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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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转让、出租、抵押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均应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以下统称县级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五条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

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第六条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涉及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管理部门应通知原土地使用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手续。

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或出租地上建筑物使用权及涉及土地权属的,房产管理部门应通知原房屋所有人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手续后,办理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手续。

第七条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八条原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或者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需收回土地的,青岛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可决定将土地使用权收回,再按规定出让。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程序的通知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程序的通知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程序的通知(1992年11月2日 [1992]国土[办]字第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年代团土地管理局:为贯彻执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第1号令),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现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申请。

土地使用者持有关证件,向土地据地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土地登记申请,填写《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简称《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

2.审查。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者的申请进行审查,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在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函告土地使用者。

3.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补办出让手续后,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见[1992]国土[建]字第7号文)。

4.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或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办理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者缴纳全部出让金后,土地管理部门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

土地使用者在缴纳出让金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贷、抵押合同的,土地管理部门可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后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共同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登记手续。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权利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8•【字号】津政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津政规〔202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8日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行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行为。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

市规划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

各区规划资源部门在市规划资源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以有偿方式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

第五条对可以使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以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政府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

第二章出让第六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七条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一)出让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其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二)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应当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应当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四)出让非住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五)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手续.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手续.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手续●划拨土地初始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拜托别人办理的,还需供给委托书、被拜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4、县以上人民政府赞同文件(原件)、其余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原件);5、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6、地籍检查表(原件)、宗地图及土地勘察定界技术报告(1980西安坐标系)(原件),如拜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检查获取该资料的,还需提供专业技术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检查人员的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7、四邻指界人身份证明书(如拜托别人指界的还需供给拜托书);8、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合法权属证明(复印件);9、法律法例规定的完税或许减免税凭据(复印件);10、法律法例规定的其余资料。

?更新:2013-05-0814:46?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定义:是指土地使用者经过各样方式依法无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以下国有建设用地能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赞同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备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要点扶助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例规定的其余用地。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手续一、应提交的资料:(1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划拨批文(复印件一份,加盖用地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核原件(2县领土资源局核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一份,用地股办理(3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A4纸写,加盖用地单位公章,原件一份,参仍旧本格式(4土地登记申请书(办文窗口领取,反面签法人名字并加盖公章,原件一份,参照样本格式填写(5地籍检查表(办文窗口领取,第2页反面本宗地指界人签法人名字、加盖公章; 邻宗地指界人签近邻宗地使用权人名字,如是单位需加盖单位公章;宗地所在村小组及村委会盖印、署名,参仍旧本格式填写(6地上附着人证明资料(复印件一份,加盖用地单位公章,核原件(7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办文窗口领取,加盖单位公章,原件一份(8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A4纸复印正反面,自己署名,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核原件(9用地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用A4纸复印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核原件(10用地单位《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用A4纸复印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核原件;备注:工商登记单位须提交《公司法人营业执照》,非工商登记单位的能够不用提交《公司法人营业执照》(11宗地图(原件三份,丈量队办理(12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原件一份(13税费缴交凭据(用A4纸复印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核原件(14财政部门出具的划拨价款缴交凭据(用A4纸复印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核原件比较《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划拨价款能否一致备注:如拜托别人办理需提交(1土地登记拜托书(加盖单位公章(2被拜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用A4纸复印正反面,自己署名,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温馨提示:因为县领土资源局已启用电子政务系统,提交的资料所有要扫描进入系统,审批程序所有经电子政务系统进行,为防止耽搁您办证时间,请按以上规定提交资料进办文窗口。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程序的通知(1992年11月20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程序的通知(1992年11月20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程序的通知(1992年11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贯彻执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第1号令),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现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申请。

土地使用者持有关证件,向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土地登记申请,填写《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审称《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

2.审查。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者的申请进行审查,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在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函告土地使用者。

3.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补办出让手续后,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见〔1992〕国土〔建〕字第7号文)。

4.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或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办理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者缴纳全部出让金后,土地管理部门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

土地使用者在缴纳出让金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的,土地管理部门可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后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共同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登记手续。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得到土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权利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出让手续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出让手续

划拨⼟地使⽤权转让协议出让⼿续划拨⼟地使⽤权在满⾜⼀定条件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进⾏转让的,那么,您知道划拨⼟地使⽤权转让的法定依据是什么吗?划拨⼟地使⽤权转让协议出让⼿续和程序都是怎样的呢?详情请阅读本⽂了解。

