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解析 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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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

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

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
首先,对于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我国刑法规定了三种情节,分别是情节特
别严重、情节严重和一般情节。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经营罪,可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罪,可以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一般情节的非法经营罪,可以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还与犯罪所得金额有关。

如果犯罪所得金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犯罪所得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犯罪所得金额巨大,一般情节的,可以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再次,对于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还应考虑到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如果犯罪
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的,可以依法加重处罚;如果犯罪造成较轻后果,危害社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总的来说,对于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应当根据犯罪的情节、犯罪所得金额
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综合考虑,依法做出合理的量刑决定。

同时,对于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综上所述,非法经营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对于非法经
营罪的量刑标准,我国刑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及其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及其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第一分考区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罪名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二分考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重要罪名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货币犯罪高利转贷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洗钱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三分考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四分考区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第五分考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重点罪名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破坏监管秩序罪脱逃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倒卖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第六分考区贪污贿赂罪重点罪名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第七分考区渎职罪重点罪名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刑法分则常考罪名总结1.放火罪。

非法经营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非法经营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非法经营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一、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四条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四、《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225条非法经营立案标准

刑法225条非法经营立案标准

刑法225条非法经营立案标准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予以处罚。

非法经营是指未能够获取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相应的法定资质,擅自准备设立的一个经济实体,进行就业服务或者盈利活动,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经济活动的行为。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人进行非法经营的行为,这可能会造成各种负面的社会影响。

因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防止违法经营活动对经济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制定有关非法经营的立案标准,明确非法经营的定义及立案的准入条件。

二、立案标准:
(1)非法经营者涉嫌构成犯罪的;
(2)非法经营者明知自己未获得执照或资质就进行相关活动;
(3)非法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实质性损害;
(4)擅自变动、注销或者撤销执照或者资质的;
(5)在非法经营中获得收益;
(6)拒绝或者拖延执行事先有严格证明的自愿举报机制的。

三、立案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商的行为为违法行为,对于非法经营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法调查和处理。

四、立案机构:立案机构为法院,受理非法经营案件,依法审查和裁判,按照法律规定一旦查出有关非法经营行为,将依法予以惩处。

五、适用法律:本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法律,以及有关非法经营的法规。

非法经营的立案标准确定,必须恪守上述规定,以便起诉成功,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合法商户的合法权益,避免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

逐一表述《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的概念(一)

逐一表述《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的概念(一)

逐一表述《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的概念(一)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概念介绍•刑法修正案(十一)是指中国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十一次修正案。

•新增罪名是指在修正案中新增加的一些违法行为的罪名,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新增罪名内容1.电信网络诈骗罪–概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方法,通过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处罚:根据所骗取的财物金额大小,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网络赌博罪–概述:利用网络提供赌博平台,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行为。

–处罚:一般情况下,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法经营罪–概述:未经依法批准,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行贿、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概述: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评审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财物的行为。

–处罚:根据受贿数额不同,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失职造成环境污染罪–概述:在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管职责上,因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处罚:情节轻微的,可处治安拘留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6.非法放贷罪–概述: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以放高利贷为目的,非法向他人提供贷款的行为。

–处罚:根据放贷数额不同,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结语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的修正,我国刑法更加完善,进一步保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这些新增罪名的出现,与当前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密切相关,也彰显了我国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浅析非法经营罪之认定

浅析非法经营罪之认定

浅析非法经营罪之认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主体已由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一性、局限性转变为层次复杂、内涵交错、队伍庞大并呈继续扩展的状态,名目繁多的企业名称,类别众多的经营种类,涉及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等诸多方面,市场经济可谓呈现一派繁荣景象。

为了改善和加强对不断发展、变迁的市场的监督管理,国家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前提和保障,针对性地规范市场行为,但是,政策法律的滞后这一国际性、历史性因素,始终是一个“顽疾”,扰乱市场秩序的各种非法经营犯罪行为仍然渐进式地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出现并呈现蔓延之势,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侵害了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何有效地打击非法经营犯罪,进一步巩固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竞争,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始终是执法机关特别是公安经侦部门面临的挑战和现实课题。

