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理事会指令9883EC摘要
解读ROHS标准指令
解读ROHS标准指令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3年1月23日第2002/95/EC号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即ROHS指令。
其中:指令第(4)条关于消除镉环境污染的欧洲共同体行动计划,欧洲共同体理事会1988年1月25日决议要求欧盟委员会刻不容缓地制定实施该计划中的特定措施。
还必须对人类健康予以保护。
因此,应实施一个特别限制镉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体战略。
决议强调在不存在合适的且更安全的选择的情况下应限制镉的使用。
欧盟有关于91/338/EEC的指令,专门针对镉作出了规定。
主要意见为:PVC产品中的稳定剂不超过100PPM,如电线外皮;特定塑料的着色剂,液体油漆(溶剂和水剂)不超过100PPM;高锌含量液体油漆不超过1000PPM;某些生产设备和机械不能使用电镀镉。
另外一个指令是94/62/EC包装指令(2004/12/EC为最新修正版),规定了包装物里面Pb+Cd+Hg+Cr(VI)<100ppm.包装物分为一级包装:在销售点给最终消费者的包装;二级包装:也叫整箱或单位包装,在包装物去除后不会影响到产品的特性;三级包装:也称运输包装,保护运输中的整批产品,不包括集装箱。
制造企业主要检测一级包装,有时也需要检测二、三级包装。
指令第(9)条本指令的实施不应违背共同体在安全和卫生要求方面的立法以及共同体关于废弃物管理的特殊立法,特别是1991年3月18日理事会关于含有某些危险物质的电池和蓄电池的第91/157/EEC号指令。
解读 91/157/EEC指令及后来的扩展指令98/101/EC、2002/525/EC在法律地位上要高于ROHS指令。
如果电池产品进行测试,首先应满足电池指令,然后再满足ROHS指令。
电池指令规定电池和蓄电池Hg的含量<5ppm;纽扣电池的Hg含量如果Hg超过限值,判定电池不合格;如果Pb、Cd、Hg没有超过限值,判定电池合格;如果Pb、Cd超过限值,必须按93/86/EEC指令进行标示后(主要是标明其含量及一个打×的垃圾桶),才判为合格。
欧盟两项电子电气设备新指令的主要内容
欧盟两项电子电气设备新指令的主要内容欧盟于今年2月13日在其“官方公报”中发布的《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 002/96/EC)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2002/95/EC)是两项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是欧盟在环保领域采取的新举措,将对国际贸易产生重大影响。
我国近年来机电产品出口持续增长,年出口额占出口总额50%-60%,今年一季度更增加到64. 4%,其中出口欧盟市场33.4亿美元。
欧盟这两项新指令无疑对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产生极大冲击,如不采取及时的应对措施,势必使我国产品出口遭遇新壁垒,甚至不得不退出欧盟市场。
一、制定两指令的背景和目的近几年,电子电气产品在西欧制造业中是增长最快的领域之一,技术创新与市场的扩大又进一步促进并缩短了产品的替代进程,从而直接导致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总量的增加。
1 998年,西欧国家共产生报废电子电气设备600万吨,预计其后的年增长率为3%-5%,即1 5年后将增加一倍。
由于这些报废设备大部分含有害物质,而且其中90%的报废设备未经任何技术处理就简单掩埋、焚烧和再利用,从而对环境造成很大的污染压力。
为此,欧盟一些成员国,如荷兰、丹麦、瑞典、奥地利、比利时和意大利等,各自制定了成员国法规解决此问题。
由于欧盟成员国制定法规的原则、政策与出发点不同,直接导致了相关利益方权利和义务的差异,对欧盟内部贸易形成了制约和障碍,不利于统一市场的建设。
为此欧盟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在欧盟一级制定统一的法规。
两指令的立法目的就是通过统一协调欧盟成员国关于处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相关法规、政策及措施,增进相关人员的履行环保职责的能力,防止或减少报废电子电气产品对环境的污染。
具体来讲,《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简称WEEE指令)的目的首要的是预防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产生,其次是实现报废设备的再使用、再循环和其它形式的回收利用,以减少废弃物的处理量;同时,增进所有涉及电子电气设备生命周期的有关人员,如生产者、销售商、消费者特别是那些直接涉及处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人员履行环保职责的能力。
欧盟89686EEC指令
