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在当代中国环境管理中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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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量 的同时也实现 了资源 的优化 配置。 ( ) 二 排污权 交易制度 的优越 性分析 1有利于污染总量控制, . 保证环 境质量
都只掌握在政府主管部门手中, 企业没有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 排污 权交 易的效果必然受到限制 。 再次 , 目前的交易都是一对一 的由政府
安排 , 没有由中介披露信息, 由买方和卖方通过竞价最终选择对方的 市场 自愿性 , 这与商品的交易价格应该 由市场确定的规律显然不符。 三、 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的若干构想 总量控制是排污权交易的基础。因为一定范围内的排污权总量 是不变 的, 以 所 不管排污权在各企业间是如何转换, 都不可能超越最 ( ) 一 我国排 污权 交易的立法建议 1确认排 污权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 早确定 的排污总量 , 这有利于保证环境质量 。 首先, 立法 上应确认排污权及排污权的私权利性质。 目前我 国环 2 有利于企业节省治理费用, .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排污权交易使得企业可 以基于利益的考虑选择购买排污权或者 境主管部 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所确认 的排污权是一种行政性的个人 不具有可以 自由转让交易的个人私权 利性质 。。 在这种情况 改进技术剩余排污权 以符合环境管理的要求。不仅使得各个企业节 公权利 , 省了治理费, 节约了社会总成本 , 而且调动 了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 下 , 应该从立法上确认排污权 , 明确将排污权与其他生产要素一起纳 入企业的生产资料范围, 允许排污权作 为一种私权利可 以使用、 收益、 促进了企业科学技术水平 的提高和产业结构 的合理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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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价值及不足

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价值及不足

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价值及不足作者:单萌萌来源:《科学与管理》2011年第05期摘要: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处方出现,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保护环境的手段。

然而在现实运行过程中,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发挥其价值的同时,种种不足之处亦随之显露。

因此,探讨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理论依据、价值功能及实施困境,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总量控制;市场调节现代社会,只要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继续存在,排污行为就不可避免。

根据环境责任原罪说,环境侵权行为人只是环境行为人中的一部分,而任何环境行为人都负有妨碍环境的原罪,包括所有的企业和普通消费者。

[1]然而,环境承载力是有限的,人类的经济发展、排污行为却不会因此停止。

如果排污量超过了环境容量,打破了环境自我调节净化保持的生态系统平衡,经济发展的无限性和环境承载力的有限性这对矛盾就愈加激化,排污权交易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处方便应运而生。

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政策和经济刺激手段,排污权的卖方由于减排而剩余排污权,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的经济回报实质上是市场对有利于环境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无法按照政府规定减排或因减排代价过高而不愿减排的企业购买其必须减排的排污权,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为其外部不经济性而付出的代价。

[2](P99)该制度肇始于美国“酸雨计划”,是美国通过长期的环境保护以及管理实践探索出的运用市场机制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有效手段。

此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相继引入该制度,并在实践中取得了积极成效。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作为一项尝试从1991年就已开展试点工作,至今已有三十年的历史。

但作为一项尚不成熟的制度,排污权交易在许多方面仍存有争议和漏洞。

因此,首先从理论上对该制度加以探讨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1、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关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理论依据主要有外部性理论,公地的悲剧理论,科斯定理以及稀缺资源论。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浅析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浅析

2008.11(中)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浅析冯瑞摘要随着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对江苏省在太湖流域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做出批复,中国的排污权交易进入一个历史性阶段,真正意义上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将逐步确立。

该制度是通过市场的手段来有效控制企业的排污行为,并将企业排污成本内部化。

但该项制度在我国尚处于试点阶段,实际操作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本文主要探讨了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国情下,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及解决办法。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排污权初始分配存在问题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8)11-260-02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部分城市开始推行,2007年11月10日,国内首个排污权交易平台——浙江省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揭牌成立。

随后,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对江苏省在太湖流域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做出批复。

从2008年1月1日起,太湖流域的266家重点排污企业将通过有偿交易的方式获得污水的排放权。

这两起事件表明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开始从理论阶段走入实践。

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进程中,人口、资源环境问题比较突出,和发达国家相对成熟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相比,排污权交易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实践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运行无法律规定以最早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美国为例,1979年,在《清洁生产法》修正案就首次确立了“排污交易”制度,1990年,在修改《清洁空气法》时进一步将排污权交易在法律上制度化,从而建立起一种利用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方法。

而在我国,整个排污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演变过程。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中规定,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需要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登记;1989年,国务院又进一步批准了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

排污权交易在中国遇到的障碍及解决方案

排污权交易在中国遇到的障碍及解决方案

排污权交易在中国遇到的障碍及解决方案排污权交易,指排污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以排污指标为标的进行交易。

本文论述了排污权交易的特点,操作模式。

探讨了排污权交易在我国实施意义及存在问题,提出了排污权交易实施过程中所出现问题的解决途径。

标签:排污权交易;总量控制;污染物;污环境容量1.排污权交易的概念和特点排污权交易,亦称排污指标的有偿转让,是指排污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以排污指标为标的进行交易。

排污权,是指排放者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内,并在确保该权利的行使不会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1]。

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排污权市场上,它的主体是污染者,客体是剩余的排放许可。

排污权交易有以下六大特点[2]:①排污权交易有利于降低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②排污权交易有利于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③排污权交易客观上有利于形成污染水平低而生产率高的工业布局;④排污权交易有利于政府对环境状况进行宏观调控;⑤排污权交易有利于遏制某些环保部门的利己行为;⑥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存在有利于公民表达自己的意愿,扩大环保的群众基础。

