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本实施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专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政府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提倡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管理。
州、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全体业主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与住宅(不包含别墅)相关物业服务的,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以下物业及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别墅及其它非居住物业服务收费。
(二)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特约服务。
(三)依法采用招投标等市场规则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或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同时自主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
关于颁发《云南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城乡建设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颁发《云南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地、州、市、县物价局、建委(建设局)、财政局:现将《云南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是物价管理和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和住房商品化的发展,其作用将更为重要。
因此,各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和协作,对商品住宅计价实施综合管理,强化检查监督,对违反《细则》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和查处,切实把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工作做好。
各地在执行《细则》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云南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的价格管理,维护商品住宅交易秩序,促进商品住宅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商品住宅,是指经省建委资审合格,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或房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公司),为销售或出租而建造的住宅,包括在旧城区建造的住宅。
第三条商品住宅出售实行国家定价,其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及代收费构成,同时考虑住宅层次朝向等因素,按项目实行差别价格。
第四条商品住宅成本由以下费用构成:1.征地费。
指按《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条款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费用,或是按《云南省征用土地费包干使用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规定支付的征地包干费用。
2.拆迁补偿费。
指拆除小区或组团红线内原有建筑和附属物而支付的收购费、补偿费、临时过渡费、搬家费、安置费、损失费及拆迁电力电信线路、供排水管道的迁建费。
其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支付的各项费用和费用的结算必须符合《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3.规划设计勘察费。
指按国家及省的有关收费标准,支付的小区或组团的规划、勘察、设计等费用。
关于《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关于《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登记编号:云府登871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1年第5号《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含车库、车位)的所有权人。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具备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内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一笔计价收取。
收费标准应当与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质量要求、服务承诺事项相对应。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及非住宅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州(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不同类型、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以及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云价综合〔2011〕12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新建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前,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县(市)区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在昆明市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当地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政府指导价和优质优价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中约定。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所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最高收费标准。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包括综合管理、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公共秩序维护五类,每类物业服务收费分为五个等级。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不同服务要求、内容及设施设备配置情况,按相应服务类别和等级进行确定。
三、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在80万平方米以上(含8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收费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后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第二季度内,将上年全市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统计上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在80万平方米以下(不含8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收费在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抄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统计上报市价格主管部门。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旳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有关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措施旳告知》,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本实行细则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实行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协议旳约定,对房屋及配套旳公共设施设备和有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有关区域内旳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旳费用。
本实行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旳产权所有人。
本实行细则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置并获得对应资质,专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旳企业。
第四条政府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旳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倡导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合法旳价格竞争,严禁价格欺诈,增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旳指导监督管理。
州、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旳监督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照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旳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辨别不一样物业旳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全体业主签定旳物业服务协议旳约定,为业主提供与住宅(不包括别墅)有关物业服务旳,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如下物业及服务实行市场调整价:(一)别墅及其他非居住物业服务收费。
(二)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协议以外旳特约服务。
(三)依法采用招投标等市场规则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同步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原则旳。
(四)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已成立业主大会旳或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旳,同步自主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旳物业。
(五)虽然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旳住宅,但具有了上述第(三)、(四)款其中任何一款条件旳。
云南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云南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云南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那么2019年云南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云南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和《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活动的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评价方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行为综合打分评价、评定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五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指导各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活动,建立完善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及信息平台,动态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六条各州(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和等级评定。
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及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平台公布,年度动态更新。
第七条云南省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及时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
(完整版)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登记编号:云府登871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1年第5号《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含车库、车位)的所有权人。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具备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内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一笔计价收取。
