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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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
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6.04
•【文号】环办[2015]52号
•【施行日期】2015.06.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
环办[201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不同行业的环境影响特点,我部制定了水电等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我部将根据情况进一步补充、调整、完善。

各省级环保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特殊行业重大变动清单,报我部备案。

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文件或文件相关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水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6月4日。

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如何界定?

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如何界定?

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如何界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如何界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疑难法律问题解析之二本报特约撰稿陈国强《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由于标准不清,在实务中,不同单位经常就某一事项是否属于重大变动以及如何适用重大变动发生争议。

因此,笔者就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评事项涉及的问题作了如下梳理。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评适用什么时限?从法条来看,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开始时点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但对适用该条款的截止时点存在争议。

有一种观点认为,建设项目只要取得环评审批,发生重大变动时都需要重新报批环评;另一种观点认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只适用于建设项目履行环保竣工验收审批之前。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第一,建设项目投产后的重大变动,一般应该属于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改项目,应按照正常的建设项目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而非履行重新报批环评程序。

第二,如果项目投产后的重大变动都需要重新报批环评,那么建设项目的停产、拆除等行为亦属于重大变动,理应按照要求重新报批环评,但实务中对此却从未提及。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评谁来审批?环评法只规定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需要重新报批环评,但对具体审批机构却未做规定。

而环评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由此可见因重大变动而需要重新报批环评的,审批部门不必然是原审批部门,而是应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要求选择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在《关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环办函〔2015〕1242号)中亦作同样规定。

环保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办号完整版

环保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办号完整版

环保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办号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环保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办[201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劫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着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不同行业的环境影响特点,我部制定了水电等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我部将根据情况进一步补充、调整、完善。

各省级环保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特殊行业重大变动清单,报我部备案。

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文件或文件相关内容即行废止。

环保部2015年6月4日附件水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开发任务中新增供水、灌溉、航运等功能。

规模:2.单台机组装机容量不变,增加机组数量;或单台机组装机容量加大20%及以上(单独立项扩机项目除外)。

3.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地点:4.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生产工艺:5.枢纽坝型变化;堤坝式、引水式、混合式等开发方式变化。

6.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环境保护措施:7.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水利建设项目(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主要开发任务发生变化。

2.引调水供水水源、供水对象、供水结构等发生较大变化。

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不同行业的环境影响特点,我部制定了水电等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我部将根据情况进一步补充、调整、完善。

各省级环保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特殊行业重大变动清单,报我部备案。

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文件或文件相关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水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6月4日附件水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开发任务中新增供水、灌溉、航运等功能。

规模:2.单台机组装机容量不变,增加机组数量;或单台机组装机容量加大20%及以上(单独立项扩机项目除外)。

3.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地点:4.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生产工艺:5.枢纽坝型变化;堤坝式、引水式、混合式等开发方式变化。

6.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环境保护措施:7.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水利建设项目(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主要开发任务发生变化。

2.引调水供水水源、供水对象、供水结构等发生较大变化。

规模:3.供水量、引调水量增加20%及以上。

关于印发《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辐射[2016]84号关于印发《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为进一步规范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制订了《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

输变电建设项目发生清单中一项或一项以上,且可能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其他变更界定为一般变动。

一、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对工程最终设计方案与环评方案进行梳理对比,构成重大变动的应当对变动内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一般变动只需备案。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实施前对变动内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

三、建设单位应对照清单对在建且尚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输变电建设项目及时梳理,并按现行分级审批规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变动情况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四、环评阶段,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明确属于工程拆迁的建筑物不列为环境敏感目标,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竣工环保验收阶段,验收调查范围内有公众居住、工作或学习的建筑物都应列为环境敏感目标,确保满足有关环境标准要求。

五、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清单试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调整和完善清单。

附件: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8月8日抄送: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各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8月9日印发附件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1.电压等级升高。

2.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高压电抗器等主要设备总数量增加超过原数量的30%。

3.输电线路路径长度增加超过原路径长度的30%。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8.08•【文号】环办辐射[2016]84号•【施行日期】2016.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关于印发《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为进一步规范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制订了《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

输变电建设项目发生清单中一项或一项以上,且可能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其他变更界定为一般变动。

一、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对工程最终设计方案与环评方案进行梳理对比,构成重大变动的应当对变动内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一般变动只需备案。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实施前对变动内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

三、建设单位应对照清单对在建且尚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输变电建设项目及时梳理,并按现行分级审批规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变动情况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四、环评阶段,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明确属于工程拆迁的建筑物不列为环境敏感目标,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竣工环保验收阶段,验收调查范围内有公众居住、工作或学习的建筑物都应列为环境敏感目标,确保满足有关环境标准要求。

五、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清单试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调整和完善清单。

附件: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8月8日附件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1.电压等级升高。

2.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高压电抗器等主要设备总数量增加超过原数量的30%。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12.13•【文号】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施行日期】2020.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要求,我部制定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2月13日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适用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其中我部已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按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执行。

性质:1.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规模:2.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

