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法制审查工作制度.doc
《法制审核制度》
《法制审核制度》(讨论稿)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全县城管系统依法行政,对推进科学民主决策,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及肥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东政办〔xx〕1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机关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环卫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经过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的启动,由各执法部门提出,经单位领导批准后,送法制部门进行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六)法制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法制部门收到执法部门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部门及时补充。
第六条法制部门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审查:(一)以书面审核为主;(二)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部门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三)必要时,通过召开座谈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四)必要时,组织政府法制部门、本机关法律顾问或其他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区安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全局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案件的法制审核,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撤案和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具体包括立案的法制审核和案件调查的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立案、撤案和处罚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本局各科室、大队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立案前和案件调查终结之后处罚告知审批之前,将案件相关材料提交局法制科审核。
立案法制审核需提供的材料有《立案审批表》和立案的相关证据材料。
案件调查终结的法制审核需提供的材料有《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表》和案件调查的相关材料,也可同步提供《行政处罚告知呈批表》。
第四条法制科办理立案的法制审核,应当做好登记,并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作出撤案和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需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办案科室对法制审核提出的整改建议改正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制审核时限内。
第五条立案的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二)被立案对象主体是否适格,是否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三)已确定的违法事实是否具有法定处罚情节。
第六条局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前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对应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要求;(二)事实是否清楚、确凿、充分;(三)证据是否合法有效、相互印证、前后一致;(四)说理性内容是否全面、准确,阐述是否清楚;(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现行有效;(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完整、规范;第七条局法制机构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
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
第八条局法制科对案件进行立案前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主体适格、管辖无异议、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提出同意立案的意见;(二)对主体不适格、违法事实不存在的提出不予立案的建议,;(三)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第九条局法制科对案件进行处罚前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通过法制审核;对重大、复杂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提交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四)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法制审查工作制度
法制审查工作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的一套制度安排。
本文从法制审查工作制度的概念、意义、审查范围、审查主体、审查程序和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制审查工作制度的概念法制审查工作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的一套制度安排。
它主要包括审查范围、审查主体、审查程序、审查标准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法制审查工作制度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法制审查工作制度的意义1. 保障执法合法性:法制审查工作制度通过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执法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权益。
2. 提高执法公信力:法制审查工作制度使执法行为更加公开、透明,有助于提高执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信任。
3. 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法制审查工作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健全法制审查机制,推动政府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4. 化解社会矛盾:法制审查工作制度通过对执法行为的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错误,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法制审查工作的审查范围1. 执法依据:审查执法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2. 执法主体:审查执法主体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情形。
3. 执法程序:审查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了告知、听证、调查取证等程序。
4. 执法内容:审查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违法情形。
5. 执法文书:审查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完备,是否体现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
四、法制审查工作的审查主体1. 法制审查专门机构:设立法制审查专门机构,负责对执法行为进行审查。
法制审查专门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法制审查能力和专业知识。
2. 法制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法制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法制审查工作的领导。
行政执法司法审查工作方案
行政执法司法审查工作方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执法司法审查工作也越来越重要。
行政执法司法审查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审查的一种工作。
其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制秩序。
为了做好行政执法司法审查工作,需要制定一份详细的工作方案。
具体内容如下:一、明确工作目标行政执法司法审查工作的目标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制秩序。
在具体工作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目标,如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水平等。
二、制定工作计划制定工作计划是行政执法司法审查工作的重要环节。
需要根据工作目标,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人员等。
同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工作计划,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工作培训行政执法司法审查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执法经验。
因此,需要加强工作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执法程序、案例分析等。
四、建立工作机制建立行政执法司法审查工作机制是保障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需要建立健全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加强工作协调和沟通,确保工作的高效运转。
五、加强工作监督行政执法司法审查工作需要加强监督,确保工作的公正、公平、透明。
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和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行政执法司法审查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制秩序的重要工作。
需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加强工作培训,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监督,确保工作的高效运转。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制秩序。
法律审核制度
法律审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规范性文件制定、消防执法活动的法律审核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案件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法律审核是指对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法律审查、核实的工作。
本规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
第三条法律审核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体现公平、公正、有错必纠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法律审核实行事前审核。
依照本规则确定的法核事项未经审核,办案单位和个人自行报请审批的,审批责任人不得予以审批。
第五条法律审核应当实行专任审核。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制部门为本级法律审核部门(以下简称法核部门),审核人员由支队法制科、大队(科)的专职或兼职法制员担任。
法核人员不能同时为该规范性文件起草、案件办理的主办人员。
第六条法律审核以法核人员签名并加盖法核印章为审核凭据。
第二章审核内容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审核是指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对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进行的法律审核。
消防机构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则。
第八条案件审核主要包括:(一)除当场处罚外,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等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二)采取传唤、查封、扣押、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责令停止举办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章审核程序第九条规范性文件草案须先经业务部门领导,联合起草的经主办业务部门领导审核后,报法核部门进行法律审核。
规范性文件草案法律审核一般于三个工作日内审结。
法律法规对时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法制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制审核人员工作制度
