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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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飞单问题

金融业飞单问题

金融业“飞单”问题
银行“飞单”,顾名思义是针对银行的工作人员而言的,是指其利用与客户接触的机会、条件,以银行的名义,向客户私售各类非本行的理财产品,从这其中收取各类提成、计价费、手续费的行为。

“银行的“飞单”简单说,就是银行工作人员利用投资者对银行的信任,卖不属于银行自己的理财产品,从中获得高额的佣金提成。

对于客户来说,资金失去了银行严格风控的保护就很容易“打水漂”。

2018年2月11日,银监会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中所提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并提到,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也适用该规定。

该意见稿明确表示,从业人员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未经监管部门允许不得向社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监管工作秘密信息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10日。

(该意见并不明确)。

商业银行_飞单_解决之路 -百度

商业银行_飞单_解决之路 -百度

银行“飞单”解决之路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系列@陈苏2019产品 买方产品 卖方投资者在受到不恰当的引导或者盲从的情况下倾向于单纯地追求高收益,对自己购买理财的行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签署的理财合同文本往往也不了解其中的权利和义务。

投资者银行方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本行开发设计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保本浮动收益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并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提示客户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内容。

代销不应出现如下用语:² 这个产品就是我们银行的理财产品,有什么责任我们银行承担。

² 这个产品虽然是我们替别的公司代为销售的,但是是在银行发售的,与我们银行自己的理财产品没有区别。

-利要求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希望通p 理财产品 销售者-商业银行购买者- “买者自负” 应当建立在 “卖者尽责” 的基础之上加强内部管控制约建立合规教育机制 优化绩效考评体系 严格执行双录措施 认真开展售后管理2314 5加强内部管控制约 54策略132建立合规教育机制 54策略232优化绩效考评体系 54策略332严格执行双录措施 54策略432认真开展售后管理 54策略532加强内部管控制约建立合规教育机制 优化绩效考评体系 严格执行双录措施 认真开展售后管理2314 5银行销售人员金融消费者让我们一起拒绝“飞单”发生!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谢谢观看。

银行“飞单”事件的几点思考

银行“飞单”事件的几点思考

银行“飞单”事件的几点思考作者:梁亚王元礼来源:《现代交际》2016年第23期摘要:近年来银行员工私售“飞单”现象频出,给投资人以及客户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而且相关责任界定不明确,使客户请求损害赔偿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飞单”现象的存在不仅反映了我国金融产品市场及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还映射出了我国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完善。

本文简要分析了“飞单”现象的原因,着重提出避免此类现象存在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飞单金融监管法律保障中图分类号:D9222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23-0087-01一、银行“飞单”的定义银行“飞单”,顾名思义是针对银行的工作人员而言的,是指其利用与客户接触的机会、条件,以银行的名义,向客户私售各类非本行的理财产品,从这其中收取各类提成、计价费、手续费的行为。

“飞单”事件的大量出现,严重损害了银行的正常经营和客户的经济利益,因此广受关注。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对于银行“飞单”的界定,主要从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进行,主体要求必须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客体要求必须是银行的客户;内容则必须是针对非本行的理财产品进行的销售收取回扣的行为才可以。

二、银行“飞单”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由于近几年金融业务的飞速发展,飞单现象也处于爆发状况。

首先,飞单的爆发伴随着私募基金业务的快速发展,银行员工私售飞单主要通道是有限合伙、资产管理计划等,即合伙型私募基金和契约型私募基金,以代销的名义,促使投资人成为私募基金的投资人,从而帮助融资人实现融资。

其次,飞单的爆发伴随着我国高净值客户增长,高净值客户的快速增长为银行员工私售飞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

最后,飞单的爆发正呈现一种行业内“稳定”和跨行业“发展”态势。

银行飞单问题透射出我国金融秩序的不完善。

银行“飞单”的出现,危害了客户的权益以及银行的声誉和业务往来。

银行工作人员采取欺骗等不正当的方式获取客户的信任,利用客户的资金让其买其他非本行内的理财产品,客户资金在此过程中是没有办法得到保护的,出了问题,那意味着客户将无法拿到资金,可能涉及业务的拓展,进而引发严重的连锁反应。

银行飞单措施

银行飞单措施

银行飞单措施1. 概述在金融行业中,飞单现象指的是银行员工或金融机构内部人员未经客户允许,将客户的个人信息用于不正当目的,如申请信用卡、贷款或其他金融产品。

由于飞单行为可能导致客户隐私泄露、财产损失以及银行声誉受损,银行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防止和打击飞单现象的发生。