欧盟89/686/EEC指令本指令经由理事会指令93/68/EEC (1993年7月22日)、93/95/EEC (1993年10月29日)和96/58/EC(1996年9月3日)修改[1]。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特别是其第100a条,考虑到委员会的提案,为与欧洲议会合作,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鉴于有必要采取措施,以期能在1992年12月31日之前,逐步建立内部市场;鉴于内部市场是无内部边界,保证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自由流通的区域;鉴于近年来许多成员国特别以保护公众健康,改善工作安全条件以及确保对用户的保护为目的,已通过了大量人身保护设备的规定;鉴于这些国家规定为了个人的防伤、防病,对人身保护设备的设计、制造、质量水平,检测和认证的要求通常极为详尽;鉴于特别是在有关工作安全的国家规定方面做出人身保护设备使用的强制性决定;鉴于许多要求责成雇主在没有或缺乏按优先顺序的公共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为其雇员置备适当的人身保护设备;鉴于各成员国关于人身保护设备的国家规定彼此差异显著;鉴于它们因此会构成贸易壁垒,从而直接影响共同市场的建立与运行;鉴于有必要协调这些不同的国家规定,以确保这些产品在不降低各成员闽要求的现行合理保护水平的情况下自由流通,并使之得到必要的提高;鉴于本指令制定的关于人身保护设备设计和制造的规定是基本的规定,特别是对试图保证有一个较为安全的工作环境来说,这些规定并不损害有关此类设备的使用的规定和工人在工作场所的健康和安全体制的规定;鉴于本指令只明确界定了人身保护设备须满足的基本要求;鉴于为便于证明符合这些基本要求,经过协调的欧洲标准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关于人身保护设备设计、制造及其适用的规格和检测方法的标准,因为这些产品只要符合这些标准就可以推定为符合上述基本要求;鉴于上述欧洲协调标准是由非官方机构制定的,并且必须保持其非强制性文本的地位;鉴于为此,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按照1984年11月13日委员会与两机构签定的调节委员会与两机构间的合作总导则,被授权为制定协调标准的主管机构;鉴于为实现本指令宗旨,协调标准是指已经由上述机构或其中之一按委员会的旨意,根据1983年3月28日“关于技术标准和法规领域信息的传递程序的规定”的83/189/EEC指令,以及修订它的88/182/EEC指令,并按照上述的合作总则正式制订的包含技术规范的文本(一份欧洲标准或一份协调文件);鉴于协调标准的制订工作,因应用范围广泛,且数目甚多,并且要在规定的内部市场建立期限内准备好,将涉及大量的工作。
CE认证法规
CE认证法规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第2002/95/EC号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
2002/96/EC指令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简单压力容器的法律趋于一致的87/404/EEC指令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简单压力容器的法律趋于一致的87/404/EEC指令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玩具安全的法律趋于一致的88/378/EEC指令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关于协调各成员国用于某些电压(低电压)范围内的电气设备法律的73/23/EEC指令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燃气器具的法律趋于一致的90/396/EEC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对使各成员国有关人身保护设备的法律趋于一致的89/686/EEC指令进行修订的96/58/EEC指令∙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关于对使各成员国有关人身保护设备的法律趋于一致的89/686/EEC指令进行修订的93/95/EEC指令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人身保护设备的法律趋于一致的89/686/EEC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机械设备的法律趋于一致的98/37/EC指令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关于对各成员国有关电磁兼容性的法律趋于一致的89/336/EEC指令进行修订的92/3l/EEC指令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电磁兼容性的法律趋于一致的89/336/EEC指令。
欧盟电磁兼容指令89.336.EEC
欧盟电磁兼容指令89/336/EEC中文版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电磁兼容法律的指令本指令经由理事会指令92/31/EEC (1992年4月28日)和93/68/EEC(1993年7月22日)修改[1]。