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农副产价格监测制度
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
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11.09【实施日期】2007.12.0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已经2007年10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9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二○○七年十一月九日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及其相关成本、市场供求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预警、公布以及提出政策建议的活动。
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本省实际确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项目,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补充的价格监测项目。
第四条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其所属的价格监测机构具体实施价格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实施价格监测。
第五条价格监测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价格监测。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对在实施价格监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明确价格监测工作职责,配备相应的价格监测人员,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工作。
价格监测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和价格工作的需要,建立全省统一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成都农产品批发市场(白家)
成都农产品批发市场(白家)2014年一季度蔬菜批发价格走势分析及预测(双流县物价局李晓芳张丽华林杰)一、批发市场交易量及平均批发价格情况成都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白家)是国家级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之一,市场是蓉深两地政府共同支持建设的国有性质的“菜篮子工程”项目,于2000年3月开业,占地面积522亩,主营蔬菜、肉类、水产品、粮油干杂等批发业务,是成都市最大规模的“一站式采购”综合性农产品批发市场。
2013年蔬菜交易量102万吨,交易额33亿元。
2014年一季度蔬菜交易量19万吨,交易额6亿元,平均批发价格1.58元(每500克,下同),交易量、交易额、批发价格与去年一季度蔬菜交易量(24.65万吨)、交易额(7.42亿元)、批发价格(1.62元)相比均下降,下降幅度分别为22.92%、19.14%、2.47%(具体见下图)。
市场所销售的蔬菜约有80%是来源于四川省内的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眉山市、雅安市、资阳市、内江市等地市州以及成都周边的新津、双流、邛崃、大邑、金堂、彭州等地,其中约70%销往成都市区,是名副其实的成都市民“菜篮子”,目前已成为价格发现和信息集散中心,商务部也将该中心纳入了首批全国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重点联系单位。
从上图可以看出,2014年一季度,交易量呈前高中低后升平稳走势,批发综合平均价格随交易量的变化呈平和波浪型走势,综合反映出“量价齐稳,且稳中略降”整体趋势。
从具体每月批发价格走势情况来看,2014年1月受传统春节需求量的影响,批发综合价格为1.71元,比去年同期上涨 3.01%。
2月受需求量减少,供应量增加,批发价格回落至最低点1.39元,3月随着气温的升高,外地蔬菜进入成都市场增加导致蔬菜批发价格上涨至1.66元。
二、监测的21种民生蔬菜批发价格情况(一)、白家批发市场批发价格走势由于今年1月才开展民生价格监测,所以2013年民生价格监测没有数据可进行比较。
从2014年1-3月蔬菜批发价格运行情况来看:1月份蔬菜批发价格2.80元,2月份蔬菜批发价格受节日需求量的影响,批发价格继续上扬,达到月平均价格最高点 2.82元。
价格监测管理制度
价格监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价格监测管理,保障市场价格稳定,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价格监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监测对象1. 国内市场各类商品价格2. 进出口商品价格3. 重点商品价格4. 特定行业价格三、监测内容1. 商品价格波动2. 市场价格形势3. 价格因素影响4. 价格扶贫监测四、监测方法1. 采用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价格信息2. 建立价格监测网络,及时收集、整理和发布价格信息3. 发布价格监测报告,对市场价格形势进行分析和评价4. 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价格数据库,实现价格监测信息的动态更新和传递五、监测程序1. 制定监测计划,确定监测重点和范围2. 收集价格信息,进行数据分析和处理3. 编制价格监测报告,提出价格监测结论和建议4. 发布价格监测报告,向社会公众公开价格信息六、监测机构1. 设立价格监测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和实施价格监测工作2. 设立价格监测部门,负责具体的价格监测活动3. 建立价格监测网络,各级监测机构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和协作七、监测责任1. 国家价格监测中心负责制定价格监测计划,统一组织和指导价格监测工作2. 各地价格监测部门负责实施价格监测计划,收集、整理和发布价格信息3. 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配合价格监测工作,如实提供价格信息4. 监测机构要加强对价格监测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价格监测能力和水平八、监测资金1. 国家财政要为价格监测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2. 各地方财政要加大对价格监测工作的支持力度,保障价格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九、监测评估1. 对价格监测工作进行年度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完善工作机制2. 对价格监测报告进行公开评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建议3. 不定期组织价格监测专家对价格监测工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十、监测处罚1. 对拒不提供价格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2. 对价格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十一、监测信用1. 对积极配合价格监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2. 对长期不配合价格监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惩罚和限制十二、监测宣传1. 