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在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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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办发[2004]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发布日期】2004.05.21【实施日期】2004.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深办发[2004]3号)《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意见为确保深圳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顺利实施,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调整后的政府机构设置及主要负责人任免权限(一)新设立和重新组建的机构组建发展和改革局(不再保留发展计划局、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负责研究拟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目标与政策;编制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调控目标、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与财政资金支出安排、建设资金年度总计划、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前期研究;负责规定限额以上投资项目审核报批;负责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和指导等,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组建贸易工业局(挂市人民政府能源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经济贸易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

负责组织研究拟定工业、商业、贸易、招商引资、经济协作等方面的政策与发展战略、规划等,统一管理工商贸。

盐业行政管理职能划入该局承担。

组建科技和信息局(挂市信息化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科学技术局、信息化办公室)。

负责研究拟定全市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对外科技合作等方面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软件业、信息服务业、通信业等信息行业管理工作。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1.22•【字号】深财法[2010]26号•【施行日期】2005.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财法〔2010〕2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 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 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财政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文件的决定或通知除外)。

原深圳市财政局2002年— 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3〕2号)2.关于继续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深财会〔2003〕12号)3.关于严禁我市金融企业在海外设立小金库的通知(深财外〔2003〕17号)4.关于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出口货物预付货款问题的通知(深财库〔2003〕17号)5.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03〕21号)6.关于规范银行代收教育收费的通知(深财综〔2003〕29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2号)8.关于印发《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农〔2004〕6号)9.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4〕6号)10.关于印发《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4〕9号)11.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4〕11号)12.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13号)13.关于规范票据使用的通知(深财综〔2004〕25号)14.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4〕35号)15.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5号)16.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6号)17.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实行银行卡结算的通知(深财库〔2005〕6号)18.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5〕8号)19.关于简化政府采购资金付款审核资料的通知(深财库〔2005〕24号)20.关于加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支付安全管理的通知(深财库〔2005〕30号)21.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通知(深财库〔2005〕31号)22.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补充通知(深财库〔2005〕32号)23.关于印发《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程序》的通知(深财企〔2005〕35号)24.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37号)2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综〔2005〕39号)26.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40号)27.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5〕54号)28.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通知(深财购〔2006〕10号)29.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17号)30.关于贯彻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增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0号)31.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06〕21号)32.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1号)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35.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财社〔2006〕25号)36.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6号)37.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6〕39号)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2005年3月17日深财购〔2005〕5号)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各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招标代理机构:为保证我市政府采购评标活动有序规范进行,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深财行[2008]17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深财行[2008]17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深财行〔2008〕17号)各区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二○○八年三月十九日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社团组织的资产处置依照本办法执行。

行政单位附属后勤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3.05•【字号】深财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本级各采购人,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机制和交易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2020年3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定分离政府采购程序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机制和交易机制,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结果的政府采购竞争机制,助力深圳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执行采购,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从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三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鼓励采购人在执行重大项目和特定品目项目政府采购时选择适用评定分离,其他项目不适用评定分离。

单个项目需要确定多家中标供应商的,不适用评定分离。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8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8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8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12•【字号】深财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8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组织,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充分发挥采购人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规范透明、廉洁高效、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制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就做好2018年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程序,提高效率采购人、招标机构应当依法规范招标程序,提高采购效率。

(一)遵守时限要求。

采购人应当尽早启动采购程序,严格遵守采购计划申报、采购文件确认、采购结果确认等各环节的法定时限要求,按进度支付项目款项。

(二)规范需求管理。

采购人、招标机构应当规范采购需求管理,按本通知要求合理细化采购需求,扩大市场竞争,避免因质疑投诉影响采购进程。

(三)善用快采渠道。

采购人、招标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电商供货、预选采购等快速采购渠道,解决公开招标周期长,一事一招效率低的问题。