收费标准应当与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质量要求、服务承诺事项相对应。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及非住宅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州(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不同类型、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以及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条例
欢迎共阅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本实本实活动的企第四条 物业争形成。
第五条 导监督州、本行政区第六条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全体业主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与住宅(不包含别墅)相关物业服务的,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以下物业及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别墅及其它非居住物业服务收费。
(二)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特约服务。
(三)依法采用招投标等市场规则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或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同时自主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
(五)虽然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住宅,但具备了上述第(三)、(四)款其中任何一款第八条部门制定各州导价由州定期公布。
全省制定。
各地当地物业定、调整各州务收费基实行定,物业格主管部实行协商确定的复印件提交物业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九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开发商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可以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及执行期限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前期物业收费属于临时性收费,当业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并自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应当重新约定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关于《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最新)
关于《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登记编号:云府登871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1年第5号《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含车库、车位)的所有权人。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具备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内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一笔计价收取。
收费标准应当与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质量要求、服务承诺事项相对应。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及非住宅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州(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不同类型、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以及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本实施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专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政府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提倡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管理。
州、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全体业主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与住宅(不包含别墅)相关物业服务的,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以下物业及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别墅及其它非居住物业服务收费。
(二)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特约服务。
(三)依法采用招投标等市场规则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或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同时自主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
(五)虽然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住宅,但具备了上述第(三)、(四)款其中任何一款条件的。
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建设厅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并配套有相应公用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花园住宅、住宅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道路、交通、绿化、卫生、治安、环境(以下简称物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物业项目进行的维护,修理和整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私有房产,直管公有房产、单位房产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承租业主房屋居住或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业主家庭中不与业主共同享有房屋所有权且居住或使用业主房屋的成员。
第六条住宅小区的公共场所、设施,其业主、房屋承租人和非业主使用人有共同使用的权利和维护的责任。
第七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业主自治、物业管理公司受委托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省人民政府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资格认证审批和物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及岗位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省物业管理相应的法规、规章;组织实施省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达标评选活动和国家级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达标申报活动;指导住宅小区专用基金的使用,查处或组织有关部门共同查处物业管理中违反有关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行为。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条例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条例欢迎共阅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本实本实活动的企第四条物业争形成。
第五条导监督州、本行政区第六条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全体业主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与住宅(不包含别墅)相关物业服务的,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以下物业及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别墅及其它非居住物业服务收费。
(二)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特约服务。
(三)依法采用招投标等市场规则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或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同时自主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
(五)虽然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住宅,但具备了上述第(三)、(四)款其中任何一款第八条部门制定各州导价由州定期公布。
全省制定。
各地当地物业定、调整各州务收费基实行定,物业格主管部实行协商确定的复印件第九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开发商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可以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及执行期限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前期物业收费属于临时性收费,当业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并自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应当重新约定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2005年8月1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根据2008年11月2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的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驶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业主大会规程》等配套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建设工程项目、物业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
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一个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分多期开发的住宅小区,可以划分为两十以上物业管理区域。
属于城市建设中自然形成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和非住宅物业,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等部门负责划分;跨县(市、区)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州(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等部门负责划分。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命名。
新建住宅小区等物业管理区域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名称命名;已形成的物业管理区域按照住宅小区、街道、社区的名称等因素命名。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名称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原负责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部门核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将物业交给业主的建筑面积达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二)将物业交给第一个业主之日起满两年的;(三)占全体业主30%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费收取标准规定.doc
2019年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费收取标准规定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费收取标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云南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云南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云南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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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和《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活动的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评价方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行为综合打分评价、评定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五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指导各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活动,建立完善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及信息平台,动态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六条各州(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和等级评定。
