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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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文档Document Writing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街道办事处作为连接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桥梁”性作用被要求承担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责。

下文是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欢迎阅读!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街道办事处建设,规范和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密切政府与群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法在辖区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服务和管理职能。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在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职能清晰、权责一致、运转协调、保障有力、依法高效的原则履行职能。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符合便于联系群众、有效服务和管理的原则。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以辖区内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为工作重点,履行下列职能:(一)统筹落实社区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社区建设规划,参与辖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编制,推动辖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二)组织实施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教育、为老服务等社区公共服务,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计划生育等领域的相关政策;(三)综合协调辖区内的城市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安全管理、住宅小区和房屋管理等地区性、综合性工作;(四)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各类专业执法工作的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五)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整合辖区内社会力量,形成社区共治合力,为社区发展服务,推动社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六)指导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自治平台,组织社区居民和单位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七)承担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反映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区平安;(八)做好国防教育和兵役等工作;(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能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上海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上海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2.02•【字号】•【施行日期】1986.02.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1986年2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适应城市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是城市(包括县属镇)按居民居住地区建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居委会应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组织和动员居民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把本居住地区建设成安定团结、环境整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文明地区。

第四条居委会的任务:(一)向居民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动员居民响应政府号召,对居民进行理想、道德、文化、纪律、法制教育;(二)发动居民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居委会、文明楼(组)、五好家庭等活动,会同本居住地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三)积极开展尊老爱幼活动,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四)积极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调解居民之间的一般纠纷;(五)开展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工作,协助政府搞好本居住地区的社会治安,做好综合治理工作。

(六)动员居民搞好家庭和环境卫生,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预防保健、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拥军优属、社会救济等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八)积极组织社会劳动服务事业的开展,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工作;(九)及时向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十)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其他公共事务。

第五条居委会的区域范围应根据地理条件、居民居住状况等情况进行划分。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沪城管规〔202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合称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原则)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规范。

第四条(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回避,案件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审查,由机关负责人在3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五条(执法人员规范)执法人员从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着统一制服,佩带统一标志标识,使用统一格式的执法文书,并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第六条(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七条(信息化建设)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实行案件统一网上办理,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八条(地域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辖,按规定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管辖的案件除外。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13•【字号】沪府办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21〕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13日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为建设具有新发展阶段特色、超大城市特征、兜底性基础性社会建设特点的现代民政事业,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十四五”时期上海民政事业的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时期,上海民政工作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圆满完成“十三五”各项目标任务,为“十四五”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兜牢民生最底部。

以不低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为标准,每年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790元/人·月提高至1240元/人·月,全市基本生活救助对象从20.4万人下降至17.9万人。

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惠民殡葬补贴,提高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设立社区康复辅具租赁点和困境儿童临时照料场所。

需求导向促发展。

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15.9万张,“一床难求”矛盾基本缓解。

建立普惠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持续实施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试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成320家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1232家助餐服务场所,首创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

建立5.4万名的社区工作者队伍。

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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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街道办事处建设,规范和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密切政府与群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法在辖区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服务和管理职能。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在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职能清晰、权责一致、运转协调、保障有力、依法高效的原则履行职能。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符合便于联系群众、有效服务和管理的原则。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以辖区内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为工作重点,履行下列职能:(一)统筹落实社区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社区建设规划,参与辖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编制,推动辖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二)组织实施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教育、为老服务等社区公共服务,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计划生育等领域的相关政策;(三)综合协调辖区内的城市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安全管理、住宅小区和房屋管理等地区性、综合性工作;(四)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各类专业执法工作的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五)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整合辖区内社会力量,形成社区共治合力,为社区发展服务,推动社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六)指导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自治平台,组织社区居民和单位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七)承担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反映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区平安;(八)做好国防教育和兵役等工作;(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能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的职责,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23•【字号】沪府办[2000]50号•【施行日期】200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0]50号)黄浦区、徐汇区、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建委《关于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2000年11月23日关于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了更好地贯彻《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在本市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综合执法的范围和内容(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以市容市貌管理为主要内容,在区一级实施。

(二)综合执法队伍在试点区内的街面、道路、广场以及居住区内公共场所等处,相对集中行使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区级行政机关和区级法定授权组织实施的下列行政处罚权:1、区市容环卫、绿化管理、路政管理等专业执法队伍的行政处罚权。

