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环保
43.排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务院令第369号,四部委令第31号,财综〔2003〕38号,财税〔2015〕71号,陕财办综〔2015〕76号,发改价格〔2015〕2185号
44.排污权出让收入
缴入地方国库
财税〔2015〕61号,陕财办综〔2015〕173号
十八
体育
45.外国团体来华登山注册费
22.污水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陕财办综〔2015〕46号,陕财办综〔2015〕104号,陕财办综〔2015〕157号
23.城镇垃圾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2〕872号
24.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缴入地方国库
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
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陕价行发〔2006〕120号,陕价行发〔2006〕121号
5.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财综〔2004〕4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陕教资〔2006〕53号,陕价费调发〔2002〕70号
6.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陕财办综〔2015〕38号,陕财办综〔2015〕104号,陕财办综〔2015〕157号
十二
农业
33.农药实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
(1)田间试验费
(2)残留试验费
(3)药效试验费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豫政[2003]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豫政[2003]2号)为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营环境,减轻企业和社会的负担,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煤炭运销管理费等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等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标准。
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河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二月十三日附件1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煤炭部门: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工本费煤炭运销管理费主管部门集中乡镇煤矿维简费财政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司法部门:律师资格考试收费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建设部门:构件质量监督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工商部门:工商法规培训费广告管理费教育部门:大中专(研究生)毕业生出省培养费出版部门:内部资料审核登记费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烟草部门:烟草专卖许可证外框制作工本费安全部门:出国人员外保安全教育资料费贸易部门:推销员证书(临时)工本费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北环铁路桥车辆通行费科技部门:技术合同仲裁费粮食部门:居民粮证工本费公安部门:证件遗失声明费特货通行证工本费高速公路安全行车手册工本费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工本费林业部门: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工本费安全生产部门: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费卫生部门:医疗机构执业管理费法制办:行政执法证工本费轻工行业办: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费农机管理部门:农机管理费农机事故处理费电力部门:供配电贴费民政部门:城镇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自费收养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广电部门:有线电视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附件2 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教育部门: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将外国人收费标准从每人次100元降低到每人次50元。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涉企收费目录清单一、湖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
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36号)规定的,可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时,对符合《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
注: 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3、相关收费文件请在省物价局官网首页信息公开栏--政务公开--价格文件中查看。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38 39 40 41
船舶登记费 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公路设施损坏赔偿费 货物港务费
中央批准 中央批准 省批准 省批准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 [1992]价费字191号,交财发[1997]93号,财税[2015]92号 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 财综[2003]81号,价费字[1993]17号 库 缴入国库 缴入国库 豫交路[1990]314号,豫财综字[1995]46号,豫发改收费[2008]772号 豫价市字[1989]125号
中央批准 中央批准 中央批准 中央批准 中央批准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 计价格[2000]293号 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 财综[2008]9号 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 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豫计收费[2002]1056号 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 发改价格[2011]1389号,发改价格[2005]1460号,财综[2005]58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 库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
发改价格[2008]924号,财税[2015]68号,豫发改收费[2008]551号,豫政[2008]52号 发改价格[2011]534号,计价格[2002]121号,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豫财综[2002]17号,豫政[2005]94号令 计价格[2002]872号,豫财办综[2006]10号,豫发改收费函[2006]72号,豫发改收费[2007]1360号,豫计收费[2002]1394号 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 [1992]价费字179号,财税[2015]68号 豫价市字[1989]191号 豫价市字[1989]191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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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海南)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农网还贷资金 教育费附加
11
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地方国库
12 13
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国库
第 1 页,共 2 页
全 国 政 府 性 基 金 目 录 清 单
国办发[1995]57号,旅办发[1991]124号,财外字[1996]396号,财行 [2001]24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0]123号 国务院令第299号,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监察部、人事部、 财政部令第13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7]69号,财企[2011]303号, 财企[2012]315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29号、30号、31号、32号 、33号、34号、35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85号、86号、87 号、88号、89号、9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0]15号、16号 、43号、113号,财综函[2010]10号、39号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 《土地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5]农(土)字第11号 《森林法》,财综[2002]73号 《森林法》,经重[1988]122号,林财字[1991]74号,(91)财农字第333号 、(93)财农字第144号,财综[2009]32号 国发[1992]6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07]77号 国函[1997]8号,财综[2002]23号,财综[2007]3号 财综[2011]115号,财建[2012]102号,财综[2013]89号 财综[2012]33号,交财审发[2014]96号 财综[2010]58号 财综[2012]34号,财综[2012]48号,财综[2012]80号,财综[2013]109号,财 综[2013]110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29号
市涉企收费清单工作县人民
