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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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产品责任
第七章 产品责任
法律依据: 1、《产品质量法》 2、《侵权责任法》第五章(41-47条)
第七章 产品责任
第一节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 民事责任。产品责任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
第七章 产品责任
(二)产品责任理论和制度的发展 1、明示担保理论 明示担保(express warrenty),是指
第七章 产品责任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
第七章 产品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以及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 时效为一年。
第七章 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 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 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 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 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 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 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 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 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七章 产品责任
第44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 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 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七章 产品责任
1、直接责任主体与间接责任主体 直接责任主体:产品制造者、销售者; 间接责任主体:有责任的运输者、仓储者。
第七章 产品责任
二、损害
缺陷产品导致人身损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 伤害两种情况,致人伤害又包括一般伤害和 致人残疾。
第七章 产品责任
既应包括直接损失,也应包括间接损失,但

产品责任法课堂PPT

产品责任法课堂PPT
理危险
▪ (2)不符合国标/行标(欧美无此规定)
.
2
▪ PS
瑕疵——
小缺点、小毛病,不影响正常使用——担违约责任
缺陷——
(1)设计缺陷(构造、配方、理念) (2)制造缺陷(制作、装配、铸造) (3)指示缺陷(说明、危险警告、使用方法) (4)发展缺陷(现行技术手段未能发现有害、将来科技发达时才 发现问题)——不可追责
▪ 案件发生 在1942年,原告(Tacob E.Decker and sons)购买了被告(Capps ) 的香肠,但该香肠变质了,原告一家人食用 之后均得病,并致使一人死亡。
▪ 在本案的审理中,尽管陪审团认为被告无过 失,但是法院判决认为:制造者在此案中所 负的责任,不是基于过失,而是基于保护人 类健康和生命的公共政策的一般原则,制造 者承担默示担保责任
为了将糖和奶粉加入咖啡,她停了车,但由于车 内无处放下杯子,老太试着将杯子夹在两膝之间好 打开盖子,结果杯壁突然向内凹陷,热咖啡迅速洒 了出来并渗入裤子,老太因此遭受严重的三度烫伤。
而在此前,已有超过700次的其它类似事件发生 并投诉。但“麦当劳”始终不去咨询烫伤问题的有 关专家,也不降低过烫的温度。
结果:原告律师认为,由于炖锅的电线不象普通 家电一样是黑色或白色,而是花色,引起了孩子 的好奇心,导致其拉电线,因此制造商应为此负 责。法院判决,制造商赔偿受害人约2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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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999年,北京的5岁女童熊某(原告)和她的家人及 其保姆一起去“肯德基”享用炸鸡快餐。用餐时,保 姆将吸管插入热饮料的杯盖上的“插孔”后,把这杯 以为不烫的饮料自然地交给了熊某饮用(而纸杯上注 明了“小心热饮烫口,请勿用吸管”)。 熊某随后拿着吸了一口,结果热的饮料吸入嘴里,烫了 女孩的嘴。熊某反射性地将手放开杯子去捂嘴。于 是,杯子掉落并将其中的饮料洒在她的身上。短短一 瞬间,熊某下身被二度烫伤。

国际商法(第3版)习题答案

国际商法(第3版)习题答案

思考与练习答案第1章导论一、填空题1.商事组织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修订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3. 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惯例4. 成文法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逻辑性5. 联邦法州法二、判断题√×√×√三、单项选择题D B D四、多项选择题1. A D2. ACD3. BC4. ABC5. ABCD五、简答题略。

案例讨论如果甲方是中国籍的企业,则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不具有国际性,应适用中国法律;如果甲方是外国籍企业,则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具有国际性,可以适用合同中约定的法律,即韩国法律。

第2章合同法一、填空题1.合意,允诺2.给付不能,给付延迟3. 违反条件,违反担保4.民法典,债务法典5.实际给予,答应给予二、单项选择题A B D C A B A C C C C三、多项选择题1. CD2. ACD3. ABCE4. AB5. ABE6. ABCD四、判断题√×√√五、简答题略。

六、论述题略。

案例讨论1.(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

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

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

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

(2)买卖合同成立。

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

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2.(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成立。

A公司虽未在加工承揽合同上签章,但已经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且B公司已经接受,加工承揽合同成立。

(2)C公司可向A公司主张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产品质量与侵权损害案件-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