除了市管河道、道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和古树名木等外,原上述区执法主体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都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负责实施。

2、根据市容市貌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集中行使区规划、房地、环保、水务、工商、公安巡察等执法主体涉及市容市貌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二、综合执法的主体和性质(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以区为主,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

(二)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是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为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主体。

(三)在组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同时,试点区要对现有综合执法和专业执法队伍进行调整和归并。

关于落实街道对区域内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议权的实施办法

关于落实街道对区域内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议权的实施办法

附件:关于落实街道对区域内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议权的实施办法根据《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4〕14号)、《关于深化街道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4〕42号)和《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为进一步理顺条块关系,加强条块对接,建立健全街道权责统一的工作制度,现就赋予街道办事处对事关辖区内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议权,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进一步深化本市街道体制改革,增强服务和社会治理能力为目标,进一步优化完善现有重大事项决策流程,切实落实街道对事关辖区内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建议权,更好地促进条块联动,保障街道办事处更好履行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各项职责,推动街道辖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建议权涉及范围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研究制定、推进实施事关街道辖区内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时,涉及以下范围的,应当征询街道办事处的建议,具体包括:1、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 1 -2、市、区五年专项规划、三年行动计划(教育、卫生、文化、市政、体育、老龄事业发展、基本公共服务、就业和社会保障、民政、社会治理等)3、市、区政府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事项4、市、区政府年度为民实事项目5、区重大项目、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6、征地动迁等涉及街道管理职责的市重大项目7、街道辖区内规划实施的城市更新、旧区改造,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为老服务、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8、街道辖区内涉及属于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三、工作流程(一)建议的收集市级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前期研究过程中,市政府职能部门、项目建设主体应当根据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选取街道直接听取工作建议;或者委托区级职能部门统一征询街道建议,具体的街道选取范围由区级部门确定。

区级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前期研究过程中,区政府职能部门、项目建设主体应当充分依托现有工作机制、工作流程,通过专题会议、书面征询等方式,征询行政区域内有关街道办事处的建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二批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二批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二批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7.28
•【字号】沪府规〔2022〕7号
•【施行日期】2022.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二批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沪府规〔202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构建简约、高效基层管理体制,不断提升基层依法治理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本市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二批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附后)印发给你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行使《目录清单》中的行政执法事项。

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及时移交有关执法事项。

各区政府要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做好职责任务整合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要会同有关市级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

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定期对街道办事处、乡
镇政府开展行政执法情况评估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8日。

上海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上海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上海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号发布日期:2013-5-16执行日期:2013-7-1上海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行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构,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置、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管理职能、使用行政编制的国家机构。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围绕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目标,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本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区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区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级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三定”规定)市、区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审核确定行政机构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称“三定”规定)。

行政机构的“三定”规定是行政机构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也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干部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七条(公开制度)本市行政机构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及其执行情况,通过政府网站等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制约机制)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人员招录、干部配备、工资核定、社会保障等相互制约的机制。

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2018年修正)

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2018年修正)

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24•【字号】•【施行日期】2018.05.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1997年1月15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6年9月14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街道办事处建设,规范和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密切政府与群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法在辖区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服务和管理职能。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在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职能清晰、权责一致、运转协调、保障有力、依法高效的原则履行职能。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符合便于联系群众、有效服务和管理的原则。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以辖区内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为工作重点,履行下列职能:(一)统筹落实社区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社区建设规划,参与辖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编制,推动辖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二)组织实施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教育、为老服务等社区公共服务,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计划生育等领域的相关政策;(三)综合协调辖区内的城市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安全管理、住宅小区和房屋管理等地区性、综合性工作;(四)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各类专业执法工作的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五)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整合辖区内社会力量,形成社区共治合力,为社区发展服务,推动社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六)指导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自治平台,组织社区居民和单位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七)承担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反映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区平安;(八)做好国防教育和兵役等工作;(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能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2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2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21)【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2021.09.30【实施日期】2021.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9月13日市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龚正2021年9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21年9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五项,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其他需要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的。

将第三款修改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查处在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重大案件、跨区域流动案件统一调动指挥工作机制。

