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培训剖析22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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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题培训材料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题培训材料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法律条款
1.2
《司法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
损失五百万不元报以谎上报的安;全事故罪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投资人 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
发生 事故
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3
死亡1人

重伤3人

直接经济损失
一百万元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 以上的
事故案例一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据公安消防部门认定:塑料配油槽积聚的静电产生电火花引燃可燃油蒸汽是造成这起火灾事故 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正大同创公司没有建立健全、更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工作人员混合物料无章可循;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从业人员缺乏消防安全常识和扑 救初期火灾的能力,致使从业人员无法及时、有效逃生;未为从业人员提供防静电服,使用容 易产生静电积聚的塑料容器作为配油槽,且未采取防静电和导除措施;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 定的厂房,物料混合位置设置不合理,阻碍消防逃生通道,致使伤亡人数扩大。 2.三千集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违法建设厂房,并将违法建设的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正大同创公司,租而不管;不按照消防部门审批的二级戊类厂房招商,招商引进的约半 数以上企业厂房火灾危险性为丙类,致使该工业园防火等级上升,且未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 配置消防安全设施、消防安全环形通道,消防安全管理缺失。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17页PPT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17页PPT
13、遵守纪律的风气的培养,只有领 导者本 身在这 方面以 身作则 才能收 到成效 。—— 马卡连 柯 14、劳动者的组织性、纪律性、坚毅 精神以 及同全 世界劳 动者的 团结一 致,是 取得最 后胜利 的保证 。—— 列宁 摘自名言网
15、机会是不守纪律的。——雨果
56、书不仅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 去和未 来文化 生活的 源泉。 ——库 法耶夫 57、生命不可能有两次,但许多人连一 次也不 善于度 过。— —吕凯 特 58、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 朱熹 59、我的努力求学没有得到别的好处, 只不过 是愈来 愈发觉 自己的 无知。 ——笛 卡儿

60、生活的道路一旦选定,就要勇敢地 走到底 ,决不 回头。 ——左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解读
11、战争满足了,或曾经满足过人的 好斗的 本能, 但它同 时还满 足了人 对掠夺 ,破坏 以及残 酷的纪 律和专 制力的 欲望。 ——查·埃利奥 特 12、不应把纪律仅仅看成教育的手段 。纪律 是教育 过程的 结果, 首先是 学生集 体表现 在一切 生活领 域—— 生产、 日常生 活、学 校、文 化等领 域中努 力的结 果。— —马卡 连柯(名 言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行为。

为了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明确了在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时,应当依法运用相关法律的若干问题。

其次,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量刑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犯罪分子在危害生产安全活动中造成的后果和犯罪的程度将是量刑的重要依据,对于涉及较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案件,应当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同时,解释还提到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故意隐瞒事故等主观方面的情况,对于造成巨大社会影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将依法从重刑事责任。

再次,关于行政行为和刑事追究的衔接问题,解释明确了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在依法已经对违法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如果发现其犯罪行为应当属实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立即转送刑事检察机关进行刑事追究。

对于已经判处刑罚或者涉案数额已经返还、追缴完毕的犯罪行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关于刑事案件审判监督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审判的特点和程序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强调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确保公正、公平的审判结果,尤其是对于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充分保障被害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最后,解释还明确了对于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

对于审判机关的管辖权、危害生产安全案件的独立性、附带民事诉讼等情况进行了精确的规定。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危害生产安全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适用法律的指导,对于维护社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图文学习解读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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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图片版式”右侧的下拉列表, 我们可 以指定 每张幻 灯片中 图片的 数量和 是否显 示图片 标题。 单击“ 相框形 状”右 侧的下 拉列表 可以为 相册中 的每一 个图片 指定相 框的形 状,但 功能必 须在“ 图片版 式”不 使用“ 适应幻 灯片尺 寸”选 项时才 有效, 假设我 们可以 选择“ 圆角矩 形”, 这可是 需要用 专业图 像工具 才能达 到的效 果。最 后还可 以为幻 灯片指 定一个 合适的 模板, 单击“ 设计模 式”框 右侧的[ 浏览] 按钮即 可进行 相应的 设置FH X+LH J。
《解释》强化了对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和危险作业罪的从严打击。实践中,强令、组织他人 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极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社会危害严重。刑法对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规定了较重 的法定刑,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但由于适用标准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本罪适用较少。刑法修正 案(十一)增设了危险作业罪,将尚未造成重大事故后果的部分危险作业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但司法实 践中对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一直存在争议,一定程度上影响刑罚效果的充分发挥。《解释》立足于解决实 际问题,明确规定了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方式,以及危险作业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客观方 面构成要件的具体认定等内容,为各级司法机关正确适用上述罪名有效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提供规范依据。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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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终版)

