检察院参与行政诉讼的权限、审查期限和行使方式;3、规定检察机关控告(不起诉)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4、规定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的程序与责任;5、规定有关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的其他条款。

二、规则的细则1、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复议机构、仲裁机构和诉讼机构的职责和权力;2、规定由检察机关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审判和处理的职责;3、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案件不予立案的规定和标准;4、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诉讼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和漏洞(如法定授权尚未行使等)的职责以及维护公众权益的责任;5、规定行政诉讼监督的制度安排和机构职责。

三、作出的规定1、为加强行政诉讼的监督,要求检察机关依法积极参与行政案件的审理,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2、要求检察机关及时发现行政诉讼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和漏洞,及时采取控告(不起诉)等措施,维护公众权利;3、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案件审查期限制度,加强行政诉讼的工作机构,并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4、要求检察机关定期向人民检察院报告行政诉讼的情况,及时发现、整改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行政诉讼的管理水平。

发布《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将为人民检察院行使行政诉讼监督职能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也为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便利。

在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将依照规定,积极参与行政案件的审理,纠正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公众权利,努力推动有效实施行政诉讼监督。

论刑事诉讼监督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以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职能“二元论”为视角

论刑事诉讼监督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以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职能“二元论”为视角



控诉 职能和 诉讼监 督职 能的 区别 与联 系
机关、 审判机 关和 刑罚执 行机 关等 . 它们 分别代 表 国家
( ) 诉 职 能 和 诉 讼 监 督 职 能 的 区别 一 控
“ 元 论 ” 要 义 . 先 在 于 厘 清 控 诉 I 和 诉 讼 二 ①的 首 双能
行使检 察权 、 侦查 权 、 审判权 和刑罚执行 权 , 其法律地位
完全平 等 。
监 督 职 能 的 区别 者 表 现 为 检察 机 关 在 刑 事 诉 讼 法 律 前 关系 中 , 为控诉方 , 作 与其 他 司 法 机 关 “ 工 负 责 、 相 分 互 配 合 、 相 制 约 ” 针 对 被 追 诉 人 的 犯 罪 行 为 而 开 展 的一 互 . 项 诉 讼 活 动 , 当遵 循 诉 讼 规 律 : 者 是 指 检 察 机 关 为 应 后 保 障 国 家 法 律 在 刑 事 诉 讼 活 动 中 的 统 一 正 确 适 用 . 对 针 其 他 司法 机 关 的 诉 讼 违 法 行 为 而 开 展 的 一 项 监 督 活 动 .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的行 为 . 侦查 机关 在 侦 查 过 程 中对 被 追 如 诉 人 刑 讯 逼 供 、 供 、 供 的 行 为 等 等 果 有 关 司法 人 指 诱 如
员 的诉 讼 违 法 行 为 , 节严 重 、 成 犯 罪 的 , 将 转 化 为 情 构 则
更 是 一 种 对 国家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或 疏 于 履 行 职 务 进 行 司 法 弹 劾 的制 度 安排 诉 权 的 制 约 功 能 则 体 现 在 : 是 . 公 一
定 专 门督制度
根 据 我 国宪 法 、 民 检 察 院组 织 法 和 刑 事 诉 讼 法 等 人 法律 的规定 . 察机关 在刑 事诉讼 活动 中既履 行侦 查 、 检 公 诉 等控 诉 职 能 , 要 履 行 立 案 监 督 、 查 监 督 、 判 监 又 侦 审 督 、 罚 执 行 监 督 等 诉 讼 监 督 职 能 。 中 . 讼 监 督 职 能 刑 其 诉 是 检 察 机 关 法 律 监 督 职 能 在 刑 事 诉 讼 活 动 中 的 具 体 体 现 管 控 诉 职 能 和 诉 讼 监 督 职 能 是 两 项 不 同 的 职 能 . 尽 但 它 们 均 属 检 察 职 能 的下 位 概 念 . 者 之 间 在 着 内在 两

诉讼监督与诉讼规律的几点思考

诉讼监督与诉讼规律的几点思考
素。 而且, 当检 察官 同时担 任两 个角 色时 , 会下 意识 地进 行控诉 ,

诉 讼监 督应 当在 诉讼 构造 中运 行
在 社会 纠 纷中 , 司法是 解 决矛盾 的最 终方 式 , 所 以它 必 须 以 给 被告 人定 罪 以获得 其职 业价值 的肯 定 。 公 正作 为首要 前提 , 为 了体现诉讼 公 正原 则, 控方 、 辩方 和审 判方 总之 , 要将 检察 机关 内部的诉讼 监督机 关和 公诉机 关的 相应
能 出现 的错误 。但是 , 从 古至今 , 滥用 职权 的现 象从 未减 少 , 为 了实现 监督 的规 范化 和有 效化 , 使 诉讼 监督 机制 能够在 诉讼 程 序 中更 好地 发挥 效能 , 本 文从诉 讼监 督 的职 能 出发 , 对诉讼规 律 作 出几点 思考 。
关键 词 检察 机 关 诉讼 监督 诉讼 诉讼 过程 中 自我控 制 能够 有 效维护 诉讼 上 , 忽视 了对 其它 阶段 的监 督 。 构造 , 三 者之 间任 何一 方都 不得压 迫 另一 方 , 各 方活 动不得 破坏 诉讼 监 督劝 的存 在就 是 为 了对 诉讼 过 程 中出现 的违 法行 为
审判 的监 督; 检 察机关 必须公 正执法 , 履行 相应 的职 责 : 诉讼 监督 务是监 督有关 机关 在诉讼 过程 中的行 为是否合 法 , 及 时制止 违法 应 当赋 予 相对 人抗 辩的权 利 以体现 其 公正 原则 。

