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
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第一章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南地区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地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并适用于所有物业管理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
第二节物业管理的基本职责和权限第三条物业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和权限包括但不限于:1.负责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进行巡查和维护;2.负责组织居民委员会会议,并积极参与解决居民的问题;3.负责管理小区停车场、绿化带等公共设施;4.制定物业管理规划并执行;5.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节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经营许可证;2.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3.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人员配备;4.拥有合格的物业管理人员;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为物业管理人员提供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促进其专业能力的提高。
第四节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执行管理职责,保证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七条业主有义务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并参与物业管理的工作和活动。
附件:物业管理办公室组织机构图、小区规划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云南物业管理条例:指云南地区关于物业管理的立法文件,旨在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条例。
--------------第一章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节绪论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加强云南地区物业管理工作,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地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适用于所有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人员和企事业单位。
第二节物业管理职责和权限第三条根据云南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和权限包括但不限于:1.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进行巡查、维修、保养;2.负责协调解决小区内的纠纷和问题;3.管理小区内的停车位和道路交通秩序;4.组织开展小区文化和体育活动;5.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职责和权限。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两篇)2024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二)引言概述:一、制定背景与目的1.1云南省的物业管理现状1.2需要制定该条例的原因1.3目标与意义二、物业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2.1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设立与职责2.2物业管理公司的角色与职责2.3业主委员会的权益与义务三、物业服务与管理要求3.1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与管理3.2小区安全管理与防火工作3.3环境卫生与噪音管理3.4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资金管理3.5物业服务收费与费用调整机制四、业主权益保护机制4.1业主参与决策与监督的权利4.2解决纠纷的机制与途径4.3业主的知情权与财产安全保障4.4对违规管理行为的处罚与惩戒机制五、物业管理条例的落实与推进5.1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5.2物业管理的监督与考核5.3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与技术支持5.4物业管理的创新与发展趋势5.5物业管理的国际经验借鉴与合作总结:通过对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详细阐述,我们可以看到该条例的重要性和实施的必要性。
云南省在制定物业管理条例时充分考虑了本地特点和需求,旨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各负责不同的职责,以确保物业服务和管理的顺利进行。
该条例也涵盖了小区公共设施、安全管理、环境卫生、资金管理以及业主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通过宣传、培训、监督和技术支持等手段,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落实和推进也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为该地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指导,为实现社区和谐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引言概述:一、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1. 尊重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居民应该及时了解小区的管理情况和决策- 居民在物业管理中的意见和建议应得到尊重和合理回应2. 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 物业管理应确保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的正常运行- 物业管理应提供安全、便利的服务,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3. 平稳解决纠纷- 物业管理应建立有效的纠纷调解机制,及时解决居民之间的纠纷- 物业管理应与相关机构合作,提供司法解决争议的途径4. 安全管理- 物业管理应加强安全巡查和防范工作,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物业管理应制定消防安全、电梯安全等管理规定,确保安全标准的执行5. 提升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应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水平提升,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物业管理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管理效能和便利性二、物业管理的组织架构1. 业主大会及居民委员会- 业主大会是小区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小区的管理规定-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愿组成的,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协助工作2. 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主体,提供基本的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和管理,确保服务质量3. 物业管理机构- 物业管理机构是地方政府设立的,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管理水平三、物业费的管理1. 物业费的收取与使用- 物业费的收取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和公开透明- 物业费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用于物业管理和维护小区设施2. 物业费的计算和调整- 物业费的计算应合理公正,基于小区面积和公共设施的使用情况- 物业费的调整应经业主大会决定,并在合法程序下执行四、物业管理的责任与义务1. 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与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保证提供稳定、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水平2. 业主、居民的责任与义务- 业主、居民应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和公共秩序,不干扰物业管理- 业主、居民应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共同营造和谐社区环境五、物业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督与评估- 物业管理机构应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 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监督举报制度,接受居民的监督和检举2. 业主大会及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与评估- 业主大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业主大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业主和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总结: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为云南省的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范围第二条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建筑物和其配套设施的管理与运营。
第三章物业管理主体第三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当具备合法注册的资质,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物业管理责任第四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责任:1.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确保安全;2.组织居民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和环境秩序;3.组织社区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4.履行与业主委员会的合同,并共同维护业主权益;5.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章物业管理收费第五条物业管理主体可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用,金额应当合理,并用于物业管理工作的开支。
第六章物业管理权益第六条业主享有以下权益:1.参与物业管理规划和决策的权利;2.监督物业管理主体履行管理职责的权利;3.合法合理使用小区共用设施的权利;4.通过业主大会表达意见和要求的权利。
第七章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愿组成的机构,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主体,并代表业主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章物业服务合同第八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物业管理主体的责任、业主的权益以及物业管理费用等内容,并签署协议。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九条物业管理主体对于未履行管理职责、损害业主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阅相关附件文件。
第十一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指对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管理和运营的行为。
2.业主:指在物业范围内享有相应权益的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
3.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愿组织成立的机构,代表业主履行相关职责。
云南物业管理规定
云南物业管理规定云南物业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规范云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对其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绿化、环境卫生等进行统一管理,并维修、维护责任。
第三条业主权益保障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对业主信息进行保密处理,公平公正地收取物业费,并及时进行公示。