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100a条,考虑到委员会提案,在与欧洲议会的合作下,考虑到经济与社会委员会意见,鉴于有必要采取措施,以期能在1992年12月31日之前,逐步建立一个内部市场;鉴于该内部市场是一个无内部边界的区域,在此区域内可以保证货物、人员、服务及资金的自由流通;鉴于各成员国应负责对可能受到电器和电子仪器产生的电磁干扰而减损其功能的无线电讯及其装置、设备或系统提供充分保护,以抵抗电磁干扰造成的功能减损;鉴于各成员国还应负责保护供电网络及接受其供电的设备免受电磁干扰;鉴于1986年7月24日理事会关于电讯终端设备型式批准认可的初级阶段第86/361/EEC号指令,特别包括当上述设备正常运行时发出的各种讯号和保护公用电讯网免受损害;鉴于仍有必要对这些网络,包括与其相连的设备提供充分的保护,以抵抗这种设备因异常信号造成的短暂性干扰;鉴于某些成员国特别强制性规定了此种设备造成电磁干扰的允许水平及其对这种讯号的抗干扰度;鉴于这些强制性规定不一定导致了成员国之间采取的保护水平互不相同,但他们之间的差异,妨碍了在欧共体内的贸易;所以,为了保证电气和电子仪器设备的自由流通而又不降低各成员国现有的合理的保护水准,必须协调与保证此种保护水平有关的国家规定:鉴于欧共体现行法规规定,尽管欧共体的基本原则之一叫做货物的自由流通,但也不得不接受由于各国关于产品投放市场的法律存在差别、因而造成在欧共体内的贸易障碍这个事实,只要那些规定对于满足基本要求是必要的;鉴于法律的协调必须限于符合有关电磁相容性的保护要求所必需的那些规定,这些要求必须取代相应的国家规定:鉴于本指令只规定有关电磁相容性的保护要求,为了便于证实符合上述要求,需要有欧洲级水平的有关电磁相容性的协调标准。
RoHS具体内容中文版
rohs中文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3年1月23日第2002/95/EC号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根据原文翻译,仅供参考)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95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注意到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规制的程序行事并根据协调委员会于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1)各成员国为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而制订的法规或行政措施之间存在的差异能产生贸易壁垒和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甚至对单一市场的建立及其功能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有必要协调成员国在此领域的法规,以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2)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12月7~9日在尼斯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了部长理事会于2000年12月4日就预防原则通过的决定。
(3)欧盟委员会1996年7月30日回顾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通讯强调了减少废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制定在产品和加工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的欧共体法规的潜在益处。
(4)理事会1988年1月25日为消除镉环境污染的欧共体行动计划的决定要求欧盟委员会刻不容缓地发展该计划中的特殊措施。
人类健康也必须得到保护,因此应实施一个特别限制镉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体战略。
决定强调在不存在适当的和更安全的选择的情况下应限制镉的使用。
(5)证据表明,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2003年1月27日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EC号指令规定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措施对于减少与涉及的重金属和阻燃剂相关的废物管理问题很必要。
然而,尽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废物处理中仍将继续发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实质部分。
即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分类收集并遵守回收程序,但汞、镉、铅、六价铬、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的成分仍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形成危险。
新欧盟EMC电磁兼容指令2014
新欧盟EMC电磁兼容指令2014/30/EU关键词:EMC指令随着电气电子技术的发展,家用电器产品日益普及和电子化,广播电视、邮电通讯和计算机网络的日益发达,电磁环境日益复杂和恶化,使得电气电子产品的电磁兼容性(EMC电磁干扰EMI与电磁抗EMS)问题也受到各国政府和生产企业的日益重视。
欧共体政府规定,从1996年1月1起,所有电气电子产品必须通过EMC认证,加贴CE标志后才能在欧共体市场上销售。
此举在世界上引起广泛影响,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措施,对电气电子产品的RMC性能实行强制性管理。
根据欧盟的电磁兼容(EMC)指令83/336/EEC,所有在欧盟市场销售的电子电气产品必须在其对其他产品的干扰性及对外来影响的抗干扰性方面严格符合欧盟法律要求。
