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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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03.04•【文号】法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妨害司法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犯罪。

第二章虚假诉讼犯罪的甄别和发现第四条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提出民事起诉的;(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的;(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四)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五)案外人申请民事再审的;(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七)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债权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八)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

《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的研究》范文

《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的研究》范文

《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的研究》篇一一、引言虚假诉讼罪是指行为人以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虚假诉讼,严重干扰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和法治环境的改善,虚假诉讼罪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就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1. 客体要件虚假诉讼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

因此,行为人在提起虚假诉讼时,必须具有侵害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主观故意。

2. 客观要件客观上,行为人以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虚假诉讼。

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给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3. 主体要件虚假诉讼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 主观要件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虚假的,仍故意为之。

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三、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1. 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在认定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时,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虚构了事实或伪造了证据。

这些虚构或伪造的事实和证据必须足以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判断和裁决。

2. 严重干扰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其次,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是否给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

这是认定本罪的关键条件之一。

3.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最后,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即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虚假的,仍故意为之。

如果行为人无主观故意或仅有过失,则不构成本罪。

四、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1. 证据认定难由于虚假诉讼往往涉及虚构事实和伪造证据,因此证据的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之一。

为解决这一问题,司法机关应加强证据审查力度,注重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应加强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和鉴定工作,提高证据的认定水平。

2. 打击力度不够目前,对虚假诉讼罪的打击力度还不够强,导致一些不法分子仍敢于以身试法。

论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认定

论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认定

摘要:《刑修(九)》将虚假诉讼单独列罪入刑,为有效应对实践中频发的虚假诉讼案件提供了指引,但该罪犯罪构成及其与类似行为间关系有待进一步明确。

虚假诉讼并不局限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情形,原告单方也可构成本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并不排斥隐瞒真相的方式构成本罪,“捏造的事实”是指请求权基础事实系虚伪的,其认定必须以相互印证的证据正面地、确实地证明为标准;“妨害司法秩序”仅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才有发生的可能性。

虚假诉讼行为主体必须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主观目的。

恶意诉讼是虚假诉讼、诉讼欺诈及诉讼诈骗的上位概念,而虚假诉讼与诉讼欺诈、诉讼诈骗之间常存在交叉关系。

关键词:虚假诉讼;捏造的事实;妨害司法秩序《刑法修正案(九)》(下文简称《刑(九)》)第三十五条将虚假诉讼行为单独列罪入刑,但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要素的认定以及其与诉讼欺诈、诉讼诈骗和恶意诉讼等概念之界分就成为司法实践难以回避的问题,亟待从理论上作出解答。

一、成文构成要件要素的解读1.“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之解析(1)“隐瞒真相”系虚假诉讼罪行为方式之证成。

《刑(九)》第三十五条明确限定虚假诉讼罪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问题在于“捏造的事实”能否包含“隐瞒真相”的情形?在《刑(九)》修订阶段有学者就草案的完善提出建议,认为应当增加隐瞒真相的规定;《刑(九)》生效后也有学者撰文主张虚假诉讼罪只能以捏造+起诉的作为方式构成,不包括隐瞒真相等不作为方式。

本文认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并不必然否定以“隐瞒真相”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构成本罪。

隐瞒真相可以分为隐瞒请求权基础事实不存在和隐瞒请求权基础事实存在两种情形,诉讼中后一种情形没有存在可能性。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隐瞒事实不存在的真相的行为与捏造事实并无二致。

例如,a从未致b受伤,a 隐瞒伤害事实不存在的真相,提起侵权之诉要求b赔偿,并通过伪造证据证明侵权事实存在,进而获得b的巨额赔偿金。

(整理)从刑法视角谈虚假诉讼行为之界定及定性

(整理)从刑法视角谈虚假诉讼行为之界定及定性

从刑法视角谈虚假诉讼行为之界定及定性付志强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运用诉讼手段来解决矛盾和纠纷,伴之出现的是一些不良的诉讼副产品也随之涌入法院,当事人滥用诉权提起虚假诉讼就是其中的表现形式之一。

虚假诉讼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然而由于我国刑法对此行为没有明文规定,不但实践中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定性认识不一,处理方法各异,而且刑法理论界对此也分歧较大。

本文拟从刑法视角出发,通过几则具体案例从诉讼双方有无预谋、结案方式、诉讼本身、诉讼实质、案件发生的范围等方面比较虚假诉讼与诉讼欺诈的区别,以此来分析虚假诉讼行为在实践中应如何界定,并对虚假诉讼行为应如何定性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虚假诉讼行为能构成犯罪,但不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而应定性为妨害司法类犯罪中的伪造证据罪。

