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城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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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常宁大义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常宁大义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常宁大义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05•【字号】常政办发〔2017〕71号•【施行日期】2017.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常宁大义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7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湖南常宁大义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5日湖南常宁大义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义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区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以保护红腹角雉、黑耳鸢、雀鹰、日本松雀鹰、蛇雕、阿穆尔隼、燕隼、草鹗、东方角鹗、鹰鹗、蓝喉蜂虎鸟、小灵猫、水鹿、獐、虎纹蛙、南方红豆杉、银杏、钟萼木(伯乐树)、红椿、白辛树、喜树、金荞麦、香果树、野大豆、伞花木、青檀、花榈木、篦子三尖杉、半枫荷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自然生态环境为主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保护区地处常宁境内南岭支脉阳明山余脉,北纬26o09"07"~ 26o20'07",东经112o29'14",~ 112o35'01"之间。

保护区南北长20.2km,东西宽9.6km,周界长度67.8km,范围涵盖庙前镇、罗桥镇、三角塘镇、西岭镇四个乡镇的七坪村、大义山村、塘冲村、南坪村、庙山村、和群村、东桥村、金龙村、西湖村、中田村、庙前村、五冲村、西冲村、中坪村、车荷村15个行政村。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2018—2025年预拌砂浆布局规划》的通知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2018—2025年预拌砂浆布局规划》的通知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2018—2025年预拌砂浆布局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07•【字号】常政办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2018—2025年预拌砂浆布局规划》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常宁市2018—2025年预拌砂浆布局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7日常宁市2018—2025年预拌砂浆布局规划为加快预拌砂浆推广应用步伐,不断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提高施工效率,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8〕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产业现状2018年6月,衡阳市下发了《关于印发〈衡阳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8〕10号),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我市主城区的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到目前为止,全市没有预拌砂浆企业,我市预拌砂浆产业处于起步阶段。

二、需求量预测及发展目标预拌砂浆需求量预测采用定额用量推测法和水泥用量推测法,结合近几年我市房屋建筑竣工面积及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进行,2025年我市预拌砂浆需求产能预计为50万吨左右,根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和未来几年的预测需求量,我市的发展目标为:(一)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范围。

从2020年1月1日起,市城市规划区和水口山镇规划区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二)行业发展。

2018—2025年,全市布局2家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每一家企业按绿色建材的规范要求建设一条生产线,每一条生产线年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9〕4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9〕4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9〕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常宁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26日常宁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级财政管理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8〕3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资金,是指纳入财政管理的所有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资金以及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和部门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必须坚持综合预算、统筹安排、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审批、权责一致、规范操作、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预算编制与调整第五条预算编制依据。

根据公共财政要求和年度预算编制有关规定,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促发展”的顺序,实行零基预算办法,分类编制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预算。

第六条预算编制与审核批准实行“两上两下”的工作程序。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采用定员定额方式。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区分轻重缓急,优先保障重点支出。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胜桥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胜桥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胜桥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19•【字号】常政办发〔2017〕65号•【施行日期】2017.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胜桥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6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常宁市胜桥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补偿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9日常宁市胜桥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为确保常宁市胜桥镇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关于调整衡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划分范围的通知》衡政通〔2013〕10号和《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衡政办发〔2015〕7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涉及到胜桥镇胜桥村、尹桥村、苍坪村等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衡政通〔2013〕10号文件规定,上述被征地村组均属二级片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颁布的二级片区标准执行,各地类补偿标准如下:(1)水田按38000元/亩计算。

(2)旱地按30400元/亩计算。

(3)园地按30400元/亩计算。

(4)农村宅基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沟渠按38000元/亩计算。

(5)林地、荒山、荒地(其他草地)按19000元/亩计算。

(6)裸地按11400元/亩计算。

二、青苗和附属设施补偿按衡政办发〔2015〕73号文件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的通知-常政发〔2015〕33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的通知-常政发〔2015〕33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的通知常政发〔2015〕3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常宁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9日常宁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责任,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按照本规定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三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全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口山经济开发区、宜阳工业园、宜阳工业走廊对所辖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等环境违法行为负责。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5〕30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5〕30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5〕3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常宁市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9日常宁市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常宁市城乡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保障城乡总体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控制范围内的村民建造私房,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规划区内禁止城镇居民违法建造私房,严格控制本地村民建私房。

