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人权分论11月7、14、21日
人权与公民权
人权与公民权两个概念涵义相近,多数场合下可以互相替代。
笔者通过查阅大量资料,进行统计、对照、比较,发现人权与公民权的内容大体一致、基本相同。
例如,1791年《法国宪法》中的13项公民权利,除平等纳税、请愿权和弃儿残废人获得公共救助权3项权利外,其余10项权利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均有反映。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共设38项公民权,其中26项与《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相同。
1936年《苏联宪法》中的12项公民权利,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全部都有体现。
又如,《世界人权宣言》中罗列的权利共52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罗列的权利共78项,内容完全相同的有34项,还有一些内容是相近的,其余为随着形势发展新增内容或是对原有内容的细化。
“人权”、“公民权”都是外来词,在外文中都是以不同的词汇表示的:英语human right, civil rights; 法语droits de l’homme, droits civiques; 西班牙语derechos humanos, derechos civiles; 德语Menschenrecht, Bügerrecht。
《辞海》给这两个词分别定义为:人权是“人们应当平等地享有的权利”。
公民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其中,由宪法规定的称为公民基本权利。
”显而易见,不论中文、外文,人权与公民权又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人权与公民权的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不完全相同。
狭义的公民权仅限于有本国国籍的公民;而人权的人指的是自然人,除本国公民外,还包括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此其一。
其二,公民权的主体是单个人,而人权的主体既包括单个人,也包括集体、群体如民族、国家、妇女、儿童等。
2、适用范围不同。
在一个特定国家里,只有本国公民才享有公民权,在该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没有公民权。
例如各国宪法中规定,选举权、被选举权、直接或派代表参与国家管理权、政治地位平等权、平等担任公职权、全民公决权、自由回国权、担任总统和国会议员的资格等均属于本国公民专有权利,非本国公民不能享有。
形势与政策5讲.第五讲 美国的亚太“再平衡”战略
第五讲美国的亚太“再平衡”战略“再平衡”标志着美国“重返”亚太战略的逐步深化。
通过战略与安全的“再平衡”、盟友及伙伴关系的“再平衡”和经济“再平衡”,美国力图维持自己在亚太地区的优势和支配地位,与此同时,防范崛起大国对美国主导的地区秩序构成挑战。
“再平衡”在强化美国优势地位的同时也给美国带来了风险,同时导致大国关系的复杂化和中小国家可能出现的“选边站”困境。
中国必须高度重视美国战咯调整带来的地区效应及对中国周边安全环境的现实与潜在影响。
一、重返亚太战略的提出及其调整2012年新年伊始,刚刚从十年伊战的泥潭中走出的美国将目光转向了亚太地区。
2012年1月5日,奥巴马会同国防部长帕内塔和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邓普西一道在五角大楼举行了记者会,公布一份酝酿了七年之久的美国新军事战略报告——《维持美国的全球领导地位:21世纪国防的优先任务》。
根据报告,美国将裁军50万,陆军和海军陆战队等地面部队将被拿来“开刀”。
美国还将大幅削减全球范围内的军事存在,但唯独却要加强在亚太地区的军事存在,并进一步提升海空军作战能力。
如同众多国际媒体所评述的那样,“中国或许不是美国重返亚太的唯一原因,但却是最重要的原因”。
1.美国的“绝对安全”事实上,即便中国没有敌意,但追求“绝对安全”的美国始终将中国列为威胁之一。
自二战之后,彻底打破孤立主义,并为此付出沉重代价的美国为自己界定出了明确的安全和防务原则,那就是在全球范围内主动出击将威胁消灭在摇篮之中,而不是坐等潘多拉的盒子被打开。
在这种“预防性防务哲学”下,美国军事战略总是以近期的多元威胁和远期的重点威胁为着眼点,试图建立“绝对的安全”。
无论是在冷战期间,乃至“后冷战时代”都将此理念贯穿始终。
为此,美国就始终保持并维护着针对全球绝大多数地区的力量投送体系,试图能够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将威胁控制在“适当范围”之内。
例如,在延绵半个世纪的冷战中,尽管苏联其从始自终其军事战略都是以防御性为主导,但其主动防御战略客观上却无形地挑战了美国在全球性的力量投送体系和军事存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_人权理论_基金支持热词逐年推荐_【万方软件创新助手】_20140804
推荐指数 2 2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2010年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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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科研热词 人权 食物权 正义 共同体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马克思 限制豁免论 阿伦特 量刑规范 量刑理论 量刑改革 重新诠释 邓小平 逻辑基点 赤裸生命 财产权劳动理论 财产权 解读 规范性阐释 西方理论 著作权 萨特 自由 自然法 自主 美国成年监护 绝对豁免论 结构性贫困 粮食安全 程序 私法 社会契约 知识财产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文化 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 目标 监护监督 监护制度 生存权 理念 现身 现代性 环境诉权 环境权利 环境损害 环境公共利益 环境人权 法治政府 法治国家 治理研究 推荐指数 6 2 2 2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民工 人权 马克思恩格斯 邓小平 美国双重标准理论 结构变迁 社会公平 生态危机 理论研究 物欲主义批判 法规审查 法治 普遍价值 效力范围 政治文明 平等就业权 宪政国家 国权 国家与社会 发展权 制度回应 公民环境权 党内民主 保障机制 例外 体系建构 伦理基础 伦理 人民主权 人权思想 人文精神 交往理性 中国自由主义 不歧视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 《自由中国》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五讲心得体会
“五讲“学习教育活动之第五讲心得体会阿拉哈格镇中心小学肉孜·加马力2016年1月16日“五讲“学习教育活动之第五讲心得体会2016年1月14日通过聆听库车四中教师热合曼·吐地关于《结合“四好老师“标准,如何发挥”三重身份“作用,全面提升我县教育教学质量》的讲座,使我受益匪浅,下面我就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一、打造有效课堂,提高教学质量打造有效课堂的基本前提是教师要有事业心、责任感,对工作有积极的态度;教师要有科学的教育观念;教师要有良好的知识水平和教学能力;教师要有良好的德育能力(包括品德、心理、言语素养、沟通、班级管理、指导学生的能力);教师要有教学研究意识、能力。
