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专家聘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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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外籍教师和国(境)外人才聘用管理办法

大学外籍教师和国(境)外人才聘用管理办法

大学外籍教师和国(境)外人才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籍教师和国(境)外引进人才的聘用和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具有外国国籍或有国(境)外经历的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具体包括聘用外籍的文教专家和教师、全职引进外籍或具有国(境)外经历的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外籍或具有国(境)外经历的特聘教授等。

第二章招聘办法第三条招聘方式招聘工作采取校院两级负责制,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应聘人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无反华言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原居住国无犯罪记录。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六,外籍人员须符合《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条件》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招聘程序(一,拟制计划。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配备情况,研究制定外籍教师和国(境,外人才招聘年度计划,于每年11月1日前分别报相关招聘主管部门。

学校根据学科人才建设目标,研究拟定学校招聘年度计划。

符合引进条件的高端人才,可随时报批。

外籍或具有国(境,外经历的高层次人才、特聘教授的招聘主管部门为组织部;外籍文教专家和教师的招聘主管部门为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二,组织招聘。

用人单位和招聘主管部门按照学校批准的招聘计划,组织实施信息发布、考核考察等工作。

(三,身体检查。

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考核考察情况确定人选进行体检。

(四,政治考察。

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牵头进行聘用政治考察。

考察采取面谈、信函考察、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拟聘用人员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是否参与非法组织等。

考察程序为:个人填写《应聘人员基本信息表》,提交护照复印件、随行家属护照复印件、关系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本人签名的无犯罪记录承诺书或所在国官方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材料及面谈情况提出考察意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调查核实,提出是否聘用的考察结论,交招聘主管部门;招聘主管部门汇总提交学校审批。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模板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模板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与适用范围1. 目的:为规范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确保其专业技能和知识能够有效地服务于本单位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单位内所有聘请的外国专家及管理人员。

二、管理部门与职责1. 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负责外国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2. 职责:- 负责外国专家的招聘、合同签订、工作安排等;- 负责外国专家的居住、工作许可和签证办理;- 负责外国专家的培训、考核和评估;- 负责外国专家的福利和保险事宜。

三、招聘与录用1. 招聘需求:根据单位发展需要,明确外国专家的专业领域、技能要求和工作职责。

2. 招聘程序:发布招聘信息、筛选简历、面试、背景调查、体检、签订合同。

3. 录用标准:符合岗位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工作经验。

四、合同管理1. 合同期限:根据项目需求和专家意见,合理确定合同期限。

2. 合同内容: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时间、薪酬福利、保密协议、违约责任等。

3. 合同变更:合同期内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五、工作管理1. 工作计划:为外国专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目标。

2. 工作监督:定期检查外国专家的工作进度和质量。

3. 工作支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支持。

六、培训与发展1. 入职培训:为外国专家提供单位文化、规章制度、安全教育等培训。

2. 专业培训: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外国专家参加相关的专业培训。

3. 职业发展:鼓励外国专家参与单位的科研和项目,提供职业发展机会。

七、考核与评估1. 考核周期:定期对外国专家的工作进行考核。

2.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成果、团队合作、专业能力等。

3. 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薪酬调整、合同续签和职位晋升的依据。

八、福利与保险1. 薪酬福利: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外国专家的薪酬,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2. 社会保险:依法为外国专家缴纳社会保险。

3. 商业保险:根据需要,为外国专家购买商业保险。

九、签证与居留1. 签证办理:协助外国专家办理工作签证和相关居留手续。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一、许可事项: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三、实施说明:本项行政许可在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实施,其他单位暂不实施。

四、申请条件:凡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该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注: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

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五、申报材料:(一)《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书;(三)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四)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和期限:(一)申请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在京非教育类企事业单位向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提出申请,其他聘请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提交给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及省级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受理机关)的申请材料,视为申请方已保证其真实性。

一旦发现与事实不符,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办理。

(二)受理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外籍教师(专家)聘任与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校外籍教师(专家)(以下简称外教)的聘任和管理,加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充分发挥外教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提升我校办学层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外教聘请(一)聘请原则聘请外教应贯彻按需择优选聘,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

