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苏政办发[2013]166号•【施行日期】201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6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6日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2012年以来,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突出抓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政府信息公开,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如下:一、突出重点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一)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意见和措施原则上要对外公开。
推进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重点围绕投资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工商登记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等方面,及时公开保留、取消、下放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
推进行政审批程序和结果公开,要明确行政审批职责,规范公开程序,依法公开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信息,重点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审批过程、结果公开。
推进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包括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重点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14•【文号】环办[2013]103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加大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信息公开力度,推进环评公众参与,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3年11月14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公开、透明,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开力度,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南。
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主动公开范围(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程序。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意见、作出的审批决定。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包括: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情况、拟作出的验收意见、作出的验收决定。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信息,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受理情况、审查情况、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及人员信息。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近年来,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使得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日益受到重视。
公众对环境状况的关注和参与,对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将对过去一段时间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未来的工作计划。
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总结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单位高度重视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以下成绩:1.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我单位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信息公开相关的制度和规范,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和标准,确保了信息公开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2. 建设信息公开平台:我们与相关部门合作,建设了环境信息公开平台,通过该平台向公众提供环境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便于公众了解环境状况和相关政策。
3. 加强信息公开宣传:我们积极宣传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性,通过新闻媒体、社交媒体等渠道向公众普及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环境信息公开的认识和参与度。
4. 接受信息申请和投诉处理:我们建立了信息申请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公众的申请和投诉,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答复和解决问题,提高公众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二、未来工作计划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提升公众对环境信息的了解和参与度,具体计划如下:1. 拓展公开信息范围:除了环境数据和监测报告,我们将逐步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向公众公开更多的环境报告、评估结果等,让公众更全面地了解环境状况。
2. 提高信息公开效率:我们将优化信息公开的流程和机制,尽量缩短信息公开的时间,提高信息公开的效率,确保公众能够及时获得所需的环境信息。
3. 加强信息公开宣传:我们将通过多种渠道,如媒体报道、宣传活动等,加强环境信息公开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环境信息公开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4. 推动信息公开技术应用:我们将积极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提高环境信息的分析和利用能力,为公众提供更有针对性的环境信息服务。
5. 加强监督与评估:我们将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保证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12.30•【文号】环办环评〔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严格控制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要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区域削减措施落实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区域削减措施要求(一)严格区域削减要求。
建设项目应满足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应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方案,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有改善。
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
区域削减方案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同时符合国家和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二)规范削减措施来源。
区域削减措施应明确测算依据、测算方法,确保可落实、可检查、可考核。
削减措施原则上应优先来源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采取的治理措施(含关停、原料和工艺改造、末端治理等)。
区域削减措施原则上应与建设项目位于同一地级市或市级行政区域内同一流域。
地级市行政区域内削减量不足时,可来源于省级行政区域或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同一流域。
(三)强化建设单位、出让减排量排污单位和涉及的地方政府责任。
区域削减方案由建设单位、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及做出落实承诺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确认,并明确各方责任。
环保部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环保部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YUKI was compiled on the morning of December 16, 2020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监测[2017]86号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王鑫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郭佳星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5日抄送: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7日印发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受污染的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五类,同一家企业事业单位因排污种类不同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重点排污单位。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明确所属类别和主要污染物指标。
第三条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本规定的筛选条件,每年商有关部门筛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12•【文号】环发[2013]74号•【施行日期】2013.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规范和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污染源环境信息的权益,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有了明显进步,但仍不同程度存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
