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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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环办科财〔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科技正文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生态环境科技体制改革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实施意见》(环科财〔2019〕109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增强重点实验室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撑引领作用,现将新修订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9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家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重要基地,是提升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水平的重要科技平台。

生态环境部根据生态环境事业发展需要和国家生态环境科技发展规划,有序开展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应紧密围绕生态环境中心工作,主动服务生态环境重点任务,开展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采取“择优支持、规范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促进生态环境学科发展,优化重点实验室布局,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强化重点实验室支撑服务功能。

第五条生态环境部组织协调相关资源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相关科学研究任务,参与国家生态环境法规、规划、政策、标准制修订和环境管理决策支撑等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修订)

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1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家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重要基地,是提升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水平的重要科技平台。

生态环境部根据生态环境事业发展需要和国家生态环境科技发展规划,有序开展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应紧密围绕生态环境中心工作,主动服务生态环境重点任务,开展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采取“择优支持、规范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促进生态环境学科发展,优化重点实验室布局,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强化重点实验室支撑服务功能。

第五条生态环境部组织协调相关资源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相关科学研究任务,参与国家生态环境法规、规划、政策、标准制修订和环境管理决策支撑等工作。

对运行良好、成绩显著、效能突出的重点实验室及优秀科研人员,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科技项目和人才计划等。

第六条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制定重点实验室相关政策制度、建设与发展规划等,组织开展建设立项论证、验收、评估与调整,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审核推荐,推进落实相关条件,指导和协调解决运行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依托单位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具体建设和运行,赋予重点实验室科研自主权,稳定支持日常科研和运行经费。

第二章申报和建设第七条凡从事生态环境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并在某一领域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地位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均可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2010年9月30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我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环保部门主要职责的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国家环境保护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的通知(附:国家环境保护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国家环境保护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的通知(附:国家环境保护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国家环境保护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的通知(附:国家环境保护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31•【文号】环发[2014]114号•【施行日期】2014.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国家环境保护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的通知(环发[2014]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各直属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十一五”以来,我部大力推进科技兴环保战略,环境科研基础能力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成效显著,对环保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不断增强。

我部有关直属科研单位根据当前我国生态环境特征、发展趋势以及学科发展需求,结合科研项目的实施,自主开展了大气环境、水环境、草原、森林、生物多样性等野外观测研究站的建设。

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环境科研基础能力仍存在较大差距,不能适应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特别是环境保护长期科学观测与综合实验条件严重不足,极大制约了环境基础信息获取以及重要科研工作的持续开展。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关于加快完善环保科技标准体系的意见》(环发〔2012〕20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加强国家环境保护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不断提高环境科技基础数据和信息获取能力,我部决定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一批科学观测研究站,逐步建成布局合理、站点结合、覆盖全国的国家环境保护科学观测研究站网。

国家环境保护科学观测研究站是环境保护综合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通过建设国家环境保护科学观测研究站,获取长期观测数据,系统辨识和评估面临的环境问题,科学预测其发展趋势,对探索解决我国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制定最佳调控措施具有重要的作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30•【文号】环发[2004]138号•【施行日期】2004.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4]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有关直属单位,双重领导科研院所,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体制改革,根据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局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了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

为了加强我局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现将重新修订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附件: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以下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的持续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环境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称环保总局)建设重点实验室的目的是:促进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开展创新性研究,解决环境保护的重大科技问题,为实现国家环境保护目标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理论与技术支持。

第四条环保总局根据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环境科技中长期规划,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通过组织申报或者招投标等形式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

第二章主要任务第五条承担国家环境保护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解决环境保护重大和关键性难题。

