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国税开通网上办理外出经营证明的通知
12366电子税务局外管证模块操作手册 (1)
电子税务局外管证系统操作手册外出经营纳税人点击首页菜单中的“外出经营"在“外出经营”中可以看到“外出经营证明开具”、“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增值税预缴申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外出经营缴销"、“增值税预缴税款查询列表"五个功能。
一、外出经营证明开具(纳税人)纳税人按照【外出经营】—【受理即办类】—【外出经营证明开具】的路径进入该功能模块。
系统会自动带出当前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税务登记地、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登记注册类型、申请人、申请日期,如图所示:纳税人填写外出经营地,选择行政区划后下拉选择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选择街道乡镇、经营方式、外出经营主行业。
其中纳税人经营范围包含建安业的时候,才可以选择经营方式建筑安装。
货物或服务信息,输入货物或服务名称、外出经营地点、合同金额,选择合同有效期起止。
点击按钮来添加一行,或者通过来减少一行。
输入合同对方企业信息,包含纳税人识别号、名称、总金额。
其中可以输入合同对方纳税人识别号,带出合同对方企业名称,也可以不填写识别号只填写合同对方企业名称.网上办理外管证开具申请后,点击“确定”会自动进行外出经营证明报验登记。
点击“报验登记”,进行外出经营证明报验登记。
查看相关提示信息,点击“确定”完成在线报验登记。
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纳税人)纳税人按照【外出经营】—【受理即办类】—【外出经营证明开具】的路径进入该功能模块。
根据纳税人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身份证件种类、登记注册类型、国标行业(主)、隶属关系自动带出。
下拉选择管理证明编号,带出外出经营地、税务登记地、经营方式、经营地行政区划、主管税务局、以及货物服务名称、外出经营地点、合同有效期起止、合同金额等。
确认信息无误,确认信息无误,点击“下一步”—“申请”完成提交.三、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确认(外出经营地税务人员)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人员在内网待办事项中,点击查看外出经营证明报验登记信息,查看纳税人外网申请的外出经营证明报验登记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完成确认查看。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缴销网上办理操作手册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缴销网上办理操作手册一、业务概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要求,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办理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于事项办结后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
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对于未能及时反馈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的,及解决对原《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完成缴销操作,网上办税服务厅提供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缴销”功能。
二、业务前提1.纳税人登记状态为正常;2.纳税人办理过CA证书。
三、功能节点网上办税服务厅——我要办事——税务登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缴销四、操作步骤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点击右侧“我要办事”中的“税务登记”菜单,点击“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缴销”后的[办理]按钮,进入办理页面。
第一步:填写表单注意:标*的项目为必填项目。
1. 下拉列表选择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编号,选中后系统将带出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缴销-外出经营情况数据,如有效期限起、有效期限止、经营地点和合同包含的项目名称等。
2. 增加完税证明操作: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缴销-缴纳税款情况”区域点击[增行]按钮,下拉列表选择完税证明种类、征收项目、征收品目;输入完税凭证号码、电子税票号码、税额。
“完税凭证号码”和“电子税票号码”必填其一。
3. 填写完毕,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本次已填写的内容。
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当前数据并继续办理。
如仅保存未提交,则下次进入该表单时前次保存内容可选择回显自动带出,无需再次输入。
第二步:上传附件并签名。
点击“+”号,选择文件后,即可上传成功(注:未标注必报的,属条件报送)。
附列资料上传完成后,点击[签名并上传]按钮进行签名。
点击[签名并上传]按钮进行签名。
插入CA证书,输入正确的CA密码,点击[确定]按钮继续操作。
北京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流程
北京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流程
北京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流程如下:
1.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
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2.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保存提交。
3.等待系统自动审批,一般情况下,审批结果会在几分钟内完
成。
4.审批通过后,系统会生成一个“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回
执,可以打印该回执并加盖公章。
5.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系统中进行报验登记,并携带相关
资料到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
具体所需资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件、对外经营权的批准文件等。
6.在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后,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和
滞纳金等相关税费。
7.经营地税务机关对报验登记和税款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
过后,会在一定时间内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8.在完成报验登记和税款缴纳后,还需要在每个纳税申报期内向
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9.在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信息,并结清相关税费后,携
带相关资料到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注销。
具体所需资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
明》、报验登记资料、经办人身份证件等。
10.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报验注销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
后,会正式核销报验登记信息。
以上是北京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流程,具体流程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
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相关专业人士。
【热门】外出经营改报验管理,异地建筑预缴便流程
外出经营改报验管理,异地建筑预缴便流程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对外经证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变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反馈管理,并对流程和要求作了调整。
一、外出经营管理将《证明》改报告报验管理税总发〔2017〕103号明确外出经营管理依然属于法定事项,此次是对名称、流程进行完善,并不是取消,自2017年9月30日起试行,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后,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同时,在外出经营时,取消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根据规定,纳税人跨省(含计划单列市,需要特别注意)外出临时经营的,需要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对于省内跨县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行确定,纳税人在具体办理时可以咨询当地税局。