长远而言,应在立法上将该类行为单独另列罪名,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全文共9768字。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不断增强,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逐渐增多,法律已成为人们解决争议最主要的手段之一。

与此同时,一些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也随之出现,并呈愈演愈烈之势。

2009年7月7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在《经济说法》栏目中以《无中生有的官司》为题对浙江省玉环县周宗长夫妇虚假诉讼案进行了专题报道,说明此种现象已逐步走进人们的视野,并越来越多地引起社会的关注。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仅2007年以来,浙江省台州市两级法院就发现查处虚假诉讼案件59件,涉案金额高达3900余万元 ;截止2008年5月份,浙江省已经法院审理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达107件。

然而,对于这种严重危害社会、侵害审判权威,妨碍法院正常审判活动的虚假诉讼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如何定性,因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法不尽一致。

现实中出现的问题亟须理论上作出回应,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科学的界定及定性已成为刑法理论和实践中无可回避并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拟就此问题略陈管见,以期有益于我国刑事法律的健全与完善。

《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的研究》范文

《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的研究》范文

《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刑法对各种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强。

其中,虚假诉讼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通过对虚假诉讼罪的若干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虚假诉讼罪概述虚假诉讼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导致他人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该罪行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三、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虚假诉讼罪的主体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2. 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 客观要件: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

4. 客体要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或破坏了司法公正。

四、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1. 行为人提起的诉讼是否为虚假诉讼。

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2.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这需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表现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3.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导致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或破坏了司法公正。

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五、虚假诉讼罪的司法实践问题1. 证据收集难:由于虚假诉讼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证据链,因此证据收集难度较大。

2. 认定标准不明确:由于虚假诉讼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其认定标准尚未完全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

3. 处罚力度不够:目前我国刑法对虚假诉讼罪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有效遏制该罪行的发生。

六、解决措施及建议1. 加强证据收集:通过加强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能力,完善证据规则,提高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

2. 明确认定标准:通过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提高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3. 加大处罚力度:通过修改刑法,加大对虚假诉讼罪的处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有效遏制该罪行的发生。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虚假诉讼罪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以虚假证据、伪造证据或者提供虚假陈述等手段,故意诬告他人或者进行虚假诉讼,扰乱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面对虚假诉讼案件时,应当依据的一系列标准和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首先,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依法查清案件事实,不得滥用职权,更不能凭主观臆测或者个人偏见对当事人进行任意处罚。

在立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其次,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对案件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取证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保全证据,严格依法审查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排除一切可能存在的虚假证据和伪造证据,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再次,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调查取证程序,不得违法违规,更不能滥用职权,以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和冤枉。

最后,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案件审理和裁决,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审理,不得受到任何非法干扰和压力,更不能凭个人偏见或者利益关系对案件进行任意处理,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公平。

总之,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依法查清案件事实,严格审查证据,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依法依规进行案件审理和裁决,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维护司法的公正、公平。

最新虚假诉讼罪司法解释

最新虚假诉讼罪司法解释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定罪从重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的研究》范文

《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的研究》范文

《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刑法对各种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强。

其中,虚假诉讼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通过对虚假诉讼罪的若干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虚假诉讼罪概述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该罪名的设立,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虚假诉讼罪的客观要件包括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

其中,捏造事实是构成该罪的核心要素。

2. 主体要件:虚假诉讼罪的主体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3. 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捏造的事实是虚假的,仍故意提起民事诉讼,以实现自己的目的。

4. 客体要件:虚假诉讼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虚假诉讼罪的认定问题1. 认定标准:在认定虚假诉讼罪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捏造事实的情节、提起诉讼的方式、造成的后果等因素。

同时,应严格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避免将民事纠纷误判为刑事犯罪。

2. 证据收集:在证据收集方面,应注重收集行为人的供述、相关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证据,以证明行为人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的事实。

同时,应加强司法鉴定、专家辅助等手段的运用,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五、虚假诉讼罪的处罚与预防1. 处罚措施: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构成虚假诉讼罪的行为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具体处罚措施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同时,对于单位犯罪的,应追究单位罚金等刑事责任。

2. 预防措施:首先,应加强司法机关的监督力度,严格审查民事诉讼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等环节,防止虚假诉讼的发生。