打造有效课堂的基本要求是教师要认真钻研教材,学习课标,用新课标指导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分析学生,了解班级每位学生的特点,了解学生课堂内外的表现;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兼顾优生、兼顾差生、面向全体,让优生吃得饱,抓两头促中间;在数学教学中,教师要充分尊重和信任每一位学生,为他们提供充分的从事数学活动和交流的机会,通过学生与学生间互动、教师与学生间互动,让学生在交流与互动中焕发活力,在自主探究、合作交流中得到充分发挥,真正地让数学课堂变成学生交流与互动的舞台,有效地促进学生的可持续发展。
教学活动的设计要集体参与、共同参与、覆盖面大。
打造有效课堂的基本条件是教师要精心备课。
在备课方面要准备更加充分,每节课上课前,要自己问自己几个问题:我打算让学生获得什么?我打算让学生用多长时间获得,我打算让学生怎样获得?我怎样知道学生达到了要求?做到不上无准备之课。
在上课时,应该合理分配课堂时间,什么时间学生自己学,什么时间老师开始讲,什么时间开始练,这些都应该做到心中有数,更应该准确把握课堂节奏,重难点精讲细讲。
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应该充分利用教学资源,或者巧妙地创设情境,让学生在轻松愉快的课堂气氛中学到知识,在讲完课后,老师应该精心设计几道有针对性的习题,进行练笔,如果发现学生错误,应该充分利用这些错误,进行典型讲解。
法理学专题讲座
(三)法理学课程在我国的发展和演变
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及范围
(一)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其持狭义还是广义的概念有关
(二)法理学的研究范围
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也主要看其是持广义的还是狭 义的法理学概念。不同的概念其范围也不一样, 具体看下表。
法本体论
狭义的法哲学
法存在论
广义法理学法哲学
法的运作论
举例: 第五条
白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是:法律原则是法 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它规则提供 基础性或本源性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
(二)法律原则的分类。
1、按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 理性原则。 2、按原则覆盖面不同可将原则分为基本法律原则 和具体法律原则。 3、按原则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 则
法所追求的价值是正义的秩序,即我们希望这个社会是有 正义的秩序。
法的价值名目 秩序 正义 安全 自由 平等 效率
三、法的价值冲突及选择
(一)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表现形式。
1、法的价值冲突的概念。是指各种法的价值名目之间 发生的相互对抗、相互排斥和相互抑制的状态。 2、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 立法表现。 司法表现。
4、从法律规则的强制上来看,可将它分为强行性 规则和指导性规则。前者规定主体必须作为或不 作为。而后者只具有指导性。
三、法律原则的含义及分类
(一)法律原则的含义。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 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 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近年来法理学研究的重点。
法治问题、人权问题、权力分立与权力制约问题、 法律全球化问题、法治与构建和谐社会、公平正 义与效率问题研究、法律实效问题、权利冲突及 配置问题、法律职业共同体和法律方法问题、司 法实践、程序正义与司法实践障碍、法治动力和 法制现代化模式问题等。
《人权宣言》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一 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二 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一 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一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二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而它保护资产阶级的财产而不是全法国人民利益,所以又有一定的局限性 。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出版自由的正式文件,且正式写入法典。
《世界人权宣言》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宣言》颁布后,大会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并且“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述。”《宣言》全文如下:
法国《人权宣言》内容
法国国民议会,1789年8月26日
从人权基本概念看人权发展历程汇总
从人权基本概念看人权发展历程「摘要」人权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共同话语,同时也是一个深刻、敏感并极富争议性的论题,其中人权概念就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基本问题。
现代人权概念是一个历时性与共时性相互作用的产物。
在人类的人权发展史上,曾先后出现过人权的几个基本概念,厘清这些概念将有助于我们理解人权概念本身的演变及其内涵与外延的丰富与发展过程。
它们从某个角度记载了人权事业发展的曲折艰难历程和人类在人权事业上不断进步的足迹「关键词」人权概念,人权发展,普遍人权,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人权的相对性如果用一个词语来概括我们身处的时代的特征,无疑是人权;如果选择一个当今世界上最能够引起关注的问题,无疑是人权;如果寻找一个最能引发国际间纷争的论题,无疑还是人权。
“在今天,无论哪一个国家都无法堂而皇之地否认人权,人权已经成为神圣的观念,全世界都在提倡对人权的保障和尊重。
”[1](P75)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我们身处于人权时代,讨论人权问题,运用人权话语来表达各种诉求。
美国宪法学家路易斯?亨金认为人权是“无数国际条约的主题,是国际政治这一制造厂中每日不可缺少的原料,也是超级大国之间持续争论的焦点”。
[2](前言)季卫东教授在谈到国际间发生的各种论争时也有类似的看法:“正是人权观最集中地体现双方根本性差异,人权问题完全可以看作不同文明之间对话的出发点和焦点”。
[3] (P233)可见,“人权,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理想已经成功地波及了全球”。
[4](p1)人权问题作为一个俨然占据了国际及国内事务中心地带的问题,人权一词成为人类在考虑未来社会秩序时所不可回避的关键词。
然而,不容否认的是:人权同时也是一个不断引起纷争的焦点和敏感问题,甚至于“人权概念的定义始终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关于人权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还远远未能达成一致”.[3](P234)现代人权概念是一个历时性与共时性相互作用的产物,探究人权问题的来龙去脉,对于祛除笼罩在人权问题上的纷纷扰扰,透视人权本身面貌,无疑是有益的。