第四条物业费的使用物业费的使用应当按照预算计划进行,用于维修维护公共设施、改善环境卫生、管理费用等方面。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对小区事务进行监督和协调,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支持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公共设施维修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维修公共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如有损坏,应立即通知业主并进行修复。
第七条环境卫生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小区环境卫生的管理,保持小区干净整洁,定期组织清洁卫生活动。
第八条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小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巡查,保障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投诉处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做到公平、公正、及时。
第十条其他规定对于未在本规定中涉及到的其他物业管理相关事项,可参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可给予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云南物业管理规定,供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遵守。
如有违反或疑问,请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在城市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昆明市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照相关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等权利。
同时,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等义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三、前期物业管理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云南物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市场调节、政府监管的原则,实行业主大会制度,保障业主依法行使权利,维护物业管理秩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实行自治的组织,是物业管理活动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七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八条业主大会的召开,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九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决定有关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五)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管理规约;(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四)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五)遵守业主大会决议。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修订】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修订】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南省物业管理工作,维护物业所有人及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物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小区、住宅、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不同类型的物业,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绿化、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停车场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业主知情权、参预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机构,推行物业管理专业化。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设立合理的管理架构,明确履行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有合格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熟悉物业管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大会、业委会、物业管理办公室等机构的建立和运行。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和财务信息,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八条业主享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经营、转让物业的权利,享有公共设施的使用权,有权参预物业管理决策,并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进行投诉和申诉,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处理。
第十条业主有权知晓物业管理机构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等重要信息,并参预相关决策。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剥夺业主合法权益,不得垄断或者变相垄断物业管理市场。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清洁、绿化、维修等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维修基金制度,及时进行物业设施的维修和更新。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物业设施和业主的人身安全。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一、引言物业管理在城市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昆明市的物业管理行为,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公共设施的维护水平,昆明市政府制定了《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范围内各类居住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以及其他涉及共用设施共用资源的场所。
三、物业服务内容1. 基础设施维护: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内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包括绿化景观、道路、供水供电设施等。
2.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公司要负责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巡查、安全防范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并对居民进行安全培训。
3. 环境卫生:物业管理公司应保持小区环境的整洁和干净,定期清扫道路、绿化带、公共区域,并进行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
4. 公共设施管理:物业管理公司要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包括电梯、消防设备、停车场等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5. 居民服务: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便民服务,如接收快递、代缴物业费、提供居民活动场地等。
四、物业费用收取与使用1. 物业费用收取: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物业费用收费标准,并公示在小区内。
物业费用应通过统一的缴费渠道进行收取,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收费。
2. 物业费用使用:物业费用主要用于小区管理、基础设施的维护和改善、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等方面。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物业费用的使用进行公开透明。
五、纠纷解决机制1. 小区业主委员会:每个小区应设立业主委员会,负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小区内的管理问题和纠纷。
2. 物业管理投诉处理: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意见,并做好记录,保障居民权益。
3. 法律途径:当发生严重的物业管理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监督与评价1. 监督机构:昆明市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物业监督机构,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管力度,确保物业管理行为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一、引言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的活动,旨在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云南省制定了本《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二、管理范围本条例适合于云南省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房地产项目的物业管理活动。
三、物业管理主体1. 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经营资格,为房地产项目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专业管理能力和良好信誉。
2.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自行组成的组织,代表业主利益,参预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和监督。
四、物业管理责任1. 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1)维护房屋及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2)定期对房屋和公共区域进行清洁、消毒等维护工作;(3)维护小区内的安全和治安秩序,确保居民生活的安全;(4)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并向业主公开相关信息。
2. 业主委员会的责任(1)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管理职责,维护业主权益;(2)参预物业管理规划和决策,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3)组织业主共同参预社区活动,增进邻里关系和社区凝结力。
五、物业费用管理1. 物业费用的征收物业费用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征收,由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的比例缴纳。
2. 物业费用的使用物业费用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绿化、清洁、安保等费用。
六、业主权益保障1. 业主知情权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及时公开物业管理相关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维修计划、公共设施的使用规定等。
2. 业主参预权业主有权参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策,对物业管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3. 业主监督权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行为,如发现违规行为或者服务不到位,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七、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本条例的物业服务企业,将依法赋予行政处罚,并可能被吊销物业服务经营资格。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云南省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云南省全境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不同类型的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原则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互利互惠、积极稳健的原则,并充分尊重业主的意愿,促进共享共治。
