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辅导: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课件
刑事责任
研究个体是否应承担因其精神疾病而导致的犯罪行 为的刑事责任。
精神疾病
探讨精神疾病与个体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包括病 因、评估和治疗。
案例分析和讨论
通过案例分析和讨论,深入了解各种有关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问题,包括证据收集、心理分析和司法判决等。
罪责
确定个体是否应对其犯罪行为负责。
主观过失
研究个体在犯罪行为中是否存在疏忽、疏漏或失误。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
1 故意犯罪
犯罪者有明确的目的和意图犯罪,对其行为有清醒的认识。
2 过失犯罪
犯罪者在犯罪行为中存在疏忽、疏漏或失误,导致不可预见的后果。
பைடு நூலகம்观动机和嫌疑人心理状态的重要性
主观动机
研究个体从事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嫌疑人心理状态
了解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揭示其犯罪行为的心理原因。
心理学在犯罪主观方面的应用
1
心理评估
应用心理学原理评估罪犯的心理状况,评判其犯罪动机和心理疾病风险。
2
证人心理
研究证人在犯罪案件中的心理状态和信任度,揭示证词真实性。
3
心理治疗
为罪犯提供心理治疗以减少再犯风险和促进社会融入。
刑事责任和精神疾病的关系
《犯罪主观方面》PPT课 件
本课件深入探讨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内容,包括定义、罪责和主观过失的区 别,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以及心理学在犯罪主观方面的应用。
犯罪主观方面的定义和概述
1 主观方面定义
解释犯罪行为中涉及的个体意图、动机和心理状况。
2 概述
概括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概念和理论。
罪责和主观过失的区别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故意
(二)事实认识错误
~~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存在不正确 理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事实认识错误,通 常只包括故意犯罪过程中发生的认识错误,因为它属 于故意认定的特殊情况。广义的事实认识错误,也包 括非故意犯罪过程中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误解的是行为及法律事实,而不是法律的规定。 一般而言,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 误认识,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反之,不影响。
C. 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 岁的儿童
D. 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 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答案:C
第一1、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
第一节 犯罪故意
1、对象错误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害
的对象不一致。 对象错误的分类: (1)根据误认的对象是否属于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可分为:
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同类对象错误) 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错误(异类对象错误)
第一节 犯罪故意
对象错误的分类: (2)根据误认的对象的法律性质是否一致可分为:
练习:
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 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 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 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 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 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主观方面课件
例:甲意图杀死乙,当其得知乙当晚在单位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 室烧毁,其结果确是将顶替乙值班的丙烧死
甲误将丙女当作乙女强奸的,按照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都构成 强奸罪
2、打击错误
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 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与对象错误的区别
(一)具体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 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
具体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项一致时, 才成立故意犯罪 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 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犯罪
1、对象错误
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 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 情况
处理: 法定符合说:重视法益的性质,不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
具体符合说:
3、因果关系错误
行为人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 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 的情况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例:甲以杀人故意将乙推入井中,但井中无水,导致乙被摔死的
例:行为人焚烧办公室欲毁灭罪证,虽然知道明知放火可能烧死乙 仍然实施
间接故意的表现 (1)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为了实现某一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为了追求某种危害结果而对同一对象可能造成的另一危害结果持放 任态度 对某一对象实施犯罪行为某持枪要射杀尹某的贵狗,尹某不让,而且用自己的身体加以 遮挡,贾某非常生气,喝令尹某躲开,尹某就是不让开。贾某就朝 狗射击,击中了尹某,尹某受了重伤。贾某对尹某的重伤后果的犯 罪态度是?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既相似但又有 本质区别。两者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都 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它们的本质 区别在于,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 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 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 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 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这一 区别也正说明了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却是犯罪的根本原因。
(一)客体错误 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 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 对于这种认识错误,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 侵犯的客体定罪 .ຫໍສະໝຸດ
