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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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 审查认可评审细则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 审查认可评审细则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注: 1、每一条在相应的评审意见栏中打“√”;2、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记录在“问题与建议”栏中;3、序号栏中的“*”代表“关键项”;4、现场评审结论分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

(1)通过:按《评审细则》要求评审,所有条款全部为“符合”(不适用项除外)。

《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表述为:评审组认为该部级质检机构在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设施与环境六个方面,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的要求。

在申请承检的项目范围内,具备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同意现场评审“通过”,报请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审批。

(2)基本通过:分为整改后报材料确认和整改后现场确认两种情况。

基本通过,整改后报材料确认的判定标准为:按《评审细则》要求评审,15项及以下评审条款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关键项“基本符合”少于6项,非关键项“不符合”不超过1项。

基本通过,整改后现场确认的判定标准为:按《评审细则》要求评审, 25项及以下评审条款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10项及以下关键项“基本符合”,2项及以下非关键项“不符合”。

《评审报告》中的评审结论表述为:评审组认为该部级质检机构在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设施与环境六个方面,基本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的要求。

在申请承检的项目范围内,具备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同意现场评审“基本通过”。

对于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机构应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结果经报材料确认或现场确认,评审组长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审批。

(3)不通过:按《评审细则》要求评审,25个以上条款“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10项以上关键项“基本符合”;或3项及以上非关键项“不符合” ;或1项及以上关键项“不符合”。

评审结论为“不通过”的,要在《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中明确不通过的事实依据,并提出限期改进的建议。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1.28•【文号】农[质]字[1991]第7号•【施行日期】1991.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1991年1月28日农(质)字[1991]第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部级检测中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部级检测中心是农业部授权的、经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法定专职检验机构,是社会公益性的非营利技术服务事业单位。

第三条部级检测中心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检测工作、检验报告和环境条件等方面,应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四条部级检测中心在现有的专职检验机构或科研教学等单位中,择优选定。

设在科研、教学等单位的,其检验机构要相对独立,并配备专职检测人员,独立开展检测工作。

第五条部级检测中心的建设工作,由部质量标准司统一规划和领导,部各主管业务司负责本系统部级检测中心的推荐、初审和参与机构的审查认可(或复审)工作。

第二章任务与职责第六条部级检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1.承担农业部门或有关部门指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优质产品的评选和复查检验;2.受农业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实施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以及对重要新产品、新品种投产和科研成果鉴定检验;3.承担农业系统企业定级、升级产品检验和产品质量分等分级的检验;4.负责有关产品质量的仲裁检验和其他委托检验;5.对地方同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6.研究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农业部公告第250号——批准21个质检中心为农业部部级质检中心

农业部公告第250号——批准21个质检中心为农业部部级质检中心

农业部公告第250号——批准21个质检中心为农业部部级质检中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2.26•【文号】农业部公告第250号•【施行日期】2003.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农业部公告(第250号2003年2月26日)经组织专家考核和评审(复审),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舟山)等21个质检中心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现批准为农业部部级质检中心,并颁发授权认可证书,准许刻制(或继续使用)部级质检中心印章。

本次批准的21个部级质检中心的全称、监测范围和概况详见附件。

按照《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的规定,部级质检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承担农业部或其他部门指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优质荣誉产品的评选、复查、跟踪检验。

二、受农业部或其他部门委托,对实施证书管理(如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进出口登记、推广许可证、产品登记、绿色食品等)的产品进行检验,对重要新产品、新品种投产和科技成果的鉴定进行检验。