除了针对机械之危险,欧盟制定了89/392机械指令外:为了调合欧洲联盟各会员国有关电磁干扰的容许水准,欧盟理事会于1989年5月3日公布了各会员国间关于电磁兼容性相关法律之调合—电磁兼容指令(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Directive, 89/336EEC,简称EMC指令),其后经92/31/EEC,93/68/EEC二次修订。
2014年3月29日,欧盟委员会发表了多项重铸CE标志的指令,以配合欧盟委员会的新立法框架(NLF)。
在新立法框架下,经营者可为每件产品提供单个合规声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同时,对各种产品的标签要求及可追溯性要求是一样的。
更新的EMC指令的编号为2014/30/EU ,它将于2014年4月18日生效。
旧有的EMC指令2004/108/EC将于2016年4月20日废除。
新指令涵盖的产品包括新型投放于欧盟市场的产品,以及以不同形式供应的产品,包括远程销售类产品。
但它并不适用于只能单独用于研究及开发设施等用途的特制评估套件。
分销商须于本指令(2014/30/EU)完全取代旧有指令(2004/108/EC)前,作出合理过渡性安排,将订单产品(即已提供到分销链上的库存设备)投放于市场。
9883EC饮用水指导标准
浅论“欧盟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
浅析“欧盟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005年8月起,欧盟市场上的电子电气产品生产商必须自行承担报废产品回收、处理及再循环的费用。
2006年7月起,进入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禁用某些有害物质。
这两项立法将给我国对欧电子电气产品出口造成重大的影响,国内相关行业必须对这两项即将实施的环保立法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及早应对,确保法律的实施不会给我们对欧电子电气产品出口造成实质性损害。
我们希望通过对这两项立法的浅析让公司对这两项欧盟法律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经过近10年的讨论磋商,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欧盟第2002/96/EC号指令,以下简称WEEE)”及“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欧盟第2002/95/EC号指令,以下简称ROHs)”终于自2003年2月13日起成为欧盟范围内的正式法律。
欧盟同时规定,各成员国必须于2004年8月13日前将上述两项欧盟法律落实到国家法律体系中。
上述两个环保法律的核心是WEEE指令。
WEEE指令及ROHs指令的英文全文可分别在网址下载阅读。
http://europa.eu.int/eur─lex/en/dat/2003/l_037/l_0372*******en00240038‧pdfhttp://europa.eu.int/eur─lex/en/dat/2003/l_037/l_0372*******en00190023‧pdf一、欧盟WEEE及ROHs两项立法的背景:近几十年来,全球电子电气工业余现膨胀式发展。
电子电气工业领域内的技术更新越来越快,不断缩短着产品的升级换代周期。
同时,电子产品的结构也呈现出日趋复杂的势头。
电子电气工业在给人类带来方便和益处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堆积如山的电子垃圾,世界各国处理报废电子电气产品的负担越来越重。
电子电气垃圾给全球生态环境造成了的消极影响正越发严峻。
仅1998年,欧盟地区内回收处理的电子电气废料就达600多万吨。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医疗器械的EEC指令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医疗器械的EEC指令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医疗器械的EEC指令,是欧洲联盟(EU)颁布的医疗器械指令,旨在保证医疗器械具有高度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该指令的意义在于,促进欧洲范围内医疗器械的自由流通,并提高市场竞争和医疗保健的效率。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医疗器械的EEC指令自1985年起开始实施,在近40年的时间里,其规定逐步演化和完善,内部体系逐渐健全。
目前,该指令已被重新修订,于2017年逐步推行至2020年。
医疗器械指令是欧盟的一项重要法规,在欧洲范围内对所有医疗器械的设计、制造、销售等进行严格监管。
医疗器械是指所有用户带入体内的物品,如手术工具、假肢、血压计等等。
这些设备和工具如不合适制造,或使用不当,很可能对患者造成不可恢复的损伤和伤害。
因此,自1985年起,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医疗器械的EEC指令就要求所有生产商和销售商遵守该指令,以确保所有投入市场的医疗器械都满足高质量和安全性的标准。
该指令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医疗器械的安全性:该指令规定,所有医疗器械必须满足高度的安全性标准。
生产商需要证明其产品对患者的安全性,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如感染、毒素、过敏反应等。