(二)对象错误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有以下几种情况: (1)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 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 (2)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 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 (3)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4)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研究犯罪主观方面不仅具有深化和丰富刑 法学研究的作用,而且有助于正确定罪量 刑。 1.在定罪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 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2.在量刑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也具有重要 作用。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 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是故意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所谓犯罪故意,是指行为 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 观心理态度。
第六节 认识错误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在法 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的理解或者对有关的客观事 实有不正确的认识。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 响罪过的有无与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实施犯 罪的既遂与未遂,还可能影响共犯的成立,因而 必须研究错误问题,以确定错误如何影响行为人 的刑事责任。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 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犯罪主观方面【圣才出品】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一、概念题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武大2006年研)答: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就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犯罪故意中的两项有机联系的因素,在认定构成犯罪的故意中缺一不可。
其中,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存在前提,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意志因素则是在认识因素基础上的发展,是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对于把犯罪故意客观化即把犯罪思想变为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西南政法2012年研;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1)犯罪的间接故意(中山大学2014年研)(2)间接故意犯罪(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3)间接故意(人大2012年研;华侨大学2011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武大2007年研)答: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两者区别包括:①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
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②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则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3.犯罪过失(东财2010年研;人大2003年研)答: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刑法总论课件9---犯罪主观方面
刑法总论课件9---犯罪主观方面一、引言在刑法总论中,犯罪主观方面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内容,它涉及到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即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等主观要素。
本文将从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特征、种类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而深入的解读。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与特征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所具有的心理状态,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等主观要素。
这些主观要素是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之一,与犯罪客观方面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主观方面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性:犯罪主观方面关注的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具有强烈的主观性。
2. 多样性: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等多种形态,每种形态都有其独特的特征和构成要件。
3. 重要性:犯罪主观方面是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之一,对于认定犯罪和量刑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犯罪主观方面的种类(一)犯罪故意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态。
1. 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直接故意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有积极追求的态度。
2. 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间接故意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有放任的态度,即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
(二)犯罪过失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形态。
1. 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主观心理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
甲乙积怨较深,一日见乙被人砍伤在路边, 甲乙积怨较深,一日见乙被人砍伤在路边, 奄奄一息,但未死亡, 奄奄一息,但未死亡,甲未采取任何措施而 走开,后乙因失血过多死亡。 走开,后乙因失血过多死亡。下列哪项说法 是正确的? 是正确的? 甲的行为构成作为犯罪 A 甲的行为构成作为犯罪 甲构成见危不救罪 B 甲构成见危不救罪 甲仅违反了道德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犯 C 甲仅违反了道德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犯 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D 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 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 A 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 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 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 不存在罪过 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 B 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 乙的名车毁坏。 乙的名车毁坏。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 C 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 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 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 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而属于意外事件 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 D 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 预见的危害结果, 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 结果, 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