本文将介绍银行飞单的风险和影响,以及银行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2. 飞单的风险和影响2.1 隐私泄露风险飞单行为将客户的个人信息非法使用,可能导致客户隐私泄露,使客户面临身份盗窃、金融欺诈等风险。

### 2.2 财产损失风险飞单行为可能导致客户的财产受损,如未经客户同意申请信用卡或贷款,客户可能需要承担未经授权债务的还款责任,造成经济损失。

### 2.3 银行声誉受损银行一旦发生飞单行为,将严重损害其信誉和声誉,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度会大幅降低,可能导致客户大量撤资或转投其他竞争对手。

3. 防范飞单的措施银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防范和打击飞单现象的发生:3.1 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银行应加强对员工的飞单风险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飞单风险的认识和理解。

员工应清楚了解飞单的概念、风险和后果,并明确违规行为将受到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

3.2 完善内部监管和控制机制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管和控制机制,包括制定严格的飞单行为禁止条例,并明确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和纪律处分。

此外,银行应建立有效的监测和检查机制,定期检查员工的工作行为和操作记录,及时发现和处理飞单行为。

3.3 强化信息安全管理银行应加强对客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定严格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这包括加密传输和存储客户信息、访问权限控制、信息备份与恢复等。

同时,银行需要定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风险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3.4 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方便客户及时报告发生的飞单行为和索要赔偿。

银行应对客户的投诉进行认真调查、及时回复,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合理赔偿。

解读银行员工“飞单”乱象

解读银行员工“飞单”乱象

解读银行员工“飞单”乱象作者:文兴来源:《大众理财顾问》2015年第06期所谓银行员工“飞单”,是指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接触客户的便利条件,依托商业银行的平台,向机构或个人私售各类非本行的产品,从中收取各类提成、计价费、手续费的行为。

“飞单”事件的频发,严重损害了银行的正常经营和客户的经济利益,引起监管层的高度关注。

近期,银监会下发了《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银行代销业务,其中明确了商业银行需要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

这意味着银行代销的产品首先要经过第一层的风险识别,把住第一道关口,大大降低了代销产品发行机构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

1 “飞单”事件频发4月下旬,中国农业银行北京通州支行某分理处曝出理财产品“飞单”事件。

17人在该分理处客户经理李某办公室购买了“理财产品”,到期后,2000多万元的本金与收益均未兑现。

对此,农行北京市分行称,理财产品非农行发售,建议客户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问题。

类似的还有“华夏银行理财门”事件。

2012年年底,当时一批投资人在华夏银行上海某支行购买了投资产品,产品到期后血本无归,涉事总金额高达上亿元。

而原本这只名为“中鼎财富一号股权投资计划”的理财产品承诺年收益率高达11%。

事件发生后,华夏银行上海分行随后发布公告称,该“计划”不是华夏银行推出的产品,银行也从未代销过此类计划。

最终,银行涉案员工获刑四年零九个月,投资者通过维权拿回本金,但未获得利息。

“飞单”事件主要分为3种类型,如图1所示:一是银行内部员工向客户推荐非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二是银行合作机构向银行客户推介第三方理财、保险产品;三是银行非合作机构渗入银行网点接触客户、介绍业务及推销相关产品。

根据广东银监局提供的数据,2014年下半年,仅广东就发生9起“飞单”事件,涉及7家国有及股份制银行,并引发数起群体性上访维权事件。

有专家认为,银行员工频频“飞单”,为的是不菲的佣金,而客户之所以被“飞单”击中,是被其承诺的超常规收益率吸引。

专业银行飞单案例心得(汇总15篇)

专业银行飞单案例心得(汇总15篇)

专业银行飞单案例心得(汇总15篇)银行作为经济金融体系中的一份子,紧密关联着国家经济发展的方向和节奏。

接下来是一些银行数字化转型的案例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启发。

专业银行飞单案例心得(汇总15篇)篇一第一段:引言(200字)。

每个人的生活中,都会与银行打交道。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银行是我们存储财富、进行转账、贷款和理财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一种新的现象——银行飞单现象——开始在社会上出现。

银行飞单是指银行的工作人员未经客户知情或同意,擅自进行任何操作而导致账户余额异常。

银行飞单不仅侵犯了客户的权益,也削弱了人们对银行的信任和安全感。

在我亲身经历了银行飞单之后,我意识到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体会。

第二段:经历(200字)。

去年夏天,我收到银行一封短信通知我的账户余额异常,其中介绍了一笔我从未进行过的转账记录。

我震惊了,因为我从未在该时间段内进行任何转账操作。

我立即前往银行解决此事。

在解释我的问题之后,银行解释说,这是由于他们的工作人员疏忽导致的错误。

银行工作人员向我道歉,并表示将尽快解决此事。

然而,这一事件使我对银行的信任大打折扣,我开始关注银行的飞单现象。

第三段:原因分析(300字)。

银行飞单的原因有多种。

首先,某些银行工作人员可能存在违规操作或管理不善的情况。

有时候,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或满足一时的冲动,他们可能会进行飞单操作。

其次,银行内部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可能不够健全,导致外部黑客攻击银行系统的可能性增加。

此外,人员培训的不足和工作流程上的漏洞也会导致银行飞单的出现。

第四段:影响与措施(300字)。

银行飞单对个人和社会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对于个人而言,他们的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信任感受到了打击,会对银行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性产生质疑。

对于社会来说,银行飞单不仅破坏了金融秩序,也影响了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银行应该加强内部的信用管理,严格遵守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并加强员工的监管和培训。

银行飞单承诺书(共8篇)

银行飞单承诺书(共8篇)

银行飞单承诺书(共8篇)银行飞单承诺书(共8篇)第1篇:银行员工飞单(银行员工)飞单:在银行业,飞单是指未经上级行授权或批准,员工借助银行平台,擅自销售第三方发行的金融产品,第三方与银行之间委托销售合约关系。

但员工擅自销售的第三方金融产品是真实的金融产品,仅没通过银行官方销售。

第2篇:银行预防飞单感想银行预防飞单的感想针对近一段时间,银行业频频爆出的员工私自参与民间借贷、飞单等现象,我行领导审时度势,深入基层网点,向一线员工宣讲总行关于防控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飞单等违反规定行为的精神,防微杜渐。

近期多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频频出现"飞单"现象,部分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网点擅自销售未经商业银行纳入销售渠道的金融产品,频频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

作为现今这个竞争激烈的银行业的一员,我们却不能对竞争对手的丑闻感到一丝的喜悦,而是带来深深的反思,飞单这一现象对银行声誉造成的打击是毁灭性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对我行未来的发展和产品的推广也会造成不利影响。

飞单现象的频发,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银行内部控制缺陷以及工作人员无法抵御金元诱惑导致的。

根据对原因的分析和对上级支行精神的领会,我网点领导及时调整对策,加强员工,将问题消灭在摇篮里:第一,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防止理财人员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私售其他金融产品,最终导致银行信誉受损。

对于理财产品的销售,严格区分营销人员和操作人员权责,严禁理财经理操作前台销售系统,擅自销售非银行金融产品。

同时贯彻落实二级复核制度,复核人员严格履行复核授权职责,认真核准每一笔理财产品的销售,保证不发生销售"飞单"现象。

第二,加强对理财人员的培训,在理财产品销售中,应当合法合规,充分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不得为了卖出产品而损害投资者利益。

在理财产品销售的过程中,要向客户充分提示风险,理财不是储蓄,会存在一定投资风险。

不能为了增加收益,卖出产品而向客户推销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金融产品。

银行“飞单”事件的几点思考

银行“飞单”事件的几点思考
投资者风险意识不足
投资者对金融产品的认识和了解不足,往往盲目追求高收 益而忽视了风险控制,从而增加了自身受到“飞单”事件 侵害的风险。
信息不对称
投资者与银行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投资者难以全面 、深入地了解金融产品的风险和收益情况,从而容易受到 “飞单”事件的欺骗。
投资者的维权意识不强
投资者在面对“飞单”事件时,往往缺乏维权意识,不敢 或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从而助长了“飞单”事件的 发生。
涉事人员包括支行行长、客户 经理以及投资顾问等。
涉事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银行对此事件进行了内 部整改和加强风险控制。
06
总结与展望
“飞单”事件的教训与启示
客户至上
银行应始终坚持客户至上的原则,确保客户的权 益和利益。
风险防范
银行应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和防范,提高员工的风 险意识和识别能力。
规范投资者的投资行为
加强投资者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向投资者普及投资知识,提高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 防范能力。
建立投资者评估机制
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保其投资行为符合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
强化信息披露制度
要求银行充分披露投资产品的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 选择权。
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监管力度
“飞单”事件的发生概率。
缺乏职业道德教育
银行在员工培训和教育方面缺乏 职业道德教育,没有有效地提高 员工的职业素养和道德观念,使 得员工在处理业务时可能存在违
规行为。
考核机制不完善
银行考核机制不完善,过于注重 业务量和收益,而忽视了风险控 制和合规经营,从而为“飞单”
事件的发生提供了动力。
投资者的盲目追求高收益
现状
目前,我国银行业也出现了多起“飞单”事件,涉及多家大型商业银行和第三 方理财公司。这些事件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和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浅谈银行员工“飞单”销售行为的风险与控制