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政府的价格监测政策和举措2. 加强价格监测信息的发布,提高社会公众的价格监测意识和能力3. 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开展价格监测宣传和培训活动十三、监测保密1. 价格监测工作的信息收集、处理和发布,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2. 职责人员要加强价格监测工作信息的保密意识和管理能力,杜绝泄密行为的发生十四、附则1. 本制度由国家价格监测中心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上即是价格监测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为相关部门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促进我国的价格监测工作不断健康发展。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粮油价格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粮油价格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20•【字号】川发改物价[2010]233号•【施行日期】201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粮油价格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0年4月20日川发改物价〔2010〕233号)各市(州)物价局:近来自然灾害频发,继西南遭遇特大旱灾、北方出现持续低温霜冻天气后,青海玉树又发生了7.1级强烈地震,对农业生产、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较大影响。
为加强灾后市场价格监管,及时、全面地掌握市场价格尤其是粮油价格变化情况,准确分析价格走势,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粮油价格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0〕793号)印发你们,请结合我省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高度重视现行的粮油食品价格监测日报工作要高度重视我省现行的主副食品及灾后重建物资的监测日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粮食、猪肉、食用植物油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测。
加强领导,克服长期日报造成的疲怠心理,坚持认真采价,及时、准确地上报监测数据,深入、客观地分析价格走势及价格变化原因,为应对当前复杂的价格形势提出科学决策依据。
分管领导要对监测工作高度负责,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所报数据和情况,确保价格数据真实,市场情况准确。
二、加强旱区、地震受影响地区市场价格监测工作近期受震灾影响严重的甘孜州及川西南凉山、攀枝花等旱灾严重地区在做好粮油价格监测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肉禽蛋菜等副食品和其它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测,深入了解灾情对农业生产和农副产品价格的影响,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在做好现行日报工作的同时,每周上报灾区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和建材、农资等的供应、价格情况,并做好文字分析。
价格日常监测制度范本
价格日常监测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价格日常监测制度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进行日常监测、分析、研究的活动。
第三条价格日常监测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日常监测工作。
二、监测对象和内容第五条监测对象包括重要农产品、工业品、服务等领域,具体商品和服务范围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监测内容主要包括:(一)商品和服务的市场零售价格、批发价格、进货价格等;(二)商品和服务的成本、利润等经济指标;(三)市场供求状况、消费者需求、生产供应能力等;(四)影响价格变动的其他因素。
三、监测方法和程序第七条采用现场调查、统计分析、网络监测等方法开展价格日常监测。
第八条价格日常监测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监测计划,明确监测任务、监测周期、监测范围等;(二)收集价格信息,包括市场价格、成本、供求等数据;(三)分析价格信息,揭示价格变动趋势和原因;(四)定期发布监测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五)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
四、监测数据处理和报告第九条价格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泄露。
第十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数据处理系统,提高数据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定期编写价格监测分析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监测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动情况;(二)影响价格变动的主要因素;(三)价格变动对消费者、生产者和市场的影响;(四)政策建议和应对措施。
五、机构和人员第十二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价格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日常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价格监测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确保价格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提供价格监测所需资料的;(二)提供虚假价格监测信息的;(三)泄露价格监测数据的;(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农业部关于农产品价格监测的指导意见
农业部关于农产品价格监测的指导意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产品市场的不断扩大,农产品价格监测成为农业部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证农产品市场的稳定和农民的利益,农业部制定了相关的指导意见,以指导各级农业部门开展农产品价格监测工作。
以下是本文对农业部关于农产品价格监测的指导意见的详细解读和分析。
一、背景介绍农产品价格监测是指通过定期调查和统计,监测和分析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以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产品的生产和消费。
农产品价格监测的实施旨在为决策部门提供科学的农产品市场信息,帮助其制定合理的政策和措施,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决策的科学性。