准确把握现有的法律、事实证据,是认定非法经营罪的关键所在,笔者结合自身实践就为何认定非法经营罪作一些初浅的探讨。

一、一起颇具争议的非法经营案我国刑法规定“罪名法定”的原则,只要具备非法经营犯罪的法律特征和构成的必备要件,就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犯罪,这个不难理解,难点在于具体理解和适用刑法条文时的尺度把握上分歧较大,现实问题是:由于对非法经营罪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执法指导思想与立法精神、立法原意存在一定的差异,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仅仅停留在刑法条文和追诉标准的概括性表象限定上,具体如何认定非法经营罪,一直存在模糊性,主要表现在公、检、法思想不统一、认识不统一、对证据规格的要求认知不统一,影响了侦办人员在现有事实证据与法律规范对接中对成案的确认度,导致办案质量不高。

加强对非法经营罪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为侦办案件提供可操作性的指导,避免因法律“盲点”而导致执法工作的被动、无奈,就成为摆在理论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课题和任务。

浅析非法经营罪

浅析非法经营罪

浅析非法经营罪作者:王新刘利荣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摘要】非法经营罪是我国刑法修订后变动最多的罪名,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在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中又专门列举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为此非法经营罪的体系已变得非常庞杂,但立法上的缺陷也是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

应采用空白罪状的描述方式,对其立法和司法解释上的扩张问题加以限制。

【关键词】非法经营罪;空白罪状;立法完善一、问题的提出非法经营罪已成为新刑法颁布后修改和补充最多的一个罪名,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在不断丰富着非法经营罪的具体表现形式。

就司法实践而言,非法经营罪的“规模”正日益扩大,很多犯罪行为被纳入非法经营行为,这主要是由于非法经营罪本身存在的立法不足。

因此,研究非法经营罪的立法存在的问题,对于完善该罪名的立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二、非法经营罪的立法缺陷(一)法律规定的不足概括式立法过于宽泛、模糊。

从我国现行刑法来看,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其中的“违反国家规定”过于宽泛,不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

因为按照刑法96条的理解,所谓的国家规定,既可以是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又可以是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行政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这样概括式的立法存在严重的缺陷,也为相关司法解释的扩张提供了立法上的支撑。

并且,在该条的第四项规定中也存在这个问题,没有明确“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句话的具体含义,对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规定太空洞,何谓“严重扰乱行为”?刑法并没有明确指出,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严重扰乱行为”的认定往往由司法人员主观认定,主观色彩浓,不符合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二)相关司法解释的扩张问题法律具有滞后性的特点,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来应对法律适用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因此,司法解释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渊源,在一定程度上指导着司法机关办案。

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在实质上成为了法官断案的重要根据之一。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刑法论文非法经营罪立法及司法适用研究

刑法论文非法经营罪立法及司法适用研究

刑法论文非法经营罪立法及司法适用研究刑法论文:非法经营罪立法及司法适用研究引言:非法经营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其立法和司法适用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非法经营罪的立法背景、构成要件以及司法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非法经营罪的立法背景非法经营罪作为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部分,其立法背景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密切相关。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非法经营行为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对于这些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和惩处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

因此,我国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了非法经营罪,以便更好地应对非法经营行为的挑战。

二、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非法经营行为的实施;二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是情节严重。

其中,非法经营行为的实施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基础,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情节严重则是对非法经营行为进行限定和界定的关键要素。

三、非法经营罪的司法适用1. 审理标准的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经营罪的审理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

应当明确非法经营行为的界定标准,以便准确判断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同时,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也需要明确,以确保司法适用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 刑罚的科学确定对于非法经营罪的刑罚应当根据违法经营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科学确定。

应当注重刑罚的适度性,既要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又要兼顾犯罪人的人权保护和社会的包容度。

3. 程序的公正保障在非法经营罪的司法适用过程中,应当加强程序的公正保障。

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确保侦查、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应当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鉴定,以确保司法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非法经营罪立法及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1. 立法不明确目前,我国对于非法经营罪的立法并不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惑和争议。

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非法经营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种经济犯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指在非法经营活动中,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极其恶劣的情节,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呢?首先,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包括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的情况。