浅谈银行员工“飞单”销售行为的风险与控制

浅谈银行员工“飞单”销售行为的风险与控制作者:阿秀芳来源:《时代金融》2014年第35期所谓银行员工“飞单”销售行为指银行员工私下推荐销售非本行发行或代销的理财产品。

一、银行员工“飞单”销售行为带来的风险银行员工“飞单”销售理财产品,虽然这种产品的销售未经银行的同意,是一种私下的销售行为,但客户是基于对银行员工的私人信任关系及一定的银行信誉因素,购买其推荐的理财产品。

且客户对银行员工推荐其购买的理财产品基本不了解,他们关注的只有收益率,也据此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

产品到期,未发生兑付危机,没有投资人的投诉举报,“非单”问题难以显现。

但是,一旦第三方发生违约或亏损,产品存在到期兑付风险时,投资者最关心的莫过于谁来承担损失,他们顾不上投资风险是由“买者自负”的,即使是合法、合规代销的理财产品,银行作为中介机构也不提供代偿。

他们认定是银行员工向他们推荐了理财产品,并在银行工作场所签订了产品合同,银行理所应当的就成为了客户追索的目标,极易产生法律纠纷,为银行带来声誉和资金风险。

二、银行员工“飞单”销售产生的原因一是银行员工掌握有丰富的客户资源,有利于其将理财产品推荐给客户。

二是在部分客户缺乏有效的投资渠道情况下,基于对银行员工的私人信任关系,银行员工也出于维系客户关系的需要,推荐非本行发行或代销的高收益理财产品,以帮助客户获取更高收益。

三是相对于销售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或代销的理财产品的奖励,“飞单”销售理财产品的销售佣金较高,因而诱发银行员工铤而走险,产生了短期逐利的行为。

三、银行员工“飞单”销售行为界定(一)信息来源客户所购非本行发行或代销的理财产品信息是否来源于银行员工。

客户购买理财产品,首先必须知道产品信息。

客户获取产品信息的渠道是多样化的,可以通过网上获取,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的介绍,也可以通过银行员工推荐知晓产品信息。

要确认客户购买的理财产品是否属银行员工的“飞单”行为,关键要看客户所购非本行发行或代销的理财产品的信息是否为银行员工直接推荐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产品宣传资料是否由银行员工提供给客户。

商业银行如何预防“飞单”现象

商业银行如何预防“飞单”现象

济南 2 5 0 0 0 1 )
为 飞单 问题责任主体 , 网点 负责人 为第~ 责任人 , 对 网点 内 员工飞单行为负责 。二是 建议 将飞单 防范纳入 营运 主管的
主 要 职 责 范 围 。 因 为 营运 主管 基 本 职责 是 风 险 防 控 , 且 系 上
的高度重视 。 什么是银行理财产品“ 飞单 ” ?

建立 常态化 防控联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理机制
从外部环境看 , 在 民间资金追求高额投 资 回报和一些企 管亟待到位 。虽然 近期 国家有关部 门加 强了整治 , 但乱象仍
业严重缺乏资金的背景下 , 私募基金等第三 方投资机构 的监 加 强管理 :

将在一定 时期 内存 在。
从 内部情况看 , 飞单 问题 往往潜 伏期较 长 , 从 私售 行 为 发生到风 险暴 露的迟延 时间往 往长达 一到数 年 ; 有些 问题 ,
这 中间的时间差距 不利 于对 飞单行 为的震 慑和证据保 留, 建
二、 明确责任主体 和责任 人。 强化群体 内监督制约功 能 从飞单发生的地 点来看 , 基层 网点是 飞单 风险集 中地 , 客户经理 、 产品经理 以及 网点负责人是受 到高度诱惑 的职业 群体 。飞单行为虽然对上级监督机构而言 隐蔽 性较强 , 但 在
级机构派驻 , 客观上有条件进行监督。三是强化背靠 背的相 互监督机制 , 在实事 求是甄 别情况 的前提 下 , 对 于明显 知情 理 。四是在 网点考核 管理 中, 对 发现 飞单的 网点 , 在考评 中
所谓银行理财产品 “ 飞单 ” 是银行 客户理财 经理 向购 买 而不提醒 、 不制止 、 不报告 的 同一 网点员工 酌情 予以连带 处

浅析商业银行员工“飞单”行为的防范

浅析商业银行员工“飞单”行为的防范

浅析商业银行员工“飞单”行为的防范作者:杨柳叶祖亮来源:《时代金融》2018年第02期【摘要】近年来,媒体曝光了多起商业银行员工私售“飞单”、非法吸存、参与诈骗等案件及风险事件,监管部门采取了多项措施规范银行理财业务。

