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员违纪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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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团总支团内批评处分条例

公司团总支团内批评处分条例

公司团总支团内批评、处分条例一、对下列情况的团员以团的纪律处分:1. 违反法规,根据法规应该受到司法机关惩处者;2.违反公司纪律,根据员工手册应该受到行政处分者;3.拒不执行团组织决议,不履行团员义务者;4.其他严重违反团的章程、条例和决定者。

二、团内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留团查看、开除团籍五种。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总支委员会审批,报集团团委备案。

各团总支可制定处分细则。

撤消团内职务、留团查看、开除团籍经团总支签署意见,由院团委审批。

三、对轻微违纪者,给予团内批评。

批评分为:支部大会口头批评,总支通报批评。

对不明显违纪但又不能发挥先进作用的团员,应劝其退团。

四、团内处分先由团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定。

团支收签名上报,上级组织按权限审批。

支部大会一般情况下,应通知当事人到会,并由当事人在决议上签署意见。

违纪情节十分确凿清楚,并在假期或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下,团总支有权在审批权限内直接决定给团员的纪律处分。

五、处分材料一般应具备:受处分人的检查、错误事实的旁证材料、支委会对违纪团员所犯错误的结论报告和团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议及本人对所受处分的意见、上级组织的处分决定。

团员违纪处分材料由团总支负责归入个人档案。

六、对违纪行为必须及时处理。

般应在事实调查清楚后尽快作出处分决定并公布。

执行团纪处分时间从团委或总支批准之日起,由团支部委员会通知受处分者本人。

团员对团纪处分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团组织申诉。

团籍处理的有关问题团籍即团员资格。

认真、严肃、慎重地作好团籍处理工作,是团支部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

内师大团员违纪处分条例

内师大团员违纪处分条例

内蒙古师范大学团员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学生(包括各类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函授生)以及由我校颁发毕业证或结业证的联合办学单位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以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非法活动或煽动学生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1.参加未经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组织策划者,从严处理;不听劝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下同)处分。

2.组织非法活动或煽动学生闹事,破坏学校正常生活、教学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被处理者,给予以下处分:1.被公安机关警告或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行政拘留期间按旷课论处);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参与非法传销、非法组织和封建迷信等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条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或参加课外活动,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利用电视、网络等设施观看和传播不健康内容或进行非法活动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1.登录非法网站者,给予警告处分;2.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给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3.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新技术、技能偷窃财物、有价值的数据或开展非正当有偿服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破坏校园网或未经批准擅自将计算机网络集线器、交换机、双头网络线连接到校园网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5.对公用计算机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资源进行删除、修改、干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6.滥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侵犯他人通讯自由、隐私或其它合法权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7.故意制作或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传播淫秽资料、发表危及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团员违纪处分办法.doc

团员违纪处分办法.doc

团员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团章规定:“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为维护团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纯洁团员队伍,确保广大团员在校风校纪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团内的统一意志和步调,同时也是广大团员从被处分者所犯的错误中汲取教训,自觉严格要求自己,履行团员义务,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审批权限第一条团章规定,团内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第二条给团员以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院团委批准;给予团员开除团籍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院团委批准。

开除团籍是团内的最高处分。

第三条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留团察看时间为半年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能做青年入团介绍人。

察看期满,事实证明已改正了错误,由支部大会作出恢复他团员权利的决定,报团总支批准。

如果仍坚持错误已不够团员的条件,应当由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团籍,并报院团委批准。

如果认为有必要延长察看时间,给受处分团员一个改过的机会,可以延长一次,但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如果受处分的团员是上一级党组织管理的干部,应将处分决定报主管的党的组织部门备案。

第五条对总支以上各级委员会委员给予处分,必须由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实到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报上一级团的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处分手续第六条团组织在给团员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知本人参加讨论给其处分的支部大会,并允许其进行申辩,在支部大会通过给其处分的决定后,应当把书面材料交给本人签署意见,然后报上级团组织批准。

第七条基层团组织上报处分团员的审批材料应包括:1、支部委员会对违纪团员所犯错误的调查结论报告,其中应写犯错误团员的简况、所犯错误的主要事实,团组织对团员所犯错误性质结论。