行为, 此 种情 况要 求检 察官 必须严 明执 法 , 不带 任 何个人 主管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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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世界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趋势,是扩大和保护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增强诉讼过程的公开性和合法性,加强对国家专门机关诉讼活动的监督和制约。

提起公诉,是联结侦查与审判活动的中间环节,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阶段。

当前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执法活动中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审查起诉的处理决定方面,问题主要集中在不起诉上,不能严格把握提起公诉、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四种不同的决定各自使用的条件,混淆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界限;二是在审查起诉的活动方面,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一些刑讯逼供、违法取证、超期羁押甚至隐瞒事实真相等违法现象以及对被害人、被告人的申诉不予重视地现象等等。

因此,研究起诉监督制度,对于保障检察机关正确行使国家追诉权,转变当前检察机关执法执纪中地“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修改后地刑事诉讼法初步建立起了一套起诉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主体来说就是义务,因此笔者试从监督的方式或监督的主体来阐述我国的现行起诉监督制度。

一、被害人
被害人是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被害人同/案件有切实的利害关系;案件的处理对其有直接的影响。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明确规定为当事人,加强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被害人在对起诉活动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权利。

刑诉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以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这一规定有助于被害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监督司法处理是否公正。

2、申请回避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当事人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另外,根据诉讼法第29条规定,检察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检察人员有上述情形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提出意见权。

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

一是听取被害人方对案件处理情况的意见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尤其是对自己受侵害情况的认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赔偿的要求等实体性意见。

二是听取被害方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意见。

听取被害方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必经的程序,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走过场;在直接听取被害方意见有困难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221条之规定,可以向被害人或被害人委托人发出书面通知,由其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为提出意见的应当记明笔录。

4、申诉权、起诉权。

对于有被害人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刑诉法第14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被害
人的上述申诉权和起诉权,直接体现了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工作的监督。

二、犯罪嫌疑人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通过行使以辩护权为核心和各项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体现了对司法机关诉讼活动包括审查起诉工作的监督。

1、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被确定未有罪的权利。

刑诉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不得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否则就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2、申请回避权。

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都属于当事人,其申请回避的权利笔者在这里不再赘述。

3、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刑诉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也就是说“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时人民检察院的法定义务,人民检察院不得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该项义务,否则就违反了法定程序。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将告知活动记明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应当由犯罪嫌疑人指定的人办理委托事宜,人民检察院通知犯罪嫌疑人指定的人办理。

4、受讯问的权利。

刑诉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检察机关的法定义务,犯罪嫌疑人通过被讯问,可以作有罪的供述或无罪的辩解,可以使检察机关及时发现问题,保障无罪的人不被追究,有利于检察机关防止先入为主从而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5、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地权利。

刑诉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人民检察院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必须严格在法定期限内办案,不得超期羁押,不得随意延长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期限。

6、申诉权。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主要是指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诉法第142条第2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

虽然从法律意义上讲,被不起诉人是无罪的,但被不起诉人认为自己根本没有犯罪,不存在犯罪情节轻微的问题,力图把事实澄清。

被不起诉人的申诉行为体现了对起诉活动的监督。

三、辩护律师
刑诉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在提起公诉阶段就可参加诉讼,使辩护与审查起诉同步进行,可以为犯
罪嫌疑人及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促使检察机关客观公正地对侦查机关确认地犯罪事实及其处理意见进行事实和法律上地全面审查,提高审查起诉工作的质量;可以及时发现和制止检察人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违法现象,体现了辩护律师对审查起诉的监督。

1、根据刑诉法第36条之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2、取证权。

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的材料,也可以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3、要求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权利。

此项权利上面已论及,此处不再赘述。

4、提供意见权。

刑诉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主要使听取辩护律师就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轻罪重,是否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侦查活动有无违法情况,是否需要补充侦查调取新证据等发表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听取。

四、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主要使通过行使复议、复核权实现对审查起诉的案件的监督。

刑诉法第140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权使得作为主要侦查机关,对案件情况有充分了解得公安机关可以对是否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得刑事责任阐明自己的观点,对检察机关是否正确适用法律,适当行使公诉权发挥制约和监督作用。

五、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活动的监督主要在其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权。

根据刑诉法第150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起诉书中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如果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送。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法律已初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的起诉监督制度,这一制度对于保证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职能,打击犯罪,同时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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