三、承担农业系统产品质量考核检验和产品质量的分等分级检验。

四、承担有关产品的质量仲裁检验和其他委托检验。

五、负责对农业系统地方同类检验机构和有关企业进行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

六、研究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承担或参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的制修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附二十一个部级质检中心的全称、监测范围和概况┌──┬────────────┬──────────┬────┬──────────┬──────────┬───┬───────┬──────────────┬────┐│序号│质检中心全称│监测范围│中心领导│承建单位│通讯地位│ 邮编│联系电话│审查认可证书号│备注│├──┼────────────┼──────────┼────┼──────────┼──────────┼───┼───────┼──────────────┼────┤││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徐汉祥│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小││0580--3057312 │(2003)农(质监认)字第165号│首次认证││1│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舟山)││刘士忠││西湖弄25号││││││││││││316100││││├──┼────────────┼──────────┼────┼──────────┼──────────┼───┼───────┼──────────────┼────┤││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肥料产品及│郑惠典│广东省土壤肥料总站│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东路│││(2003)农(质监认)字第166号│首次认证││2│试中心(广州)│土壤│梁兆朋││135号│││││││││曾思坚│││510500│020--87717972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渔业环境及│贾晓平│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广州市新港西路231号│││(2003)农(质监认)字第167号│││3│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水产品│林钦│││││││││││李来好│││510300│020--84195173 ││首次认证│├──┼────────────┼──────────┼────┼──────────┼──────────┼───┼───────┼──────────────┼────┤││农业部水产种质与渔业环境│水产种质与│王清印│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0│││(2003)农(质监认)字第168号│││4│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青││马绍赛│院│6号│266071│0532--5836341 ││首次认证│││岛)│渔业环境│孔杰│││││││├──┼────────────┼──────────┼────┼──────────┼──────────┼───┼───────┼──────────────┼────┤││农业部水产种质监督检验测││罗建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广东省广州市芳村区西│││(2003)农(质监认)字第169号│││5│试中心(广州)│水产种质│朱新平│院│塱│││││││││李新辉│││510380│020--81616509 ││首次认证│├──┼────────────┼──────────┼────┼──────────┼──────────┼───┼───────┼──────────────┼────┤││农业部农业机械质量监督检││焦刚│农业部农业机械试│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2003)农(质监认)字第170号││││验测试中心││国彩同│验鉴定总站│路小八里庄2号│100021│010--67320640 ││首次认证││6││农业机械│刘宪│││││││││││冷同亮│││││││││││朱良│││││││├──┼────────────┼──────────┼────┼──────────┼──────────┼───┼───────┼──────────────┼────┤││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农药及农药│邢岩│辽宁省农药检定站│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北街│││(2003)农(质监认)字第105号│││7│试中心(沈阳)│残留│赵铁成││39号│110034│024--86121773 ││增项认证│││││张贵锋│││││││├──┼────────────┼──────────┼────┼──────────┼──────────┼───┼───────┼──────────────┼────┤││农业部稻米及制品质量监督│稻米及制品、农药残留│廖西元││││││││ 8│检验测试中心││朱智伟│中国农业科学院│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310006│0571--63372451│ (2003)农(质监认)│复查认证│││││││359号│││ 字FC第061号││││││ 金连登│││││││├──┼────────────┼──────────┼────┼──────────┼──────────┼───┼───────┼──────────────┼────┤││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 农产品及加│傅景昌││││││││ 9│验│ 工品│ 陈悦│ 辽宁省农科院│ 辽宁省沈阳市东陵路8│110161│ 024--88419902│ (2003)农(质监认)│复查认证│││││││4号│││ 字FC第062号││││ 测试中心(沈阳)││ 王建忠│││││││├──┼────────────┼──────────┼────┼──────────┼──────────┼───┼───────┼──────────────┼────┤││ 农业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 杨亚军││││││││ 10 │测试中心│ 茶及茶制品│ 鲁成银│ 中国农业科学院│ 浙江省杭州市云栖路1│310008│0571--86651650│ (2003)农(质监认)││││││││号│││ 字FC第063号│复查认证│││││ 陈霄雄│││││││├──┼────────────┼──────────┼────┼──────────┼──────────┼───┼───────┼──────────────┼────┤││ 农业部鞋类产品质量监督│ 鞋类产品、鞋│ 连建筑│ 福建省乡镇企业产│ 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 11 │检││││斗门四│││ (2003)农(质监认)│││││ 材产品│ 林荣为│ 品质量监督检验所││362211│ 0595--5188124│ 字FC第064号│复查认证│││ 验测试中心││││ 弄三号│││││├──┼────────────┼──────────┼────┼──────────┼──────────┼───┼───────┼──────────────┼────┤││ 农业部烟花爆竹质量监督│ 烟花爆竹产││ 江西乡镇企业花││││(2003)农(质监认)│││ 12│检验测试中心(萍乡)│ 品│ 刘春文││江西省萍乡市朝阳路16│337000│0799--6333414 │字FC第065号│复查认证││││││ 炮质检中心│号│││││├──┼────────────┼──────────┼────┼──────────┼──────────┼───┼───────┼──────────────┼────┤││农业部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动物与动物│李洋││││││││13││产品卫生及│郑增忍│农业部动物检疫所│青岛市南京路369号│266032│0532--5621583 │(2003)农(质监认)│复查认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兽药残留││││││字FC第066号││││││郭福生│││││││├──┼────────────┼──────────┼────┼──────────┼──────────┼───┼───────┼──────────────┼────┤│14│农业部环保机械设备及船用│环保机械设│周彤│││││(2003)农(质监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备、渔船用产│赵新奇│中国水产科学研究│││021--65027260 ││复查认证││││品│张祝利│院│上海市赤峰路63号│200092││字FC第067号││││││││││--6267│││├──┼────────────┼──────────┼────┼──────────┼──────────┼───┼───────┼──────────────┼────┤││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谢锦良││││││││15│试中心(杭州)│肥料│董越勇│浙江省土肥站│浙江省杭州市风起东路│310020│0571--86959511│(2003)农(质监认)│复查认证│││││││29号│││字FC第068号││││││宋蕺苞│││││││├──┼────────────┼──────────┼────┼──────────┼──────────┼───┼───────┼──────────────┼────┤││农业部牛冷冻精液质量监督│牛冷冻精液│周光宏││││││││16│检验测试中心(南京)││金穗华│南京农业大学│南京市童卫路20号(南│││(2003)农(质监认)││││││││京农│210095│025--4395545││复查认证│││││谢庄││业大学内)│││字FC第069号││├──┼────────────┼──────────┼────┼──────────┼──────────┼───┼───────┼──────────────┼────┤││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农产品及农│杜伟││││││││17│测试中心(乌鲁木齐)││孙晓陆│新疆农业科学院│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昌路│830000│0991--4537561 │(2003)农(质监认)│复查认证││││药残留│││38号│││字FC第070号││││││薛晓珍│││││││├──┼────────────┼──────────┼────┼──────────┼──────────┼───┼───────┼──────────────┼────┤││││ 李建国│││││(2003)农(质监认)字FC第071号│复查认证││ 18 │ 农业部果品及苗木质量监│果品及苗木│ 陆致成│中国农科院│辽宁省兴城市温泉│125100│0429--5158894 │││││督检验测试中心(兴城)│││││││││││││ 丛佩华│││││││├──┼────────────┼──────────┼────┼──────────┼──────────┼───┼───────┼──────────────┼────┤│19│ 农业部肉及肉制品质量监│ 肉与肉制品及其他农│陈光宇│││││(2003)农(质监认)字FC第072号││││督检验测试中心│副产品│罗林广│ 江西省农业科学院│ 江西省南昌县伍农岗│330200│0791--5727791 ││复查认证│││││戴廷灿│││││││││││卢普滨│││││││├──┼────────────┼──────────┼────┼──────────┼──────────┼───┼───────┼──────────────┼────┤│20│ 农业部绳索网具产品质量│ 绳索网具、农│ 陈雪忠│││││(2003)农(质监认)字FC第073号│复查认证│││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膜、土工合成│ 汤振明│ 中国水产科学院│ 上海市军工路300号│200090│021--65688396 │││││││││││││││││ 材料│ 郭亦萍│││││││├──┼────────────┼──────────┼────┼──────────┼──────────┼───┼───────┼──────────────┼────┤││││ 陶铁男│││││(2003)农(质监认)字FC第074号│复查认证││ 21 │ 农业部蔬菜种子质量监督│ 蔬菜种子│ 郑晓鹰│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 北京市海淀区西郊板│100089│010--51503077 │││││检验测试中心││││井村│││││││││ 刘玲│││││││└──┴────────────┴──────────┴────┴──────────┴──────────┴───┴───────┴──────────────┴────┘注:经研究,决定将农业部环保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更名为农业部环保机械设备及船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原授权认可证书和印章自批准之日起作废,并在30天内送交农业部质量办公室。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暨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释义机构人员170810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暨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释义机构人员170810
至少有两个部门,一为业务办公室,另一 为检测室。
各部门的职责应在管理手册中规定。 评审要点:管理手册中是否规定了各部门
的职责,职责是否明确。
3、姓名和职称。如机构为某一 组织的一部分时,应标明与相关部门在管理、技 术运作和支持服务等方面的关系。
体系文件中规定: 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检验检
测机构自身原因导致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出现错误、不准确或者其他后 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解释、召回报告或证书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评审要点: 1、独立法人单位 (1)核查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处于
力,确保管理体系在任何时候都能得到实施和保持。 ——确保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 ——向最高管理者报告管理体系改进的需求; ——确保在检验检测机构内提高满足客户需求的意识; ——就管理体系的有关事宜对外联络,如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
授权签字人是由检验检测机构提名,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 后,在其资质认定授权的能力范围内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的人员。
——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时,应具有有效的设立文件、所在法 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及法人授权文件。
——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所在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担任检验检 测机构最高管理者的,应由法定代表人对最高管理者进行授权,具有其 所在法人单位的“独立开展业务、独立对外行文、独立财务核算”的授 权文件,并在授权文件中声明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法定 代表人承担。 5、单位法人兼任中心主任,可以不出具委托书。 6、有符合要求的文件、函件、信封、信纸等。
2、依法设立的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