(二)聘请程序1。

申请。

需聘用外教来我校进行长期教学的部门(下称聘用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工作的实际需要,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对外发展与国际交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聘请外教的人数及其理由;外教的教学任务(教学科目、教学时数、教学对象等);外教的教学目标及其业务管理(教学要求、合作教师配备等)。

需聘请外教来我校进行短期交流、讲座等学术活动的部门, 应提前三个月向对外发展与国际交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2。

核准。

对外发展与国际交流中心根据聘用部门的申请,结合学校年度发展计划,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招聘。

3.招聘。

我校坚持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方针。

聘用部门可以充分利用本部门的人力资源和学术交流渠道,独立自主地选聘所需专业的外教;对外发展与国际交流中心应利用一切对外交流渠道,对聘用部门聘请外教工作给予帮助和支持。

4.签订合同。

任教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外教必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内容由聘用部门草拟,对外发展与国际交流中心审核,由分管校领导代表学校与外教签订.外教合同期满,如工作表现良好、聘用部门需要留用的,可以续聘.(三)外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我校的各项规定,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对华友好,愿意合作,业务水平较高,所从事专业符合教学科研实际需要。

2.语言类外教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历,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或持有语言教师资格证书,发音清楚,口齿流利,且教授的语言应是其母语或其国家的官方语言。

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优先考虑。

专业类外教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3.年龄55岁以下,在教研、科研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可以放宽到59岁,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高校关于邀请外国专家来校工作访问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关于邀请外国专家来校工作访问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关于邀请外国专家来校工作访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专家的邀请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校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从我校实际出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XX]40 号),外国人来华工作分为来华工作90 日以上(不含 90 日)和来华工作 90 日以下(含 90 日)两类。

第二章外国专家的邀请和审批第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二级单位积极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需要邀请外国专家的二级单位应指定一位负责人分管国际交流合作和外国专家工作,并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拟定年度计划。

第四条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相关文件要求,受邀来我校工作、访问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对我友好。

担任语言教学的外国专家一般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并取得母语国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 2 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

其中,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 TEFL 证书的,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

来我校开展讲学、合作科研等学术活动的外国专家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熟悉本专业的最新发展情况,在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方面有相当经验。

第五条审批程序(一)邀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外国专家来访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外国专家来校工作 90 天以下报校长审批,外国专家来校工作 90 天以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二)来我校工作的外国专家须由邀请单位向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提交外国专家工作资历证明、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无犯罪记录、体检证明、拟聘用合同文本、护照等相关材料,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邀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批准;(三)来我校开展各类学术报告、讲座等活动的外国专家,根据活动内容须提前向科技处或宣传部等相关部门报批,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报备,具体操作参照《XX高校学术交流管理办法》执行。

外国专家工作室管理制度

外国专家工作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国专家工作室的管理,充分发挥外国专家的智力优势,促进我国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国专家工作室是指在我国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校等组织内部设立,用于外国专家开展科研、教学、培训、咨询等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设立外国专家工作室的组织。

第二章工作室设立与调整第四条设立外国专家工作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三)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四)有利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设立外国专家工作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设立目的和任务;(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三)有稳定的外国专家团队;(四)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

第六条外国专家工作室的设立,由组织内部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

第七条外国专家工作室的调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由组织内部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三章外国专家选聘与管理第八条外国专家选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的专业特长进行选聘。

第九条外国专家选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二)对我国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有深入了解;(三)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四)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条外国专家选聘程序:(一)组织内部提出选聘需求;(二)通过招聘、推荐等方式选聘专家;(三)组织内部对选聘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四)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外国专家的管理:(一)组织内部应当为外国专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二)外国专家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三)组织内部应当定期对外国专家进行考核和评估;(四)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表现,对聘用合同进行续签或终止。

第四章工作室运行与管理第十二条外国专家工作室的运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为核心;(二)以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三)以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基础;(四)以规范管理为保障。