二、指导原则1. 市场导向:农产品价格监测应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及时了解市场供需情况和价格波动情况,为决策部门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
2. 公正公平:农产品价格监测要保持公正公平,避免行政干预和市场扭曲,减少失真的信息干扰,确保价格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3. 实用可行:农产品价格监测应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针对性调查和统计农产品的价格,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4. 数据共享:农产品价格监测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并及时与相关部门共享,促进信息交流和决策的科学性。
三、监测范围和内容1. 农产品范围:农产品价格监测包括粮食、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价格监测,涵盖全国重点农产品的主要销售市场。
2. 监测内容:农产品价格监测的内容应包括农产品的价格水平、价格波动情况、供需关系、市场交易量等方面的信息,并且要及时更新和发布。
四、监测方法和指标1. 监测方法:农产品价格监测应采用定期抽样调查和统计的方式,对市场上的农产品进行价格调查,并通过市场调研和网络监测等方式,获取市场行情信息。
2. 监测指标:农产品价格监测的指标应包括平均价格、最高价、最低价、价格指数、比较价格等方面的信息,以便对价格水平和波动情况进行科学的分析。
五、监测结果的发布和应用1. 发布形式:农产品价格监测结果要定期发布,在农业部的官方网站上公开,同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市场价格监测与调控办法
市场价格监测与调控办法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价格的稳定成为经济运行的重要指标之一。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平稳发展,各行业都建立了相应的市场价格监测与调控办法。
本文将从不同行业的角度,以规范、规程、标准的形式,探讨市场价格监测与调控的方法和原则。
一、农产品行业规范与调控农产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物资,价格的波动直接关系到百姓的生活品质。
为了保障农产品市场的供需平衡,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市场价格监测与调控办法。
1.市场价格监测的要点农产品市场价格的监测需要涵盖以下要点:(1)农产品的品种与数量:监测农产品的品种与数量,了解市场的供应状况。
(2)生产成本与生产能力:了解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和农民的生产能力,以确定合理的价格范围。
(3)销售情况与需求量:监测农产品的销售情况和消费者的需求量,以预测市场价格走势。
2.市场价格调控的原则农产品市场价格调控的原则包括:(1)保障农民利益:确保农民得到合理的收入,鼓励农业发展。
(2)维护消费者权益:避免过高的农产品价格对消费者的影响,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稳定市场供需:通过调控市场,保持农产品供需平衡,避免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
二、制造业行业规范与调控制造业行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推动至关重要,而市场价格的稳定是促进制造业增长的关键。
下面将介绍制造业行业的市场价格监测与调控办法。
1.市场价格监测的方法制造业市场价格的监测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1)行业调研:定期对行业内主要产品的价格进行调研,掌握市场行情,了解价格的变动趋势。
(2)竞争对手分析:分析竞争对手的定价策略与产品质量,以便制定自己的价格策略。
(3)消费者调查:通过消费者调查,了解他们对产品价格的接受程度,以确定合理价格范围。
2.市场价格调控的原则制造业市场价格调控的原则包括:(1)维持市场竞争:通过市场价格调控,保持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制造业发展的活力。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种子化肥等农资价格监管调控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种子化肥等农资价格监管调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4•【字号】成办发[2005]110号•【施行日期】2005.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种子化肥等农资价格监管调控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05]11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今年以来,我市出现了杂交水稻种子、化肥等农资产品价格过度上涨、农民生产成本上升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国家减免农业税和粮食直补政策带给农民的实惠,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关于“采取综合措施控制农资价格水平”的要求,确保党的各项惠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现就加强我市种子、化肥等农资价格监管调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杂交水稻种子价格管理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物价局要按照《四川省定价目录》(2002年)的有关规定和省物价局的要求,加强杂交水稻种子价格管理。
市物价局要会同市农委等部门制定和公布杂交水稻种子收购、批发、零售的指导价格,对少数专利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管理。
市和区(市)县物价主管部门要按照价格管理法律法规规范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降低杂交水稻种子价格水平,进而带动杂交玉米、杂交油菜等主要粮油作物种子价格水平的稳定降低。
二、大力扶持特约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市农委要制定全市水稻、玉米、油菜、小麦等主要粮油作物品种布局意见,及时发布主导品种。
各区(市)县政府要按照种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农民增收的实际需要和产业发展要求,加强规划引导,建设成片稳定的水稻、玉米、油菜、小麦等主要粮油作物种子特约生产基地,由企业与农民直接签订生产合同,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中间环节乱收费,减少企业支付县、乡(镇)、村、组的组织和协调管理费用,降低种子生产成本,坚决打击非预约者到特约种子生产基地套购种子的行为。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2•【字号】成办发[2004]130号•【施行日期】2004.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的通知(成办发[2004]13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已经2004年6月24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二日成都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应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可能异常波动等价格异动事件,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一)紧急状态。