产品质量与侵权损害案件-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

产品质量与侵权损害案件-办案流程与法律运⽤详解产品质量与侵权损害案件办案流程与法律运⽤详解第⼀章产品责任法的产⽣和渊源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 Law)是指有关缺陷产品致⼈损害的法律,主要是从英美法系发展起来的⼀个新兴法律部门。

它发端于英国⼯业⾰命产⽣的⼤规模⽣产⽅式,勃兴于美国六⼗年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潮中。

这⼀⼯业化⼤⽣产社会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神,是英美法系对⼈类社会的⼀⼤贡献。

它的产⽣和渊源,来⾃于下列⼀批重要的判例。

⼀、温特博姆诉赖特(Winterbottom v. Wright)1842年,英国。

原告温特博姆,马车夫;被告赖特,驿站马车制造者。

原告驾驶被告提供的马车运送邮件,车轮塌陷致使原告受伤。

原告提起索赔之诉,被告以原告⾮合同当事⼈为由抗辩。

法院认为:被告保证车辆良好是其向另⼀签约⼈——驿站站长承担的合同责任,⽽⽆需对合同之外的⼈——原告承担责任。

该案肯定了产品责任案件最早的“⽆合同⽆责任”原则。

此案前后的很长阶段,产品责任案件基本遵循着“合同责任”原则,即原告和被告之间依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如⽆合同则不承担责任。

⼆、托马斯诉温彻斯特(Thomas v. Winchster)1852年,美国。

原告托马斯从批发商处购买⼀瓶贴错标签的药物,该药实际有毒性,其妻服后中毒,于是起诉药品⽣产商。

法院认为:尽管原被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可以预见,误贴标签的毒药可能会致⼈死亡,由于所出售商品对⽣命健康具有危险性,故该制药商应对最终消费者负赔偿责任。

该案⾸次采⽤“具有危险性”对合同责任加以严格限制,确⽴了如果产品具有危险性,⽆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受害的原告均应获得赔偿的认识。

该判例⾸创“疏忽原则”,但该原则之后长期并未被重视和引⽤。

三、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Macpherson v. Buick Motor Company)1916年,美国。

原告麦克弗森从零售商处购买⼀辆别克汽车,在驾驶时车轮破裂,汽车倾覆,原告受伤。

国际商法教学大纲

国际商法教学大纲

国际商法教学⼤纲《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纲课程编码:12020401H207课程性质:专业必修课学分:2课时:36开课学期:4适⽤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中英合作)⼀、课程简介《国际商法》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必修课程,本课程介绍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旨在培养和提⾼学⽣从事国际商事活动法律实务的操作能⼒。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掌握国际商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定,培养学⽣熟练运⽤国际商法理论知识处理有关国际商事活动及国际商事活动中发⽣的问题或纠纷的能⼒。

先修课程是《国际贸易概论》和《国际贸易实务》,后续课程有《国际商务战略》、《国际经济合作》、《国际结算》等。

⼆、教学⽬标本课程的教学⽬标是使学⽣能够掌握从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到国际商事交易⾏为,再到国际运输及其保险、⽀付及其国际商事仲裁的完整的国际商事交易过程,并针对这⼀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能够分析和解决。

教学过程中,除了理论指导,课程着重培养学⽣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励学⽣参与互动,⼒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规则与案例相结合,通俗易懂、学以致⽤,以适应培养“应⽤型、复合型、创新型和国际化”⾼级专门⼈才的迫切需要。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应实现以下⽬标:了解国际商法中两⼤法系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商事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代理法,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海上保险法,票据法,国际商事仲裁等国际商法的内容;掌握包含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国际商事交易⾏为、国际运输、国际运输保险及⽀付、国际商事仲裁在内的国际商事交易过程,并针对这⼀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能够分析和解决。

三、教学内容(⼀)第⼀章绪论主要内容: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陆法系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了解国际商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理解和掌握两个主要法律体系的概念及其特征,认识当代中国法律的制度。

国际商法的总结

国际商法的总结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选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是法学教育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尤其是随着中国的入世,它在实务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本教材采用图解和案例等新颖的形式来讲解抽象的理论知识,化繁为简,并注重学习的趣味性和可读性。

全书就国际商法中最核心的内容进行了较为系统的介绍,主要包括商事组织法、代理法、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国际结算法及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等内容。

本教材适合高等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学生使用,同时也可供从事国际商务工作的人员及法律工作者学习参考。

其内容包括: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第2章国际商事组织法;第3章合同法;第4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5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6章产品责任法;第7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第8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第9章票据法;第10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在课上,老师还补充了劳动合同法和婚姻法。