聘请外籍专家管理办法

聘请外籍专家管理办法

聘请外籍专家管理办法1.目的:规范各单位、各部门涉及外籍专家的工作流程,充分发挥外籍专家能力,协调各相关单位的工作,树立公司对外合作中的良好形象。

2.适应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外籍专家的管理3.术语无4.职能职责:4.1.1公司领导:负责年招聘计划及修改的审批,负责外籍专家来京面试及录用合同的最终审定,负责外籍专家聘用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处理。

4.1.2人力资源部、生产技术部、质量管理部、技术研究院、总经理办公室为外籍专家在福田工作、生活等相关事宜的总协调单位。

4.1.3人力资源部:外籍专家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外籍专家在公司工作期间工作、生活的总协调。

具体负责外籍专家招聘计划申报、招募、合同组织签署、资源储备、合同管理、组织考核、工作许可、工资支付公司内部申请手续、年度、月度预算、费用控制、审核等工作。

4.1.4总经理办:负责外籍专家在华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安全事宜,负责总部专家食、宿、行及协调各用人单位专家食、宿、行的保障工作。

4.1.5财务计划部:负责公司外籍专家所有费用的最终审核、报销、支付、兑换外币等工作,负责协调各用人单位的相关费用审核、支付情况。

4.1.6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招聘计划及岗位说明书,负责专家聘用目标及考核内容的编写及合同其他内容的审核工作;负责将月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原因及专家报告按工作性质分两方面提报:(1)技术研发方面提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技术研究院及相关公司领导,(2)生产质量方面提报人力资源部、生产部、质量部及相关公司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对专家进行半年、年度考核;负责将月度专家考勤于每月底前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将月专家生活、身体情况报公司总经理办;负责专家所花费用的承担及工资等费用申请、报销及机票订购手续工作。

4.1.7生产部、质量部、技术研究院:负责审核专家聘用合同中目标、考核方面的技术问题,负责审核各用人单位定期上报的月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原因及专家报告,分别负责各相关单位相关业务的总协调。

学校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学校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学校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教育交流与合作日益加强,学校引进外国专家已成为提升教学质量和国际化水平的重要举措。

为了有效管理外国专家,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校声誉,学校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招聘与管理、待遇与福利、工作与生活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招聘与管理1.招聘程序:学校应该经过严格的招聘程序,确保招聘的专家具备相关教学经验和资质。

首先,学校应该制定详细的招聘计划,明确需求和招聘条件;其次,学校可以通过招标、招聘网站等方式发布招聘信息,吸引合适的专家申请;最后,学校应该组织面试和考核环节,评估专家的教学能力和专业水平。

2.签订合同:招聘专家后,学校应该与专家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合同内容应该包括工作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工作期限等。

合同可以采取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形式,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

3.专家管理:学校应该建立外国专家档案,记录专家的基本信息、工作经历、教学成果等。

此外,学校还应该定期对专家进行教学评估,了解专家的教学情况和学生反馈,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同时,学校还可以组织专家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升专家的教学水平和学术影响力。

二、待遇与福利1.工资待遇:学校应该根据专家的资质、经验和工作岗位给予合理的工资待遇,既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也要具有竞争力,以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外国专家。

工资待遇应该与专家的工作质量和教学效果挂钩,激励专家积极投入教学工作。

2.保险与医疗:学校应该为外国专家购买合适的保险,包括人身意外险、医疗保险等,以保障专家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同时,学校还可以提供医疗服务和医保福利,为专家提供相关健康保障。

3.住宿与交通:学校可以为外国专家提供住宿和交通补贴。

学校应该提供合适的住宿条件,保证专家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交通补贴可以根据专家工作地点和出行情况进行合理安排,方便专家的生活和工作。

三、工作与生活1.工作时间与任务:学校应该明确外国专家的工作时间和任务,确保专家有充足的时间进行教学准备和反思。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15.10.29•【文号】外专发〔2015〕186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关于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外专发〔2015〕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为落实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外专发〔2015〕176号),经商外交部领事司同意,现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办理相关程序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2015年10月29日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一、办理对象受中国境内的聘请单位邀请,来华从事管理、技术、科研、教学、指导、咨询等工作,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含)的外国专家。