是指价格异动的商品品种不多,波及的范围较小,波动幅度不大,市场秩序出现混乱迹象,人们的购买心理已发生明显变化,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轻微影响,如果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恶化。
(二)特急状态。
是指价格异动品种较多,波及的范围较广,波动的幅度较大,市场秩序开始混乱,人们产生恐慌心理,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第三条应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原则:(一)快速反应原则。
出现价格异动时,必须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第一时间作出预警,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第一时间采取措施。
(二)综合调控原则。
针对价格异动事件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调节市场,平抑价格。
(三)分级负责原则。
当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在某个区(市)县范围内时,主要由当地政府负责处置,市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
当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在市内3个区(市)县以上范围时,由市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指挥,相关区(市)县政府负责具体处置。
成都市零售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办法
成都市零售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1.01•【字号】成都市政府令第20号•【施行日期】1991.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零售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办法(1991年11月1日成都市政府令第2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监督检查国家价格法规、政策的实施,防止和纠正乱涨价、乱收费的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切实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范围:(一)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商品的零售价格;(二)面向消费者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三)零售市场商品和收费的明码标价。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零售和各种经营性服务收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市)、县物价局主管价格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技术监督、公安、城管、卫生防疫、银行等部门和工会、消费者协会等团体,应密切配合物价部门做好零售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应对本系统、本行业或其成员进行价格法规、政策教育,加强对其零售商品和收费的价格管理,配合物价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章价格监督检查的组织和管理第七条零售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实行专业检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帮助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八条市、区(市)、县物价局的物价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市物价检查机构要加强组织指导。
第九条各级物价检查机构应当协同工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职工、群众物价监督组织,依靠和支持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条职工、群众物价监督组织,在物价检查机构委托的范围和权限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并接受物价检查机构的业务指导。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价格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价格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成价综[2003]102号【发布部门】成都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03.05.09【实施日期】2003.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价格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成价综[2003]102号)各区(市)县物价局:价格监测分析是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的基础工作,为使价格统计监测工作更好地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服务,同时,为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地把握全市市场价格新动向,进一步提高价格监管工作质量,现将2003年价格统计监测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要认真学习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价格监测规定》,正确认识价格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搞好价格形势分析,准确把握价格走势,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及时为各级政府搞好价格调控出谋划策。
二、认真做好价格预警预报工作。
要加强对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和分析预测,完善重要商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对可能引起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进行预警预报,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三、提高信息报送效率。
充分发挥已有信息传递渠道的作用,加强价格信息网络建设,提高信息传递效率。
从2003年6月1日起监测报表一律采用网上报送。
各区(市)县物价局都可在价格信息网“价格行情”一栏中查询各自的报表情况,同时可及时了解其他区(市)县的价格行情、动态等。
四、加强统计监测的文字分析。
各区(市)县除要在每次报表时附简要的报表说明外,每月要将当地市场价格变化状况、引起商品价格变化的主要原因形成书面分析材料,于次月5日前报送市局综合法规处。
五、报表时间。
各区(市)县上报和采价时间不变,即五城区和高新区每5天每月共六次报表,其他区(市)县每月上中下旬共三次报表。
上报日若遇星期六则提前一天上报,上报日若遇星期日则延后一天上报。