二、删去第七条。

三、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四、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五、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二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重大案件督办;六、其他修改:将本办法中的“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均修改为“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将第一条、第三条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均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修改为“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第五条、原第十条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均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城管执法机构”修改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乡、镇、街道城管执法工作”修改为“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上海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上海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上海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1.1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1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1994年1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1号令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街道办事处的建设,充分发挥其行政管理的职能,密切政府与群众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性质和职能)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

街道办事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在区人民政府委托的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作目标)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应当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以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为重点。

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把辖区建设成为安定团结、环境整洁、方便生活、服务四化的文明社区。

第四条(设立的原则和规模)街道办事处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按照便于联系群众和有效进行管理的原则设立。

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的居民人口一般为5万至10万人。

第五条(报批程序)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合并、撤销、更名、管辖区域的变更、驻地迁移,由区人民政府报上海市民政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上海市民政局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任务)街道办事处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宣传教育和以弘扬社会公德为主的道德教育;(二)按照有关规定管理街道经济工作,指导街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经营;(三)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外来流动人口,维护老年人、妇女、青少年、儿童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四)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爱国卫生、防病保健、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就业的管理工作;(五)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促进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六)开展社区服务、拥军优属工作,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做好社区文化、科普、体育、教育工作;(七)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督促新建、联建和改建住宅的公建配套设施的落实;(八)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汛、防台、防震、防火、抢险、防灾救灾工作;(九)向区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十)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1年)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1年)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6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6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29日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4月19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权限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四章执法协作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上海市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上海市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上海市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1.07.03•【字号】沪委[1991]13号•【施行日期】1991.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共产党上海市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沪委〔1991〕13号1991年7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建设和城区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善党对街道工作的领导,切实保证地区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文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工委)是区委的派出机关,根据区委的授权,对本街道的政治、经济、行政和社会文化教育等各项工作实行政治领导。

第三条街道工委必须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建设,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带领党员和群众积极开展社??成为安定团结、环境整洁、方便生活、服务四化的文明地区。