其次,应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公民识别虚假诉讼的能力。

此外,还应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虚假诉讼罪具体适用中的两个问题

虚假诉讼罪具体适用中的两个问题

虚假诉讼罪具体适用中的两个问题虚假诉讼罪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提出虚假诉讼请求或虚构事实,被判定为虚假的情况下,被法律认定为犯罪行为的法律罪名。

在我国,在民事诉讼中,提出虚假的诉讼请求被认为是一种比较常见而又典型的行为。

由于该行为涉及到犯罪行为,因此,虚假诉讼的确切界定和适用范围十分重要。

本文将重点探讨虚假诉讼罪在具体适用中存在的两个问题。

一、虚假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罪一直以来都受到高度关注。

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虚假诉讼罪在实际适用时必须非常谨慎,以避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或其他影响。

与此同时,虚假诉讼罪的定义和界定在不同的民事诉讼中也存在略微的不同,这进一步加强了对其的审慎认识和适用。

虚假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十分紧密。

从法的层面看,虚假诉讼罪是在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实现的。

毫无疑问,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提出虚假的请求会影响到相关诉讼的基本程序和方向,因此,虚假诉讼罪的实现离不开民事诉讼的基础。

从实践的层面来看,虚假诉讼罪的存在正好可以补充民事诉讼中的一些缺陷。

例如,当原告在诉讼中提起虚假请求时,虚假诉讼罪可以起到一定的制止作用,防止原告通过虚假的请求非法获得权益,使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得以实现。

总的来说,虚假诉讼罪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是相互联系依存的,前者是后者的一种完善和补充。

二、虚假诉讼和举证责任问题在虚假诉讼的具体适用过程中,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是举证责任问题。

具体而言,当被告被指控在民事诉讼中提出虚假请求时,如何确定被告的举证责任就成为了非常重要的等级。

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的法律规定已经做了一定程度的明确和明确。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原告提起诉讼的一方应该对诉讼中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证明。

如果原告在证明事实和证据时出现了虚假、错误或不完整的情况,那么原告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对于被告提出的反驳申辩或证明等方面的证据,应当由被告自行负担。

在证明过程中,如果被告被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则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虚假诉讼也就是打假官司,指的是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虚假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的行为。

那么,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今天赢了网小编针对这一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特定的主观目的,不论是否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的,均能构成本罪。

如行为人为了要回借款,但碍于脸面不好意思开口,遂将债权虚假转让他人,由他人提起诉讼讨还借款的。

这种情况,也符合本罪所规定的客观危害行为。

二、虚假诉讼罪与其他罪行的区别1、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之处在于:(1)客体上,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以及如财产权等他人合法权益,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客观方面,两者都体现为一定的虚假性,但本罪较为单一,只能是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可以表现多种多样;(3)主体上,本罪主体除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外,应当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诈骗罪则无此要求;(4)主观上,本罪并未限定主观目的,可以是为了各种目的,范围较广,而诈骗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2、虚假诉讼罪与侵占罪的界限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之处在于:(1)客体上,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以及财产权等他人合法权益,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客观方面上,本罪表现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占罪表现为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3)主体上,本罪主体除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外,应当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侵占罪则无此要求;(4)主观上、本罪的主观目的范围较为广泛,没有具体的限定,侵占罪的主观目的则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韧;(5)在起诉性质上,本罪为公诉案件,侵占罪为自诉案件。

虚假诉讼罪主观恶意的认定

虚假诉讼罪主观恶意的认定

虚假诉讼罪主观恶意的认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虚假事实作为诉讼请求或事实证据,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是一种主观故意犯罪,因此,在认定虚假诉讼罪时,刑事司法机关必须对其主观恶意进行认定。

一、主观恶意的含义主观恶意是指犯罪人作案时有意地破坏法律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

在虚假诉讼罪中,主观恶意表现为犯罪人明知诉讼请求或证据是虚假的,但仍然有意地提起诉讼或使用虚假证据。

从主观恶意的构成要件来看,虚假诉讼罪在确定主观恶意时,需考虑以下两点:1. 犯罪人是否知道其行为构成犯罪虚假诉讼罪要求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即在行为时有犯罪意图。

对此,从被害人提出诉讼到诉讼结束,犯罪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性,需认真考虑。

2. 犯罪人是否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虚假诉讼犯罪的核心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刑事司法机关在认定该犯罪时需关注到犯罪人的行为是否具备故意成分。

犯罪人是否有故意,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加以判断:(1)是否存在明显的利益驱动虚假诉讼罪犯普遍存在明显的利益驱动,即犯罪人的目的是为了自身获得不正当利益。