“春节”、“五一”、“十一”照常采价,节后补报报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农副产品【发文字号】成办发[2015]30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6.15【实施日期】2015.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5〕3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构建农产品全产业链质量安全管控体系,整市推进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促进都市现代农业发展转型升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28号)要求,现就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体系(一)健全农业投入品配送网络。
依法规范农资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发挥供销合作社主渠道作用,建立和完善新型农资供应体系、农药销售溯源体系,改造提升农资配送体系,加强农资放心店、庄稼医院规范化建设。
鼓励开展农资连锁经营,实现县域农药统供率90%以上;以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庄稼医院配套开展统防统治,延伸农药经营服务链条;严格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现兽药经营溯源。
(二)加快推进标准化生产。
重点抓好蔬菜、水果、食用菌等优势农产品质量标准及与之配套的生产技术规程的制(修)订,构建以国家标准为基础,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相配套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标准体系。
鼓励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系和带动农户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大力推行绿色增收模式,以畜禽产品健康养殖和种植业产品绿色防控为核心,大力实行统防统治。
实施品牌战略,着力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以下统称“三品一标”)登记,鼓励优势特色农产品主产区域积极申报国家级农产品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对新获准“三品一标”和出口备案基地认证登记的生产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实施台账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实施台账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价发[2007]223号【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7.12.06【实施日期】200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实施台账管理的通知(2007年12月6日川价发〔2007〕223号)成都市、攀枝花市、达州市、乐山市、绵阳市、自贡市、蓬溪县、仁寿县、宣汉县、什邡市、宜宾县、阆中市、荣县、安岳县物价局:为加强和规范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工作,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基础建设、提高价格监测质量,今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价格监测台账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一)。
经研究,我省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中开始实施台账管理。
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1、实施台账管理的主体:省价格监测中心,各全国价格监测报告单位(6市8县物价局)。
2、实施台账管理的对象:省价格监测中心直接布点的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各全国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布点的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3、台账管理的主要内容:管理卡:由省价格监测中心和各全国价格监测报告单位负责“全国价格监测台账管理卡”的制作、填写和更新。
(管理卡式样见附件二)台账:由省价格监测中心和各全国价格监测报告单位负责“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台账”的制作和发放,由各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负责台账的填写和保存。
(台账式样见附件四)台账管理工作情况季度报告:由省价格监测中心负责。
4、时间要求:2007年12月底前完成上述事项的准备工作,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台账管理。
各全国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于2008年春节前将实施台账管理的情况报省价格监测中心;2008年春节后省内检查;2008年下半年全国检查。
其中,成都市开始实施台账管理的时间可适当延后,但不能晚于明年上半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群众监督市场物价的暂行规定-川府发〔1981〕5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群众监督市场物价的暂行规定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群众监督市场物价的暂行规定(1981年3月30日川府发〔1981〕51号)一、物价监督小组,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协助主管部门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在业务上由当地物价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具体指导。
二、物价监督小组,街道由居民委员会干部、退休职工组成,一般三至五人。
企事业单位由车间或相当于车间一级的领导干部,质量检验人员和工人组成,人数视具体情况确定。
成员的条件为,办事公道、热心社会服务、能坚持原则。
分别由街道办事处和企事业单位聘请,或由群众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到期可考虑实行部分轮换。
三、物价监督小组的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物价政策、市场管理规定,搜集群众对物价情况的反映;检查监督各个商品及其流转环节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价格的情况;协助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强化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活动。
工商企业的监督小组,有权检查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本;有权检查产品质量;有权检查产、销价格的制订和执行。
事业单位的监督小组按此精神,对收费方面进行监督。
街道的监督小组,有权检查辖区内的零售门市部、流动货车、修理服务点的价格和收费执行情况;有权检查和纠正买空卖空,转包渔利,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自行订价,多收乱要,混等跳级,短斤少尺,掺杂使假,变相涨价等违法行为。