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是污染源环境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全面、客观、及时公开,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引导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便于查询的原则,认真做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二、着力抓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应总结现有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从信息的公开主体、内容、时限、方式、平台等多方面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一)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各级环保部门是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主管单位,应按照“谁获取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开其直接制作的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
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环境保护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环境保护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19•【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
公开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6.13
•【文号】环办[2014]55号
•【施行日期】2014.06.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方
案》的通知
(环办[2014]55号)
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履行对海洋环境的监管职能,推动和规范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我部组织编制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方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6月13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2.16•【字号】•【施行日期】201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有关部署,督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及时、规范公开环境信息,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全面排查、认真梳理,准确确定公开企业名单各地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排查、认真梳理,综合考虑辖区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及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
二、认真组织、精心指导,规范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各地要对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进一步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组织相关单位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要求认真、规范、及时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内容全面清晰、公开方式便于群众查询知晓、公开时限符合国家规范。
三、加强检查、督促整改,严肃查处公开不规范行为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企业依法规范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自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开展一次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专项检查,对不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面、公开方式不规范、公开时限不及时或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确保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及时、规范公开环境信息。
四、加强调度,及时报送各类相关信息各地要明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管理部门和具体负责人,于2017年2月27日前将《市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管理调度回执表》加盖公章报送我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7.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环办便函〔2020〕216号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等要求,加强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管理程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请于2020年7月20日前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崔轩、杨伟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编:100006电话:(010)65645696、65645693传真:(010)65645732邮箱:***********************.cn附件:1.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7月7日附件1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等要求,加强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管理程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就加强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类型与周期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修复、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等项目类型。
项目周期指从下达预算到项目验收的过程。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7.24•【字号】陕环固管函〔2018〕246号•【施行日期】201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陕环固管函〔2018〕246号各设区市保护局、韩城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环保局,神木市环保局、府谷县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65号)和《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陕政发〔2016〕52号)要求,规范和指导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工作,我厅组织制定了《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现印发你们,请指导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并进行信息公开。
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环保厅反映。
联系人及电话:省厅固管处朱江鹏(029)63916243附件: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7月24日附件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根据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要求,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制定了《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范围列入当年度《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及《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下简称“重点企业”)的企业。
二、自行监测要求(一)监测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重点企业对其用地范围内及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的自行监测要求。
重点企业一般以企业边界为限监测其用地范围内的土壤环境质量,如果排放污染物存在影响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的可能性,监测范围应扩展到企业周边的疑似污染区域及相关环评文件中涉及的敏感保护目标。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7.08.18•【字号】青环发〔2017〕261号•【施行日期】2017.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青环发〔2017〕261号青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为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实时在线环境监控系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为加快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自动监控,我厅先期按照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和安装技术要求,依据2017年青海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以及钢铁、火电、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及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情况开展了排查,制定出自动监控设备建设工作计划(见附件)。
各地环保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照安装技术要求和时限,确保2017年11月15日前完成与环保部门联网。
对自动监控设备已经安装联网、但不符合本通知安装技术规范要求的,务于2017年11月15日前完成改造工作。
二、组织专人,及时录入相关信息。
各地环保部门要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的“重点污染源基础数据库系统”中,勾选确认和补充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在“重点污染源基础数据库系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自动监控排查”模块中录入责任人和有效手机号码等信息。
各地环保部门务于9月10日前将《实施自动监控重点排污单位排查表》加盖公章报省环境监察总队。