法制审核人员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法制审核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制审核人员的职责法制审核人员负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审核,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三条法制审核人员的资格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具备法学专业背景或者法律职业资格,并具备一定的行政执法经验。
第四条法制审核人员的培训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
第五条法制审核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制审核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正、客观、严谨地进行法制审核,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法制审核的程序1.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核,包括对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程序合法性、适用法律准确性、执法依据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查。
2.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对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阅,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对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进行审查,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
4.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对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行政行为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5.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对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确保适用法律的准确性和适当性。
6.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对行政行为的执法依据进行审查,确保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法制审核的期限法制审核人员应当自收到行政行为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法制审核意见的采纳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法制审核人员的意见,对法制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并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予以采纳。
第九条法制审核的责任法制审核人员对审核意见承担责任,如因审核意见不准确或者不全面导致行政行为违法的,法制审核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监督与考核1. 上级法制审核人员对下级法制审核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法制审核工作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法制机构工作制度
法制机构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制机构建设,规范法制机构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制机构是依法设立,负责对本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审核、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法制机构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法制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法制工作人员。
二、法制机构职责第五条法制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风险评估;(三)对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法制监督和指导;(四)对行政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进行法律审核;(五)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六)其他与法制工作相关的职责。
第六条法制机构应当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法制机构应当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提出法律意见,防范法律风险。
第八条法制机构应当对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法制监督和指导,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法制机构应当对行政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进行法律审核,提出法律意见,确保行政案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法制机构应当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协助行政机关解决法律问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法制机构工作程序第十一条法制机构工作程序分为:接收、审核、提出意见、反馈、归档等环节。
第十二条法制机构收到行政机关提交的文件、决策、决策或者案件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法制机构应当在审核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并向行政机关反馈。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听取法制机构提出的法律意见,并对意见内容进行研究、采纳。
第十五条法制机构应当将审核过程、法律意见和相关材料归档,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法制审核工作制度
法制审核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制审核工作,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事务机构开展法制审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法制审核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客观公正、效率原则,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法制审核工作由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二、法制审核的范围和内容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包括:(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决定;(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决定;(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决定;(四)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决定;(五)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包括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二)行政执法行为的合规性,包括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三)行政执法行为的合理性,包括是否符合事实依据,是否适用法律法规适当,是否符合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四)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三、法制审核的程序和期限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将相关材料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律事务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八条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律事务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并向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第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法制审核意见,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修改或者作出决定。
四、法制审核的工作要求第十条法制审核工作应当由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负责,确保法制审核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任何干预和影响。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法制审核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法制审核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8•【字号】郑政[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法制审核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郑政〔2009〕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法制审核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法制审核工作规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法制审核工作(以下简称法制审核工作),保障市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郑政〔2009〕9号)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市政府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就特定的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职权行为。
第三条法制审核工作应当坚持合法性、适当性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审核依据,并参考政策规定。
第四条法制审核工作纳入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范围。
第五条法制审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简称市法制局)具体负责;法制审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严格审核。
有关单位拟报市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市政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对有关单位拟报市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进行审查,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第六条对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存在分歧时,由市法制局作出认定。
第七条对具体行政行为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一)是否属于本级政府法定职权范围;(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适当;(六)其他需要依法审核的事项。
关于印发《天津市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12.26•【字号】津执办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天津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天津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天津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2020年12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1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应急局法制审查制度范本
应急局法制审查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应急管理局的法制审查工作,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适当性,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制审查的范围应急管理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三条法制审查的机构与人员应急管理局应当设立法制审核机构,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查工作。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组成。