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的三步判断法 • 行为人有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行为人有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 他该不该认识到? 他该不该认识到? • 如果认识到了,他想不想让结果发生?他 如果认识到了,他想不想让结果发生? 是如何做的? 是如何做的?
2015第8章:犯罪主观方面 (上)
• •
•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对犯罪构成客观事实特征的认 识,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对犯罪客体或犯罪对 象情况的认识;(2)对行为性质的认识;(3)对危害结 果的认识。 • 选项A说法正确。 • 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包括对其行为的内容、作用的认识 。对行为性质的认识是否包括对违法性的认识?这是一个 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根据我国的实践情况,一般 来说,认识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具有社会危 害性,自然也会知道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没有 必要把违法性认识作为犯罪故意的内容,以防止行为人借 此逃避制裁。因此,一般来说,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 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
•
其次,任何具体犯罪构成的罪过形式和罪过内容都是 特定的:有的犯罪只能是出于故意,有的犯罪只能出于过 失;同是故意或过失犯罪,此罪与彼罪的故意内容或过失 内容也有所不同。 • 罪过不仅支配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支 配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以特定的方法实施特定的 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不具备具体犯罪构成所要求 的特定罪过及罪过内容,自然不成立此种犯罪。 • 第三,对于某些具体犯罪,法律还要求其主观方面 具有特定的目的,如聚众赌博罪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 是否具备这些特定的目的,往往是区分罪与非罪、此 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 •
•
根据道义责任论,人都是有理性的,对于是否实施危 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任何正常人都有完全选择自由,实施 与不实施都是行为人在自己意志支配下自由选择的结果, 即在主观方面具有了犯罪的故意或过失的,这种心理态度 使其在国家面前产生了罪责,国家认定其行为犯罪并给予 刑罚处罚,首先是合乎情理的;同时也是必要有效的,可 以促使其今后正确进行意志选择,不要选择实施危害社会 的行为,从而达到了预防犯罪目的。 • 相反,如果一个人虽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主 观上无罪过,而是由于意志外的原因导致,这样认定他的 行为构成犯罪,就失去了合理性,定罪量刑也达不到预防 犯罪的目的。所以,行为人主观方面在相对意志自由基础 上产生的危害社会的故意或过失心理态度,是追究其刑事 责任的主观根据。
浅论犯罪主观方面的确认
浅论犯罪主观⽅⾯的确认《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本条规定说明,那怕产⽣了多么严重的损害结果,只要造成这种结果的⾏为⼈没有故意或过失,⾏为⼈都不构成犯罪,不管⾏为⼈是否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
也就是说,⾏为⼈是否犯罪完全取决于他在主观⽅⾯是否具有罪过,即故意或过失。
可以这样认为,《刑法》的每⼀条款犯罪以及刑罚轻重的设定,要考虑的最主要因素就是⾏为⼈的主观恶性⼤⼩。
⽽⾏为⼈主观恶性的⼤⼩不仅取决于他的⾏为,更取决于他在主观⽅⾯是否有罪过。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犯罪的认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对其犯罪主观⽅⾯的认定。
⼀、正常⼈犯罪主观⽅⾯的确认犯罪主观⽅⾯的认定,主要是被告⼈故意和过失的认定。
⾏为⼈的故意或过失统称为罪过,对⾏为⼈故意或过失的认定也即对其罪过的认定。
对某些犯罪来说,只有在被告⼈有故意的情况下他才构成犯罪,⽽有些情况下,被告⼈只要有过失即可构成犯罪。
在对⾏为⼈主观⽅⾯各要素尚没有认定以前,我们还⽆法最终确定⾏为⼈的⾏为究竟是否构成犯罪,究竟是故意、过失还是意外。
作者分别论述⾏为⼈故意、过失、⽬的和过失的认定,并不表明法庭在认定⾏为⼈故意时不能认定⾏为⼈的过失等要素。
事实上,故意往往与⾏为⼈的⽬的和动机有密切联系,⽽过失则不存在⽬的和动机。
⼀般情况下,公诉⼈根据已经掌握的有关证据,在起诉时⼰经对刑事被告⼈涉嫌犯罪的名称有了初步的判断。
因⽽,刑事诉讼⼀般也在这种假定的基础上对被告⼈主观⽅⾯各要素进⾏有针对性的认定。
⽐如,公诉⼈起诉被告⼈构成故意犯罪,法庭则主要围绕被告⼈是否有“故意”这样的罪过进⾏认定:如果,公诉⼈以被告⼈构成过失犯罪起诉,则法庭主要围绕被告⼈是否有”过失”这样的罪过进⾏认定。
⼆、犯罪故意的确认《现代汉语词典》对“故意”⼀词的解释是:有意识地。
刑法上犯罪的故意是罪过形式之⼀,指故意犯罪的主观⼼理态度。
刑法主观知识点总结
刑法主观知识点总结一、主观方面的基本知识点主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在实施犯罪时所具有的犯罪思想、目的、动机、方式等心理因素。
在刑法中,主观方面的知识点主要包括犯罪主体、故意和过失等内容。
1.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是指普通的个体,单位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犯罪主体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刑法中对犯罪主体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包括无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
2. 故意故意是指犯罪主体对犯罪行为的结果和后果有预见并且有意实施的一种犯罪思想。
故意是犯罪行为的一种重要主观因素,是构成犯罪的重要要件之一。
刑法规定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分,对不同犯罪情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3. 过失过失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过失犯罪是一种非故意的犯罪形态,相对于故意犯罪来说,过失犯罪在主观上表现出一种轻率和疏忽的态度。
刑法对过失犯罪的构成和处罚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二、主观方面的具体知识点1. 犯罪主体的划分犯罪主体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对不同类型的犯罪主体进行了具体的划分。
首先,刑法规定了无责任能力人,即因精神病、智力障碍等原因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次,刑法规定了限制责任能力人,即因精神病、智力障碍等原因无法充分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但其行为构成犯罪,则可以减轻处罚。
再次,刑法规定了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即具有正常的智力和心理状态,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