例如,利用虚假诉讼来占有对方的财产或侵占其利益。

(2)诉讼请求或证据是否具有过错或违法性虚假诉讼罪犯会故意提出虚假的诉讼请求或使用虚假的证据以达到非法目的,因此在诉讼请求或证据存在过错或违法性的情况下,犯罪人的故意既很容易被肯定。

(3)是否存在欺骗行为虚假诉讼罪常常借助欺骗来达到非法目的,因此判断是否存在欺骗行为能较好地确认犯罪人的故意。

二、虚假诉讼罪主观恶意的认定虚假诉讼罪属于一种犯罪疑难案件,其主观恶意的认定是判定该罪的关键。

认定虚假的诉讼请求或证据是否存在主观恶意,需考虑被害人提出诉讼的动机、证据来源、证明力及证据的真实性等因素。

下面从三个方面来分析虚假诉讼罪的主观恶意认定标准:1. 诉讼请求是否虚假诉讼请求是否虚假是判定虚假诉讼罪的关键,虚假的诉讼请求具有欺骗性质,其认定应根据下列几方面:(1)被害人提出诉讼或申请的动机法律规定,虚伪的诉讼请求是指提出诉讼时,犯罪人故意提出与事实不符或欺骗性质的诉讼请求或诉讼中的陈述、辩论或者其他行为。

认定虚假诉讼的标准

认定虚假诉讼的标准

认定虚假诉讼的标准虚假诉讼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为了准确认定虚假诉讼行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1. 行为人主观恶意虚假诉讼的行为人通常具有主观恶意,即明知自己行为违法或侵害他人权益,但仍然积极追求非法利益。

这种恶意行为不仅表现为故意违反事实,还可能表现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

例如,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某种权利或资格,但仍然恶意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2.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诉讼的行为人通常会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以误导法院或其他当事人。

这种虚构事实的行为可能包括制造伪证、假合同、假协议等,也可能包括捏造关键证据,如伪造签名、私自篡改文件等。

同时,行为人可能会采取欺骗手段,如隐瞒关键信息、误导性陈述等,以掩盖真相。

3. 行为人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虚假诉讼的行为人通常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实现其不正当目的。

这种违法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伪造证据、虚构事实、干扰司法程序等。

如果行为人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那么其诉讼行为的合法性就值得怀疑。

4.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虚假诉讼的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不当利益,必然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损害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名誉受损、精神损害等。

例如,虚假诉讼行为可能导致被诉人承担不必要的诉讼费用、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同时也可能损害被诉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

综合以上四个方面,可以认定虚假诉讼的标准为:行为人主观恶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在认定虚假诉讼时,需要全面考虑这些因素,以准确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同时,对于已经认定的虚假诉讼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虚假诉讼的入罪构想——兼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3条

虚假诉讼的入罪构想——兼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3条

虚假诉讼的入罪构想——兼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3条虚假诉讼是指无事实依据或对事实存在严重误解的情况下,以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方式恶意起诉他人以达到一定目的的行为。

虚假诉讼剥夺了他人合法权利,扰乱了司法秩序,应当引起合法受害人与社会的关注和严厉制止。

本人在评估现有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虚假诉讼入罪构想。

首先,虚假诉讼应当入刑立法。

虚假诉讼行为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因此应当在相关法律中对其下定义和规定罪名。

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三十三条中,新增了“强行摊派、虚构损失、虚假诉讼等方式情节严重的创造欺骗性交易等行为,以欺诈手段骗取财物或者非法获利达到一定数额或者造成较大损失的”犯罪行为。

虚假诉讼可以考虑在此类欺诈犯罪中被定义,建议细化条文,在其“情节严重”和“达到一定数额或者造成较大损失”的方面进行阐述。

其次,虚假诉讼的司法核查和惩处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方面,要求被告人和其代理人在起诉前对涉案事实进行慎重调查,将起诉行为真实性和诉讼请求的合理性保证在法律要求的合理范围内。

另一方面,对于虚假诉讼行为被证实的,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提高惩处力度,对虚假诉讼严重的涉案人士进行罚款、拘留等刑事处罚;二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依据虚假诉讼得到财产或其他领域的利益进行记录,给予落实惩罚和纠正的情况下允许信用修复的可能性。