每平方米5至10元;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
县国土**和房门XX
5
耕地开XX殖场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XX殖场或开XX殖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占用一般耕地的6—8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高于上述标准的40%计征;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
县国土**和房门XX
6
不动产登记收费
**、国家委 财税[2016]79号;、省物价局 财综[2016]1194号;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国家委 财税[2016]79号;、省物价局 财综[2016]1194号;
县国土**和房门XX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7
城市道路占用费
计价格[2002]872号,皖价服〔2007〕207号;、**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XX厅、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物价局、XX厅、皖价费[2002]186号,XX厅皖价费[2006]240号;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费[2008]44号文件;省物价局、XX厅、监察厅、纠风办、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1999]265号,皖价服〔2010〕209号、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XX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洛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洛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2006年4月28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84号令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以成本补偿和非盈利为原则,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赋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当坚持优化经济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办事环节、方便人民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在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下,负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初审;(三)配合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立项进行初审;(四)负责同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五)定期向社会公布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六)负责同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执收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七)指导、协调、监督同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八)依法查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市、县(市、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在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负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立项进行初审;(三)配合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初审;(四)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的管理;(五)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管理;(六)依法查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央定
缴入地方国库
缴入地方国库
3
土地闲置费
缴入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 方国库
4
不动产登记费
5 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 6
耕地开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三
污水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第 1 页,共 10 页
7 四 工业和信息化 部门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8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缴入中央和地 方国库
9 五 水利部门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浚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中央设立项目)
编制时间:2018年8月 序号 一 部门 公安部门 1 证照费 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①号牌(含临时)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③号牌架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 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 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 本费 二 自然资源部门 2 土地复垦费
第 7 页,共 10 页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 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 2001〕10号,价费字〔1992〕268 号,豫发改收费〔2005〕610号,豫 价市字〔1990〕27号,豫价市字〔 1990〕148号,豫价市字〔1992〕88 号,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豫 政〔2008〕52号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 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 号
财税〔2015〕21号,发改价格〔2016 〕14号,财税〔2017〕52号 第 9 页,共 10 页
财税〔2015〕22号,发改价格〔2016 〕14号,财税〔2017〕52号 财税〔2015〕20号,发改价格〔2016 〕14号,财税〔2018〕37号 《仲裁法》,财综〔2010〕19号,国 办发〔1995〕44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15•【文号】财税[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中央党校、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共青团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
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
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五、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45 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
(1)农药登记费
(2)新兽药审批费 (3)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 费 (4)《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5)《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 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6)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46 农药实验费
缴入中央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2)车手等级认定费
缴入中央国库
85 比赛报名费
缴入中央国库
二十四 林业
86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缴入中央国库
▲ 87 森林植物检疫费
▲ 88 林权勘测费(含林权证书工本费)
二十五
食品药 品监督
89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90 药品注册费
(1)进口药品注册审批费
▲
(2)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
缴入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70
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含出口货物、运输 工具和集装箱检验检疫费)
缴入中央国库
二十
环保
71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72 登记费 (1)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 (2)化学品进口登记费
73 核安全技术审评费
▲ 二十一 民航
74 排污费
75 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76 环境监测服务费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人防办
法院
中直管 理局
海关
58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59 社会抚养费 60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1 诉讼费
62 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
缴入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缴入地方国库 缴入地方国库
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实施方案
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企业多样化需求的不断增长,各地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日益增多,有的存在乱象和不合理。