⼀、划拨⼟地使⽤权转让法定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对划拨⼟地使⽤权转让作了两款规定。

1.以划拨⽅式取得⼟地使⽤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办理⼟地使⽤权出让⼿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地使⽤权出让⾦。

2.以划拨⽅式取得⼟地使⽤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地使⽤权出让⼿续的,转让⽅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国务院28号⽂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7条规定,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地使⽤权的,应当在⼟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地出让⾦;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使优先购买权。

(三)对划拨⼟地使⽤权转让的理解依据上述法律和⽂件规定,划拨⼟地使⽤权转让分为政府批准和不予批准两种情况。

政府批准转让的,由受让⽅办理出⼿续。

政府实施出让有两种⽅式:⼀种是协议出让,⼀种是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因此,划拨⼟地使⽤权转让的实质是:政府收回原划拨⼟地使⽤权⼈的划拨⼟地使⽤权,再出让给新的受让⼈,重新设⽴出让建设⽤地使⽤权。

⼆、划拨⼟地使⽤权转让中办理出让的基本原则鉴于划拨⼟地使⽤权转让办理出让中,涉及到市、县国⼟资源管理部门(⼟地所有权⼈代表)、原划拨⼟地使⽤权⼈和新的出让⼟地使⽤权⼈,并且同时涉及到⼟地使⽤权转让和⼟地使⽤权出让,经济法律关系⽐较复杂。

为规范管理,市、县国⼟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划拨⼟地使⽤权转让⼿续时,应把握以下三个原则。

(⼀)进⾏审批许可划拨⼟地使⽤权转让,应当报有批准权的⼈民政府批准。

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特点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3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综合上述两项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点:(1)取得的法定性,即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2)取得的无偿性,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区别之一;(3)使用的无期限性;(4)权利的受限制性,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地处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①。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及审批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除出让土地使用权外,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种方式中,划拨是一种最重要的方式,且为原始取得方式。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三、划拨土地转让合同无效的效力补正如前所述,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经批准转让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前,是不得转让的。

但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出让土地的行为不服可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出让土地的行为不服可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出让土地的行为不服可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6.03•【文号】[2005]行他字第12号•【施行日期】2005.06.0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出让土地的行为不服可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问题的答复(2005年6月3日[2005]行他字第12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5]辽行终字第1号《关于李永明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委会多数人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出让土地行为不服,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李永明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请示报告(2005年4月7日[2005]辽行终字第1号)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审理的李永明诉长海县人民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诉一案中,涉及到被上诉人李永明是否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向最高法院请示。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海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街。

法定代表人:刘兴伟,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于连河,辽宁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学义,男,194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退休干部,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长江路946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于志洋,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大连玉洋水产有限公司经理,住所地庄河市海港路二段8~1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明,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朝鲜族,东港市永明水产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所地东港市大东管理区向阳委三组60栋3—4号。

委托代理人:于泳,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划拨用地的请示

申请划拨用地的请示

申请划拨用地的请示尊敬的XXX领导:您好!我是XXX单位的XXX,特致函向您请示一项关于划拨土地使用的申请。

首先,感谢您对我单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为适应我单位业务发展的需要,在目前的用地范围内已不能满足我单位的发展要求。

而我单位正好位于城市的中心位置,商业发展潜力巨大,因此,我们急需扩大用地规模,以提升我们的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针对该问题,我单位已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和分析,并就扩大用地范围的必要性进行了充分的论证,认为进行划拨土地使用是目前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为此向您请示同意划拨土地使用的建议。

我单位拟申请划拨面积XXX平方米的土地,用于XXX目的的建设和开发。

划拨后的土地将用于建设XXX工厂,这将带来环境友好型的产品和创新技术。

我们申请划拨土地的理由如下:首先,我单位近年来取得了较好的经济业绩,市场需求持续增长,产能已无法满足客户需求,需要扩大生产规模。

但是,由于我单位所在的用地面积有限,无法满足新增设备的安装和生产线的布置,导致生产效率低下。

其次,扩大用地面积可以为我单位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我单位将会增加大量的职工,同时,进一步提升技术人员的技能。

最后,划拨土地使用对于改善城市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促进商贸业的繁荣和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

一方面,我单位的扩大将进一步推动城市商业发展,增加税收收入,提高城市经济实力和竞争力,为城市的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另一方面,划拨土地使用还可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改善居民的生活水平。