(四)提高决策效率。

采购人应当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建立采购专职机构,健全采购内控制度,实行分层分级管理,提高采购决策效率。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充分利用教学科研设备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五)强化专业化管理。

招标机构应当强化专业化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履职能力,促进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二、努力实现物有所值采购人、招标机构在组织实施采购时,应当朝着实现物有所值目标努力。

(一)合理设定招标限价。

采购人可以根据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情况,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颁布稿)

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颁布稿)

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颁布稿)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颁布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依法征收并纳入财政预算的排污费以及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环保部门职责:(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二)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三)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专家评审、招标和公示等,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四)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五)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六)负责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负责项目验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职责:(一)审核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审核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二)审批年度专项资金决算;(三)会同市环保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四)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责任:(一)如实提供相关的审批资料;(二)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落实项目实施的条件和配套资金;(三)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五)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第七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资助对象、资助范围和支出结构第八条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中,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还必须是已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且没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财政部<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财政部<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深财购[2009]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日期】2009.03.03【实施日期】2009.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深财购〔2009〕5号)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各区政府采购中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为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实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根据《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区、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二、本意见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含已进入中国境内并在国内市场有销售的进口产品。

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

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8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8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8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30•【字号】深财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8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的通知》(财库〔2012〕5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提出了2018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要求,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自行采购为辅。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1)以内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详见附件2)的项目实施的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当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除特殊情形外(详见附件1中的文字说明),采购人均应当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自行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实施的采购。

对于自行采购的项目、2018年深圳市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详见附件3)以及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特殊情形的项目,采购人相应编报公用经费预算或项目预算,无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2018年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除特别规定以外,货物或服务类项目为50万元(含),工程类项目为100万元(含);特别规定包括:A1006医疗设备、器械,A1019教学设备,C1000物业管理,C1400绿地管养,C1500土地储备管理等五类政府采购项目为20万元(含);B0303园林绿化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为40万元(含)。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深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办代理服务实行预选供应商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深财购[2009]1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发布日期】2009.07.20【实施日期】2009.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深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办代理服务实行预选供应商管理的通知(深财购〔2009〕18号)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关于编制执行2009年市本级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的通知》(深府办〔2008〕124号)及《关于印发〈2009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深财购〔2008〕22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办代理服务实行预选供应商管理。

经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确定了因公出国(境)经办代理服务的预选供应商名单(见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告)。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凡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团出国(境)境,如需选择中介机构安排在国外的食、宿、交通等社会化服务,或必要时为团组提供前往国家的法律、法规咨询服务的,均须在预选供应商范围内选择,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境外推介洽谈、招商、会议、专题宣传、展览、宴请等,以及非本市组团的因公出国(境)项目,暂不纳入本次预选供应商采购管理范围。

二、预选供应商有效期限预选入围的经办代理机构有效服务期为一年,一年期满后可重新招标或根据实际执行效果延长一年,但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期满后须重新招标确定预选供。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11•【字号】深发改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深圳市促进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5月11日深圳市促进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促进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重点支持领域本措施重点支持建筑安全、施工安全、火灾等灾害监测预警产品,消防无人机、应急通讯与指挥等应急救援处置装备,安全应急服务等安全应急领域;高效电机与变频器、半导体照明、先进制冷、建筑节能、综合能源服务等节能领域;可吸入颗粒物、臭氧、底泥、固废、土壤重金属等污染防治技术装备,废弃物处理处置设备、环境服务等环保领域;动力电池回收、建筑废弃物再生、生物质废弃物循环等资源循环利用领域;企业碳管理、产品碳足迹、项目碳认证咨询等碳管理服务领域。

二、做强安全应急产业链(一)加强安全应急装备推广。

编制深圳市安全应急先进适用技术和产品目录,支持高端安全材料、高精度监测预警产品、应急救援无人机、应急机器人、家庭安全应急产品、应急指挥通信产品等安全应急产品推广应用。