3.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其他大气、水污染物因子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超标污染因子);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地点:5.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要求,我部制定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2月13日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适用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其中我部已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按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执行。

性质:1.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规模:2.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

3.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其他大气、水污染物因子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超标污染因子);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地点:5.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

生产工艺:6.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7.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12.13•【文号】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施行日期】2020.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要求,我部制定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2月13日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适用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其中我部已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按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执行。

性质:1.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规模:2.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

3.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其他大气、水污染物因子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超标污染因子);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地点:5.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84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84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为进一步规范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制订了《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

输变电建设项目发生清单中一项或一项以上,且可能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其他变更界定为一般变动。

一、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对工程最终设计方案与环评方案进行梳理对比,构成重大变动的应当对变动内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一般变动只需备案。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实施前对变动内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

三、建设单位应对照清单对在建且尚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输变电建设项目及时梳理,并按现行分级审批规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变动情况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四、环评阶段,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明确属于工程拆迁的建筑物不列为环境敏感目标,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竣工环保验收阶段,验收调查范围内有公众居住、工作或学习的建筑物都应列为环境敏感目标,确保满足有关环境标准要求。

五、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清单试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调整和完善清单。

附件: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8月8日附件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1.电压等级升高。

环保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环保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环保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发[201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劫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不同行业的环境影响特点,我部制定了水电等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我部将根据情况进一步补充、调整、完善。

各省级环保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特殊行业重大变动清单,报我部备案。

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文件或文件相关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水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保部2015年6月4日附件水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开发任务中新增供水、灌溉、航运等功能。

规模:2.单台机组装机容量不变,增加机组数量;或单台机组装机容量加大20%及以上(单独立项扩机项目除外)。

3.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地点:4.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生产工艺:5.枢纽坝型变化;堤坝式、引水式、混合式等开发方式变化。

6.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环境保护措施:7.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水利建设项目(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主要开发任务发生变化。

2.引调水供水水源、供水对象、供水结构等发生较大变化。

规模:3.供水量、引调水量增加20%及以上。

最全汇总:29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最全汇总:29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最全汇总:29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重大变动的由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截止2020年11月,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共发布了四次重大变动清单,累计29个行业。

2019年12月2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淀粉等五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淀粉、水处理、肥料制造、镁钛冶炼、镍钴锡锑汞冶炼等五个行业的重大变动情形,规定了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发生何种变动情形需要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最新发布:淀粉、水处理、肥料制造、镁、钛冶炼和镍、钴、锡、锑、汞冶炼项目重大变动清单2018年01月30日环境保护部制定了制浆造纸等14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其中,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批其新增产能的项目。

2016年8月9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印发《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2015年06月04日环境保护部制定了水电等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我部将根据情况进一步补充、调整、完善。

各省级环保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特殊行业重大变动清单,报我部备案。

29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名录淀粉水处理肥料制造镁、钛冶炼镍、钴、锡、锑、汞冶炼铜铅锌冶炼铝冶炼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火电煤炭油气管道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制浆造纸制药农药化肥(氮肥)纺织印染制革制糖电镀钢铁炼焦化学平板玻璃水泥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一览表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1.电压等级升高。

环保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办

环保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办

环保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办[201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劫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着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不同行业的环境影响特点,我部制定了水电等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我部将根据情况进一步补充、调整、完善。

各省级环保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特殊行业重大变动清单,报我部备案。

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文件或文件相关内容即行废止。

环保部2015年6月4日附件水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开发任务中新增供水、灌溉、航运等功能。

规模:2.单台机组装机容量不变,增加机组数量;或单台机组装机容量加大20%及以上(单独立项扩机项目除外)。

3.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地点:4.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生产工艺:5.枢纽坝型变化;堤坝式、引水式、混合式等开发方式变化。

6.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环境保护措施:7.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水利建设项目(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主要开发任务发生变化。

2.引调水供水水源、供水对象、供水结构等发生较大变化。

规模:3.供水量、引调水量增加20%及以上。

4.引调水线路长度增加30%及以上。

5.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不同行业的环境影响特点,我部制定了水电等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我部将根据情况进一步补充、调整、完善。

各省级环保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特殊行业重大变动清单,报我部备案。

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文件或文件相关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水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6月4日附件水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开发任务中新增供水、灌溉、航运等功能。

规模:2.单台机组装机容量不变,增加机组数量;或单台机组装机容量加大20%及以上(单独立项扩机项目除外)。

3.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地点:4.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生产工艺:5.枢纽坝型变化;堤坝式、引水式、混合式等开发方式变化。

6.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环境保护措施:7.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水利建设项目(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主要开发任务发生变化。

2.引调水供水水源、供水对象、供水结构等发生较大变化。

规模:3.供水量、引调水量增加20%及以上。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
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6.04
•【文号】环办[2015]52号
•【施行日期】2015.06.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
环办[201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不同行业的环境影响特点,我部制定了水电等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我部将根据情况进一步补充、调整、完善。