2、犯错误团员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及检查。

团员违纪处分条例

团员违纪处分条例

桐梓四中团员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为严肃团的纪律,纯洁团的队伍,增强团员意识,保持团的先进性,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组织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条团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第三条团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给予警告处分。

(1) 团员常规检查、团课、团活动不佩戴团徽三次,不遵守纪律,大声喧哗。

(2)团员故意破坏公共财务,不参加劳动、值周、值日的;有不礼貌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3)团员无故迟到5次,早退3次,旷课2节者。

(4)团员无故不参加团组织活动的2次者。

第四条团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给予严重警告至撤销团内职务处分。

(1)道德品质差,作风败坏,造成不良影响者;打架斗殴,寻衅闹事,造成不良影响者。

(2)学生团员旷课、抽烟、酗酒等者。

(3)违反学校其他纪律和规章制度,受学校记过以上处分者。

(4)团员在课堂、大会、阅览室等处起哄,妨碍正常教学、生活秩序,情节较轻者。

(5)团员以“劝架”为名,偏担一方,促使打架斗殴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

(6)团员无故迟到10次,早退5次,旷课7节者。

(7)团员辱骂和威吓教职工者。

(8)团员偷窃、诈骗集体或私人财物者。

(9)团员佩戴耳环首饰者。

(10)团干部不组织团员开展正常的组织活动,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不负责任,经教育不改者,给予撤销团内职务。

(11)团干部因违纪而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一律撤销团内职务,并按上述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团内纪律处分。

(12)故意破坏团旗、团员证和团徽者。

(13)故意涂改,毁坏团员证者。

第五条团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团察看处分:(1)团员因违纪而受到学校记过处分者。

(2)团员无故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3次以上者(含3次);无故不交团费3个月者。

(3)团员旷课节数超过14节(即二天课时)者。

(4)团员肇事和策划,参与打架,提供凶器者。

团员违纪处罚条例

团员违纪处罚条例

团员违纪处罚条例:03-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团员的教育管理,严肃团纪,根据团章有关规定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团员的团纪处理要坚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严肃、慎重。

第三条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组织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团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二)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半年或一年。

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

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应及时恢复其团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开除团籍。

(三)开除团籍是团内最高处分。

团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团籍时,应当全面地研究有关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条处分团员的批准权限如下:(一)给予团员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撤销团内职务,由团支部大会决定,团总支批准。

给予团员留团察看、开除团籍处分,由团支部大会决定,总支复查,院团委批准。

(二)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经过察看期间实践和事实证明其已经改正错误的,由支部大会作出恢复其团员权利的决定,由团总支签署意见,报院团委批准。

如果被处分团员仍坚持错误,已不够团员条件的,应由支部团员大会决定,开除其团籍,并由团总支签署意见,报院团委批准。

第五条处分团员的管理及报批程序;(一)召开支部大会讨论。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知被处分团员本人参加讨论给其处分的支部大会,并允许其在会上为自己辩护。

支部大会讨论后,作出处分决定并把处分决定交给受到处分者本人签署意见。

(二)上报处分团员的审批材料。

审批材料包括所犯错误事实的证明材料、受处分人的检查、团支部的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

(三)给团员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

由团员所在团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团总支批准,处分结果报院团委备案。

(四)给团员留团察看、开除团籍处分,由院团委研究决定。

团支部处分规章制度

团支部处分规章制度

团支部处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团支部内部管理和纪律,维护团组织的团结稳定,促进团员队伍的健康发展,制定此处分规章制度。

第二章处分范围团支部处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记过记大过、开除团籍等处分措施,具体根据不同违纪行为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1.违反团章制度,损害团组织形象及团内团员关系的行为,将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等处分。

2.不执行团组织的工作任务,消极怠工,甚至造成工作任务无法完成的情况,将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等处分。

3.违反组织纪律,对上级命令不执行,扰乱团内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给予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4.有严重违纪行为,包括贪污腐化、违法乱纪、涉及恶性事件等情况,将给予开除团籍处理。

第四章处分程序1.对于违纪情况,团支部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2.确定违纪事实后,团支部将根据情节轻重确定合适的处分措施,并进行报备上级团组织。

3.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批评教育。

4.对于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将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等处分。

5.对于涉及法律问题及严重违纪情况的,要及时向上级团组织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处分执行1.处分决定一经做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当事人,并落实执行。

