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中“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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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部分罪名)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部分罪名)

危害公共安全罪(部分罪名一、概述: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危害或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的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班主体和特殊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或者过失。

二、放火罪指行为人故意以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共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14周岁≤X<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认定:①实施他罪后,为毁灭罪证而实施放火行为,但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他罪从重处罚;②实施他罪后,为毁灭罪证而实施放火行为,实际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本罪与他罪数罪并罚。

6.处罚:①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②犯本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X≥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三、爆炸罪指行为人故意使用爆炸方法,致使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共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使用爆炸的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14周岁≤X<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认定:①出于盗窃目的,炸死数量较多的鱼类并将其偷走,但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以盗窃罪论处;②故意往堤坝、其他公共设施附近的水库投掷大量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爆炸罪论处。

6.处罚:①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②犯本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X≥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放火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放火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普通也不得合用缓刑。
(二)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wei)险的路段实施的;
3.在人员、车密集路段实施的;
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放火等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现行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
【投放危(wei)险物质罪】【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纵火罪立案标准

纵火罪立案标准

纵火罪立案标准
纵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纵火犯罪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因此,纵火罪的立案标准非常重要。

第一,纵火罪的立案标准是指纵火者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纵火罪。

纵火犯罪的定义是,故意点燃或者故意制造火灾,并且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属于纵火犯罪。

第二,要立案的纵火罪者,其行为必须是故意的。

即使有人因疏忽大意造成火灾,但如果无故意,也不属于纵火犯罪。

第三,纵火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火灾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失。

如果火灾造成了重大损失,例如破坏了许多人的房屋、财产,或者造成了人员伤亡,那么,纵火者将被认定为犯罪,应当立案。

第四,纵火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该纵火行为是否构成了非法危害社会安全。

如果火灾造成了重大损失,并且危及到社会安全,那么可以立案该纵火犯罪。

纵火罪的立案标准应当包括:纵火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纵火罪;是否存在故意;火灾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是否构成了非法危害社会安全。

只有满足这四个条件,纵火犯罪才能够立案。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放火罪1.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公私财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因为放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存在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的危险,即使尚未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都构成本罪。

(危险犯,行为犯?)(3)本罪的主体为已满14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

3.放火罪的认定(1)本罪既遂与未遂形态。

本罪是危险犯,理论上关于本罪的既、未遂有各种学说。

我国多采纳“独立燃烧说”。

即只要放火的行为将目的物点燃后,已经达到脱离引燃媒介能够独立燃烧的程度,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也应视为本罪既遂。

反之,为未遂。

(2)本罪与放火主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

3. 放火罪的处罚114、115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到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二、失火罪1.失火罪,是指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引起火灾发生,并且已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必须具有引起火灾发生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引起火灾发生的行为与造成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可是是疏忽大意或者是过于自信3.失火罪的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应考察以下情况: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与火灾的发生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造成的损失是否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犯罪的过失(2)本罪与放火罪的界限区别主要是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火灾后果的心理态度。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危险方法危险方法是指当事人以使用爆炸、放火、投毒、行凶、劫持、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暴力、胁迫或其他危险手段实施的行为。

这些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物损害或公共秩序紊乱,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危险方法是通过实施特定行为来产生危险后果的事实行为,而非单纯的故意或主观意图。

因此,危险方法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仅仅是当事人的意图或故意。

判定危险方法是否构成要视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而定。

二、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些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危及到国家、公共单位以及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危害公共安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危害人身安全:指的是对人身权益的侵害,如使用危险物质暴力伤人、故意放火等行为。

2.危害财产安全:指对公共单位或个人财产的破坏、损坏,如恶意破坏公共设施、抢劫等行为。

3.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指危害社会的公共秩序、破坏社会正常运行的行为,如扰乱社会秩序、煽动暴力等行为。

4.危害公共交通安全:指对公共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的破坏、损害,如劫持交通工具、破坏道路交通等行为。

