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宪法权威,合宪性审查如何破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解读合宪性审查

合集下载

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基本问题及解决思路

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基本问题及解决思路

[收稿日期]2018-04-16[作者简介]任晒(1985-),女,湖南长沙人,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法理学。

① 所谓司法审查的“双重基准原则”是指当法律法规引起了合宪性争议后,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不同属性,对某些法律进行合宪推定,对另外一些法律进行违宪推定。

参见胡锦光.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辨析[J].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第18-27页。

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基本问题及解决思路任 晒(中共韶关市委党校,广东韶关512026)[摘要]合宪性审查制度涉及审查权归属、审查对象以及审查程序三大基本问题。

在我国,合宪性审查权归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一与现实政治体制相匹配的审查模式与“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存在根本性差异;中国现行的合宪性审查制度设置中,“法律”和“规章”没有成为明确的审查对象;审查程序还存在不合理之处。

要想“做实”而不是“虚化”合宪性审查,必须充分激活《立法法》已有规定,增设或者调整其相关条款,具体实施措施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议”形式予以规定,由此构建起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制度体系,维护宪法权威。

[关键词]宪法;合宪性审查;规范性法律文件;立法法[中图分类号]D911.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330(2018)04-0032-05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统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基础。

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何在实施中保障宪法权威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源头性问题。

“合宪性审查”是加强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举措。

学术界不断加强理论和制度研究的同时,官方的合宪性审查工作也逐步提上日程。

2012年12月,习近平同志在纪念宪法实施30周年大会上指出,我国在宪法实施领域还存在“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不健全”这一问题。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制度”。

2017年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这也为学术界讨论“合宪性审查”提供了新的契机。

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1)

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1)

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摘要:宪法学中合宪性属于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范畴,很多宪法实例都引起了合宪法的过多争论,合宪性标准具有关键意义,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更加完善的合宪性判断机制,同时缺乏对合宪法标准的研究。

合宪主要是以宪法作为来源,离开了宪法其就不会存在,所以合宪性判断标准也来自于宪法本身,宪法是合宪性判断最直接的标准。

本文采用了合宪性研究基本理论,从我国政治体制现实出发,对我国法院进行合宪性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从合宪法的现状出发,分析出了日前我国合宪性所存在的众多问题,并提出了针对于解决措施,希望通过对合宪性研究建立起更加合理的具体制度。

关键词:宪法规范;合宪性标准;对策一、研究背景合宪性审查又被称之为违宪审查,其主要内容审查法律法规或高层行政命令等是否同宪法的规定或精神相违背,并使其中被认定为违背的内容归于无效,借以保障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

实行合宪性审查的具体制度各国差异较大,通常情况喜爱,国外所实行的审查制度为普通法院审查制,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合宪性审查制,但起主要问题在于此制还远远不够健全和行之有效,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下,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的要求和工作部署,意义及其重大。

二、国外研究综述很多西方国家对合宪法审查制度的研究相对更高一些,美国从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开始的合宪法审查制度开始普及发展,并且这一制度发展历史非常悠久,关于西方合宪法审查模式学术界主要提出了三种不同的说法,一种为西方合宪法审查模式主要有美国模式和欧洲模式,一种为各国合宪法审查制度主要包括三种不同形式,分别为立法机关审查、司法机关审查、专门机关审查,一种为按地域、权力机关等标准进行划分,但是从本质上来看并没有过多的差别。

三、国内研究综述我国的合宪法审查制是国民代表机关审查制中的一种,其主要特色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特别是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负责合宪性审查。

论规章的合宪性审查机制

论规章的合宪性审查机制

论规章的合宪性审查机制一、引言规章的合宪性审查机制是确保法律和规章制度符合宪法精神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合宪性审查机制的概念、作用、原则和具体操作流程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全面了解规章的合宪性审查机制。