2、设备的医疗功能:该指令要求所有医疗器械必须标明其设备的医疗功能,以便医生和患者更好地了解其用途和功能。
3、采用质量管理体系:该指令强调生产商必须采用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其设备符合规定的标准。
体系内包括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产品质量检验、反馈机制等。
4、审核机构的认证:该指令要求医疗器械生产商必须得到批准,并通过审核机构的考察认证。
审核机构负责审核生产商的质量管理体系、设备制造过程、产品检验等整个生产和销售过程。
值得一提的是,该指令还划分了三类设备,分别是I类、II类、III类。
不同的设备类别对应的监管要求也不同,按照严格程度依次递增。
根据类别划分,市场监管部门能够更好地识别,对违规设备实施更有针对性的惩罚措施。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医疗器械的EEC指令的重要性在于,其为医疗器械及相关行业制定了清晰的标准,建立了开放的市场竞争,以改善医疗保健质量和效率。
WEEE-中文资料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3年1月27日第2002/96/EC号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根据原文翻译,仅供参考)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公约,特别是其中第175(1)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案,注意到欧盟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考虑到按照欧洲共同体公约第251条所制订的程序并根据欧盟协调委员会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1)共同体环境政策的目的是:重点要维持、保护和提高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及合理谨慎地使用自然资源。
这项政策是根据预防原则,以及其他一些原则制定的。
这些原则要求采取防范措施,优先在资源方面补救环境破坏。
制造污染者要赔偿。
(2)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第五个环境实施项目)的政策和实施的共同体项目表明,可持续发展的完成要求当前的发展模式、生产模式、消费模式和行为模式有明显变化,并且要求倡导降低自然资源的浪费性消耗和防治污染。
鉴于废弃物预防、回收和安全处置原则,该项目要求将目标领域之一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加以规范。
(3)1996年7月30日欧洲委员会通讯委员会在关于考察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措施的通告中指出,在无法避免废弃物产生的地方,废弃物要以其材料和能量的再利用为目的,加以再利用或者恢复。
(4)1997年2月24日,理事会在其关于废弃物管理的共同体措施的决议中指出,需要为减少废弃物处置数量和保护自然资源而进行的废弃物再利用,特别是要提高再利用、再循环、合成和恢复的能力。
理事会承认在任何特殊情况下所选择的措施必须与环境效应和经济效应相关联,但是,在科技进步和废弃物生命周期分析技术进一步发展之前,再利用和材料回收应该优先考虑在当时所得到的最佳环境的科学措施。
理事会同时也恳请欧委会尽快采取适当的跟踪措施,包括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在内的优先废弃物流计划项目作出的回应。
(5)欧洲议会在1996年11月14日的解决方案中,要求欧委会为指令提供大量有关优先废弃物流的提案,其中包括电子电气废弃物,并且要求这些提案的原则落实在生产者的责任上。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在电子设备中限制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3年1月23日第2002/95/EC号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95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注意到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规制的程序行事并根据协调委员会于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1)各成员国为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而制订的法规或行政措施之间存在的差异能产生贸易壁垒和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甚至对单一市场的建立及其功能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有必要协调成员国在此领域的法规,以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2)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12月7~9日在尼斯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了部长理事会于2000年12月4日就预防原则通过的决定。
