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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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与国(境)外高校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管理办法(试行)_(精)

吉林大学与国(境)外高校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管理办法(试行)_(精)

吉林大学与国(境外高校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与国 (境外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健康有序运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简称联培项目指我校与国(境外院校通过签署合作协议而互相承认本科阶段的学习过程、互认学分而开展的“ 3+1” 、“ 2+2”等形式的联合培养项目。

学生通过联培项目的学习, 达到双方院校的毕业要求后, 可分别获得吉林大学与国 (境外联合培养高校的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

第二条参加联培项目的学生(简称联培项目学生应为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在籍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同样适用于我校各学院与国(境外高校相关学院、系开展的联培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吉林大学成立国 (境外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工作小组, 负责学校联培项目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报名、录取、出境第五条我校学生自愿选择参加我校与国 (境外院校开展的联培项目。

联培项目学生的最终录取由我校与国(境外联合培养的院校根据双方在协议中商定的标准协商决定。

第六条联培项目学生收到外方院校的录取通知后,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报告, 由所在学院统一为其办理留学审批手续。

留学审批手续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 所在学院统一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审批后,学生方可离校。

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学校不予承认国外学习的学分并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联培项目学生出国(境前,应签订《吉林大学国(境外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责任书》 ,明确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医疗及意外责任、经济担保责任及按期返校的承诺等。

第八条联培项目学生离校前,所在学院应对参加项目的学生进行出国(境前教育,并为学生指定联系人,负责与学生保持经常性联系,对其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三章学籍、学分及毕业管理第九条联培项目学生继续保留我校学籍,在国外学习期间仍为我校在籍学生。

学生在完成我校相关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 满足我校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后可获得吉林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我国教育部制定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以下为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总则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加强对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公派出国留学的有效利用和高质量的学术成果。

二、申请与选拔1.全日制在职研究生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可申请公派出国留学。

2.申请者须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并且符合国际交流的基本要求。

3.申请者需通过面试和专业成绩评定等程序进行选拔。

三、学术指导1.公派出国的研究生在留学期间需接受指导教师的学术指导。

2.指导教师应具备一定的学术造诣和指导经验,负责为研究生提供指导和支持。

3.学术指导内容应包括研究生课题的确定、研究方法的指导以及学术论文的写作等。

四、学习成果1.公派出国研究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和答辩。

2.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应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并获得一定的学术成果。

3.学术成果包括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参与国际学术会议以及获得国际学术机构的认可等。

研究生应向学校提交学术成果的证明材料。

五、管理措施1.公派出国研究生需定期向学校提交学习进展报告,并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2.学校应建立公派出国研究生管理的长效机制,建立学术评估和学业监控制度,对研究生的学术表现进行定期评估和反馈。

3.研究生应合理利用资金、设备和人力资源,确保学术研究的顺利进行。

六、奖励与惩处根据研究生在留学期间的学术成果和学术表现,学校可给予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对于不履行学术义务或者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研究生,学校可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退学等处罚。

七、附则1.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于之前已经公派出国的研究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总之,《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我国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

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

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院教育国际化,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规范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出国(境)学习工作,由学院办公室归口管理,教务处、学生工作部以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出国(境)学习,包括:学院派出的在校在籍的学生从事学历进修(交换生)、课程学习及文化交流等活动项目。

第二章选派程序及标准第四条选拔程序:个人申请,系(院)推荐,学生工作部按一定比例遴选并进行政治审查,教务处会同公共外语部进行外语水平测试,外事工作小组评审,按一定差额向全院公示候选人名单,院长办公会拟定,党委会决定,办公室将候选人申请材料提交国(境)外有关机构审核通过后,形成最后录取名单。

第五条选派标准:(一)热爱祖国,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三)身体健康;(四)满足相关项目要求的条件;(五)已交清应缴学院的各项费用;(六)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确定为候选人后1周内须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七)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三章出国(境)前管理第六条出国(境)学生,应在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宜。

第七条办公室负责协助派出学生办理出国(境)的相关手续,并对学生进行出国(境)前教育。

第八条教务处会同公共外语部对派出学生进行出国(境)前外语培训。

第九条根据项目相关要求,派出学生及学生家长在出国(境)前应向学院提交有关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一)经济担保责任;(二)国(境)外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三)按期回校承诺书。