最后,列举一些典型案例,以说明虚假诉讼行为对社会和权益受损者的影响。

一是2012年发生在北京的虚假诉讼案:原告李某通过虚构事实,诉讼请求保护其机动车停放权。

法院匆忙受理后,由于未充分审理证据,判决称李某确有停车权。

但其实质上对停车位的占用并无合法依据,因此案件经由上诉后最终被法院作出充分审理的二审裁定撤销。

二是2019年发生在南京的虚假诉讼案:某玩具厂商在美国获得了一份专利,但该专利在国内无效。

但该厂商从未向国内申报,被百乐门公司起诉抄袭其专利,最终被法院判定虚诉,并要求赔偿对方巨额诉讼费用。

虚假诉讼的认定条件和标准

虚假诉讼的认定条件和标准

虚假诉讼的认定条件和标准
虚假诉讼的认定条件和标准如下:
虚假诉讼的认定条件:虚假诉讼的立案条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捏造事实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另一种是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具体情形如下:
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虚假诉讼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虚假诉讼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虚假诉讼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虚假诉讼罪作为我国刑法新近增设的罪名,旨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罪的认定与处理存在诸多疑难问题。

本文将就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证据收集、罪名适用以及相关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1. 虚假诉讼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行为、主观故意、损害结果以及与司法活动的关联性。

2. 认定标准在认定虚假诉讼罪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与司法活动的关联性。

主观方面,行为人应有明显的故意,即明知自己捏造的事实而提起诉讼;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捏造事实、提起诉讼等行为;损害结果方面,需造成司法秩序的妨害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三、证据收集与证明力1. 证据收集在查处虚假诉讼罪时,应全面收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要重视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证明,如通过调查行为人的言行、心理状态等手段来证实其主观故意。

2. 证据证明力在审查证据时,应充分考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对于存在疑点的证据,应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等方式来提高其证明力。

同时,要重视对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四、罪名适用及疑难问题1. 罪名适用范围虚假诉讼罪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民事诉讼领域,但并不限于特定类型的案件。

只要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均可构成虚假诉讼罪。

2. 疑难问题(1)如何界定“捏造的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界定“捏造的事实”,存在一定争议。

本文认为,“捏造的事实”应包括完全虚构的事实以及部分篡改、伪造的事实。

(2)如何认定“妨害司法秩序”?“妨害司法秩序”是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在认定时,应考虑行为人对司法活动的实际影响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

《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的研究》范文

《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的研究》范文

《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的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前的法治社会,虚假诉讼已然成为危害司法秩序和社会公信力的一种恶劣犯罪行为。

这一现象严重地侵犯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正和公信力,并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虚假诉讼罪的若干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与参考。

二、虚假诉讼罪的概述1. 定义与构成要素虚假诉讼罪,指的是当事人之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因恶意行为,采取伪造证据、隐瞒事实等方式提起虚假诉讼,扰乱正常司法秩序,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其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主观上的故意、客观上的伪造证据或隐瞒事实、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等。

2. 虚假诉讼罪的危害性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了被诉方的合法权益,更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破坏了司法的公正与公信力。

此外,该行为还可能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损害社会诚信体系。

三、虚假诉讼罪的认定问题1. 认定标准认定虚假诉讼罪的标准主要在于查清当事人的主观故意、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诉讼行为的实际后果。

同时,还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案件背景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 证据收集与审查在证据收集方面,应当着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在证据审查方面,应着重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及各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

四、虚假诉讼罪的处罚与预防1. 处罚措施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构成虚假诉讼罪的行为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金、有期徒刑等。

同时,对于因虚假诉讼而遭受损失的当事人,还可以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预防措施预防虚假诉讼罪的措施主要包括: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识别虚假诉讼的能力;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等。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如建立案件审查机制、完善证据规则等。

五、结论虚假诉讼罪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虚假材料、证据等手段,故意提起诉讼,扰乱司法秩序,损
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我国刑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下面将就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在立案阶段,对于虚假诉讼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立案侦查的标准。

在我国刑法中,对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以虚假材料、证据故意提起诉讼,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虚假诉讼罪。

这就要求在立案阶段,对于案件中是否存在虚假材料、证据以及是否存在故意提起诉讼的情节进行认真审查,只有当情节严重时才能立案侦查。

其次,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需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在实际工
作中,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不能简单机械地套用条文规定,而是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要考虑到虚假材料、证据的真实性、虚假诉讼行为的故意程度、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是否需要立案侦查。

此外,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需要注重证据的确凿性。

在审查虚假诉讼
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立案侦查时,需要充分考虑证据的确凿性。

只有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案件中存在虚假材料、证据,以及故意提起诉讼的情节严重时,才能依法立案侦查,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惩处。