在我国刑法中,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是指达到国家规定的数额标准,或者对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非法经营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巨额利润,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正当经营者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

其次,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还包括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

例如,非法经营者通过偷逃税款、偷漏税款等手段,严重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或者通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些行为都属于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范畴。

此外,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还包括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

例如,非法经营者通过生产、销售假药、假食品等假冒伪劣产品,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通过非法倾倒有毒、有害废物,严重污染了环境,危害了公共安全。

这些行为都属于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范畴。

总之,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针对那些具有极其恶劣情节,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而设立的。

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希望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经营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的434个罪名(6)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的434个罪名(6)

司法考试⽇益临近,作为考试中占据着极⾼分数的刑法,是很多考⽣⽐较头疼的⼀个科⽬,尤其是刑法分则中的400多个罪名如何记忆和理解,成为困扰众考⽣的⼀个难题。

为了便于⼤家记忆刑法中的所有罪名,法律教育对刑法分则进⾏整理,将434个罪名的名称和法条展现给⼤家。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部分)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1. 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 《刑法》第213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2.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 《刑法》第214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额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销售⾦额数额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3. ⾮法制造、销售⾮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 《刑法》第215条 伪造、擅⾃制造他⼈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4. 假冒专利罪(第216条) 《刑法》第216条 假冒他⼈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5. 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 《刑法》第217条 以营利为⽬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违法所得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违法所得数额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未经著作权⼈许可,复制发⾏其⽂字作品、⾳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其制作的录⾳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刑法修正案(十)中的非法经营罪与合规建议

刑法修正案(十)中的非法经营罪与合规建议

刑法修正案(十)中的非法经营罪与合规建议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非法经营行为也日益猖獗。

为了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十)对非法经营罪做出了相关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围绕刑法修正案(十)中的非法经营罪展开讨论,并提出一些合规建议。

一、非法经营罪的定义和范围扩大刑法修正案(十)明确了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和具体范围,并对其进行了扩大。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相应许可证件或者未登记注册,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经营罪的扩大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相符。

然而,非法经营罪的界定有时存在漏洞和模糊点,导致判决结果不一。

因此,为了更好地打击非法经营行为,我们应加强对非法经营罪的界定和明确。

二、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和处罚刑法修正案(十)针对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和处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非法经营罪的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并规定了刑罚的最低幅度。

合规建议:1.加强非法经营行为的监管与打击: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管,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涉嫌非法经营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护市场秩序与人民群众的利益。

2.加强行政许可和登记管理:各级行政机关应高度重视行政许可和登记管理,推行“全程电子化”和“一站式”办事,便利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并加强对许可证件和登记信息的有效监控。

3.完善非法经营行为举报与奖励制度: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非法经营行为的举报,建立非法经营行为的奖励制度,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增强非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

4.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确保执法行为合规、公正,依法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5.推行联合信用监管机制:建立联合信用监管机制,各级政府、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积极参与,依法合规经营的企业给予优惠和支持,而对于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则进行限制和处罚。

中国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与商业犯罪之区别

中国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与商业犯罪之区别

中国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与商业犯罪之区别在中国刑法体系中,非法经营罪和商业犯罪都属于经济犯罪范畴,但二者在构成要件、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对非法经营罪和商业犯罪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区分二者。

一、构成要件的区别非法经营罪属于一种“未经批准,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要是指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商业经营活动,从中获取利益的行为。

一般来说,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非法经营活动的实施,以追求营利为目的,未经批准或采取欺诈手段、强迫手段等方式进行经营活动。

商业犯罪则是指在商业领域中,依据特定的法律规定,以非法手段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商业活动,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从构成要件的比较可以看出,非法经营罪侧重于未经批准或违反相关规定进行经营活动,而商业犯罪则更加注重以非法手段谋取经济利益,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二、性质上的区别非法经营罪属于一种相对比较简单的经济犯罪形式,其主要特点是非法经营活动,追求非法利益。