2.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与具体操作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是:政府机构评估出一定区域内满足环境容量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成若干规定的排放份额,每份排放份额为一份排污权[3]。

政府在排污权一级市场上,采取一定方式,如招标、拍卖等,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

排污者购买到排污权后,可根据使用情况,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排污权买入或卖出。

3.排污权交易我国实施中的障碍目前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存在很多问题及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总量控制”的环境保护目标尚未成为环境保护的核心思想。

在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除了个别针对特种污染物的规定中体现有“总量控制”意图外,主要的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总量控制”的规定。

浅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作者:石婷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6期摘要排污权交易制度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政策。

本文通过介绍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越性及其在我国实践的情况,指出了我国排污权交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且对应地从法律制度层面和环保行政部门的职能定位两方面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总量控制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44-02近年来,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的不断加剧让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环境资源在我们生产和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政府耗费巨资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投入了大量工作,为何收效甚微?是否现行环保手段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存在问题?针对这些疑问,排污权交易——这种利用市场经济本身来解决环境问题的环境经济政策,为我国的环保事业提出了新思路。

一、排污权交易概述(一)概念排污权交易是指“为了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排污者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市场机制,平等、自愿、有偿地转让节余排污指标,以刺激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实现总量控制,从而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排污权交易制度通过明确一个地区的富余环境容量,即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总量,把该“总量”在各个需要排污的单位之间进行分配,单位可以通过技术进步和削减污染来节约污染排放指标,从而这种剩余下来的指标就可以卖给那些治污成本较高的企业。

这实现了在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污染由治理成本最小的企业来进行,满足了环境质量的同时也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越性分析1.有利于污染总量控制,保证环境质量总量控制是排污权交易的基础。

因为一定范围内的排污权总量是不变的,所以不管排污权在各企业间是如何转换,都不可能超越最早确定的排污总量,这有利于保证环境质量。

2.有利于企业节省治理费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排污权交易使得企业可以基于利益的考虑选择购买排污权或者改进技术剩余排污权以符合环境管理的要求。

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及优缺点

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及优缺点

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及优缺点蒋枫经管强化091 学号:排污权交易是近年来备受各国关注的一项旨在保护环境的经济政策,作为一种新的控制污染的市场手段比政府行政管制手段具有更大的优势,它将市场机制充分地运用于环境资源的配置,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排污权的交易,实现低成本控制污染。

结合我国目前的排污权交易实施的现状,讨论了我国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机制的构想。

一、排污权的定义1、定义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

它是政府用法律制度将环境使用这一经济权利与市场交易机制相结合,使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和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紧密结合来控制环境污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

这一制度的实施,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为激励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殊性,在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当前受到世界各国关注的基于市场的环境经济手段之一。

2、意义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安排,它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

买方由于新增排污权不得不付出代价,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环境污染的代价。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

这样。

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场的经济交易。

3、排污权交易的做法(1)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

实施排污权交易的障碍和对策

实施排污权交易的障碍和对策

排污权交易监督 管理是另一个必 须
从法 律上加 以重视 的方面 。排 污权 交易
t 2决策探索 J E E A S O 2 0 . U C T N U 0 7 3上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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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良好 的市场环境。 ( ) 二 完善现 代企业 制度 , 奠定 排污 权交易 的微观基础 作 为市 场经济框架 中微 观基础的企 业, 必须加快建立 和完 善现代企业制度 , 为我 国进行排 污权交易创造 良好的微观 条件 。现代 企业制度核心 就是 建立法人 资产制度 ,通 过产权 的重新界 定建立法
济收益 的合 理分配 ,保证 整个 社会 的生
产能够顺利 进行 。
的效率 , 保护交易者 的合法权益。
提高这两方 面的有效性关键 在于两
( ) 理界定 产权 , 四 合 使排 污权 具有
法律地位
点, 一是健 全法律 , 一是不断提 高监 测技
术 。二者相辅相成 , 法律是 前提 , 术的 技
污 权的所有者 即实践 中的最终 所有者就 必 然是企业 的所 有者 ,排污权 成为一种 对环境 污染 的权 利。排污权最终 归属要
由于 自然界 自身 原因和物质技术 的局限
性 ,界定环境产权 和界定后 的监测 异常
人资产制度 ,使 所有权与控制 权的分离
从一种 管理 方式 上升 为一种 法律 制度 ,

二 、 国实行 排污权 交易 我 的对策
( ) 一 完善 市场经 济制 度 , 奠定 排污
权交易 的宏观基础
经济手段 , 仍是一项 十分艰 巨的任务 , 现实 中仍存 在着诸 多障碍 。 ( ) 一 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 我 国市场化程 度不是很高 ,市场 经

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障碍及对策

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障碍及对策

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障碍及对策内容摘要: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环境经济政策在国外被广泛使用。

鉴于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的缺陷,有必要研究在我国推行排污权交易的意义。

本文论证了在我国推行排污权交易的必要性,并在分析我国推行排污权交易存在障碍的基础上,提出目前在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环境容量污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简称“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象商品一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实现环境容量的优化配置。

排污权交易体现了环境管理思想,它通过为排污者确立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建立起排污权的市场,利用价格机制引导排污者的决策,实现污染治理责任以及相应的环境容量权利的分配。

这种市场理念的排污权交易比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更能有效地减少污染排放。

排污权交易最早由美国联邦环保局应用于大气以及河流污染的治理。

在长达10年的广泛深入的酸雨研究计划基础上,美国国会在1990年通过了《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并开始实施酸雨计划。

酸雨计划的核心就是建立在市场机制上的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和排放权交易,具体来说就是规定在10年之内削减一半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同时国会批准可以用排污权交易作为实现削减的手段。

