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应符合条件

合集下载

关于统借统还业务涉税问题的说明

关于统借统还业务涉税问题的说明

关于统借统还业务涉税问题的说明统借统还是指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根据财税字[2000]7号、国税发[2002]13号文件规定,“统借统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统借统还”单位是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2、“统借统还”单位要与分拨贷款的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贷款;3、“统借统还”单位要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

但需要强调的是: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统借统还业务不用缴纳营业税必须具有三个条件:其一是资金来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其二是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执行利率水平基础上不存在提高利率水平的问题;其三是仅对企业集团等存在特殊关系的企业适用。

这三个条件是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的。

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则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以及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国税发(2009)2号文等的规定进行处理。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并未对关联方接受债权性投资的用途与性质作出特殊的规定。

换言之,只要关联方发生的借款,并且相关的借款超出了税法规定的标准,那么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的利息支出都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及享受条件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及享受条件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及享受条件增值税是一种现代综合性消费税,广泛应用于各个国家进行商品和服务的征税。

在我国,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支持特定行业的发展,政府也实施了一系列关于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介绍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享受条件。

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这类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是否申请免税资格。

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征收和上缴增值税,但相应地也无法抵扣已购进的增值税。

免税政策使得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减轻,进一步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发展。

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促进我国进口贸易的发展,政府实施了一系列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进口贸易中涉及到的增值税,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惠政策:1.免征增值税:根据《进口税收优惠规定》,对于一些特殊的进口商品,如进口文物、进口公益性、公共教育、科学研究、公共文化活动用品等,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2.减免增值税:对于进口环节中的一些特定企业或项目,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的政策。

比如,对于鼓励技术进口、鼓励新能源汽车进口等特定项目,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的政策。

3.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优惠:政府还对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进行了一些减免优惠。

根据具体情况,对于一些特定行业或者特定产品,可以降低增值税税率,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

三、创新型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我国对创新型企业实施了一系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创新型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孵化器等。

对于创新型企业,在增值税方面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减免增值税:对于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性服务等相关业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的政策。

这样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促进技术创新。

2.委托代征增值税:对于一些创新型企业,可以委托其他企事业单位代征增值税。

浅谈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风险及应对

浅谈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风险及应对

2019年第17期(总第233期)财税探讨浅谈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风险及应对张夏(重庆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400030)摘要:为解决融资难问题,很多企业集团会开展统借统还业务。

为支持企业集团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统借统还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营改增”后该优惠政策得以延续,对于满足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继续免征增值税,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集团如果应对不当则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本文从实际操作出发,浅析统借统还免税政策运用要点及风险、实务操作要点和企业所得税涉税问题。

关键词:统借统还;税收风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统借统还的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等做了严格规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掌握尺度不一,因此分析统借统还涉税问题,对规避税收风险有重要意义。

一、统借统还免税政策运用要点及风险(一)企业集团的判断总局层面对于企业集团并无明确界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税务机关通常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企业集团必须进行核准登记并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而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不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然而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下发《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明确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事项,改由集团企业的母公司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

因此对于尚未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企业集团需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式信息证明来适用优惠政策。

(二)资金模式首先从资金来源来看,统借统还业务资金必须来源于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若是来源于集团内部如股东、集团内委托贷款则不符合免税规定。

其次从向外部借款的主体来看,统借方须为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如某集团主营为建筑服务,主要生产任务都在下属建筑企业,如果由该集团为多元化而成立的某家科技公司取得外部贷款则不符合免税规定。

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条件

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条件

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
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再转付企业
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定义2-间
接分拨-财务公司分拨)
二、税收规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
四、统借统还业务可不可以开具发票?如何开? 1、可以开具发票。但是只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税收分类码:*金融服务*统借统还 2、“税率栏”填写“免税”
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
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
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条件: 1、必须是企业集团。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集团 登记(户数、注册资本)。 2、款项来源有限定。只能是两类来源:金融机构借款、对外发行债券。如果是从非金融 机构的借款,不适用该政策;如果是集团内部资金委托金融机构进行的委托贷款,也不适用 该政策。 3、利率符合要求。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收息。(原则上小于或等于。如果高于,可定义为赚取利差) 4、借款主体或借款实施主体必须确定:集团、集团内核心企业。 5、资金由统借方统一借入,归还时也必须由统借方统一归还。 6、必须签订统借统还协议。
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条件
一、定义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广义的金融机构
(一)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