2.对于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等处分的,将立即报告上级团组织,由上级团组织审核确认后执行。

3.对于撤销团内职务等处分,将在相关文件中明确负责人,并监督执行情况。

第六章申诉与复议当事人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团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上级团组织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核并进行复议决定。

第七章附则本处分规章制度经团支部成员大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以上为团支部处分规章制度,希望全体团支部成员自觉遵守,发扬团组织的团结互助精神,共同为团的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团内的处分类型

团内的处分类型

团内的处分类型在团队中,为了维护秩序和规范,通常会设立一些处分类型来对团队成员进行管理和约束。

这些处分类型旨在规范成员的行为,激励成员积极参与团队活动,同时也能有效处理不当行为和纠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团内处分类型:1.口头警告口头警告是对轻微违规行为的一种处理方式。

团队领导或主管会直接与违规成员进行沟通,提醒其注意行为规范,避免再次犯错。

口头警告通常是第一步,旨在提醒成员及时调整行为,避免进一步的处分措施。

2.书面警告书面警告是对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

团队领导或主管会以书面形式记录成员的违规行为,要求其认识错误并承诺改正。

书面警告通常会在团队档案中留下记录,以备将来参考。

3.警告通报警告通报是一种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

团队领导或主管会向整个团队发布通报,对违规成员的行为进行公开批评和警示,以示警戒和警告其他成员。

警告通报旨在警醒全团成员,维护团队的整体形象和秩序。

4.暂停权利暂停权利是对严重违规行为的一种处罚措施。

暂停权利可以是暂停某项特权或职责,也可以是暂停参与某项团队活动的资格。

暂停权利通常会对成员造成一定的影响和压力,旨在警示成员认识错误,引以为戒。

5.调整职责调整职责是对特定成员的一种处分方式。

团队领导或主管会对违规成员的职责进行调整,让其承担更多的工作或责任,以惩罚其不当行为。

调整职责旨在让违规成员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通过劳动来弥补过失。

6.开除团队开除团队是对严重违规行为的最高处分措施。

团队领导或主管会对严重违规的成员进行开除,在团队中终止其成员资格。

开除团队通常是最后的手段,旨在维护团队的整体利益和声誉,确保团队的正常运转。

在团队中,处分类型的设立旨在规范成员的行为,维护团队的秩序和规范。

成员在团队中应当遵守规章制度,尊重团队领导和其他成员,做到言行一致,端正态度,积极参与团队活动,共同推动团队的发展和进步。

只有如此,团队才能更好地发挥团结合作的力量,实现共同目标,取得更大的成就。

团员纪律处分暂行条例

团员纪律处分暂行条例

(扬大团[2003]24号)第一条:为严肃团的纪律,纯洁团的队伍,增强团员意识,保持团员先进性,切实提高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团章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团组织关系转入我校,已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共青团员。

第三条:对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团章或学校规章制度,损害团组织形象的团员,团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团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五种。

第五条: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团组织的活动、不做团组织分配工作的团员,屡经教育而拒不改正者,作自行退团处理。

团员自行退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经院团委审核,报校团委批准。

对于严重违背组织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犯有《扬州大学学生行政处分暂行条例》或《扬州大学学生行政处分暂行条例补充规定》中列举的违纪行为的学生团员,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及本人态度,原则上比照行政处分,直接给予相应的团纪处分。

团干部因违纪受到行政处分者,一律撤销团内职务,并给予相应的团内纪律处分。

第七条:对受到司法机关劳动教养以上处罚的团员,一般应开除团籍。

对因过失犯罪判处三年以下徒刑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过去表现较好,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者,也可以不开除团籍,给予留团察看处分,察看期与教养期、刑期相同。

对于犯有其它较轻微违法行为,司法机关给予治安处分或免于处分的团员,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给予团员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学生)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院团委批准。

给予团员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的处分,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经院团委审核后,报校团委批准。

第九条:团员纪律处分决定必须经校(院)团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实到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十条: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留团察看的时间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工作规则(试行)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工作规则(试行)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工作规则(试行)(2023年1月31日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分的一般性原则第三章处分批(核)准权限第四章处分受理及审查调查第五章处分作出及审批第六章处分宣布、记录及备案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各级团组织执纪工作,推进全面从严治团,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有关团内规章,结合团纪处分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团纪处分应当坚持团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教育为主、宽严相济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开展团纪处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处分的一般性原则第四条分级分类。