第六条建设与发展环境科学重点学科和新兴学科,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恶臭嗅觉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恶臭嗅觉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图 2-1 嗅觉实验人员与嗅觉13 年 1 月-12 月,国家环境保护恶臭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对国内 31 家实验室(位于 工业区的有 12 家,非工业区 19 家)做了嗅辨实验室基本情况的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实 验室选址和外部环境、建筑面积和布局设计、内部装修和室内设施、空气调节、室内舒适程 度等。根据问卷调查以及对部分实验室的走访和现场调查,发现嗅觉实验室存在的实际问题 有:
附件 3
《恶臭嗅觉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恶臭嗅觉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编制组 二○一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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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项目背景...........................................................................................................18 1.1 项目来源.................................................................................................18 1.2 工作过程.................................................................................................18
3 制订原则和总体思路.......................................................................................21 3.1 原则..........................................................................................................21 3.2 本标准与其他标准之间的关系.............................................................21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下)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下)
21 0 1年第 1 期 ( 1 总第 17期 ) 6
应 用 能源技 术
4 9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下)
国发 [ 0 3 2 1 ] 5号 1
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 增加大气污染物监测指标 , 环境质量评价方法 。健全重点 区 改进 域大气 污染联 防联控机制 , 实施 多种 污染物 协 同控 制 , 严格 控制挥 发性 有机污染 物排放 。 加强恶臭 、 噪声 和餐饮油烟污染控制 。加大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力度 。加强工业 固体 废物污染 防治 , 强化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管理 。被污染场地再次进行开发利用的 , 应进行环 境评估和无 害化治理 。推行重点企业强制性 清洁生产审核。推进 污染企业环境绩效评估 , 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 。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活动 。 ( ) 九 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加大政策 扶持力 度 , 扩大环保 产业 市场需求 。鼓 励多渠道 建立环保产业 发展基金 , 拓宽环保产业发展融 资渠道 。实施环保先进适 用技术研发应用 、 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及产 品产业化示 范工程 。着重发展 环保设施社会化 运营 、 环境 咨询 、 环 境监理 、 程技术设计 、 工 认证评估 等环境 服务业 。鼓励 使用环境标 志 、 环保认证 和绿色 印 刷产品 。开展 污染减排 技术攻关 , 实施 水体污 染控制 与治理 等科技 重大专项 。制定 环保 产业统计标 准 。加强环 境基准研究 , 推进 国家环境保 护重点实 验室 、 工程 技术 中心建设 。 加强 高等院校环境学科 和专业建设 。 ( 加 快推进农村 环境 保 护 。实行 农 村 环境 综 合整 治 目标 责 任制 。深化 “ 十) 以奖 促 治 ” 以奖代补” 和“ 政策 , 扩大连 片整治范 围 , 中整治存在突出环境问题 的村庄和集镇 , 集 重 点治理农村土壤和饮用水水 源地 污染 。继续 开展 土壤环境 调查 , 行土壤 污染治理 与修 进 复试点示范 。推动环境保护基 础设施 和服务 向农村 延伸 , 强农村 生活垃 圾和污水 处理 加 设施建设 。发展生态农 业 和有 机农业 , 学 使用 化肥 、 科 农药 和农 膜 , 实减 少 面源 污染 。 切 严格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 , 进农业 生产废 弃物 资源化利用 。加强农 村人 畜粪便 和农 药 推 包装无害化处理 。加大农村 地 区工矿企业 污染 防治力度 , 防止 污染 向农 村转移 。开展农 业和农村环境统计 。 ( 十一 ) 加大生态保护力度 。国家编制环境 功能区划 , 在重要生态功能 区、 陆地 和海 洋 生态环境敏感 区 、 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 , 各类主体功能 区分别 制定相应 的环境标 脆 对 准和环境政策 。加强青 藏高原 生态 屏 障、 土高原一川 滇生态屏 障 、 黄 东北 森林 带 、 北方 防 沙带和南 方丘陵山地带 以及大 江大 河重要 水系 的生态环境 保护 。推 进生态 修复 , 江河 让 湖泊等重要生态 系统休养生息 。强化生物多样性保 护 , 建立生物多样性 监测 、 评估与 预警 体系以及 生物遗传资源获 取与 惠益共 享制度 , 有效 防范物种 资源丧 失和 流失 。加强 自然 保护区综合 管理 。开展生态 系统状况评估 。加强矿 产 、 电、 水 旅游资源 开发和交通基础设 施 建设 中的生态保 护。推进生态文 明建设试点 , 进一步开展生态示 范创建活动 。