营改增以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营改增以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营改增以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问题一、营改增以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题二、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是否需要“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规定:“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1. 背景介绍营改增是指将原先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并为一种税种,旨在推进税制改革,减轻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发展。

为了确保营改增政策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改增实施细则,以明确税收政策和规定。

2. 营改增实施细则的目的营改增实施细则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税务管理,明确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通过细则的制定,可以为纳税人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降低纳税人的纳税风险,促进纳税人的合规纳税。

3. 营改增实施细则的内容营改增实施细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纳税人的范围和登记细则明确了哪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用营改增政策,并规定了纳税人的登记流程和要求。

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细则对纳税人的登记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3.2 税率和计税方法细则详细规定了不同行业的适用税率和计税方法,以确保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的特点和经营模式,细则对不同行业的税率和计税方法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和说明。

3.3 纳税申报和缴纳细则明确了纳税人的申报和缴纳义务,规定了申报和缴纳的时间、方式和流程。

细则还规定了纳税人应提交的相关申报表格和报表,以及缴税的支付方式和渠道。

3.4 税收优惠政策细则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情况,细则规定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和申请流程,以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和创新,促进经济发展。

3.5 税务稽查和处罚细则规定了税务稽查的范围、方式和程序,明确了纳税人应配合税务稽查的义务。

同时,细则还规定了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处罚措施和程序,以确保税收征管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4. 营改增实施细则的意义和影响营改增实施细则的制定对于推进税制改革、减轻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影响。

4.1 推进税制改革营改增实施细则的制定,为税制改革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和依据,推动了税制改革的深入实施。

通过将营业税和增值税合并,减少了税种的数量,简化了税收征管的程序,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通借通还业务增值税免税具体案例

通借通还业务增值税免税具体案例

“统借统还”业务增值税免税具体案例一、案例简介某集团内F公司作为资金管理中心,2019年起通过银行借款和公司债等多种融资手段对外进行借款,融资利率在4%-6%之间,筹集到的款项向集团内各子公司提供借款额度,在额度内子公司可根据需求签订统还协议,并按统一利率(以下称协议利率)4.5%计息,年末统一结算。

集团认为其根据统借统还协议收取的协议利率并未高于F公司所借入资金经过加权计算后所承担的融资利率,因此可以享受36号文“统借统还”的免税政策。

但税务机关认为,该业务中企业无法将每笔融资与协议借款一一对应,无法判断同期协议借款规模是否小于融资规模、企业是否依照“不高于”融资利率的水平设定协议利率,因此不能适用该政策。

二、法理分析36号文附件三对统借统还业务的定义为:“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F公司属于集团指定的“核心企业”,资金来源亦符合从“金融机构”和“对外发行债券”获得的基本要求,资金流向从F公司流入到下属单位(用款子公司),年末再统一由下属单位(用款子公司)将利息支付给F公司,从形式上看该集团的内部资金拆借行为满足税法层面“统借统还”业务的基本概念,税企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协议利率设定环节。

从政策沿袭来看,36号文中的政策前身——目前仍有效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36号文附件三基本平移了营业税时期的相关规定,同样要求高于融资利率的利息全额征收增值税,但对于不高于融资利率的利息则采取免税模式。

从营业税时期的不征税过渡到增值税时期的免税,体现了流转税法对企业内部资金拆借行为性质的界定发生了根本转变,无论是否加收利息或是利率水平高低,均认定为是应税“贷款服务”而暂时享受免税待遇,对企业政策适用要件是否齐全、完备有从严把握的趋势。