处分违纪团员工作权限主要依据团员组织隶属关系确定。

上级团组织有权责令下级团组织对其所管理的团员违纪情况调查核实并进行处理。

团组织之间对管理事项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团组织确定。

对于违犯团纪的团组织,上级团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

对于严重违犯团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团组织,上一级团的委员会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向其同级党组织建议予以改组或者解散;无同级党组织的,上一级团的委员会可直接予以改组或者解散。

第五条依规回避。

工作人员是被审查调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团纪处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六条严格保密。

工作人员应当控制相关工作知悉范围和时限,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相关资料,严禁泄露调查工作等情况。

第七条规范有序。

团纪处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主体、范围、程序和批(核)准权限进行,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组织擅自决定或者批(核)准。

第三章处分批(核)准权限第八条对团员的团纪处分,一般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由其所在基层委员会上报至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书记专题会议批准。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22.01.28•【文号】中青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群团工作正文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通知中青发〔2022〕2号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已经团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省级团委贯彻落实中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2022年1月28日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22年1月25日共青团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 2022年1月28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团章和其他团内规章,严肃团的纪律,纯洁团的组织,保障团员民主权利,教育团员坚决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团的决议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团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党建带团建的各项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团的各项部署。

第三条团章是治团的总规矩。

团的纪律是团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团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团在党领导下的团结统一、完成党赋予的职责使命的保证。

团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团的纪律,团员必须自觉接受团的纪律的约束。

第四条团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团。

把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对团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团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全过程,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湖北民族学院团员违纪处理办法

湖北民族学院团员违纪处理办法

湖北民族学院团员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为了加强团纪管理,维护团组织的严肃性,保护团员的正当权益,保障共青团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团章》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湖北民族学院团员违纪处理办法。

第二条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应当给予违纪处分的,需依照本办法,在事实调查清楚后一月内给予处分。

第三条团组织对违纪的团员,本着教育引导的原则,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对于犯有轻微错误,尚不够团纪处分的,团组织可以给予通报或口头批评。

第二章团纪处分种类和审批权限第五条团纪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留团查看、开除团籍等五种。

第六条给予开除团籍以外的团纪处分,除特别情况外由支部大会决定,团总支审核批准下文,报校团委备案。

给予开除团籍处分的,由支部大会决定,团总支审核,报校团委批准并下文。

第七条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察看期间,团支部应将其团员证收回。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

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

留团察看期满,改正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八条在特别情况下,校团委有权直接调查团员违纪事件,处理违纪团员。

第九条受团纪处分的团员,如果是党委管理的干部,应将处分决定报党委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团纪处分的一般程序第十条在处分团员之前,必须严肃慎重,仔细调查,实事求是,要根据其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的轻重,结合分析本人的一贯表现,犯错误的主、客观原因和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对团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对团员给予开除团籍的处分,必须经学校团委或学校以上团的委员会授权的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团员违纪处理办法

团员违纪处理办法

团员违纪处理办法《团员违纪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4年9月试行以来,经过实践检验,结合基层团支部的反馈意见,校团委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公布如下,要求全体共青团员、各团支部遵照执行。

第一条1、团员应按时参加团的活动和组织生活,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向支部书记请假。

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两次以上不参加团的活动和组织生活的,团支部应讨论给予团纪处分。

2、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过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

3、团员在团的组织生活中不能严格要求自己,视具体情况,团支部可以在支部大会上批评或报请团支部在全班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条1、我校团员均应按照校团委制定的《团费收缴管理规定》按时向团支部交纳团费。

2、团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交纳团费,团支部应在支部大会上提出批评;不改正者,团支部应上报校团委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给予团纪处分,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者,按自动脱团处理。

第三条1、我校团员均应按校团委制定的《团员证管理规定》,按时进行团籍年度注册。

2、团员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团籍年度注册,团支部应在支部大会批评教育,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一年未注册的团员证,即为失效。