(3)欧盟委员会1996年7月30日回顾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通讯强调了减少废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制定在产品和加工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的欧共体法规的潜在益处。
(4)理事会1988年1月25日为消除镉环境污染的欧共体行动计划的决定要求欧盟委员会刻不容缓地发展该计划中的特殊措施。
人类健康也必须得到保护,因此应实施一个特别限制镉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体战略。
决定强调在不存在适当的和更安全的选择的情况下应限制镉的使用。
(5)证据表明,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2003年1月27日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EC号指令规定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措施对于减少与涉及的重金属和阻燃剂相关的废物管理问题很必要。
然而,尽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废物处理中仍将继续发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实质部分。
即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分类收集并遵守回收程序,但汞、镉、铅、六价铬、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的成分仍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形成危险。
欧盟食品着色剂指令94/36/EC(中文版)汇总.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4/36/EC食品着色剂指令(OJ L 237,10.9.1994,p.13)修订情况:修订 标注 修订指令 官方公报卷号 页码 日期M1 2003年9月2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No 1882/2003L 284 1 2003-10-3l 注:文中凡被修订的条款均加注T M1的上标,修订指令M1的生效日期为2003年11月20日。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考虑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lOOa条,考虑到理事会1988年12月21日关于使各成员国食品添加剂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S9/107/EEC(OJ NoI+40,11.2.1989,p.27。
指令已被指令94/34/EC修订),特别是其第3条第2款,考虑到委员会的提案(OJ No C 12,8.1.1992,p.7)考虑到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OJ No C 313,30.11,1992,p.1)按照条约(1993年3月10日的欧洲议会意 (OJ NoCll5,26.4.1993,p.105),1993年12月2日确认(OJ Nol’342,20.12.1993),1994年3月9日理事会的共同见解(未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以及1994年3月9日欧洲议会的决议 (OJ No C 91,28.3.1.994,p.79)89b 条规定的程序采取措施,鉴于各国用于食品的着色剂使用条件法律的差异阻碍了食品的自由流通;鉴于这些差异可能会为不公平的竞争创造条件;鉴于针对这些食品添加剂的任何规则和使用条件主要考虑的应是保护和告知消费者的需求;鉴于一种食品添加剂只有在有证据表明是技术上的需求并且它的使用不会危害人类健康时,方可使用;鉴于着色剂是用来恢复那些色泽由于加工、储存、包装和分销受到影响,并因此可能会损坏其视觉可接受性的食品本身原来所具有的外观;鉴于着色剂是用来使食品视觉上更吸引人并帮助鉴别通常与特殊食品相关的风味以及赋予无色食品以颜色;鉴于有必要包含某些用于肉类卫生标记的着色剂,而加盖卫生标记是根据指令9l/497/EEC(OJ No 268,24.9.1991,p.69。
欧盟提出新的WEEE和RoHS指令修订草案
欧盟提出新的WEEE和RoHS指令修订草案新闻事件:欧盟理事会秘书处提出新的RoHS 指令和WEEE 指令修订草案文本事件影响:RoHS 指令的修订将涵盖所有电子电气设备WEEE 指令修订草案制定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须达到的各项要求2009 年9 月3 日,欧盟理事会秘书处向欧盟成员国代表提出新的RoHS 指令和WEEE 指令修订草案文本。
去年12 月3 日,欧洲委员会首次提出RoHS 指令和WEEE 指令的修订草案(COM(2008)809 和COM(2008)810),修订的目的在于收紧现行法规、提高生产商责任以及加强欧盟27 国的市场监管。
第一次修订草案提出后,由于收到的反馈意见比较大,欧盟在协调各方意见后,提出了本次的第二份修订草案。
1. RoHS 指令的修订新草案文本一个重要的变化是:涵盖所有电子电气设备(EEE),除非特别指明排除在外。
原草案文本的附件I 和附件II(分别列出电子电气设备的类别以及属于各类别的产品清单)已从新草案文本中删除。