非法经营罪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违法经济活动,主要是影响正常经济秩序的行为。

商业犯罪则涉及更为复杂的经济犯罪形式,其涉及范围更广,行为手段更多样化。

商业犯罪主要以非法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通过违法手段,如贿赂、侵占、欺诈等手段,来实施犯罪行为。

从性质上看,非法经营罪更倾向于简单的违法经济活动,而商业犯罪则更加复杂,涉及的手段和范围更广。

三、社会危害程度的区别非法经营罪虽然也存在一定的危害性,但相对于商业犯罪而言,其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低。

非法经营罪一般不涉及对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直接危害,主要影响在于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平和经济利益的合法权益。

商业犯罪则存在着较大的社会危害程度。

商业犯罪的行为手段更加隐蔽狡诈,其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性较高,可能给社会、企业以及消费者带来较大的风险和损失。

刑法中经济犯罪的罪名

刑法中经济犯罪的罪名

刑法中经济犯罪的罪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经济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经济犯罪的罪名在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行贿、非法经营、欺诈、侵犯商业秘密等一系列罪名。

本文将对这些罪名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刑法中,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贪污罪的危害性非常严重,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贪污罪也是刑法中比较严重的经济犯罪之一。

二、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刑法中,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受贿罪同样也是经济犯罪中非常严重的一种。

受贿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平正义,也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因此,刑法对受贿罪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三、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挪为私用的行为。

在刑法中,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共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同样也是经济犯罪中比较严重的一种。

挪用公款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刑法对挪用公款罪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四、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刑法中,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同样也是经济犯罪中比较严重的一种。

职务侵占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刑法对职务侵占罪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五、行贿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共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

获取非法利益如何判刑

获取非法利益如何判刑

获取非法利益如何判刑非法利益判刑涉及到非法获利的行为,需要根据不同的行为性质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刑罚的程度。

下面将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详细讨论非法利益判刑的相关问题。

首先,非法利益是指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不当利益。

这些非法获利行为可能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非法经营、非法集资、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对于这些非法获利行为,我国刑法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依照不同情形确定刑罚的轻重。

其次,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利益判刑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情况:非法经营罪、受贿罪和贪污罪。

以下将对这三个罪名的刑罚进行详细介绍:1.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欺骗、胁迫等手段,非法经营活动,积累非法利益的行为。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的处罚有以下几个级别:主刑有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等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受贿罪的处罚有以下几个级别:主刑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国家财物或者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贪污罪的处罚有以下几个级别:主刑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刑罚的轻重不仅取决于犯罪行为的性质、手段和结果,还与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职务地位、犯罪所得数额等因素有关。

在刑罚量刑中,对犯罪主体的认罪态度、积极退赃等也会有所考虑。

总之,非法利益判刑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判定并量刑的合理性是关键。

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的扩张及其限制研究

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的扩张及其限制研究

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的扩张及其限制研究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的扩张及其限制研究一、引言非法经营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经济犯罪罪名,旨在打击非法经营活动,保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利益。

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变革,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张,引发了一系列有关该罪名适用的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非法经营罪在扩张的同时,其适用范围受到的限制,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非法经营罪的定义与适用原则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经营许可、登记、备案等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法经营活动的行为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1. 主观方面:犯罪人要具有非法经营的故意,了解自己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经营规定,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动机。

2. 客观方面:犯罪行为应当在一定社会规范下具有明显的危害性、违法性和偏离常规经营的特征。

3. 客观上的犯罪构成要件:非法经营行为涉及的金额应当相对较大,以保证适用非法经营罪合理、有效。

三、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的扩张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传销活动的归类传销活动在过去被认为是非法经营行为的一种,而近年来,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一些传销活动被视作非法经营罪的犯罪行为。

然而,不同类型的传销活动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如何对待不同传销活动的归类,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 网络经济的新型犯罪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一些犯罪分子纷纷将非法经营活动延伸到了网络领域。

例如,虚假广告、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都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然而,网络经济的特殊性以及技术手段的更新换代,使得传统的非法经营罪法律适用不再适用于网络经济领域的新型犯罪行为。

3. 新兴经济模式的法律界定随着新兴经济模式的不断涌现,如共享经济、无人驾驶等,这些新型经济模式在某些方面也涉及到非法经营罪的法律适用。

然而,因为这些新兴经济模式在法律上尚未得到明确的界定,导致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围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争议性。