国家环境保护生物安全重点实验室

国家环境保护生物安全重点实验室

定位
根据国内外生物安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发展趋势,结合国家生物安全环境管理的需求,开展基础性、 前瞻性、战略性问题的科学研究,建立高水平的开放性研究平台,培养相关领域的高级专门人才,成为在生物安 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具有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
研究方向
经过实验室经多年的发展,经学术委员会讨论,确立了以下三个研究方向: (1)转基因生物安全; (2)外来入侵物种防治; (3)生物多样性保护。
人员队伍
实验室的研究人员由固定人员、客座人员和研究生三部分组成。目前固定人员有 32名,其中高级研究人员 14名,中级研究人员 11人,15人有博士学位。客座研究员 2人,博士后 1人,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 13人。实 验室有 3人荣获国务院政府特贴,1人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4人次入选江苏省“333新世 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第二、三层次培养对象,2人入选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委员。研究人员来 自分子生物学、生态学、植物保护、植物学、动物学、微生物学、环境毒理学、计算机建模等不同专业。
国家环境保护生物安全重点实 验室
环境保护部在转基因生物安全、外来入 侵物种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的
主要技术支持单位
01 定位
03 科研条件
目录
02 研究方向 04 人员队伍
国家环境保护生物安全重点实验室依托于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2002年启动建设,2004年通过环 境保护部验收,并正式对外挂牌运行。自实验室建成以来,已通过环境保护部组织的评估,评估成绩为优。实验 室学术委员会由 13名国内生物安全领域知名的专家学者组成,金鉴明院士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实验室主任为 徐海根研究员。
国家环境保护生物安全重点实验室是环境保护部在转基因生物安全、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 领域的主要技术支持单位,是国内最早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研究的科研机构之一,是环保部最早开展生物多样性 和生物安全研究的科研机构。实验室面积 760平方米,仪器设备 200余台套,拥有国内一流的实验和科研环境。 实验室现有人员 32名,其中15人有博士学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26•【文号】环办[2011]140号•【施行日期】2011.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全面推进环境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提升环境监测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我部将组织开展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原则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逐年考核、按期达标的原则,推动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

二、目标“十二五”期间,争取完成对全国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辖区内环境监测站的整体验收,努力实现“市县能监测、省市能应急、国家能预警”的建设目标。

三、验收程序(一)各省(区、市)环保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按《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办法》(简称《验收办法》)要求,对所属省级站达标情况进行预验收,对辖区地市级、区县级站进行达标验收。

(二)达到整体验收要求的,各省级环保厅(局)向我部递交《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整体达标验收申请》(简称《整体验收申请》)。

(三)我部验收组对省级环保厅(局)递交的《整体验收申请》进行审查,认为达到整体验收要求的,根据《验收办法》组织对该省(区、市)进行整体验收。

四、验收形式验收组按照《验收办法》,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核查、考评打分等方法步骤进行现场验收,并填写验收评分表,出具验收意见,提交验收报告。

五、进度安排(一)针对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原则上东部地区于2014年上半年前、中部地区于2014年底前、西部地区于2015年底前组织完成整体达标验收工作。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发[2012]145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2.12.11【实施日期】2012.1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与工程技术中心: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快完善环保科技标准体系的意见》(环发〔2012〕20号),大力推进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完善重点实验室管理运行机制,提升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在建设生态文明、探索环保新道路、支撑环境管理与综合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建设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的重要意义(一)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环保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重点实验室是组织环境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环保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的重要基地,是开展环保科技国际合作的重要平台。

重点实验室围绕国家环境保护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为国家环境保护和管理决策提供基本科学数据、信息服务及科学理论与技术支持。

(二)重点实验室是提升环境保护整体认知能力的重要手段。

不断提升实验能力,加强对我国环境问题形成规律及解决方案的科学认知,是提高国家环境管理水平、促进环境管理战略转型的必要条件。

要通过建设重点实验室,建立先进的环境观测、科学实验、数据分析、预测评估和技术研发体系,形成环境领域的知识创新平台。

(三)建设重点实验室是构建环保“统一战线”的需要。

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名单

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名单
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名单
一、通过验收并命名的重点实验室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实验室名称 农药环境评价与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水环境模拟与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恶臭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化学品生态效应与风险评估重点实验室 生物安全重点实验室 湿地生态与植被恢复重点实验室 城市空气颗粒物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 环境与健康重点实验室 二恶英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湖泊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依托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 科学研究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南环境 科学研究所 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国家环保总局南京环境科学 研究所 东北师范大学 南开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辐射防护 研究院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批准文号 环发[2002]128 号 环发[2002]128 号 环发[2002]128 号 环函[2003]259 号 环函[2004]499 号 环函[2006]418 号 环函[2007]138 号 环函[2007]491 号 环函[2008]61 号 环函[2008]233 号 批准时间 2002 年 9 月 12 日 2002 年 9 月 12 日 2002 年 9 月 12 日 2003 年 9 月 19 日 2004 年 12 月 31 日 2006 年 10 月 26 日 2007 年 4 月 23 日 2007 年 12 月 20 日 2008 年 2 月 13 日 2008 年 9 月 27 日
11
生态工业重点实验室
12
卫星遥感重点实验室
东北大学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 院 清华大学 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 心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 究院 华东理工大学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环函[2010]360 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十一五”环保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扬名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十一五”环保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扬名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十一五”环保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扬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17•【文号】环办函[2011]1495号•【施行日期】2011.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机关工作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十一五”环保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扬名单的通知(环办函[2011]14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部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各有关单位:“十一五”期间,在环境保护部党组的领导下,各级环境保护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科研机构紧密结合国家环境保护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关于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精神,努力工作,勇于创新,涌现出一批环保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推动了环保科技事业的长足发展,为国家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为了树立当代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楷模,进一步激励广大环境科技工作者崇尚诚信、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创先争优,为探索出一条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中国环保新道路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发展,环境保护部决定在第二次全国环保科技大会期间表扬一批“十一五”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表扬范围在“十一五”期间围绕《关于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中的重要部署,承担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任务,在环境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标准制修订、产业发展、环境与健康、应对气候变化、科学普及、能力建设、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以及环境科技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为促进历史性转变、实现污染减排目标和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做出重要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10.17•【文号】国发[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10.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多年来,我国积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将环境保护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不断加大解决环境问题的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由于产业结构和布局仍不尽合理,污染防治水平仍然较低,环境监管制度尚不完善等原因,环境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现就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凡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并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环境影响评价过程要公开透明,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二)继续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鼓励各地区实施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和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