这些课程对我们在遭遇不平时,有着重要的意义,给我们提供了法律援助手段,让我们不在迷茫。

本学期我通过对国际商法的学习,很是受益匪浅。

虽然我是一名计算机学部的学生,但是人生与法本就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再加之,现如今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商业经济的繁荣,国际之间的密切合作,经济在谋求发展的同时不仅存在着共同的利益,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差异与矛盾。

如何解决经济之间,国家之间,跨国公司之间,国家与组织之间以及不同的法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使用正确的手段和措施消除分歧,化解冲突,已经不仅仅单靠外交途径,商事往来所能化解的了。

而国际法,尤其是国际商法的出现与不断发展完善正越来越重要的在国际贸易以及商事往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近代以来,随着国际商事关系发展的国际性、协调性、安全性和便利性趋势,国际商法的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变化。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疏忽责任原则(doctrine of negligence) negligence)
原告只要证明被告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 原告只要证明被告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注意” 义务,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 义务,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 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遇到损害, 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遇到损害,即可要求其承担责 任。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 售者与消费者、 售者与消费者、使用者之间因为产品缺陷 而形成的侵权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形成的侵权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产品责任法实行侵权责任原则,突破了传统的 契约原则 产品责任法基本上属于带有强制性的公法范畴 产品责任法立法的目的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
方框A代表“ 方框 代表“质量不合格产 代表 方框B代表 代表“ 品”,方框 代表“危险产 品:, 深色方框部分代 缺陷产品“ 表”缺陷产品“。
目前,世界上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模式 大体有三种 目前 世界上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模式,大体有三种 世界上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模式 大体有三种: 一是扩大解释、适用原合同法、侵权法中的有关规则, 一是扩大解释、适用原合同法、侵权法中的有关规则, 如法国、荷兰等;二是在相关的立法中,对产品责任作出 如法国、荷兰等;二是在相关的立法中 对产品责任作出 若干规定,如英国、加拿大等国颁布的《 若干规定,如英国、加拿大等国颁布的《消费者保护 三是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如原联邦德国、 法》;三是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如原联邦德国、意 大利、丹麦、挪威、日本等国。 大利、丹麦、挪威、日本等国。 美国的做法另有特点,其产品责任法包括判例法和制 美国的做法另有特点 其产品责任法包括判例法和制 定法。美国商务部1979年公布了专家建议文本《统一产 年公布了专家建议文本《 定法。美国商务部 年公布了专家建议文本 品责任示范法》 此外,联邦政府还通过了 联邦食品、 联邦政府还通过了《 品责任示范法》。此外 联邦政府还通过了《联邦食品、 药品、化妆品法》 消费品安全法》等单行法。 药品、化妆品法》、《消费品安全法》等单行法。 在我国,《民法通则》 在我国 《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 产品质量法》 权益保护法》等构筑起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框架。另外, 权益保护法》等构筑起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框架。另外 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如 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工业产品质量责 任条例》 药品管理法》 食品卫生法》 任条例》、《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等。最高 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内容 之一。 之一。

产品责任法.ppt

产品责任法.ppt

产品责任法主要有两个目标。 第一,为补偿受伤害的原告提 供机制。
第二,通过强迫接受严格责任, 产品责任法已经寻求鼓励生产 商和分销商采取措施以将缺陷 产品的危险从市场上移开。
美国产品责任法 介绍
起诉理由
疏忽责任 违反担保原则
严格责任
担保
明示担保 默示担保
合同条款约定 广告宣传 使用说明 标签
美国产品责任法 介绍
产品责任法
2012.12
2008年5月6日,李某从某商店购买20箱可乐,用 卡车拉回家中。当李某卸货时,其中一瓶可乐突 然爆炸,致使旁边张某脸部受伤。
请问:张某该向谁就其收到的伤害要求赔偿?
李某?
商店?
厂家?
产品责任法概述


美国产品责任法



中国产品责任法

3个国际公约
产品责任法概述
1,产品 2,产品责任 3,产品责任构成 4,产品责任法特征
2,调整对象
3,严格责任原则 4,保护消费者权

4,产品责任法特征
原告
被告
产品消费者
产品使用者
任何涉及的第三 人
产品生产者 产品销售者
进口商 代理商 批发商 商经销 零售商
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违约行为与 损害事实
有无免责事由
是否承担责任
免责事由
原告自己的疏忽
抗辩
不得违反强 制性规定
风险的承担 非正常使用 合同的特殊约定
美国产品责任法 介绍
损害赔偿
人身伤害赔偿 精神赔偿