农业部公告1197号--关于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和农业部机构审查认可证书的公告

农业部公告1197号--关于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和农业部机构审查认可证书的公告

农业部公告1197号--关于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和农业部机构审查认可证书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4.29
•【文号】农业部公告1197号
•【施行日期】2009.04.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农业部公告
(1197号)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经组织专家考核和评审(复审),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农业部转基因生物生态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等21个质检机构(附件1)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和农业部机构审查认可证书,准许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和刻制(或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农业部沼气产品及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等5个质检机构(附件2)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农业部机构审查认可证书,准许刻制(或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农业部微水电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附件3)因审查认可证书有效期届
满且不再申请复审,故撤销其机构并收回审查认可证书及印章。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1:
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农业部
附件2:
2009年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
附件3:
2009年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撤销名单。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的通知(2007修改)农市发[2007]第23号. 农业部. 其他规范性文件. 2007-08-08. 农业-农业科技. 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公共安全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业(热带农业、水产)科学院,各有关部直属事业单位,各部级质检中心:为适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和发展要求,健全和完善部级质检机构管理制度,提高部级质检机构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对1991年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等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1年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1992年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评审规范》及有关表格、1993年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与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1995年制定的《全国农业系统国家级与部级质检中心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制定的《部级产品质检机构年度抽检实施办法》和《部级质检中心验收和计量认证程序》同时废止。

附件: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2、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附件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以下简称部级质检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部级质检机构的任务与职责、申报与立项、机构审查认可、监督与管理、经费和奖惩进行了规定。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农业部产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农业部产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注: 1、每一条在相应的评审意见栏中打“√”;2、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记录在“问题与建议”栏中;3、序号栏中的“*”代表“关键项”;4、现场评审结论分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

(1)通过:按《评审细则》要求评审,所有条款全部为“符合”(不适用项除外)。

《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表述为:评审组认为该部级质检机构在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设施与环境六个方面,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的要求。

在申请承检的项目范围内,具备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同意现场评审“通过”,报请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审批。

(2)基本通过:分为整改后报材料确认和整改后现场确认两种情况。

基本通过,整改后报材料确认的判定标准为:按《评审细则》要求评审,15项及以下评审条款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关键项“基本符合”少于6项,非关键项“不符合”不超过1项。

基本通过,整改后现场确认的判定标准为:按《评审细则》要求评审, 25项及以下评审条款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10项及以下关键项“基本符合”,2项及以下非关键项“不符合”。

《评审报告》中的评审结论表述为:评审组认为该部级质检机构在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设施与环境六个方面,基本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的要求。

