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厂管理制度(优秀6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修理厂管理制度(优秀6篇)
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下面是白话文整理的修理厂管理制度(优秀6篇),希望能够给予您一些参考与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和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场所。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根据企业的发展,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办公室主任和车间主任为副组长、各部门经理为成员的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五条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车间主任负责维修车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公司房屋和建筑物的安全完好、防火用电安全及车辆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消防、电器设备的正确使用以及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的建立健全。
第六条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从实际和经营发展的需要出发,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订并严格贯彻执行各工种及各种机电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三章安全投入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条公司各区域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
好技术状态,所有员工应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服务站定人定期对维修设
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在大总成件搬运、车辆装卸、车辆维修过程中,公司配备必要
的防护设施,如,垫木、支撑架、警示牌、装卸机、防护机具设备设施等,以保证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特殊工种岗位,均须按国家规定进行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包
括司机、焊工、司炉工、行吊使用证等。食堂工作人员应每年定期进行健
康检查,持健康证上岗。
第十条针对特定的工作项目,责任部门编制规划时应包括必要的安全
防范措施,如车辆大修、房屋建筑物整改、整车配件或旧件的装卸等。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岗位的性质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工具,
公司员工必须正确地佩戴和使用。
第四章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公司有计划地经常组织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意识、安全基础知识、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十三条公司全体员工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国家和公司的有关安全规定,确保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在组织学习和培训的基础上,必要时组织考核,考核合格
的才能上岗,并签订相应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或《安全协议书》。
第十四条车间主任应随时掌握维修进厂车次、维修进度,对维修过程
中的安全措施、不安全的行为等应随时进行检查和现场指正。各部门领导
应每天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查,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随时纠正员工违反安全规定的不良行为和习惯,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
范措施。把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融入到日常管理活动中。
第十五条使用行车吊装时,由维修班长本人操作,并且有指定的监护
人(特殊情况下应请示车间主任),吊装大箱及其它重物时,车间主任必
须在场指导;车间内的氧焊、电焊设备须由专人使用,其他维修人员一律
不得动用。电路和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在电闸处安排监护人。
第十六条维修车间及维修作业现场,严禁吸烟。
第十七条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客户车辆。出厂检验需要进行试车时,
必须由公司指定的专人负责,严禁无证驾驶。
第十八条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除在用的以外,存放在指定位置,氧气瓶和乙炔瓶不得存放在同一地点。非电工不得启动备用电机,不
得搬弄配电盘上的开关及电器设施。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
级电源开关。
第十九条驻站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门卫制度,夜间驻站人员非因公
外出或夜不归宿发生的任何人身安全、社会治安事件纯属个人行为,公司
概不负责,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安全隐患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各部门领导在巡查、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时,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当场纠正,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同时做到事故隐患不过夜,对当天
解决不了的必须采取封存、警示等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各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
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部门经理、离现场最近的负责人
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章安全事故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发生后的快速响应
及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任何人员均有义务立即向现
场负责人报告,事故较大或事故没有得到及时控制的,还应同时报告公司
第一安全负责人及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第二十五条现场负责人或公司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
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六条在采取相应抢救措施后,现场负责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
或者拖延不报,事故现场人员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二十七条在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后,公司第一负责人应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市安全生产管理局。成立调查小组或联合小组,对事
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安全事故处理要做到“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不
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七章检查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