鼓励登高平台消防车、水域救援智能装备、安全生产防护装备等高端安全应急装备发展,对纳入国家、省、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安全应急首台(套)技术装备,按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二)提升安全应急服务发展能级。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预规[2012]5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预规[2012]5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预规〔2012〕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保障预算单位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资金需求,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保障预算单位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资金需求,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属各预算单位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属各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民生优先原则。

申报项目预算,应切实体现民生优先,将有限的财政资源重点向民生事业发展方面倾斜。

(二)体现绩效原则。

申报项目预算应提出项目实施的绩效目标,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9〕3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9〕3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9〕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2019年8月20日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市、区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是评审专家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建设和管理深圳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二)制定评审专家聘任条件;(三)审核评审专家资格,聘任评审专家;(四)建设维护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五)监督管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六)对在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七)组织评审专家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培训;(八)对在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机构和评审专家提出的申诉进行核查和处理;(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会计中介服务类项目实施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会计中介服务类项目实施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会计中介服务类项目实施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09.05.07•【字号】深财购[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会计中介服务类项目实施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通知(深财购〔2009〕11号)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我局《关于部分政府采购项目试行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通知》(深财购〔2008〕19号)的要求,市政府采购中心已经完成对会计中介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的公开招标,根据本次招标结果,市政府采购中心建立了会计中介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名录库(见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公告)。

为切实做好会计中介服务项目采购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会计中介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名录会计中介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名录的实施期暂定为一年。

其中A类预选供应商可承担所有会计中介服务类预选项目;B类预选供应商可承担单个供应商预算金额小于50万元的会计中介服务类预选项目;C类预选供应商可承担单个供应商预算金额小于20万元的会计中介服务类预选项目。

财政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在实施期内对名录库作适当调整。

当有预选供应商被取消或放弃预选时,按照“空缺由高到低依次递补”的原则更新供应商库。

二、会计中介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适用的采购项目(一)预算金额大于等于10万元且小于200万元的会计中介服务类集中采购项目实行预选供应商制度。

中标供应商家数由采购单位在采购实施前自行确定,在一个项目需要多家供应商中标的情况下,预算金额须按中标供应商家数进行平均分配。

(二)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减少人为指定会计中介的行为,预算金额小于10万元的会计中介服务类非集中采购项目原则上亦应实行预选供应商制度。

(三)预算金额大于等于200万元的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编制和审核采购需求职责分工的通知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编制和审核采购需求职责分工的通知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编制和审核采购需求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0.16•【字号】深府购〔2019〕63号•【施行日期】201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编制和审核采购需求职责分工的通知深府购〔2019〕63号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提高采购需求编制质量,确保政府采购项目及时有效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就采购人和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在编制和审核采购需求上的职责分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负责编制采购需求(一)采购需求申报程序采购人是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责任主体,对于属于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当年度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相关规定和政府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需求并向采购中心申报采购。

(二)采购需求编制要求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市财政局与采购中心联合发布的《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内部工作指引》(深财购〔2019〕16号)等有关规定,不得出现《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19年版)》中禁止的内容。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且不得超过配置标准,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创新等政策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9.16•【字号】深财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9〕4号市本级各采购人,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深圳市财政局2019年9月16日附件深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在我市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代理机构应当主动加强业务学习,不断增强采购需求设定、采购合同拟定等专业化服务能力,从程序代理服务为主转为专业化服务为主。

第三条代理机构的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经调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对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章从业管理第五条代理机构代理我市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四)具有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必需的评审场地、电脑设备、录音录像监控设备和网络设施等,具备开展电子化招投标的条件。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04.27•【字号】深财购[2004]13号•【施行日期】2004.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4月27日深财购[2004]13号)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总称。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市、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及全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二)依照有关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三)对区政府财政部门及政府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政府公报、政府公众信息网、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条凡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可靠。