二、概念合宪性审查是指对法律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宪法规定进行的审查。

规章的合宪性审查机制是指在制定、修改和实施规章过程中,对规章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三、作用1. 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合宪性审查机制能够保证规章与宪法的一致性,确保规章不与宪法相抵触,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2.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规章的合宪性审查机制能够防止规章对公民的权益产生侵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 维护国家的法治秩序:合宪性审查机制能够确保规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国家的法治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四、原则1. 宪法至上原则:宪法是最高法律,规章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

2. 适合性原则:合宪性审查应根据规章的实际情况和具体内容进行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3. 一致性原则:规章的内容和宪法规定应保持一致,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4. 保护权益原则:合宪性审查应重点关注规章对公民权益的影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操作流程1. 提交审查申请:任何人都可以向相关机构提交规章的合宪性审查申请,申请应包括规章的具体内容和理由等。

2. 审查受理:相关机构收到审查申请后,将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申请人身份和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审查程序:审查机构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对规章的合宪性进行评估和判断,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4. 审查结果:审查机构将根据专家意见和实际情况,对规章的合宪性进行综合评估,形成审查结果报告。

5. 结果公示:审查结果报告将公示于社会,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6. 结果执行:相关部门将根据审查结果报告,对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等相应措施。

六、案例分析以某国家的一项规章为例,该规章规定了对公民言论自由的限制,引起了广泛争议。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是指对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进行审查的一项程序。

合宪性审查的意义在于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法治的权威和稳定。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方向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1. 合宪性审查程序的法律基础我国宪法规定了合宪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针对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审查程序。

人大常委会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审查和全国人大对司法解释的审查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审查也起着重要作用。

在合宪性审查中,我国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尊重和保障宪法权利、保障宪法权威、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平和公正等。

这些基本原则是合宪性审查程序展开的基础和保障。

1. 合宪性审查职能不清晰目前,我国合宪性审查的职能划分存在不清晰的问题。

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和人民法院之间的合宪性审查职能划分不够清晰,导致在合宪性审查中出现职能重叠、责任不明晰等问题。

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独立性不够,往往受到其他政治力量的干扰和控制。

这种情况下,合宪性审查难以真正起到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行为的有效审查作用。

合宪性审查程序的透明度不足也是一个问题。

审查的过程和结果缺乏公开和透明,公众对合宪性审查的了解有限,无法有效监督和参与合宪性审查的程序。

为了规范和加强合宪性审查程序,我国需要通过立法形式对合宪性审查进行明确规定。

这包括明确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和人民法院的合宪性审查职能和程序,建立合宪性审查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程序规定,为合宪性审查提供法律保障。

为了保证合宪性审查的独立性,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合宪性审查不受其他政治力量的干扰和控制。

这包括对合宪性审查机关的任职方式和任期等方面进行规范,确保合宪性审查机关能够独立行使审查职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策部署,更好地行使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权,充分发挥备案审查制度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作用,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坚决纠正和撤销违反宪法、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实践经验,作如下决定: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二、坚持有件必备。

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以下统称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以下统称司法解释)依法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加强备案工作。

法规、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报送备案时,应当一并报送备案文件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法规、司法解释的备案工作,对备案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登记、存档,并根据职责分工分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4•【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18年12月2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将2018年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宪法性制度。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监督法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应当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司法解释有权予以撤销、纠正。

过去一年,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制定和报送备案工作,为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推动和保障宪法法律实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内容总体上是适应实际需要的,是符合宪法法律的。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全国人大有关单位协同配合,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党中央提出的“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积极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加大监督纠正力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备案审查职责提供服务保障,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关于落实“有件必备”情况一年来,制定机关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1238件,其中行政法规40件,省级地方性法规640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483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3件,经济特区法规24件,司法解释18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5•【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19年12月2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将2019年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根据宪法、法律和有关规定,我国目前已经形成由党委、人大、政府、军队等各系统分工负责、相互衔接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机制。