刑法修正案(十)草案新罪名与刑罚变动

刑法修正案(十)草案新罪名与刑罚变动

刑法修正案(十)草案新罪名与刑罚变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之一,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修订。

本篇文章将重点介绍刑法修正案(十)草案中新增的罪名和变动的刑罚,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刑法的最新发展,提高对刑法的理解。

一、新增罪名1. 侵害个人信息罪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刑法修正案(十)草案新增了侵害个人信息罪,对非法获取、买卖、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提出相应的刑罚措施。

这一罪名的设立将有助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诈骗罪中的网络诈骗网络诈骗作为一种新型犯罪手段,给人们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刑法修正案(十)草案将网络诈骗纳入诈骗罪的范围,并对其进行了细化的规定。

对于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3. 非法经营罪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刑法修正案(十)草案新增了非法经营罪。

该罪名对违法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一罪名的设立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推动经济健康发展。

二、刑罚变动1. 某些犯罪行为的刑罚加重刑法修正案(十)草案对部分犯罪行为的刑罚进行了加重。

例如,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恶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贩卖人体器官和组织介绍、介绍妇女、儿童出境卖淫等犯罪行为,草案提出了更严厉的刑罚措施。

这一举措旨在加大对严重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社会的安宁和人民的安全。

2. 刑罚减轻与改判同时,刑法修正案(十)草案也对某些犯罪行为的刑罚进行了减轻与改判。

例如,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中,如果犯罪分子能够取得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情节,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惩罚。

这一变动体现了对社会罪行的个案救济原则,保障司法的公正与人权的平等。

3. 引入缓刑、取保候审的措施为了更好地运用刑法手段,减少对被告人与家庭的不必要伤害,刑法修正案(十)草案引入了缓刑、取保候审等措施。

浅析非法经营罪的去“口袋罪”化

浅析非法经营罪的去“口袋罪”化

四项 。 《 刑法 修正 案》 ( 七) 修
“ 未经 国家有 关主管 部 门批准 , 非 法经 营 汪券 、 期 货或者 保 专卖 物 品或其 他 限制买 卖 的物 品, 买卖进 出口许 可证 , 进 出 口原 改 为 :
或者 非法从 事资 金支 付结 算业 务 的” 。 产地 证 明以及其 他法律 、 行政法 规规 定 的经 营许 可证或 者批准 文 险 业务 的 ,
的行 为方式 做 了具体 规定 。 但其 第 四项“ 其 他严 重扰 乱 市场秩 序
的非法经 营行 为” 之规 定 , 仍 然保 留了“ 口袋罪 的特征 ” , 在无 具体 的司法 解释 限制 下 , 它 是一个 极 富有弹 性 的条款 , 从而 给司法 机 关 留下 了较 大 的 自由裁量 余地 。 二、 刑 事立 法和 司法解 释 规定 的非法 经营 罪 我 国现行 《 刑法 》 第2 2 5 条规 定 , 违 反国 家规定 , 有 下列 非法


非 法经 营罪 概述
条, 刑法 第 2 2 5 条 增加 一项 , 作 为 第三项 : “ 未经 国家 有关 主管 部 门批 准 , 非 法经营 证券 、 期货 或者保 险业 务 的; ” 原第 三项 改为 第
( 一) 非 法经营 罪的概 念
根据 《 刑法》 第2 2 5条规定 , 非法经 营罪 , 是指 未经 许可经营 、
” 如 此看 来 , 国 家规 定的 内容太 过 宽泛 , 也 就达 不 ( 1 ) 未经许 可经营 法律 、 行政法规 规 定的专营 、 专卖 物品或者 的决 定和命 令 。 其 他限制 买卖 的物 品; ( 2 ) 买 卖进 出 口许可 证 、 进 出 口原产地证 明 到限制 的 目的 。

无资质承接工程构成非法经营罪

无资质承接工程构成非法经营罪

无资质承接工程构成非法经营罪以无资质承接工程构成非法经营罪为题,本文将对该罪行进行分析和探讨。

非法经营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指的是在没有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以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其中,无资质承接工程是非法经营罪的一种典型表现。