第二章信息公告范围及内容第六条以下政府采购信息应当进行公告:(一)国家及省、市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二)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三)资格预审信息;(四)公开招标信息;(五)中标信息;(六)政府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供应商名录;(七)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的考核结果;(八)对采购人、政府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咨询专家等违规情况的通报;(九)投诉处理信息;(十)上述信息的变更;(十一)依照有关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2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2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1月18日深财购[2004]2号)为了加强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评标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规范、高效、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评标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由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名录组成。

竞争性谈判专家和询价专家的推荐、评审、聘任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专家名录并入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三条入选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领域的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三)热爱社会公益事业,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胜任政府采购评标工作;(四)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熟悉电脑操作,能够参加政府采购评标活动。

第四条评标专家候选人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公开征聘、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以及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06•【字号】深财规[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深财规〔2014〕15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和《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4年9月6日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报废处理国有资产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收入属于市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职责分工:(一)市财政委员会负责制定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有关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按权限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申请进行审批;负责招标和考核资产评估事务所和拍卖公司。

(二)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报废处理工作具体办法,按权限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报废处理申请进行审核或审批,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开展国有资产报废处理工作,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三)国有资产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申请以及资产评估和委托拍卖、集中处理、直接回收等具体工作;按照报废处理方式对报废处理标的物分别进行标识、单独堆放和妥善保管,确保实物与资产报废审批文件一致。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3]2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3]2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3]2号2003年5月15日)为建立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及有效竞争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处理我市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当事人包括采购人(含政府采购机构)、业务代理机构和供应商。

本办法所称的业务代理机构,是指经采购主管部门或者政府采购机构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投诉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管理。

涉及法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的,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第五条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章异议和投诉第六条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争议时,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对方当事人书面提出异议;对答复不满意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的,可以向采购主管部门投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采购主管部门投诉。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及专项设备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及专项设备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及专项设备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7.11.23•【字号】深财行[1997]66号•【施行日期】199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及专项设备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的通知(深财行[1997]66号1997年11月23)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节约财政资金,防止政府公物采购中的不正之风,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建立政府采购制度。

在这项改革中,首先对各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公务用车及专项设备等,采取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购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招标范围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安排资金、预算外资金、单位事业收入等)购买公务用车,以及用于教学、科研、办公和公检法司部门的各种专用设备(特殊装备除外),统一由市财政部门以公开招标的方式,从国内外市场进行采购。

公务用车指在编小汽车(包括面包车、吉普车、小轿车),大、中巴,人货车及特种车辆等。

专用设备指单项、单台(套)及成批同类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设备,包括家俱用具、电器设备、办公设备(含电脑)、刑侦技侦设备等。

二、具体的办理程序1.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要向财政部门提出专项申请,凡申请更新、报废汽车以及申请购买专项设备,必须分别提供详细的规格要求,以便进行招标,其中:汽车要写明品牌、型号、产地、座位数、燃油、金额等,不准申请购买超标车及豪华汽车;专用设备要写明设备名称、规格、型号、配置要求,产地及金额等。

专项设备以经济、实用为主。

以上申请项目,经财政部门核准后,通知购货单位,由财政部门组织向社会公开招标采购,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

2.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委托深圳市专业招标中心招标或由市财政局直接采购、供应。

招标会上购货单位必须到场,参与招标的全过程,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3.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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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通知(2010重
新发布)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深财法[2010]2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发布日期】2010.11.22
【实施日期】2006.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财法〔2010〕2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 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 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财政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文件的决定或通知除
外)。

原深圳市财政局2002年— 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3〕2号)
2.关于继续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深财会〔2003〕12号)
3.关于严禁我市金融企业在海外设立小金库的通知(深财外〔2003〕17号)
4.关于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出口货物预付货款问题的通知(深财库〔2003〕17号)
5.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03〕21号)
6.关于规范银行代收教育收费的通知(深财综〔2003〕29号)
7.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2号)
8.关于印发《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农〔2004〕6号)
9.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会
〔2004〕6号) 10.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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