规划区以外的农村村民不得在规划区内建造私房。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常宁市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控制范围。

第五条规划区控制范围内村民新村的选址、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

第六条村民建房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集中成片建设村民新村。

严格控制零星建设。

第七条村民新村选址要求:(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有利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不得破坏生态环境;(二)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道路、广场、公共设施的建设;(三)不得妨碍城市的近期建设;(四)规划主干道两侧100米范围内,次干道50米范围内不准建私房。

第八条村民新村选址确定后必须编制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要科学、可行,要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

常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和人员编制规定(

常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和人员编制规定(

常政办发[2011]65号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常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1年8月30日常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常宁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11]55号)、衡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常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批复》(衡编办[2011]67号)和常宁市人民政府2010年11月29日第八次常务会议精神,设立常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常宁市人民政府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是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组织实施主管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市建设局承担的除园林绿化、供水、排水、燃气行政许可以外的城市管理职责。

(二)划入市规划局承担的城市规划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三)划入市环境保护局在城区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四)划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城区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五)划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城区交通管理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六)划入原挂牌在市政府办的“常宁市城市管理办公室”承担的城市管理具体职责。

二、主要职责经上述职能调整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职能配置如下:(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衡阳市、常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编制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书;研究拟订本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照明、户外广告)及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研究拟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和工作部署,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课题的调查研究。

(二)负责对本市城区的宜阳街道办事处、泉峰街道办事处、培元街道办事处以及市直有关单位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常政办发〔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常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5日常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高效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组织机构常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市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的决策机构,具体研究市域城乡重大规划问题和重要项目规划。

其组成人员如下:(一)市委书记任规委会名誉主任,市长任规委会主任。

(二)常务副市长及市政府分管规划工作的领导任规委会副主任。

(三)规委会委员由市政府办主任及市政府办联系规划工作的副主任;市监察局、发改局、经科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商粮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交通旅游局、安监局、教育局、水利局、林业局、环保局、法制办、城管执法局、文广新局、人防办、交警大队、消防大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发区(园区)主任、街道办事处主任、乡镇长等组成。

委员如工作职务发生变动,其委员职务随之变更,由新任人员自然接替。

(四)市委、市人大、市政协联系规划工作的市级领导、市委办联系规划工作的副主任、市人大城环工委主任、市政协人资环法制委主任为出席规委会的特邀领导。

规委会下设办公室,由市规划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具体负责规委会的日常工作。

规委会下设专家库,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关于优化园区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关于优化园区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关于优化园区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08•【字号】常政办发〔2018〕1 号•【施行日期】2018.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关于优化园区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1 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常宁市关于优化园区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 年 1 月8 日常宁市关于优化园区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园区企业发展环境,保障园区企业和创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构建经济繁荣、政治清明、百姓富裕、社会和谐、环境优美的新常宁,将常宁打造成一方投资热土,创新创业的乐园。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优化园区企业经济发展环境,是指各部门单位履行工作职能,践行政务服务承诺,为园区企业提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公正廉洁的服务,创造开明开放、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周边和谐的发展环境。

本规定所称各部门单位是指:市、乡两级党委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政府所属机关单位及其派出机构、在本地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司法部门、群众团体、各窗口服务行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园区企业是指:水口山经济开发区、宜阳工业园、水口山循环经济工业园的企业。

第三条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及上述各单位工作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优化政务服务环境第四条简化办事流程。

各部门为园区企业要切实优化服务,依法依规简化办事流程。

凡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所有办事项目必须在中心窗口“一站式”办理,因场地原因无法进驻政服中心的部门也必须在本部门指定的办事大厅或股室“一站式” 办理。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与卫生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五章其他事项管理第六章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建设文明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事项管理,以及综合执法。

第四条城市综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合理划分相关政府部门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工作职责。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设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自治州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跨区域的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重点工程项目服务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7〕12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重点工程项目服务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7〕12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重点工程项目服务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重点工程项目服务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7〕1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常宁市重点工程项目服务组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30日常宁市重点工程项目服务组财务管理办法为适应新形势下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规范各项目服务组加强项目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服务组财务人员由市财政局指派,被指派的财务人员由市财政局出具同意函后方可上岗。

二、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照章办事。

三、财务人员要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汇总、上报各类会计资料和相关信息。

财务会计报表一个季度报送一次,对各单位不及时报送的,经市财政局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催促后,仍不报送的,要暂停资金的拨付。