请领导审议并批准我单位划拨土地使用的申请。

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合理规划和使用划拨的土地资源,并充分发挥工程建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城市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再次感谢您对我单位的关心和支持,请您审慎考虑并尽快做出决策。

如有需要,我愿随时向您提供更多详细的信息,期待您的回复。

原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手续及税费缴纳

原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手续及税费缴纳

原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手续及税费缴纳查看(2445)评论(0)鲜花(4)鸡蛋(2)时间:2022-09-0200:00:00一、补办土地使用证二、出让人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继承变更登记程序(一)申报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双方身份证明(身份证、指界及登记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1份;3、继承、赠与协议及公证书原件1份;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5、房屋所有权证等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6、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二)受理审批条件2、申请登记的当事人是协议和法律文件中载明的继承人、被继承人、赠与人、受赠人。

(三)其他注意事项:1、权利人应当在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2、直系亲属赠与指配偶、子女、父母之间的赠与;3、涉及宗地分割的应提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分割协议或说明。

(四)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报批程序(出让合同):办事流程:申报—国土分局初审—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政府预审—规划用地—缴费—市政府批复申报材料:1、原土地使用者的申请报告2份(主管部门签署意见)2、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复印1份3、提交原宗地图并复印1份4、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2份5、属房地产转让的应提供受让方的房产证复印件2份(交验房产证原件)6、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2份7、交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复印2份11、宗地图3份(分割出让的提供)12、受让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13、受让方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份14、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2份15、受让方是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证复印件2份16、受让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17、其他文件材料办理时限从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办理(不含上级部门审批时间)收费标准1.出让金:不低于基准地价或宗地评估价的40%计收;营业税:不低于基准地价或宗地评估价的7.5%计收;契税:不低于基准地价或宗地评估价的4%计收;交易手续费:每宗地2600元。

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第一篇: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一、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一)单位土地初始登记所需材料:土地登记申请签字契税减免请示成交确认书成交合同出让金票宗地图4份投资合同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红线图1、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各一套;2、划拨(出让)用地批准通知书;3、项目批文;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出让金、契税缴付凭证(复印件);7、工商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8、委托代理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9、其他证明文件。

(二)个人土地初始登记所需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各一套;2、划拨(出让)用地批准通知书;3、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4、身份证明(复印件);5、委托代理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6、宗地图;7、公路沿线、集镇需规划意见;8、其他证明材料。

6、宗地图;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一)遗失补证:1、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各一套;2、具结书[附遗失声明、公告(见报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后办理];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4、身份证(复印件);5、委托代理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单位附工商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继承、赠予登记所需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各一套;2、变更后房权证(复印件);3、继承、赠予公证书,法院裁定书;或有国土工作人员在场并签字的鉴证书;4、土地使用权证;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6、其他证明材料。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所需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各一套;2、房地产转让协议书(需夫妻双方签章);3、转让方土地使用证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证明;4、转让双方转(受)让申请(附共有使用权人证明);单位转让需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意见;5、转让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申请审批表;7、契税、出让金交付凭证(复印件);8、需要土地招拍挂需提供招拍挂材料;9、委托代理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0、宗地图;11、其他证明文件。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申请表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申请表

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1、本表应如实填写,字迹清楚。

2、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应包括空地、院地和建筑构筑物占地。

3、共有使用权分摊面积:指几个使用者共同使用土地的应分摊面积。

共有土地使用权按各自使用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4、土地权属性质: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5、使用权类型: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入股。

6、土地用途:填写申请时按《土地使用证》书确定的土地用途或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填写。

如:住宅、商业、工业、办公等。

7、交易过户类型:填写赠与或继承、买卖、交换、出并、企业兼并、抵债、房地产作价出资、股份制等。

8、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建筑物结构等栏目中的内容,可在相应的方框内打“√”。