论人权的本原
收稿日期:2003-12-13作者简介:李步云(1933—),男,湖南娄底人,湖南大学法治与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特聘教授。
论人权的本原李步云(湖南大学,湖南长沙410079) 摘 要:天赋人权论在西方人权本原学说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它的合理性在于肯定了人的自然属性,而非科学性的一面是漠视或否定了人的社会属性。
法律权利说和社会权利说也各包含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但从根本上看是不正确的。
中国学者的“斗争得来说”、“国赋人权说”、“商赋人权说”、“生赋人权说”,其合理与不合理的因素与成分应作具体分析。
人权源于人的本性。
这种本性包含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个方面。
自然属性即人性,它由人的天性、德性与理性三要素所构成。
这是人权存在的目的和意义,是人权产生的内因。
人的社会性对于人权的意义有两个,一是人权存在于人与人的关系中;二是社会制度尤其是经济制度的文明程度,影响与制约着人权的发展,这是人权产生与发展的外因。
关键词:天赋人权;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0208(2004)022010209人权的本原是指人权的根源是什么。
它是人作为人自身所应当享有的,还是国家和法律所赋予,抑或是基于别的什么条件或原因?这关系到人应当享有人权的正当性,是必须认真探究的人权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
一广义的人权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之前就有了。
但以自由、平等、人道为其重要内容与特征的狭义的人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出现后才有的。
近代以来,西方的人权本原理论存在着三种基本观点,即“天赋人权”论、“法律权利”说与“社会权利”说。
其中天赋人权论始终占据着主导的地位,影响极为广泛与深远,因此我们必须重点加以讨论。
天赋人权论源自西方二千年前即已开始产生与存在的“自然权利”说,有时人们甚至把它们看成是一回事。
最早,自然法学说诞生于古希腊城邦国家的没落时期。
人权总论
3. 权利的价值要素
价值:评价标准
按照自然法学的标准:
法律、权利的终极价值 取向可归结于“正 义”
权利即正义
在德语中,权利与法律表述方式完全相同“权利是 主观的,法律是客观的”
法律是客观的权利、而权利是主观的法律
法律的终极目的在于保障权利,实现正义
二、宪法基本权利的概念
1. 多种表述方式:人权(美)、基本权利 (德)、基本人权(日)、宪法权利
2. 西方国家的宪法权利基础原理
近代宪法:天赋人权
现代宪法: 个人自由(美国) 人性尊严(德国)
3. 个人自由原理的涵义:(个人主义权利 论)
第一,个人的自治能力(自我选择和自我决定)
第二,个人在行使其自治能力时被给予的平等对待 和对于个人之尊重。
第三,个人自由的绝对化——哲学上的个人主义立 场
介,宪法权利向民事法律关系中“辐射”
思考:中国的齐玉苓案件能否适用“第三者效力”?
八、宪法基本权利的分类
1. 传统分类
人权与公民权 延伸:固有权——国民权——公民权
2. 人权的代级分类
第一代人权:自由权、平等权 第二代人权:社会权 第三代人权:民族、国家的生存权与发展权
3. 规范分类: 自由权、平等权、社会权、政治权利、救济权
4. 人性尊严的涵义(人格主义权利论):
第一,个人自治( Personal Autonomy )与自我决 定( Self-determination ) 第二, “把人当作目的”之人性观 第三,个人承担责任、受到道德义务、社会责任约 束
5. 两者之间的区别
现代西方人权理论之典范: 个人自由原理强调绝对的自由 人性尊严原理注重个人自由与社会关系的协调,强调个人承 担责任、社会责任
一、人权理论的历史演变
一、人权理论的历史演变什么是人权,中外学者界定不一。
有的学者认为:人权的原意是指某种道德观念或价值观念,因而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
有的学者认为:人权即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民主权原则经宪法确认之后,人民即国家的主权者,自然应该成为享有人权的主体。
有的学者指出应从三个层次去揭示人权的内涵:首先,人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围,是指作为人应有的权利。
其次,人权就实质而言,是国内法管辖的问题,又是一种法律权利。
最后,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
美国伦理学家A·格维尔茨认为,人权是指一种狭义的权利,即主张权。
这种权利的结构可以理解为:A由于Y而对B 有X的权利。
它包括五个因素:(1)权利的主体A,即有权利的人;(2)权利的性质;(3)权利的客体X;即权利指向什么;(4)权利的回答人B,即具有义务的人;(5)权利的论证基础和根据Y。
在这五个方面,都充满了学者的争论。
另外一位美国学者科斯塔斯·杜兹纳认为:“人权”是一个复合的范畴。
人权有时指人,有时指人的自然性,与人道主义思潮以及其法律形式密不可分。
还有学者认为人权只能在道德意义上使用,并只能限定在道德意义的范围内。
“人权被设想为人们作为人凭借其自然能力而拥有的道德权利,而不是凭借他们所能进入任何特殊秩序或者他们要遵循其确定的特定的法律制度而拥有的权利。
” 我们认为人权是在人的自然属性之上对人的应有道德权利的期待,它充满了人的偏好或价值选择,人权的实现离不开人的社会属性。
人权是一个历史的产物。
最初,人权是与特定的阶级利益联系在一起的,新兴的资产阶级将人权作为反对政治独裁势力和守旧社会组织的思想上和政治上的斗争武器。
首先提出人权口号并对其予以理论证成的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
他们从与自然法理论相结合的社会契约论出发,主张在国家产生之前人类曾经生活于一种自然状态中,人人均有自然权利,国家的产生是由于人们相约组成政府以保护这种自然权利。
(整理)法国大革命与共和政体的确立
第五讲法国大革命与共和政体的确立课标要求:1.以法国大革命中波旁王朝被推翻、共和国建立的基本史实为例,认识民主力量与专制势力斗争的深刻性和艰巨性。
2.概述《人权宣言》中有关“自然权利”和“自然权力属于人民”的基本思想,理解它对法国和世界民主化进程的意义。
3.知道拿破仑帝国建立和波旁王朝复辟的基本经过,体会民主力量反对封建专制势力斗争的长期性、曲折性。
4.说出法兰西第二帝国建立和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确立共和制度等基本史实,认识民主制度的建立是进步力量进行殊死斗争的结果,而不是专制势力恩赐的产物。
三维目标:1.知识与能力:通过本课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法国大革命发生、发展的历史过程,理清大革命不同历史时期发展的脉络,了解和掌握历史反复后法国共和政体最终确立的有关史实。
提高从整体上把握历史的能力。
2.过程与方法:通过对罗伯斯庇尔、拿破仑等历史人物的评价及恐怖政策的分析,使学生掌握全面、客观地分析评价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的方法,培养学生较强的历史鉴别、分析能力。
并通过学生对法国共和政体在反复斗争后最终确立的相关史实的分析,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历史问题的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学习法国大革命及共和政体确立的史实,让学生认识到:资本主义进步力量与封建反动势力的斗争始终影响着大革命的进程,一种新的社会制度确立的过程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曲折性。