当然,排除的产品范围需要进一步完善,理事会主席也要求成员国代表考虑这方面的问题(如有关排除产品特性的任何建议)。
原草案已排除了国防(军事)设备,专门设计为另一种不属于指令范围设备的零件并且只有在其是该设备零件时才能完成其功能的设备,以及不打算作为单一功能或商业装置投放到市场上的设备。
新草案在不适用产品名单增加了大型固定工业工具(large-scale stationery industrial tools)和管风琴乐器(musical pipe organs)。
RoHS 指令的要旨在于限制电子电气设备(EEE)中某些有害物质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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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理事会指令98/83/EC 摘要本指令于1998年11月3日颁布20日之后开始生效,指令80/778/EEC 将在实施98/83/EC5年后废除。
98/83/EC对应国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 5750-2006)标准框架鉴于(1)-(34),制定98/83/EC指令内容:第1条目的该指令的目的1本指令涉及人类消费用水的质量。
2本指令的目的是通过确保水的安全和洁净来保护人类的健康,免受人类消费用水的污染的有害影响。
第2条定义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食品卫生第852/2004号规章中定义“饮用水”是指达到1998年11月3日理事会指令98/83/EEC关于预期为人类所消费用水的最低要求的水;“清洁海水”是指不含在一定量上直接或间接影响食品卫生品质的微生物、有害物质或有毒海洋浮游生物的天然的、人造的或净化的海水或盐水;“洁净水”是指清洁海水以及相似品质的淡水。
98/83/EEC中定义“人类消费用水”指的是:a)无论是原始状态或是经过处理的所有用水,拟用于饮用、烹饪、食物准备或其他家庭用途,不考虑他的来源是否由配水网络、水罐车提供,或是用瓶子或其他容器盛装。
b)用于任何食品生产企业中制造、加工、保存或销售拟用于人类消费的产品或物质,除非国家的主管当局对水质感到满意,不会影响到成品形式的食品安全。
“国内配水系统”是指安装在通常用作人类消费用水的水龙头和配水网络间的管道、配件和设备,但是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具有供水者的身份而无供水者的责任。
第3条免责第4条一般义务1、在不损害其他共同体规定中的义务情况下,各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人类消费用水安全和清洁。
为了实现指令中的最低要求,人类消费用水应该是安全和清洁的,如果它是:(a)没有任何微生物和寄生虫,以及在数量和浓度上对人类健康构成潜在危害的物质。
(b)并且符合附录Ⅰ中A部和B部中设定的最低要求;如果同样,根据第5至8条和第10条中的相关规定及根据条约,各成员国应采取所有其他必要措施以确保人类消费用水符合本指令的要求。
第5条质量标准1、各成员国应对附录Ⅰ中建立的参数设定适用于人类消费用水的数值。
2、按照第1段所设定的数值应不低于附录Ⅰ中所设定的数值。
对于附录ⅠC部所列的参数,数值必须仅对监测的目的和对第8条中所承担义务的履行而确定。
3、成员国应对在其国家领土或其一部分内保护人类健康需要的,而未包括在附录Ⅰ中的附加参数设定值。
这些设定的数值至少应满足第4条第(1)(a)条款中的要求。
释义附录Ⅰ为参数与数值,对于欧盟注册企业来说必须满足附录Ⅰ中的A部分和B 部分(开始生产之前),对于附录ⅠC部分所列的参数,数值仅用于监测目的和发生偏离后的回归数值。
第6条附和地点1、(d)若食品生产企业中使用的水,在企业中用水的地方。
第7条监测释义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确保对人类消费用水的质量实施定期监测,以检查水可以使用,符合98/83/EC的要求及特别是与根据第5条所设定的参数相一致。
附录Ⅱ,附录Ⅲ是官方用于监测所用,主管当局建立监测、取样程序应满足附录Ⅱ,响应的参数分析的规范可见附录Ⅲ。
可以使用附录Ⅲ之外的方法、参数,只要能证明有效性。
官方与主管当局的监测应执行附录Ⅰ中的所有内容,当怀疑其他可能的危害时,有必要增加检验项目。
第8条偏离根据附录Ⅰ查出偏离与参数值的差距,成员国的偏离时间应短于3年;特殊情况下不超过偏离期的第3次偏离,委员会应在3个月内做出决定。
第9条处理、设备和原材料的质量保证第10条附录审核第11条委员会程序第12条信息和报告第13条顺应时间表第14条例外情况第15条废除第16条转换成国内法律第17条生效第18条收件人附录Ⅰ参数与数值附录Ⅱ监测附录Ⅲ参数分析规范附录Ⅳ转换成国内法律和应用的最终期限(欧盟成员国的实施期限)附录Ⅴ相关表(98/83/EC与80/778/EEC对照)98/83/EC教80/778/EEC变动之处新指令98/83/EC在80/778/EEC的基础上作了较大修订,新增了19项,删去了36项,项目指标值发生变化的有17项。
两者的具体差异关键在以下几个方面:(1)微生物方面,新指令用埃希氏大肠杆菌、肠道球菌2项取代80/778/EEC 中的总大肠杆菌群、粪型大肠杆菌等5项指标,并强调在用户龙头处应达到0个/100mL的指标值;(2)感官参数如铝、铁、锰、色泽、浑浊度、味道在80/778/EEC中属于强制性指标,而98/83/EC取消了这些强制性限制,并把这些项目定义为指示参数,制订了铝、铁、锰的标准值,但对色泽、浑浊度、味道只作了“用户可接受且无异常”的规定;(3)总硬度和碱度这两项指标在80/778/EEC中作了规定,但在新指令中被去掉。