3、团员有涂改、伪造团员证行为者,均给予团纪处分。

第四条1、班级团支部有权在支部大会上对团员进行批评,并上报校团委对团员进行通报批评。

2、各团支部有权批准在班内给予团员通报批评或团内警告处分,但要上报校团委备案。

3、校团委有权在校内对团员进行通报批评和给予团纪处分。

4、团员自行脱团予以除名的,不算团纪处分。

应由支部大会作出除名决定,报校团委批准。

第五条1、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有关规定的团员,团的各级组织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五种。

2、给予团员处分,一律由团支部大会决定,报校团委批准。

大学院团员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院团员违纪处分条例

XXXX大学院团员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为严肃团的纪律,维护共青团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正式团组织关系在我院的所有团员。

第三条团员违犯团纪,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及情节轻重,结合其认错态度,给予下列之一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团内职务(四)留团察看(五)开除团籍第四条留团察看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在察看期间改正了错误的,应按期解除察看,恢复团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予开除团籍。

第五条违犯国家刑法,受刑事处分的:(一)一般应予开除团籍;(二)团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拘役、管制以及其他更轻刑罚,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根据其犯罪情节和一贯表现,也可以不开除团籍,但必须给予团纪处分。

反革命罪犯不在此例。

(三)因某些过失犯罪或因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犯罪被处刑期较短的徒刑,又收监执行的,其中有的人过去表现一贯良好,也可以不开除团籍,但应给予其它团纪处分。

在监禁期间,停止组织生活。

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的:(一)错误性质及情节特别严重的,开除团籍;(二)错误性质及情节比较严重的,给予留团察看以下的处分(包括留团察看,下同)。

第七条违犯学校纪律,行政上受到处分的,团内原则上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八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一)情节严重,影响较小的,给予警告以上(包括警告,下同)、留团察看以下处分。

(二)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第九条策划、组织煽动闹事,侮辱和诽谤他人,破坏安定团结,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一)情节严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团察看以下处分。

(二)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第十条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不做组织分配的工作(一)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团的处分方法(一)

团的处分方法(一)

团的处分方法(一)团的处分什么是团的处分?团的处分是指对团员在团组织建设和团内活动中违反团章程、团纪等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和处理。

为什么需要团的处分?团的处分是团组织维护团员队伍纯洁性、严肃团的纪律和规矩的重要手段。

通过团的处分可以引导团员自觉遵守团的纪律,保持团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团的处分的方式和方法1.口头警告口头警告是对轻微违纪的团员采取的一种惩戒方式。

团组织可以通过与团员交谈、提醒和教育的方式进行口头警告,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悔过之意。

2.书面警告对于违反团章程、团纪等规定的团员,团组织可以给予书面警告,明确告诉团员其错误的性质和后果,并要求其进行改正。

书面警告通常会记录在团员的档案中,作为对其团内表现的一种警示。

3.团内惩罚团内惩罚是对严重违纪团员进行的处罚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几种:–责令写检讨团组织可以要求违纪团员写一份详细的检讨材料,以反思自己的错误,并作出保证不再犯同样错误的承诺。

–限期整改对于有明确的违纪行为,团组织可以给予团员一定的时间限制,要求其进行整改,达到团组织要求的标准。

–停止团内职务对于在团内执掌一定职务的团员,如果其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团的正常运作,团组织可以暂时剥夺其团内职务。

4.团外惩罚在特殊情况下,团组织可以采取相应的团外惩罚方式,例如:–停止发放团费对于违反团章程、团纪的团员,团组织可以暂停或取消其团费发放,以表明对其行为的不满和警示。

–停止参加团内活动团组织可以暂时剥夺违纪团员参加团内活动的权利,让其有时间反省和整改。

–移交上级组织处理在一些严重违纪行为中,团组织可以将团员的案件移交给上级团组织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以依法从严处理。

结语团的处分是保持团组织纪律性的重要手段,通过适度的惩戒和严肃的处理,可以加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形象,同时也促使团员增强自觉遵守团章程、团纪等规定的意识和认识,共同推动团组织健康发展。

注意事项和原则在进行团的处分时,需要遵守以下注意事项和原则:1.公正公正团的处分应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偏袒个别团员,不因个人感情或私人关系而歧视或偏袒某个团员。