总之,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需要严格依法审查,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
情况,注重证据的确凿性。

只有在确有虚假诉讼行为,情节严重时才能立案侦查,维护司法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相关执法机关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时,能够严格依法审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虚假诉讼罪是指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故意提出虚假证据、作伪证、串通他人虚构事实或者以其他方式制造、散布虚假证据,致使国家机关依法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虚假诉讼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需要严格把关,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一、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提出虚假证据、作伪证、串通他人虚构事实或者以其他方式制造、散布虚假证据;因此行为致使国家机关依法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当这三个要件同时具备时,才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二、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需要严格把关,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具体的立案标准包括,首先,要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是虚假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作伪证、串通他人虚构事实或者以其他方式制造、散布虚假证据的行为;其次,要求有证据证明国家机关依法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裁定,并且这一错误的判决、裁定导致了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最后,要求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是故意的,即当事人是有意识地提出虚假证据、作伪证、串通他人虚构事实或者以其他方式制造、散布虚假证据,其目的是达到非法的利益目的。

三、虚假诉讼罪的举证责任。

在虚假诉讼罪的案件中,举证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被指控虚假诉讼罪的当事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

同时,对于指控当事人的一方,也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是虚假的,且其行为导致了错误的判决、裁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在充分的证据支持下,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四、结语。

虚假诉讼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需要严格把关,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在立案过程中,需要严格把关构成要件,确保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最高法院法官:虚假诉讼罪的认定和处罚!

最高法院法官:虚假诉讼罪的认定和处罚!

最⾼法院法官:虚假诉讼罪的认定和处罚!⽼赵絮语: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出于⾮法的动机和⽬的,利⽤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为。

为了达到你的⾮法的⽬的,竟敢拿国家的法律当枪来使,反了你了!为了打击虚假诉讼,法律也是拼了,《刑法》第307条“⼀⽓化三清”,弄出来了两个“第307条”: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威胁、贿买等⽅法阻⽌证⼈作证或者指使他⼈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作⼈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七条之⼀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款⾏为,⾮法占有他⼈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作⼈员利⽤职权,与他⼈共同实施前三款⾏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重点难点解读作者:缐杰、吴峤滨(最⾼⼈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18年9⽉27⽇,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2018年10⽉1⽇起施⾏。

《解释》的内容涉及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多个部门法,涉及的相关法律适⽤问题也⽐较复杂。

为便于深⼊理解和掌握《解释》的主要内容,现就《解释》的重点难点问题解读如下:关于虚假诉讼罪的⾏为⽅式及其认定问题准确理解和把握刑法第307条之⼀虚假诉讼罪中“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罪状表述,是《解释》的重点问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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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认定《刑修(九)》将虚假诉讼单独列罪入刑,司法制度为有效应对实践中频发的虚假诉讼案件提供了指引,但该罪犯罪构成及其与类似行为间关系有待进一步明确。

虚假诉讼并不局限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情形,原告单方也可构成本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并不排斥隐瞒真相的方式构成本罪,“捏造的事实”是指请求权基础事实系虚伪的,其认定必须以相互印证的证据正面地、确实地证明为标准;“妨害司法秩序”仅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才有发生的可能性。

虚假诉讼行为主体必须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主观目的。

恶意诉讼是虚假诉讼、诉讼欺诈及诉讼诈骗的上位概念,而虚假诉讼与诉讼欺诈、诉讼诈骗之间常存在交叉关系。

《刑法修正案(九)》(下文简称《刑(九)》)第三十五条将虚假诉讼行为单独列罪入刑,但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要素的认定以及其与诉讼欺诈、诉讼诈骗和恶意诉讼等概念之界分就成为司法实践难以回避的问题,亟待从理论上作出解答。

一、成文构成要件要素的解读1.“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之解析(1)“隐瞒真相”系虚假诉讼罪行为方式之证成。

《刑(九)》第三十五条明确限定虚假诉讼罪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问题在于“捏造的事实”能否包含“隐瞒真相”的情形?在《刑(九)》修订阶段有学者就草案的完善提出建议,认为应当增加隐瞒真相的规定;《刑(九)》生效后也有学者撰文主张虚假诉讼罪只能以捏造+起诉的作为方式构成,不包括隐瞒真相等不作为方式。

本文认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并不必然否定以“隐瞒真相”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构成本罪。