第二章物业服务提供者第四条物业服务提供者的条件从事物业服务提供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法定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经营资质;2. 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3.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服务态度。
第五条物业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以下责任:1. 维护物业的安全和保洁,保障业主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环境;2. 组织开展社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工作;3. 搜集和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并及时回应;4. 组织开展社区活动,促进业主之间的交流和沟通;5.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障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物业服务提供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取物业服务费,并遵循公开透明、合理合法的原则。
物业服务费应当用于物业管理相关的支出,并定期向业主公示。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障第七条业主参与与监督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工作的决策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1. 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就物业管理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2. 制定和监督物业管理规约,维护共同利益;3. 对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工作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八条业主维修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为业主建立维修基金,用于维护和修缮公共设施。
维修基金的设立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定期向业主公示。
第九条业主权益的保障机制云南省建立业主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保障业主权益不受侵害。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物业管理在城市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良好的物业管理不仅能够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还能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
为了规范昆明市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一、物业管理的定义与范围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二、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与职责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
业主大会有权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以下服务: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的清洁,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3、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4、车辆停放管理;5、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6、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7、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一、引言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加强云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制定的。
本条例适合于云南省各类物业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物业所有权人、使用人、业主等相关方。
二、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与管理1.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注册,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2.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运营管理。
3.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4.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投诉和纠纷。
三、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要求1.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养护、安全巡查等。
2.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维修、保养、装修等增值服务,并确保服务质量。
3.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小区内的安全和秩序。
4.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居民活动,提升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四、物业费用的收取与使用1.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合理收取物业费用,并及时公示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
2. 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用于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设施更新、安全设备配备等方面。
3.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物业费用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五、物业纠纷的处理与调解1.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纠纷。
2.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工作,妥善解决物业纠纷。
3.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居民的沟通与商议,化解矛盾,维护社区和谐。
六、监督与执法1.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监督部门进行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3. 物业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王喜良2015年11月30日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昆明倘甸产业园区和昆明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协助本辖区内物业项目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内部建设、自律管理,协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及矛盾纠纷的协调和处理,促进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和谐发展。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司法、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等相关单位及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
昆明市物业管理制度细则
一、总则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促进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物业管理主体及职责(一)业主1. 业主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所有权人,享有物业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2.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履行物业管理责任。
(二)物业服务人1. 物业服务人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质,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物业服务人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安全、舒适、整洁、有序。
三、物业管理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一)物业管理区域1. 物业管理区域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并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2. 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住宅、商业、办公、仓储等各类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共用设施设备1.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供多个业主共同使用的设施设备。
2. 物业服务人应定期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养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物业管理服务(一)物业服务内容1. 物业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
2.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
3. 物业共用部位的环境卫生、绿化、保洁。
4. 物业安全管理、消防管理。
5. 物业服务区域内交通秩序、停车管理。
6. 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
7. 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投诉处理。
(二)物业服务标准1. 物业服务人应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2. 物业服务人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档案,对物业管理服务情况进行记录、统计、分析。
五、物业的使用和维护(一)业主使用物业1. 业主应按照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合理使用物业。
2. 业主应爱护物业,不得损坏、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
(二)物业服务人维护物业1. 物业服务人应定期对物业进行巡查、维护,确保物业安全、舒适、整洁、有序。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一、引言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维护、管理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旨在提供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维护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为了规范云南省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制定本《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二、目的和适合范围本条例旨在加强云南省物业管理的监管,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保障业主的利益。
适合于云南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
三、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要求1. 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合法的公司注册资格,并在云南省物业管理局注册备案。