根据税总发〔2017〕103号附件列举的范围,纳税人临时外出从事建筑安装、装饰修饰、修理修配、加工、批发、零售、批零兼营、零批兼营及其他有关项目时,纳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以建筑服务为例,纳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理手续的基本流程说明如下:第一步,在外出经营时,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有效期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不再按照180天期限。
同时,对于合同延期的,纳税人既可以向经营地,也可以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这里强调的是以合同期限为准,取消其他认为限制。
如果纳税人没有通过网上办理,直接到办税服务大厅填报的,则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即可完成;未完成实名办税的,需要出示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涉外税收征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2000]18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涉外税收征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涉外税收征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2000]182号2000年11月8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征收管理,结合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我市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下放至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实行属地征收管理。
现就有关具体情况明确如下:一、关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的范围问题(一)、中央单位在京举办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对外分局负责征收管理;以市属单位为主与外商共同举办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按企业工商登记注册资本划分,其中注册资本在折合500万美元以上(包括500万美元)的由对外分局负责征收管理,注册资本在折合500万美元以下的,均以企业注册地址为准,分别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涉及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各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市内资企业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涉及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负责。
(三)、外国企业在我市从事承包工程、文体演出、建筑工程设计、修理修配、售后服务等各类零散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凡上述劳务发生在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各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凡发生在我市内资企业的,按劳务发生地确定,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有关我市涉外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其他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运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10-04-19【有效级别】: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
外经管证变为事项报告 简评税总发[2017]103号文
外经管证变为事项报告简评税总发[2017]103号文税务总局出台税总发【2017】103号文,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并且不再使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而是填报跨区经营事项的两张表。
从表述看,虽然只是更名,但实际上,纳税人与国税局之间,法律关系有所变化。
简单说,以前是开《证明》,所以需要向税务提供业务证据,比如建筑合同、情况说明等。
现在是填报,就是填写和申报,不需要税务机关判断其内容,也不需要得到税务机关的批准和同意,只要《表》的填写符合形式要求,就完成了这一遵从义务。
此变革是遵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其目的是: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纳税人跨区经营,向机构地国税机关填报一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经营结束时,再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填报一份《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即可。
此两表不向地税填报。
外经管证及其管理,是《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一项管理制度,其核心是:纳税人异地经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然后,由纳税人拿至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以证明自己是一个异地经营的纳税人,并且证明主管税务机关知道自己在异地经营,而不应在当地另行独立进行税务登记。
按税总发【2017】103号文的变革,纳税人准备异地经营时,需要向机构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报告内容包括:基本信息、经营地地点、合同、合同期限等。
税务机关会为此跨区涉税事项编一个号码,并按合同期限制定跨区域事项管理r的期限,然后由机构地国税直接传给经营地国税。
对纳税人而言,此行为是一个申报行为,税务机关不能对其外出经营内容进行审核,也就是说,不需要纳税人提供额外的合同、情况说明等资料。
此报告表可在网上填报,也可以大厅填报,大厅填报时,除了出示(注意不是提供复印,只是出示)证明身份的税务登记证件外,不需要提供其它资料。
由于该表由机构地国税直接传送给经营地国税,所以,不再需要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去经营地国税报验该表。
会计实务:关于北京国税开通网上办理外经证的通知
关于北京国税开通网上办理外经证的通知随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推进,北京国税在重任当前再添力,凝神鼓劲,盯紧抓牢,及时解决纳税人热切关心的业务。
2016年6月18日再次推出网上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管证)手续,化解国地税业务对接的最后一公分,减轻纳税人的奔波之苦。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通过北京国税办税软件(访问.zlsnet下载中心下载软件)或北京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访问官网)办理业务。
外管证网上业务包括外管证新申请、外管证作废、外管证缴销业务。
办理流程第一步:以“北京法人一证通证书”或“北京国税安全证书(CFCA)”登录北京国税办税软件或网上办税服务厅。
第二步:纳税人网上填报、提交申请表、附送证明资料。
第三步:税务机关预审查看资料,反馈审查结果。
第四步:纳税人网上查询受理结果。
受理通过,新申请业务可以下载打印加盖税务机关公章的PDF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撤销和缴销业务没有回执下载,显示办理成功提示信息。
受理未通过,可查看不通过原因,纳税人补充资料后再次提交申请。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税总发〔2016〕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
税总发[2017]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及成品油征管等25个热点问题解答(北京国税2018年4月12366)<思迈特论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见附件1,以下简称《外管证》)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见:一、正确认识《外管证》在当前税收管理中的意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是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