并有权责令停止使用失准的度量衡器和停止出售霉烂变质的商品。
四、物价监督小组,要坚持实行全面监督,有所侧重方法。
街道监督小组一般以“五店”(粮、肉、菜、煤、饭店)和主要服务收费等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行业为重点,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
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2007年11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及其相关成本、市场供求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预警、公布以及提出政策建议的活动。
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本省实际确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项目,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补充的价格监测项目。
-1-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第四条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其所属的价格监测机构具体实施价格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实施价格监测。
第五条价格监测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价格监测。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对在实施价格监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明确价格监测工作职责,配备相应的价格监测人员,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工作。
价格监测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和价格工作的需要,建立全省统一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价格监测工作要求实施价格监测,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本行政区-2-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域内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并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价格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价格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0.08•【字号】成价农[2005]179号•【施行日期】200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价格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成价农〔2005〕179号)各区(市)县物价局、农村发展局:按照《四川省定价目录》和省物价局要求,根据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种子化肥等农资价格监管调控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05〕1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价格监管,规范生产、流通的价格行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减负工作,现将我市加强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价格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种子价格监管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经营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的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大宗公用品种和主要专利品种的收购价、批发价、零售价及综合经营差率,属于《政府定价目录》范围。
二、种子定价原则1、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中大宗公用品种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主要专利品种价格实行最高限价。
2、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收购价,按其种粮比制定。
大宗公用品种杂交水稻种子的收购价,高产组合按1:4-5确定;中低产组合按1:5-7的种粮比确定;杂交玉米种子收购价,按1:2-4的种粮比确定。
3、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批发差率(收购价加直接费用基础上顺加),不得超过20%,4、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批零差率(批发价基础上顺加),大宗公用品种不得超过25%;专利品种不得超过45%。
三、价格监管权限地产地销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中大宗公用品种的收购价、批发价、零售价及专利品种最高限价,由市物价局进行成本监审后,会同市农委制定。
主要畜禽产品及饲料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附件3主要畜禽产品及饲料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为加强生猪价格监测预警,及时掌握其他畜禽产品价格及成本收益情况,做好价格调控和监管工作,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制定本制度。
一、监测报告单位本制度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其他指定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具体按《生猪、鸡蛋和饲料价格监测定点城市名》(附件五)和《生鲜乳价格监测指定省及定点企业名录》(附件六)规定执行。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报告制度在当地的组织实施。
二、采报价定点单位(一)生猪鸡蛋出场价格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和自治区首府城市(以下简称36个大中城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本报告制度要求,在当地分别选择2-3个有一定规模和管理规范、在当地有一定代表性的大型生猪、蛋鸡养殖企业为采报价定点单位。
定点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在当地分别选择3-5个中小生猪、蛋鸡养殖场(户)为采报价定点单位。
(二)仔猪、雏鸡及饲料购进价格采报价定点单位与生猪、鸡蛋出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保持一致。
(三)原奶收购价格10个生鲜奶主产省分别选择2-3个乳制品生产企业或生鲜乳收购站作为采报价定点单位。