美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美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联邦肉类检查法?、?禽类食品检验法?、?蛋 类产品检验法?规定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平安检验 局〔FSIS〕的职责主要是标准肉、禽、蛋类制 品,确保销售给消费者的肉类、禽类和蛋类产 品是符合卫生的、不掺假的,并进行正确的标 记、标识和包装。肉类、禽类和蛋类产品只有 在盖有美国农业部的检验合格标记后,才允许 销售和运输。这3部法律还要求向美国出口肉类、 禽类和蛋类产品的国家必须具有等同于美国检 验工程的检验能力。这种等同性要求不仅仅针 对各国的检验体系,而且也包括在该体系中生 产的产品质量的等同性。
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装品法?主要内 容目录
1.法律禁止行为和违禁行为的处分; 2.食品的定义与标准; 3.食品中有毒成分的法定剂量; 4.农产品中杀虫剂化学品的残留量; 5.药品和器械; 6.新药; 7.人用器械的分类
8.药品和器械生产者的注册; 9.药品和器械上市前的批准; 10.禁用的仪器设备; 11.关于控制将用于人类的器械的 一般规那么; 12.新动物药; 13.用于罕见疾病或病痛药品的保 护; 14.食品、药品、医用器械的进出 口管理。
五、 负责官员和其他官员的检疫职责 1、任何负责官员和医官,受部长的指派应根据
总医官规定的形式与间隔时间向 总医官报告所在港口和地方的卫生状况。
2、海关和边防官员有职责协助实施检疫规章和 条例,但无额外补贴,除确实和 必要的旅费外。 六、 卫生单证 七、对民航及民航飞机的检疫条例 八、 违反检疫法规的处分 九、检疫官员宣誓
§1046. 蛋类的进口〔Imports〕
§1047. 检查效劳的拒绝和撤销;听证会;与 企业相关的责任人;农业部最终决议;司法检查; 其它不受影响的拒绝效劳条款
§1048. 违禁物品的行政扣留;扣留时间;解 除;官方标志的去除〔Administrative detention of violative articles; duration; release; removal of official marks〕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

上虽然标有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但警示标记和关于食用方法的
说明文字表达含糊,且未具体标明该产品的内部结构中存放制冷 液的位臵,因此该产品设计上尚有缺陷,从而导致消费者误食了
其中的制冷液—硝酸胺后发生中毒,应由厂方承担主要责任。同
时销售者未尽义务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商品作出真实说明和警 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美国2009年召回汽车1950万辆比卖车多了250万辆 电路设计有缺陷保时捷召回2.2万辆
辣椒越野车本田在中国市场召回CIVIC等两款车型共1563辆点 火开关可能引燃
通用紧急召回180万辆汽车奔驰首次在华召回17辆轿车原因是 安全带扣不紧安全带存在缺陷
将从2009年12月10日起,召回部分进口福特稳达(Wind-star, 1994年3月1日至2001年9月26日生产)、伊克莱(Econoline, 1996 年3月18日至2001年1月8日生产)和探险家(Explorer,1995年2月 25日至1997年5月19日生产)车型,据该公司统计,涉及车辆 数量总计528辆,包括:
一切可移动的产品
欧共体的《产品责任指令》
除初级农产品、狩猎产品以外的所有 可移动的产品
中国的产品责任法认为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 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可见是将天然产品和不动产排 除在外。
扩充知识
对于书籍等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特殊 产品,是否也构成产品责任法上的“产品”, 各国立法上多无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不乏 这样的判例。美国著名的“弗路尔公司诉杰 帕逊公司”案,涉及了一张机场仪表线路图 没有标示出一座在本地区内是最高的小山, 结果导致飞机失事造成伤亡。法院判决该航 空地图属于《侵权行为重述》第402条所指 出的“缺陷产品”,其出版商应对因信赖该 地图而发生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但这是否 可一概而论呢?显然法官观点更具有说服力。

国际商法几个基本的法律概念及术语

国际商法几个基本的法律概念及术语

导论几个基本的法律概念及术语1、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一种行为规范。

2、权利、义务与责任(1)权利: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可以做的行为和享有的利益;(2)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表现为负有义务的人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3、公法与私法(1)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

(2)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的设定以遵循意思自治为原则的法律。

4、强行法与任意法(1)强行法:又称强制法,或称绝对法,是指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

(2)任意法: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彼此约定选择适用或排除适用的法律规则。

5、国际法与国内法(1)国际法: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2)国内法:是由主权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在该国领域内有效的法律规范。