随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都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

现在排污权交易制度已成为发达国家控制排污总量的重要措施。

在我国推行排污权交易的必要性排污权交易能有效控制污染从国外排污权交易实践看,排污权交易制度能有效促进环境保护。

如根据《美国环境保护局酸雨计划进展报告》,1995年美国电力企业实际排放二氧化硫450万吨,而当年发放的二氧化硫许可排放量为740万吨;1999年美国电力企业实际排放二氧化硫430万吨,而当年发放的二氧化硫许可排放量为590万吨。

通过排污权交易,电力企业的排放量显著低于计划要求的水平。

同时激励企业进行技术革新以提高能源效率。

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及优缺点

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及优缺点

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及优缺点蒋枫经管强化091 学号:18409227排污权交易是近年来备受各国关注的一项旨在保护环境的经济政策,作为一种新的控制污染的市场手段比政府行政管制手段具有更大的优势,它将市场机制充分地运用于环境资源的配置,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排污权的交易,实现低成本控制污染。

结合我国目前的排污权交易实施的现状,讨论了我国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机制的构想。

一、排污权的定义1、定义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

它是政府用法律制度将环境使用这一经济权利与市场交易机制相结合,使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和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紧密结合来控制环境污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

这一制度的实施,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为激励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殊性,在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当前受到世界各国关注的基于市场的环境经济手段之一。

2、意义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安排,它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

买方由于新增排污权不得不付出代价,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环境污染的代价。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

这样。

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场的经济交易。

3、排污权交易的做法(1)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排放污染也成为了我国环境问题的主要来源之一。

为了减少排污物对环境的影响,我国自2015年开始试行排污权交易制度。

这一制度的推行,无疑是我国环境治理体系的创新之举。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析,以期为相关政策的改进提供参考。

排污权交易制度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行业覆盖不全。

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只覆盖了部分行业,比如电力、钢铁、化工等重点行业。

而其他行业,尤其是小型企业,排污权管理相对滞后。

这导致了环境保护的不均衡,一些行业的排放污染依然严重,严重影响了周围环境的质量。

未来有必要进一步扩大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行业覆盖范围,让更多的行业纳入到排污权交易制度之中,以实现全面治理排污污染的目标。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中,监管不到位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由于监管不到位,一些企业存在违规排污行为。

而且,由于排污权交易的数据信息透明和公开程度不高,很难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排放。

这种情况下,就极大地削弱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对于企业的约束力,也使得一些企业可以逃避规范排放的约束。

未来需要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建立更加严格的监管机制,提高数据的透明度和公开度,以确保排污权交易制度能够真正发挥效用。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市场不成熟、价值评估难度大等问题。

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市场透明度不足,导致了市场成熟度不高,价格波动较大,难以形成合理的价格体系。

由于环境价值的评估难度较大,导致了排污权的定价存在争议。

这使得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难度较大,也影响了其运行效果。

未来需要加大对于排污权市场的培育和建设,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成熟度,同时加强对排污权价值的评估,以确保排污权的合理定价。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运行模式和机制也需要进一步优化。

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执行方式主要是政府指导,市场机制参与度较低。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排污问题成为了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推行了排污权交易制度,旨在通过市场化手段引导企业减少排放,并最终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排污权交易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析,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意见。

我国在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时面临着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

目前,我国虽然已颁布了《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在排污权交易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和不足。

排污权的确定、转让和使用等制度尚不健全,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和标准,导致了排污权市场的不规范和混乱。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排污权交易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标准,势在必行。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存在着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上,由于监管不严格,导致了一些企业通过违法手段获取排污权,或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操纵市场价格,严重扰乱了排污权市场的秩序。

加强对排污权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体系,严格打击违法行为,对于保障排污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非常重要。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公众参与度较低,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排污权交易的决策和实施主要由政府和企业来掌控,而公众对于排污权交易的了解和参与度较低。

这既降低了排污权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也削弱了公众对于环境保护事业的参与热情。

建立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排污权交易的认知和参与度,对于推动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存在着技术标准不一、数据不透明等问题。

在排污权交易中,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存在着标准不一的情况,导致了排污权交易的标准化不足,影响了排污权交易的公平和效率。

排污权交易所需的相关数据不够透明和真实,导致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交易成本。

加强对排污权交易技术标准的统一和规范,建立健全的数据共享和公开机制,提高排污权交易的透明度和效率,势在必行。

我国在排污权交易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在排污权交易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世界资源环境问题逐步成为热点问题。

20世纪60年代以来,各国学者纷纷从不同学科领域对资源、环境问题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讨,并形成了一系列新型经济学理论,如排污权交易理论。

排污权交易,就是把排污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买卖。

这种方法主要通过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排污权的有效配置。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实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在多个城市进行过排污权交易的试验,涉及的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生产配额等。

1988年6月,国家环保局确定上海、北京、天津、沈阳、徐州、常州等18个城市为水污染排放许可证试行单位。

1990年着手进行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城市选择,选择了16个城市作为试点单位。

1991年4月试点工作正式开始,截止到1995年底,已向13856个企业发放了16313个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为将市场机制引入大气环境管理,国家环保局选择了6个城市进行了大气排污交易政策的试点工作。

在所有这些试点当中,上海市的水污染物交易应该算是比较典型的。

自从试点以来,共达成了30次排污交易,价格由5万~200万人民币不等。

二、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环境可承载污染总量测定排污权交易是以总量控制为出发点和归宿的。

但实际上,环境容量的确定过程是极其复杂而艰巨的,耗资巨大,而且它还需要大量确定地域的环境质量追踪监测数据,这些数据的得来是一个历史的累积过程,要经过几年甚至几十年。