各省级环保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特殊行业重大变动清单,报我部备案。

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文件或文件相关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水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6月4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办[2015]52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5.06.04【实施日期】2015.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不同行业的环境影响特点,我部制定了水电等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我部将根据情况进一步补充、调整、完善。

各省级环保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特殊行业重大变动清单,报我部备案。

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文件或文件相关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水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6月4日附件:水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开发任务中新增供水、灌溉、航运等功能。

规模:2.单台机组装机容量不变,增加机组数量;或单台机组装机容量加大20%及以上(单独立项扩机项目除外)。

3.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地点:4.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生产工艺:5.枢纽坝型变化;堤坝式、引水式、混合式等开发方式变化。

6.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环保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发[2015]52号)

环保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发[2015]52号)

环保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发[2015]52号)附件水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开发任务中新增供水、灌溉、航运等功能。

规模:2.单台机组装机容量不变,增加机组数量;或单台机组装机容量加大20%及以上(单独立项扩机项目除外)。

3.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地点:4.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生产工艺:5.枢纽坝型变化;堤坝式、引水式、混合式等开发方式变化。

6.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环境保护措施:—3—7.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水利建设项目(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主要开发任务发生变化。

2.引调水供水水源、供水对象、供水结构等发生较大变化。

规模:3.供水量、引调水量增加20%及以上。

4.引调水线路长度增加30%及以上。

5.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地点:6.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4—7.引调水线路重新选线。

生产工艺:8.枢纽坝型变化;输水方式由封闭式变为明渠导致环境风险增加。

9.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环境保护措施:10.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火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由热电联产机组、矸石综合利用机组变为普通发电机组,或由普通发电机组变为矸石综合利用机组。

2.热电联产机组供热替代量减少10%及以上。

规模:3.单机装机规模变化后超越同等级规模。

—5—4.锅炉容量变化后超越同等级规模。

地点:5.电厂(含配套灰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含配套灰场)或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发生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6.08.17
•【字号】陕环办发〔2016〕81号
•【施行日期】2016.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
行)》的通知
陕环办发〔2016〕81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神木县、府谷县环保局:
现将环保部《关于印发〈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尽快掌握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各项要求,对已批环评还未验收的输变电项目进行全面梳理排查,按照
《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辖区内输变电项目的环评和竣工验收工作。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辖区内输变电项目建设单位,切实按照《通知》要求,对本单位输变电项目最终设计方案与环评方案进行自查对比,尽快对构成重大变动的项目内容补作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程序重新报批。

三、各级环保部门在清单试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厅。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8月17日。

环保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环保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环保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附件水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开发任务中新增供水、灌溉、航运等功能。

规模:2.单台机组装机容量不变,增加机组数量;或单台机组装机容量加大20%及以上(单独立项扩机项目除外)。

3.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地点:4.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生产工艺:5.枢纽坝型变化;堤坝式、引水式、混合式等开发方式变化。

6.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环境保护措施:7.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水利建设项目(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主要开发任务发生变化。

2.引调水供水水源、供水对象、供水结构等发生较大变化。

规模:3.供水量、引调水量增加20%及以上。

4.引调水线路长度增加30%及以上。

5.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地点:6.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7.引调水线路重新选线。

生产工艺:8.枢纽坝型变化;输水方式由封闭式变为明渠导致环境风险增加。

9.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环境保护措施:10.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火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由热电联产机组、矸石综合利用机组变为普通发电机组,或由普通发电机组变为矸石综合利用机组。

2.热电联产机组供热替代量减少10%及以上。

规模:3.单机装机规模变化后超越同等级规模。

4.锅炉容量变化后超越同等级规模。

地点:5.电厂(含配套灰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含配套灰场)或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发生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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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制订了《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

输变电建设项目发生清单中一项或一项以上,且可能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其他变更界定为一般变动。

一、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对工程最终设计方案与环评方案进行梳理对比,构成重大变动的应当对变动内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一般变动只需备案。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实施前对变动内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

三、建设单位应对照清单对在建且尚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输变电建设项目及时梳理,并按现行分级审批规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变动情况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四、环评阶段,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明确属于工程拆迁的建筑物不列为环境敏感目标,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竣工环保验收阶段,验收调查范围内有公众居住、工作或学习的建筑物都应列为环境敏感目标,确保满足有关环境标准要求。

五、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清单试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调整和完善清单。

附件: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8月8日
附件
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1.电压等级升高。

2.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高压电抗器等主要设备总数量增加超过原数量的30%。

3.输电线路路径长度增加超过原路径长度的30%。

4.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串补站站址位移超过500米。

5.输电线路横向位移超出500米的累计长度超过原路径长度的30%。

6.因输变电工程路径、站址等发生变化,导致进入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

7.因输变电工程路径、站址等发生变化,导致新增的电磁和声环境敏感目标超过原数量的30%。

8.变电站由户内布置变为户外布置。

9.输电线路由地下电缆改为架空线路。

10.输电线路同塔多回架设改为多条线路架设累计长度超过原路径长度的30%。

来源: /fg/detail2025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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