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及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平台公布,年度动态更新。
第七条云南省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及时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
云南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
云南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发布部门: 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地税局发布文号:云价房发(1996)第30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商品住宅质量,促进商品住宅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是指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发建盖的各类商品住宅。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品住宅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有适当利润,结合供求状况和国家政策要求制定,并根据楼层、朝向和所处地段等因素,实行级差价格。
第五条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一、成本,包括支付的以下各项费用:1.土地征用费:指《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省人大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公布)规定的有关费用;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实际支付的出让金、转让金计算。
2.拆迁补偿费:指《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费用。
3.勘查设计及前期工程费:指国家及省有权部门制定的,支付小区或组团的规划、勘查、设计、“三通一平”或“六通一平”等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费:指按施工图内容及标准,依照《云南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编制的预算审定的基础、上部工程、水电、内外装修的施工费用。
5.住宅小区基础服务设施工程费:指为小区服务的非经营性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
具体项目是小区或组团红线内20米以内(含20米)道路、配电房、泵房、绿化及建筑小品、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派出所、居委会、管委会、公厕、自行车库(棚)等。
以上建设内容,以及项目的规模和标准按批准的小区初步设计核定,费用按施工图预算核定.6.开发间接费用: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以本款1-5项之和为基数的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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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1996.05.29
•【字号】云价房发[1996]第156号
•【施行日期】1996.05.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云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价房发(1996)第156号1996年5月29日)
各地、州、市、县物价局、建委(建设局)、房管局: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特制定《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出现的对住宅小区内物业项目进行维护、修理和整治并为居民提供服务和特约服务的新行业。
目前,各地物业管理尚处在探索和发展阶段,竞争机制尚未真正形成,物业管理市场仍需培育、完善。
对此,各地物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地物价部门在核定实行政府定价的普通住宅小区、房屋组团、楼宇的
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时,要注意规范把握,对别墅区等高标准住宅小区的公共性和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收费标准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核定。
同时,为鼓励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凡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评选中达到部级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在原基础上上浮10%;评选达不到省级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在原基础上下减10%;评选达到省级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现行标准执行。
三、对物业管理单位实行收费资格确认制度。
根据《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中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应与住宅小区管委会脱钩的规定,本《暂行办法》只适用于对已取得省《物业管理资格证书》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其住宅小区、房屋组团和楼宇管理的收费。
未取得省《物业管理资格证书》及未接受委托合同的,各级物价部门在核定管理收费标准时,只核定(1)清洁卫生费;(2)保安费;(3)代收费三项标准。
其余费用概不得收取。
同时,应根据物业管理单位服务质量及小区住户反映情况,每年由物价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单位收费资格进行一次确认,凡未经确认的单位,不得收取费用。
四、住宅小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住宅小区建设投资总额2%的比例,在住宅小区移交时一次性向管委会划拨。
五、其它需委托进行管理的房屋的物业管理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地物价部门要认真规范收费行为,整顿收费秩序,经常进行监督检查,以防止和克服乱收费现象,努力促进我省物业管理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附:
1.《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2.物业管理机构收费资格确认申请表(略)
附1:
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业主、承租人、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省《物业管理资格证书》的物业单位对城市住宅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住宅小区管委会,房屋组团、楼宇的业主、承租人、非业主使用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房屋组团、楼宇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理、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收取的费
用。
第三条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委托
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为委托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以及公众性的车辆保管、太阳能、防盗门笼安装等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别墅区等高标准住宅小区的公共性、公众性和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
导价。
凡属为委托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
者外,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资格的取得,由物业管理单位填报物业管理机构收费资格确认申请表,经物业所在地的县级物业管理部门,地、州、市物业主管部门,省物业主管部门依次确认物业管理资格及管理达标情况后,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物价部门申报,县级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地、州、市物价部门对委托管理的独立对象、具体项目审核后,报省物价局批准。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委托人协商议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物业所在地的物价部门备案。
第七条物价部门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充分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委托人的意见,既要有利于物业管理服务的价值补偿,也要考虑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物业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为基础,结合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
务深度核定。
物价部门对核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应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适时进行调
整。
第八条住宅小区、房屋组团、楼宇的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包括以下
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养护费。
服务内容包括:道路、路灯、消防、室外上下水管道,明暗沟、沙井、围墙、垃圾转运站等。
3.绿化管理费。
服务内容包括:绿地、花木的维护、植被栽种、修剪、施
肥、防虫害等养护。
4.清洁卫生费。
服务内容包括:道路、庭院、楼道的清扫、垃圾收集掏运、各幢号屋顶水池清洗及化粪池清掏、清运。
5.保安费。
服务内容包括:负责庭院、住宅小区、房屋组团、楼宇内的防
盗、居家安全保卫、昼夜巡逻值班等。
6.办公费(含管委会办公经费)。
7.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8.法定税费。
本条第2项至第6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资损耗补偿和其它
费用开支。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利润按以上1至7项费用的5%计取。
第九条别墅区等高标准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收费由各地物价部门根据实际
情况核定。
第十条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或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委托人协商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文约定。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
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开展示。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一般为6个月)向住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帐目,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小区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委托人的监督。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执行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住户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不得只收费
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房屋组团、楼宇,委托人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逐月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逾期不缴纳的可按每天千分
之三收取滞纳金。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与委托人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可由物业所在地的
物价部门进行调处。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对住宅小区、房屋组团、楼宇委托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公共性服务费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行重复征收内容相同的费
项。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违反本办法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照
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
(五)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
(六)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云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过去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