在申请承检的项目范围内,具备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同意现场评审“基本通过”。

对于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机构应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结果经报材料确认或现场确认,评审组长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审批。

(3)不通过:按《评审细则》要求评审,25个以上条款“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10项以上关键项“基本符合”;或3项及以上非关键项“不符合” ;或1项及以上关键项“不符合”。

评审结论为“不通过”的,要在《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中明确不通过的事实依据,并提出限期改进的建议。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的通知(农市发[2006]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各有关部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部级质检中心:为适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和发展要求,健全和完善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建设,我部组织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七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应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的要求。

二、安全控制要求1.实验室安全控制:设置与生物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实验室安全控制设施,建立与生物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制度和与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相适应的检测场所保密制度、样品保存制度。

2.检测样品安全控制:设置与生物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处理设施,按规定进行检测样品的储藏、保存、转移和运输。

对剩余或需要销毁的检测样品,按照国家生物安全等级试验管理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灭活和无害化处理,严防带有生命活力的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逃逸或扩散。

3.废弃物安全控制:设置与生物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处理设施,按规定进行废弃物灭活和无害化处理,严防排放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和废弃物中带有生命活力的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逃逸或扩散。

三、突发事件处置要求在检测过程中,发生转基因生物检测样品丢失或严重污染等突发性事件,应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应急响应,按规定上报,并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四、环境质量控制要求在实验室分区、单向流动的实验室布局基础上,采取专用实验器材、负压或单向排风等措施,防止样品处理的交叉污染、系统污染、气溶胶污染等,保证检测环境质量要求。

五、检测人员要求检测人员必须具备转基因技术、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熟练掌握核酸提取纯化、PCR检测技术等分子生物学实验操作技能。

农产品质量检测制度范文

农产品质量检测制度范文

农产品质量检测制度范文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规范市场秩序,采取有效的质量监管措施,特制订农产品质量检测制度如下:一、检测机构的要求:1. 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关农产品质量检测资质,并经过国家认可或者授权的检测机构;2. 检测机构应具有稳定的实验室及设备,能够满足农产品质量检测的要求;3. 检测机构应具有专业的人员队伍,包括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能够保证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4. 检测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检测工作,保证检测过程的公正和公正性。

二、农产品质量检测的要求:1. 农产品质量检测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项目包括农产品的无公害检测、农药残留检测、重金属含量检测等;2. 农产品质量检测应采取抽样检测的方式,保证检测结果的代表性和客观性;3. 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应及时、准确地向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反馈,以便于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三、检测结果的处理要求:1. 如果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检测机构应及时通知生产经营者,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2. 如果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存在疑问或有争议,检测机构应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确定解决方案;3. 检测机构应依法保护检测结果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滥用。

四、农产品质量检测的监督和评估: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其进行评估和考核;2.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信息监测和追溯体系,保证检测结果的可追溯性和真实性;3.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农产品市场的监管,对无质量检测合格标识的农产品进行处罚和调查处理;4.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农产品质量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农产品质量检测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以上为农产品质量检测制度的范文,具体实施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调整和完善。

农业部公告第593号——批准20个质检中心为农业部部级质检中心-农业部公告第593号

农业部公告第593号——批准20个质检中心为农业部部级质检中心-农业部公告第593号

农业部公告第593号——批准20个质检中心为农业部部级质检中心正文:---------------------------------------------------------------------------------------------------------------------------------------------------- 农业部公告(第593号)根据《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规定,经组织专家考核和评审(复审),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等20个质检中心,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现批准为农业部部级质检中心,并颁发授权认可证书,准许刻制(或继续使用)部级质检中心印章。