统借统还免增值税筹划管理要点

统借统还免增值税筹划管理要点

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及申报资料
• 1)工商《企业集团登记证》 • 2)统借统还利率<=金融机构借款利率/债券票面利率 • 3)采用第二种资金流向(财务公司分拨),应签订 《统借统还贷款合同》 • 4)集团内资金流向只限第一层分拨,下属公司再分 拨给集团内其他公司不属于免征范围 • 4)统借方只限一个——集团/核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其他下属企业银行借款不属于统借统贷免息范围 • 5)统借统贷资金实际到位【能否回流至统借方】 • 6)贷款方只能是金融机构(银行、信托、保险等, 含内部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或债券购买方
• 统借方集团公司A公司, 答:因为利息9.5%>9%, 在某会计期间有两笔 税局可以认定加息了, 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银行借款,利率分别 为9%、10%,然后将 两笔借款混在一起, 按每份借款合同为单位, 向下属企业分拨,根 以资金收付关系为源 据两笔贷款的平均利 头,做好分拨支付、 率(比如9.5%)收取 还款台账。 利息,能否说没有加 息,可以免税?
统借方II类——财务公司
• 统借方为财务B公司 • B公司直接将金融机构借 款分拨给集团A、 • B公司直接分拨给子公司 C和D、 • B公司直接分拨给孙公司 E和F, • B公司只要不加息,分拨 业务收取的利息可享受 增值税免税政策。
D公司 集团A公 司 C公司 财务B公 司
F公司 E公司
统借方多笔借款的内部处理
பைடு நூலகம்
• 方式二:直接分拨 • 调整为A公司直接分拨到C公司,不加息,是否免税? • 答: 免税。
B公司分录: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 收C公司利息 收C公司利息
• 方式一:间接分拨
方式二:直接分拨
B 向 E收取的利息,B需缴税。 C 向 F收取的利息,C需缴税。

营改增后统借统还免税条件、存在的缺陷与不利影响-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营改增后统借统还免税条件、存在的缺陷与不利影响-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营改增后统借统还免税条件、存在的缺陷与不利影响-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统借统还政策, 从财税字[2000]7号下发、到财税[2016]36号文出台, 已走过17个年头, 中间还有两个相关文件, 但免税核心条件基本没有发生大的变化;而营改增新的视同应税行为政策, 在一定程度上又堵住企业间无偿借款行为, 两项政策叠加对中小企业融资将构成不利影响。

现就相关政策、存在的缺陷及不利影响作如下分析。

一、营改增后的统借统还政策营改增后, 因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进项税额仍不能抵扣, 原营业税统借统还政策作了相应平移。

有关政策如下表所示:从上表看, 营改增后的统借统还业务免税需同时满足如下四个条件:一是统借主体为集团公司或核心企业或集团内财务公司;二是资金来源于外部债务型融资, 包括银行借款或债券融资;三是统借方借出利率不得高于外部融资利率;四是统借方向仍为集团或核心成员对下属企业借款, 或者通过财务公司可以向集团或成员企业借款。

二、统借统还政策存在的缺陷17年来, 统借统还严守集团、利率、统借方向等免税前置条件。

但这些条件设置的理由和目的是什么、并不明确,其存在如下两大缺陷:(一)设置条件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初衷南辕北辙1、文件意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相关条款如下:据了解, 近几年来, 部分金融机构为减少和防止不良贷款, 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有时出现不愿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情况。

中小企业为解决融资困难, 往往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

一些地区最近来函, 要求对此类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

经研究, 现明确如下: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 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 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享受统借统还不要紧,别忘了进项税转出的风险

享受统借统还不要紧,别忘了进项税转出的风险

享受统借统还不要紧,别忘了进项税转出的风险全面营改增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借出方应当按照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而借入方支付利息后却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为此,企业集团会积极寻求统借统还免缴增值税的路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十九)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实务中,除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满足统借统还的相应条件外,还应当关注统借统还涉及的进项税额问题。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政策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均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A集团公司为加强统借统还业务的信息化管理,采购了一款专业管理软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万元,税额1.36万元。

税务风险:这笔1.36万元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进项税额准确划分的客观要求对于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转出。

案例:B集团公司在开展统借统还业务后,仍然沿用传统的财务管理方式,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时没有划分用途,其相应的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当期支付进项税额72万元,当期全部销售额600万元,其中:统借统还利息收入100万元。

税务风险:专门用于应税项目的购进,其进项税额应当全部抵扣。

但因为购进时没有划分用途,核算时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额,需要按照免税销售额的占比,转出进项税额12万元。

统借统还实施主体的合理选择案例:C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N家实业公司组成,母公司主要行使管理职责,其主要收入为管理咨询费和统借统还利息,主要支出为工资、办公费用及银行利息。

财税36号附件三、营改增过渡政策.