三、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环办[2013]86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正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环办[2013]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现通知如下:一、环境信息公开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环境信息公开已连续两年列入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领域,既是国务院对环境信息公开高度重视的充分体现,也是针对社会各界对环境信息高度关注和迫切需求提出的重要举措。
环境信息只有充分公开才能获得公众的理解,才能动员更多的公民和组织参与、支持环境保护工作。
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二、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一)推进空气质量和水质环境信息公开在继续做好74个城市、496个国控监测站点实时发布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臭氧等六项污染物监测数据的基础上,2013年12月底前,再增加包括国家环保重点城市、模范城市在内的116个城市,在各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实时发布空气质量新标准六项指标监测数据和AQI值,发布《城市空气质量月报》。
实时发布全国地表水自动监测网监测数据,按时发布《全国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周报》、《全国地表水水质月报》、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告。
发布环保重点城市年度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状态等信息。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30•【文号】环办[2012]134号•【施行日期】2012.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证券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时期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识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期望值、关注度显著提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把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八个重点领域之一,充分体现国务院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
各级环保部门要提高认识、做好准备、抓住重点、规范运行,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一)加强环境核查与审批信息公开,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审核现有管理职能和审批事项,梳理行政权力,规范审批程序,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网上审批系统,形成行政审批许可网络化受理、办理和答复的工作程序。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要扩大公示范围,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1.公开行业环保核查信息。
包括重点行业环保核查规章制度(核查程序、核查办法、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示初步通过核查的企业名单;公开重点行业环保核查结果。
辽宁发布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通知
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 、食 品安全信息公开以及环境保 护信息公开等 ,都将落实。政府还将 推广政务微博 ,建 设政府信息查 阅点 ,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布的主动性 、权
威性和时效性 。
此外 ,还要畅通新 闻发布会 、政府公报 、电子信息 屏 、咨询热线 、微博等公开渠道 ,提高信息公布的主动
这次提出的工作意见要求根据业务分工 ,行政审批 、财 政预算决算和 “ 三公” 、保 障性住房 、食 品安全 、环境
保护 、安全生产、价格和收费 、征地拆迁等 ,都要 由相
关部 门具体落实 ,做好信 息公开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在 2 0 1 3 年1 2 月1 0 日前将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 ,报 送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科 。 至 于漳州 市政府 的信息公 开渠道 能否更广 泛 、信
全 面公 开 “ 三公 ”经 费 。
等民生领域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的公开工作将成为价格和 收费信息公开工作的重点。辽宁省还将建立食品药品违法
违规企业 “ 黑名单”公开制度。
辽宁省还将通过预警信息发布网络平台 ,及时发布
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和重大隐患预警信
息。2 0 1 4 年,辽宁省将实现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全面公开。
性 、权威 性 和 时效 性 。
根据 市 民对 政府信 息公开 的需 求 ,漳州市 政府办
对于漳州市政府是否会开通官方政务微博 “ 漳州发 布”,漳州市政府办沈主任说 ,开通政府政务微博是一 种趋势 ,将就此进行论证 、研究 。目前 已提倡公安 等与
百姓联系较 多的部 门推广应用 “ 政务微博”。 工作 意见还 要求 ,要 利用新 闻发布会 、听证会等
<< < T O P N E W S 新 闻 透 视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7.18•【文号】环办厅函〔2019〕633号•【施行日期】2019.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环办厅函〔2019〕633号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部制定了《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7月18日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生态环境部机关在履行生态环境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生态环境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我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具体职能是:(一)组织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六)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培训;(七)指导生态环境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八)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建议;(九)我部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机关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17•【文号】•【施行日期】2019.06.06•【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督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2019年6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央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设立专职督察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三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强化督察问责、形成警示震慑、推进工作落实、实现标本兼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问题导向,动真碰硬,倒逼责任落实;坚持依规依法,严谨规范,做到客观公正;坚持群众路线,信息公开,注重综合效能;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五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等。
原则上在每届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内,应当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开展例行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
第六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规划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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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
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办[2013]86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3.09.14
【实施日期】2013.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环办[201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环境信息公开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
环境信息公开已连续两年列入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领域,既是国务院对环境信息公开高度重视的充分体现,也是针对社会各界对环境信息高度关注和迫切需求提出的重要举措。
环境信息只有充分公开才能获得公众的理解,才能动员更多的公民和组织参与、
支持环境保护工作。
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二、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
(一)推进空气质量和水质环境信息公开
在继续做好74个城市、496个国控监测站点实时发布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臭氧等六项污染物监测数据的基础上,2013年12月底前,再增加包括国家环保重点城市、模范城市在内的116个城市,在各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实时发布空气质量新标准六项指标监测数据和AQI值,发布《城市空气质量月报》。
实时发布全国地表水自动监测网监测数据,按时发布《全国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周报》、《全国地表水水质月报》、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告。
发布环保重点城市年度集中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