特此公告附件:部级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部级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目录┌─┬───────┬───┬───┬─────┬────┬──┬────┬─────┬─┐│序│质检中心全称│监测范│中心│承建单位│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审查认可证│备││号││围│领导│││││书号│注│├─┼───────┼───┼───┼─────┼────┼──┼────┼─────┼─┤│1 │农业部奶及奶制│奶及奶│王加启│中国农业科│北京市海│1000│010-6281│(2005)农( │首│││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品│魏宏阳│学院畜牧研│淀区圆明│94│5833 │质监认)字│次│││测试中心(北京││于建国│究所│园西路2 │││第213号│评│││)││││号中国农││││审│││││││业科学院│││││││││││畜牧研究│││││││││││所│││││├─┼───────┼───┼───┼─────┼────┼──┼────┼─────┼─┤│2 │农业部渔业产品│水产品│王洪军│大连市水产│大连市沙│1160│0411-845│(2005)农( │首│││质量监督检验测│及渔业│刘春林│品质量安全│河口区中│23 │80788 │质监认)字│次│││试中心(大连)│环境││检验检测中│山路678 │││第214号│评││││││心│号││││审│├─┼───────┼───┼───┼─────┼────┼──┼────┼─────┼─┤│3 │农业部农产品质│农产品│马苍江│山西省农产│太原市双│0300│0351-723│(2005)农( │首│││量安全监督检验││闫会平│品质量安全│塔西街98│01 │6392 │质监认)字│次│││测试中心(太原││武丕武│检验监测中│号│││第215号│评│││)│││心│││││审│││││││││││││││││││││││├─┼───────┼───┼───┼─────┼────┼──┼────┼─────┼─┤│4 │农业部农产品质│农产品│陈琼│厦门市农产│厦门市莲│3610│0592-826│(2005)农( │首│││量安全监督检验││邓尚龙│品质量安全│前西路70│09 │7354 │质监认)字│次│││测试中心(厦门│││检验测试中│2号│││第216号│评│││)│││心│││││审│├─┼───────┼───┼───┼─────┼────┼──┼────┼─────┼─┤│5 │农业部农产加工│农产加│汪春│黑龙江八一│大庆市开│1633│0459-815│(2005)农( │首│││品质量监督检验│工品│叶喜文│农垦大学│发区黑龙│19 │7518 │质监认)字│次│││测试中心(大庆││││江八一农│││第217号│评│││)││││垦大学测││││审│││││││试中心│││││├─┼───────┼───┼───┼─────┼────┼──┼────┼─────┼─┤│6 │农业部排灌机械│排灌机│肖冲舟│安徽省农业│安徽省合│2300│0551-514│(2005)农( │首│││设备质量监督检│械│丰书生│机械试验鉴│肥市霍山│31 │2218 │质监认)字│次│││验测试中心││李峰│定站│路86号│││第218号│评│││││汪永武││││││审│├─┼───────┼───┼───┼─────┼────┼──┼────┼─────┼─┤│7 │农业部种畜品质│种畜品│陈伟生│全国畜牧兽│北京市海│1000│010-6281│(2005)农( │首│││监督检验测试中│质│王志刚│医总站│淀区圆明│94 │7223 │质监认)字│次│││心││││园西路 2 │││第219号│评│││││││号畜牧所││││审│││││││内│││││├─┼───────┼───┼───┼─────┼────┼──┼────┼─────┼─┤│8 │农业部农产品质│农产品│杜殿山│宁夏农产品│银川市开│7500│0951-504│(2005)农( │首│││量安全监督检验││金国柱│质量安全检│发区新昌│02 │4666 │质监认)字│次│││测试中心(银川││潘庆华│测中心│西路165 │││第220号│评│││)││高建伟││号││││审│├─┼───────┼───┼───┼─────┼────┼──┼────┼─────┼─┤│9 │农业部农机作业│农机作│许益存│黑龙江省农│黑龙江省│1520│0455-810│(2005)农( │首│││质量监督检验测│业质量│韩树明│业机械运用│绥化市营│54 │6198 │质监认)字│次│││试中心││张立明│研究所│林街3号│││第221号│评│││││魏中文││││││审│├─┼───────┼───┼───┼─────┼────┼──┼────┼─────┼─┤│10│农业部建材产品│建材产│单林成│陕西省乡镇│西安市工│7100│029-8729│(2005)农( │首│││质量监督检验测│品│刘海│企业产品检│农路2号│14 │4993 │质监认)字│次│││试中心(西安)││吴汉民│测管理站││││第222号│评│││││││││││审│├─┼───────┼───┼───┼─────┼────┼──┼────┼─────┼─┤│11│农业部全国草业│草业产│陈伟生│全国畜牧兽│北京市朝│1000│010-6048│(2005)农( │首│││产品质量监督检│品│贠旭疆│医总站│阳区麦子│26 │0226 │质监认)字│次│││验测试中心││余鸣││店街20楼│││第223号│评│││││││││││审│├─┼───────┼───┼───┼─────┼────┼──┼────┼─────┼─┤│12│农业部果品及苗│果品及│梁新明│山东省烟台│烟台市福│2655│0535-635│(2005)农( │首│││木质量监督检验│苗木│周先学│市农业科学│山区南山│00 │7229 │质监认)字│次│││测试中心(烟台││李晓亮│研究院│路26号│││第224号│评│││)││││││││审│├─┼───────┼───┼───┼─────┼────┼──┼────┼─────┼─┤│13│农业部饲料质量│饲料及│宋学林│云南省饲料│昆明市华│6500│0871-516│(2005)农( │首│││监督检验测试中│饲料添│钱朝海│监察所│山东路43│21 │9748 │质监认)字│次│││心(昆明)│加剂│││号│││第225号│评│├─┼───────┼───┼───┼─────┼────┼──┼────┼─────┼─┤│14│农业部畜禽产品│畜禽产│易阳│湖南省畜禽│湖南省长│4100│0731-888│(2005)农( │首│││质量安全监督检│品│包厚志│水产品质量│沙市潇湘│06 │1313 │质监认)字│次│││验测试中心(长││徐丽梅│检验检测中│中路61号│││第226号│评│││沙)│││心│││││审│├─┼───────┼───┼───┼─────┼────┼──┼────┼─────┼─┤│15│农业部畜禽产品│畜禽产│陈慧华│浙江省畜产│杭州市凤│3100│0571-860│(2005)农( │首│││质量安全监督检│品│朱聪英│品质量安全│起东路29│20 │92461 │质监认)字│次│││验测试中心(杭│││检测中心│号│││第227号│评│││州)││││││││审│├─┼───────┼───┼───┼─────┼────┼──┼────┼─────┼─┤│16│农业部农产品加│农产品│滕平│辽宁省农业│沈阳市黄│1100│024-8651│(2005)农( │复│││工机械设备质量│加工机│张荣财│机械鉴定站│河北大街│34 │8601 │质监认)字F│查│││监督检验测试中│械│吴义龙││88-12号│││C第135号│评│││心(沈阳)││石玉光││││││审│├─┼───────┼───┼───┼─────┼────┼──┼────┼─────┼─┤│17│农业部纸及纸制│纸及纸│李树人│河南省乡镇│郑州市红│4500│0371-657│(2005)农( │复│││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品│王卫民│企业造纸产│专路98号│08 │50525 │质监认)字F│查│││测试中心│││品质量监督││││C第136号│评││││││检验站│││││审│├─┼───────┼───┼───┼─────┼────┼──┼────┼─────┼─┤│18│农业部亚热带果│亚热带│黄强│广西亚热带│南宁市邕│5300│0771-334│(2005)农( │复│││品蔬菜质量监督│果品、│陈强│作物研究所│武路22号│01 │8607 │质监认)字F│查│││检验测试中心│蔬菜│王春田│││││C第137号│评│││││││││││审│├─┼───────┼───┼───┼─────┼────┼──┼────┼─────┼─┤│19│农业部花卉产品│花卉产│彭聪│广州市农业│广州市海│5103│020-8428│(2005)农( │复│││质量监督检验测│品│王少毅│标准与监测│珠区新港│15 │0802 │质监认)字F│查│││试中心(广州)││连槿│中心│东路127 │││C第138号│评│││││││号││││审│├─┼───────┼───┼───┼─────┼────┼──┼────┼─────┼─┤│20│农业部农药质量│农药产│王文航│辽宁省农药│沈阳市皇│1100│024-8612│(2005)农( │复│││监督检验测试中│品农药│赵铁成│检定站│姑区长江│34 │1250 │质监认)字F│查│││心(沈阳)│残留│王岱峰││北街39号│││C第139号│评│││││││││││审│└─┴───────┴───┴───┴─────┴────┴──┴────┴─────┴─┘——结束——。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令第7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令第7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正文:---------------------------------------------------------------------------------------------------------------------------------------------------- 农业部令(第7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业经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X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评审和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鼓励检测资源共享,推进县级农产品综合性质检测机构建设。