团员违纪处分登记表规章制度

团员违纪处分登记表规章制度

团员处分登记规章制度一、为严肃团内纪律,规范团员的思想言行,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提高团组织的凝聚力与战斗力,根据团章和团内有关文件,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条例;二、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的纪律的团员,团组织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三、团员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等五种;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做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团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四、团内处分的适用范围;1 、警告处分主要适用于:1 组织观念淡薄,不按规定参加团组织活动达两次或不按期交纳团费达两个月者;2 受公司通报批评和警告处分者;2 、严重警告处分主要适用于:1 履行团员义务和遵守团的纪律较差者;2 组织观念淡薄,不参与团组织活动;3 影响公司安定团结,情节较轻者;5 故意破坏团旗、团证和团徽者;6 在发展团员、推优入党、评比先进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7 受公司严重警告处分者;3 、撤消团内职务适用对象为专兼职团员,主要适用于:1 不履行团员义务和职责,不发挥团员作用者;2 干扰社会和公司秩序,影响安定团结者;3 拒不执行团组织决定,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团组织活动者;4 受公司严重警告处分者;4 、留团察看处分主要适用于:1 严重危害公司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一般人员;2 受公司记过处分者;5 、开除团籍处分主要适用于:1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者;2 严重危害社会和公司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首要分子;3 压制团内民主非法剥夺团员权利,破坏团的选举,情节严重者;4 连续不参加团组织活动和无故不交纳团费六个月以上,经教育不改者;5 贪污挪用团费情节严重者;6 、保留团籍的党员受了党纪处分,团内可视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以及在团员中的影响,决定给予适当的团纪处分;7 、犯有上述其中之一错误的团员,可视其情节轻重,影响大小,认识错误程度,改正态度及其表现,加重或减轻处分;8 、在特出情况下,公司团委可根据事实,依照团章和本条例,直接对违纪团员、团员做出处分决定;五、团员处分的工作程序对于团员的团纪处分必须严格按照团章规定的组织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任何个人都不能决定对团员的处分,其基本工作程序如下;1召开支部团员大会1 召开支部团员大会,报告违纪团员的错误事实,讨论支委会提出的处分意见;召开支部团员大会除特殊情况外要通知违纪团员参加,并允许本人或他人为违纪团员陈述;2 支委会根据团员大会的意见通过处分决议后,应把处分决议和依据的事实材料同违纪团员本人见面,并由本人在团员处分登记表上签署意见;2报上级团组织审批1 团支部应将以下材料一式两份,报团总支签署意见后,由公司团委审批备案;审批材料包括:支委会的处分决议及个人意见、受处分团员的检查、认识材料、错误事实的主要考证材料、团员处分登记表及团总支对所犯错误的审查意见和处理意见;2 公司团委要及时研究讨论,做出对违纪团员的处分决定;3宣布处分决定1 将公司团委批准的处分决定通知受处分本人,并在团支部宣布,将处分决定等存入本人档案;对团员执行团纪处分的时间从公司团委批准之日算起;2 团支部和团总支找受处分团员谈话,帮助其吸取教训改正错误;六、团员对所受处分不服者 , 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申诉 ,并享有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答复的权利;对于被处分团员的申诉,团组织要认真对待,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调查处理;对于重大事件,上级团组织应该委派专人负责查处;如果对团员的处分确属不当,应实事求是的予以改变或撤消;如团员申诉不正确,应进行耐心说服教育;对坚持错误无理取闹者,要给予必要的批评,情节严重者,要严肃处理;七、改变和撤消处分,必须由本人做出书面申请,支部做出书面决议,报团总支批准后,由公司团委做出决定;对于不恰当的处分,公司团委可以根据事实有权直接做出改变或撤消对团员的处分决定;八、本条例由公司团委负责解释;团员处分登记表登记流程及内容团员处分登记表填写内容共有:受处分团员、处分类型、原因、处分时间、备注共计五项;1.受处分团员:填写团员名字;2.处分类型:团员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等五种;3.原因:详细记录受处分团员因何时、何地、何事违反了团章中哪章那条而经过团总支决定如何定性处分类型;4.处分时间:记录受处分团员受处分通报时间;5.备注:该处填写受处分团员分属所在的团支部及所在厂部工作部门以便统计各团支部团员人员时核查;注:团委名称、表格使用时间按实填写;团员处分登记表登记例表本表由柳州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团总支部暂行拟定填写规范,如有不足或不规范将不断更改;例表:团委名称:柳州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团总支 2011年。