三、构成条件要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危险方法的实施:当事人实施了具有危险性的手段,如使用爆炸物、放火、破坏交通设施等。

2.损害或威胁公共安全:构成该罪必须存在对公共安全的实际威胁或者已经造成了损害。

只有当危险方法实施后导致了公共安全的损害或威胁,才会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故意为目的:当事人实施危险方法时必须是故意的,即主观上有明确的目的或动机。

当事人必须是有意识地使用危险方法,而非出于无意或过失的行为。

4.具备犯罪主体资格:当事人必须是具备刑法上的犯罪主体资格,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作为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除年龄要求外,还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犯罪时具有刑法规定的触犯刑事责任的能力,如患有精神疾病等情况会影响刑事责任能力。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放火行为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时构成放火罪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放火行为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时构成放火罪

21 0 1年 5月 2 日凌 晨 , 告 人 刘 某 与 张 某 ( 3 被 另案 处 理 )得 知其 朋 友 王 某在 重 庆 市北碚 区团 山 堡 的 某发
屋 被 唐 某 等人 砸 毁 后 , 遂赶 到 发 屋 去 查 看 。 久 李 某等 不 十 余 人赶 到发 屋 , 到 发 屋 被 砸 毁 的 情 况 , 场 的人 即 看 在 共谋将唐某( 实为 谢 某 所 开设 ) " 的 MY” 廊 毁 砸 。 告 发 被
条第 2 规 定 ,已满 1 款 4周岁 不 满 1 岁 的 人 犯放 火 6周
罪 的 , 当负 刑 事 责 任 。本 罪 在 主观 方 面 表 现 为 故 意 . 应
笔者 同意 第 二 种 意见 , 由如下 : 理 故 意 毁 坏财 物罪 ,是 指 故 意 毁 灭 或 者损 坏公 私 财
是定 罪 量刑 的关 键 。
用 放 火 的 方法 毁 坏 他 人 财 物 ,但其 行 为在 客 观上 具 有
可 能 危 害 不特 定 多 数 人 的生命 、 产 安全 , 财 即其 行 为 在
客 观 上 是 具有 危 害公 共 安 全 的 性 质 .因此 其 行 为 构 成
了放 火 罪 。
三 、 析 意 见 评
火 灾 发 生 的 义务 , 任 火 灾 的发 生 。 放 本罪 的主 体 为 一般 主体 。 由 于 放 火 罪 社 会 危 害 性 很 大 , 以《 法 》 1 所 刑 第 7
故意毁标他人财物的放火行为 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时构成放火罪
文 赵 靖 ◎


基 本 案 情
的公 私 财 物 , 括 生产 资 料 、 活 资 料 ; 包 生 动产 、 动 产 等 不 等 。 是 , 果 行 为 人所 故 意 毁 坏 的是 本 法 另 有规 定 的 但 如 某 些 特 定 财 物 , 害其 他 客 体 要 件 的 , 按刑 法 的有 关 危 应 规 定 处 理 。 如 , 坏 交通 工 具 、 通设 备 、 例 破 交 易燃 易爆 设

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

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

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类型,主要是针对那些以危险的方法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规制和惩治。

下面将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包括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武力恐吓、骚扰等行为。

其中,爆炸罪是指故意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引发爆炸造成爆炸物损害、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或者野火蔓延造成严重火灾,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向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可能危及社会公众的场所投放危险物质,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武力恐吓罪是指以武器、爆炸物品、毒害物品或者其他危险方法,以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骚扰罪是指以滋扰、骚扰、恐吓等方式,妨害他人生活、工作秩序,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行为。

其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施主体包括个人和组织。

个人作为一种主体,指的是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行为对公共安全进行威胁破坏的行为。

个人在实施此罪时,往往是以个人意愿、动机为驱动,以个人行为为基础,以达到满足个人的其中一种目的或满足其中一种个人情绪需求为目的展开行动。

组织作为另一种主体,指的是以非个人名义组织活动的集体行为,这种行为一般是有预谋的,可能是因一些利益博弈、政治目的等因素催生的,具有明确组织或共谋的一定模式。

再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触犯后果不仅是直接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还包括对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的破坏。