基本框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备案审查;国务院对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进行备案审查;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及下级地方政府规章,下一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本级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党中央和地方党委对党内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军事规章和其他军事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接受备案的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与宪法、法律和上位法规定相抵触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有权予以撤销、纠正。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看,过去一年,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通过制定、修改和废止相关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坚持和完善相关领域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工作,为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努力和重要贡献。

各类法规和司法解释总体上是符合实际需要的,是符合宪法法律的。

推进合宪性审查维护宪法权威

推进合宪性审查维护宪法权威

推进合宪性审查维护宪法权威作者:综合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8年第1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林来梵完全没想到,一堂课结束,朋友圈就被“合宪性审查”一词刷了屏。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林来梵发现,这是在党的正式文件中首次出现“合宪性审查”这一表述。

有学者连夜写了上万字文章,击节叫好。

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的话来说,合宪性审查将为宪法实施和监督提供制度性保障,“这将给中国法治建设带来革命性变革”。

宪法学者已经为此建言奔走了30多年,呼吁在中国建立“合宪性审查制度”,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红头文件”等进行审查纠正,真正让宪法从“纸面”走向实践,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多位学者向记者指出,可以预期的是,为落实十九大要求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全国人大或将增设宪法委员会。

宪法监督的一种方式多名宪法学者记者解释,所谓“合宪性审查”,就是对宪法以下的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精神进行审查,是宪法监督的一种方式。

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2007 年,69 名教授曾就劳动教养制度问题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启动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是“合宪性审查”的另一种称呼。

“ 它们就像硬币的两面,正过来说是‘合宪性审查’,反过来说是‘违宪审查’,都是要落实宪法监督。

”林来梵提到,1982 年修改宪法时,曾围绕如何推进违宪审查工作、建立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进行探讨,终因意见不一、多重顾虑而被搁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透露,当时有“力挺派”非常坚定地推动违宪审查,但仍有不少人担心“搞违宪审查,会不会打破政治生态,导致不同机关之间形成强大的张力?”“一说某部门某领导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还‘违宪’了,脸面上挂不住”。

上世纪90 年代末,学界提出“合宪性审查”一词。

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中的合宪性审查规则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中的合宪性审查规则建构

25.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中的合憲性審查規則建構王旭(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一、《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修改的制度變遷契機從民主政治的基本法理看,民主代表機關基於也是爲了保護其在憲法上的獨立地位和權限,可以自己通過適用特别程序訂立議事規則,形成自主活動空間與範圍,這是對民主代表機關重要的組織程序保障:儘管議事規則不直接適用於調整國民的權利和義務.但議事機關的組織、權限、程序又與産生法律、决定等直接關聯,因此很多國家既在憲法上明定代議機關可以制定自身規則,也會以法律文件的性質和要求來認真對待其內容設計。

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也高度重視自身組織程序的理性化與效能建設。

1987年,第六届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制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2009年4月進行了修改。

這個議事規則的制定,對於進一步健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T.作制度,便於委員更好地依法行使職權.提高常委會的議事效率,是迫切需要的:實踐證明.議事規m 對於提高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議事能力,促進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的規範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都起到了重要助推作用:黨的十7阴叫中全會從把制度優勢轉變爲治理效能、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高度,再一次提出「健全人大組織制度、選舉制度和議事規則Jo在黨的十九届卩斡诠會精神指引下對議事規則進行修改,要注意恰當地將改革存量,尤其是十八大以來的改革成果轉化爲正式法律以便增强制度的成熟度和定型,例如,十二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研究制定了《關於改進完善專題詢問工作的若干意見》,專題詢問成爲近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履行監督職能、促進善治的重要手段,其議題選擇標準、程序等應該及時轉化爲法律;但更重要的是,應該抓住立法契機,將一些重大政治决斷所確定的制度改革在立法層面程序化、技術化,其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如何通過完善議事規則.推動合憲性審查丁作無疑就是最爲重要的增量改革:黨的十八届四中全會、十九大先後提出「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