另外,还必须对特定污染物在该地域的迁移转化规律进行深入分析,这样才能保证最终确定的环境容量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所以理论上的分析过程要付之实践,还需要我们的环保主管部门和环保科研院所克服重重困难,做大量具体、细致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法律基础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基础是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而关于总量控制的立法是实施总量控制的关键。

如果要在全国推广实行排污权交易政策,就必须有关于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的国家级法规出台。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曾子芙(中央财经大学㊀100081)ʌ摘㊀要ɔ排污交易权制度是现代产权制度研究中ꎬ为实现环境保护目的诞生的新型制度ꎮ本文介绍了国内外排污权制度的研究和实践现状ꎬ发现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地理管辖不明确ꎬ权益分配不清晰以及交易成本过高等问题ꎬ因此提出了改进监管部门职能和交易市场机制的建议ꎬ提出应该根据科斯定理挖掘更多通过产权制度实现环境保护目的的方式ꎮʌ关键词ɔ排污权ꎻ排污权交易ꎻ制度完善一㊁排污权的实质排污权是现代产权制度发展的新型产物ꎬ从法理学角度看ꎬ排污权本质是人为生存所必须具备的权利ꎮ鉴于我国法律规定ꎬ土地㊁空气㊁环境容纳量等地球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ꎬ由国家管辖与控制ꎻ但是在工业时代ꎬ由于现代企业对自然环境资源的肆意破坏ꎬ如果一味将治理责任归于政府ꎬ势必造成不公ꎮ企业作为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者ꎬ须承担起治理责任ꎮ在司法案例中ꎬ排污权被定义为环境最大容纳量这一自然资源的使用权ꎬ属于用益物权范畴ꎮ美国立法将排污权被定义为了一种经过政府许可的财产权ꎬ政府有收回的权利ꎬ这保证了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下ꎬ根据研究成果ꎬ如果企业预期政府政策不稳定ꎬ那么其短期就会有过量排污而无视交易市场的行为ꎮ二㊁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历程排污权交易制度诞生于上世纪七十年代ꎮ该制度是建立在科斯定理的基础上ꎬ通过对排污产权的界定ꎬ激励企业减少排污获得收益ꎬ从而达到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目的ꎮ整个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建立科斯定理的基础上ꎮ而对于排放权的初始界定ꎬ学界的讨论主要集中于抽奖制㊁拍卖制㊁以及按照祖父法则继承ꎮ拍卖制和抽奖制无疑可以在初始分配阶段更加的公平ꎬ然而这样的制度显然会受到大型工厂以及企业的得阻碍ꎮ所以为了推行该制度ꎬ祖父法则是相对容易推行的规则ꎮ根据科斯定理ꎬ只要有确定的产权和协商的途径ꎬ不管初始资源如何分配ꎬ后续总能达到帕累托最优ꎮ事实也证明ꎬ即使该制度对于后进入行业的企业并不友好ꎬ然而通过后续的排放市场交易ꎬ其原始的控制污染物总量的目的确实达到了ꎬ这意味着只要推行该制度ꎬ无论其初始分配方式的效率如何ꎬ最终总能达到帕累托最优ꎮ由于国外的经济学研究对于排污权交易的研究已经完备ꎬ我国的研究主要在于对于排污权属性的研究ꎮ一类观点认为ꎬ排污权可以用传统物权来研究ꎬ而另一类则认为ꎬ排污权是一种与传统物权差异较大的新型权利ꎬ因为其目的是为了遏制污染物排放而不是保证其排放污染物的权利ꎮ在实践领域ꎬ我国政府自1987年开始ꎬ第一次在上海开始交易工业耗氧量指标ꎬ由此拉开了排污权交易的序幕ꎮ而在2000年新修订«大气污染法»之后的一段时间内ꎬ我国的污染物控制主要通过各级控制总量ꎬ以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来约束各单位ꎮ2006年后ꎬ政府在11个省市放开了碳排放交易权试点ꎬ然而效果并不理想ꎮ在我国逐渐走向发达国家的进程中ꎬ对于污染物排放的责任也日益为政府所关注ꎮ而欧美国家成熟的排污权交易体系对于污染物控制带来的巨大收益ꎬ也让我国的污染物排放改革势在必行ꎮ三㊁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推行的障碍排污权制度在欧美已经被广泛应用ꎬ并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控制污染政策ꎮ然而在我国ꎬ其推行却遇到了不少问题ꎬ看似该制度在中国水土不服ꎬ其实是对于交易成本和市场机制认识不够充分导致了制度推行障碍重重ꎮ本文将结合我国国情ꎬ结合地理㊁市场㊁执法等方面分析该制度目前的缺陷ꎮ(一)地区化推行造成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难以执行我国地域辽阔ꎬ省份众多ꎮ而目前作为试点的十一个省市中ꎬ各省都是控制自己省内污染排放总量来进行交易的ꎬ这直接限制了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规模ꎮ而美国在实行«1990年修正法案»时ꎬ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二氧化硫排放权的交易ꎬ我们知道市场的参与者增加时ꎬ市场的规模并非线性而是可以以级数的方式增长ꎮ所以目前的试点城市里的交易规模还没有到达应有的样子ꎮ此外我国的空气受季风影响ꎮ尤其冬季气压高ꎬ污染物难以规则扩散ꎮ所以季风上分口的省份的空气污染物可能不影响其本省ꎮ而对其下风口造成严重影响ꎬ所以单独从各省看空气资源容纳量并不能得到最优均衡ꎮ比如内蒙古㊁河北的空气排污权会直接影响到北京㊁天津的空气质量ꎮ在目前的交易体系中ꎬ这种跨省的影响并没有被体现出ꎮ建议本段增加一些表述ꎬ否则显得单薄ꎮ(二)初始分配方式有违排污权交易制度之前提条件不仅桎梏于地理因素ꎬ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市场被分成了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ꎮ而这样的市场分级并没有像证券交易一样保证市场的活性ꎬ而呈现出一级市场相对平静ꎬ二级市场一摊死水的情况ꎮ而九十年代脱硫脱氮设备还没有被大规模引用ꎬ所以大企业和小企业之间排放量基本存在线性关系ꎬ小企业由于固定成本低ꎬ减产来靠贩卖多余的排污权也可以生存ꎬ而大企业可以通过收购排污权来扩大生产ꎬ分摊边际成本ꎮ而有些省市的排放指标ꎬ在一级市场直接由政府审批来发放ꎮ这意味着政府官员掌握了分配资源的权利ꎮ先抛开寻租不谈ꎬ仅仅是某个企业对于当地经济的带动作用ꎬ就可能成为其获得指标的原因ꎮ而我们知道ꎬ科斯定理中ꎬ最为重要的假设是市场经济的有效性ꎮ政府如此在每一期市场中都参与制定规则ꎬ无疑破坏了市场有效性ꎬ使得这样的交易制度无法发挥作用ꎮ(三)交易成本和其他因素阻碍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可持续在目前学界有一点共识ꎬ即酸雨计划的成功ꎬ很大程度是因为其只限制单一硫化物的排放水平ꎬ市场中交易的也仅有硫化物一项ꎬ而美国目前筹划的排污权交易制度3.0也只针对碳排放ꎮ而在我国任意打开一个排污权交易网站ꎬ可以看到交易的品类有㊁硫化物㊁氮化物㊁化学耗氧量等ꎮ部分地区还有对于烟尘排放等指标的交易ꎮ由于每个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同ꎬ导致需要的指标不同ꎬ对于某些指标的用量不同ꎬ这意味着企业为了自己的排污许可ꎬ需要在市场购买三到四种排污指标ꎮ一个原本的市场行为变成了奇怪的集卡类游戏ꎬ直接打消了企业交易的积极性ꎮ面对市场较高的成本ꎬ企业开始了在政府中寻找寻租行为ꎮ虽然目前我国环保巡视组的效果显著ꎬ但是这样的巡视成本过高ꎬ越级执法也会降低原部门的执法积极性ꎮ长久来看不是权宜之计ꎮ四㊁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改进策略在论述改进措施时ꎬ一些基本的要素需要被再次强调ꎮ首先ꎬ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目的不是为了服务企业排污ꎬ也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ꎮ该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污染物排放ꎮ我们从西方借鉴这套体系的目的在于以较低成本解决当前的空气污染问题ꎬ只有不忘初心ꎬ才能实现既定的目标ꎮ其次ꎬ排污权交易制度确实有其优越性ꎮ现在成熟的技术如火电厂对煤的脱硫脱硝加工ꎬ使得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技术ꎬ在90年代的美国并未大规模应用ꎮ现代工业区均有成型规划ꎬ这是以前的工业建设所不具备的ꎬ所以在产业区中建设大型的废气处理设备ꎬ在规划中接入附近的排污工厂ꎬ根据排污量来核算各家费用ꎮ唯一需要确定的是要利用各种手段激活市场机制ꎬ达成减排的目的ꎬ在我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中ꎬ可以做出以下改进ꎮ(一)生态环境部门的体制与机制改革针对我国排污权存在的总量控制不均㊁管辖职权不清等问题ꎬ可以在职能部门的改革中得以实现ꎮ在新成立生态环境部的背景下ꎬ可以借鉴美国经验ꎬ脱离传统地方行政区划分职权ꎬ向地方政府负责的情况ꎬ将部门改变为按照地理区域划分ꎮ如植被优越的地方总量多ꎬ植被稀疏的地方总量低ꎬ上风口总量低ꎬ下风口总量高ꎮ在控制总量的规划下ꎬ鼓励企业向环境承载能力高的地方新建和搬迁ꎮ这样的政策不仅可以达到控制总量的目的ꎬ对于一些渴望留住企业的地区ꎬ可以倒逼其重视生态绿化以提高环境承载能力ꎬ直接将绿化和政绩挂钩ꎮ根据科斯定理ꎬ无论是补贴还是收费或者排污权交易ꎬ都可以达成减少排污的目的ꎮ科斯定理的失灵主要来自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ꎬ所以严密的监管体系是排污权转让制度的核心ꎬ一旦监管不到位ꎬ就会出现如现在我国火电脱霾补贴带来的 越补越污染 的乱象ꎮ(二)对初次分配制度进行改革市场改革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ꎬ初次分配制度的改革和市场交易的改革ꎮ在申请初次分配时ꎬ可以按照边际价格增加的方式分配ꎬ并且对于每个申请企业保证一个最低的配额ꎮ以保证大型厂商无法以较低价格在一级市场拿到大量排污权垄断市场ꎬ小企业的排污权和市场参与也得到保证ꎬꎮ有些文献认为对于产值污染比较高的企业应当予以倾斜ꎬ本文认为这样的做法是不合理的ꎮ如果某企业产值较高ꎬ则其可以通过交易市场寻求更多排污权ꎬ而如果政府按照产能污染比去制定一级市场规则ꎬ首先核算成本就有巨额上升ꎬ其次ꎬ这样的分配机制可能使得某些企业通过申报自己具有某些业务而不实际生产从而获得更多指标ꎬ对于该行为的核查也加重了执法单位的任务ꎮ在二级市场中ꎬ首先要确定单一的交易标的物ꎮ国内某些研究希望通过扩大交易标的物容量来获得更完善的环境保护ꎬ却忽略了这样带给企业和监管部门巨额的交易成本ꎬ从而导致市场交易量的下滑ꎬ在实施该政策时ꎬ必须把控制污染作为核心目标ꎬ让企业乐于从市场交易中更简单的获得收益或者排放权ꎮ而政府可以通过帮助企业核算预测其指标用量ꎬ建立高效的交易平台ꎬ从各个方面降低交易成本ꎮ同时ꎬ审慎对于市场的调控ꎬ在建立完善的制度后ꎬ将市场留给看不见的手调控ꎮ结语排污权的本土化意味着巨额的环境福利ꎬ这是我们批判学习国外环境治理经验首先要明确的ꎮ发达国家在转型路上做出了许多尝试ꎬ我们需要在学习前人的路上ꎬ走出中国特色的环境治理路径ꎮʌ参考文献ɔ[1]李义松.论排污权的定位及法律性质[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ꎬ2015(1)[2]赵新宇.论我国排污权交易的法律构建[J].江苏科技信息ꎬ2015(22)[3]姜潇.排污权交易政府监管制度研究[J].甘肃政法学院ꎬ2017。