9、出让方式:协议、招标、拍卖、挂牌。

衢州市地产交易申请审核表(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人:(盖章)受让人:(盖章)衢州市国土资源制年月日转 让 人受 让 人申请转让过户土地使用权基本情况土 地 座 落经 办 人联系 电 话土地使用面积其 中独自使用面积共用分摊面积 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 土 地 用 途 土地使用期限建筑物结构交易过户类型房屋建筑面积 房地产转让总额 原土地使用权证号/不动产证号国有□ 集体□出让□ 划拨□住宅□ 商业□ 工业□砖混□砖木□ 泥木□土地出让方案受 让 人出让方式地块面积(㎡)单位面积地价付款方式元/㎡地块编号出让年限总 地 价土地用途元划拨土地补办出让经办人初审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意见地 产 交易审 查意见交 易 审 核 意见经办人: 经办人: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19•【字号】金政发〔2016〕89号•【施行日期】2017.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6〕89号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昌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9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审批管理,盘活土地资产,促进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土地使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昌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的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管理和永昌县境内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者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是土地使用者依法缴纳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后,国家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随同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他人使用等申请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等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因债权债务或房屋转让纠纷,被法院裁定以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资产抵顶、转让或拍卖清偿债权债务,涉及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二)因房产出售、转让涉及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包括房产继承、赠与、交换等;(三)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审批手续的,包括实际用地现状已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或地上建(构)筑物改建、翻建、重建、扩建等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等;(四)以合作开发、联合经营等形式办理土地出让变更审批手续的,包括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作联建房屋,或以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资经营等;(五)因房地产出租、抵押贷款等,申请办理土地出让审批手续的;(六)房地产置换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的;(七)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划拨的工业用地连同地上资产转让投资新上工业项目,办理土地转让变更审批的;(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划拨转出让国土出具拨书

划拨转出让国土出具拨书

划拨转出让国土出具拨书一、划拨转出让的定义和背景划拨转出让,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再由受让人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第三方的一种土地交易方式。

在我国,土地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是国土空间规划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划拨转出让有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国土部门出具拨书的流程和作用1.申请:划拨转出让双方需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划拨转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等。

2.审查:国土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双方资格、土地用途等事项。

3.审批:国土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向申请人出具拨书。

拨书是国土部门对划拨转出让行为的确认和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4.办理手续:划拨转出让双方根据拨书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

5.监管:国土部门对划拨转出让过程进行监管,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三、划拨转出让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合规性:确保划拨转出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市场规律。

2.合同签订:双方需签订划拨转出让合同,明确土地使用权、价款、交付时间等事项。

3.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划拨转出让后,需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手续。

4.税费缴纳:按照相关规定,划拨转出让双方需缴纳相关税费。

5.关注政策变动:密切关注国家和地方政策调整,确保划拨转出让的顺利进行。

四、总结:划拨转出让的意义和影响划拨转出让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在划拨转出让过程中,各方需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国土部门出具拨书,是对划拨转出让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把关,有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审批表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审批表

国有土地转让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审批表(4份);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4份);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4、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5、用地批文、出让合同、出让金交纳单据复印件(验原件);6、立项批复、投资估价报告;7、土地转让协议、转让土地估价报告;8、强制性转移的,提供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9、转让方为个人的,提交转让人身份证、户口薄或结婚证复印件及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离婚证或未婚证明(验原件);为单位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属国有资产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证明;属有限责任或股份制企业的,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其成员名单(工商部门出具证明);属集体企业的,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10、受让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1、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2、勘测定界图4份;13、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审批(三)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四)收费标准不收费湖南省浏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审批表转让方:受让方:申请日期:年月日申请表审批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仅供参考)本合同双方当事人:转让方:XXXX公司(厂)(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XXXX公司(厂)(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按照甲方与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北仑分局签订的(仑土出合[XX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位于宁波市北仑区XX镇XX村,总面积为XXXX大写平方米(XXXX小写㎡),甲方持有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简述划拨方式的步骤程序

简述划拨方式的步骤程序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操作步骤大致如下:
1. 划拨土地申请。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需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使用申请,并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同时要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比如身份证明材料、建设项目批文等。

2. 核发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经审核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用地的,在法定时限内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通过在国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网上电子申报系统中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

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将获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3. 签订规划条件。

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文件》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规划条件,其中主要包括了规划用地的位置、规划用地的范围、规划用地的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

4. 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

按照规定程序,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审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使用权。

5. 费用缴纳。

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后,需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具体的收费标准依据各地政府的相关政策而异。

6. 使用和管理。

土地使用权人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可以开始使用该土地,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超出规定的开发强度。

同时也要对土地进行
保护和维修,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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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申请审批表
土地使用者:
通讯地址: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者
原土地使用者
主管部门
原证号
土地座落
原用途
权属性质
土地用途
房产证号
法人代表或户主
代 理 人
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
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
用地总面积
用地条件
地上物类别及权属
拟出让期限
共有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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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图员(签字): 测量员(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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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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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界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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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审核人:年月日
国土分局
审核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管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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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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