“飞单”行为不但透支了银行信誉,给客户造成了损失,同时也潜在巨大的案件风险。

本文对商业银行员工“飞单”行为的成因、危害及防范进行了梳理及分析。

【关键词】飞单成因风险防范一、商业银行员工“飞单”行为概述(一)“飞单”行为的表现形式商业银行员工的“飞单”行为,一般是指商业银行员工私自销售非所属商业银行发行或代销的第三方理财产品的行为;广义的“飞单”还包括银行员工私自销售伪造、虚假理财产品等行为。

“飞单”行为多发生在商业银行经营场所,“飞单”产品收益率通常高于本行代销的同类产品,且由银行内部人员向客户推荐或销售,极易使客户轻信为银行正规代销的高收益理财产品而购买。

(二)“飞单”行为的成因分析1.民间资本活跃,高收益理财产品供不应求。

近年来,大量民间资本的投资需求与日俱增,银行常规的理财产品在收益率、投放规模、投放频率等方面难以满足高端客户的投资需求。

高回报率理财产品的供不应求也滋生了大量提供高收益产品信息的第三方中介平台机构。

由于销售渠道有限,第三方机构往往通过银行工作人员私下代销其产品。

2.理财产品销售渠道不公开不透明,滋生“飞单”行为。

目前,商业银行的大部分理财产品并未完全实现销售渠道的公开和透明化,部分高收益理财产品(特别是信托产品)投放规模有限,商业银行一般不大范围公开发布产品销售信息,仅由客户经理单线联系高端客户推荐销售。

此种线下销售模式,极易滋生“飞单”行为的发生。

3.高收益促使客户盲目购买,高佣金诱发银行员工“飞单”。

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的最大优势在于高收益和高佣金,其收益率远远高于银行常规理财产品,其提供给代销人员的佣金回报更是银行员工正常业务买单收入的十倍甚至几十倍。

在高回报的驱动下,客户往往不仔细辨别理财合同就盲目购买产品,银行工作人员不惜违规甚至违法以赚取高额佣金。

你被银行“飞单”击中了吗

你被银行“飞单”击中了吗

你被银行“飞单”击中了吗作者:暂无来源:《理财·市场版》 2017年第3期当你走进银行,面对超出常规收益率的理财产品时,你会不会心动?当银行正规工作人员热情向你推荐业务时,你会不会相信?如果你遇到以上情况时,你就要小心了!因为,在“钱”的诱惑下,说不定正有一只你看不到的魔爪,蛊惑你把辛辛苦苦攒起的积蓄投进一个“飞单”陷阱里。

钱“飞”了“是银行员工推荐的理财产品,合同也是在银行大厅签署,怎么银行突然间就翻脸不认账了呢?”市民于女士面对这个“血本无归”的理财合同欲哭无泪。

2013年 10月,上海于女士在相识十多年的理财经理朱某的推荐下,在某银行真新支行,签约购买了一个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1%的理财产品,当时该产品是10 0万元起售。

据于女士透露,这款产品名为“瑞昌中央商务区投资基金”。

该行理财经理朱某告诉她,这是银行针对VIP客户的专属理财产品,保本保息。

出于对熟人的信任,于女士当天便在银行大厅进行了网银转账。

网银转账凭证显示,账户的开户行是某银行真新支行,收款方是上海巽益投资管理中心,而合同上前方的落款也是上海巽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按照该产品合同,于女士购买的这款理财产品是 3个月结一次利息。

最初,该产品结算利息的确打到了于女士的账上,但从 2014年 9月起,她就再也没有收到过利息。

于女士多次找到朱某,但最终无果。

直到 2015年 12月产品到期,于女士连20 0万元本金也没有拿回来。

事实上,于女士并不是这款产品的唯一受害者。

同为上海市民的石先生,也在 2013年的某银行真新支行理财经理的推荐下,购买了 50万元的名为“瑞昌中央商务区投资基金”的产品。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同一家银行,同一款产品,理财经理却告诉石先生,这款产品年化收益率近 12%,与于女士的11%相差甚远。