第四条法制审查的内容法制审核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五)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第五条法制审查的程序(一)案件承办科室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将案件材料提交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查;(二)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案件承办科室出具审查意见;(三)案件承办科室应当依据法制审核意见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四)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法制审核的意见法制审核机构应当根据审查情况,提出以下意见:(一)合法意见:行政执法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裁量适当,文书规范;(二)不合法意见:行政执法决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不合法,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裁量不当,文书不规范;(三)需要补充材料意见:案件材料中存在缺失、不明确等情况,需要补充相关材料。
浅谈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浅谈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行为的审查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评价,检验其是否合法、合规、公正和有效,是制约行政机关行为权行使的重要手段。
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国家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国家法制的重要保障。
一、行政行为的定义及分类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或授权,对特定主体做出具有强制性的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具体形式。
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处分、行政合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多种形式。
二、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1、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核查。
主要着眼于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行为、是否明确约束法律、是否保障公民权利、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等方面进行审查。
2、行政行为的合规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合规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上位法、下位法、政策、规范等规定进行核查。
主要着眼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规范内容,在判决中取消或修改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程序公正、环境公正、对等公正、效果公正等要求进行核查。
主要着眼于行政机关处理事务的情况和方式是否公正、公平、合理,如是否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是否保障相关方利益均等。
三、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1、法律保障标准行政行为应该依据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遵循公共利益的原则。
司法机关审查时,应该根据法律规定来核定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标准。
2、程序保障标准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也是重要的审查标准,如果程序不合法,即使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也是不合法的。
行政行为制定时必须遵循明确的程序规定,同时严格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合理性标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也是司法审查的重要标准之一。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合理、合法,并考虑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利益权益之间的平衡。
具体行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具体行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具有相对独立性,含有行政管理性,解决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措施。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指通过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程序的合法性、授权的合法性、权利义务的合法性等多个方面进行审查。
下面将就这些方面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行政机关人员在制定、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上述规定。
因此,一切行政行为的一定要符合“宪法高于一切,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
在审查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法规等文件的时效问题,比如,根据我国法律,行政处罚追诉必须在2年内进行,超过此时间铁杆已固化,不能再进行追诉。
二、对行政行为程序的合法性审查程序的合法性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条件,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法制秩序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行政机关制定和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在程序方面,首先要重视程序的公开性,即行政机关制定或者实施行政行为,要通过网站、公告等渠道公开事实和证据;其次,要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即行政机关在制定和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必须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等对待,保障被诉造成的一定程度的公正;第三,要重视程序的及时性,即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的制定和实施上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时间,保证程序的及时性;第四,要保证程序的完备性,即行政机关在制定和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步骤,确保程序的完整、准确和统一性。
三、对授权合法性的审查授权是行政行为授权与监督制度的核心要素之一。
因此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核中,授权的合法性是不可忽视的。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依照其法定职权范围及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对超出职权范围或未行事先审批而擅自行使职权的行为,行为的行政效力应予撤销或者无效。
在具体操作中要特别注意区分自上而下的授权和自下而上的授权。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法律合规性审核的规定和程序。
它是维护法治社会的重要制度安排,能够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本文将从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的背景、作用和运行机制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已经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然而,由于行政处罚案件的复杂性和技术性,以及行政机关的权力过大等问题,行政处罚往往容易产生不当行为和法律风险。
因此,建立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对加强行政处罚的法制约束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二、作用1. 保障合法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能够确保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
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相关部门必须进行法律审核,以确保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法律程序是否合规,避免非法、无理和过度的处罚。
2. 提高公正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能够提高行政处罚案件的公正性。
通过一个独立的审核机构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可以杜绝因行政机关过度权力和官员裁量权的滥用,使行政处罚结果更加公正、客观和中立。
3. 增加透明度: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能够增加行政处罚案件的透明度。
审核机构和相关部门必须公开其审核结果和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透明,从而保证公众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产生信任。
三、运行机制1. 审核程序: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需明确审核机构的组成和任务范围,规定具体的审核程序和标准。
审核程序一般包括案件申报、审核材料准备、审核机构的复核和审查、审核结果的通知等流程。
同时,还需对行政处罚决定申诉机制进行完善,以实现对审核结果的复核和反馈。
2. 审核标准: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需明确审核机构的审核标准。
审核标准一般包括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程序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和处罚的合理性等。
审核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进行审核,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 协同配合: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需明确审核机构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机制。
《法制审核制度》
《法制审核制度》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
法制办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三)以及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四)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五)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综合监督科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法制办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送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
重大行政强制决定,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审核后,法制科进行复核。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规定,扎实有效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要求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公开透明运行,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过程记录真实完整,行政执法决定合法合理,行政执法的规范化、信息化、科技化水平显著提升,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明显改善,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实现我局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工作任务(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局法规科负责制定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方案。
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与行政执法相关的政府信息。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亮明身份,严格履行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1.行政处罚公示制度(1)局法规科牵头按要求将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法律依据、裁量标准、执法程序、承办机构、投诉举报方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查询和监督。
(2)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主动亮明执法人员身份。