四、严格资金拨付程序。

市财政局要严格把关,须经主管局长及重点办主任审核,方可拨付;各服务组要实行一支笔审批,由组长或常务副组长签字;各相关部门(包括各融资公司)凡与施工单位发生资金业务的,必须先拨付到相关项目服务组(财政结算专户),再由服务组审核后按程序拨付到施工单位。

五、各服务组必须遵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除零余额账户外,不得擅自开设和使用其他银行账户。

六、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截留、挪用。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12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12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常宁市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4日常宁市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确保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建部、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以及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9〕1号)等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廉租房、棚改房以及集中安置住房等)、有居民居住的综合性楼宇等。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电机、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消毒设备、结算水表及泵房的安防系统等附属设施(含泵房环境要求)。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审查及建设和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及维护管理收费标准的核定和审批;公安部门会同住建部门负责指导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执行治安保卫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7〕14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7〕14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7〕1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30日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发〔2016〕1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资产)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资产)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

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上级财政专项补助、主权外债和其他政府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具体包括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政府回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及政府投融资公司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涵盖全部使用政府资金或政府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

采用转贷、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与社会合作PPP项目、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投资理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建设标准、规范。

常宁市城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常宁市城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常宁市城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控制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四条城区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持建筑物和设施的完好整洁。

禁止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门外搭建、吊挂、堆放有碍市容的雨棚和杂物;禁止在城区电杆、树木、护栏、雕塑和公共设施上乱贴、涂写、刻画;禁止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因特殊需要,必须征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在城区内设置户外招牌、广告、宣传栏(画)、标志牌、橱窗、横幅、悬放气球等,须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并按规定标准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缴纳占用费。

第六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由城乡规划局负责负责统一规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承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统一管理。

第七条户外广告应当整洁、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市貌,不得破坏园林绿化。

对脱色、破损、陈旧等有碍观瞻和影响安全的户外广告,广告发布者必须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

因户外广告设置不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

第九条张贴广告,必须张贴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

禁止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监理规定》的通知-常政发〔2017〕13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监理规定》的通知-常政发〔2017〕13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监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监理规定》的通知常政发〔2017〕1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常宁市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监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30日常宁市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监理规定为规范我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国投项目)的工程监理行为,确保监理工程质量安全,保障国有资金投入的高效、廉洁和安全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建设工程监理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政府直接或间接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以本市国有投资公司为投资平台,使用上级政府、社会融资和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投资的工程视同国投项目,国投项目的工程监理均适用于本规定,民间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国投项目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必须实行监理。

实行委托监理的项目在签订监理合同前,由建设单位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和从业经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和人员条件、总监理工程师的从业经历和业务能力、制定编写的监理规划、审定的实施细则、监理旁站方案等进行审核,对审核结果不满足要求的,不予签订监理合同。

实行投标的监理工程项目,除应满足委托监理的条件和内容外,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时,根据工程的特点,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答辩的方式,测评总监理工程师的业务能力,并作为确定评标结果的依据之一。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11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11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1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常宁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0日常宁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61号)和《衡阳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衡政办函〔2013〕82号)规定,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的安全生产考核由衡阳市安委会办公室委托我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对市直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考核由我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条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本办法所指事故为生产经营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常发〔2012〕年3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和市直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考核。

第四条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实行半年考核评估与年终考核总评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对安委会成员单位实行年终考核总评的考核方式。

考核评估方法:现场考核评估(含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抽查)、明察暗访和日常工作考核。

重点突出事故指标控制、重点工作落实和基层基础工作。

第五条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的年终考核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下发的考核细则执行,总分100分。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常政办函〔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驻常各单位:《常宁市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 月12 日常宁市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落实“一枚印章管审批”,规范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湖南省“一件事一次办”改革以及《湖南省2020年政务管理服务工作要点》(湘政办发〔2020〕9号)、《关于乡镇(街道)、村(社区)启用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和电子签章的通知》(衡审改办〔2020〕2号)和《常宁市推动基层公共服务(一门式)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常组通[2020]16号)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是指涉及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便民服务事项审批服务的市直各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政务服务实施主体,在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乡镇政务服务大厅和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所使用的专用印章。