最后,刑法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犯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故意犯罪的构成故意是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刑法中,对故意犯罪进行了具体的构成要件的规定。
刑法规定了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对犯罪行为的结果和后果有预见并且有意实施。
而对于故意犯罪,刑法还规定了犯罪的故意性程度和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意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犯罪主观方面 》课件
犯罪故意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表现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和意愿。具体来说,犯罪故意包括两个方面 的内容:一是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者 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犯罪故意的构成要件
总结词
犯罪故意的构成要件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缺 一不可。
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
过失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 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 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犯罪动机
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 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
01
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02
03
04
犯罪目的
《犯罪主观方面》PPT课件
目录
• 犯罪主观方面的基本概念 • 犯罪故意 • 犯罪过失 • 犯罪目的与动机 • 案例分析
01
犯罪主观方面的基本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的定义
01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人实施犯 罪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 、过失、犯罪目的、动机等因素 。
02
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一个 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分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的重要依据。
犯罪过失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 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 避免。
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 间存在因果关系。
01
02
行为人具有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结果的能力。
03
04
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存在过失。
犯罪过失的种类
疏忽大意的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 而没有预见。
刑法学犯罪主观方面
甲本欲杀死别人,改变犯意,意图伤害别人?
2、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具有区别:
前者是由此罪转化为彼罪,因此仍是一罪;后 者是在前一犯罪已经既遂、未遂或者中止后, 又另起犯意施行另一犯罪行为,因此成立数罪。 主要区别在于:
〔1〕行为在继续过程中,才有犯意转化问题; 假如行为已经终了,那么只能是另起犯意。
例如:甲以强奸成心对乙施行暴力之后,因为 乙正值月经期而放弃奸淫,便另起犯意施行抢 劫行为。由于抢劫成心与抢劫行为是在强奸中 止后产生的→成立强奸罪〔中止〕与抢劫罪二 罪。
(2〕可以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
1、概念:
是指行为人虽 已预见到自己 的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但轻信 可以防止,以 致发生这种结 果的心理态度。 〔违背了结果 防止义务〕
认识因素: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轻信可以防止
即行为人在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的同时, 又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否认结果的 发生〔相信自己可以防止结果的发生〕, 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非真实可靠。 轻信可以防止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1〕 过高估计了自己的才能;〔2〕不当估计 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防止危害结果 的作用;〔3〕误认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较小。
a、行为人在预备阶
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
1.
段是此犯意,在实行
为,或者重行为吸收
犯
阶段是彼犯意
轻行为
意
转
化甲本欲b中此伤、犯 罪害在意 与别实改 彼人行变 罪,犯, 的改罪导转变过致化犯程意,意图杀犯〔犯〔死意变意变别升更降更人高 后 低 前?者 的 者 的, 意 , 意从 思 从 思新 〕 旧 〕意 ; 意
〔2〕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假如针对另 一不同对象,那么只能是另起犯意。
刑法学课程课件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 相同点:二者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 生均有认识,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均 不是希望的态度。
❖ 不同点:
(1)在认识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的认识 程度不同
(2)在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所 持的心理态度不同
认识的程度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中, “明知会发生”的含义 。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 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某种危害结果 的发生。
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要引起的危害结果持 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是构成犯罪故意的 意志因素。
应否预见的判断标准
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结果能否预 见的标准应以主观标准为根据、以客观标准 作参考 ,即要根据行为人本身的年龄状况、 智力发育、文化知识水平、业务技术水平和 工作经历、生活经验以及所处的客观环境和 条件,综合分析他的预见能力。
(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 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没有 预见到”,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当时没 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而并不是说他平时就不了解所实施的行 为可能造成什么样的结果。 没有预见的原因 是疏忽大意。
(3)二者承担刑事责任的轻重不同
案例
王某,某公司的货物押送员,张某,某公司的司机。王 某经常和张某一起执行送货任务。某日,王某和张某一 起到郊区送货,当车行至郊区公路上时,王某见路上前 后无人,便请求张某让他开一会。张某知道王某没有驾 驶证,而且仅粗通驾驶技术,却答应了王的要求,并鼓 励地说:“你放心开吧,有我给你看着呢!”王某接过方 向盘,启动车辆,以低速行驶。过了一会,王某见自己 开得还比较稳,就加大油门以每小时50公里的速度行驶。 结果车辆行至较窄路面时,与一辆迎面而来的面包车相 遇,王某一紧张又打错了方向盘,结果两车相撞,造成 面包车内乘客两死一伤,二人也受了轻伤
刑法学课件:第八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