6、违约与侵权(1)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2)侵权: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7、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1)自然人: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其他组织:自然人和法人以外的民事主体。

8、司法与司法机关(1)司法: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司法机关:主要是具有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管职能的机关。

9、诉讼与仲裁(1)诉讼:指法院主持下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或维护已被破坏的国家、社会秩序的过程。

(2)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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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1.责任的依据和范围。
2.免除、限制和划分责任的依据。
3.可予赔偿的责任种类。 4.赔偿的形式及范围。 5.损害赔偿的权利可否转让或继承的问题。 6.可依自己的权利要求损害赔偿的人。
7.委托人对其代理人或雇主对其雇员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8.举证责任。 9.时效规则,包括有关时效的开始、中段和中止的规则。
15
诉讼管辖与法律适用
1. 诉讼管辖
在美国的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早期采用“实际控制”原
则,即要求被告应在管辖法院的辖区内。
后来美国各州相继采用“长臂管辖”原则( Long-Arm Statute ),又称“伸长司法管辖”,即法院对不居住在
本辖区内的被告(往往是外国的出口商或生产者)取得司
法管辖权。就具体管辖权的标准而言,各州法律规定不一 致。一般采用“最低限度的接触”(Mininum Contact) 标准。所谓“最低限度的接触”,通常是指被告经常直接 地或通过代理人在该州境内从事商业活动,或因其作为或 不作为在该州境内造成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害。
16
格雷诉美国散热器标准浴缸公司案
1961年,宾夕法尼亚州某制造厂生产的加热器 在伊利诺斯州发生爆炸,其原因是该加热器阀门
2
2.产品责任
含义: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 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产品的生产 者或销售者负责赔偿的法律责任。
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①设计上的缺陷 ②产品制造缺陷 ③指示上的缺陷
3
二、产品责任法
11
麦克白诉利哥特杂货公司
原告麦克白从被告处利哥特杂货公司买 了一只咖啡具。当原告根据使用说明煮咖啡 时,咖啡沸起喷到原告的脸上,造成严重的 伤害。陪审团认为,咖啡具的滤器槽口不适 合放水烧开后产生的压力。法院判决,根据
默示担保原则,被告仍然应负赔偿责任。
12
3.严格责任原则
1963 年美国“格 林曼诉尤巴电器公 司案”确立的原则
19
(3)关于生产者的定义 制成品的制造者; 任何原材料的生产者; 零部件的制造者;
任何进口某种产品在共同体内销售、出租、租赁或在共
同体内以任何形式经销该产品的人; 任何将其名称、商标或其他识别标志臵于产品之上的人; 如果不能确认谁是生产者,则提供该产品的供应者即被 视为生产者。
20
(4)关于缺陷的认定 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一般消费者有权期望得到的安全, 该产品就被认为是有缺陷的产品。 (5)对产品责任的抗辩 1)无罪责:并没有把产品投入市场;产品缺陷在产品投入 市场时并不存在;制造该产品的目的非用于经济目的销 售或经销;缺陷是由于遵守政府规定而引起的;按照产 品投入市场时的科技水平,该缺陷不可能被发现。
18
第三节 欧洲的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指令》
《产品责任指令》是《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责任的
指令》的简称,该指令对欧洲经济联盟各成员国的产 品责任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产品责任指令》的主要内容: (1)产品责任适用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2)关于产品的定义
指可移动的物品,包括成品、零件或原材料,但是 初级农产品和赌博用品除外。
害、缺陷及生产者身份之日起算。 产品责任的请求,应于该产品投入流通之日起10年内提
起。
23
第四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海牙公约》的适用范围
1. 公约适用的产品责任类型
2. 产品责任主体 1)成品或零部件的制造者 2)天然产品的生产者 3)产品的供应者
4)在产品准备或销售环节中的有关人员,包括修理人和 仓库管理员
6
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备,最具代表 性的产品责任法,在发达国家中,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客 观上起着示范的作用。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1.疏忽责任原则
所谓疏忽责任原则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 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 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 售者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该原则源于1916年的 “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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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保责任理论
如果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义务,
使原告因产品的缺陷而遭受损害,原告可对被告
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利用本原则在诉讼中原告不需证明伤害或损害是 由被告引起的,但必须证明:1.伤害与损害的发 生;2.产品存在;3.缺陷是伤害的近因;4.确实 存在担保以及被告违反了担保义务;5.他是担保
可再行起诉。
只需证明:1.存在缺陷或不合
理的危险;2.因缺陷致害;3.
缺陷是投入市场时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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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
在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某些抗辩, 要求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被告抗辩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
(2)原告自己的疏忽行为
(3)自担风险 (4)非正常使用产品 (5)擅自改动产品 (6)带有不可避免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温特伯顿诉赖特案
原告温特伯顿是一名受雇的马车夫,雇主与赖特 订有一份由赖特提供一辆安全的马车供雇主用于运送 邮件的约定。被告按照约定将马车交给雇主,后者让 原告驾驶马车运送邮件。 但是,原告在驾驶时,马车 的一个轮子突然塌陷,造成原告受伤。为此,原告向 赖特提起损 害赔偿之诉,而被告则以原告不是合同的 当事人为由拒绝赔偿。法院认为,合同责任则仅仅存 在于合同的当事人之间, 对于非合同的 当事人,商 品的制造者无注意义务。据此法院判原告败诉,由此 确定了“无契约无责任”原则。