隐瞒真相可以分为隐瞒请求权基础事实不存在和隐瞒请求权基础事实存在两种情形,诉讼中后一种情形没有存在可能性。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隐瞒事实不存在的真相的行为与捏造事实并无二致。

例如,A从未致B受伤,A隐瞒伤害事实不存在的真相,提起侵权之诉要求B赔偿,并通过伪造证据证明侵权事实存在,进而获得B的巨额赔偿金。

A的行为与捏造事实并无不同。

事实上,真正的疑问发生在隐瞒真相的典型事例中,即当事人以对方已经履行完毕但尚未销毁的借据或者其他材料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再次履行债务的情形。

该事例中,所存借据并非伪造,也很难说该行为系“捏造事实”。

但是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因偿还而消灭,借据虽形式合法却实质无效。

因此,可以认为行为人在实质上伪造了证据。

换言之,从表象上看是隐瞒事实,但实质上却是捏造了本已不存在的法律关系。

由此可见,将“捏造的事实”实质地解释为包含“隐瞒真相”,非但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反而有利于实现对法益的周延保护。

(2)“捏造的事实”的司法判断。

“捏造的事实”意在表明该事实是无中生有,包括全部事实不存在和部分事实不存在。

以对方已经履行完毕的借据为依凭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偿还债务即为前者之适例;交通事故中对方仅刮擦车门,行为人以对方撞坏车灯为由要求赔偿车门与车灯修复费用为后者之适例。

但止步于此,并不能够对司法实践提供多少有意义的指引,正确认定“捏造的事实”必须结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包括请求权基础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基于此,下述情形不应当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①没有证据证明请求权基础事实真实存在;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请求权基础事实真实存在。

作反对解释,即唯有在诸证据相互印证并确切表明,行为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系“捏造的事实”时,才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舍此而作宽泛理解,那么行为人非但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还可能因诉获刑,其直接效果就是诉讼的萎缩和非法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泛滥。

特别注意的是,行为人捏造与请求权基础事实存否无关的事实,不能认为是本条所规定的“捏造的事实”,例如在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案件中,原告伪造被告无证驾驶的证据。

2.“妨害司法秩序”的深度透析秩序是对于有规则状态的概括,蕴含着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司法秩序就是司法活动依规则稳定运行,以及由此形成的国民对司法活动的可预测性和司法的权威性。

司法的权威与公正主要源自正确的裁判,但不能据此认为只有当法院作出违背事实的错误裁判时才构成“妨害司法秩序”。

首先,除司法公正外,司法活动稳定有序运行也是司法秩序的重要组成。

如若认为妨害司法秩序以错误裁判作出为必要,那么,司法活动运行的有序性就得不到刑法的有效保护。

因此,作出错误裁判是妨害司法秩序的充分不必要条件。

其次,错误裁判的作出通常意味着他人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实随即告成。

如果认为妨害司法秩序以作出错误裁判为必要,那么二者就应是合二为一的关系了。

以作出错误裁判为“妨害司法秩序”判断标准的观点有违反刑法规定的嫌疑。

但脱离作出错误裁判这一客观判断参照,如何准确认定“妨害司法秩序”就成为问题。

如果认为不论虚假诉讼最终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都会一定程度地扰乱司法秩序,该罚则的打击范围将漫无边际。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依法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经实体审理发现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受理阶段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故不宜纳入虚假诉讼罪的打击范围。

在受理阶段认定妨害司法秩序,非但存在证明困难,且可能抑制公民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积极性。

从刑法谦抑性的角度讲,将尚处受理阶段的虚假诉讼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内,会导致刑事违法与民事违法边界的模糊化,刑罚越位取代诉讼强制措施的不当后果。

从犯罪的本质上讲,“犯罪必须是侵害法益的行为,没有法益侵害就没有犯罪”。

虚假诉讼行为在案件受理阶段不可能实质性地扰乱司法活动的有序运行,因而没有必要发动刑罚。

相反,实体审理阶段因司法资源大量集聚和审判的公开性,有必要以刑法加以规制。

二、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的明确1.虚假诉讼行为主体之辩关于虚假诉讼的行为主体,有学者认为仅限于诉讼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情形(可谓限制的行为主体说),而有的学者则主张原告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均为适格(可谓扩张的行为主体说)。

前一观点因获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支撑,长期以来最为有力,然其合理存在疑问。

诚然,刑法具有保障法、二次性之特性,但其相对性亦不容忽视,况且违法一元论也不为主流认同。

因此,关于虚假诉讼行为主体的确定还是应当立足于刑法规定与刑法理论。

《刑(九)》未明确否定原告单方作为虚假诉讼罪之行为主体,而且基于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没有理由将原告单方提起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排除出去。