间接故意
(四)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区别
过于自信的过失 是有认识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 无认识的过失。
二者区别的关键 在于是否已经认识 到其行为可能会导 致结果的发生。
某动物园的饲养员甲,一天清晨给老虎窝打扫 完卫生,由于马上就开馆了,时间比较紧,他匆 匆忙忙就走了,忘了关门,结果老虎窜出来把一 名游客咬成重伤。
突发性暴力事件中,行为人并没有明确的 犯罪目标和具体的犯罪目的,而是一时冲动。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区别的意义
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行为定性不同
直接故意 杀人
间接故意 杀人
被害人死亡 被害人重伤
故意杀人罪(既遂) 故意杀人罪(既遂)
故意杀人罪(未遂) 故意伤害罪(既遂)
被害人未伤 故意杀人罪(未遂)
不构成犯罪
问:对于该游客的重伤,甲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疏忽大意 的过失
(五)疏忽大意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第16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 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 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意外事件
损害结果 无罪过
不能预见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
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行为当时 对危害结果都没有预见到,区别的关键是看 行为人有没有预见能力和义务,
意志 因素
对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是什么 样的态度,其意志上能不能控 制、有没有控制。
认识 因素
必然会发生 可能会发生
没有认识
希望 • 积极追求
意志 因素
放任 • 漠不关心
• 凭借一定主客
轻信 观条件觉得结
果不可能发生
大意
• 没有预料到 结果的发生
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
其中,行为人的罪过即其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所以也称之为选择性主观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刑。
正确而深入地把握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应当着重明确以下几个问题:(一)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刑法典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各种犯罪在主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要件;第16条又从反面强调,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心理态度的,就不构成犯罪。
从而在法律上确认,犯罪的故意或过失,乃是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和应对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二)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1.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确认某人构成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客观方面要具备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我国刑法断然反对“主观归罪”;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必须具备主观罪过,即行为必须是在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下实施的,这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我国刑法坚决摒弃“客观归罪”。
对于认定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来说,上述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缺乏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行。
这是我国刑法在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上主客观要件相统一原则的第一层含义。
2.对一个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不但要求犯罪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必须同时具备,而且还要求它们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
这种有机联系表现在:一方面,人的客观上危害社会的活动,只有受到主观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支配和决定时,才是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人的危害社会的故意或过失的犯罪心理态度,永远表现在刑法所规定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当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法学辅导: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犯罪主观方面,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或者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是十分复杂的,概括起来有故意和过失这两种基本形式,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这两种心理要素。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或者说罪过的内容,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必须认识的事实内容和必须具有的意志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两大部分内容构成的。
1.意识因素。
这是指行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
(1)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或者说对与犯罪客体有关的事实及性质的认识。
(2)行为人对犯罪的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或者说对犯罪客观方面有关的事实的认识。
行为人对犯罪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首先包括了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识。
只有当刑法分则明确要求行为人对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事实也要有认识时,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要件,才能构成特定犯罪罪过的内容。
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即不要求认识刑事违法性。
如果不认识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就不能构成罪过,不负刑事责任的话,那幺就容易使有些人借口不懂法律逃避应负的刑事责任。
2.意志因素。
这是指行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的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因素。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意志对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遥支配和控制作用,表现为四种形式,即希望、放任、疏忽、轻信。
(1)希望,是指行为人积极地有目的地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状态。
(2)放任,是指行为人对由于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听之任之,不加控制和干涉的意志状态。
(3)疏忽,是指行为人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