《外管证》作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与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权限界定和管理职责衔接的依据与纽带,对维持现行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是税务机关传统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当前情况下仍须坚持,但应结合税收信息化建设与国税、地税合作水平的提升,创新管理制度,优化办理程序,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
其存废问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征管体制机制改革情况,综合评估论证后统筹考虑。
二、创新《外管证》管理制度(一)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
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二)探索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信息化。
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需要开具《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受理纳税人的网上申请,为其开具电子《外管证》;通过网络及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推送相关信息。
在此前提下,探索取消电子《外管证》纸质打印和经营地报验登记。
(三)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
《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税总发2017年103-跨区域经营不再开具外出证明
2017-09-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优化办理流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更名与创新(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三)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四)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
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相关信息。
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说明
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说明第一篇: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说明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说明和平区国税局:我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XXX单位于XXXX年XX月XX 日签订了XXX工程合同,合同造价XXX元,工程项目属地XX省XX 市(县)。
合同规定:开工日期XX年XX月XX日竣工日期XX年XX 月XX日,根据工程进度,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现申请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
老工程项目注明已开票金额XXX元,属地已完税。
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年**月**日第二篇:外出经营许可证办理注意事项外经证办理注意事项外出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外经证一、开外经证前以前开过的过期的外经证必须核销(注意下面提到的核销外经证注意事项)二、开外经证所需材料:1、合同原件。
2、合同复印件(连同划过的印花税一同复印)3、在税务大厅填一张申请表4、公章(申请表和合同复印件上要加盖公章)5、安装类工程合同必须有中标通知书,如果没有中标通知书要求业主方开出情况说明。
(如果是购销类合同不需要此项,但是我们基本开安装类)三、办证流程1、先到办外经证的窗口领一张申请表(一般是综合服务窗口,记得到窗口办业务前先到前台领一个相对应的号)2、再到卖印花税的窗口买印花税(先到专门的印花税窗口填一张表填印花税的票种和张数,印花税的金额为合同额的万分之三)3、再拿着填好的表格到交钱的窗口刷卡交印花税(所以最好带一张银联卡,不然现金的话要到外面专门的银行交很麻烦)4、把买好的印花税粘到合同原件上去复印(注意复印前要把印花税用笔划掉,印花税一次性的)这就是我们要准备的合同复印件。
5、拿上上面准备好的合同复印件,和第二项中提到的其它材料再到办理外经证的窗口办理就可以了,办理成功后你将拿到三张纸也就是外经证,上面有税务局的外经证专用章(可以是你第一次去的那个窗口这次可以直接去不用拿号)外经证核销注意事项:1、第一种常见情况外经证已经用过已经过了上面的有效日期,这时候需要拿当时拿到的三张外经证中的二张到税务局核销注意这是候外经证上有你在外地税务局开票时当地税务局盖的红章。
《外管证》开具、外地预缴等跨县(市、区)业务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外管证》开具、外地预缴等跨县(市、区)业务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自5月1日全面营改增实施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开具、外地预缴等跨县(市、区)业务相关的税收规定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税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等相关文件。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以下简称第21号公告),本期将对《外管证》开具、外地预缴等跨县(市、区)业务进行介绍,并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哪些纳税人需要开具《外管证》?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的通知》(浙国税发〔2016〕13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跨省或者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营改增后,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开具《外管证》需要携带哪些资料?可以当场办结吗?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规定: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证件);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税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税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11.14•【字号】京国税[1997]195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税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国税[1997]195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档案是反映纳税人经营活动,纳税情况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基础资料,是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市自一九八二年提出建立税务档案以来,逐步实现了税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为了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工作,使税务档案的管理工作与征管改革相适应,在总结本市各区、县局税务档案管理的基础上,特制定《税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对试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市局征管处。
1997年11月14日附:税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工作,规范税务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档案是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征收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是反映纳税人经营活动、纳税情况和税务机关征收活动的基础资料,是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税务档案由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统一管理。