通过对共和政体最终确立的认识,表明政治民主化是法国政治经济发展的历史必然,同时也说明历史的发展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
教学重点:1.法国大革命爆发的原因和革命的三个阶段及其历史意义。
2.拿破仑的改革及其影响。
3.拿破仑对外战争的不同作用。
4.七月革命、二月革命和1875年宪法。
教学难点:1.评价雅各宾派专政,理解大革命的深远影响和现实意义。
2.评价拿破仑及其对外战争。
3.拿破仑遗产。
4.围绕法国的政体而出现的各种势力派别。
授课时间:2课时导入新课:1789年,法国爆发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最为激烈的革命。
第五讲 政治合法性
二、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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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政治学关于“合法性”或“权威性”的观点概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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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政治学关于“合法性”或“权威性”的观点概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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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治革命 案例:阿拉伯“鲜花革命”的启示
——„摘自《中国人权双周刊》第45期2011-02-10;
/home/〕 无论哪一类国家,政治革命都是合法性危 机的可能结果。马克思主义认为,革命是阶级 矛盾激化达到极点的产物,它是被压迫者和被 剥削者不再忍受压迫和剥削的激进行为。革命 到来的时候,对原有政治体系的破坏和对既有 社会秩序的冲击是不可避免的。一个社会能否 走出“不断革命”的循环困境,关键还在于能 否形成一种合理的制度,确立韦伯所谓的法理 型权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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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现政治合法性的途径 如何实现和提高政治合法性 : 运用系统分析的方法,我们可以将政治合法化的
过程分为输入(input)和输出(output)两个程序或环节。 从输入的角度分析,社会成员个体的愿望和资源 需求需要经过国家和政府而得到处理和安排,所以,共 和主义的理论告诉我们,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来自于民主 过程(the democratic process)、代议制度 (representative institutions)以及各种透明化的程序 (transparent procedures)。自由主义理论则告诉我们, 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建立在法治(rule of law)和限制国家 行为(the restriction of state action)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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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现政治合法性的途径 从输出的角度分析,政治合法性也来自于 国家和政府政策满足社会成员的愿望和需求。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 认为,趋利避害是人 的本性,人以追求最大功利为目的,人们之所 以服从国家,是因为服从的利益大于不服从的 利益,所以,国家只能通过尽可能地提供公共 物品和服务以最大满足人们需要来赢得合法性。 一个国家政权要实现长治久安,除了必须 掌握暴力机器(军队和警察)、拥有文化领导权 (令人信服的理论和意识形态)之外,还必须通过 以下原则和途径建立广泛的政治合法性基础:
人权日手抄报内容
人权日手抄报内容人权日是每年的12月10日,也被称为国际人权日。
这一天是为了纪念和宣传《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而设立的。
人权是指每个人生来就享有的基本权利,无论其种族、性别、国籍、宗教、年龄、社会地位等,都应当被尊重和保护。
在这个手抄报中,我将介绍一些与人权相关的主题,并探讨其重要性以及我们每个人如何维护和促进人权。
一、平等权利平等权利是人权的基础。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任何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不论是不是男性、女性,无论种族肤色如何,每个人都应该被视为平等的个体。
我们应该努力消除各种形式的歧视和不公正,促进平等和包容的社会环境。
二、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一个充分行使人权的表达方式。
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以及接受他人不同观点的自由。
这种自由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和民主发展。
然而,言论自由也要伴随着责任和尊重他人的权利。
我们应该倡导和保护言论自由,同时也要避免在言论中传播仇恨和歧视。
三、教育权利教育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每个人都应该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无论年龄、性别、宗教和社会地位。
教育有助于培养人们的能力和技能,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推动社会的发展。
我们应该努力保障每个人都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并促进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
四、废除死刑废除死刑是人权的进步标志。
死刑侵犯了一个人的生命权利,而有时也可能导致冤假错案。
废除死刑有助于促进公正和人道的司法制度。
我们应该呼吁国家逐步废除死刑,采取更加人道的惩罚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
五、性别平等性别平等是达到人权和社会正义的重要目标。
无论男性还是女性,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性别歧视。
我们应该努力消除性别不平等现象,推动性别平等的法律和政策的实施,为每个人创造平等的社会环境。
六、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是维护人权的重要任务。
贫困人群、残疾人、儿童、老年人等都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更容易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对待。
我们应该加强与弱势群体相关的法律保护,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以确保他们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第五讲 当代社会主义思潮
四、生态社会主义