团员违纪处分规定(打印版)

团员违纪处分规定(打印版)

团员违纪处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团内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共青团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所有在校注册的团员。

第三条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的章程的团员,团组织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给予处分,要使广大团员从被处分者所犯的错误中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同时要求自己自觉履行团员义务。

第四条对团员的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撤消团内职务;(4)留团查看;(5)开除团籍。

留团查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留团查看期间在团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团员的介绍人,留团查看期满,改正者应及时恢复其团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者,应开除团籍。

第五条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行政处分的团员,视情节严重,给予下列处分;(一)受到学校警告处分者,团内应给予警告处分。

(二)受到学校严重警告者,团内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受到学校留校查看处分者,团内应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受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者,团内应给予留团察看以上的处分。

(五)团的干部受到学校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者,团内应给予撤消团内职务的处分。

第六条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处分的团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的处分。

第七条团组织生活每学期无故缺席一次的团员,给予批评,三次以上(含三次)给予警告处分;连续半年未参加过团组织生活者,被认为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报团总支审核,校团委批准。

第八条团员无故不做团组织合理分配的工作,一学期限累计1-2次,给予批评,3-4次给予警告处分,5次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团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或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均被认为自行脱团,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报团支部审核,校团委批准。

第九条破坏团组织的团结,对团干和团员的批评采取报复行为,并造成一定后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共青团育才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委员会团员违纪团内处分办法

共青团育才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委员会团员违纪团内处分办法

共青团育才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委员会团员违纪团内处分办法一、为严肃团的纪律,加强对团员的管理,强化团员意识,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进行批评和教育。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团的纪律处分:1、违反法规,应受到司法机关惩处者或已受惩处者;2、不执行团的决议,不履行团员义务,情节严重,或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3、受到学校行政处分的。

三、对违纪团员的团内处分分为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撤消团内职务;(4)留团察看;(5)开除团籍。

留团察看时间为六个月至一年,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

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四、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按期缴纳团费、不过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自行脱团。

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经基层团委讨论后,报校团委批准。

五、对下列情况,应从重或加重处分:1、违纪后,隐瞒事实真相,认识态度不端正者;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3、屡教不改者。

六、团员的违纪处分须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专业科团委审批,报校团委发文备案。

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和开除团籍处分经专业科团委签署意见后,由校团委审批、发文并备案。

所有处分均归入本人档案。

七、若违纪团员为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组织成员,所受处分应由其部门组织所属团委的负责人,组织召开该学生会或学生社团的全体团员会议,讨论后上报学校团委。

处分审批权同上述第六条。

八、团的组织对团员做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

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知受处分本人到会,并允许进行申辩;在通过处分的决议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签署意见后上报。

团员违纪

团员违纪

要求:团员必须无条件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遵纪守法。

在普通学生中无论学习上、生活中团员都要起到模范、榜样、带好头的作用,对在校园内发生的坏人坏事和不良现象应主动劝导或制止;对在班级考评时出现的团员违纪行为一人次负2分,严重违纪(打架、抽烟、翻围墙、违规上网、偷盗、敲诈勒索等及其他政教处认定的严重破坏行为)一人次负5分并作出相关纪律处分;一个班级内若出现一次有5名或以上团员集体严重违纪行为,取消该班级优秀团支部评比资格;4、广播宣传要求:各班组织本班同学及时写好广播稿,每周交一篇(用规定的纸张誊写好);内容以写校园内发生的人和事,弘扬好的、正确的,批评恶习、坏风气等为主题;不得抄袭他人作品;学校团总支选评后播出;每周一上第一节课前由各班宣传委员上交团总支;迟交一次负0.5分,缺交一次负2分;连续三周不交稿取消优秀团支部评比资格;每播出一篇广播稿加1分;5要求:团总支临时组织的中心任务及各项大型活动,各班团支部要积极配合、参与,开展活动要按时、高标准、高质量进行;团总支组织检查评比:依活动取得的名次高低分别给予前两个名次2分、1分奖分;不参与或弃权的班级取消优秀团支部评比资格;团总支要求上交的材料等各班团支部应及时按要求上交,不符要求或迟交一次负1分;缺交一次负2分;以上为优秀团支部评比方案细则,一学期结束时学校团总支根据各班级团支部工作开展所得总分情况评出优秀团支部(须无重大团员违纪事件发生的班级),总分相差不超过3分(不含)均可评为优秀团支部,;一学期结束,班级团支部内无负分记录或无违纪现象发生的团支部直接评定为优秀团支部;评为优秀团支部的班主任可获得50元优秀辅导员奖励;班级优秀团支部集体可获得20元活动经费奖励;以上细则请各班认真落实,少先队工作亦遵照执行。