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

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推进雨、污分流改造。

强化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

对电力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继续加强燃煤电厂脱硫,全面推行燃煤电厂脱硝,新建燃煤机组应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设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态功能区县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作实施⽅案》的通知⽂号:环办[2015]77号颁布⽇期:2015-08-24执⾏⽇期:2015-08-2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有关省、⾃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财政厅(局):为确保2016年国家重点⽣态功能区县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重点⽣态功能区县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和《中央对地⽅国家重点⽣态功能区转移⽀付办法》(财预〔2015〕126号),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2016年国家重点⽣态功能区县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作实施⽅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2016年国家重点⽣态功能区县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作实施⽅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年8⽉24⽇附件2016年国家重点⽣态功能区县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作实施⽅案为确保2016年国家重点⽣态功能区县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重点⽣态功能区县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和《中央对地⽅国家重点⽣态功能区转移⽀付办法》(财预〔2015〕126号),特制定本实施⽅案。

⼀、适⽤范围本实施⽅案适⽤于2015年限制开发等国家重点⽣态功能区所属县(包括县级市、市辖区、旗等,以下统称县),涉及北京、天津、河北、⼭西、内蒙古、吉林、⿊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东、⼴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肃、青海、宁夏和新疆26个省(区、市),共555个。

⼆、指标体系按照《国家重点⽣态功能区县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环发〔2014〕32号)和《国家重点⽣态功能区县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环办〔2014〕96号)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分为防风固沙、⽔⼟保持、⽔源涵养、⽣物多样性维护等四种⽣态功能类型,实⾏差别化的考核评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环境保护地下水环境污染模拟与控制重点实验室”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环办函[2009]717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09.07.16【实施日期】2009.07.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环境保护地下水环境污染模拟与控制重点实验室”的通知(环办函〔2009〕7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直属科研单位,有关单位:为全面提升环境科技创新与支撑能力,贯彻实施《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十一五”专项规划》,经研究决定,对“国家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环境保护地下水环境污染模拟与控制重点实验室”公开发布指南,通过择优委托确定建设依托单位。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方向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针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污染调查、评估与风险识别技术研究;研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控制和水质改善技术;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水质基准研究,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提供关键技术和管理支撑。

2、地下水环境污染模拟与控制围绕我国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开展地下水污染过程模拟研究,建立地下水环境污染风险识别技术体系;开展地下水污染控制关键技术研究,提出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技术体系;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和修复技术标准与规范研究,建立地下水环境污染监管技术体系,为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提供关键技术和管理支撑。

二、申报条件1、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建设方向。

2、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高水平的科研队伍。

依托单位有明显的学科特色和优势,有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和业绩,有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学术思想活跃,学术气氛良好,具备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条件和能力。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通报2020年度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评估情况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通报2020年度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评估情况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通报2020年度国家环境保护重
点实验室评估情况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0.12.10
•【文号】环办科财函〔2020〕683号
•【施行日期】2020.12.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科技
正文
关于通报2020年度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评估情况的函
环办科财函〔2020〕683号各有关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
为推进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我部组织专家对11个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进行了评估。

现将评估情况通报如下。

参与综合绩效评估的9个重点实验室中,大气复合污染来源与控制等3个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为“优秀”,地下水污染模拟与控制等6个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为“良好”。

参与整改复核评估的2个重点实验室中,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技术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为“通过”,大气有机污染物监测分析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为“不通过”(见附件)。

依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撤销该国家环境保护大气有机污染物监测分析重点实验室。

请各重点实验室在本次评估基础上,认真总结、深入分析,针对评估专家组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切实加强重点实验室管理和建设,进一步提
升支撑服务国家生态环境管理能力。