(一)生态社会主义产生的背景 1、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给生态环境造成严 重破坏。 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生态主义世界 观”。 2、生态运动和绿党的兴起。 绿党是70年代以后在西欧出现的以保护 生态环境为宗旨的社会政治组织。 生态社会主义是绿党内的左翼,相当部 分来自以前的共产主义团体和民主社会 主义政党。
C.战后西欧人民的生活和思想发生新的变 化。(思想基础) D.战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独立自主倾向 的增长和苏联模式的消极影响。(国际 条件) 3、形成与发展 (1)萌芽阶段(1919-1956); (2)成长阶段(1956-1968); (3)形成阶段(1968-1980); (4)经受考验和探索发展的阶段(1980至 今)。
(二)生态社会主义的基本理 论和政策主张
1、将生态主义世界观引入社会主义理论。 批判资本主义制度造成了剥削、压迫、 贫困、失业等种种社会问题,也批判资 本主义造成了自然界生态环境的破坏。 把环境问题作为全球性工业社会的制度 性危机的标志。
2、生态社会主义的发展观。 生产和富裕(繁荣)是有极限的。生产 力同时也会成为破坏力。资本主义结构 性缺陷是它不可能抛弃生产和消费的膨 胀。 现代技术不仅会带来福利,也会造成对 环境巨大的损害。要创造一种更好的更 适合人类需要和环境条件的技术。
(二)主要理论 1、关于“独特民主道路”的理论 A.通过和平变革的方式改造国家机器,不 是运用暴力革命打碎国家机器。 B.建立反垄断联盟。 2、关于民主社会主义模式的设想 A.以工人阶级的领导权代替无产阶级专政。 B.具有广泛民主和充分自由的社会主义。 C.多元化的社会主义。 D.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 并存的“新经济模式”。
1951年6月30日-7月3日重建社会党国 际 。《民主社会主义的目标与任务》。 民主社会主义的思想观点和政策主张主 要包括: (1)意识形态上主张多元主义; (2)政治上既反对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 也反对共产主义和“极权主义”; (3)经济上主张实行经济民主; (4)国际关系上主张国际民主。
法国《人权宣言》教学课件
一、宣言宣称,“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 自由平等的”,并将基本人权界定为“自由、财产、安全 和反抗压迫”,其中自由权包括人身、思想、信仰、言论、 著作及出版自由。宣言不仅把财产列为天赋人权,并且郑 重宣布“财产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二、既然政府和社会的根本职责是保障人权,那就 必然要实行法治。宣言宣布:“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 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 制定”,没有比法律更高的权力;“在法律面前,所 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此外,还确立了法律无明文禁 止的不为罪、法律惩治不溯及既往、无罪推定等一系 列资产阶级法治原理。 三、宣言强调,“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 人的自然的和不可让与的权利”,“整个主权的本原 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 未由国民明确授予的权力”,“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 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确立了“社会契约”、 “主权在民”、“权力分立”这些资本主义社会最根
3、美国独立战争的成功推动了法国大革命 4、18世纪末法国三级会议成为革命的导火线 18世纪末,法国陷入严重危机。路易十六被迫于1789 年召集三级会议,三级会议成了双方较量的主要场所。5 月5日,三级会议开幕。由于国王拒绝改革,第三等级的 代表果断开始了抗拒王权的斗争。6月17日,国民议会成 立,三级会议的历史正式终结。6月20日,路易十六下令 封闭会场。6月22日,代表们在附近的网球场聚会宣誓:散”,资产阶级的政治纲领由此形成,其核心是制定 宪法,限制王权,在君主立宪制度下实行改革。不久后 国民议会改名制宪议会。形势的演变打破了国王的本来 意图,恼怒的路易十六决意进行武力镇压。和平改革的 愿望既已落空,巴黎人民最终选择了革命。7月14日,象 征封建统治的巴士底狱被攻占,革命烈火迅速燃遍全国。
国际人权保护的专门性公约
国际⼈权保护的专门性公约国际社会⼀直在致⼒于消除种族歧视,让公民⼈权得到更好的保护,为此联合国专门制定了有关国际⼈权保护的公约。
国际⼈权保护的专门性公约有哪些内容,今天,店铺⼩编为⼤家整理了以下相关知识,希望能有所帮助。
国际⼈权保护的专门性公约(⼀)《消除⼀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theEliminationofAllFormsofRacialDiscrimination)公约于1969年1⽉4⽇⽣效,中国政府于1981年12⽉29⽇向联合国交存批准书,并于次年1⽉28⽇对中国⽣效。
公约对“种族歧视”的定义是:基于种族肤⾊、世系或民族或⼈种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政治、经济、社会、⽂化或公共⽣活任何其他⽅⾯⼈权及基本⾃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认、享受或⾏使。
禁⽌种族歧视的⽬的是保障所有⼈不分种族、肤⾊、民族或⼈种都能平等地享受国际法所保护的各项⼈权。
(⼆)《禁⽌并惩治种族隔离罪⾏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theSuppressionandPunishmentoftheCrimeofApartheid该公约于1973年11⽉30⽇由联合国⼤会通过,1976年7⽉18⽇⽣效。
中国政府于1983年4⽉18⽇向联合国递交批准书,同年5⽉18⽇对中国⽣效。
“种族隔离罪⾏”包括南部⾮洲境内所推⾏的相类似的种族分离和种族歧视的政策和办法,即为建⽴和维持⼀个种族团体对任何其他种族团体的主宰地位,有计划地压迫后者⽽作出的不⼈道⾏为。
种族隔离罪⾏是对⼈⾝⾃由及⽣命权的蔑视,是⼀种严重违反⼈权的⾏为。
为此,各缔约国对被控有种族隔离罪⾏的⼈均有刑事管辖权。
(三)《防⽌并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ConventiononthePreventionandPunishmentoftheCrimeofGenocide该公约于1948年12⽉9⽇经联合国⼤会通过,1951年1⽉12⽇⽣效,中国于1983年4⽉18⽇向联合国递交批准书,同年7⽉18⽇对中国⽣效。
第五讲 公民基本权利解读
我国公民有哪些政治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取 得国家赔偿权
何谓言论自由?
所谓言论自由,指人们拥有私下或公开发表任何意见的权利,
它不受非法侵害,不受恶法管制。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的保护(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 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 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是不论其“内容“是否“正确“,是否被政府、或被大多数 人认同的。一种活动,或者一种“象征性表达“,只要是传 达“思想“的,就可以被认作是一种“言论“,从而受宪法 的保护。
世界其它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英国:开放式结构,“法不禁止则自由。”