显然,陷阱就此埋下。

好在 2014年,石先生购买的这款产品让他收到了两次丰厚的利润。

也正是如此,面对丰厚回报的诱惑,石先生又听从理财经理的建议,再次购买了 100万元名为“四安天城投资基金”的理财产品,约定 2015年 11月本息一次付清。

银行应如何防范飞单带来的风险

银行应如何防范飞单带来的风险

银行应如何防范“飞单”带来的风险“飞单”事件纠纷会给银行带来不同程度的声誉风险甚至是信用风险;那么,银行应从哪些方面着手,去努力减少“飞单”、以消除相关事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呢首先,建议改革一线客户经理/理财经理的薪酬体系,尽量缩小官方销售理财收益与“飞单”收益之间的差距;建议银行从根本上改变一线客户经理/理财经理特别是私人银行客户经理/理财经理的考核机制,将一线客户经理/理财经理真正视作销售经理看待,在赋予其较大量工作任务同时给予相应的高比例提成作为回报;银行应认识到,在国内现有的市场和法制环境下,无论是否“飞单”,银行自身可能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而“飞单”的项目往往是风险更高的;与其如此,不如高薪养廉,通过缩小官方销售理财收益与“飞单”收益之间的差距,釜底抽薪,从根本上削弱客户经理/理财经理冒险参与“飞单”的动力;当然,与此同时,银行对于客户经理/理财经理在专业能力、销售技巧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对其收入结构的调整、销售业绩的严格量化考核等都要相应跟上,才能最大程度达到促进销售、提升收入、防范风险的目的,否则则有可能适得其反;其次,持续加强银行内控体系建设及员工道德教育,对“飞单”行为进行不定期排查,严厉查处涉事人员;“飞单”事件实际上暴露出的是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到位的老问题;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是商业银行提高竞争实力、防范操作风险等的关键;但当前商业银行部分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的认知不足,片面认为内控就是建章立制,而缺乏对员工内控意识教育及内控制度责任感灌输,对员工不遵循规章制度,违章操作的行为有所姑息,没有切实履行有效的惩治制度,甚至长期缺乏对员工的考核、评定,导致部分员工长期违规而未被发现;同时,频频发生的“飞单”案件也凸显出防范客户经理/理财经理道德风险的重要性;客户经理/理财经理站在商业银行客户营销的第一线,不仅是商业银行的利润中心,更是商业银行的风险聚焦点;如果某个理财销售人员的职业道德出现偏差而银行未能及时发现,必然会发生风险事件;因此,银行要切实防范“飞单”案件发生,一是必须持续加强自身行内控体系建设,确保各流程、各岗位均在有效的监督与制约下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二是应严格把好客户经理/理财经理准入关,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三是对“飞单”行为进行不定期排查,对于有违规行为的客户经理/理财经理立即采取开除等严厉处罚手段,对涉事支行行长等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也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儆效尤;第三,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对“飞单”行为的识别能力及风险意识;“飞单”事件中的很多受害者,之所以放心购买理财产品,就是误以为客户经理/理财经理背后代表的是银行信誉;对此,银行应加强投资者教育,针对性提高投资者对“飞单”行为的识别能力及风险意识;例如,应在营业场所对银行官方代销和“飞单”销售的主要不同点及可能后果给予提示,提醒投资者对于收益率不正常偏高、托管账户不在本行的理财产品要特别提高警惕;同时,要教育投资者理财产品与银行存款存在本质不同,逐步培养“买责自负”的意识;最后,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坚持对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定期抽查,若发生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客户、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第四,严格遵照监管要求,合法合规经营;近年来,国内外对于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呼声日益强烈;如美国政府将松弛的消费者保护视作导致次货危机产生并蔓延的原因之一,并于2010年推出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将此前分散在多个联邦银行监管机构的消费者保护职能集中在了新成立的、相对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香港则于2012年6月成立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以“先调解,后仲裁”的方式,协助解决金融机构与个人客户之间的金钱纠纷,申索金额最高可达50万港元;中国银监会也于2012年11月正式成立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代表消费者维权并查处违规的银行;具体到理财产品销售,银监会于2013年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今年2月,银监会又向各地银监局下发了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银行发售普通个人客户理财产品时,需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公布所售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产品登记系统”的唯一登记编码,未登记的银行理财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并提出研究建立银行业理财师资格认证分级体系,网上理财师继续教育培养体系,培养专业化的理财业务从业人员;以及引导银行逐步在营业场所设立有明显标识的理财产品专门柜台等;由此可见,监管部门对于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等正在逐步形成全面、系统的管理思路;未来银行亟需遵照监管要求,不断提升自己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避免可能的合规风险;第五,必要时可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2013年初,华侨银行状告业内知名的第三方理财公司恒天财富一事曾引发业界极大关注,事情大致经过是:一位华侨银行前员工跳槽到恒天财富,通过原来同事的私人关系向华侨银行客户兜售信托产品;以往相关银行对此类事件往往是在内部低调处理,但华侨银行这次的应对却很“硬”,一方面将本行涉事员工开除,另一方面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恒天财富告上了法庭;虽然法律界对于恒天财富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还存在不同看法,但华侨银行敢于利用法律手段、反击第三方理财公司“飞单”行为的做法还是值得银行同业深思和借鉴;未来,商业银行也可以考虑在必要时采取法律诉讼等公开手段,斩断第三方理财公司拉本行员工下水的“黑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从长远来看,要想从根本上遏制“飞单”现象,更有赖于国内理财市场、法制环境的逐步完善以及投资者风险承担意识的真正建立,这必将是一个任重道远、长期曲折的过程;银行需要提高警惕、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招商银行东营分行。