由于侵犯公共安全可以导致重大的社会后果,对此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非常大。

对于侵犯公共安全的行为,一旦社会因此产生不安定的现象,可能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我国刑法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实行了较为严厉的打击制度。

最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需要进行法律救济和惩治。

对于侵犯公共安全的行为,不仅需要对其实施者进行适当的刑事处罚,还需要对其造成的后果进行追究和赔偿。

放火罪中“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标准

放火罪中“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标准
刑 ” 其 中“ 。 尚未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 指 尚未 造 成严 重 实 是
呼 吸 后 ,何 某 持 随 身 携 带 的 打 火机 点燃 陈 某脚 下 的床
单 和 腿 部 旁边 的被 子 后 离开 网吧 。2 日 4时 3 3 0分 许 ,
附近 小 区 门前 一 早 点摊 主 李 某发 现 该 网吧 的 窗 户 向外
放火罪中 “ 危害公共安全" 足 的认 定标准
文◎ 梦 萍 徐
本 文 案例 启 示 : 放 火罪 中“ 以 危 害公 共 安 全 ” 对 足 的认 定 , 以从 被 告人 放 火 焚 烧 的 对 象 、 间 、 点 可 时 地
等 客 观 情 况 、 案 的具 体 环 境 、 查 的 现 场 燃 烧 痕 迹 和 残 留物 、 火现 场 的 安 全 保 障措 施 、 案后 有 无控 作 勘 放 作
的 ,适 用 第 l 5条 之 规 定 , 处 十年 以上 有 期 徒 刑 、 l “ 无
开 网吧 . 经 收银 房 时将 在 收 银 房 内熟睡 的 陈 某强 奸 , 途 后 为灭 口又 扼 压 陈某 颈 部将 其 杀 害 .在 确 定 陈 某停 止
期 徒 刑 或 者 死 刑 ” 犯 放 火 罪 尚未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适 用 第 l4条 之 规 定 。 处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l “
于放 火罪 中的“ 以危害公共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全” 成 为问题 , 足 便 司法 实 践 中对 此类 放 火 行 为 是 否 成立 本 罪 ,存 在 着 模 糊 认 识 和 诸 多 争论 。
由是 认 为 被 告 人 的放 火 行 为 未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难 以认 定 其 放 火 行 为 足 以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第 二 种 意 见认 为被 告 人 构 成 放 火 罪 ,理 由是 认 为 被 告 人 的 放 火 行 为虽 未 造成 实 际 的人 员 、 物 严 重 损 失 , 其 行 为 造 成 了危 害 财 但 公共 安全 的现 实 危 险 , 以危 害 公 共 安 全 。 足

放火罪的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放火罪的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放火罪的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放火罪是刑法中严重的犯罪行为之一,其犯罪过程具有破坏性和危害性,对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法律对放火罪的立案标准和解释有着明确的规定。

立案标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毁坏财物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故意行为:案件立案需证明嫌疑人的行为是故意的,即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有明确的认识和意图。

2.放火毁坏财物或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的行为必须具有放火毁坏财物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和结果。

3.危害程度:被告人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可能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

在立案过程中,司法机关需要依据相关证据,如现场勘验、证人证言等,对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确保符合上述标准后才能立案。

司法解释放火罪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具体解释和适用,以及对具体案件中涉及的一些争议性问题的解决。

1.犯罪动机:法律认为,无论放火行为的动机如何,只要符合上述立案标准,都可以构成放火罪。

但犯罪动机在定罪量刑时可能会被考虑。

2.放火对象:放火罪不仅仅适用于个人财产,还包括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因此对不同放火对象的定性和定罪量刑会有所不同。

3.判决依据:在放火罪案件中,法官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并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应有的制裁。