第二章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第六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信息变更等相关信息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信息变更等相关信息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信息变更等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11.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52号•【施行日期】2020.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52号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经组织专家考核评审(复审)和相关管理要求,现公告如下。

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农业农村部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等3个质检机构(附件1)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通过了增加授权检验项目的扩项评审,特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和农业农村部审查认可证书,准许刻制并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和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准许使用此次通过的扩项参数。

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湛江)]等8个质检机构(附件2)通过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的扩项评审,准许使用此次通过的扩项参数。

三、农业农村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和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附件3)因与农业农村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整合,其《考核合格证书》和《审查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且不再申请复审;注销上述2个质检机构《考核合格证书》,撤销其机构并收回《审查认可证书》及印章。

四、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等机构信息变更(附件4)。

五、农业农村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机构更名(附件5)。

特此公告。

附件:1. 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四批)2. 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及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扩项名单(第一批)3. 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注销及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撤销名单(第四批)4. 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及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信息变更情况(第三批)5. 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及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更名情况(第三批)农业农村部2020年11月5日附件1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四批)附件2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及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附件3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注销及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附件4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及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信息变附件5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及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更名情况(第三批)。

农业农村部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管理,我司结合各有关单位的修改意见,对《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完善,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2年2月18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版形式反馈。

联系单位: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附件: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2022年1月18日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简称“部级质检机构”)遴选评价,加强监督管理,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技术支撑能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要内容)本规定对部级质检机构的职责条件、遴选评价、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第三条(机构定位)本规定所称部级质检机构是经农业农村部遴选评价,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业务的公益性技术机构,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农业生产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技术支撑。

第四条(隶属关系)部级质检机构原隶属关系不变,所在法人单位是确保其依法合规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并持续加强人才支撑、条件建设和运行保障。

部级质检机构的检验测试业务技术工作接受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司(局)和相关行业司(局)指导。

农业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稻米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精)

农业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稻米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精)

农业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稻米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是我国唯一的水稻专业质检中心,1997年通过“双认证”,2012年9月通过农业部质检机构授权审查认可、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国家计量认证复查评审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浙江大地农作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是浙江省以浙编〔2015〕69号文件批准建立,并明确与“农业部稻米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合署,实行两个机构,一套人马的工作体制。

2002年9月通过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省级计量认证,2012年9月通过省级计量认证复查评审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近年来,在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中国农科院、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水稻研究所的等各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经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中心”以中国水稻研究所为强大科技依托,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致力于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

近三年,本中心承担的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样品总数56466份,2014年跃上2万份的新台阶。

样品涵盖全国27省份,包括稻米品质,出口蔬菜农药残留,国家、省和市三级粮食、蔬菜水果产品例行监测,无公害、绿色、和有机食品及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三品一标”认证检验,以及有关科学研究样品等。

来共承担农业部下达的农产品例行监检测、普查(专项监测)绿色有机产品抽检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12项,浙江省任务29项,杭州市抽检任务6项。

监测样品数量共计22950份。

承担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三品一标”认证产品检测1711份。

担当稻米品质评价的主要角色,承担了“全国水稻南方区试品质评价”、“第十、十一、十二届全国稻米博览会金奖稻米稻品评比”、“第七、八届国际有机食品博览会稻米稻品评比”和“第二、三届国际有机稻米博览会味优有机稻米评比”,还承担了四川、浙江、安徽、辽宁、重庆、广东、广西、福建、山东、陕西、贵州等11省水稻品种区试、联合评比的稻米品质评价,委托稻米品质检测样品来自全国27省市,三年总计4815份,基本了解全国稻米品质的变化动态。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与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与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与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2.15•【文号】[1993]农(质监)字第43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与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5日农业部质量标准司[1993]农(质监)字第43号文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部级监测中心")的筹建速度,提高各部级监测中心的自身考核能力。