二、审批条件(一)聘请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有开展聘请外国专家工作的能力;(二)有明确的来华工作任务;(三)有详细的在华活动日程;(四)有充足的费用保障外国专家来华;(五)邀请的外国专家条件参照《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外专发〔2015〕173号)第七条标准执行。

三、申请材料(一)《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请表》;(二)聘请单位的申请函;(三)拟入境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四)短期聘用合同或派遣(邀请)函;(五)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一)外国专家的聘请单位向所在地的办理机关提出申请;(二)办理机关对聘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聘请单位告知审查结果;(三)审查通过的,由办理机关签发《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外国专家持《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及相关材料,向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来华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含)的F字签证;(四)办理机关有权对聘请单位的申请予以拒绝,但须向聘请单位告知原因;(五)办理机关要严格审批,对申请签证有效期、拟入境次数、最长停留时间等内容要认真把关,审查办理要准确、规范、及时。

外教聘请流程

外教聘请流程

外教聘请流程外教聘请是很多教育机构和企业在国际化发展中必须面对的问题。

在聘请外教的过程中,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步骤和程序,以确保外教的质量和合法性。

下面将详细介绍外教聘请的流程。

1. 确定需求。

首先,机构或企业需要明确自己的外教需求,包括外教的数量、专业领域、教学经验、国籍等。

这将有助于明确招聘的方向和目标,提高招聘的针对性。

2. 制定招聘计划。

在确定外教需求后,需要制定招聘计划,包括招聘时间、招聘渠道、招聘流程等。

同时,还需要确定招聘预算,确保招聘活动的顺利进行。

3. 招聘渠道选择。

选择合适的招聘渠道是确保外教质量的重要环节。

可以通过教育招聘网站、外教中介机构、校园招聘会等途径进行招聘。

同时,也可以通过校园宣讲、内部推荐等方式寻找合适的外教人选。

4. 简历筛选。

收到应聘者的简历后,需要对简历进行筛选,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在筛选简历时,需要重点关注应聘者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教学能力等方面的信息。

5. 面试选拔。

通过简历筛选后,对候选人进行面试选拔。

面试时,可以邀请校内外专业人员参与,进行专业化的评估。

面试内容可以包括教学技能展示、教学理念阐述、专业知识测试等。

6. 考察和评估。

在面试选拔合格的候选人后,需要进行考察和评估。

可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对候选人进行再次确认,了解其真实情况。

同时,也可以联系其之前的雇主或同事,获取更多的信息。

7. 签订合同。

确定合适的外教人选后,需要与其签订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工作职责、薪酬待遇、工作期限、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确保双方权益。

8. 办理手续。

外教到岗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包括签证、工作许可、健康体检等。

同时,也需要为外教提供一定的适应培训,帮助其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9. 入职培训。

外教到岗后,需要进行入职培训,包括学校或企业的规章制度、教学安排、教学资源等方面的介绍。

培训内容应结合外教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安排。

10. 跟踪管理。

外教到岗后,需要进行跟踪管理,包括教学质量的评估、工作情况的了解、心理状况的关注等。

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聘请外籍文教专家短期讲学的管理办法

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聘请外籍文教专家短期讲学的管理办法

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聘请外籍文教专家短期讲学的管理办法聘请外籍文教专家短期讲学(在我系讲学、工作1—2周),是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增强国际合作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充分发挥讲学的学术和社会效益,规范外国专家短期讲学申请流程,根据我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请原则应选聘在国际上享有较高学术声誉、具有一流水平、身体健康的专家来校讲学和合作科研。

其研究专长应与我系相关专业的研究方向相吻合,以保证较好的学术效益;聘请专家原则上应来自国际知名高校,具备正高职称。

二、聘请办法1.优先申请国家及上海市重点项目及校级项目。

请及时关注我校国际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每年度相关申报通知,并按照《华东师范大学关于外国文教专家项目的管理办法(暂行)》(附件1)或项目规定执行。