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应设置2—3人负责组织、指导税务所的税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并负责归档和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条凡记录和反映税收征管直接形成的文件、报表、凭证、文书以及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均属于税务档案的归档范围,具体包括:一、税务登记类(一)开业登记1.税务登记表;2.税务登记信息表;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6.法人、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7.其他相关资料;(二)变更登记8.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9.税务登记变更项目通知书;10.其他相关资料;(三)注销登记11.注销税务登记审批单;12.结清应纳税款证明;13.其他相关资料;二、税种登记类1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15.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及相关资料;1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三、纳税申报类17.各税纳税申报表,申报资料及相关资料;18.财务会计报表;19.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和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及相关资料;四、税款征收类20.税款缴款书;2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22.减免税申请、批复及相关资料;23.退税申请表,收入退还书及相关资料;24.弥补亏损、提取管理费申请、审批及相关资料;25.限期纳税通知书;26.扣缴税款通知书;五、发票管理类27.购领发票审批单;28.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及印制发票通知书;29.缴销发票审批表;30.防伪税控申请审批表;31.发票换开验证资料;六、税务稽查类32.税务处理决定书;七、行政处罚类3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资料;八、复议、诉讼类34.复议决定书第五条税务稽查档案是税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由稽查系列立卷和归档,其管理按文书档案管理办法办理。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22期为了适应税务机构改革需要,确保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工作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解读如下:一、《公告》制发的背景是什么?为了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2017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创新相关制度,明确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地税机关和经营地的国税、地税机关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省及省以下国税、地税合并为新的税务机构。
103号文中关于“两地四局”的工作职责也应当相应调整和明确。
为了确保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工作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与103号文相比有哪些变化?《公告》对103号文中涉及国税、地税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明确,总体制度架构没有改变,其他有关事项仍适用103号文的规定。
《公告》对103号文的调整主要在以下七个方面:一是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各环节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103号文规定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国税、地税机关和经营地国税、地税机关传递);二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履行报告义务时,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报告表(103号文规定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三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报验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办理(103号文规定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四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延期时,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103号文规定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五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结束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后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103号文规定纳税人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后推送至经营地的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六是后续管理中,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103号文规定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反馈信息);七是结合上述变化,同步修改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和《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两个附件。
外出经营活动证明-操作手册
外出经营活动证明操作手册2016年9月目录1关于 (2)1.1系统介绍 (2)1.2功能概述 (2)2系统运行环境及相关设置 (3)2.1系统运行环境 (3)2.2IE设置 (4)2.3相关涉税软件下载及安装 (6)3操作指南 (9)3.1系统登录 (9)3.2外出经营证明申请开具 (11)3.3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3)3.4建筑业项目登记及变更 (16)3.5增值税预缴税款 (18)3.6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26)3.7《外出经营管理活动证明》缴销 (28)1关于1.1系统介绍《外出经营活网上管理系统》主要实现了纳税人外出经营的业务全流程,从外出经营证明的开具,到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建筑业项目登记,以及报验地预缴申报,报验申报,直至外出经营证明的核销,全部实现网上办理,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以网上办理外出经营各项涉税手续。
而且针对建筑企业开具《外管证》业务需求量陡增的情况,系统涵盖了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的业务全流程,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外出经营网上管理”,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业务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流转,减轻了办税服务厅办税压力,解放了企业人力资源,降低了征纳成本。
1.2功能概述《外出经营活网上管理系统》主要的功能如下:1.登陆;系统提供两种登录方式:第一种是主体纳税人的登陆,主题纳税人需要输入自己的纳税人识别号和登录密码进行系统登陆。
第二种是针对外埠纳税人的登陆,外埠纳税人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外管证号、登陆密码、验证码点击登录方能登录系统。
2.外出经营证明申请开具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登陆《外出经营活网上管理系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必须提交的资料有: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扫描录入)。
提交的申请信息在业务查询模块可以查询到,主管税务机关未受理之前状态为受理中,主管机关已受理则状态为“已受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1.14•【字号】2016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2016年第2号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含义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
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身份信息采集内容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三、身份信息采集方式办税人员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以便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办税人员可以到任一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身份信息采集,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身份信息采集。
采集过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身份证件。