中共中央《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中關於深化全國人大機構改革的要求裹.將法律委員會變更爲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幷强調「在繼續承擔統一審議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礎上,增加推動憲法實施、開展憲法解釋、推進合憲性審查、加强憲法監督、配合憲法宣傳等職責丄這既對合憲性審查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組織保障.但同時也留下了程序和技術建設的遐想空間;黨的十九届四中全會再一次提出「加强憲法實施和監督,落實憲法解釋程序機制,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加强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0•【分类】其他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21年1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将2020年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应当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纠正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司法解释,有权在征询其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对不符合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的特别行政区法律予以发回,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加强对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备案审查,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保障“一国两制”方针得到全面准确实施。

一年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与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厅和有关工作机构密切配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精神,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委员长会议通过的《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报备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审查工作力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开展备案工作的情况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法律1310件,其中行政法规25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500件,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563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5件,经济特区法规80件,司法解释16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20件,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21件。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我国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也是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法律。

为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我国实行了合宪性审查制度,对合法性存疑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

本文将就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进行探讨。

1、合宪性审查前置程序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具有前置审查程序,即在普通司法程序或立法程序之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特定机构进行合宪性审查。

同时,在审前程序中,申请人或各种机构可以就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提出合宪性疑问,而非在审后阶段才提出异议请求。

合宪性审查审理程序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上。

在审理流程中,根据案件性质和诉求范围,法院采用不同的审理方式。

在某些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审查公告。

在审查完毕后,最高人民法院还需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当事人寄送审查意见书。

1、加强司法解释审查现实生活中,司法解释在起诉中常常被用来规定大范围的诉讼标准,但是司法解释审查不够透明、不够科学。

要完善审查程序,就需要加强对司法解释的审查和规制,遵守和推广行业标准与最佳实践。

2、推进审查责任制在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中,审查权力是由特定机构行使的。

但是当前的审查制度不够完善,缺乏审查的责任制度。

应建立责任制度,优化审查流程,加强审查负责人的制度约束。

3、建设审查“预警机制”审查风险是我国合宪性审查中的最大风险之一。

要建设合理预警机制,在合适领域预先发现和识别审查风险,避免审查的不可预期性影响诉讼。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为预警机制提供有力的法律基础。

总之,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和完善需要政府和司法机构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改革和完善,才能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实现靠宪法治国的目标。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合宪性审查是一种对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进行宪法合宪性监督的制度安排,其目的是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维护宪法的尊严和稳定,以确保各项法律规范与宪法相一致。

合宪性审查程序是确定法律、政治以及其他领域规范的合宪性的一套程序和机制,其合理性和完善程度对于保障法治和宪政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和完善进行论述。

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可以追溯到我国宪法的颁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并对案件的审判结果进行宪法审查。

从宪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合宪性审查程序是建立在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基础上的,人民法院作为合宪性审查的主体,负责对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进行宪法合宪性监督。

我国还设立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合宪性审查的适用范围有限。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并对案件的审判结果进行宪法审查,但对于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如法律、行政法规的宪法合宪性并没有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可能存在宪法不合宪的问题,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合宪性审查程序,这些问题往往无法得到解决。

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待提高。

合宪性审查是维护宪法权威性和统一性的重要手段,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对于保障宪法的尊严和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合宪性审查主要由人民法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这些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一定的制约。

为了保证合宪性审查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我们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由独立的宪法法官来负责合宪性审查工作,并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明确宪法法院的组织结构和职权范围。

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也有待提高。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合宪性审查逐渐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合宪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等政府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一项重要程序,是保障宪法权威和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

自我国开展合宪性审查以来,其不断完善和展开已成为法治发展的重要方向。

本文将着重探讨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发展和完善,并探讨其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基本框架我国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法治审查职能,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具有一定的审查权限。

地方各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也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合宪性审查。

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也经常会对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进行合宪性审查。

在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和人大常委会等立法机关都成立了专门的合宪性审查机构,形成了合宪性审查的基本框架。

这些机构在考察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会对相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确保其具有合宪性。