浅析我国在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在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在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在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保护环境和控制污染的重要手段,它始于美国成熟于美国,而我国在此方面还处于试点阶段.面对当前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排污权交易的性质、概念和作用,并在借鉴总结国外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成熟经验的基础上,探讨我国构建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着重点.作者:于鸿军作者单位:山东烟台城市排水管理处,山东,烟台,264001 期刊:大科技·科技天地 Journal:SUPER SCIENCE 年,卷(期):2010, ""(2) 分类号:X3 关键词:排污权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总量控制。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的现实障碍及完善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的现实障碍及完善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85-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5 期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的现实障碍及完善王亚刚(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摘 要:1968年,美国人戴尔斯首次提出排污权交易理论,其作为一种典型的环境保护市场机制,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目前尚处于试点探索阶段,无论是从法治实践层面分析,还是理论研究层面,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留有很大的研究空间。

关键词:概念;实施障碍;对策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概念排污权交易从字面意思理解是“可转让的排污许可证”和“污染物排放交易”。

国内有学者认为,“排污权交易制度,又称排污指标交易制度、可交易的许可证制度,指在特定区域内,根据该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确定一定时期内污染物排放的总量,在此基础上,通过科学的计算,以颁发许可证的方式将污染物排放指标分配给地方和企业,并允许将指标通过合同的方式让渡给他方的交易行为”[1]个人认为,排污权交易亦可称为排污指标有偿转让,是指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创制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以合同交易的方式让渡给他方,以此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实现环境容量资源财产权优化配置的市场刺激手段。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的现实障碍1.排污权交易的立法供给不充分目前,有关排污权交易的立法主要局限于部分实行排污权交易试点的省市或少数自主开展排污权交易的省市,地方立法很大程度上仅限于“点”而远未辐射到“面”。

从地方立法的内容考察,有关排污权交易的法规相对于排污权交易实践,有明显的滞后性,具体操作规范仍然非常不足,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未能上升为法律规范。

“排污权交易地方立法在排污权交易基本概念界定、政府监管具体制度以及与环境保护其他制度的衔接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是,地方立法在交易的主体制度、交易行为、交易平台等方面也存在诸多不足”[2]我国《环境保护法》中没有明确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概念。

一些地方性法规虽然做了规定,但地方性法规对于排污权交易的操作性规定也是不完善的。

我国排污权交易的障碍与对策经济论文

我国排污权交易的障碍与对策经济论文

我国排污权交易的障碍与对策经济论文我国排污权交易的障碍与对策经济论文摘要:自我国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以来,已经取得了很好的进展,但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政策和法律滞后、监测、交易市场不规范、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方面。

本文认为,要推进我国排污权交易,应该从完善排污权交易立法、实现排污权所有权多元化、积极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加强分区试点工作、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产权;总量控制;问题;对策排污权交易是许可证制度发展的新趋势,是许可证交易制度或者“买卖许可证”制度,在污染防治领域主要表现为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是当前深受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是环境管理的发展方向,它通过赋予环境容量资源价值、确定产权、并允许产权自由转让的方式,有效配置环境容量资源,降低污染控制的社会成本,因而成为实施总量控制的有效方法。

自我国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以来,已经取得了很好的进展,但仍处于起步阶段。

在阐述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本文将深入探讨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存在的问题及障碍排污权交易制度也不是整治环境问题的“灵丹妙药”,即使在广泛应用的美国,也仍然存在很多争议。

我国环境意识总体上比较落后、环保手段比较欠缺,只有充分认识其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克服,才能更好地将其应用。

现阶段,我国推广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如下障碍:1、政策和法律滞后尽管我国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已进行了数年,但至今还没有制定出全国统一的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法规,国家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虽已提到了排污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证制度,但尚无相配套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各地方根据当地条件,分别制定了一些区域性的排污权交易条例,但这些条例都是地方性法规。