各选定的采报价企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确认后,为主要畜产品及饲料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采报价定点单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如因情况变化确需增减或更换时,应按本制度要求另选与原采报价定点单位条件相近的企业为新采报价定点单位,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审核确认。
三、监测品种和指标(一)监测品种。
监测品种为仔猪、生猪(育肥猪)、雏鸡、鸡蛋、生鲜乳和玉米、豆粕等饲料,具体品种及规格等级见附件一《畜产品及饲料价格监测品种目录》。
(二)监测指标1、购进价格:采集生猪、蛋鸡养殖企业距采价日最近一次购进的仔猪、雏鸡、饲料价格。
2、出场价格:采集生猪、蛋鸡养殖企业生猪、鸡蛋的销售价格。
3、收购价格:采集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站向奶畜养殖场(户)收购的原奶价格。
严格落实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严格落实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概述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是指国家对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进行监测,并及时发布监测结果的一项制度。
这项制度强调要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平稳有序运行,防止价格过高或者过低对市场和社会经济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严格落实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目的严格落实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是为了:1.防止价格过高或过低对市场和社会经济造成不良影响。
2.促进市场平稳有序运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加强政府监管,提高行政机关执行公正、严明、高效的能力。
落实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具体做法1. 加强价格监测工作要严格落实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必须全面加强价格监测工作。
具体做法包括:•加强对市场价格形势的分析研究;•掌握市场价格变动的基本情况和趋势;•了解市场价格上下限;•根据市场价格监测数据,及时做出调整和决策。
2. 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对于防止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们要建立健全严格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积极收集相关数据;•准确评估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建立动态监测与发布机制;•做好市场信息公示。
3. 落实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落实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其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助于平衡供需关系,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增强政府掌控市场的手段,避免市场价格的混乱和错乱。
•有益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商家恶性竞争或价格垄断带来的不良影响。
结论本文认为,落实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实现严格落实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在加强价格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报告制度、落实执行等方面,都需要做到全面、系统、科学,同时注重协调、合作,做到统筹规划,确保实现稳定、可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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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副产品专业市场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成都市农副产品价格的监测预警,及时、准确地掌握农副产品价格变化情况,适应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需要,制定本监测报告制度。
一、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及采价单位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锦江区、金牛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青白江区、彭州市、邛崃市、蒲江县物价局。
采价单位即采价点,是价格监测报告单位根据价格监测要求选择的专业市场。
具体包括:成华区和新都区粮食市场;彭州市和龙泉驿区蔬菜市场;邛崃市、蒲江县、青白江区肉类市场;温江区禽蛋市场;成华区水果市场;锦江区和温江区花木市场;金牛区和蒲江县茶叶市场;金牛区中药材市场。
二、价格监测内容(一)粮食价格监测成都市粮食价格监测报表的报告单位为成华区、新都区物价局。
监测内容:粮食批发市场的零售价、批发价及成交量。
监测单位选择成华区的八里庄粮油批发市场和新都区粮食市场作为采价点。
具体监测品种和报送要求见《成都市粮食价格监测报表》(附表一)。
(二)蔬菜价格监测成都市蔬菜价格监测报表的报告单位为彭州市、龙泉驿区物价局。
监测内容:大型蔬菜批发市场蔬菜的批发价格和成交量。
监测单位选择彭州市蔬菜批发市场和龙泉驿区聚和(国际)果蔬交易市场作为采价点。
具体监测品种和报送要求见《成都市蔬菜价格监测报表》(附表二)。
(三)肉类价格监测成都市肉类价格监测报表的报告单位为邛崃市、蒲江县、青白江区物价局。
监测内容:报告日育肥猪存栏量、生猪出栏量、宰杀量、生猪和仔猪出场价、白条猪和鲜牛肉的批发价。
监测单位选择邛崃市的金利公司、蒲江县的巨丰公司、青白江区的唐家寺牲畜市场作为采价点。
具体监测品种和报送要求见《成都市肉类价格监测报表》(附表三)。
(四)蛋类价格监测成都市蛋类价格监测报表的报告单位为温江区物价局。
监测内容:鸡蛋出场价格。
监测单位选择温江区的成都西部大市场作为采价点。
具体监测品种和报送要求见《成都市蛋类价格监测报表》(附表四)。
(五)水果价格监测成都市水果价格监测报表的报告单位为成华区物价局。
监测内容:水果的批发价格。
监测单位选择成华区成都市驷马桥果品批发市场作为采价点。
具体监测品种和报送要求见《成都市水果价格监测报表》(附表五)。
(六)花木价格监测成都市花木价格监测报表的报告单位为锦江区、温江区物价局。
监测内容:花木批发价格。
监测单位选择锦江区高店子花卉交易市场、温江区天府花城展览交易中心作为采价点。
具体监测品种和报送要求见《成都市花木价格监测报表》(附表六)。
(七)茶叶价格监测成都市茶叶价格监测报表的报告单位为金牛区、蒲江县物价局。
监测内容:茶叶收购价和批发价。
监测单位选择金牛区的成都大西南茶叶专业批发市场、蒲江县的成佳镇茶叶专业市场作为采价点。
具体监测品种和报送要求见《成都市茶叶价格监测报表》(附表七)。
(八)中药材价格监测成都市中药材价格监测报表的报告单位为金牛区物价局。
监测内容:中药材批发价格。
监测单位选择金牛区的荷花池中药材市场作为采价点。
具体监测品种和报送要求见《成都市中药材价格监测报表》(附表八)。
三、价格分析及情况反映各单位在做好以上专业市场价格数据的采集、录入、汇总、说明、校对、审核、上报工作的同时,应加强对专业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与分析预测工作。