财税36号附件三、营改增过渡政策.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7.1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四)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4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14年5月1日)废止。

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一)项”和附件1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精神,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一)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1)。

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增值税的免税政策和适用条件

增值税的免税政策和适用条件

增值税的免税政策和适用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制的改革,增值税成为了许多国家纳税的主要形式之一。

为促进经济发展,各国纷纷设立了增值税的免税政策,允许一些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在销售过程中免征增值税。

本文将对增值税的免税政策以及其适用条件进行介绍和探讨。

一、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背景和意义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商品在每个生产环节增加的价值进行征税的税收制度。

在税制改革中,增值税的引入被视为提升税收效率和公平性的一种重要手段。

然而,为了鼓励特定行业发展、减轻民众负担、推动经济增长,各国纷纷制定了增值税的免税政策。

免税政策通过减少或豁免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增值税来激励消费和投资,促进经济的发展。

二、常见的增值税免税政策1. 农产品免税农产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需的商品,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促进农业发展,大多数国家对农产品征收增值税时进行免税处理。

这种免税政策降低了农产品的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消费者的负担。

2. 医疗保健免税为了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福祉,许多国家对医疗保健服务进行增值税的免税处理。

这包括医院、诊所、药店等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及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用品的销售。

通过免税政策,降低了人们就医和购买药品的费用,提高了医疗保健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

3. 教育文化免税为了促进教育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许多国家对教育和文化相关的服务和产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这包括学校、大学、研究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以及图书、报刊、艺术品等文化产品的销售。

通过免税政策,鼓励了人们投资教育和文化领域,提升了人民的文化素质和教育水平。

4. 对外贸易和出口免税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和出口业务的发展,许多国家对对外贸易和出口商品实行增值税的免税政策。

这种免税政策使得商品在生产、销售和出口环节都免征增值税。

免税政策降低了出口商品的成本,提升了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三、增值税免税的适用条件虽然各国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存在差异,但是一般来说,免税政策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商品或服务:1. 类别限制:免税政策通常只适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如农产品、医疗保健服务、教育文化等。

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税收政策中,减免增值税是鼓励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免征增值税政策是针对特定行业或项目,使其在一定时期内免缴增值税,以降低企业负担,提升市场竞争力。

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是指某些企业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征收项目,那么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呢?首先,了解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中的小微企业。

在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情况下,只有符合政策规定并办理了增值税征收登记的企业,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其次,确定企业所在行业是否被列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规定,有些行业和项目被纳入了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农业、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等。

企业需通过查询税务部门的政策文件或咨询税务机关,明确自己的行业是否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条件。

进一步,查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具体要求。

即使企业所在行业被纳入免征范围,也需要了解政策的具体要求。

这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征收登记、免税条件和申报纳税义务等。

企业需要仔细研究税务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确保自身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各项要求。

然后,办理增值税征收登记手续。

企业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首先需要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征收登记手续。

在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明确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缴税款的方式,并及时上报相关材料和报表至税务机关。

接下来,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为了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企业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等。

根据政策要求,可能还需要提供增值税发票、征收证明等相关资料。

企业应咨询税务机关或相关专业人员,确保申请材料的准备完备和规范。

最后,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和报送相关申报表。

免征增值税政策并不意味着企业不再有纳税义务,只是暂时免除增值税的征收。

企业仍然需要按照规定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并按时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统借统还什么情况下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什么情况下不征增值税

A集团公司(母公司),B公司为A的子公司(二级集团类型公司),C、D、E为B公司的子公司即A 公司的孙公司。

(1)A公司从金融机构借款,A公司将借款通过委托贷款方式贷给B公司,因贷给B公司时利率高于从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A公司需缴纳增值税,B公司再将从A公司借款平价贷给自己的下属C、D、E,没有利差,这种情况下B公司对C、D、E的借款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不征增值税?或者理解为A公司已经缴纳过增值税,因而B公司可以不再缴纳增值税。

(2)若B公司免征增值税,B公司是否可以向C、D、E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A公司从金融机构借款按照高于金融机构利率水平向B公司收取利息,不符合统借统还,B公司再将资金转贷给C、D、E三家公司,也不符合统借统还,A向B收取的利息,以及B向C、D、E收取的利息,均需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果A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向B公司收取利息,则A公司免征增值税,当B公司将资金转借给C、D、E时,改为A与C、D、E签订借款合同,A向B出具付款委托,这样A公司不高于按照金
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向C、D、E收取利息,也符合统借统还,不征增值税。

关于统借统还

关于统借统还

关于统借统还资金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对于企业集团而言,更加强集中管控的核心之一。