法国:法国以宪法序言列举,法国《人权宣言》
美国:以宪法修正案列举,美国《权利法案》 中国等国家专章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何为政治权利?我国公民有哪些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规 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表 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公民参与国家、社 会组织和管理的活动,以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行使为基础;另一种是公民在国家政治 生活中依法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 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 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 具有中国籍;但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 不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 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 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 国国籍: (1)中国人的近亲属; (2)定居在中国的; (3)有其它正当理由。
论人权的历史发展历程
论人权的历史发展历程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论人权的历史发展摘要人权是现在已经成为当代社会人们最关注的一个体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的国家人民开始反对殖民主义、霸权主义、种族歧视等等。
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基石。
世界人权的发展,离不开各国人民得努力摸索与付出。
西方有西方的人权轨迹,中国有中国的人权历程,尽管背景、进程、目标不同,但是两者无不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以自由平等为武器、为实现各自的奋斗目标而进行着不断地探索和追求,因而尽管文明类型不同,却又都是值得肯定的社会进步,因为他们都顺应了历史的发展潮流,因此我们可以说人权问题既有普遍性也有特殊性。
是沿着由少数人到多数人再到所有人都享有并且真正实现人权的轨迹前进的。
关键词:人权霸权主义特殊性轨迹AbstractHuman rights have become one of the most concerned systems in contemporary society, after the Second World War, some people began to oppose colonialism, hegemony, racial discrimination and so on.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s the cornerstone of the progress of human civilization. The development of world human rights cannot be separated from the efforts of the people of all countries. Western western locus of human rights, China has a history of human rights in China, despite the background, process, goal is different, but both ar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the free equality for weapons, to achieve their goals and a constantly explore and pursue, so GuanWenming different types, they are worthy of recognition of social progress, because they all comply with the tide of historical development, so we can say the issue of human rights has both universality and particularity. It is a path forward, along a path that is enjoyed by the minority to the majority, and to the true realization of human rights.Key words: human rights hegemony specific characteristics trajectory目录一、人权的根源人权的产生根源于人的本性。
马里旦论人权
《人和国家》第四章人权[法]雅克·马里旦霍宗彦译【写作年份】2005年【正文】(本文作者雅克·马里旦(Jacques Maritain,1882-1972年),法国天主教哲学家,曾长期在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等学校任哲学教授。
本文是他所著《人和国家》(1952年)一书第4章。
此书中译本于1964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这一译文即来自该中译本。
本文提要是资料汇编编者所加。
)本文以新托马斯主义哲学较系统地阐述了人权及其哲学基础自然法的学说。
他首先认为在理论概念上相互对立的人可以达成单纯的实践上关于人权项目的协议。
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的真正观念。
对这种自然法要从本体论和认识论这两个要素加以分析。
然后又探讨了人权的几个理论问题,包括自然法和实在法、国际法之间的关系;自然人权的不能让予性;权利的享有和使用的区别;一般人权和特殊人权、新权利和旧权利之间的关系等。
第一节在理论概念上相互对立的人们可以达成单纯在实践上的关于人权项目的协议由于人类的历史发展,由于现代世界的日益扩大的危机,以及由于道德良知和道德反省的(尽管不大可靠)进步,人们今天已比以往更充分地(虽然还不是完满地)认识到他们可以同意一系列关于他们共同生活的实践真理,但是这些真理在他们每个人的思想里是从极端不同的甚或根本对立的理论概念中产生出来的,而每个人的思想则取决于他们的意识形态的忠顺、他们的哲学的和宗教的传统、他们的文化背景以及他们的历史经验。
正如1948年联合国发表的《世界人权宣言》很清楚地表明的那样,对这样一些实践结论,或者换句话说,对人们在个人和社会生活里所享有的各种权利,要确立一个共同的表述方式无疑是不容易的,但也是可能的。
可是要对这些实践结论和这些权利寻找一个共同的理性根据,会是完全徒劳的。
如果我们这样做的话,我们就会冒强加武断的教条主义或因不可调和的分歧而停顿下来的危险。
所以在这一点上所提出的问题是在理论上相互对立的人们中间的实际协议的问题。
差别化人权标语
差别化人权标语1. 人人生而平等,享有平等的人权。
2. 不论性别、种族、宗教或国籍,每个人都应受到平等对待。
3. 没有任何人应受到歧视或虐待。
4. 每个人都有权自由表达和分享自己的意见。
5. 每个人都有权接受教育并追求知识。
6. 无论身体状况如何,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医疗服务。
7. 每个人都有权安全居住,远离暴力和恐惧。
8. 每个人都有权选择自己的伴侣和家庭形式。
9. 每个人都有权自由信仰和宗教。
10. 每个人都有权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11. 每个人都有权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