第七章 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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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产品和产品责任
1.产品
美国:产品指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物品。包括可移动与不可 移动的各种有形物以及天然产品。 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斯特拉堡公约》:产品是一切可移动的 物品,不论是否加工过、天然的或工业的,甚至组合到 另一可移动或者不可移动的物体中的物品。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产品指工业生产的可移动的物品 我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 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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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损害赔偿
美国对产品损害的赔偿采用全面赔偿为主,兼有
惩罚性赔偿的原则,对产品损害赔偿范围界定很少。
(1)对人身损害的赔偿
1)受害人过去和将来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开支 2)受害人生计上的损失以及失去谋生能力的补偿 3)受害人肉体伤害的痛苦和精神上的痛苦
(2)对财产损害的赔偿
(3)惩罚性赔偿
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失责任。根据这项原则,只要产 品有缺陷,致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则不论卖
主与消费者之间有无合同关系,也不论卖主在制造或销售
产品的过程中是否有过失,卖主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保护最充分起诉最有利 原告可在一次产品责任的诉讼中把所有原则都用上, 让法官裁定用哪个原则判决,否则“一事不再理原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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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 被告别克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公司,从汽车零售 商那里购买了被告制造的汽车。原告在驾驶汽车时突 然翻车,被抛出车外,遭受伤害,车祸的原因是由于 车轮破裂。虽然原告经过了合理的检查,也可能发现 车辆存在的问题,但是法官认为:任何商品,依其本 质如足以危害人的生命健康,均属危险产品,在制造 人可以知悉买受人以外的第三人会不经试验就使用该 产品时,则不论当事人之间有无合同关系,制造人对 该产品负有注意的义务。最后法院判决该被告负有疏 忽行为责任,给予原告赔偿。
2)时效
同《斯特拉斯堡公约》 3)赔偿的最高额 生产者对由于同一产品、同一缺陷引起的人身伤害或死亡 的总赔偿责任不得高于7000万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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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特拉斯堡公约》
《关于造成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 的简称,它由欧洲理事会拟定,并在1977年1月27日由 各成员国签订于法国斯特拉斯堡,故简称《斯特拉斯堡 公约》。 《斯特拉斯堡公约》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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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忽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当原告即产品缺陷 的受害人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和被 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原告应 负有举证的责任。 1.设计或制造有缺陷;2.缺陷 构成要件:
1)被告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
保持到受害;3.原告未知;4. 使用得当
2)被告没有尽“合理注意”的义务
3 )由于被告的疏忽,造成原告的损害,即证明 损害与使用缺陷产品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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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中国的产品质量法
立法概况 中国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
(1)关于产品的定义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 未经加工的天然产品以及不是用于销售目的的产品都不 是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 (2)关于缺陷的定义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及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 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使之不符合该标准。
因生产者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消费者人身伤 害或残废的赔偿问题。
(2)适用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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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者的免责 产品未投入流通 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并不存在 产品制作的目的不是销售
受害人的损害是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4)诉讼时效
一般为3年,从受害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知道或理应知道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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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上述两项法律适用的规则所确定的法律都无法适 用时,除非原告选择侵害地所在国的国内法提起诉讼,
否则,适用的法律应为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
国家的国内法。 4. 如果被请求承担责任人证明他不能合理地预见该产品 或他自己的同类产品会经商业渠道在侵害地国家或直 接受害人惯常居住地国家出售,则侵害地国家和直接 受害人的惯常居住地国家的法律均不适用,应适用被 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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