第四章资助标准第十条学院设立学生出国(境)学习专项资金,列入学院年度国(境)外交流专项预算。

第十一条由学院选派的学生出国(境)从事学历进修(交换生)、课程学习、文化交流等,学院资助学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所需费用的2/3。

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管理办法
为促进学校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加强研究生国际交流相关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公派留学项目,研究生院开展的国际会议资助项目、研究生国外访学研修计划、优秀博士生国际交流计划,校际/院(系)国际交流与合作协议,导师资助或学生自行联系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参加国际会议、短期访问、实习实践等活动。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研究生,是指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定向生除外。

第三条出国(境)交流申请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所在党支部、所在学院、研究生院、财务处、保密处(仅限涉密人员)、国际合作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行。

申请人系国际留学生的,还需提交国际教育学院审批意见。

第四条国家公派留学项目及研究生院开展的国际会议资助项目、研究生国外访学研修计划、优秀博士生国际交流计划,其申请、选拔、派出、在外管理、回国报到等工作需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哈尔滨工业大学资助研究生出国交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研究生参加校际/院(系)国际交流与合作协议,由导师资助或自行联系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参加国际会议、短期访问、实习实践等活动,需在出国(境)前10个工作日左右登录国际合作部出国(境)管理系统提交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批准后,至师生服务中心研究生院、财务处、国际合作部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如果出国(境)交流期限超过30天,在办理上述审批手续时,申请人须向研究生院另行提交《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计划书(其他派出)》、邀请信复印件、合作协议复印件(如果有);获得批准后与研究生院。

学生出国出境管理制度

学生出国出境管理制度

学生出国出境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交流日益频繁,学生出国出境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

出国出境对于学生的个人发展和国家的对外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学生在出国出境过程中也面临一些安全和管理上的挑战。

因此,学生出国出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势在必行。

二、确立出国出境管理的目的与原则出国出境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学生的安全和顺利出行,同时确保他们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

管理制度应强调个人尊重和平等,兼顾学术自由和社会责任。

三、加强信息透明度与咨询服务学生在出国出境前,应提供详尽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学校和相关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部门,为学生提供综合咨询和指导,帮助他们选择适合的目的地和学校。

四、加强学生出国出境前的培训与准备学生在出国出境前,应接受必要的培训和准备。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国际礼仪、文化差异、安全意识等方面,以提高学生的应对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五、建立学生出国出境信息库建立学生出国出境信息库,包括学生个人信息、签证情况、联系方式等。

这将有助于学校和家长随时了解学生的动态,及时提供帮助和支持。

六、加强学生出国出境安全保障学生出国出境的安全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

学校应建立紧急联系机制,确保学生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获得帮助。

此外,学校还应与当地警方和大使馆等有关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加强对学生的安全保护。

七、完善学生出国出境监管机制学生出国出境监管机制应具备明确的责任分工和监督机制。

学校和教育部门应加强对留学中介机构和教育咨询服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法合规。

八、加强合作与交流学校应积极与国外学校和教育机构建立合作与交流关系。

通过共享信息和经验,可以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支持,促进学生的学术和职业发展。

九、建立学生出国出境管理的激励机制鼓励学校和相关机构通过奖励机制或优惠政策,激励学生参与留学和交流项目。

这将有效推动学生出国出境管理的完善。

十、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学生出国出境管理制度的最终目标是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通过学生的国际交流与学习,他们可以接触到不同的文化和学术环境,培养全球视野和创新能力。

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暂行规定

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暂行规定

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暂行规定随着我校对外交流合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国际化程度的逐渐提高,我校派往国(境)外交流的学生人数将不断增加。

为增强在校学生学习积极性,选派优秀学生到国(境)外学习、交流、研修、实习,执行国家在友好邻邦的国际汉语推广,提高我校学生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学生跨文化交往和沟通能力,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推动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事业的发展,规范国际交流生(含赴港澳台地区的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遴选资格与条件1.选派学生必须身心健康,品行端正,成绩良好,无任何不及格课程和不良记录。