2. 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专业技能,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证书。
3. 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能够承担物业管理工作所需的费用。
4. 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1.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公共区域的安全设施,确保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日常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应负责小区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包括绿化、道路、排水系统等。
3. 环境卫生: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清扫公共区域,保持环境整洁,妥善处理垃圾和污水。
4. 设施设备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5. 业主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便利的业主服务,包括投诉处理、信息发布、社区活动组织等。
五、业主权益保障1. 物业管理企业应公开透明地向业主提供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2.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随意涨价,应按照像关规定进行合理定价,并及时通知业主。
3. 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合理投诉。
4. 物业管理企业应保护业主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滥用业主的个人信息。
5.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及时解决业主关注的问题。
六、监督与处罚1. 云南省物业管理局将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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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4.14•【字号】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五届〕第二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二号《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21年12月30日经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22年3月25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4月14日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章物业管理区域以及共用设施设备第四章前期物业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促进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并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政府主导、业主自治、部门协同、属地管理、协商共建的原则,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
第四条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应当依法保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五条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智能化建设与物业管理深度融合,提升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向智能、绿色方向发展。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市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部署推进和协调物业管理各项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统筹推进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
第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物业服务行业相关政策;(二)指导和监督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四)建立完善本市物业管理分级培训体系;(五)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六)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监管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形成机制;(七)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二)负责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三)实施物业管理区域核定、确认物业服务人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等事项。
第八条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审计、市场监管、人防、城市管理、消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属地管理职责:(一)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改选,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运作,对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成员进行培训;(三)指导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工作;(四)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日常检查,指导物业服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六)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和投诉、举报处理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物业管理相关投诉和举报;(七)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负责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八)对暂不具备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物业,组织实施社区居民委员会托管、社会组织代管或者居民自管;(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服务标准、组织业务培训,对物业服务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行业调解,维护物业服务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十一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自行管理物业;(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四)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七)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八)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九)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十)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三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通过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推荐,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的方式产生。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三)拟定共有部分、共有收益使用与管理办法;(四)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五)建立定期接待制度,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六)督促业主及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七)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八)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每半年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停车费情况;(九)每年公布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经费开支等信息;(十)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十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十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二)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三)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四)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五)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六)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七)与物业服务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影响其公正履行职务的经济往来或者利益交换;(八)泄露业主信息,发布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秩序的不实言论、信息;(九)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至第(五)项行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有关委员资格。
在委员资格被罢免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该委员履行职责,并向业主公示。
被提出罢免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有权向业主大会提出申辩意见。
业主委员会成员向业主大会提出申辩意见的,业主大会应当在听取申辩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的名称、委员、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客观原因致使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无法存续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办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注销手续,并公告其印章作废。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成立确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由村(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等组成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并积极推动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已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物业管理区域以及共用设施设备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建设工程项目、物业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利于服务便利、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条新开发建设项目,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配建独立且相对集中的物业服务用房,满足物业管理设施设备、办公及值班需求,具体面积按照规划指标执行。
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位置应当在规划许可证、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
已投入使用但是未配建物业服务用房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通过提供其他用房、等值资金等方式提供;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已不存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