要求:团员必须无条件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遵纪守法。

在普通学生中无论学习上、生活中团员都要起到模范、榜样、带好头的作用,对在校园内发生的坏人坏事和不良现象应主动劝导或制止;对在班级考评时出现的团员违纪行为一人次负2分,严重违纪(打架、抽烟、翻围墙、违规上网、偷盗、敲诈勒索等及其他政教处认定的严重破坏行为)一人次负5分并作出相关纪律处分;一个班级内若出现一次有5名或以上团员集体严重违纪行为,取消该班级优秀团支部评比资格;4、广播宣传要求:各班组织本班同学及时写好广播稿,每周交一篇(用规定的纸张誊写好);内容以写校园内发生的人和事,弘扬好的、正确的,批评恶习、坏风气等为主题;不得抄袭他人作品;学校团总支选评后播出;每周一上第一节课前由各班宣传委员上交团总支;迟交一次负0.5分,缺交一次负2分;连续三周不交稿取消优秀团支部评比资格;每播出一篇广播稿加1分;5为规范团支部组织管理,提高团组织战斗力,实现共青团在基层团组织“凝聚青年、教育青年、引领青年”的宗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重庆工程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制度汇编(2010)》,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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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员违纪处理办法
《团员违纪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4年9月试行以来,经过实践检验,结合基层团支部的反馈意见,校团委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公布如下,要求全体共青团员、各团支部遵照执行。

第一条
1、团员应按时参加团的活动和组织生活,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向支部书记请假。

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两次以上不参加团的活动和组织生活的,团支部应讨论给予团纪处分。

2、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过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

3、团员在团的组织生活中不能严格要求自己,视具体情况,团支部可以在支部大会上批评或报请团支部在全班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条
1、我校团员均应按照校团委制定的《团费收缴管理规定》按时向团支部交纳团费。

2、团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交纳团费,团支部应在支部大会上提出批评;不改正者,团支部应上报校团委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给予团纪处分,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者,按自动脱团处理。

第三条
1、我校团员均应按校团委制定的《团员证管理规定》,按时进行团籍年度注册。

2、团员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团籍年度注册,团支部应在支部大会批评教育,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一年未注册的团员证,即为失效。

3、团员有涂改、伪造团员证行为者,均给予团纪处分。

第四条
1、班级团支部有权在支部大会上对团员进行批评,并上报校团委对团员进行通报批评。

2、各团支部有权批准在班内给予团员通报批评或团内警告处分,但要上报校团委备案。

3、校团委有权在校内对团员进行通报批评和给予团纪处分。

4、团员自行脱团予以除名的,不算团纪处分。

应由支部大会作出除名决定,报校团委批准。

第五条
1、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有关规定的团员,团的各级组织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五种。

2、给予团员处分,一律由团支部大会决定,报校团委批准。

给予团员开除团籍的处分,校团委批准后,报团市委组织部备案。

3、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至一年。

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做青年入团的介绍人。

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应由支部大会做出解除察看的决定,报校团委批准。

坚持错误或无明显进步者,应予开除团籍。

第六条团纪处分程序
1、在决定给予团员处分时。

要召开支部大会。

应通知受处分者本人到会,允许其申辩,并由本人在《团员处分决定表》上签署意见。

2、支部大会后,团支部应将下列材料呈报校团委:
(1)《团员处分决定表》一式三份;
(2)受处分者的检查、认识材料;
(3)错误事实的主要旁证材料。

3、团支部决定讨论后,应将意见及材料报校团委。

4、处分决定经校团委批准后方能生效,并要及时通知受处分本人。

第七条其它
1、上级团组织有权修改和否定下级团组织的决定。

2、团员所受处分的决定一律入本人档案。

3、受处分者本人如拒绝在《团员处分决定表》上签署意见,不影响处分决定的生效。

第八条附则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2、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归校团委。

201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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