总的来说,对于放火罪的立案标准和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和法官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确保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同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

放火罪的立案标准和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和社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只有依法严惩放火罪行为,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宁。

放火罪中“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标准.doc

放火罪中“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标准.doc

放火罪中“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标准作者:徐梦萍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08期本文案例启示:对放火罪中“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可以从被告人放火焚烧的对象、时间、地点等客观情况、作案的具体环境、勘查的现场燃烧痕迹和残留物、放火现场的安全保障措施、作案后有无控制火势范围的主观意愿和客观措施等五个方面综合衡量。

同时,由于个案的不同,还需结合案情具体分析,并考虑技侦部门的取证、勘查工作是否精密等因素。

对于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且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比较好认定成立放火罪;但对于放火行为客观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何正确把握和认定是否属于放火罪中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便成为问题,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放火行为是否成立本罪,存在着模糊认识和诸多争论。

[基本案情]2010年5月22日23时许,何某前往宿舍附近一黑网吧上网。

到达网吧时,网吧内有三人,分别是在收银房收银的女老板陈某和在网吧房内上网的两名男子王某和马某。

23日凌晨2时许,何某准备离开网吧,途经收银房时将在收银房内熟睡的陈某强奸,后为灭口又扼压陈某颈部将其杀害,在确定陈某停止呼吸后,何某持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陈某脚下的床单和腿部旁边的被子后离开网吧。

23日4时30分许,附近小区门前一早点摊主李某发现该网吧的窗户向外冒着黑烟,敲门后在网吧内上网的王某发现火情后当即报警。

消防员赶到后,发现陈某被烧焦,被单和衣物被烧毁,收银房内燃着零星明火。

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显示,收银房与网吧房相对独立,中间隔着一扇塑钢门,收银房内有一台收银电脑,网吧房内有20多台电脑。

整个网吧门脸房除了收银房和网吧房外,还有两间小屋,其中一间屋子有两个液化气瓶子。

经鉴定。

陈某系被他人扼压颈部,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

一、问题的提出本案被告人何某强奸和故意杀人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何某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均无疑义,但对本案被告人何某是否成立放火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放火罪。

司法考试刑法讲义: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法考试刑法讲义: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法考试刑法讲义: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考试刑法讲义: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刑法讲义:危害国家安全罪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放纵走私罪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贪污贿赂罪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渎职罪一、放火罪1.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2.放火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直接使对象燃烧,也可以是通过媒介物使对象燃烧,还可以通过既存的火力引起对象燃烧。

自焚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

3.燃烧他人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燃烧自己的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构成犯罪。

4.既遂标准:危险犯,使目的物达到"独立燃烧"的程度。

即使将火扑灭,也是既遂。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1.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包括危险气体、液体、固体。

2.投放行为的方式包括:(1)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或多数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2)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3)释放危险物质,如将沙林、传染病病原体释放于一定场所。

3.本罪是危险犯,既遂的标准是造成危险状态。

4.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分: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5.本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分:是否具有销售营利的目的。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危险方法的种类: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它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注意,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情况:(1)以驾驶机动车的方式撞人,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2)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3)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4)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5)故意破坏矿井下的通风装置。

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或场所。

一、发生火灾处罚条款故意纵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导致火灾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造成火灾事故的犯罪行为有哪些造成火灾事故的犯罪行为放火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按照下列分工进行:1、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2、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3、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森林火灾事故处理标准是什么呢森林火灾事故处理标准如下:1、如果是过失造成森林火灾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构成犯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第二条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下列单位是火灾高危单位:(一)在本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二)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三)火灾荷载较大、人员较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四)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五)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失火罪罪行的轻重认定原则

失火罪罪行的轻重认定原则

失火罪罪行的轻重认定原则根据《刑法》第114条,失火罪情节较轻的情形包括: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过失造成林地面具损失2公顷以上。

法律分析下列情形属于失火罪情节较轻: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4、过失造成林地面具损失2公顷以上。