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无资质承接工程。

在我国,承接工程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这些证书是对承接工程人员技能和资质的一种认可和保障。

没有这些证书的人员,不具备承接工程的能力和资格。

因此,如果没有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而擅自承接工程,就构成了无资质承接工程。

无资质承接工程的行为涉及到多个方面。

首先,承接工程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只有具备了相关的知识和技能,才能够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没有资质证书的人员,往往缺乏这些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因此无法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无资质承接工程还存在着违反市场竞争规则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中,承接工程是一个竞争性的行业,只有具备了相应的资质证书,才能够参与竞争,保证公平公正。

没有资质证书的人员,擅自承接工程就是对市场竞争规则的扰乱和破坏。

最后,无资质承接工程还存在着社会风险和安全隐患。

没有资质证书的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可能会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安全事故等问题的发生,给社会和人民群众带来重大损失和危害。

针对无资质承接工程构成的非法经营罪,我国法律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无资质承接工程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将处以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的刑罚和处罚金数额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一般来说,情节越严重,刑罚和处罚金数额就越重。

为了加强对无资质承接工程的打击和惩治,我国相关部门也加强了对承接工程资质的审核和监管。

在承接工程之前,承接方必须提供相关的资质证书和资料,经过审核和核实后方可合法承接工程。

同时,我国还加大了对无资质承接工程的打击力度,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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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解析之非法经营罪扰乱市场秩序罪6一、刑法条文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菅,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对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一般是按照投机倒把罪处理的。

鉴于在司法实践中投机倒把罪逐渐形成了一个"口袋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投机倒把罪作了分解,将非法经营的行为单独作了规定。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

市场管理秩序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的稳定、有序的经济状态,是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如果破坏了这种稳定、有序的市场秩序,不仅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制度,而且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1997年刑法施行后,针对市场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立法机关又对本条作了两次修改。

1999年《刑法修正案》增加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规定;2010年《刑法修正案(七)》针对 "地下钱庄"猖獗,又增加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规定,对于这种非法经营的行为应当予以刑事制裁。

因此,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市场管理秩序,如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证券、期货、保险业务和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

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对于上述种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的行为,给予刑事规制,是完全必要的。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其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具体包括以下四种行为:(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专营、专卖物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专门机构经营的物品,如食盐、烟草等;"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如化肥、农药等。

这类物品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也会有所变化。

根据2002年8月2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銷售、使用禁止在词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词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第(1)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菅罪追究刑事责任。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进出口许可证",是指国家许可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出口某种货物和技术的证明。

"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进行确认的证明文件。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所有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如矿产开采、森林采伐、野生动物狩猎等许可证。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非法经菅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主要是指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证券或者期货经纪业务;从事证券、期货咨询公司、投资服务公司擅自超越经营范围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未经授权进行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人超越经营范围从事保险业务,等等。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主要是指不具有法定的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资格的"地下钱庄",非法为他人办理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和外币兌换业务。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如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围积居奇、倒卖外汇、金银及其制品;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废弃物;非法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銷活劾、彩票交易、倒卖汽油品、特定许可证、执照、有伤风化的物品;非法买卖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默生动物、珍稀植物、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

按照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该《解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或者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或者可以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2日作出的《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03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补充规定,对于未取得国际电信业务(含涉港澳台电信业务,下同)经营许可证而经营,或被终止同际电信业务经营资格后继续经营,应认定为"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情节严重的,应按上述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方法",是指在边境地区私自架设跨境通信线路;利用互联网跨境传送IP话音并设立转接设备,将国际话务转接至我境内公用电话网或转接至其他国家或地区;在境内以租用、托管、代维等方式设立转接平台;私自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等方法。

按照2012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而进行非法经营。

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经营的行为,除需符合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应以非法经营额和非法获利额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加以认定。

如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经行政处罚仍不悔改的;非法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权从事非法经营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等情形。

三、认定非法经营罪应当注意的问题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市场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情节不严重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当由国家工商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按照《立案追诉标准(二)》第79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菅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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