2.选派的本科生应是我校在读的大二或者大三学生,在校表现良好,已通过大学英语四级或英语专业四级者优先,且外语水平符合在国(境)外学习、交流、研修、实习、以及开展国际汉语推广工作的要求。

3.选派学生家庭必须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或其他可保障的经济来源,有能力自行支付往返旅费、在国(境)外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及其它杂费。

4.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和服务社会的责任意识,并能适应在新环境下的学习和生活能力。

第二条操作程序1.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按照有关厅发文件精神和学校研究通过的决定,负责将国(境)外大学合作交流项目的内容细项及相关事宜通知各有关教学单位,由各相关院系负责学生动员宣传,组织学生报名工作,国教院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举办项目推介宣传会。

2.符合遴选资格与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填写《XX学院大学生赴国外或港澳台学习交流申请表》。

各院系收到学生提交的申请,应签署意见集中报送教务处审核;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提交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3.学校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按要求指导和帮助学生准备入学申请材料;将入选学生的文件邮寄给国(境)外合作院校机构进行审核,国(境)外合作院校机构审核学生材料,并将学生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邮寄给我校;负责指导并办理学生出国(境)的材料准备和各项手续的报批以及各项派遣事宜的落实安排工作。

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

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

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的管理,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特作如下规定:一、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出境),必须签定《研究生出国(出境)协议》。

二、研究生出国(出境)期限在半年以上,还要填写《研究生休学申请书》,办理休学手续。

三、研究生出国(出境)时间计算在学习总年限内。

四、出国(出境)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研究生,出国(出境)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五、休学出国(出境)的研究生,回校后持《研究生复学申请表》,到研究生处办理复学手续。

六、研究生出国(出境)逾期未归者,按退学处理,学校不再出具任何学历证明。

七、研究生在学期间自费出国留学,需申请办理退学手续。

退学申请批准后,到所在学院领取《研究生离校通知单》,办理离校手续。

八、在办理出国(出境)手续过程中,凡弄虚作假,或有损学校名誉者,一经查出,将按《XX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处理。

九、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研究生出国(出境)协议甲方:研究生导师乙方:研究生丙方: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研究生,学号为,在学期间因为原因出国(出境)。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校纪校规,根据《XX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及《XX师范大学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特签定如下协议:1、出国(出境)的期限为年月日——年月日。

2、研究生在境外应注意自身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出国为研究生自愿选择的行为,如发生意外事故,责任及后果自负。

3、研究生应按时返校学习。

4、研究生导师作为担保人负责督促研究生按期返校。

研究生若未按期归校,导师要立即上报学院,学院按照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将对乙方做出相应的处理。

本协议一式四份,由导师、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后,各自留存一份,一份报研究生处备案。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丙方(签名):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以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为奋斗目标,不断加强研究生院的建设,并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学校实行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并将加强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在校研究生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努力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以及其他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应当着力培养勤于思考、勇于创新、追求真理的学术精神;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应当关心学校,热爱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建设,为构建和谐吉大贡献力量。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和研究生“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等;(三) 申请奖学金及助学贷款;(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吉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关于出国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出国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出国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我校对外交流的扩大,通过各种渠道出国人员日益增加。

为加强对出国人员的管理,确保我校教学科研正常进行,根据国发(86)107号《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财外字(1995)300号《关于印发〈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的通知》、教外留(1996)89号《关于做好1996年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办法改革全面试行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公派出国人员公派出国人员系指国家、地方、单位出资派往国外留学、进修、讲学、访问以及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

包括个人经过单位同意有明确学习方向,取得国外奖学金并纳入公派之列的。

(一)公派出国人员的选派1、公派出国人员的选派要坚持“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方针。

把那些热爱祖国,思想品德优良,在教学科研中做出贡献或表现突出的人员,选派到国外学习或从事科研工作。

2、根据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我校将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出国留学、工作人员。