乡镇(街道)在赋权的范围内使用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

行政审批服务实体章统一使用圆形,尺寸与乡镇(街道)行政公章相同,字样为“常宁市XX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华广城市广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常政通〔2015〕1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华广城市广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常政通〔2015〕1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华广城市广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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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华广城市广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
常政通〔2015〕1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华广城市广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常宁市华广城市广场。

二、征收范围:常宁市华广城市广场(原泉峰车站)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三、征收部门:常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常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征收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一个月内。

六、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七、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时限内,按照补偿方案的要求完成搬迁。

八、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3日——结束——。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23•【字号】常政通〔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常政通〔2017〕3号为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创建文明城市,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本市城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市核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具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边界为:东至泉峰东路(职业中学),南至南一环,西至西外环,北至北一环。

以上均以道路为边界,外延500米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未划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的区域,除农历腊月二十四(小年)、除夕、正月初一至十五可以全天燃放外,其余时间从每日晚上八时至第二天上午八时禁止燃放。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严格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三、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确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经市公安机关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组织燃放。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烟花爆竹。

五、城区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做好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限放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罚:(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市容环境卫生污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的范围、时间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燃放烟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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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城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控制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四条城区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持建筑物和设施的完好整洁。

禁止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门外搭建、吊挂、堆放有碍市容的雨棚和杂物;禁止在城区电杆、树木、护栏、雕塑和公共设施上乱贴、涂写、刻画;禁止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因特殊需要,必须征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在城区内设置户外招牌、广告、宣传栏(画)、标志牌、橱窗、横幅、悬放气球等,须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并按规定标准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缴纳占用费。

第六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由城乡规划局负责负责统一规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承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统一管理。

第七条户外广告应当整洁、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市貌,不得破坏园林绿化。

对脱色、破损、陈旧等有碍观瞻和影响安全的户外广告,广告发布者必须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

因户外广告设置不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

第九条张贴广告,必须张贴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

禁止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

第十条按规划设置的报刊亭,由市政府委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进行公开拍卖,以后新建、改建、扩建必须按规划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一切车辆不得在城区撒漏泥土、垃圾,车轮不得带泥行驶。

载运垃圾、粪便的车辆以及载运其它散体、流体物品的各种车辆,必须装载适量,密封遮盖,不得沿道撒漏、飞扬。

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

凡运输渣土、砂砾石、水泥、石灰、煤碳等车辆经过城市道路,应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

对于运输渣土车辆在进出城区道路前,要先进行清洗,才能通行。

第十二条禁止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损坏城区道路、人行道、广场以及停车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人行道和市政公共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并符合城市管理规范,临时占用期满后,必须即时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城区环境卫生严格实施“门前三包”(包卫生、美化、秩序)。

由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内单位、门店签定“门前三包”合同,收取“门前三包”责任金,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考核后,“门前三包”合格的,其责任金转下年;不合格的,不予退还,其责任金用于卫生清扫工作。

第十四条清扫保洁实行定路段、定责任区域、定责任人,城区背街小巷、居民小区严格落实卫生责任制,及时清运垃圾,主要街道全天保洁,每天洒水不少于五次。

第十五条城区实行定时定点倾倒和收集生活垃圾,所有单位和个人每天早上6点至上午8点、下午16点至18点,要按时将生活垃圾倾倒在垃圾容器或环卫垃圾收集流动车内。

临街单位及门店必须保持责任区清洁卫生,严禁将垃圾堆放、倾倒在人行道或大街路面。

第十六条城市居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

城区内,禁止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禁止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禁止在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等;禁止在主次干道两旁种植蔬菜;禁止占用主要街道及人行道操办婚丧事活动。

第十七条禁止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发生下列行为:(一)驾驶车辆或携带宠物、管制刀具、汽枪、棍棒等进入;(二)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烛光晚会、打猎等。

(三)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6点在公园、广场内进行吹、拉、弹、唱、卡拉Ok等;(四)攀爬篱笆、树木,随意取土、砍伐树木、乱写乱画、采摘花草树木等。

(五)摆摊设点、卖夜宵或从事未经批准的各种宣传、娱乐活动。

第十八条禁止在城区内饲养家禽;饲养宠物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实行圈养;禁止擅自设置屠宰点。

积极开展灭鼠、灭蟑、灭蚊、灭蝇活动,降低“四害”密度,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第三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九条所有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单位必须按“三废”标准排放,未达到“三废”排放标准的,按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工厂、医院和教学、科研等单位所产生的有害、有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任意排放、倾倒。