基于企业集团在融资方面具有规模大、信誉好、资金筹措能力强等特点,统借统还的资金筹集使用模式广泛应用于大中型企业集团。

为支持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降低资金集中筹集使用的税收成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统借统还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营改增后,该优惠政策得以延续,对于满足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继续免征增值税。

但是,大家知道,享受统借统还的免税优惠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且要严格满足这些条件并不容易。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集团的统借统还业务其实做得并不到位,因此在享受免税的同时难免存在较多潜在的税务风险。

今天,财资君就带大家一起来学习和探索一下统借统还免税政策的限定条件以及运用时应关注的要点及风险。

一、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业务模式及免税条件可享受上述免税优惠的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模式有以下两种:模式一、企业集团或其核心企业(统借方)直接分拨资金模式二、企业集团(统借方)通过所属财务公司(代管方)分拨资金无论哪种统借统还业务模式,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均应满足政策规定以下条件:1.资金来源必须是外部,且仅限于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两种筹资方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营改增|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应符合条件
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应符合条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融资渠道从单一向多元转变,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贷资金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对于营改增后,非金融企业借贷资金取得利息征免增值税问题,笔者归纳如下。

非金融企业贷款取得的利息征税是一般规定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金融服务应适用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所称贷款服务,则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包括各种占用、拆借资金)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据此,不论金融企业还是其他单位或个人,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的应税服务行为。

对非金融企业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利息,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利息(资金占用费),法人股东以非投资方式将资金提供给所投资企业而收取利息(资金占用费),个人将资金贷与企业或他人使用收取利息等,均应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营业额为销售贷款服务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般纳税
人适用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税收政策对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规定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二是,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财税〔2000〕7号和国税发〔2002〕13号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2号公告,相继
规定,在符合上述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中,对于企业集团、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统称“统借方”)收取的符合规定的利息,均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本次营改增后,将该项优惠政策平移,对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

取得债券资金与银行贷款的债权性投资共性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且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企业以支付利息为条件取得债券资金,对债券持有人而言,就是将持有的社会闲散资金以债权性投资形式提供给发行债券的企业使用,从而取得回报即利息收入的一种行为。

可见,统借方利用发行债券资金开展统借统还业务,实质也是一种利用贷款资金开展统借统还业务的行为,与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开展的统借统还业务相同,仅是提供资金的贷款主体不同,一者是银行一者是企业或个人的区别而已。

因此,统借方以发行债券形式取得资金后开展统借统还业务,按不高于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同样执行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非金融企业借贷资金取得的利息免税有条件
资金借贷双方是否属于同一企业集团;是否由统借方对外借款(或发行债券统一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或与借款
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所借入的资金;向借款企业收取利息的利率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利率(或债券票面利率)水平,这是非金融企业之间资金借贷业务免征增值税的三项缺一不可的条件。

如果不能同时符合上述三项条件,就不能按统借统还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其中,统借方所收取的借款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借款利率标准,不但不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对统借方从借款方取得的利息应视为销售贷款服务全额征收增值税,而不能片面理解为收取的利息中用于归还金融企业的利息免征增值税,超过标准多收取的贷款利息才缴纳增值税。

正确区分关联企业与企业集团内企业是关键
不属于同一企业集团的关联企业即普通股权投资关系的关联企业(以下简称普通关联企业)之间也常有互相借贷款业务发生,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于普通关联企业之间的贷款业务产生的利息,不能按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

企业集团内的企业之间均系关联企业,但并非所有关联企业就一定同属于一个企业集团。

普通关联企业尤其是单纯母子公司与企业集团在形式上很容易混为一谈,两者的企业之间均以股权为纽带,或以股东身份投资另一企业,或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同属一个母公司。

因此,必须对资金借贷各方是否属于同一个企业集团进行审查,不能只以相互之间的股权关系来判别,更不能只看企业名称是否有
“集团”二字,而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所规定的条件来判别:企业集团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企业共同组建而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企业集团本身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在审核相关企业是否属于同一企业集团时,最直观、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母公司是否持有《企业集团登记证》。

有些企业联合体虽然对外称为“集团”或“集团公司”,但并未办理企业集团设立登记,只是单纯的股权投资与被投资关系,该类企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企业集团,其相关企业之间借贷资金产生的利息即使没有高于银行借款利率水平,也不能免征增值税。

对普通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业务应视为贷款业务,对资金借出方取得的全部利息依法征收增值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