第二章基本任务第四条街道工委的基本任务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积极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讨论决定本街道的重大问题,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二)根据党的中心工作和上级党委要求,领导基层组织搞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结合实际抓好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坚持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的教育,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街道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搞好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思想政治工作同关心群众生活、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相结合,广泛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开展形势、政策、法制等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积极支持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权,保证上级政权机关的有关政令、指示和各项任务在本辖区的贯彻执行,支持和促进街道集体经济和为民、便民、利民的综合服务事业的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办理市民申请编钉门(弄)牌暂行办法》等115件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办理市民申请编钉门(弄)牌暂行办法》等115件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办理市民申请编钉门(弄)牌暂行办法》等115件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9.23•【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8号令•【施行日期】1997.09.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办理市民申请编钉门(弄)牌暂行办法》等115件规章的决定(1997年9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8号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115件规章:1、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办理市民申请编钉门(弄)牌暂行办法(1950年7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2、上海市伊斯兰教人民三大节日屠宰自己食用牛羊免征屠宰税及放宽检验标准办法(1951年2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发布重要新闻与加强新闻报导的暂行办法(1951年8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4、上海市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1952年1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5、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汽车申请报废暂行办法(1952年5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6、上海区港务管理局关于处理违反上海港航道秩序安全暂行罚则(1952年6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7、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的补充决定(1952年1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8、上海市灭火机厂商管理暂行规则(1953年5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9、上海市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诊治疾病优待暂行办法(1953年7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0、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处理居民失踪迷途的规定(1954年5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1、关于各单位向里弄组织了解情况的办法(1954年7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2、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财政局关于拾获遗失物品处理的暂行规定(1954年11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3、上海市木材管理暂行办法(1955年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4、上海市公共道路上施工时期封闭及管制交通暂行规则(1955年4月20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发布)15、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暂行规定(1955年9月13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发布)16、上海市房地产税暂行稽征办法(1956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发布)17、上海市企业工厂保健站设置中医业务暂行办法(1956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18、上海市企业工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办法(1956年10月31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19、上海市死病畜禽车运费及补助费核发办法(1957年10月16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20、上海市大楼公寓高层建筑使用管理规则(195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21、上海市建筑物及人身雷击事故调查暂行办法(1958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发布试行)22、上海市管理私有出租房屋暂行办法(1958年4月22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23、上海市工业企业消防组织暂行规定(1958年7月8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24、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规则(1962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25、上海市民办学校暂行办法(1962年7月23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26、上海市高等教育局关于安排高等学校学生生产实习的几点意见(1962年11月3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转)27、上海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试行草案(1963年8月26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发布)28、上海市里弄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草案(1963年8月26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发布)29、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关于里弄委员会协助推行行政业务工作的若干规定(1963年8月26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发布)30、上海市工农业产品技术标准管理实施办法(1963年10月5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发布)31、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各单位预算外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1964年3月11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发布)32、上海市城市交通规则实施办法(1964年3月25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33、上海市机动车交通管理实施细则(1964年3月25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34、上海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实施细则(1964年3月25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35、上海市行人、乘车人员和沿街居民交通管理实施细则(1964年3月25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36、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自来水水源卫生防护暂行条例(1964年3月31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37、上海市废旧有色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1964年4月2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转报国家经济委员会批准,同年9月4日上海市经济计划委员会发布试行)38、上海市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1964年6月30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39、上海市管理城市道路桥梁暂行办法(1964年11月3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发布)40、上海市公共道路开掘路面管理试行办法(1964年11月3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发布)41、上海市各系统单位自管公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1964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42、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办法(1977年12月7日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批转)43、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调整方案(1977年12月7日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批转)44、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办法(1978年7月17日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批准试行)45、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实施办法(1978年11月25日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批转)46、上海市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助暂行办法(1979年8月28日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批准)47、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规定》的通知(1979年11月17日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发布)48、关于非机动车车辆管理办法(1979年12月27日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批准)49、上海市地方非贸易外汇留成试行办法(1980年4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50、小型无线电设备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980年12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51、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暂行办法(1981年5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52、上海市关于加强两轮摩托车和机踏两用车管理的规定(1981年7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53、关于处理本市财贸系统职工贪污盗窃行为的几项规定(1981年9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54、上海市医院实施两种医疗收费标准的暂行办法(1982年5月6日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55、上海市统计报表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82年10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56、上海市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2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57、上海市牲畜交易税施行细则(1983年4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58、上海市工业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卫生监督办法(1983年5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59、上海市郊县建筑企业承担市区建设任务的暂行规定(1983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60、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的试行办法(1983年1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61、上海市出售商品住宅管理办法(1984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试行)6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华侨捐资举办公益事业的若干规定(1984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63、关于本市国营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单位经济改革试行办法(1984年5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64、上海市利用外资进出口商品检验实施办法(198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试行)65、上海市公路运输管理办法(1984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66、上海市团体人寿保险办法(1985年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67、关于从本市厂矿、企事业单位入伍的义务兵优待的暂行办法(1985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68、上海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村劳动力暂行办法(1985年11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69、上海市主要物资分配供应办法(1986年3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70、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税务局关于加强私有出租非居住用房管理意见的通知(1986年4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71、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86年5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试行)72、关于加强市区空关新建住宅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6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73、上海市普及义务教育条例实施细则(1986年8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74、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申请和审批规定实施办法(1986年10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75、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私有房屋买卖管理工作的批复(1986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76、上海市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1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77、关于贯彻执行《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1987年4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78、上海市制止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1987年10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79、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经营中药材管理办法(1987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80、上海市婚前健康检查暂行办法(1987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81、上海市外商投资房产企业商品住宅出售管理办法(1988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82、上海市新建新村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83、上海市抵押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6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988年6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发布)84、上海市抵押外汇贷款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6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988年6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发布)85、上海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1988年6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86、上海市房屋拍卖办法(1988年7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87、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的补充办法(1988年10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88、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88年10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89、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产经营管理实施细则(1988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90、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地产登记实施细则(1988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91、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1988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92、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辞职暂行办法(1988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93、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委托律师代理的若干规定(1988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94、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公证实施细则(1988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95、上海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暂行办法(1988年12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96、上海市征兵工作惩处规定(1989年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97、上海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1989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98、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价格管理办法(1989年6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99、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89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00、上海市加强工业消费品和医药批发商业管理的暂行规定(1989年7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01、上海市饮料产品准产证试行办法(1990年5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02、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1990年9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03、上海市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施行细则(1990年10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04、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1990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05、住宅和重大市政工程建设征地劳动力安置暂行办法(1991年6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06、关于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辞职处理的意见(1991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107、上海市继续鼓励发展对外来料(件)加工装配等业务的若干规定(1991年12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08、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1992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09、上海市对外民间劳务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1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10、关于进行出售已出租公有住房试点的规定(1993年8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111、上海市消防监督管理处罚办法(1993年8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12、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处罚办法(1993年10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13、上海市审计师事务所规定(1994年4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14、上海市财产拍卖规定(1994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15、上海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1994年1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正文:----------------------------------------------------------------------------------------------------------------------------------------------------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根据2020年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修正,根据2021年9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管辖权划分)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一)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市级管辖河道的;(三)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四)全市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查处的。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关于调整社区民防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关于调整社区民防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关于调整社区民防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
•【公布日期】2022.02.14
•【字号】静共办〔2022〕3号
•【施行日期】2022.0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关于调整社区民
防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街道各办、各居委会、各成员单位:
依据《人民防空法》《上海市民防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委〔2006〕3号)等文件的要求,根据街道实际情况,现将街道社区民防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如下。