因此,为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发展环境,特制订本方案。
二、目标1.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建立合理收费标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2.提高服务质量,优化经营环境,促进企业发展。
三、实施步骤1.建立调查研究小组,全面了解当地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现状和问题。
2.开展服务收费清理工作,重点清理乱收费、逾期收费、重复收费等问题。
3.制定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包括需要收费的服务项目和相应的收费标准。
4.根据各项服务的实际成本和市场价值,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确保公平公正。
5.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规范执行。
6.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收企业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并及时处理。
7.定期评估和监测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对不合理的收费进行纠正。
8.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对收费政策的知晓率和合理性的认识。
四、政策措施1.将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
2.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收费,不得私设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3.引入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4.对存在乱收费、虚假宣传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5.鼓励企业合理组织和提供涉企经营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6.完善企业投诉举报渠道,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7.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实现收费政策的一体化管理。
五、预期效果1.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乱象,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经营效益。
2.提高服务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3.增进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信任,改善营商环境,吸引更多投资。
4.提升政府服务能力,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六、防范措施1.加强领导力量,落实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责任。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2017-03-15财税[2017]18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中央党校、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共青团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
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
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 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五、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11•【字号】洛发改收费[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洛发改收费〔2009〕30号)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市直各有关部门:为认真开展好“企业服务年”活动,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价格和收费工作中深入开展服务企业活动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9〕460号)精神,我委组织开展了涉企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清理工作。
现将我市涉企收费专项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涉企收费专项清理的基本情况按照市委、市政府在全市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的统一部署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精神,涉企收费专项清理工作经过认真查阅政策文件规定,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结合洛阳实际对涉及面向企业的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审核。
经过清理,涉企收费项目保留113项(其中降低收费标准21项),取消和停止收费项目33项(详见附表)。
对企业反映较多的个别省定收费项目,已向省提出降低收费标准的建议。
本次清理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后,上级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加强涉企收费管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市级涉企收费项目公布后,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继续深入清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涉企收费,重点清理垄断行业、中介机构借助垄断地位或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清理结果要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要坚决落实省、市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的要求,对涉企收费项目中收费标准规定有上下限幅度的,统一按下限标准执行;对2009年新开工工业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省及省以下实行“零费制”,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收费。
洛阳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洛阳市财政局文件洛财行〔2008〕18号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洛阳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洛阳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二○○八年六月六日附件洛阳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本着勤俭节约、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强化管理的原则,参照《河南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包括市直驻洛阳市区以外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一)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二)副市长以上,以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或公务舱。
正、副局(处)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二等舱、飞机普通舱。
第六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审计报告 审计建议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审计报告审计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审计报告中审计建议这块的经验。
我觉得啊,首先在收费项目清查方面,一定要巨细无遗。
之前我做的时候就吃亏在这了。
有些小项目,看着不起眼,就没太在意,结果呢,就出了问题。
就好比你打扫房间,角落里的灰尘你以为不碍事,等你整个房间都打扫完了,才发现就那点灰尘让房间整体看起来都不干净。
企业也是一样,对每个收费项目都得好好核查。
看看是不是有违规新增的项目,或者把一些该取消的项目还在收着的情况。
比如说我遇到过一个企业,居然被收取了早该废除的某项服务费好几年,这就是清查没到位。
我感觉清查的时候就应该有个详细的清单比对,新老政策都得在这清单里体现。
当然,这个方法可能有点笨,但很实用。
哦对了还有,这清单得及时更新才行,如果政策变了,你还用旧的清单查,那肯定是白忙活一场了。
再就是审计人员的专业度这方面。
我觉得这是个老大难的问题。
你知道吗,有些审计人员可能对某些行业的特殊收费规定不太清楚。
我就遇到过这种情况,我当时搞得特别头大。
就像一个厨师突然要去修汽车一样,完全是两眼一抹黑的感觉。
所以我觉得在进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审计之前,得给审计人员做足培训,特别是针对那些可能涉及特殊规定的行业。
要是实在找不到特别懂行的人去审计,能不能找个顾问之类的呀?比如说请行业里的退休专家作为临时顾问,就像遇到不懂的题目去问老师一样。
还有定价机制这块儿也特别重要。
我之前审计的时候就没太重视这个。
我觉得企业也得有个知情的权益吧。
有的收费标准定得那叫一个莫名其妙。
就好比你去买东西,店家随便喊个价,你能乐意吗?企业也是。
我觉得应该明确公开每个收费项目的定价依据,而且这个依据得合理合法。
在审计的时候,如果发现定价依据不明或者不合理的,一定要深挖原因。
这时候如果企业方有疑问,也得给他们合理的解释渠道。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审计是个复杂精细的活,我也还在摸索学习中,我说的这些建议肯定也有不完美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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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洛阳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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