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审理中也会不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解释或者审查请求,以便更好地履行合宪性审查的职能。

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机制和组织结构。

我国的合宪性审查程序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1982年,我国宪法开始实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被赋予了对法律合宪性进行审查的职能。

这标志着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开端。

此后,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在不断发展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合宪性审查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审宪庭,开始对行政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极大地补充了合宪性审查的程序。

此举标志着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审查案件审理程序规定》正式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法律建设,为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发展奠定了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

合宪性审查:宪法结构中的“安全阀”

合宪性审查:宪法结构中的“安全阀”

合宪性审查:宪法结构中的“安全阀”合宪性审查是宪法结构中的一种“安全阀”,用于确保法律、政策和制度的合宪性,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秩序。

合宪性审查的实施需要遵循宪法的原则和程序,通过相关机构对法律、政策和制度进行审查,以保证其符合宪法规定的范围和要求。

本文将从合宪性审查的概念、原则、程序和影响等方面对其进行探讨。

一、合宪性审查的概念合宪性审查的实施需要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以确保其合法、公正和有效。

这些原则包括:1. 宪法主义原则:合宪性审查的首要原则是遵循宪法的规定和精神。

合宪性审查的对象必须符合宪法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否则就不能通过审查。

2. 法治原则:合宪性审查的实施需要遵循法治原则,依法行使审查权,保障审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合宪性审查机构必须依法行使审查权,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3. 独立性原则:合宪性审查机构必须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机构的干扰和影响。

合宪性审查机构在审查工作中必须独立行使审查权,依法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查,不受其他机构的压力和影响。

5. 可预测性原则:合宪性审查的实施需要保障可预测性,各类文件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应该明确和透明。

合宪性审查机构在审查工作中必须依法确定审查标准和程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1. 提出审查请求:合宪性审查可以由国家机关、公民、法律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审查请求。

请求审查的内容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符合相关规定的范围和要求。

2. 受理审查请求:合宪性审查机构接到审查请求后,应当及时受理,并确定审查的范围和要求。

审查机构可以根据审查请求的内容和性质确定是否进行审查,并通知提出请求的机关或个人。

5. 作出审查决定:合宪性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应当依法作出审查决定,明确文件的合宪性审查结果。

审查机构可以要求相关机关对不合宪的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保障法律、政策和制度的合宪性。

合宪性审查的实施对国家的政治体制、法制建设和民生福祉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推进合宪性审查 加强宪法实施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推进合宪性审查 加强宪法实施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
实施监督
合宪性审查是宪法实施的重要载体,也是宪法监督的关键制度。

在日前由中国法学会等单位主办的2018 年中国法治论坛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要以合宪性审查催生宪法的利齿,追究和纠正违宪行为,加强宪法实施监督,维护宪法权威。

以此次宪法修改为契机,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在人大制度框架内开展合宪性审查
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宪法法律的规定决定了我国开展合宪性审查,只能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内进行。

梁鹰说。

他表示,此次宪法修改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明确了该机构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案工作的基础上,负有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等新的职责,这是新时代赋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新职责、新使命。

通过这一制度安排,合宪性审查工作有了明确的组织机构保障。

梁鹰指出,要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内,充分发挥各方在合宪性审查工作中的作用。

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各自的权限范围,不搞越权越位立法,不违背宪法法律等上位法规定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切实遵循不抵触原则。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各方面、各地方在制定法规规章、出台政策文件、作出重要决策、研。

备案审查,维护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统一

备案审查,维护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统一

备案审查,维护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统一作者:暂无来源:《浙江人大》 2018年第6期□ 本刊记者■ 丁祖年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良法是善治的前提。

对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确保所有“红头文件”合乎法治精神,本质上是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的体现。

备案审查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

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要求,作出了部署。

备案审查工作如何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2015 年,中央下发的《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予以纠正。

2016 年,省委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要求,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运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对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分工负责、移交处理、提议审查、征求意见、会商协调等工作机制,提出了具体部署和要求。