【法律依据】《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拓展延伸失火罪罪行的刑事责任认定标准失火罪罪行的刑事责任认定标准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犯的失火罪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据一定的标准来确定其刑事责任的轻重。

刑事责任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考虑失火罪行的主观恶意程度,如是否故意纵火、有无预谋等;其次,要考虑失火行为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同时,还要考虑失火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如是否危及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等。

根据这些标准,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轻重,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

因此,失火罪罪行的刑事责任认定标准对于确保刑事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根据《刑法》第114条,失火罪在造成严重后果前的情形,如导致死亡、重伤、财产损失等,被视为情节较轻。

在刑事责任认定上,法院会综合考虑失火行为的主观恶意、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以确保刑事司法公正和社会安全。

这一标准的制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放火罪的处罚根据

放火罪的处罚根据

放火罪的处罚根据作者:郑泽善来源:《北方法学》2012年第01期摘要:放火罪的保护法益是公共安全。

行为人烧毁自己财物本身并不违法,行为人烧毁自己财物构成放火罪的处罚根据在于这种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公共安全应当解释为是一种构成要件要素。

即便放火后达到独立燃烧的程度,还不能说发生了财产侵害,因此,通说有过于强调危及公共安全而忽视放火罪所具有的毁弃、损坏罪的一面。

独立燃烧说将会导致放火罪的既遂时点提前而几乎没有成立未遂犯和中止犯的余地的后果。

关键词:公共安全;危险认识;部分损坏;烧损中图分类号:DF6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2)01-0067-11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罪保护的法益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

公私财产的对象包括生产设施、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公私财产。

我国《刑法》第114条将放火与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并列,放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并规定只要实施放火行为,不管烧毁的对象是自己的财产还是他人的财产,也不管是否造成了损害结果,只要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均构成放火罪,这充分表明我国刑法首先将放火罪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

但是,从《刑法》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来看,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这一条文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定刑有所不同,因此,放火罪又具有实害犯的性质。

有关放火罪的处罚根据之“公共安全”的意义以及“烧毁”的界定等,在中外刑法理论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争议。

笔者拟在概观、评析相关中外学说的基础上,就这一问题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探讨。

一、放火罪中“公共安全”之意义(一)“公共安全”之含义危害公共安全罪,顾名思义,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或者说是制造了公共危险的犯罪。

因此,这一类犯罪在大陆法系部分国家的刑法理论中被称为公共危险罪。

①但是,有关“公共安全”或“公共危险”的界定,在中外刑法理论中有不同观点的对立: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刑法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量刑

刑法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量刑

刑法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量刑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极其严重的,因为它威胁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刑法对于这类犯罪的规定和惩处是十分严格的,以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类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

它涵盖了众多具体的罪名,比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

这些罪名的共同特点是其行为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广泛而严重的危害。

先来看放火罪。

放火是一种极其危险的行为,一旦火势失控,不仅会烧毁财物,更可能危及众多人的生命。

在定罪方面,如果行为人故意放火,不管是出于报复、泄愤还是其他目的,只要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并且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威胁,就可能构成放火罪。

在量刑上,刑法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决水罪与放火罪类似,但其危害方式是通过破坏水利设施,使水流失控,从而造成水淹的危害后果。

同样,只要是故意实施决水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就会被定罪。

量刑标准也与放火罪相似。

爆炸罪,通常是通过引爆爆炸物来制造危害。

这种犯罪行为的破坏力极大,瞬间就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比如在公共场所安置炸弹,或者在人群密集的地方引爆炸药,这些行为一旦实施,就会对公共安全构成巨大威胁。

对于爆炸罪的定罪,重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以及其行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

量刑也是根据犯罪的后果严重程度来划分,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的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投放危险物质罪,比如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其危害范围广泛且难以控制。

哪怕只是少量的危险物质投放,如果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也会被认定为犯罪。

在量刑上,同样依据后果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刑罚的轻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兜底性的罪名。