如《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中提到了可以进行排污指标的有偿转让,但无具体的操作规范;再如《本溪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条例》,虽第一次在中国建立了严格的超额处罚措施,但其作用只局限于本溪市。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不足与完善_何燕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不足与完善_何燕
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排污量或部分排污量转化为可以 转让或交易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污权 。
4.加 强 污 染 源 的 监 控 , 建 立 完 善 的 信 息 系 统[ 8] 67 。 准确的排放计量是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的排 污权交易是否成功的关键 。 但目前我国对污染物的 监控还不是很及时 、到位 。 只有确保每个排污企业 拥有的合法的排污权数量 和实际排放量的 对应关 系 , 排污权作为交易商品的性质才能存在 , 因此完善 的及时监控系统是保障排污权交易公平 、公正进行 和控制环境质量的关键 。同时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 平台的排放跟踪系统 、审核调整系统和许可后跟踪 监测系统 , 能使控制企业 、政府及环保相关部门的人 员及时掌控企 业的排污状况和 排污交易情况 。 此 外 , 有必要在每个控制区域的排污权交易中心设立 信息发布栏及时进行信息公示 , 从而保障公民知情 权 , 使环保工作接 受社会监督 , 提高公民的 环保意 识。

我国排污 权交易制度的酝酿工作可以追溯到 1988年开始试点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 1993年国家 环保局开始在包头 、柳州 、太原 、平顶山 、贵阳和开远 等城市进行大气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施 。 1999年 4 月中国国家环保局与美国环保局签署了关于 “在中 国运用市场机制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的可行性研究 ” 的合作协议 , 确定了江苏省南通市与辽宁省本溪市 为该项目的试点城市 。在本溪的试点中 , 双方草拟 了 《本溪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条例 》, 该 条例将排污权交易作为实现总量控制的一种重要手 段 , 明确规定了排放监测 、申报登记 、许可证分配和 超额排放处罚等 重要内容 。 2001年南通天生港发
2.制定和出台相应法律法规 , 明确排污权交易 的法律地位 。 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经济管理手段只 有在被纳入法律规范的前提下 , 才能真正地在实践 领域发挥其作用 。 因此 , 建议立法机构在环境保护 基本法中阐明环境是一种可利用的资源 , 确立排污 权交易制度 , 以保证排污权及其交易的合法化 , 保障 企业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中自由买卖 、信息共享 , 促进 市场的公平竞争 。

国内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不足与改进

国内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不足与改进

的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第三方咨询服务也逐渐成为企业在环保方面的最佳选择。

例如,近年来,环保管家服务逐渐火热,在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在企业培训、资料审核等方面提供技术协助,能够更好地为企业解决法律法规认知程度
污许可信息管理平台长期公开,公众可以随时通过该平台查看企业信息和排污许可证相关信息。

特别完善了公众参与部分,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
业本身还是政府监管部门都存着人力物力不足、技术水平有限的问题,很难实现有效的监管。

当前,企业的自行监测受技术水平的限制,多数中小型企业难以承担昂贵的环保投入,最终导致多数排污单位的自我监管流于形式,很难落到实处。

随着我国环保产业市。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尹萌
【期刊名称】《中国商界》
【年(卷),期】2008(000)004
【摘要】排污权交易(marketabale pollution permits)首先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J.H.D ales)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在中国实施排污权许可证制度,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是有效控制环境污染、保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已在个别城市进行过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
【总页数】1页(P143-143)
【作者】尹萌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
【相关文献】
1.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研究 [J], 鲍英超
2.我国在排污权交易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J], 李鑫;唐春根
3.浅析我国煤炭企业环境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举措 [J], 陈子峰
4.浅析我国公证遗嘱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J], 黄婧
5.六氟化铀安全运输相关要求及我国运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讨 [J], 潘玉婷;曹芳芳;陆宏;李多宏;洪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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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在当代中国环境管理中的缺陷摘要:排污权交易通常被认为是,运用市场手段以最小的社会成本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方法。

本文简要介绍了权交易的发展与现状,分析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缺陷,归纳了克服这些缺陷所需要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环境经济手段;排污交易权;缺陷;优化完善引言在2006年3月12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首次提出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建设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治国方针。

这是针对我国目前的形式——经济增长依靠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大量消耗取得而提出的。

我国排污总量大,尽管近些年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了控制,但污染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扭转,当然污染造成的损失也让经济发展取得的成就的光环黯淡了许多。

正是为了解决污染治理和经济发展的矛盾,一些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环境管理手段应运而生,传统的以“命令—控制”型为主的政策逐渐转型为经济刺激手段与命令—控制相互补充和完善的政策体系[1]。

环境经济手段是政府从影响成本—收益入手,引导经济当事人进行选择,以便最终有利于环境的一种政策手段[2]。

排污权交易是我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多种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之一,并列于排污收费制度、环境税、环保投资政策等,是一种具有激励功能和充分利用市场资金配置功能的经济手段。

一. 排污权交易的发展与现状排污权交易[3]是在一定区域内,管理部门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制定污染物上限,并按照此上限分配污染物排放许可,区域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该思想是1968年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兹(J.H.Dales)首先提出。

70年代初蒙哥马利应用数理经济学方法证明了排污权交易体系具有污染控制的效率成本,即实现污染控制目标最低成本的特征[4]。

SO2许可交易政策是美国迄今为止实施规模最大、影响最广、最成功的排污权交易项目。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具备完善的法律制度、多样的交易主体和中介机构、多元化的许可证分配方式、完备的监督管理体制以及对市场规律的尊重,而这些是对于排污权交易的实施至关重要的因素。

排污权交易在中国已经有了一些成功经验。

据不完全统计,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已经至少在包头、太原、开远、平顶山、贵阳、柳州、天津、上海、本溪、绍兴等10多个城市进行过排污权交易的试点,涉及的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生产配额等,并建立了包括排污权交易内容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5],通过查阅文献资料可知,排污权交易试点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应,为空气质量未达标区提供了经济发展的可能性,加快地区达到环境质量目标,解决了城市综合治理经费不足的问题,促进综合治理的实施,促进经济发展等。