各依托单位应继续积极为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提供保障与支持。

附件:2020年度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10日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国家环境保护生物安全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并正式命名的通知-环函[2004]499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国家环境保护生物安全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并正式命名的通知-环函[2004]499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国家环境保护生物安全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并正式命名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国家环境保护生物安全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并正式命名的通知(环函[2004]499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你所《关于国家环境保护生物安全重点实验室验收的请示》(国南环所字〔2004〕第013号)收悉。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验收委员会对你所提出申请的重点实验室进行了验收。

经过验收委员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认为该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内,能紧密围绕转基因生物安全性评价、转基因生物环境影响监测以及转基因生物潜在环境危害的预测和防治等研究领域,承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配备必要的实验设施和条件,注重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形成较高的研究开发能力,取得重要研究成果,为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和国际履约提供了科学理论与技术支持,完成了预期建设任务,达到验收要求。

经研究,同意对该重点实验室予以正式命名(见附件)。

请你所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验收委员会所提建议,继续做好对该重点实验室的支持和保障工作,加强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将该重点实验室建设成为具有创新能力、为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的科研实体,成为国家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培养优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为我国的生物安全管理和履行国际公约做出贡献。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生物安全重点实验室名称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国家环境保护生物安全重点实验室名称┏━━━━━┯━━━━━━━━━━━━━━━┯━━━━━┯━━━━━━━━━━━━━━━━━┓┃项目编号│名称│实验室主任│依托单位┃┠─────┼───────────────┼─────┼─────────────────┨┃ HS200405 │国家环境保护生物安全重点实验室│徐海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结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
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11.14
•【文号】环函[2002]306号
•【施行日期】2002.11.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通知
(环函[2002]306号)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适应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和环境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优化整合环境科学技术资源,建立新型的环境科学技术创新基地,根据我局建立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的总体部署,现批准你们三家的联合申请并以你们为技术依托单位建立“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重点实验室”。

该实验室将重点探索环境影响人群健康机制,开展水污染、大气及室内空气污染的健康危害及其防治、公害病判定及其相关技术的研究,建立环境与健康监测网及数据库,为我国的环境管理提供科技支持。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为两年,请你们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局重点实验室管理规则》,围绕《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重点实验室项目计划任务书》提出的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抓紧落实建设资金投入,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注意培养和引进优秀科技人才,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内部规章制度,注重仪
器设备的配套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加强配合,发挥优势,按期完成环境与健康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任务。

在实验室建设期内,请于每年10月向我局提交《环境与健康重点实验室建设情况的年度报告》。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生态环境部关于同意国家环境保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同意国家环境保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同意国家环境保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10.18•【文号】环科财函〔2018〕148号•【施行日期】2018.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同意国家环境保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的通知环科财函〔2018〕148号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环发〔2004〕138号)有关规定,你单位向我部报送了《国家环境保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重点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

2018年,我部对依托你单位建设的国家环境保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进行了验收。

我部认为,重点实验室完成了《国家环境保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确定的建设任务。

建设期内,针对我国生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存在的问题与需求,开展了生态环境监测内部质量控制、外部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制度与机制等方向的研究,并在全国重点地区开展了应用示范,研究成果推动了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和体系的完善,支撑了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生态等监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重点实验室通过引进和培养技术骨干,形成了结构合理、稳定高效的科研团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及“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达到了验收要求。

经研究,我部同意国家环境保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

请你单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围绕国家生态环境重点任务,集聚人才,加强合作,注重科学研究与环境管理的结合,持续推进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更好地为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提供支撑。

附件:重点实验室名称、主任和依托单位生态环境部2018年10月18日附件重点实验室名称、主任和依托单位重点实验室名称实验室主任依托单位国家环境保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重点实验室王业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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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评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办函[2008]479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08.07.17
【实施日期】2008.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评估
工作的通知
(环办函〔2008〕479号)
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和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管理,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和《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部将对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开展评估。

现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环境保护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式命名一年以上(含)的实验室和工程中心。

二、评估时间
2008年9月,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三、评估方式
由评估专家组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进行现场评估。

评估专家组5~7人,由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评估专家组在听取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工作汇报并进行现场考察后,分别根据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一、二)要求,对各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进行评分,提出评估意见,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给予警告并限期半年整改,整改后经评估仍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称号。

四、其他事项
凡未经批准,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将取消其“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称号。

参加评估的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以及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

评估专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评估意见;对全部评估资料要保守秘密;在评估期间不得以个人名义接触被评估单位及接受被评估单位的任何费用和礼品。

联系人:王泽林王海燕
联系电话:(010)84913890,(010)66556209
附件:1.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2.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评估指标体系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1:
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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