第114条第115条放火罪

第114条第115条放火罪

第114条第115条放⽕罪放⽕罪,是指故意放⽕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多数⼈的⽣命、健康或重⼤公私财产的安全。

也就是说,放⽕⾏为⼀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损失。

接下来,店铺⼩编就带来这⽅⾯的有关法律知识。

第114条第115条放⽕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多数⼈的⽣命、健康或重⼤公私财产的安全。

也就是说,放⽕⾏为⼀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损失。

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是⾏为⼈⾃⼰也难以控制的。

这也是放⽕罪同以放⽕⽅法实施的故意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本质区别。

因此,可以说,并⾮所有的⽤放⽕⽅法实施的犯罪⾏为都构成放⽕罪,关键是要看放⽕⾏为是否⾜以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为⼈实施放⽕⾏为,⽽将⽕势有效地控制在较⼩的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以危害不特定多数⼈的⽣命、健康和重⼤公私财产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罪,⽽应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故意杀⼈罪、故意伤害罪等。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私建筑物或者是其他公私财物。

实施的对象包括⼯⼚、矿⼭、油⽥、港⼝、仓库、住宅、森林、农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物。

这⾥所说的其他公私财物是指上述公私财物以外的,但性质与其相似的,⽐较重⼤的公私财物,⽽不是指上述公私财物以外的⼀切公私财物。

因为只有燃烧这些公私财物,⽅可能危及公共安全。

如果放⽕⾏为侵害的只是某⼀较⼩的财物,例如烧⼏件⾐物、⼀件⼩家具、⼩农具等价值不⼤的公私财物,不构成放⽕罪。

如果⾏为⼈放⽕烧毁⾃⼰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物,⾜以引起⽕灾,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应以放⽕罪论处。

但是,如果⾏为⼈放⽕焚毁⾃⼰的房屋或其他财物,确实不⾜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放⽕罪。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实施放⽕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
(一)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具体表现组织参加或者领导恐怖活动,资助恐怖组织等;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表现有在公共场所投放危险物品、放火等;
(三)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行为;
(四)破坏特定设施、设备;
(五)过失造成重大事故。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哪些情况下会拘留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不特定是其重要特征之一。

有时,虽然行为人侵害的对象特定,但实际上被害人为多人,行为人往往在行为前无法确定其侵害的对象和范围,也无法预料和控制可能造成的后果及程度。

只要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就都会拘留,依法判刑。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成为本罪主体。

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即该种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

或者己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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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刑事判决书构成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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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enty is not diligent, thirty is not standing, forty is not rich, and fifty is weak.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失火罪刑事判决书构成条件有哪些?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火灾有时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造成财产损失甚至是危机生命,失火罪刑事判决书构成条件有哪些呢?失火罪立案标准是导致死亡人数一人以上以及森林火灾等等,失火罪不同于放火罪,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关于失火罪的相关知识吧。

失火罪构成条件1、客体要件从实践来看,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

由于火的燃烧须依附于财物,没有财物的燃烧,火势就难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因此单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情况是罕见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

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烟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

做饭不照看炉火,安装炉灶、烟囱不合防火规则,在森林中乱烧荒,或者架柴做饭、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酿成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失火罪。

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或者在生产申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则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

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失火罪。

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仅有失火行为,未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故意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下是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知识延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二、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辅导讲义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辅导讲义

生产计划部主管述职报告尊敬各位的领导、同事:根据公司职务分工,自10月中旬任职生产计划部主管以来,我主要负责工厂生产计划安排、销售订单的备货包装安排,原物料的采购计划等工作。

我非常感谢公司领导及同事对我的信任及工作上的大力支持,按照公司的工作思路、目标、任务,做好本职工作.现将自己任职以来的工作和生活方面做如下简要汇报。

1、工作方面1)根据销售部下达的订单以及结合每月的出货量编排月、日生产计划以及包装计划。

2)根据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物料计划,参与整理了解仓库原物料库存,安排呆滞物料的的使用,减少仓库库存成本。