二. 我国排污权交易的缺陷排污权交易在西方国家取得的显著性成就和在我国试点地区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很容易让人们对它产生具有依赖性的积极乐观态度,却忽略了伴随着成果产生时暴露出的诸多问题,比如我国在排污权交易的试点阶段,就遇到了包括相关法律缺失、总量不宜控制、初始分配复杂、交易市场不畅、地方保护严重等诸多问题[6]。

这些问题揭示了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环境管理的经济手段时的固有缺陷。

1.排污总量和排污量时空折算难以确定[7]这是属于技术层面的缺陷。

由于在确定排污总量时要考虑环境容量的确定、环境价值绩效用等一系列难以精确测量和衡量的变量,那么对于什么样的污染水平是最有水平我们很难精准的界定,当然也就无法准确的测算出一个控制区域的最大污染物允许排放量。

要确定环境容量需要大量的地域环境追踪监测数据,这必然耗资巨大,会无形增加排污权交易的成本。

另外,由于不同污染源的排放位置与排放方式不同,受控点的单位污染物排放量是不同的,针对唯一的环境质量标准,他们之间的在进行排污权交易时就需要这算,目前还没有完善的折算标准体系。

2.排污权初始分配存在争议从欧盟排污权分配的实践表明,当排污权分配由政府无偿分配的时候,可能存在排污源与政府讨教还价的协商行为,而导致在制定排污标准时放宽限制,导致污染量反而增大。

我国排污权初始分配正在从无偿想有偿转变,有偿分配就是采用拍卖的方式获取排污权[8],但是这又会导致资源集中控制在富人手中,从而无法发挥排污权交易的公平性。

3.在促进排污技术的发展方面事与愿违排污权交易的初衷是通过限制排污总量,使排污权像经济商品一样自然进入企业相关经济行为决策中去刺激排污单位优化生产技术,减少污染排放。

但是创新技术或者采用高端技术来降低污染量必然在短期内会大大增加企业的成本,尽管从长远利益来看,新技术更能推动企业长远的发展。

人们常常被短期利益吸引,宁愿通过购买排污权来避免技术改进而引起的成本增加,这无疑阻碍了减排技术的创新。

4.排污权交易市场失灵和经济学中的商品市场一样,排污权交易市场也存在着复杂的博弈和供求关系变化。

特别是在环境资源稀缺的富裕地区,由于排污量供给是一定的,有些拥有排污权的企业会意识到随着经济的增长对排污量的需求会逐渐加大,如果他们此时囤积剩余的排污量,就会使得市场上排污量供不应求,从而导致排污权价格上涨,以便手中掌控的排污权升值[9]。

这在满足了少数人私有利益的同时大大降低了排污权交易作为环境管理手段的效率,还会阻碍新建或扩建企业的发展,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5.政府职能部门职责执行不到位企业生产和当地经济利益以及政府的政绩是息息相关的,这就不免产生包庇现象。

由于职能部门掌握着排污权的分配指标和交易方式,很容易导致企业和职能部门勾结,是少数企业因获得特权而增加超额收益。

6.我国立法滞后,法律保障不完善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仅仅颁布实施了一些地方法规,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地立法,在法律上没有确认排污权[3]。

国家也尚未形成完善的监督管理体制,对于环境污染信息的公开程度不够,缺乏有效的评估体系。

三. 排污权交易的优化完善首先,对于这些排污权交易的缺陷固然与目前中国环境管理的传统模式有关,但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也不容忽视,排污权交易作为当前环境管理的一种典型的经济手段,参与者大多是以政府官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为主,很少有经济学家深度参与,这极易导致排污权交易市场得不到合理的调控而失灵。

因此要让排污权交易在中国高效稳健地运行下去,就要加强对排污权理论的进一步研究,就要在研究环境问题时同步考虑经济学、管理学、生态学、规划学,使环境管理目标更科学、明确[10],使排污权交易市场形成规范的价格体系。

第二,法律制度和相关政策的建设和完善是弥补排污权交易缺陷的重要途径。

首当其冲的是从法律上确认排污权,消除因产权不明确而导致的部分企业或地区在实际运行中的无可是从。

同时还要建立清晰的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的政策体系,实现环境管理的效率目标。

明确交易规则,避免在交易过程中政府等因素对市场的随意干预,针对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立法和制度建设。

第三,政府在排污权交易相关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起着至关重大的作用,政府适度的行政干预可以弥补排污权交易的固有缺陷,防止市场失灵,当然这是要求在政府绝对公平、公正、公开执行政府职能的前提下的。

政府应该收集公布排污权交易的信息以增强其透明度,降低企业在收集信息方面的成本也能刺激企业更遵守交易市场秩序地配合政府的环境管理工作。

第四,结合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可以强调多方合作,一方面排污许可证交易的主体的多样化,包括达标者、投资者、环保主义者和政府;另一方面,在环境部门为主导之外,可与农业部门、林业部门等合作[11],可起到互相配合,相互监督的作用。

第五,设置严厉的惩罚机制和公众监督体系,加大惩罚力度,鼓励公民通过对当地排污企业的监督与举报,参与到排污权交易审批、排污监管与环境维护活动中来[12]。

四.总结排污权交易是一种典型的以市场为基础的环境保护经济手段,它能充分调动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灵活调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

更何况当经济发展速度如此之快时,由此形成的污染物减排压力让排污权交易变得更有吸引力,但是由于排污权交易在我国刚刚起步存在一些问题,分析其固有缺陷以及提出构建和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议,对促进排污权交易在我国更快速的发展和提高环境管理效率都是意义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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