组长:吴静霞街道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尤晓军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朱民珏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谢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张跃兵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蒋丽丽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叶坚平街道武装部部长
组员:汪岚党政办公室主任
蔡颖婕社区党建办公室主任
贾晗社区管理办公室主任
孙斌社区服务办公室负责人
谢杰社区平安办公室主任
刘晓明社区自治办公室主任
王寅党群工作办公室主任
沈隆营商环境办公室主任
董建设武装部四级调研员
张辉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民防建设办公室,设于街道武装部,办公室主任由武装部部长叶坚平(兼)。

以上人员如有变化,由该职务接替者自然替补。

静安区人民政府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
2022年2月14日。

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会管理综合协调作用

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会管理综合协调作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通知〕浦府〔2007〕83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会管理综合协调作用的假设干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会管理综合协调作用的假设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ΟΟ七年四月十六日主题词: 民政街道社会通知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4月16日印发〔共印100份〕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会管理综合协调作用的假设干意见为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在构建和谐社区中的组织和主导作用,促进社区行政资源的有效整合,切实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效劳的效能,根据市委?关于加强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沪委〔2004〕17号〕、?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以及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会管理综合协调作用的假设干意见。

一、加快街道办事处职能转变〔一〕街道办事处职能定位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区政府在本辖区内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

〔二〕街道办事处职能转变要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和任务,以及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要求,全面实施社会管理重心下移,加快街道办事处的职能转变,进一步推进政事、政社、政企分开,街道办事处不再直接从事招商引资活动,街道办事处工作经费由功能区域管委会按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切实将街道办事处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管理和公共效劳上。

〔三〕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是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效劳的职能。

1、强化综合管理。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社会综合管理事务〔涉及跨条线、跨部门地区性、综合性工作,以及与社区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保障、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稳定等事务〕行使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职能,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代表会议实施办法》、《上海市社区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代表会议实施办法》、《上海市社区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代表会议实施办法》、《上海市社区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6.01.06•【字号】沪民基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代表会议实施办法》、《上海市社区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沪民基发[2006]3号)各区县民政局:近年来,尤其是社区建设扩大试点工作以来,不少街道(镇)在原有街道(镇)居民代表会议基础上,调整、完善了社区代表会议,并建立了社区委员会等社区协商议事机制,在反映社情民意、引导社区成员参与、评议和监督行政组织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畅通社区民主参与渠道,规范社区代表大会和社区委员会建设,充分调动社区各方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和创作性,根据市委《关于加强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工作意见》(沪委[2004]17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扩大试点工作指导要求》的精神,我局在广泛征求市、区有关部门和街道(镇)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上海市社区代表会议实施办法》和《上海市社区委员会章程》,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一月六日上海市社区代表会议实施办法(2005年11月5日)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充分发挥社区代表会议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社区民主和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代表会议的性质)社区代表会议是在社区(街道)党工委领导下,由社区内各界人士代表参加的,对本社区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的重大事情进行民主协商的会议制度。

第三条(社区代表会议的组成)社区代表会议由下列人员组成:(一)社区(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推荐的代表。