12. 每个人都有权公平的工作机会。
13. 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公正的法律程序和司法保护。
14. 每个人都有权在和平与安全的环境中生活。
15. 每个人都有权追求幸福和满意的生活。
16. 每个人都有权保护自己的身体和健康。
17. 每个人都有权追求艺术和文化的自由。
18. 每个人都有权享受休息和休闲的时光。
19. 每个人都有权参与体育和娱乐活动。
20. 每个人都有权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
21. 每个人都有权不受饥饿和贫困的困扰。
22. 每个人都有权获得适当的住房和基本生活条件。
23. 每个人都有权受到适当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保障。
24. 每个人都有权参与和平与正义的伙伴关系。
25. 每个人都有权获得适当的教育与培训。
26. 每个人都有权获得信息和知识的自由。
27. 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公正的贸易和经济机会。
28. 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公正的工资和工作条件。
29. 每个人都有权享受科学和技术进步的好处。
30. 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公正的法律和司法系统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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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权利的扩张
• 1、反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经济自由权的扩 张; • 2、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和重大决策制定与 实施;
• 3、财产权范围的扩张及财产权附加社会义 务
(三)集体权利扩张
• 1、生存权:最低生活保障权、医疗保障权, 等等; • 2、发展权:根据自身条件改善生活条件的 权利。 • 3、环境权:个人享受适宜人类生存和发展 的环境条件权。
• 3、合理期待权:对诚信政府的基本要求 • (1)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期 待权; • (2)对政府行政行为,比如行政规划、 行政许可、行政奖励等政府行政行为的期 待权; • (3)对政府守法的期待; • (4)对政府违法成为的担责期待以及 对国家赔偿的期待。
• 4、抵抗权:个人反抗政府违法行为的重要 手段。 • (1)抵抗权的最重要作用:私力救济 • (2)抵抗权的表现形式:刑法上的正当防 卫;行政法上的无效行为理论。《行政处 罚法》第49条:罚款不出具票据,公民可 拒绝交纳罚款。
•
26.《中国宪法诉讼的现状、理论与前瞻》(德 文),《德中法律评论》,2003年第1期; • 27.《法律询问答复法律效力实证研究》,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3年6月; • 28.《活的宪法解释案例补充宪法规定研究》,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年第1期; • 29.《立法机关委员会管辖比较》,《人大研 究》2003年第4期。
•
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的进 程与展望》,《河北法学》,2007年第12期;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歧视法学术建议稿》, 《河北法学》2007年第6期; 8.《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歧视法学术建议 稿> 的说明》,《河北法学》2007年第6期; 9.《我国就业中年龄歧视的实证研究》, 《政法论丛》,2007年第3期; 10.《中国地方外地劳动力就业立法例合法性 研究》,《四川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
• 1988年7月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 1998年7月于武汉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 德国MAX-PLANCK比较公法与国际法 研究所、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中心、 美国天普(Temple)大学法学院、挪威奥 斯陆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曾代理身高歧视、乙肝歧视、性别歧 视、年龄歧视、生命歧视等在国内外有重 大影响的宪法平与反歧视案件
• 5、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 (1)法律对住宅的保障 • (2)住宅权的限制:征收、征用、搜查、 检查。 • 6、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 (1)法律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2)基于正当理由国家可以对此予以必要 的限制。
(二)政治自由
•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 2、表达自由 • 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依 法获得国家赔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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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宪法解释的方法体系》,《社会科学研 究》2004年第5期; 22.《宪法解释机关比较研究》,《四川大学 学报》2004年第5期; 23.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草 案立法程序之改革》,《法律科学》2004年第5 期 24.《改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 草案为各专门委员会分别审议的立法程序》, 《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25.《中国公共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现状、问 题与前瞻》,《政治学研究》2003年第4期 ;
• 11.《高校毕业生就业立法歧视研究》,《河北法 学》2006年第6期,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 动法学》2006年第10期全文转载; 12.《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的保护问题》, 《法学》2006年第6期; 13.《论禁止歧视》,《现代法学》2006年第 5期; 14.《婚姻与国家:婚姻自由之宪法之维》, 《河北法学》2006年第12期; 15.《宪法解释中学说解释、历史解释和先例 解释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第2005年3 期
• • • • • • •
(4)有关生命权的几个前沿法律问题 1) 死刑存废问题 2) 堕胎问题 3) 呆傻人的生育问题 4) 死刑犯的生育权问题 5)安乐死问题 6)克隆人问题