第二十条屠宰、制革、餐饮、食品发酵和化工生产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处于人口集中地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上述单位,必须限期治理或责令其转产、搬迁。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城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城镇建筑施工溶化沥青,应采取密闭方式或者使用带有处理装置的加热设备。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有噪声污染及振动危害的工商企业、机械或手工加工点。

已经建成的,其噪声排放应符合国家标准。

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应限期治理。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室内装修噪声污染危害周围生活环境的,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其作业时间。

禁止中午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开展产生噪声污染的一切活动。

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须提前报环境保护局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在室外安装空调器的,应避免噪声对他人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交警大队应根据城区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鸣喇叭、禁止机动车辆行驶的路段和时间,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在非禁鸣喇叭的地段,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使用低音喇叭,在车前2米、离地面1.2米高处监测的喇叭声级,不得超过105分贝,每次按鸣不得超过2秒钟,连续按鸣不得超过3次,严禁用喇叭唤人。

第二十六条在城区内申请开办商业、饮食、服务、文化娱乐等经营项目,应到环境保护局办理好相关手续并采取防治措施使场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七条城区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应当在规划地段按规定的时间经营;在城区内禁止组织经营露天卡拉Ok;凡组织非经营性的群众娱乐活动,开设地点应征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执局同意。

第四章园林绿化管理第二十八条严格实施《常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将城市绿线审批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凡未办理绿线审批手续,规划、国土、住建、建工、房产等相关部门不予发放项目建设相关证件。

第二十九条城区新建设项目绿地率不低于35%,老城区绿地率不低于30%,达不到绿地率的建设项目,按所缺面积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

主体工程与绿化建设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施工过程中必须把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管理人员花名册以及施工质量保证,交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备案后,方可施工,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管执法局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三十条城区广场、绿化带(池)、公园、行道树等绿化设施应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专人定期保洁、剪修、补植,确保设施完好。

城市规划区的古树名木要建立档案,并挂牌予以保护。

第三十一条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发展的需要,按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配备城市苗圃用地,逐步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自给。

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三十二条严把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审批关。

新修筑的沥青混凝土路面原则上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需临时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必须先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审批手续,交纳设施恢复保证金后才能施工。

第三十三条城区路灯的购买及安装应符合道路照明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道路照明施工应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处全程监管,竣工后应由施工单位申请验收,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交纳一定的维护费用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交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处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处应加强对公共照明设施(路灯和景观灯)的维护管理,确保照明设施完好、运行正常。

及时更换和修复破损的灯杆、灯罩和灯泡,确保亮灯率不低于95%。

第三十五条严禁洗车、建筑施工等污水直接向路面或下水道排放,必须设置沉淀池等排水设施,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排水许可手续后,方可接入市政管道。

第三十六条环境卫生部门统一设置的垃圾箱、果皮箱、垃圾中转站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不得改作它用,不得破坏或随意迁移。

第六章市场经营秩序管理第三十七条商务局要按照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建设新市场。

规划局在制定新城区规划时,要规划好各类专业市场。

第三十八条禁止在城区主要道路和学校两旁摆摊设点。

城区各类经营必须进门店、进市场、进规范地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要重点加强对城区主支干道两旁、交叉路口、市场周边经营秩序的管理;群英中路、青阳中路(今后城市扩展,其禁止范围以公告为准)不得从事制作、加工、修理、洗车、废品收购等作业。

第三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规范市场内早市、夜市上市和收市时间,及时组织清扫场地、清运垃圾,保证市场内外环境整洁和交通畅通。

第七章闲置土地管理第四十条城区闲置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局清查、认定。

第四十一条对认定的闲置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局依法妥善处置。

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应当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由国土资源管理局按出让金或划拨土地价款20%以下标准向土地使用权人收取土地闲置费。

对属特殊原因,延长开发建设时间的,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四十二条国土、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加大用地的批准监管力度,对各类企业用地、工程项目用地进行跟踪监管,督促企业及时开工建设。

第八章交通秩序管理第四十三条城管执法、交通、住建、交警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城市交通秩序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标志、信号或指挥信号通行。

禁止无证、无照车辆行驶;禁止乱停乱靠和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禁止闯“红灯”。

行人要走人行道,横过车行道时要走横道线;禁止逆道行车或在人行道上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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