银行员工“飞单”的风险防范策略

银行员工“飞单”的风险防范策略

银行员工“飞单”的风险防范策略作者:潘贵宝来源:《时代金融》2016年第35期【摘要】近年来,银行理财产品业务发行品种、规模发展迅速,但随之也暴发了多起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导致的“飞单”案件,给多家上市银行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银行声誉,也暴露了银行内部控制仍存在薄弱环节。

本文从银行员工“飞单”的特征及表现形式入手,阐述了如何有效识别“飞单”,并提出了有效的风险控制策略。

【关键词】飞单风险控制理财产品近年来,我国理财业务规模发展迅速,根据国内金融理财市场研究机构普益财富发布的《银行理财能力排名报告》(2013~2015)统计,2013~2015年,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为大幅增长,理财产品从2013年的56827款增长至2015年的95540款,增长率达168%;发行规模方面,2013年约为56.43万亿元,2014年约为100.5万亿元,2015年约为76.42万亿元(见表一)。

在理财产品的销售火热的背后,明目繁多的理财产品品种、多达几十家金融机构的发行机构和差异较大的收益率,也随之带来了巨大风险,“飞单”案件频发,如:2011年,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北京中鼎投资中心入伙计划”1.19亿元“飞单”案,2012年广发银行“大观言基金”767万“飞单”案,2013年民生银行厦门分行集美支行980万元“飞单”案、农行北京市分行通州支行次渠分理处2248万元“飞单”案,这些公开报道的“飞单案”大多由银行员工私售,涉案金额大、涉及众多银行客户,涉案员工专挑银行“VIP”、“熟客”下手,严重损害了银行的正常经营,给客户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损害了银行声誉。

一、银行员工“飞单”的主要特征银行员工“飞单”业务,是指银行员工利用自身客户资源及销售渠道,私自销售非本行发行或代销的理财产品行为,从中获取不法收益。

从爆发的众多“飞单”案件来看,银行员工往往利用其银行员工的身份,借助银行的声誉,获取客户的信任,频频“飞单”案件背后的利益动因,员工为的是获取高额的佣金,而客户则是信赖推荐人背后的银行“金字招牌”,被其“高额收益”所诱惑。

华夏银行“飞单”事件案例分析

华夏银行“飞单”事件案例分析

中文图书分类号:F832.2华夏银行“飞单”事件案例分析学生姓名:**1所在院系:金融学院1专业名称:金融硕士1研究方向: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1届别: 2013届1导师姓名:任森春教授1论文完成时间2013 年 5月1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安徽财经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做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签名:日期:1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本人完全了解安徽财经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签名:导师签名:日期:1安徽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华夏银行“飞单”事件案例分析内容摘要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的重要创新,作为表外业务,能够降低银行风险,增加银行收入,规避监管机构的管制;同时能够兼顾投资的流动性和收益性,也受到了客户的欢迎,因此很快就发展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

然而理财市场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华夏银行“飞单”事件就是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该事件暴露出很多问题,比如中鼎系列产品的设计存在缺陷、产品代销主体不清晰,销售过程中风险提示不足,出现兑付危机后兜底责任划分不明确。

对于这样悲剧性的事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包括银行员工的道德风险,银行内控机制的缺陷,客户风险意识淡薄,行业竞争失序和监管不到位。

事件让我们认识到了“飞单”产品的高风险以及合理的责任承担机制对于理财市场的长期有序发展的重要性。

“飞单”事件后,银监会整顿了代销理财产品,未来一度蒙上阴影,但客户庞大的需求决定了其拥有光明的未来。

银行、客户和监管机构应该共同行动来规范代销理财市场。

飞单案例

飞单案例

“飞单”案例(一)深圳市民邓先生是银行分行的一名长期客户,因此很早就与投诉的副行长相识。

邓先他在深圳葵冲开工厂做生意,2007年就认识了时任葵冲支行理财经理,并在其推荐下多次购买理财产品。

2011年,调到坑梓支行担任副行长,与邓先生等原来的一些老客户联系,希望他们帮忙把部分资金拨到新的支行,并承诺会给予更高的回报率。

在其动员下,邓先生专门到坑梓支行开户,并购买了部分理财产品。

邓先生回忆,2012年1月中旬向他打来电话,推介一款收益不错的理财产品,并强调“保本保利”,告诉邓先生,因为自己以前推荐的几款基金产品都出现了亏损也有些不好意思,因此特地向他推荐保本的安全产品。