2.在未申请到以上项目或时间无法契合以上项目的情况下,可申请中文系项目。

申请流程如下:(1)中文系每年资助5—6名外籍文教专家短期讲学,原则上每个教研室保留一个名额;(2)以教研室为单位,提前6个月向院系提出申请,填写《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聘请外籍文教专家短期讲学申请表》(附件2),交至外事秘书;(3)院系评审:学术委员会审核外籍专家资质,向中文系党政联席会提交推荐人选;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最终人选及具体资助标准;(4)审核通过后,申请者提交《外籍专家情况表》(附件3)及外籍专家护照复印件等材料给外事秘书;(5)外事秘书提前三个月以签报形式向国际交流处报备;(6)外事秘书将国际交流处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三、注意事项1.如已申请到国家、市、校级项目资助,不得再为其同时申请院系项目资助。

2.教研室需提前6个月向院系提出申请;3.专家来访期间,讲座次数原则上不少于5次,每次不少于一个半小时。

4.专家接洽及接待等工作以教研室为主体.5.外籍专家的政治审核、医疗保险办理等事宜参照《华东师范大学关于外籍文教专家项目的管理办法(暂行)》(附件1)执行.6.申请者应做好相应材料,如专家的护照复印件、出入境记录、合同、报销记录、讲座照片等材料的归档管理和项目成果的总结工作,结项后统一交给外事秘书存档.四、资助标准1.“国家及上海市重点项目”及“校级项目”按照其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5.09.15•【文号】外专发〔2015〕176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外专发〔2015〕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局、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驻外使馆、领馆、处、驻香港、澳门公署:为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6年下发的《关于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以及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聘请来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一律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二、外国专家来华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含)的,视为访问、交流、考察,驻外签证机关凭设区的市级(含)以上外国专家主管部门签发的邀请函(样式附后),为其办理在华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含)的F字签证。

三、外国专家来华停留时间超过90天的,均视为工作,须按照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规定办理签证和居留手续。

四、各级外国专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来我国工作外国专家的归口管理,会同外事、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切实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本办理程序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和公安部。

附件: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样式)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5年9月15日。

外籍人员管理办法

外籍人员管理办法

外籍人员管理方法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外籍专业人员”是指应聘在我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工作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工程管理人员。

第四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作是我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组成局部,其管理工作纳入国家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即在我境内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系统,实施统一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公立高等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仍按照《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实施管理,未尽事宜执行本方法。

第六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是全国各级各类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全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原那么第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要有利于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有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开展,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那么。

第八条实施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那么上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因特殊情况(如外语学校、执行友好城市协议的学校、担任教学改革实验任务的学校等)确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外语口语教学的,可个案申报,从严审批。

第九条实施高中教育、高中后教育以及相应程度的职业、成人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确有需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聘用外籍专业人员。

职业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可用于加强语言教学、专业理论教学、专业技能以及课程和教材的研究开发,注意学习国际上先进的职业教育理论、教学模式和方法。

成人教育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主要用于岗位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条严禁以聘有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为招牌,高额收费招生,牟取暴利。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范文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范文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范文外国专家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国专家的管理,提高外国专家的工作水平,保证外国专家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包括来华工作的专家、访问学者、教师、科研人员等。

第三条外国专家管理分为综合管理、聘用管理、待遇管理、日常管理等几个方面。

第四条管理部门:外国专家管理部门是负责外国专家的综合管理、聘用管理和待遇管理等工作的部门。

第五条外国专家聘用单位:是指聘用外国专家的单位,包括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第六条外国专家聘用程序:外国专家聘用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聘用程序规定,与外国专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让外国专家对聘用具有合法性。

第七条外国专家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明确聘用单位、专家身份、聘用期限、薪酬待遇等内容。

第八条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应按时向管理部门报送外国专家的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应对外国专家进行注册登记,维护外国专家信息。

第十条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应对外国专家进行有效的指导、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

第二章综合管理第十一条综合管理包括对外国专家的统一调度、协调安排、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十二条综合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工作流程和标准,明确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综合管理部门应协调各聘用单位间的资源共享,加强合作与沟通,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综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外国专家档案,对外国专家的个人资料、工作经历等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综合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外国专家的工作评估,对外国专家的工作进行考核,并给予相关奖励或处罚。