备案审查工作一定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向同级党委汇报年度工作计划时,应当包括有关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

备案审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

各级党委要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备案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

督促政府依法向人大报备规范性文件,对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落实。

审查规范性文件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贯彻党的意图。

总体上看,与其他经常性监督形式相比,重视程度还是差一点。

监督法明确规定,备案审查是常委会经常性监督的一种形式,要把它和其他几项工作一样,放到重要位置上,做出具体部署,每年提出新要求,每年作出检查评估,对工作成效问题进行总结,这样才能不断推进这项工作。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同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同级政府应持什么态度,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有哪些需要改进的地方?■总体上来看,各级政府对接受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是高度重视的,但也存在不平衡不够主动的问题。

国家安全情报法律体系的合宪性调控:以宪法通信权为中心

国家安全情报法律体系的合宪性调控:以宪法通信权为中心

国家安全情报法律体系的合宪性调控:以宪法通信权为中心杜吾青;游伟
【期刊名称】《情报杂志》
【年(卷),期】2022(41)6
【摘要】[研究目的]宪法通信权条款是宪法与国家安全情报法律体系的重要连接点,明确通信权条款对国家安全情报各部门法提出的宪法要求,在学理和实践层面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方法]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和部门法中通信检查措施进行法解释学分析,厘清通信权的规范结构以及通信检查措施在一般法律保留和加重法律保留两个层面对通信权条款的具体化。

[研究结论]国家安全情报法律体系的优化需要以宪法规范为指引,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在立法形成层面,加强行政监管措施的制度供给,进一步明确发动技术侦察措施的主体和事由;二是在通信权限制层面,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进行宪法解释,并且对紧急状态下通信管制措施进行法律解释,实现部门法体系的“合宪性融贯”。

【总页数】7页(P51-57)
【作者】杜吾青;游伟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369.21
【相关文献】
1.维护宪法权威,合宪性审查如何破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解读合宪性审查相关问题
2.身份证增加指纹信息的合宪性分析——以宪法隐私权为视角
3.宪法"国家安全"条款视阈下国家安全情报法律体系建构
4.宪法"国家安全"条款视阈下国家安全情报法律体系建构
5.民事执行阶段法院调取通话记录的合宪性审查——以《宪法》第40条的通信秘密权为核心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作者:张丹来源:《西部论丛》2020年第12期摘要:合宪性审查是现代国家在法治进程中,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方式。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宪法监督与实施,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由此,为宪法学关于宪法监督的研究做出了非常大的肯定。

而后在2018年3月宪法修正案中,将“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并于2018年6月颁布了“关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说明了对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明确和重视。

本文将结合2018年宪法修正案实施2年的经验,在不动摇我国基本制度和根本原则的情况下,给出自己关于合宪性审查制度综合推动发展的一些浅薄认识,希望能为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提出可参考的建议。

关键词:合宪性审查;宪法监督;基本原则一、合宪性审查的概念和任务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合宪性审查是由有关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可能存在违反宪法规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履行宪法职责的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发现违反宪法的问题予以纠正,从而维护宪法的权威,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方式,对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2]。

合宪性审查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违宪问题,目的是保证宪法实施,制度功能是推进“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价值要求的实现。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即现行宪法的第五次修改。

其将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會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3月19日,《中共中央关于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具体指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为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合宪性审查稳步推进 备案审查制度走向刚性

合宪性审查稳步推进 备案审查制度走向刚性

合宪性审查稳步推进备案审查制度走向刚性近年来,中国法治建设不断深入。

其中,合宪性审查作为宪法优先、法律尊重的重要制度,正在稳步推进。

同时,备案审查制度也在走向更加刚性的方向。

这两项制度的完善,为我们的法治建设注入了新的动力。

一、合宪性审查稳步推进合宪性审查是宪法法院最核心的职能之一。

自2018年宪法修正案实施以来,中国宪法法院共完成立法、司法、行政、司法程序4类11件案件的审查,其中对68条法律法规进行了合宪性审查。

从今年以来,中国宪法法院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继续发挥专门机构的作用,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要对信用修复、信用惩戒、信用黑名单等进行宪法合宪性审查。