保证部级监测中心审查认可与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各级农业、技术监督部门的作用,减轻部级监测中心承建单位的负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部级监测中心筹建规划的单位,均应在下达筹建批复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机构审查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

在无特殊情况下,部级监测中心的审查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工作合并进行,分别写出审查认可评审报告和国家计量认证评审报告。

部级监测中心不再进行预验收。

各部级监测中心在筹建中,要按照农业部(1991)农(质)字第7号文和国家技术监督局JJG1021-9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的要求,逐项逐条比照学习,认真准备,积极自查。

待条件基本具备后,根据农业部(1992)农(质监)字第40号文的规定,向部质量标准司提交审查认可和计量认证申请书,并附上《质量管理手册》、检验项目和操作技能演练的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检测能力分析表、检验所依据的标准文本(汇编)、筹建工作总结等。

第三条部质量标准司在接到承建单位申请书后,应及时进行形式(资料)审查,并在两个月内给承建单位回复,提出处理意见。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1.28•【文号】农[质]字[1991]第7号•【施行日期】1991.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1991年1月28日农(质)字[1991]第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件是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部级检测中心”),在机构设置、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检测工作、检验报告和环境条件等方面达到的基本要求,是部级检测中心机构审查认可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部级检测中心应具有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各项工作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有较先进的检测手段,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出具的检测数据准确可靠,能胜任部级检测中心所承担的任务。

第三条部级检测中心应通过国家计量认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四条部级检测中心应设有相对独立的专职机构和人员,其人员的数量与素质应与所承担的检测任务相适应。

第五条部级检测中心应配备正副主任。

主任应由所在单位领导担任;副主任应由熟悉检测技术和管理业务的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

主任与副主任的任免,应征求部质量标准司和主管业务司的意见。

第六条检验室(组)负责人应由熟悉本专业检验业务,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中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担任。

第七条部级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应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从事检测工作的操作人员,需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方能独立工作。

在全体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即技术干部)的比例不得低于60%,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八条部级检测中心工作人员,要努力精通本岗位的业务,熟悉有关的标准,掌握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第九条部级检测中心应对各类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管理,维护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工作的正常秩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心是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承担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任务,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开展监督检验测试工作。

第二章中心设置与职责第三条中心设主任一人,直接向农业部负责,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质量监督检验测试的技术规范和工作制度;2.执行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任务;3.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技术研究和推广;4.为农产品质量监督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5.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工作;6.完成农业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中心设立技术部、质量管理部、检验部、测试部等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1.技术部负责研究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的前沿技术;2.质量管理部负责监督中心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和维护;3.检验部负责开展农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4.测试部负责进行农产品质量测试,提供可靠的测试数据。

第三章中心管理第五条中心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检验测试工作的科学规范和高效运行。

第六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七条中心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完善技术培训和绩效考核机制,促进人才成长和业务水平提升。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八条中心依法享有财产所有权,独立负责财务收支管理。

第九条中心应当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编制年度预算,严格执行,保证经费合理使用和财务稳健管理。

第十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开具发票,及时结算账目,做到经济适用。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有效。

第十二条中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业部有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做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以上为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敬请遵守。

编制单位: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发布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管理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管理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是指依法设立,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任务的机构。

第三条检测站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科学、公正、准确、高效的原则,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检测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章检测站职责第五条检测站的职责主要包括:(一)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任务,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修订、风险评估和监测方法研究;(三)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五)协助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和科普教育;(七)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第三章检测站组织机构第六条检测站应当设立以下部门:(一)综合管理部:负责检测站的日常行政管理、人事、财务等工作;(二)检测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包括样品接收、检测、数据处理等;(三)技术研发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修订、风险评估和监测方法研究;(四)培训部:负责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技术培训和指导;(五)质量保证部:负责检测站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六)信息部:负责检测站的信息管理工作,包括数据录入、统计分析等;(七)市场部:负责检测站的市场拓展和对外合作工作。

第七条检测站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确保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章检测工作程序第八条样品接收(一)样品接收人员应当对样品的外观、数量、标签等进行核对,确保样品与送检单一致;(二)样品接收人员应当对样品进行登记,填写样品登记表,并留存样品标签;(三)样品接收人员应当对样品进行编号,确保样品在检测过程中的可追溯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0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年(卷),期】2003(000)002
【摘要】经组织专家考核和评审(复审),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
试中心(舟山)等21个质检中心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现批准为农业部部级质检中心,并颁发授权认可证书,准许刻制(或继续使用)
部级质检中心印章。

本次批准的21个部级质检中心的全称、监测范围和概况详见附件。

按照《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的规定,部级质检中心
的主要任务是:
【总页数】3页(P27-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2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34号 [J],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38号 [J],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46号 [J],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J], ;
5.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662号 [J], 中国畜牧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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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
来源:发布时间:2005-08-25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1991-01-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件是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部级检测中心"),在机构设置、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检测工作、检验报告和环境条件等方面达到的基本要求,是部级检测中心机构审查认可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部级检测中心应具有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各项工作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有较先进的检测手段,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出具的检测数据准确可靠,能胜任部级检测中心所承担的任务。

第三条部级检测中心应通过国家计量认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部级检测中心应设有相对独立的专职机构和人员,其人员的数量与素质应与所承担的检测任务相适应。

第五条部级检测中心应配备正副主任。

主任应由所在单位领导担任;副主任应由熟悉检测技术和管理业务的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