第三章聘用管理第十六条聘用管理包括聘用条件、聘用方式、聘期重新等内容。

第十七条外国专家聘用条件包括专业背景、学术成就、工作经验、外语能力等要求。

第十八条外国专家聘用方式包括全职、兼职、短期等不同形式。

第十九条外国专家聘期续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聘用单位应建立外国专家聘用流程,明确相关程序和责任人。

学院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学院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学院外国专家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学院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促进国际学术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国专家的聘请条件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2. 具有教授、副教授、讲师或其他相当职称,并在其专业领域内有显著成就的外国公民;3.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4. 聘请的外国专家应符合我国教育、科技、经济发展需要,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专业水平。

第三条外国专家的聘请程序1.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需要,提出聘请外国专家的计划和人选,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2. 经审批同意后,学院与外国专家签订聘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 学院负责为外国专家办理来华工作手续,包括签证、工作许可证等;4. 外国专家来华后,学院应及时为其办理入境手续,并安排住宿、医疗、交通等生活保障。

第四条外国专家的管理1.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期间,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2. 外国专家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教学、科研等工作职责,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3. 学院应定期对外国专家进行考核,对其工作成果给予充分肯定,并根据需要给予相应的奖励;4. 外国专家在学院工作期间,如需延长合同期限或变更合同内容,应提前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外国专家的待遇1. 外国专家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按照国家和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其工作成果给予一定的奖励;2. 学院为外国专家提供必要的办公、实验、教学设施和条件,并根据需要提供一定的科研启动经费;3. 外国专家在学院工作期间,应享受与中国教职工同等的休假待遇,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探亲假;4. 学院为外国专家提供住宿、医疗、交通等生活保障,并协助解决其家庭生活中的困难。

第六条外国专家的离岗和退职1. 外国专家在合同期内提出离岗或退职的,应提前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2. 外国专家离岗或退职时,学院应及时为其办理离境手续,并终止合同;3. 外国专家离岗或退职后,学院应对其在岗期间的工作成果进行评估,并根据合同约定给予相应的报酬;4. 外国专家离岗或退职后,学院应保留其工作档案,以便日后查询。

引进外国专家主要程序

引进外国专家主要程序

2011年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报及执行程序一、项目申报程序引进外国专家主要有以下两种途径:1、直接法引进国外专家主要步骤: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引进国外专家的需求情况,使用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软件填写项目申请表,向项目单位所在的市(州)外国专家局申报,各市(州)外国专家局将项目申请表汇总后,报到省外国专家局。

省外专局再将全省的项目汇总申报到国家外国专家局。

待国家外专局审批计划下达后,省外国专家局将以文件形式通知各市(州)外国专家局,由各市(州)外国专家局通知各项目单位。

国家外国专家局支助部分经费(国际机票费、住宿费、餐费、城市间(内)交通费用、专家零用费)。

2、间接法引进国外专家主要步骤:用人单位在项目执行中遇到的经济和技术问题,通过国家外国专家局EO系统(网上洽谈系统),在网上英文填写专家组织项目需求表,向项目单位所在的市(州)外国专家局申报,经市(州)、省及国家外国专家局在网上审批后,由省外国专家局把项目需求表传给外国专家组织(如美国、德国、法国、英国、荷兰、以色列等国),外国专家组织根据需求表内容,将提供能够解决问题的国外专家的简历,省外专局将国外专家简历传给各市(州)外国专家局,由各市(州)外国专家局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认为外国专家组织提供的国外专家符合需求,可以使用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软件填写项目申请表,报到各市(州)外国专家局,市(州)外国专家局将项目申请表汇总后,报到省外国专家局,省外专局再将项目汇总报到国家外专局。