严格执行关于法律文书送达的相关规定,采用合理、便捷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并做好相关告知、解释和说明工作。
(3)按要求将已办结案件的立案时间、处罚机关、主要案由、办理结果和执行情况等基本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行政检查公示制度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核心内容的执法检查工作机制,结合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将各部门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梳理,按照执法机构的类别建立执法人员数据库。
建立执法人员随机筛选制度,在开展执法活动之前,随机确定执法人员,随机选择执法对象。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局法规科牵头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方案。
云南省推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和备案制度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推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和备案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我省推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备案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和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全省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执法人员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明显增强。
但仍然存在一些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甚至侵权的情况,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政府形象。
推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和备案制度,有利于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减少因违法、不当、侵权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的发生。
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认识该项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和备案制度落到实处。
二、认真界定重大具体行政行为(一) 需要界定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鉴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广泛性和多样性,需要进行界定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
(二) 界定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1.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界定范围包括:(1)部门以省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2)部门以自己的名义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以上具体行政行为,由省级部门先清理界定,然后从中拟定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依据,形成部门规范性文件,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确认。
2.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界定。
3.州、市人民政府(1)以州、市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由州、市政府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2)州、市政府部门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由州、市政府部门参照省级部门提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项目名称、依据,征求省级部门意见后报州、市政府审核确认;(3)县(市、区)级政府及其部门所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由州、市政府规定。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律合规性、适当性等方面的审查和审核。
其目的是保证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增强行政处罚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防止滥用职权和任意裁量,维护公平正义。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法律合规性审核: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审核人员需详细研究涉及的法律法规,确保处罚决定的依据和依据正确、合法,避免离开法律轨道,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2. 事实认定审核: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晰、确凿、充分。
审核人员需仔细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陷入不实或过度解读的状况,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3. 处罚依据审核: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用于具体案件。
审核人员需仔细研读相关法规,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判断处罚依据的适用性和合理性,避免依据错误或不合理导致的处罚决定非法或不公平。
4. 处罚程序审核:行政处罚过程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程序公正原则。
审核人员需仔细研究案件的办理流程、听证程序等,确保遵守法定的程序要求,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程序上的违规行为导致的处罚决定无效。
5. 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
审核人员需综合考虑处罚的严重性、轻重缓急、社会影响等因素,确保罚当其罪,罚不为强,扫除不公、不合理的因素,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为落实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可开展以下工作:1. 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制定明确的法制审核程序和标准,明确审核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审核结果的监督和反馈机制。
2. 加强审核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培训,提升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确保审核工作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3. 健全案件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案件档案管理和归档备查体系,确保案件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方便审核工作的开展和案件的调查取证。
做好法制审查工作
做好法制审查工作做好法制审查工作,是指在程序上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及公民的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合法性、合规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性。
法制审查工作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制审查工作的意义、相关实践和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法制审查工作意义重大。
它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工作行为,防止滥用职权、推诿扯皮等现象的发生。
法制审查也有助于促进政府的廉洁和公正,防范腐败。
对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安宁、有效实施社会公平正义,均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制审查工作的实践需要不断完善。
具体而言,法制审查应首先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的标准和程序,确保审查的公正、客观性。
相关部门需要不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审查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以应对日益繁重和复杂的审查工作。
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要加强对审查结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审查工作的有效进行。
值得关注的是,当前法制审查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法制审查工作力度不够,甚至存在着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问题。
一些审查机关存在工作效率低下、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等情况,影响了审查工作的实效性。
一些审查结果缺乏公正、客观,甚至受到非法干预,损害了法制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为了更好地做好法制审查工作,相关部门应持续加大对法制审查工作的投入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审查制度,提高审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加强对审查结果的监督和评估,提高审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制审查工作在推进法治进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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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法制审查工作制度
旗政局具体行政行为法制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具体行政行为法制审查工作,保障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我局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就特定的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职权行为。
第三条法制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合法性、适当性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审查依据,并参考政策规定。
第四条法制审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严格审核。
有关单位拟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第五条对具体行政行为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我局法定职权范围;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其他需要依法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法制审查工作程序:
(一)拟报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股室单位应当依法调查取证,研究论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拟出相应法律文书,经本股室单位负责人签字上报审核。
(二)拟报局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法制审核,并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需要与有关单位沟通的,应当积极协调,妥善处理;需要进行现场勘验、调查核实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重大的、情况复杂的,可上报局领导批准后组织法律专家论证;
(三)对法制机构提出的法制审核意见,有关股室单位要认真研究并进行修改。
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就其审核意见共同协商,对重大涉法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上报局领导决定。
第七条各股室、各单位上报拟请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依法应进行检查、处罚等行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
(二)代拟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决定文书;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
(五)法制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