主任与副主任的任免,应征求部质量标准司和主管业务司的意见。

第六条检验室(组)负责人应由熟悉本专业检验业务,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中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担任。

第七条部级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应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从事检测工作的操作人员,需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方能独立工作。

在全体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即技术干部)的比例不得低于60%,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八条部级检测中心工作人员,要努力精通本岗位的业务,熟悉有关的标准,掌握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第九条部级检测中心应对各类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第三章仪器设备
第十条部级检测中心应具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满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有关国际标准)的要求。

1.在用仪器设备应保持完好,持有有效的检定合格证书或校验证明。

2.仪器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购置、验收、调试、说明书、历次检定情况、使用、故障和维修记录等。

3.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专人管理,由指定的人员使用。

4.有专用检测工作场所,仪器设备应相对集中。

第十一条计量器具均应按规定的检定周期由法定计量机构进行检定,并建立检定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非标准检验仪器设备,应经过实验鉴定,证明其符合要求,并规定校准方法和周期,经验证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所有仪器设备,除定期执行核准制度外,还应随时通过与标准物质的比对,保证其准确度。

标准物质的使用仅限于与工作仪器的比对。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部级检测中心,应建立以下基本制度:
1.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2.检测样品的抽取、收发、保管和处理制度;
3.产品的检验、复验与判定制度;
4.计量器具的检定制度和仪器设备的核准制度;
5.计量标准、标准物质和标准溶液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6.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调试、使用、管理、维修、降级和报废处理制度;
7.检测用品、器材的领用制度;
8.原始记录的填写与校核制度;
9.检验报告的编写、审核和批准制度;
10.原始数据及其他技术资料的档案制度;
11.检验数据及受检单位的有关技术资料的档案制度;
12.检测工作的质量保证制度;
13.检测事故的报告、分析和处理制度;
14.被检单位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的申请程序和处理制度;
15.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制度;
16.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制度;
17.试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
18.《管理手册》的制订、颁发、修改和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检测中心应备有《管理手册》,内容包括:
1.承建单位概况;
2.检测中心的性质与任务;
3.检测中心的组织机构用表(注明负责人姓名、职称、任务);
4.实验室分布平面图、实验室面积、业务分工、人员概况;
5.检测中心人员构成一览表(注明所在室、年龄、所学专业、职称、测试项目、各类人员的比例)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简历表;
6.检测中心业务范围、主要检测产品目录及其标准代号与名称、以及检测能力分析表;
7.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注明仪器设备型号、精度、厂家、购置日期、检定情况、被验参数、操作人员);
8.量值传递框图和计量器具检定周期表;
9.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目录;
10.主要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和调试程序;
11.检测中心环境技术参数及控制措施;
12.检测中心及其行政主管单位公正性声明;
13.检测工作流程图;
14.检测工作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保证措施):
(1)图示该体系的构成,并说明各个环节的职责;
(2)图示检验工作的反馈系统及改正纠偏措施;
(3)标准物质的选定、使用与保管;
(4)采用非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程序;
(5)校验及试实验间再现性试验的程序;
(6)检验失误的防范及控制措施。

15.各项工作制度。

第五章检测工作
第十六条上岗人员应持有上岗操作证和检验员证,标准资料齐全、操作规范、熟练,严格遵循各项规章制度;检测工作开始和结束时,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并有记录。

第十七条样品的抽取要认真填写抽样单。

检测工作准备充分,工作人员作风严谨,严格按程序办理样品和资料的交接,数据填写清晰、客观,按时完成任务和提交检验报告。

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做到三级签字。

检测人员能及时分析、报告和处理实验事故。

第六章检验报告
第十八条部级检测中心应对产品质量作出明确的判断,并将检验结果和有关资料,写出一份综合性的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的数据、图片、术语等必须准确规范。

第十九条部级检测中心应使用印有统一的认可标志和本"中心"被正式批准的全称的检验报告纸填写检验报告,字迹要清晰,一式二份。

检验报告内容包括:
1.检验报告的总顺序号、每页编号、总页数;
2.受检单位名称;
3.检验报告的题目;
4.样品说明:包括生产厂名、型号规格、产品批号或出厂日期、取样地点、编号、日期、方法等;
5.所依据的标准编号与名称;
6.实验情况的必要说明;
7.实验结果与标准要求作比较;
8.检验结论:对样品或整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作出明确判断;
9.必要时,实验结果应辅以图片、图表表示;
10.对实验中出现的疑点加以说明,如实记录实验过程中的意外情况或事故;
11.检验报告的编写人、审核人和批准人应签字,并加盖部级检测中心印章;
12.检验报告的批准日期。

第二十条检验报告副本和原始记录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期一般为五年。

第二十一条对已发出的检验报告如需修改或补充,应另发一份题为《对编号××检验报告的补充(或更正)》的检验报告。

第七章环境条件
第二十二条部级检测中心应具备与检验业务相适应的环境条件;
1.周围的环境污染因素,如:粉尘、烟雾、振动、噪声和电磁辐射等均不应影响检测精度。

2.房屋的建造、试验室的采光、温湿度,均应满足检验任务所要求的技术条件。

在检验需要的地方,应设有恒温恒湿装置,必要时配置监测和控制设备。

3.试验室内仪器设备应布局合理。

既便于操作又利于保证仪器和人身安全。

4.应配备必要的消防、服务和辅助设施。

第二十三条部级检测中心的三废(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件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亲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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