外出经营怎么开具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怎么开具税收管理证明近⽇,⼀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来电话咨询,2009年10⽉该公司在外市承揽了⼀项⼯程,⼯期⼤约5个⽉,准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该公司营业税是在地税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税部门缴纳,他们询问应如何申请开具《外管证》。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条规定,从事⽣产、经营的纳税⼈到外县(市)临时从事⽣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产、经营的纳税⼈外出经营,在同⼀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续。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纳税⼈到外县(市)临时从事⽣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主管税务机关⼀般是指办理具体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依照设置权限的规定,具体涉税事项应由哪级办理的,哪级税务机关就是主管税务机关。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对总公司在同⼀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不具有法⼈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应当根据所在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计征所得税。
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施⼯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从上述规定可知,《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企业外出经营活动作出相关规定的主要⽬的是为了将企业所有应税所得纳⼊监控范围,企业申请开具《外管证》后,企业所得税可以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核算并申报缴纳。
北京国税网上认证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北京国税网上认证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行政事务可以在网上进行办理,如同行业的进一步推动,国家税务部门也推出了国税网上认证服务,方便纳税人进行在线办税。
下面是北京国税网上认证的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操作流程1.登录税务局网站:打开浏览器,输入北京地区税务局的官方网站地址,进入首页。
2.进入网上办税服务系统:在首页上找到“网上办税”或类似栏目,点击进入网上办税服务系统。
3.申请纳税人资格认证:在网上办税服务系统页面,找到“纳税人资格认证”或类似选项,点击进入认证页面。
6.提交认证申请:填写完个人信息和选择认证证件和方式后,点击“提交”按钮,提交认证申请。
8.收到认证结果通知:审核完成后,国税局会通知您的认证结果,通常是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
10.使用认证证书进行办税:获得认证证书后,您可以通过网上办税服务系统进行在线办税,享受多种便利的税务服务。
二、注意事项2.选择合适的认证证件和方式:根据个人情况选择一个或多个认证证件和方式,确保能够顺利通过认证。
如果有多个认证证件可选,可以按照实际情况选择。
3.注意认证证件的有效期:在选择认证证件时,要注意其有效期,确保在认证过程中证件仍然有效。
如果证件过期,需要进行更新或更换。
6.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填写个人信息时,要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
不要泄露个人重要信息,如银行账号、密码等,以免给不法分子带来损失。
总结:随着政府部门的推动,网上办税成为了现代纳税人的趋势。
进行北京国税网上认证是实现网上办税的第一步,操作流程相对简单,但仍需注意填写真实准确的信息和选择合适的认证证件和方式。
通过北京国税网上认证,可以享受便利的在线办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你是不是要进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你知道入口是哪个吗?下面是大学生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登录入口,欢迎大家点击登录进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登录入口》》》点击进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的公告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在前期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基础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
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北京市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的区(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机构,均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单位,在上述单位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成为试点企业:(一)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备案表》(见附件),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并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税控盘或金税盘);(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证书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资料共享平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https://www.)。
二、试点企业在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时,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表、纸质凭证,只提供通过数字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对无法生成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的纸质凭证,试点企业仍需提供。
正式申报电子数据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出口退税模块进行提交。
三、试点企业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出口退税模块记录的上传数据时间为准。
税务机关受理时间以受理文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四、试点企业在正式申报的同时,应按申报批次以及申报表的顺序将申报资料装订成册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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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国税开通网上办理外出经营证明的通知
【标 签】办理外管证,营改增,网上办税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6-06-20
【实施时间】2016-06-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随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推进,北京国税在重任当前再添力,凝神鼓劲,盯紧抓牢,及时解决纳税人热切关心的业务。
2016年6月18日再次推出网上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管证)手续,化解国地税业务对接的最后一公分,减轻纳税人的奔波之苦。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通过北京国税办税软件(访问下载中心下载软件)或北京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访问官网)办理业务。
外管证网上业务包括外管证新申请、外管证作废、外管证缴销业务。
办理流程
第一步:以“北京法人一证通证书”或“北京国税安全证书(CFCA)”登录北京国税办税软件或网上办税服务厅。
第二步:纳税人网上填报、提交申请表、附送证明资料。
第三步:税务机关预审查看资料,反馈审查结果。
第四步:纳税人网上查询受理结果。
受理通过,新申请业务可以下载打印加盖税务机关公章的PDF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撤销和缴销业务没有回执下载,显示办理成功提示信息。
受理未通过,可查看不通过原因,纳税人补充资料后再次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