(二)居民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推荐的代表。

(三)社区内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四)社区内各类法人组织推荐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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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9月14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9月14日
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1997年1月15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6年9月14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街道办事处建设,规范和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密切政府与群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法在辖区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服务和管理职能。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在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职能清晰、权责一致、运转协调、保障有力、依法高效的原则履行职能。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符合便于联系群众、有效服务和管理的原则。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以辖区内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为工作重点,履行下列职能:
(一)统筹落实社区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社区建设规划,参与辖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编制,推动辖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实施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教育、为老服务等社区公共服务,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计划生育等领域的相关政策;
(三)综合协调辖区内的城市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安全管理、住宅小区和房屋管理等地区性、综合性工作;
(四)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各类专业执法工作的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五)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整合辖区内社会力量,形成社区共治合力,为社区发展服务,推动社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六)指导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自治平台,组织社区居民和单位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
(七)承担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反映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区平安;
(八)做好国防教育和兵役等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能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的职责,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定位,明确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任务,制定街道办事处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清单。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下设社区服务、社区管理、社区自治、社区平安等工作机构。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街道面积、人口规模等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任命。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和完善内部工作规则,明确议事、决策、执行等工作程序,建立岗位职责、业务培训、考核奖励等工作制度。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可以设置或者依托相关服务管理机构和平台,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事务受理、公共文化、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开展城市网格化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第十条本市建立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准入制度;政府职能部门未经审核批准,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
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

市级职能部门在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制订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时,确需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应当作出专项说明,听取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区级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审核机制,并在审核过程中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经审核批准,政府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应当同时为街道办事处提供相应保障措施,并赋予街道办事处在工作履职、人事任免、资产资金等方面的管理权。

第十一条对责任部门明确的执法和管理事项,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配合和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建立主动服务基层的工作机制,支持、配合街道办事处履行服务和管理职能。

区人民政府对其职能部门、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对其派出机构和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时,应当将群众满意度评价和街道办事处意见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对辖区内需要多部门协同解决的综合性事项,街道办事处有权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就近、管辖有利的原则,进行统筹协调、考核督办。

街道办事处可以召集由政府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辖区各类公共服务、管理和安全事项。

街道办事处所属的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机构对巡查发现的辖区内城市管理、市场监管、街面治安等问题,应当及时派单调度、督办核查,指挥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时予以处置。

城管执法、公安、市场监管等执法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协作,接受街道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机构的派单调度,及时反馈处置情况,并接受督办核查。

第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制定与街道有关的社区建设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研究事关街道辖区内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时,应当征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反馈。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应当以服务群众、方便群众为导向,整合社区公共资源,健全公共服务网络,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增强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便捷性,提高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平。

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通过制定标准、组
织业务培训、合理配置资源等方式,为街道办事处开展公共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五条对群众反映的责任部门不明确的公共服务和管理事项,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听取研究群众的诉求,统筹协调区级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推动解决;对经协调未能解决或者不属于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职责的事项,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反映。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和居民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支持人民团体、群众活动团队、社区志愿者依法开展活动,为社区发展服务。

街道办事处应当扶持社区生活服务、公益慈善、文体活动、纠纷调解等社会组织发展,通过与社会组织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适合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承接的公共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民主协商机制,通过社区代表会议、社区委员会等形式,组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和居民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区持续发展的社区公共事务进行沟通和协调,听取意见和建议,开展民主协商。

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议题需要,约请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列席社区代表会议、社区委员会会议,推动社区相关问题的解决。

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建立和完善居民区治理体系,在人员、经费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

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制定并根据自治章程开展自治活动,通过加强业务培训、建立群众评价机制、引入专业社会组织等方式,提升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能力。

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行政事务和印章使用的规范管理制度。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指导和监督辖区内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

第十九条街道办事处的行政事业经费和办公用房,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公安、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民政、经济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将人口、法人、房屋等基础信息向街道办事处开放,实现职能部门业务数据在街道层面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与街道规模和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从事相关公共服务和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和考核奖惩。

本市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以及与岗位等级和绩效考核相衔接的薪酬体系。

第二十二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考核机制。

对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考核,应当听取其辖区内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等各方代表的评议和意见。

第二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不接受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考核督办,或者未征求街道办事处意见等情形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统筹社区发展、组织公共服务、实施综合管理、维护社区平安等职责的,由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纠正、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区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规定接受派单调度、统筹协调、督办核查,或者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街道办事处有权向其派出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其派出部门依法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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