3)代加工客户订单从下单到结算全过程跟踪,制定合理物料、生产计划,追踪每笔物料的到货,严格按照客户的交期完成订单生产。

做好与代加工商的沟通协调工作和咨询服务工作.4)熟悉我司产品与物料的仓库库存,在制定和推行新品时,注意仓库旧产品的库存,及时与销售对接,安排优先消耗旧产品避免造成旧产品呆滞过期。

5)作为一名从事生产计划的工作者,我时刻牢记:答案在生产一线,第一时间掌握生产动态,是生产策划的首要职责,因此,在领导未安排其它事项的前提下,确保50%工作时间在现场巡检,剩余时间坐办。

6)整理生产计划部的数据,包括销售月计划、生产月计划、生产月产量,月下单量、月出货量等数据.分析每月的销售计划达成率、生产计划完成率,订单交期达成率,订单完成率等,为制定每批生产计划提供基础参考数据。

7)服从公司扁平化的管理制度,工作过程中,我坚决做到:不折不扣执行集体决策,严守工作纪律。

2、学习生活方面在厂工作的几个月,让我体会到同事之间的真诚相待,相处融洽,我很高兴能够加入海南岛的大家庭。

融洽的同事关系不仅有利于有效地开展工作,而且让我感到工作的归属感。

下班了,在操场打打球,俱乐部里上上网成了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要是俱乐部里的书架上能够堆起各类学习、技术、娱乐的书籍供我们阅读,那就更好了。

3、来年展望1)严格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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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中“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标准
作者:徐梦萍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08期
本文案例启示:对放火罪中“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可以从被告人放火焚烧的对象、时间、地点等客观情况、作案的具体环境、勘查的现场燃烧痕迹和残留物、放火现场的安全保障措施、作案后有无控制火势范围的主观意愿和客观措施等五个方面综合衡量。

同时,由于个案的不同,还需结合案情具体分析,并考虑技侦部门的取证、勘查工作是否精密等因素。

对于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且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比较好认定成立放火罪;但对于放火行为客观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何正确把握和认定是否属于放火罪中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便成为问题,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放火行为是否成立本罪,存在着模糊认识和诸多争论。

[基本案情]2010年5月22日23时许,何某前往宿舍附近一黑网吧上网。

到达网吧时,网吧内有三人,分别是在收银房收银的女老板陈某和在网吧房内上网的两名男子王某和马某。

23日凌晨2时许,何某准备离开网吧,途经收银房时将在收银房内熟睡的陈某强奸,后为灭口又扼压陈某颈部将其杀害,在确定陈某停止呼吸后,何某持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陈某脚下的床单和腿部旁边的被子后离开网吧。

23日4时30分许,附近小区门前一早点摊主李某发现该网吧的窗户向外冒着黑烟,敲门后在网吧内上网的王某发现火情后当即报警。

消防员赶到后,发现陈某被烧焦,被单和衣物被烧毁,收银房内燃着零星明火。

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显示,收银房与网吧房相对独立,中间隔着一扇塑钢门,收银房内有一台收银电脑,网吧房内有20多台电脑。

整个网吧门脸房除了收银房和网吧房外,还有两间小屋,其中一间屋子有两个液化气瓶子。

经鉴定。

陈某系被他人扼压颈部,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

一、问题的提出
本案被告人何某强奸和故意杀人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何某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均无疑义,但对本案被告人何某是否成立放火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放火罪。

理由是认为被告人的放火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难以认定其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构成放火罪,理由是认为被告人的放火行为虽未造成实际的人员、财物严重损失,但其行为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二、本案评析
我们对第一种意见及其理由表示疑义。

查阅刑法条文,我们不难发现,《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对放火罪区别两种情形规定了两个层次的法定刑,即犯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适用第115条之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第114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尚未造成严重实害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害后果,但并不严重。