根据经费的不同来源,公派出国人员分为国家公派(指国家教委等国家级单位下达的出国任务)和单位公派(指校际交流、项目派出)两种方式。

3、公派出国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政治、业务、外语、身体四方面的基本条件。

4、各类公派人员的派遣,需由各部门于每年12月底之前做出下一年的派遣计划,报人事处。

每年派出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部门在岗教师的10%(含自费)。

(二)公派出国留学1、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指国家教委管理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按国家教委教外留(1996)89号文件办理。

2、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指自筹资金、校际交流出国人员)在正式办理手续前(出国期限半年以上),必须与校方签订《天津外国语学院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并交纳保证金三万元以及两千元出国押金。

拒签协议或拒交保证金和押金者,学校不予办理出国手续。

3、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成要按期回国工作。

留学期间或留学期满后,一般不得改变留学身份。

出国人员管理规定

出国人员管理规定

出国人员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出国人员管理,保障国家和公民的利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计划出国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留学生、出差人员和探亲访友人员。

一、申请条件1. 出国人员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并持有有效的中国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文件;2. 留学生需具备相应的学历或资质要求,并通过国内或国际的招生考试入学;3. 出差人员必须获得上级单位的授权,并提供出差目的及相关文件证明;4. 探亲访友人员需提供邀请函及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文件。

二、申请程序1. 出国人员需提前向所在地的出入境管理机关递交申请材料;2.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出国目的及详细行程、拟在国外停留时间等;3. 留学生需提供拟就读院校的录取通知书、相关学费缴纳证明等;4. 出差人员需提供单位授权函、行程安排等;5. 探亲访友人员需提供相关亲属关系证明、邀请函等。

三、审批程序1. 出入境管理机关会根据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2. 初审合格的申请人需要缴纳相应的出入境管理费用;3. 缴费后,申请人将接受面谈以核实材料及出行目的;4. 面谈合格后,出入境管理机关将出具出国人员管理许可证;5. 申请人凭许可证办理相应的出国手续(如签证、购买机票等)。

四、出境注意事项1. 出国人员需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2. 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变动需及时向当地出入境管理机关报备;3. 出境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形象,不得从事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活动;4. 留学生必须遵守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

五、违规处理1.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规定行为的申请人,出入境管理机关有权拒绝其出国申请;2. 出境期间如有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将视情节严重性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3. 对于违反所在国家和地区规定的行为,将由当地出入境管理机关和中国驻外使领馆依法处理。

六、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适用于所有出国人员。

出入境管理机关有权对本规定进行解释,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大学出国(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出国(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出国(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为做好各类出国(境)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出国(境)人员管理原则根据“按需派出、规范管理、促进交流”的原则,做好出国(境)人员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二条出国(境)人员类别(一)公派出国(境)人员1、国家公派指纳入国家或省计划,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XX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XX省教育厅,或由国家或省其他政府部门派遣的出国(境)人员。

2、单位公派指纳入学校或学院计划,经学校同意通过各种渠道派遣的出国(境)人员。

(二)因私出国(境)人员指未列入国家、省或学校计划,个人通过各种渠道申请自费出国(境)的人员,包括自行对外联系出国(境)留学、参加会议或探亲访友、旅游、定居等。

第三条审批程序及权限凡申请出国(境)人员,在首先获得本单位同意后,需填写《XX大学申请出国(境)人员审批表》,并提交国(境)外邀请信(非汉语信函需另附中文翻译材料)及学习计划或教学任务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公派出国(境)1、获得由XX大学国际合作处组织申报的出国项目(如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派遣的项目)的人员,将申请材料送交国际合作处和人事处审核签字,并由人事处汇总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2、获得由人事处组织申报的出国项目(如由XX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等派遣的项目)的人员,将申请材料报人事处审核签字,并由人事处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二)因私出国(境)因私出国(境)人员,将申请材料报人事处审核签字,并由人事处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旅游、探亲访友者,应利用假期进行。

(三)处级干部出国(境)处级干部申请出国(境),将申请材料报组织部审核签字,并由组织部送交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的材料复印件送人事处备案。

第四条出国(境)前管理(一)长期出国(境)(3个月以上,下同)人员在出国(境)前须做好以下事项:1、出国行程确定后,在离校前需到人事处登记并签订相关协议,处级干部和公派任教教师还须到组织部或国际合作处登记备案,否则视同擅自离岗处理。