7)器官移植 • 8)盗窃人体器官问题 • 9)变性问题 • 10)精神病人强行救治问题 • 11)基因的强制采集问题 • 12)代孕母亲问题 • 13)人乳的交易问题 • 14)献血和器官捐献问题
• (2)生命权、健康权的法律保障 • 首先,宪法、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 权和健康权; • 其次,国家承诺限制或废除死刑; • 再次,生命权和健康权遭到国家侵害,公 民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 最后,公民有权要求国家制止侵害生命权、 健康权的行为。
• (3)生命权、健康权的限制 • 首先,国家为了正当目的,可以限制甚至 剥夺生命权; • 其次,限制生命和健康权必须采用法律的 形式 • 最后,限制生命和健康权的手段必须是实 现该目的的必要手段。
第六讲:人权分论
本章作者周伟教授简介: 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四川 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学科带头人.四川大学 人权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西 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兼任教授中国法学会 会员,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四川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美国 政治学会会员,美国国际法学会会员。 研究方向:公民基本权利,反歧视法, 比较行政法。
(四)其他基本人权的扩张
• 1、平等担任国家公职权:平等权与参政权、劳动 权的结合 • 2、特别损害补偿请求权:平等权与公平负担的联 姻 • 3、法人的基本权利:政府对法人干预的法律底线。
问题
• • • •
1、人身自由的含义是什么? 2、国家是如何人身自由权的? 3、国家限制人身自由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4、国家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合宪性评价标 准是什么?
•
6.《各国立法机关委员会制度比较研究》, 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7.《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中 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8.《宪法学》(教育部十五规划教材) (合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版; 9.《宪法学》(教材)(合著),中国 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版。
• 1 .《第一至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期与会议议 程研究》《清华法律评论》2008第5期 2.《宪政:理念与实践》《法学》2008年第4 期 3.《城镇就业中的身长歧视研究》《华东政 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4.《中国城镇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研究》《政 治与法律》,2008年第4期 5.《城镇就业中的长相歧视研究》《政法论 丛》,2008年第2期
• 著作: 1.《反歧视法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8年; 2.《宪法解释的方法与案例研究:法律询问 答复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7年9月版; 3.《宪法基本权利?理论?规范?应用》,法律 出版社2006年9月版; 4.《德国行政法》,译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6年8月版; 5.《中国劳动就业歧视:法律与现实》(合 著),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版;
• 3、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身体活动不受 非法限制或剥夺 • (1)人身自由的法律保障:法律明确规定 公民享有人身自由,且明确规定侵犯公民 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 • (2)人身自由的限制:国家基于正当理由, 可以对某些人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
• 4、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对公民进行侮 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 (1)法律保障 • (2)人格尊严的界限:隐私权和公共知情 权的冲突及解决问题
• (一)政治权利的扩张
• (二)社会基本人权的扩张
(一)政治权利的扩张
• 1、治法权:公民对立法的创制和复决权。
• 理论基础:人民主权和权、能分离。 • 比较典型的是孙中山先生提出:选举、罢 免、创制和复决四种权力对政府立法行为 进行监督。 • 治法权权力主体:公民
•
16.《我国立法中专门委员会审查法案的主要问题》, 《学海》2005年第3期; 17.《活的宪法解释——以宪法解释明确宪法及其与 法律的界限之实证问题研究》,《黄海学术论坛》2005年 第5辑,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4月版;13、《1982年宪法 以前的宪法解释与违宪审查案例之启示》,《四川师范大 学学报》2004年1期,人大复印资料《宪法与行政法》 2004年第5期全文转载; 18.《论立法上的平等》,《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2 期; 19.《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研究》,上海社会科学 院《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20.《我国宪法解释的特征与意义》,政治与法律 2004年第3期;
(三) 信仰自由
• 1、信仰自由的含义
• 2、信仰自由的内容(36条)
二、社会权
• • • • • • • 1、财产权 2、劳动权 3、休息权 4、物质帮助权及退休权 5、受教育权 6、文学艺术创作、科学研究权 7、其他特殊主体的权利
三、平等权
• 1、平等权的含义。
• 2、平等权的基本要求。
四、基本权利的扩张
• 治法权义务主体:立法机关的立法权 • 治法权的行使途径:一是提起违宪审查; 二是行使创制和复决权。
• 治法权的行使结果:法律规范性文件被修 改或废止。
• 2、知情权或信息知悉权 • (1)公民对立法、执法权和司法权进行监 督和控制的最基本的前置性权利。包括立 法信息知情权、执法信息知情权、官员财 产及行为知情权、司法裁判行为信息知情 权,等等。 • (2)知情权与保守国家秘密之间的冲突与 协调问题。
第五章:人权分论
• 一、自由权
• 二、社会权
• 三、平等权 • 四、公民基本权利的扩张
一、自由权
• (一)自由的价值及其分类 • 1、自由的价值:公民基本权利核心价值。 • • • • 2、分类: (1)人身自由 (2)政治自由 (3)信仰自由
• • • •
(二)人身自由 1、人身自由的含义 (1)狭义理解:身体的控制自由。 (2)广义理解:人身、人格以及与人身人 格不可分离的自由 • 2、生命权和健康权 • (1)含义:国家有义务尊重公民的生命和 身体完整,不能妄加杀戮和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