(一)综合分析。
要结合专业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及其变化趋势做出综合分析。
分析报告要做到有情况、有数据、有原因、有趋势预测。
综合分析的周期及上报时间为:综合分析每年不少于12篇;半年分析,7月20日前上报;年度分析,次年1月20日前上报。
(二)情况反映。
各地对农副产品价格的大幅波动及本地专业市场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成都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反映。
情况反映要做到:1、准确:所反映的情况与实际发生的情况相符。
2、及时:做到一有异常发生,就能迅速了解、掌握情况,并及时反映上报。
对于一些时间跨度较长的事件,要在事件发生过程中作跟踪调查,连续报告。
四、采报价要求(一)采价点的确定及更换农副产品专业市场价格监测的采价点由成都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
若采价点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应及时向成都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反映,以确定新的采价点。
各报价单位应将其确定的采价点详细情况报成都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备案。
(二)采价品种的确定及更换采价点监测品种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换。
如果随市场产销情况变化确实需要更换代表规格品种,应在报价之前向成都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反映,得到许可后才能更换。
(三)采报价时间各报价单位均采集报价日期前一天的价格,于报价日期当日上午12∶00以前报价。
报价日逢周六的提前一天报价,逢周日的延后一天报价。
逢元旦和三个大假时的报价日期调整详见各附件中的填报说明及各节假日的监测工作通知。
(四)报送办法为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各单位上报价格监测信息一律通过计算机网络报送。
上报的价格监测数据和分析资料,须经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发,重大情况须经机构主管领导审核签发。
五、考核评比上述农副产品专业市场价格信息的报送情况,年终按《成都市物价局价格监测考核评比办法》考评。
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报告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执行监测报告制度,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的,给予通报批评。
六、建立成都市价格监测设备更新资金制度。
为保障价格监测工作稳定持续开展,必须适时更新价格监测设备。
为此在市、区(市)县两级建立成都市价格监测设备更新资金制度,其资金来源在每年的预算中安排,或每年在价调基金的项目中进行安排。
每三至五年对部分价格监测设备进行更新。
设备更新时,区(市)县局应至少配套30%的资金。
七、本报告制度由成都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八、本报告制度从2007年10 月1日起试行,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附件:1、成都市粮食价格监测报表2、成都市蔬菜价格监测报表3、成都市肉类价格监测报表4、成都市蛋类价格监测报表5、成都市水果价格监测报表6、成都市花木价格监测报表7、成都市茶叶价格监测报表8、成都市中药材价格监测报表附表一:成都市粮食价格监测旬报表(一)填报单位:填报人:负责人:填报日期:填报说明:1、本表报告单位为新都区物价局。
2、报告单位确定新都区粮食市场为粮食零售价和批发价的采价点。
3、本表为旬报,每月5日、15日、25日报价。
4、本表中批发成交量填写采价当日采价点的实际成交量。
5、如果上报的粮食价格变动幅度超过10%,须在备注栏中说明变动原因。
6、单位价格保留两位小数。
成都市粮食价格监测旬报表(二)填报单位:填报人:负责人:填报日期:填报说明:1、本表报告单位为成华区物价局。
2、报告单位确定八里庄粮食批发市场为粮食批发价的采价点。
3、本表为旬报,每月5日、15日、25日报价。
4、本表中成交量填写采价当日采价点的实际成交量。
5、如果上报的粮食价格变动幅度超过10%,须在备注栏中说明变动原因。
6、单位价格保留两位小数。
附表二:成都市蔬菜价格监测周报表(一)填报单位:填报人:负责人:填报日期:填报说明:1、本表报告单位为彭州市物价局。
2、本表为周报,每周三报价。
3、报告单位确定彭州市蔬菜批发市场为蔬菜批发价采价点。
4、批发价为大型蔬菜批发市场对外销售价格(含税),成交量填写采价当日采价点的实际成交量。
5、蔬菜按季节报价,如价格变动幅度超过50%,须在备注栏中说明变动原因。
6、单位价格保留两位小数。
成都市蔬菜价格监测周报表(二)填报单位:填报人:负责人:填报日期:填报说明:1、本表报告单位为龙泉驿区物价局。
2、本表为周报,每周三报价。
3、报告单位确定聚和(国际)果蔬交易中心为蔬菜批发价的采价点。
4、本表中成交量填写采价当日采价点的实际成交量。
5、蔬菜按季节报价,如价格变动幅度超过50%,须在备注栏中说明变动原因。
6、单位价格保留两位小数。
附表三:成都肉类价格监测周报表(一)填报说明:1、本表报告单位为邛崃市物价局。
2、本表为周报,每周三报价。
3、报告单位确定金利食品有限公司为育肥猪存栏量、出栏量、宰杀量、仔猪和商品猪出场价格的采价点。
一级去骨腿肉价格填报当地市场零售价,白条猪价格填报当地市场批发价。
4、如果上报的猪肉价格变动幅度超过10%,须在备注栏中说明变动原因。
5、本表中的育肥猪存栏量、出栏量、宰杀量填写采价当日采价点的实际数量。
6、单位价格保留两位小数。
成都市肉类价格监测周报表(二)填报单位:填报说明:1、本表报告单位为蒲江县物价局。
2、本表为周报,每周二报价。
3、报告单位确定巨丰食品有限公司为育肥猪存栏量、出栏量、宰杀量、仔猪和商品猪出场价格的采价点。
一级去骨腿肉价格填报当地市场零售价,白条猪价格填报当地市场批发价。
4、如果上报的猪肉价格变动幅度超过10%,须在备注栏中说明变动原因。
5、本表中的育肥猪存栏量、出栏量、宰杀量填写采价当日采价点的实际数量。
6、单位价格保留两位小数。
成都市肉类价格监测月报表(三)填报单位:填报人:负责人:填报日期:填报说明:1、本表报告单位为青白江区物价局。
2、本表为月报,每月15日报价。
3、报告单位确定青白江区唐家寺牲畜市场为牛肉价格的采价点。
4、本表中成交量填写采价当日采价点的实际成交量。
5、牦牛肉按季节报价,如果上报的牛肉价格变动幅度超过10%,须在备注栏中说明变动原因。
6、单位价格保留两位小数。
成都市蛋类价格监测周报表报告单位:填报人:负责人:填报日期:填报说明:1、本表报告单位为温江区物价局。
2、本表为周报,每周三报价。
3、报告单位确定成都西部禽蛋交易市场为鸡蛋出场价格的采价点。
4、本表中成交量填写采价当日采价点的实际成交量。
5、如果上报的鸡蛋价格变动幅度超过15%,须在备注栏中说明变动原因。
6、单位价格保留两位小数。
成都市水果价格监测周报表填报单位:填报人:负责人:填报日期:填报说明:1、本表报告单位为成华区物价局。
2、本表为周报,每周三报价。
3、报告单位确定成都市驷马桥果品批发市场为水果价格的采价点。
4、本表中成交量填写采价当日采价点的实际成交量。
5、水果按季节报价,如果上报价格变动幅度超过20%,须在备注栏中说明变动原因。
6、单位价格保留两位小数。
附表六:成都市花木价格监测周报表(一)填报单位:填报人:负责人:填报日期:填报说明:1、本表报告单位为锦江区物价局。
2、本表为周报,每周三报价。
3、报告单位确定锦江区高店子花卉交易市场为鲜切花价格的采价点。
4、本表中成交量填写采价当日采价点的实际成交量。
5、如果上报的鲜切花价格变动幅度超过20%,须在备注栏中说明变动原因。
6、单位价格保留两位小数。
成都市花木价格监测周报表(二)填报单位:填报人:负责人:填报日期:填报说明:1、本表报告单位为温江区物价局。
2、报告单位确定天府花城展览交易中心为花木价格的采价点。
3、本表采集天府花城展览交易中心的最终销售价格,简单算术平均后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