吉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校研院字[2002]18号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

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凭有关证明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新生报到后,须经德、智、体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

第二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1、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者;2、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3、事假期满超过两周不报到者;4、病假一个月期满而未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5、政审不合格者。

第三条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后,原为应届毕业生的,由原学校安置;原为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其他人员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四条在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校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可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导师和院(中心、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在职人员回原单位治疗;其他人员回家治疗,医疗费本人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提出入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

经审查同意后,来校复查。

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提出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一学期内,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研究生资格。

安置同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管理处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按时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注册者,以旷课论。

纪律与考勤第七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研究生院及所在院(中心、所)统一组织的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关于我院学生出国留学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我院学生出国留学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我院学生出国留学管理的暂行规定院直各部门:为加强我院学生出国留学的管理,顺利地完成在国外留学的学习任务,特制定以下规定:一、职责和义务(一)学院的职责和义务:1.学院负责落实国外留学学校。

2.学院负责与国外留学学校协商、制订留学生具体的留学的学习计划。

3.协同国外留学学校,共同做好留学生管理工作。

4.帮助留学生统一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境手续。

(二)留学生职责和义务1.赴国外留学的学生,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征得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交系主任审核同意,经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留学的相关手续。

2.留学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对出国留学人员的规定,遵守所在国的法律。

尊重所在国家的民族风俗,不做任何影响两国友好关系的事情。

保守我国国家机密,自觉维护国家安全,严格遵守我国的外交政策,维护国家的尊严。

3.留学期间,留学生纳入留学所在学校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该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该校组织留学生参加的各项有益活动。

若违反该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则按该校关于留学生管理的相关条例进行处理。

4.留学期间,留学生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留学生因个人原因在人身、财产、交通以及个人生活等方面出现安全问题,由留学生自己负责。

5.留学期间,同学之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同心协力共同解决随时遇到的困难。

6.留学期间,要努力学习,按要求完成学业,并按时回国、返校。

(三)国内担保人的职责和义务:1.担保人应为留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2.担保人保证被担保人能执行第一条第(二)款的职责和义务。

3.担保人须与留学生经常保持联系。

留学期间,担保人应向学校介绍留学生执行职责和义务情况1~2次/学期;如学生违约违纪,担保人须积极协助学校做好相关工作。

二、留学生须交纳的费用:(一)国外实习学校收取部分:1.学费、住宿费、水电费按两校双方商定标准收取;2.留学生往返旅费,学习期间的其他费用如伙食、医疗、教材、计算机课程上机操作实习和外出旅游等,均由学生个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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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
校研院字[]号为促进我校研究生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出国(境)的管理工作,保证研究生培养与教学计划的正常实施,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学秩序,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研究生管理规定》(教外留〔〕号)和《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赴国(境)外攻读学位者,须在出国(境)前办理退学手续。

未办理退学手续者,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取消其学籍。

对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学校将提请国家留学基金委终止其奖学金资助,且回国后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国家公派及学校派出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须在出国(境)前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条研究生申请赴国(境)外任志愿者,在出国(境)前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未办理相关手续出国(境)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第五条研究生因私探亲、访友、旅游等个人行为自费出国(境)的,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国家法定假期。

第六条在学期内出国(境)探亲(只限配偶)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七条研究生须按规定时间出国(境)。

未按规定时间出国(境)者,应向研究生管理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第八条出国(境)研究生可以参加年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评定标准按所在培养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出国学习期间,不再享受校内“三助”岗位津贴(或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回国报到时须重新申请,经批准后,自报到后下个月起开始发放岗位津贴(或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第十条由研究生院资助赴国(境)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暂停发放其“三助”岗位津贴(或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学习期满返校报到后,须提交研修报告(需导师签字)、个人护照、签证,经审查合格后恢复并补发其“三助”岗位津贴(或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第十一条自费出国(境)交流、访学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在国(境)外期间取消其“三助”岗位及津贴(或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回国报到时须重新申请,经批准后,自报到后下个月起开始发放岗位津贴(或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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