这一变化,为我国法治建设注入了新动力。

同时,合宪性审查的不断推进也促进了法治环境的进一步完善,为新时代的中国法治建设贡献着力量。

二、备案审查制度走向刚性备案审查制度是宪法法院对法律案件进行处理的重要制度之一。

它可以确保法律规范的地位,使严格依法执政成为国家执政的基本原则,加强了法治国家建设的体制性保障。

备案审查制度的理念是以宪法为根据,依法进行备案审查,确保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实施宪法和法律。

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备案审查制度也在慢慢地走向刚性。

今年2月,我国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备案审核的流程、审核范围、审核结果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同时,新规定还针对性地提出了备案公示、诉讼备案、信息通报等措施,进一步提升备案审查制度的严密性和刚性。

这意味着,在今后的备案审查工作中,我们将逐步实现信息公开透明、流程规范标准、结果可追溯等目标,使备案审查制度更加健全。

三、后续展望当前,我国法治建设正快速发展。

合宪性审查的稳步推进、备案制度的走向刚性,为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持。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法治环境的改善将继续推动着中国的法律进程。

中国要走向更加强劲的法治化,需要各方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要积极推进法治建设,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全社会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各行各业要秉持风清气正的原则,切实遵守法律法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作 者 :朱 宁 宁 ,摘 自 2()18年 1月 16 日 中 国 人 大 网 )
研 究建 立宪 法解 释 及实 施情 况报 告 制度 。合 宪 性 审查 必然 绕不 开 宪法 解释 的 问题 ,判 断 一个规 范 性 文件 或一 个行 为 是不 是 合宪 ,首 先 就需 要 对 宪法 有 关 条 款 进 行 解 释 ,这 样 才 能 7伟确 理 解 从 而 作 Ⅲ 确 判 断 ,那 么 就 需 要 建 立 相 应 的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的 宪法 解 释程 序 和机 制 。可 以说 ,宪法解 释 的 常态 化 , 是合 宪 性审 查 的应 有之 义 十分 有必 要 建立 宪法 实 施情 况 报告 制度 。我 们 国家 之所 以能保 持 大局稳 定 发 展 ,改 革 不 断 深 入 推 进 ,正 是 因 为 我 国 宪 法 实 施 情况 总 体而 言是 好 的 。实践 中 当然也 不 排 除发 生 和 存 在 着 一 些 问 题 ,违 宪 情 况 时 有 发 生 ,建 宪 法 实 施 情 况 报 告 制 度 一 方 面 可 以 及 时 总 结 宪 法 实 施 的 经 验 ,另 一方 面 也 可 以指 }{J存 在 的 问 题 ,督 促有 关 方 面 及 时 予 以 纠 正 。 l-
合宪 性审 杏将 带 来哪 些 重大制 度 变革 ?开展 合