(4)指令中最重要的修改就是铅的指标值从50μg/L降至10μg/L,并要求在15年内(即2013年12月以前)更换含铅配水管,这是根据WHO最新标准建议而确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婴儿、儿童、孕妇不受神经毒害,以免造成智力发育不良;(5)农药:单项农药和总农药值维持不变(μg/L和μg/L),但个别种类农药的指标值更加严格(μg/L);(6)新标准增加的参数,如丙烯酰胺、苯、苯并(α)芘、溴酸盐、1,2-二氯乙烷、环氧氯丙烷、氟化物、三卤甲烷、三氯乙烯和四氯乙烯、氯乙烯等。
以下为释义欧盟注册企业,为达到指令98/83/EC的理解:任何食品加工操作的安全问题首先是水的安全。
因为在食品加工中,水具有广泛的用途,主要用于:1)某些食品的组成部分;2)传送或运输食品;3)清洗食品;4)设施、工器具、容器和设备的清洗消毒;5)制冰及产品镀冰衣;6)饮用。
所有这些都要求使用安全的水。
组织必须首先考虑水的来源与处理,同时也应考虑饮水的供水系统与非饮用水的供水系统和污水排放系统有无交叉相连关系。
目的是保证加工用水中:无有害的生物(病毒、细菌、寄生虫)和无化学性危害(农药、工业污染、重金属等有害化学物质)。
为确保水的安全性,必须对以下方面内容进行控制:1.水源食品加工厂的水源一般由自来水经中间贮存的自来水、地表水、井水和海水构成。
自供水由自备水进供水,城市供水又称公共供水,是由自来水厂供应的饮用水。
(1)城市供水具有以下优点:①良好的化学和微生物标准;②经过了净化或处理;③在决定使用前经过了检验。
对于城市供水必须对总接口加以控制,特别是当自供水和城市供水两种供水系统并存时,要防止交叉污染的发生。
城市供水是最常用的水源,但这种水源较为昂贵。
相比较而言,自备水井供水费用较低,但比城市供水更易受污染。
由于井水含有大量可溶性矿物质、不溶性固体、有机物质、可溶性气体及微生物,因此使用井水需进行水处理。
(2)井水的微生物污染来源:①污水可通过洪水或由于水井与污水池、粪池或灌溉田距离大近而进入井水中;②井的保护性装置或内涂层破裂或密封不当引起污染;③一些水产品加工设施多设置在海滨地区,而这些地方常发生洪水或大雨,可使表层水进入井中造成污染;④保护不当,地表残渣也会进入井中;⑤地下水本身由于没有充分的过滤和渗透,杂质和微生物去除不彻底而导致的污染。
(3)井水的化学性污染来源:①油罐车辆泄露造成的污染;②农田、花园、活动场所中农药、除草剂等农业化学品的使用;③工业废弃物质造成的污染。
根据对上述微生物和化学性污染来源的分析,我们必须对水井的安全、卫生要求作出相应规定。
这里有一组参考数据:美国弗吉尼亚州卫生主管部门建议,井口应远离地面~,地面与保护性装置应有坡度以免地表水进入。
根据土质和水运动的比率,离污水源和垃圾至少61m远。
井的保护性装置应是焊接或螺纹状的,以防地表水的进入。
而且,为避免地表水的污染,应有至少高的混凝土阻挡物,还应设置一个带有筛网或过滤装置的通风孔,以防在井中形成真空,造成污染。
不能在低于地表面不到3m处汲水。
2.水的贮存和处理(1)水的贮存方式:水塔、蓄水池、贮水罐等(2)水的处理方式:处理方式分物理处理:沉淀、过滤;化学处理:离子交换等。
水的消毒处理是:加氯处理(自动加氯系统)、臭氧处理、紫外线消毒等。
一般水的处理是水的贮存过程中进行的。
最直接、经济和有效的方法是采用加氯处理。
我国许多对欧盟注册的水产品加工企业,都普遍采用德国生产的二氧化氯水处理系统,其作用机理是用盐酸与亚氯酸钠进行反应制成二氧化氯,将生成的二氧化氯液体通过用频率控制的电磁计量泵添加到贮水罐中,与水综合反应20分钟以上后,输送到加工车间使用。
生产用水管网中的余氯含量由电磁计量泵自动控制和显示,管网末稍出水口余氯含量控制在5749-2006)。
除了对水进行处理外,还必须对水塔,蓄水池,贮水罐等水的贮存环境进行定期的清洗消毒,清洗消毒的方法和频率必须在作出规定,清洗消毒的记录予以保存。
3.防止饮用水与污水的交叉污染为防止饮用水和非饮用水、污水的交叉污染,食品加工企业必须对本公司的供水系统和排水系统有非常清晰的认识,并能提供出供水和排水网络图,证明不同系统的管道没有交叉互联,交叉污染的可能性不存在。
另外在供水网络图中还应给各出水口编号,以便对生产用水的安全、卫生检测监控制定计划。
管道中饮用水与非饮用水(特别是污水或其他液体)混合会产生交叉连接。
交叉连接可以是水源间的直接连接,也可以是污水源吸人或进入饮用水源的间接连接,如废弃供水管仍与主管道相连。
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虹吸和回流现象的发生。
当饮用水管道中的压力低于空气压力(负压)时,可导致“回吸”,即将污染物吸入饮用水管道或形成“虹吸管回流”。
导致虹吸和回流现象的原因有:管道的尺寸、水流速率和水的高度等方面。
通常,设计良好并适当维护的空气隔断是防止回流问题的最佳方式。
空气隔断应为有效地开放饮用水出口直径的两倍,隔断至少应有,例如,有些地方主管部门要求在厕所槽内水管线中使用空气隔断。
当无法使用空气隔断时,逆止阀可使空气进入水管系统以减少真空,避免任何液体进入饮用水管。
逆止阀有两种类型:压力型和非压力型。
合格的管道工应懂得根据水管、龙头的构造和水的使用进行正确选择和安装。
检测和正确的检查与安装是周期性卫生控制记录的一部分。
食品环境中水污染的另外一个潜在因素是:水的软化或去离子设备。
当水有异味时,应首先怀疑是否是否是因此导致的。
在这种状况下,大肠菌群检测呈阴性但菌落总数非常高。
软化水(去离子水)因污染大量细菌而变混浊,甚至发黑。
虽然这些在去离子环境中生长的微生物无致病性,但它们的存在仍是不受欢迎的,应尽力防止其生长。
方法是:经常回流清洗树脂层,并定期更换。
工厂在日常卫生管理中必须采用的措施有:无保护装置的水管不能直接放在清洗、解冻、漂洗槽内;水管管道不留死水区;供水管道阀门不得埋于污水;深井总管出水口或贮水罐等出口安装止回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