深度解读《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终版)

课程目的
第一:学习涉及安全生产的法规 第二:掌握“两高司法解释”
实现目的 第三:了解相关实践案例
第四层:强化安全法治思维 第五:提升安全认知与理念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释〔2015〕22号
• (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 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
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七)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15、相关犯罪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 犯罪的;
(二)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 (四)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 (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 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毁灭、伪造、 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七)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 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一)非法、违法生产的; (二)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
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 (三)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
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 (五)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六)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讲座课件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讲座课件

四、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司法解释} 第六条明确规 实施{刑法}第一百 三十四条第二款强 令他人违章冒险作 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 其他严重后果的
定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
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应当 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 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对相关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四、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
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 业,因而发生安全事 故
{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 伤十人以上情形的,对相
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
四、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规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的 {司法解释} 第七条明确规定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 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五、明确了阻挠抢救可定罪为故意杀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 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司法解释}第十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 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 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培训课件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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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罪量刑标准
(三)安全事故发生后“情节严重”的情形:
1、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
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抢救的: 决定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
事故情况; 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尸
四、定罪量刑标准
(一)实施了以下六种行为:
1
铁路职工违反规 章制度
2
在生产、作业中 违反有关安全管 理的规定
3
安全生产设施或 者安全生产条件 不符合国家规定
4
举办大型群众性 活动违反安全管 理规定
5
违反危险物品的 管理规定
6
违反消防管理法 规并拒绝执行改 正措施
四、定罪量刑标准
1、造成了以下后果
五、从重从轻处罚
(二)从轻处罚情形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 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六、禁止令和职业禁止
对象 适用缓刑的 犯罪分子
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造成了以下后果
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定罪量刑标准
(二)其他行为的定罪量刑
行为 后果 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定罪量刑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专题学习解读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ppt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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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题的解释(二)》
主讲人:XXX
时间:20XX.XX
学习解读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前言
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
Mac操作系统版的PowerPoint1.0就这样 在1987年上 市了。 当年晚 些时候 ,微软( Microsoft) 以1,400万美 元收购 了该公 司(这 也是微 软历史 上的第 一次收 购)。 三年后 ,Windows版 的PowerPoint也 问世了 。加斯 金斯和 奥斯丁 上周接 受采访 时谈到 了Pow erPoi nt的诞 生以及 它的广 泛应用 。他们 对技术 和策略 上的成 功深感 自豪。 但更值 得一提 的是, 他们对 有关P ower Point 的种种 批评根 本没有 进行辩 解。实 际上, 获得对P ower Point 评论( 无论是 赞美还 是批评 )的最 佳单一 来源就 是加斯 金斯的 个人主 页(上 面还有 大量的 呆伯特( Dilbert)漫 画)LH J+FH X。
人员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同时对如何正确认定刑法规定的故意 Mac操作系统版的PowerPoint1.0就这样在1987年上市了。当年晚些时候,微软(Microsoft)以1,400万美元收购了该公司(这也是微软历史上的第一次收购)。三年后,Windows版的PowerPoint也问世了。加斯金斯和奥斯丁上周接受采访时谈到了Pow erPoi nt的诞生以及它的广泛应用。他们对技术和策略上的成功深感自豪。但更值得一提的是,他们对有关P ower Point 的种种批评根本没有进行辩解。实际上,获得对P ower Point 评论(无论是赞美还是批评)的最佳单一来源就是加斯金斯的个人主页(上面还有大量的呆伯特(Dilbert)漫画)LH J+FH X。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作了列举性和提示性规定,以利于司法实践中依法认定犯罪,准确确定刑罚打击范围。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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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两高出台安全生产刑案司法解释的背景
安全事故责任人追究范围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 危害生产安全事故频发,事故后果严重已构成犯罪,但缺乏明确的刑事 定罪量刑标准; 明确了对国家公务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违法行为和贪腐行为追究的法
律依据;
受到刑事处罚后的人员在短时期内往往可以重操旧业,引起社会广泛关 注和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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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杜绝犯罪人员的重复任职和事故重复发生
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 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
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
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 ‘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徇私舞弊对发现的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定罪处罚
危害生产安全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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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国家公职、企事业单位人员违规处罚情形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 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 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 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徇私舞弊,对发现的刑事案件依法应 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 条、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 件罪定罪处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 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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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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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最高法与最高检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关于这个司法解释的内容,律师365小编已经整理好了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带来详细知识。

由最高法与最高检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关于这个司法解释的内容,小编已经整理好了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带来详细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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