宪性 审 查 ,是 一项 长期 而 艰 巨的任 务 。对 于 开展 合 宪性 审 查 的机构 、方式 、程序 、标 准 以及 合 宪性 咨 询 等 有关 制 度 和 丁作 机 制 ,都 需要 进一 步 研 究 和 落 实 。这 些 重要机 制 包括 :一 是合 宪性 咨询机 制 ,即研 究建 立 一种 机制 ,能让 规 范性 文件 的 制定 主体 在起 草 制定 过 程 当中 ,可 以 向有 关 方 面 ,比如 全 同 人 大 常 委 会 提 出 咨 询 ,其 正 在 制 定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有 炎 制度 设 计是 否合 乎 宪法 ,再 南有关 部 门作 “{卡H应答 复 ,从 而 建 立 起 畅 通 的 咨 询 渠 道 。 二 是 事 前 送 审 机 制 ,即 规 范性 文 件在 制 定 之 后 颁 布 实施 之 fji『,涉 及 到 宪法 问题 的 ,需 要 送 有 关 方 面 进行 审 查 ,征求 其 意见 或 者进 行事 先 咨询 。i是事 后 审查 机 制 ,即 同 家 机 关 、公 民 、社 会 组 织 等 认 为 规 范性 文 件 有 违 宪 情 况 的 ,可 以提 出审查 建 议。四是 为 党 和 国家 的蘑 大决 策 部署 和重 要决 定 等 .适 时提 供合 宪 性 支撑 和 依据 。此外 ,合 宪性 审 查究 竟属 于 前端 审 查 还是 后 端 审查 ,还 是 两端 都 有 ,这 些 理论 问题 也 都 需 要 进 一 步 研 究 。
WENZHAI文 摘Ⅷ 论观点
全 国人大常委会法制 工作 委员会 法规备案 审查 室主任 梁鹰解读合宪性 审查相}{{:“加 强 宪 法 实 施 和 监 督 , 推 进合 宪性 审 查T 作 ,维 护 宪法权 威 。”这是 “合 宪 性 审查 ”首 次 出现 在 党 的文件 巾 ,是 高 瞻远 瞩 的 战 略 决策 ,将 为全 面依法 治 国 向纵深 发展 提 供强 大推 动 力量 ,意 义重大 。 目前 ,根 据党 中央 的决策 部 署 , 全 国 人大 常 委会 已开 始 对 推进 合 宪 性 审 查 T作 相 关 问 题 进 行 研 究 。
合 宪性 审查 与备 案 审查 是何 关 系?合 宪性 审查 是 宪 法 监 督 的 必 然 要 求 和 必 要 方 式 ,备 案 审 查 是 宪 法 监督 的 基础 和着 力点 。虽 然 二 者在 审查 的 主体 和 对 象上 有 所 不 同 ,但 目标 是一 致 的 ,都 是 为 了 保证 中 央令 行 禁 止 ,保 障宪 法法 律 正 确 有 效 实 施 ,维护 宪 法 法 律 权 威 、尊 严 ,维 护 闰 家 法 制 统 一 ,保 护 人 民 群 众合法 权 益 。宪法 规定 全 国人大 常 委会 有权 撤销 同 宪 法 法 律 相 抵 触 的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法 规 ..也就 是说 ,宪法 法律 规 定 的备案 审查 中本身 就包 括 了合 宪性 审查 的 内容 。 此 ,在一 个新 的制度 出 台之 前 , 合法 、合 宪性 的审 查都 属 于 备案审 查 。换 言之 ,合宪 性 审 查属 于备 案 审查 的 一个 范 畴 。两 者 的 不 同之 处 。首先 ,从 阶段上 讲 ,备 案 审查都 是 后端 的 ,属 于 事 后审 ,而合 宪性 审查 可 能既 有前 端事 前 审查 , 也 有后端 事 后审 查 。其次 ,从 范 同上 讲 ,目前 备 案审 查 主要 是合 法性 审查 ,它 的范 围与合 宪 性审 查 相 比 还 比较 窄 。比如 ,不针 对 法律 本 身 ,也不 针 对地 方性 法 规 、行政 法规 、司法 解 释 以外 的规 范性 文件 。而合 宪 性审 查 的范 围则扩 大 到法 律 ,即全 国人 大常 委会 制 定 的法 律 、作 出的决 定都 属 于合 宪性 审查 范 同 , 党 内文 件 也有 可能 被涵 括进 来 。 可以说 ,合 宪 性 审 查是 一种 真正 的全 覆 盖 ,所有 规 范性 文件 都将 纳 入 审 查 范 嗣 ,甚 至 还 可 能 包 括 对 一 些 行 为 进 行 合 宪 性 审查 。 此 ,合 宪性 审 查针 对 的范 同将 更加 广泛 。除 此 之 外 ,两 者存 审查 主体 、依据 、程序 、方 式 、审查 结 果 的效 力等方 面 也都 会有 所不 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