况且观照司法实践现状,单方提起虚假诉讼也大量存在。

因此,原告单方或者原告与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均可构成虚假诉讼罪。

2.“获取非法利益”目的说之提倡主观目的是否系虚假诉讼罪构成要素以及主观目的之内容是争议颇为激烈的命题。

少数学者认为只要在诉讼过程中存在虚假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或者证据就是虚假诉讼,因而持主观目的不要说之观念。

目前,主观目的必要说系通说,但目的之内容存在争议。

有学者笼统认为只要具有“非法目的”即可;有的学者则进一步指出虚假诉讼需以“牟求(获取)非法的利益”为目的;少部分学者则更进一步认为虚假诉讼的目的限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也有部分学者主张虚假诉讼的目的是“损害其他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本文以为对虚假诉讼主观目的的准确判断必须照应法文本与生活实在。

否定主观目的必要性的观点将导致虚假诉讼罪打击范围无度扩张,有违刑法谦抑精神。

就主观目的之内容而言,本文认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适当。

“非法目的”说言辞模糊且边界过宽,潜藏着适用恣意的风险;“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说范围过窄、与司法实践不相适应,难以周全保护法益。

“损害其他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说”得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的支持[1]。

但是《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并不完全符合打击虚假诉讼犯罪实践之需要,现实中完全可能发生不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虚假诉讼,如通过虚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

“获取非法利益”说则能够在不深度介入市民生活的同时,最大程度保护法益,将众多“携带虚假成分”但不可罚的民事诉讼排除出重刑伺候的范畴。

况且《刑(九)》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更多地表明“妨害司法秩序”与“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客观后果性。

“获取非法利益说”与立法规定不存在明显抵牾。

综上,虚假诉讼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三、虚假诉讼与类似概念的辨析1.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关系剖析有学者认为恶意诉讼是一个概括性的称呼,并将恶意诉讼作为诉讼诈骗、诉讼欺诈及虚假诉讼的上位概念加以使用;有学者则认为恶意诉讼是虚假诉讼的子概念,并指出恶意诉讼是原告将被害人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还有学者认为二者乃并列关系,即“虚假诉讼是当事人恶意串通针对第三方,而恶意诉讼是一方当事人恶意针对对方当事人”。

单纯就二者关系来讲,本文赞同恶意诉讼是虚假诉讼的上位概念的观点。

从字面含义分析,恶意诉讼更强调主观的“非善意”,虚假诉讼更突出客观事实的虚伪性。

从诉权行使的法理角度讲,“诉权的本旨即是社会性,它要求诉权人在行使诉权中应当‘善意’为之,在不妨碍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个人利益”。

虚假诉讼行为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主观上存在恶意,属于恶意诉讼一种表现形式。

因此,凡行为人存在主观“恶意”(为实现不法目的),并滥用诉权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可概括性地称为“恶意诉讼”,其中符合虚假诉讼罪要件者方可划入该罚则规制的范围内。

2.虚假诉讼与诉讼欺诈、诉讼诈骗关系的厘定诉讼欺诈与诉讼诈骗的内涵历来观点纷杂、头绪难理。

就二者关系而言,有学者从部门法不同关注角度、法律规范及行为内涵等方面否认“诉讼诈骗”存在的科学性;有的学者认为二者在概念上难以区分;有的学者则认为诉讼欺诈与诉讼诈骗是不同范畴,后者注重“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目的,前者则是对诉讼过程中的欺诈行为的概括;也有部分学者将二者混同使用,不作区分;还有学者认为,“规范概念下的‘诈骗’和‘欺诈’并不具有同一性,前者外延要大于后者”。

否定“诉讼诈骗”存在科学性的观点不为本文采纳。

诉讼诈骗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被广泛使用,废而弃之实属不易,且会给理论与实践造成交流障碍。

将“诉讼欺诈”与“诉讼诈骗”不作区分而混同使用,固然能省去区分的麻烦,但无助于问题的正确解决,不足取。

本文以为从规范层面讲,第三种和最后一种观点具有可取性。

“欺诈”一词源自民法学,意指通过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事实而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诈骗则更多地适用于刑法领域,除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表现外,尤其强调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从事实层面讲,通过欺诈手段使法院作出确认身份关系的错误裁决也属诉讼欺诈;没有侵害财产也就不存在“诉讼诈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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