“我们是长期合作的关系,一直以来对他都很信任,而且他已经是副行长,因此没有丝毫的怀疑。

”邓先生向记者出示了当时签订的协议书,表示协议书的内容也都是帮助填写,而自己只是在最后签了字。

邓先生认购了500万元的金额,随后带他到网点柜台,向“北京中鼎迅捷投资中心”转了500万元。

这款产品与上海某银行飞单风波中的产品属于同一款。

根据协议内容,认购金额在50万至100万元之间的年化收益率为11%,而300万以上则为13%。

对于如此之高的收益率,邓先生承认自己当时也有些忐忑,为此特地询问,解释说,普通理财产品的投入少收益也低,而这款产品只有VIP客户才能优先购买,所以才会有高收益。

一个星期后,再次打电话通知他正版担保函已经从北京寄来,邓先生前去领取时强调,这款产品筹集的资金用于投资河南的实体项目,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具有一定的实力,不会有什么问题。

邓先生说,实际上他购买的这款产品属于“拼单”,其中有400万元是他自己出资,而剩余的100万元来自另一个朋友,而这100万元也是由十余人合资。

邓先生事后回想,整个过程中丝毫没有提及这款产品根本就不是理财产品,而是他个人的私售。

“如果我知道实情,无论如何也不会购买的。

”等待解决由于该产品的期限为一年,此后邓先生也没有过多留意。

银行飞单承诺书

银行飞单承诺书

银行飞单承诺书
尊敬的银行:
兹有我公司(公司名称),以下简称“承诺方”,为确保与贵银行(银行名称)的业务往来中,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规定,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此向贵银行出具本承诺书。

一、承诺方承诺,将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及相关协议,及时、准确地完成所有银行飞单业务,确保业务流程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承诺方保证,所有提交给贵银行的飞单资料均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伪造或隐瞒的情况。

如有不实,承诺方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承诺方承诺,将严格遵守银行的飞单操作规程,不进行任何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确保飞单业务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四、承诺方承诺,对于贵银行提供的飞单信息,将严格保密,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确保信息的安全。

五、承诺方承诺,在飞单业务中,如遇到任何问题或疑问,将及时与贵银行沟通,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六、承诺方承诺,将定期对飞单业务进行自查,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并及时向贵银行报告自查结果。

七、承诺方承诺,对于贵银行提出的飞单业务相关的改进建议,将认真考虑并积极采纳,以提升业务的质量和效率。

八、本承诺书一经承诺方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承诺方将严格遵守本承诺书的所有条款,如有违反,愿意接受贵银行的相应处理。

九、本承诺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业务合作结束之日止。

承诺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银行(盖章):
银行代表(签字):
日期:。

员工飞单法条

员工飞单法条

员工飞单法条
员工飞单涉嫌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员工的行为构成犯罪,其雇主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雇主也可以考虑采取其他措施,例如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追讨经济损失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员工飞单问题时,雇主应当采取合法、公正、合理的措施,避免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雇主也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银行飞单承诺书

银行飞单承诺书

银行飞单承诺书
尊敬的银行及合作伙伴:
本承诺书由 [公司名称] 出具,旨在明确我方在与贵银行进行业务往来过程中的承诺和责任。

一、飞单定义
飞单,即指在银行业务中,客户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银行的空白票据,填写虚假信息后进行欺诈的行为。

本承诺书所指的飞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冒用他人名义或非法获取银行票据等行为。

二、承诺内容
1. 我方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业务规定,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飞单行为。

2. 我方承诺在与贵银行的业务往来中,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业务信息和资料,不进行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

3. 我方承诺对所有业务流程进行严格监控,确保所有业务操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要求。

4. 我方承诺在发现任何飞单行为或可疑行为时,立即向贵银行报告,并积极配合银行进行调查处理。

三、违约责任
如我方违反本承诺书的任何条款,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贵银行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承诺期限
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业务关系终止之日止。

五、其他
本承诺书的解释权归贵银行所有,如有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承诺方(盖章):[公司名称]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请贵银行审阅本承诺书,并在确认无误后予以盖章回执,以示双方对本承诺书内容的共同认可。

此致
敬礼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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