从刑法条文规定本身即能看出立法者考虑到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放火行为对法益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危险,因此将此类行为在刑法条文中予以明确规定,正式将其纳入到刑法评价视野中来。

既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是放火罪中的一种,那么认定放火罪就不能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为标准,成立放火罪应该以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为标准,而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同样不能简单理解为有无“造成严重后果”,两者不可相提并论。

要探讨放火罪中“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首先应明确“公共安全”的内涵和外延。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将“公共安全”定义为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物以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即公共安全的内涵或本质是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物以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其外延或范围是不特定多数人。

据此,“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应是足以危害上述列举中所提到的权利及安全,具体到放火案中,对于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且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为已经发生了实然结果,则容易认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对于放火行为客观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于实害后果并未客观出现,司法实践中以何种程度为标准认定是否属于放火罪中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便成为问题。

因此,有必要就此类案件做一探讨。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虽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理由具体阐述如下:
第一,从本案被告人何某放火焚烧的对象、时间、地点等方面考察,首先,何某放火焚烧的对象是被单,被单本身是易燃物极易引起燃烧,引发火灾;其次,放火的时间是凌晨3时许,正值夜深人静之时,极不容易被人发现而及时扑灭火情以确保公共安全;再次,放火地点是在网吧,网吧作为大众休闲娱乐的公共场所,其本身除了有大量电脑等机器设备之外,还会容纳大量不特定的流动人员,在这样的公共场所实施放火行为,势必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危及公共安全。

第二,从被告人何某作案的具体环境方面考察,首先,从网吧格局来看,点火地点是在收银房内,收银房与网吧房相连,中间仅相隔着一扇塑钢门,而塑钢门遇火则易发生燃烧,火势顺着塑钢门串至电脑屋在情理之中。

这样势必造成网吧内不特定人生命、健康的伤亡以及20多台电脑设备的毁损;其次,从网吧内有无易燃易爆装置来看,现场勘查照片显示在除了收银房和网吧房外的其他一间屋内有两个液化气瓶子,一旦燃烧则有可能引起液化气爆炸,将危害到周边其他门脸房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足以危害公共生活安宁。

第三,从现场勘查的现场燃烧痕迹和残留物等证据方面考察,被告人何某的点火行为已经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危害后果,比如被害人已经被烧到分不清是男是女。

收银房内被子、床已燃烧殆尽,墙壁也烧黑,收银房内还燃着零星明火。

这些后果虽然没有达到“严重后果”的程度,但属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中的第二种情形,即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害后果,但并不严重。

第四。

从放火现场的安全保障措施方面考察,这家网吧具有典型的黑网吧特性,即屋内设备相当简陋,安全措施极其不到位,如电脑、电线线路零散的悬挂和“裸露”在地上和墙上,倘若不是被早点摊主及时发现火情,火势或“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蔓延,后果将不堪设想,周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物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足以遭受危害。

第五。

从被告人何某有无控制火势范围的主观心态和客观措施方面考察,首先,不难看出何某放火的目的就是为了掩盖其强奸、杀人等犯罪事实的真相,阻碍案件侦查,企图逃脱法律的制裁,其对火势后果是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并无控制火势之意;其次,从点火后的客观行为看,何某在确认火点着燃烧起来之后便离开了犯罪现场,离开时将收银房的门和网吧门脸房的大门都关上了,并无任何控制火势之举。

因此,从何某的主观恶性和客观防控措施来看,若没有人员发现火情,则火势足以蔓延到周边危及公共安全。

综上,从各方面情况来看,被告人何某明知其放火行为可能会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且从现场的客观条件看其放火行为也足以危及公共安全,但其仍然为了破坏强奸、杀人罪现场、毁灭罪证实施了放火行为,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的放火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构成放火罪。

按照我国刑法关于放火罪既遂标准通说“独立燃烧说”,由于本案中被单、尸体均被烧毁,足以证明燃烧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已经独立燃烧。

因此属于放火罪既遂。

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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