待国家外专局对项目审批后,再由省外国专家局、市(州)外国专家局将项目批复计划下达给用人单位。

二、项目执行程序1、国家外国专家局下达批复计划后,由省外国专家局下达计划给市(州)外国专家局,由市(州)外国专家局通知项目单位。

2、项目单位接到项目批复计划后,应尽快与国外专家联系,安排国外专家来华进行技术指导、技术交流事宜。

项目单位填写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国外专家国际机票申请单,并向省外国专家局申请购买国际机票(专家在境外自购国际机票需要征求省外专局的同意)、向省外办申请邀请国外专家来华签证的邀请函。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审查工作细则【模板】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审查工作细则【模板】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审查工作细则一、项目信息项目名称: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子项名称:无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50002二、审查过程(一)审查流程1.流程图2.一般程序签收审核申请材料——经办人审查——处长审核——分管副司长审批、司长核准——发证、公示、归档。

3.特殊程序签收审核申请材料——经办人审查——处长审核——副司长或司长审批——发证、公示、归档。

(二)审查环节、经办要求与审查方式:见附表1-4附表1: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受理表附表2: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经办人审查表附表3: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处领导审核表附表4: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司领导审批表三、监督检查要求(一)监督检查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国家外国专家局直属机关纪委(二)投诉举报途径:1.电话投诉举报:-50614(局办)-50615(纪委)2.信函投诉举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地址:XX市XX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北京友谊宾馆5号楼50614房间邮编:国家外国专家局直属机关纪委地址:XX市XX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北京友谊宾馆5号楼50615房间邮编:(三)投诉举报范围:影响本许可公正审批的违规、违纪现象。

(四)受理条件:个人或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投诉举报,也可以先通过电话提出投诉举报之后再提交书面材料。

(五)受理程序:收到书面材料后,按照材料上记载的联系方式通过电话、约谈等形式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确认后予以受理。

(六)办理程序:受理后5个工作日之内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查。

(七)结果处理:情况属实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进行处理;情况不属实的,在核查结果确定后7个工作日之内向投诉举报人说明有关情况。

(八)处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九)延期处理:核查过程较复杂,需要延长处理期限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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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聘请单位
登记管理及证件办理程序
为了更好地做好我市聘请外国专家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确保聘请外国专家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各企事业单位在聘请前,应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要求,登陆《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进行登记注册,注册成功并获得办证机关审批后,方能办理聘请外国专家手续。

一、聘请单位登记管理
网上登记注册
1、登录国家外国专家局政府网站,进入页面后,找“在线服务”栏,点击进入《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

2、点击“聘请单位用户注册”,进入注册页面。

3、进入注册页面后请先仔细阅读“聘请单位注册使用条款”,点击“我同意”后进入用户名和密码设置页面。

4、用户名由聘请单位自行设定,为6-12位数字或字母,密码为不少于8个字符的数字和字母组合。

用户名和密码设置完成后点击“继续”进入聘请单位详细信息录入页面。

5、按系统要求填写聘请单位详细信息,尤其是“单位简介”须详细填写。

6、在“办证机关”选择项中,如是我市高新区辖区内单位,请选择西安高新区外国专家局,如图:
,其他区域单位请选择西安市外国专家局,如图:。

7、聘请单位在系统注册完成后,要在线打印“聘请单位登记申请表”。

8、完成注册后,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确认,系统自动生成聘请单位登记号。

备注:在网上系统填写时,聘请单位要指定专人认真填写,不能漏项,并做好填写记录,特别是登陆用户名和密码,以备工作人员职位变动后能正常开展工作。

二、证件办理程序
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在做好以上两步工作,且经外国专家局审批通过后,方可按照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办理程序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及《外国专家证》。

具体程序如下:
1、聘请单位进入“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
证件管理系统”页面,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登录系统。

在左侧工作证件管理栏目中,根据需要点击“工作许可证申请”或“外国专家证申请”,提交证件办理申请。

2、系统中《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申请分为:“新办”和“注销”两类;《外国专家证》分为:“新办”、“延期”、“变更”、“注销”、“遗补”等申请类别,如是“转聘”,则按照“新办”申请进行提交。

3、在系统中录入外国专家的信息时必无准确,特别是姓名、护照号、出生年月、合同期限等关键信息。

4、申请提交成功后,等待办证机关初审,经初审通过后,再向办证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办证机关予以审查并办理证件。

备注:《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专家证》办理程序和报送材料清单,登录“西安市外国专家局”网站,进入《行政许可》栏目中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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